一、论机动车事故赔偿基金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马宁[1](2022)在《因应自动驾驶汽车致损风险的保险机制》文中研究说明为应对自动驾驶时代的来临,立法除应对既有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体系做出调整外,还应着力完善与之匹配的风险分散机制。后者的核心在于机动车侵权责任保险,而非制造商产品责任保险、机动车无过错第一方保险与无过错补偿基金。在这一体系下,立法应通过确立机动车所有人的交通事故严格责任(保险标的)、赋予受害人对责任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扩展与提升保险范围与保障标准等措施,消减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困惑,提升受害人获得保险赔付的效率并降低索赔成本。为达到保护受害人与促进技术进步两项公共政策之间的平衡,在机动车责任保险人向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车辆制造商及其产品责任保险人等第三方追偿时,可以自动驾驶的系统性特征为依据,适当降低此类产品设计缺陷的证立难度,同时应允许产品责任保险人排除部分技术上不可承保的风险。
华馨[2](2021)在《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研究》文中认为无人驾驶汽车的发展将给人类的交通行为带来颠覆性的改变。一方面,无人驾驶汽车能解放人类的四肢、降低事故的发生率、缓解交通拥堵等,具有极大的社会价值;另一方面,无人驾驶汽车也给人类人身和财产造成了一定的安全隐患,同时给现行民事责任规则带来了巨大的挑战。首先,无人驾驶汽车的类人属性引起其民事法律地位的纷争。对此,本文通过归类主体说与客体说的主要观点,并分析主体说存在的诸多局限,最终将其界入民事客体“物”之范畴,即:由其背后的人来承担交通事故致损的民事责任;其次,无人驾驶汽车的智能性导致现行民事责任承担模式匹配度不高,以及在分别适用传统机动车事故责任模式和产品责任模式时各类构成要件契合度不高。对此,本文提出采用“机动车事故责任+产品责任”的共力模式,并依据无人驾驶汽车的自动化等级在现有民事责任规则的基础上微调个别要件,以解决其发生交通事故后民事责任分配的难题;最后,无人驾驶汽车背后技术的复杂性致使交通事故事实认定困难。对此,本文提出引入“黑匣子”技术作为归责事实依据,以便合理界定各方责任。除此之外,为了鼓励技术革新和充分救济受害人的损失,本文提出构建三层保险架构用于分散责任主体的风险,并建立无人驾驶汽车社会赔偿基金用于填补责任救济未覆盖之处,希冀能够尽可能全面、合理地解决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规制难题。
周晶蕊[3](2020)在《自动驾驶机动车的侵权法问题与保险制度的应对》文中认为2017年奥迪宣布推出自动化级别处于第三级的新一代奥迪A8,这意味着自动驾驶机动车的发展已经从低等级阶段跨入高等级阶段。高等级自动驾驶机动车行驶过程中驾驶人不再取得对车辆的控制权,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主要由自动驾驶操控。在这一情形下若发生交通事故,现有机动车保险法律制度能否适用就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不仅如此,如果现行机动车保险法律制度不再能够适应自动驾驶机动车的发展需要,那么如何重新构建更为合理的自动驾驶机动车保险法律制度也是全球各国广泛思考的问题之一。具体到中国而言,现行的交强险制度由于无法保障受害人权益、投保主体单一等问题本身就招致学界的诸多批评,因此如何在自动驾驶机动车迅速发展的背景下重构机动车保险法律制度同样是热门议题之一。基于此,本文首先从现行机动车保险法律制度和自动驾驶机动车的分类入手,通过对现有制度和自动驾驶分类的介绍为探讨自动驾驶机动车保险法律制度构建问题奠定基础。以现有自动驾驶机动车分级为前提,本文重点从比较法视角对自动驾驶机动车保险法律制度构建的问题进行研究。由于美国和德国自动驾驶机动车产业较为发达且立法思路存在显着不同,因此该部分以美国和德国为例,详细分析两国在自动驾驶机动车保险法律制度构建方面的立法尝试、理论研究成果以期对中国自动驾驶机动车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有所裨益。以外域法的经验为参照,本文阐述了中国对于自动驾驶机动车保险制度的立法尝试、理论研究和企业实践,同时还简要分析了相应做法和理论的利弊。基于对相关实践和理论的分析,本文尝试提出自动驾驶机动车保险制度构建的可能路径以期对自动驾驶机动车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有所帮助。
倪涵辰[4](2019)在《非公共道路机动车事故责任探究》文中提出非公共道路机动车事故的处理和公共道路机动车事故的处理方式有所区别,发生事故后公安机关只能应当事者要求,比照有关道路交通法规配合进行相应的处理。但比起典型的道路交通事故而言,由于在地点构成要件及事故发生地上有所出入,因此常常在对非公共道路机动车事故责任进行法律探析时产生一些疑问。本文通过对非公共道路机动车事故与道路交通事故进行概念、学说、构成要件、适用法律、处理机关及权限等方面进行对比,来探究非公共道路机动车事故责任应该怎样认定。本文在进行非公共道路机动车事故责任认定时,共分为行政、民事、刑事三个角度进行阐释,并且探讨了责任阻却的相关事由。重点讨论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过失相抵原则,在进行非公共道路机动车事故责任认定之后还对相互关联的非公共道路机动车事故的交强险赔付从理论和实际两方面进行了分析。交强险及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都是适用的非公共道路的交通事故的,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由于现实社会中可供通行的“道路”与现实生活中道路所在的场地情况比较复杂,“公共道路”与“非公共道路”越来越难以区分,相互之间的差异认识在法学理论界也颇有争议,但对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是法院而言,在处理该类案件时,虽然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但人应该把握好立法的本意,即如果事故行为涉及刑事或则行政处罚责任方面的内容,则应当明确区分好公共道路和非公共道路,把握好刑法谦抑性原则处置相关案件,如果仅是民事方面的责任划分和赔偿,则可以参照相关法律进行相应的责任划分和处理,提高司法效率,为公民提供福祉。
马宁[5](2019)在《中国交强险立法的完善:保险模式选择与规范调适》文中提出应对机动车事故风险的法律机制主要有无过错第一方保险与第三方责任保险两种模式。前者以社会责任理念为正当性基础,力图以权利置换的方式,在提升受害人获得保险赔付的效率和概率的同时,通过限制受害人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来降低保险费率,但前述目标的实现取决于诸多前提。这种模式也对车辆类型选择带来了负面影响。而遵循第三方保险模式的法域则通过机动车侵权责任的严格化和对传统责任保险分离原则的适当限制等方式,在保留原有体系的威慑优势的前提下,有效提升了保险赔付的效率。由于对机动车无过错第一方保险模式的错误认知,我国现行的交强险机制兼有两种模式的特性,却未能实现任何一种模式的优势,未来似应回归更契合我国经济社会背景的责任保险模式,并据此建构相关支撑制度。
