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太新成为第一大股东(论文文献综述)
唐晓洁[1](2020)在《重整计划强制批准中绝对优先规则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00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首次引入破产重整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借鉴美国破产重整制度,由此,我国破产法由企业清算法转为企业更生之法。破产重整旨在实现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之间利益平衡并兼顾社会利益最大化。其中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是法院以维护社会利益并兼顾重整效率之目的,介入重整参