周宇博[6](2018)在《自动驾驶交通事故法律责任问题研究》文中提出自动驾驶技术是目前科技发展的前沿与热点问题之一。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必将给人们的日常交通出行带来巨大的变化,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福祉。虽然随着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交通事故的发生概率有望大幅下降,但这并不意味着自动驾驶汽车不会发生事故。目前,全球已经发生了多起与自动驾驶(包括无人驾驶)相关的交通事故。由于人类驾驶员在自动驾驶汽车行驶过程中的介入程度逐渐降低乃至消失,这将会对现有的机动车运行体系产生重大的影响。同时,自动驾驶的事故责任中混杂了侵权责任、产品责任、合同责任等多项因素,因此会给责任分配的过程带来复杂性,从而对我国原有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体系带来新的问题和挑战。因此,本文试图对自动驾驶(包括无人驾驶)的事故责任分配问题进行系统性的分析和研究。在进行分析的过程中,笔者首先对自动驾驶的定义、自动驾驶的分级系统和自动驾驶系统的特点进行了介绍。在这其中,由于自动驾驶的级别会直接影响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风险分配,因此需要予以高度的关注。笔者认为只有对于L4和L5级别的自动驾驶汽车,才属于本文讨论的范畴,其他的未达到这一级别的汽车,其实都属于传统汽车,其中的电子系统起到的是辅助作用,因此直接适用传统的机动车事故责任分配制度即可。笔者同时也对国际上对自动驾驶汽车的立法情况进行了简要的介绍,但由于目前各国的立法重心主要在于自动驾驶汽车的上路测试和安全行驶,因此目前各国对自动驾驶交通事故责任并没有形成系统的认识,也没有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随后,笔者对我国现有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体系从主体、归责原则和第三方责任的角度进行了阐释,并在此基础上指出了自动驾驶给传统的机动车事故责任体系带来的挑战,第一是责任主体的认定难题,其原因在于人类操作的逐渐减少、自动驾驶系统的复杂性和新型第三方侵权主体的出现,导致原有的“机动车一方”的法律责任将会大大减轻;第二是由于自动驾驶技术中广泛应用的深度学习技术在实践中具有难预见性、难解释性,并且可能受到后天持续学习的影响,因此自动驾驶汽车的生产者很可能据此主张特殊的开发风险抗辩。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笔者通过多个维度对自动驾驶交通事故的责任分配进行了分析,这些维度包括事故类型、责任类型、自动驾驶汽车的不同等级、归责主体等。其中:第一,对于事故类型方面,又分为自动驾驶汽车与机动车之间以及自动驾驶汽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两种情况,笔者认为此时关键是判断车辆是否处于自动驾驶状态,如是则适用产品责任,如否则可以适用我国现有的过错责任(机动车之间)、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第二,对于责任的类型,则分为机动车事故侵权责任、产品责任和合同责任这三种类型,其中需要考虑事故时的车辆驾驶状态、车辆的所有者、运营商与乘客之间的约定等各方面因素,进行事故责任的分析;第三,对于自动驾驶汽车的不同等级,笔者认为应分为传统汽车、L4级别汽车和L5级别汽车三种情况进行分析,即传统汽车适用现有责任分配制度,L4级别汽车需判明事故时车辆驾驶状态以便判明责任,而L5级别汽车以生产者产品责任为原则;对于责任主体,笔者认为自动驾驶汽车的使用者、所有者(有时候这两者是一体的)、汽车生产者、销售者、自动驾驶汽车运营商、自动驾驶系统供应商、相关工作人员以及侵权的第三方都有可能在自动驾驶汽车事故中承担责任,需要对事故的具体发生原因、事故发生时是否处于自动驾驶状态以及各方在事故原因中所起的作用进行综合分析。综上,通过本文的分析可以发现,自动驾驶事故具有高度的复杂性,在判断责任分配时需要考虑很多因素,因此笔者尝试对自动驾驶事故责任认定中的各项要素进行了归类和梳理:首先,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侵权责任类型及责任主体的区分要素(包括自动驾驶汽车的级别、车辆是否有驾驶位、车辆所有者以及事故时的驾驶状态),这些要素决定了适用的是机动车事故侵权责任还是产品责任,也决定了承担责任的主体;其次,通过事故责任分配的各项要素(包括事故中是否有非机动车和行人、各方责任比例、第三方责任等)的查明,可以用以分析事故各方的责任大小;而通过对免责或减轻责任的要素的分析,可以判断相关责任主体是否可以主张免除或减轻责任。同时,笔者也对自动驾驶汽车的特殊开发风险抗辩进行了分析,并认为此种抗辩需要平衡自动驾驶汽车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确保促进自动驾驶汽车行业的良性发展。而对于自动驾驶的强制保险问题,笔者认为未来可以由自动驾驶汽车的生产者承担相应的购买保险的义务,以便平衡各方权益,促进自动驾驶技术的更快普及。同时,为了降低自动汽车生产者承担的风险,可以建立行业基金,对自动驾驶汽车事故责任进行补充性的赔偿,减少单个生产者的赔偿负担,均摊风险。综上,笔者认为自动驾驶事故中,最为重要的是对自动驾驶汽车在交通事故发生时的驾驶状态进行判明,在此基础上方可开展对于法律责任分配的进一步分析。因此,笔者在最后一章中建议未来可以通过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要求在车辆上强制加装类似黑匣子的装置,以便于认定自动驾驶汽车事故的责任归属。同时,建议在相关的强制保险之外设立相应的行业基金和自动驾驶汽车的专属强制保险,对受害者承担补充性的赔偿责任,一方面可以分担自动驾驶企业的开发风险,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促进自动驾驶技术的普及。而对于所谓机器人的拟制人格,由于现有法律制度已经足以对自动驾驶汽车事故责任进行明确分配,因此短期内并无必要。总之,笔者认为需要建立一个适应自动驾驶汽车普及后的交通事故责任分配体系,从而使自动驾驶技术能够更好地为人类服务。
陈静[7](2018)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交通事故是机动车宿命的弱点”,近年来机动车保有量激增,随之而来的是频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及与日俱增的损害赔偿纠纷。尽管立法部门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各职能部门也不断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但因纷争不断、救济滞后,社会矛盾日益突出。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核心问题——归责机制,是定纷止争的关键。本文通过比较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相关制度,分析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的立法演进,对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归责机制进行探讨,以期通过对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研究,建立和健全道路交通事故归责机制,促进社会实质公平的实现。除引言和结束语外,正文内容共分为五章。第一章题为“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机制概述”。该章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概述、归责原则及归责原则的立法沿革。第二章题为“机动车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的学理争议: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为例”,研究了学界对《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的争议以及笔者的评析。第三章题为“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机制现存问题及其原因:实证分析的视角”,主要探究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归责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剖析。第四章“域外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制度的比较借鉴”,通过比较法探索了大陆法系国家(地区)和英美法系国家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借鉴启示意义。第五章题为“完善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归责机制的建议”,综合前四章的研究结论,结合国情实际提出合理建议。
陈丽[8](2016)在《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救济机制研究》文中提出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稳步发展,机动车数量迅猛增长,道路交通事故的数量也日益增多,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每个受害人及其亲属都希望能得到快速、公正的处理和合理的损害赔偿,然而由于我国交通事故受害人救济机制还不够健全(如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还存在漏洞、社会救助基金制度还未完全落实、医疗保险不保障交通事故医疗费用);纠纷解决机制还不够完善(如人民调解制度等),受害人要经过一系列繁琐而漫长的程序,才有可能得到部分赔偿或补偿,甚至因为赔偿不及时延误了治疗时间,使得病情加重甚至死亡。世界各国(地区)都极其重视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救济问题,一些国家(地区)还专门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本文中,笔者从我国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现状、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救济机制入手,以实证分析法为基础,深入分析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救济机制存在的不足,提出了一些改进和完善的建议。本文主要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通过我国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个案、数据统计分析了此类案件的审理现状。第二部分:对国外几个比较典型的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救济机制进行了介绍。第三部分:通过对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救济机制的介绍,分析其不足之处。第四部分:对完善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救济机制提出了几点建议。
解可[9](2010)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研究 ——以交通事故受害第三人利益为中心》文中指出机动车的产生和普及犹如一柄“双刃剑”,在推动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同时,也带来了大量的交通事故。这些交通事故不仅造成巨大的人身财产损失,也严重影响社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特别是当受害人的损失因责任人损害赔偿能力欠缺而得不到有效填补时,交通事故就从特定个体之间的侵权损害赔偿事由演变为严峻的社会问题。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是以保障交通事故受害第三人得到及时、有效救助为政策性目标,以被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强制性商业保险,具有填补交通事故受害第三人损失、转移被保险人交通事故责任、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等制度优势,是运用市场化机制、商业保险模式解决社会问题的典范。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逐步健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理论储备的不足和实践经验的匮乏,我国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在条款内容和制度设计方面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不利于更好地保护交通事故受害第三人利益。本文以交通事故受害第三人利益为中心,运用概念分析、比较研究、历史考察、实证研究等方法,在阐述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理论构造的基础上,通过剖析发达国家和地区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立法模式,指出我国现行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围绕及时、有效填补受害第三人损失这一立法目标加以详细论述并提出完善建议。具体而言,本文的结构和大致内容如下:绪论部分主要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在总结我国交通事故特点的基础上,阐述加强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必要性。通过分析侵权赔偿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的现状与不足,论证责任保险机制在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利益方面的制度优势。第一章全面剖析了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构造。首先,简要介绍强制责任保险的理论渊源和主要内容,并阐明其法理依据。其次,重点研究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含义、特质、属性、价值以及内在法律关系等基本理论。最后,运用伦理学、经济学的研究成果,多角度论证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理论基础。第二章系统考察了具有代表性的海外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在详细介绍并研究德国、日本、美国、法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指出立法模式的不同是导致制度设计各异的根本原因,进而分析和比较不同立法模式的特点和效用。同时,探讨了上述国家和地区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给我国带来的理念启示和制度收获。第三章通过对我国现行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实证研究,指出对交通事故受害第三人利益保护不力的症结所在。首先,系统回顾了我国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历史演进与发展脉络,总结相关的经验和教训。其次,详细介绍了我国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立法成就和主要内容,全景勾画出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法律体系的架构。最后,深入剖析我国现行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在条款内容与制度设计方面亟待解决的问题。第四章详尽阐述了我国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途径。针对第三章所提出的问题,本文从以下四个方面提出改进对策。一是立法模式的选择。结合实际国情和经济社会现状论述立法模式选择的标准,在对不同立法模式进行适用性分析的基础上,阐明中国特色的立法模式。二是保险给付制度的健全。针对现行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给付制度在性质、要件、范围以及责任限额、除外责任、平衡机制等六个方面存在的问题,以交通事故受害第三人利益为中心进行剖析并提出解决方案。三是受害第三人保护制度的强化。通过被保险人范围的厘定、受害第三人范围的扩张、受害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赋予,克服现行规定在保障对象范围和请求权基础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强化对交通事故受害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四是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重构。从职能定位、基本原则、本质属性、平衡机制以及救助的要件、对象、范围等方面入手重构现行社会救助基金制度,以破解交通事故受害第三人面临的“同命不同救助”困境。最后,针对现行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法律体系提出具体的修正建议,以期能为健全我国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提供参考。本文在逻辑思路上采取从基础理论界定到具体立法建议提出的论述方式。第一章详细论述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为保护交通事故受害第三人利益打牢理论之基。第二章系统研究海外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为保护交通事故受害第三人利益提供他山之石。第三章深入剖析现行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指出交通事故受害第三人利益保护面临的现实之困。第四章详尽阐明我国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途径,为保护交通事故受害第三人利益提供应对之策。本文力求在以下几方面有所创新:1.明确责任限额范围内的侵权责任现行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没有对责任限额范围内被保险人的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做出明确规定。这一关键内容的缺失,不仅违背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基本原理,也引起了针对立法模式、保险性质等问题的激烈争论,造成了实务中的混乱。笔者认为,被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应承担危险责任,只有交通事故损失系受害第三人故意造成,其损害赔偿责任才得以免除。2.重新界定被保险人的范围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因此,只有是被保险人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失,才属于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受害第三人才有权请求保险给付。现行规定和学界观点都以是否取得投保人授权以及具有合法驾驶资格作为界定被保险人范围的依据。笔者认为,这一判断标准造成被保险人范围过小,不利于保护交通事故受害第三人利益。建议以肇事车辆是否为被保险机动车作为界定被保险人范围的依据,即被保险人的范围应包括所有因被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而对受害第三人负有损害赔偿责任的人。同时,赋予保险人在向受害第三人承担保险给付责任后,对具有主观恶意的被保险人享有代位求偿权。3.采取单一限额制的责任限额模式我国现行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采取分项限额模式,其弊病在于各单项限额的保险金不能相互补充,无法有效填补交通事故受害第三人的实际损失。以受害第三人急需的医疗费为例,在分项限额模式下,当医疗费用限额不足以满足受害第三人抢救所需时,不能用其他分项限额予以补充,只能由交通事故责任人或受害第三人承担。如果交通事故责任人损害赔偿能力不足,则难以保证受害第三人的生命健康。因此,我国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模式应采取单一限额制,根据每一起交通事故中的每一位受害第三人设定最高限额,在保险金额内不再进行具体分项,由受害第三人自行决定填补哪一项损失,以便更好地保护其利益。
宋昌智[10](2010)在《论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之完善》文中认为道路交通事故给人们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大威胁,为给受害人提供及时救助,世界各国纷纷出台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也通过立法的形式要求建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以期能够为受害人提供基本、迅速的保障。本文通过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基本理论的分析及我国相关制度的研究,探讨了我国目前实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关系及其存在的不足之处,并就我国建立真正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全文共分四个部分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问题进行了分析与探讨。第一部分介绍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基本理论,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涵义、特征、模式及法律关系进行阐述。第二部分探讨了国外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的主要经验,对强制保险发达国家的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进行了研究并总结出其可供我国借鉴的经验。第三部分研究了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历史发展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从保险模式、责任范围、受害人保护、被保险人范围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等方面全面阐述了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提出了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完善建议。借鉴国外先进做法,从建立强制责任保险模式、合理界定责任范围、健全受害人保护制度、完善被保险人制度和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等五个方面提出立法建议,修订我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真正建立起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给受害人提供及时有效的保障。我国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无论是在理论研究还是保险实践上都刚刚起步,尤其是在受害人保护方面与发达国家的做法差距还比较明显。通过本文的研究,笔者希望能够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制度建设以及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保护做出些许贡献,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稍尽绵薄之力。
二、论机动车事故赔偿基金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机动车事故赔偿基金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1)因应自动驾驶汽车致损风险的保险机制(论文提纲范文)
目次 |
一、自动驾驶汽车对既有法律体系的挑战及其应对 |
(一)自动驾驶汽车对既有责任分配与风险分散体系的挑战 |
(二)应对自动驾驶汽车致损事故的可能路径 |
1.赋予自动驾驶汽车主体资格并由其独立承担责任 |
2.坚持自动驾驶汽车的客体性并据此调适侵权与保险机制 |
3.引入无过错补偿基金或第一方保险以超越责任认定的困局 |
二、因应自动驾驶汽车致损风险的可能路径之一:产品责任保险 |
(一)作为保险标的的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的认定困境 |
(二)选择产品责任保险路径所面临的保险技术障碍 |
三、因应自动驾驶汽车致损风险的可能路径之二:无过错第一方保险 |
(一)旨在填补机动车第三方保险缺憾的无过错第一方保险与无过错补偿基金 |
(二)我国是否需要引入无过错第一方保险 |
四、最优路径:机动车与产品侵权责任保险的结合 |
(一)以应对自动驾驶汽车致损风险为目标的机动车侵权与保险制度调适 |
1.机动车所有人严格责任作为救济手段和保险基础的正当性 |
2.自动驾驶背景下涉机动车责任保险机制的调适 |
(1)调整交强险的保险范围与责任限额。 |
(2)赋予受害第三人直接请求权。 |
(3)完善保险费率监管制度。 |
(二)以应对自动驾驶汽车致损风险为目标的产品侵权与保险制度调适 |
1.产品责任如何回应因自动驾驶车辆缺陷引发的损害 |
2.适配自动驾驶情境的产品责任保险调适路径 |
五、结 语 |
(2)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无人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基本问题概述 |
一、无人车概念及分级 |
二、无人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
三、无人车的法律地位学说 |
(一)无人车民事主体说 |
(二)无人车民事客体说 |
(三)无人车法律地位学说评析 |
第二章 无人车对现行民事责任规则的挑战 |
一、无人车对现行民事责任承担模式的挑战 |
(一)适用传统机动车事故责任模式 |
(二)适用产品责任模式 |
(三)类比其他责任模式 |
(四)小结 |
二、无人车对现行机动车事故责任规则的挑战 |
(一)无人车交通事故主体认定难 |
(二)无人车交通事故过错判定难 |
(三)无人车交通事故归责原则适用难 |
(四)无人车交通事故因果关系认定难 |
三、无人车对现行产品责任规则的挑战 |
(一)无人车自主性致使产品缺陷认定难 |
(二)无人车技术黑箱致使产品责任证明难 |
第三章 域外无人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规制比较法考察 |
一、美国无人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规制考察 |
二、德国无人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规制考察 |
三、日本无人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规制考察 |
四、域外无人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规制对中国的启示 |
第四章 完善无人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规制的建议 |
一、明确无人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承担模式 |
二、明确无人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归责原则 |
(一)无人车交通事故机动车事故责任归责原则 |
(二)无人车交通事故产品责归责原则 |
三、完善无人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
(一)无人车交通事故机动车事故责任构成要件 |
(二)无人车交通事故产品责任构成要件 |
四、建立无人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配套机制 |
(一)引入“黑匣子”技术作为归责事实依据 |
(二)构建无人车三层保险架构 |
(三)建立无人车社会赔偿基金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3)自动驾驶机动车的侵权法问题与保险制度的应对(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自动驾驶机动车的发展与侵权法的挑战 |
(一)自动驾驶机动车的发展及分类 |
(二)自动驾驶机动车发展所伴随的侵权法问题 |
1.机动车致损事故中的责任主体问题 |
2.机动车事故中的黑客入侵问题 |
3.机动车事故中的责任构成与分配问题 |
三、自动驾驶机动车保险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
(一)美国自动驾驶机动车保险制度的构建 |
1.美国现行机动车保险立法体系 |
2.美国自动驾驶机动车保险制度构建的立法尝试 |
3.自动驾驶机动车侵权责任和保险制度构建的理论研究 |
(二)德国自动驾驶机动车保险制度的构建 |
1.德国现行机动车保险法律体系 |
2.德国自动驾驶机动车保险制度的立法尝试 |
3.自动驾驶机动车侵权责任和保险制度构建的理论研究 |
四、中国自动驾驶机动车保险制度的构建 |
(一)自动驾驶机动车保险制度的立法尝试 |
1.中央层面的立法尝试 |
2.地方层面的立法尝试 |
(二)自动驾驶机动车保险制度构建的理论与实践 |
1.责任主体和投保主体问题的理论与实践 |
2.黑客入侵问题的理论与实践 |
3.自动驾驶机动车事故责任构成分配的理论与实践 |
(三)自动驾驶机动车保险制度构建的可能路径 |
1.“机动车保险为主+产品责任为辅”结构 |
2.“交强险-商业险-产品责任险”三层结构 |
3.“现行机动车保险+高等级自动驾驶机动车保险”并行结构 |
4.“机动车保险-交通事故保险基金”双层责任保险结构 |
五、总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非公共道路机动车事故责任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非公共道路机动车事故责任概念及构成要件 |
1.1 非公共道路机动车事故的概念 |
1.2 非公共道路机动车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 |
2.非公共道路机动车事故与道路交通事故之比较 |
2.1 非公共道路机动车事故与道路交通事故的相同之处 |
2.2 非公共道路机动车事故与道路交通事故的不同之处 |
2.2.1 事故发生地不同 |
2.2.2 适用的法律不同 |
2.2.3 公安机关的处理权限不同 |
3.非公共道路机动车事故的责任认定 |
3.1 非公共道路机动车事故行政责任 |
3.1.1 行政责任的法律适用 |
3.1.2 追责行政单位 |
3.2 非公共道路机动车事故民事责任 |
3.3 非公共道路机动车事故刑事责任 |
3.4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减免事由 |
4.非公共道路机动车事故的交强险赔付 |
4.1 交强险适用的要件及理论探讨 |
4.2 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中国交强险立法的完善:保险模式选择与规范调适(论文提纲范文)
一、旨在消解第三方保险缺陷的无过错第一方机动车保险 |
(一)第三方保险的缺陷与无过错第一方机动车保险的兴起 |
(二)无过错第一方机动车保险的实施功效:质疑与回应 |
二、侵权责任保险与无过错第一方保险理论功效的比较 |
(一)理想化的无过错第一方保险的正当性基础 |
(二)无过错第一方保险体系的潜在价值与负面效应 |
1.无过错第一方保险体系对保险费用的影响 |
2.无过错第一方保险对车辆安全特性选择的影响 |
3.无过错第一方保险对车辆规模选择的影响 |
(三)无过错第一方保险对责任保险政策目标实现的影响 |
三、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现实困境与模式选择 |
(一)我国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的现实困境与内在要因 |
(二)构建以无过错责任为基础的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体系 |
四、面向未来的中国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架构 |
(一)保险范围与保险责任限额的调整 |
(二)完善受害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制度 |
(三)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 |
五、结 语 |
(6)自动驾驶交通事故法律责任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一)责任主体 |
(二)归责问题 |
(三)关于现有法律能否适用的问题 |
(四)关于特殊免责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一)规范研究方法 |
(二)文献研究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自动驾驶的内涵及发展现状 |
第一节 自动驾驶的定义 |
第二节 自动驾驶的级别分类 |
第三节 自动驾驶汽车的特点 |
一、自主性 |
二、安全性 |
三、缓解交通拥堵 |
四、低碳环保 |
五、广泛适用性 |
第四节 自动驾驶技术域外立法概况 |
一、联合国 |
二、美国 |
三、德国 |
四、英国 |
第二章 我国现有的机动车事故的责任分配体系 |
第一节 主体 |
第二节 归责原则 |
一、机动车之间的事故:过错责任 |
二、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的事故:过错推定兼无过错责任 |
三、第三方责任 |
第三章 自动驾驶对现有机动车事故责任体系带来的挑战 |
第一节 自动驾驶模式下责任主体的认定难题 |
一、人类驾驶员对车辆操纵的逐渐减少甚至消失 |
二、复杂系统导致主体责任分配的复杂性 |
三、新型的第三方侵权者的出现 |
第二节 产品责任情况下的特殊免责可能性 |
一、难预见性 |
二、难解释性 |
三、后天影响 |
第四章 自动驾驶汽车事故责任分析 |
第一节 多维度分析自动驾驶事故责任分配 |
一、事故责任构成要件的认定 |
二、事故类型 |
三、责任类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产品责任、合同责任 |
四、自动驾驶车辆的不同等级对责任分配的影响 |
五、归责主体 |
第二节 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重新分配 |
一、侵权责任类型及责任主体的区分要素 |
二、事故责任分配的要素 |
三、免责或减轻责任的要素 |
第三节 特殊情况下的免责探讨 |
第四节 保险问题 |
第五章 代结语:自动驾驶背景下相关法律体系发展建议和预测 |
第一节 资格准入 |
第二节 确定责任分配的方式 |
第三节 提供保障 |
第四节 智能机器的拟制人格?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机制概述 |
第一节 机动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概述 |
第二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 |
第三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立法演变 |
第二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的学理争议: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为例 |
第一节 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争论 |
第二节 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评析 |
第三章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机制现存问题及其原因:实证分析的视角 |
第一节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归责机制现存问题 |
第二节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归责机制现存问题的原因分析 |
第四章 域外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制度的比较借鉴 |
第一节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制度 |
第二节 英美法系国家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制度 |
第三节 对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制度的启示 |
第五章 完善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归责机制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 |
第二节 完善相关的配套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救济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及审理现状 |
(一)个案切入 |
(二)数据统计 |
(三)审理现状 |
二、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救济机制 |
(一)侵权赔偿机制 |
(二)强制保险机制 |
1、责任保险的强制化 |
2、无过失保险制度 |
3、强制责任保险与无过失保险的混合模式 |
(三)任意保险机制 |
(四)社会保障机制 |
1、医疗保险机制 |
2、交通事故社会保障(救助或补偿)机制 |
3、赔偿、补偿机制的协调 |
(五)纠纷解决机制 |
三、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救济机制及其不足 |
(一)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救济机制 |
1、侵权赔偿机制 |
2、强制保险机制 |
3、社会保障机制 |
4、纠纷解决机制 |
(二)救济机制不足之处 |
1、侵权赔偿机制 |
2、强制保险机制 |
3、医疗保险机制 |
4、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 |
5、纠纷解决机制 |
四、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救济机制的完善 |
(一)严格实行侵权赔偿机制 |
(二)采用强制保险与商业保险混合机制 |
(三)完善医疗保险制度 |
(四)完善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 |
(五)完善纠纷解决机制 |
1、行政调解 |
2、人民调解 |
3、法庭调解 |
4、调诉并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研究 ——以交通事故受害第三人利益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我国机动车的发展与普及 |
二、我国交通事故的严重性与加强受害人保护的必要性 |
三、我国交通事故受害人救助机制之选择 |
第一章 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构造——受害第三人保护之原理 |
第一节 强制责任保险的概述 |
一、强制责任保险的理论溯源 |
二、强制责任保险的学理基础 |
第二节 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一般考察 |
一、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含义与特质 |
二、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性质界定 |
三、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法律价值 |
四、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法律关系 |
第三节 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多重理论基础 |
一、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伦理学基础 |
二、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经济学基础 |
第二章 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海外观察——受害第三人保护之借鉴 |
第一节 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立法考察 |
一、德国的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 |
二、日本的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 |
三、美国的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 |
四、法国的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 |
五、我国台湾地区的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 |
第二节 立法模式的比较与分析 |
一、责任保险制评析 |
二、无过失保险制评析 |
三、混合保险制评析 |
第三节 相关启示与收获 |
一、基本理念上的启示 |
二、具体制度上的收获 |
第三章 我国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立法与实践——受害第三人保护之困境 |
第一节 我国建立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实践探索 |
一、我国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 |
二、我国推进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经验及教训 |
第二节 我国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立法成就与制度建构 |
一、我国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立法成就 |
二、我国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制度建构 |
第三节 我国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之检讨 |
一、条款内容设计问题——引发各种解读 |
二、立法目标达成问题——对受害第三人保护不力 |
第四章 我国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途径——受害第三人保护之对策 |
第一节 立法模式的选择 |
一、现行立法模式之评析 |
二、立法模式选择之标准 |
三、探索中国特色的立法模式 |
第二节 健全保险给付制度 |
一、保险给付的性质 |
二、保险给付的前提 |
三、保险给付的范围 |
四、保险给付的限额 |
五、保险给付的限制 |
六、保险给付的平衡机制 |
第三节 强化受害第三人保护制度 |
一、强化途径之一——被保险人范围的厘定 |
二、强化途径之二——受害第三人范围的扩张 |
三、强化途径之三——受害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赋予 |
第四节 重构社会救助基金制度 |
一、社会救助基金的定位与原则 |
二、社会救助基金的属性思辨 |
三、社会救助基金的救助要件与对象 |
四、社会救助基金的救助范围与水平 |
五、社会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 |
六、社会救助基金的平衡机制 |
第五节 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基本法律之修改与完善 |
一、《交通安全法》相关内容的立法建议 |
二、《强制保险条例》主要内容的立法建议 |
三、《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主要内容的立法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 |
后记 |
(10)论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之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基本理论研究 |
(一)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含义分析 |
1. 承保的机动车范围 |
2. 交通事故的法律定义 |
3. 强制责任保险的法律内涵 |
4.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科学内涵 |
(二)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特征分析 |
1. 国家强制性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基本特征 |
2. 社会公益性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基础 |
3. 第三人利益性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根本目的 |
4. 限制商业性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经营原则 |
(三) 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的模式分析 |
1. 强制责任保险模式是机动车强制保险的最主要模式 |
2. 无过失保险模式是以第一人保险为基础的强制保险模式 |
3. 新西兰社会保障模式通过全民投保的方式分散意外事故风险 |
4. 我国机动车强制保险模式的选择 |
(四)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法律关系分析 |
1.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法律关系的内涵及特征 |
2.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研究 |
3.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研究 |
4.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法律关系的内容研究 |
二、国外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的发展及经验借鉴 |
(一) 国外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发展 |
1. 北欧国家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
2. 英国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
3. 美国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
4. 德国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
5. 日本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
6. 新西兰的意外事故补偿计划 |
(二) 国外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经验借鉴 |
1. 建立适合本国国情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是必然趋势 |
2. 以强制保险为核心建立一个损害保障体系是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核心问题 |
3. 赋予受害人直接求偿权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 |
4. 解决高风险机动车的保险问题是实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重要难题 |
三、我国机动车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建立及存在问题 |
(一) 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演变 |
1. 汽车保险启动时期 |
2. 强制商业保险时期 |
3.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启动时期 |
4.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时期 |
(二) 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1. 强制责任保险与无过失保险的强行结合造成归责原则的混乱 |
2. 责任范围强制不当造成保险关系严重失衡 |
3. 受害人无法及时得到真正切实的保护 |
4. 被保险人范围的狭窄导致相当一部分受害人得不到有效保障 |
5.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缺失导致受害人保护的严重缺漏 |
四、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之完善 |
(一) 应当采用强制责任保险模式设计我国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 |
1. 我国现行的机动车强制保险模式 |
2. 无过失保险模式不适合我国国情 |
3. 新西兰社会保障模式也不适合我国 |
4. 我国应当采取强制责任保险模式 |
(二) 界定强制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以理顺保险关系 |
1. 责任范围应当排除财产损失 |
2. 责任限额应当满足救助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基本需要 |
3. 严格限制保险公司的抗辩权以保护受害人权益 |
4. 赋予保险人追偿权以平衡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 |
(三) 健全受害人保护制度以切实保护受害人利益 |
1. 扩大受害第三人的范围 |
2. 赋予受害人直接求偿权 |
3. 设立暂付款制度以使受害人得到及时救助 |
4. 建立各种赔偿协调机制以使受害人得到充分救助 |
(四) 完善被保险人制度以促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 |
1. 扩张被保险人范围 |
2. 缩小强制投保的机动车范围 |
3. 建立风险分派机制解决高风险机动车的投保问题 |
4. 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情况正确厘定保险费率 |
(五) 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以使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落到实处 |
1. 真正建立国家层面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 |
2. 明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功能定位 |
3. 拓展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来源 |
4. 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救助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四、论机动车事故赔偿基金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 [1]因应自动驾驶汽车致损风险的保险机制[J]. 马宁.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2(01)
- [2]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研究[D]. 华馨. 兰州大学, 2021(02)
- [3]自动驾驶机动车的侵权法问题与保险制度的应对[D]. 周晶蕊. 南京大学, 2020(04)
- [4]非公共道路机动车事故责任探究[D]. 倪涵辰.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9(05)
- [5]中国交强险立法的完善:保险模式选择与规范调适[J]. 马宁. 清华法学, 2019(05)
- [6]自动驾驶交通事故法律责任问题研究[D]. 周宇博. 华东政法大学, 2018(03)
- [7]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机制研究[D]. 陈静. 厦门大学, 2018(02)
- [8]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救济机制研究[D]. 陈丽. 江西财经大学, 2016(06)
- [9]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研究 ——以交通事故受害第三人利益为中心[D]. 解可. 吉林大学, 2010(05)
- [10]论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之完善[D]. 宋昌智. 山东大学, 20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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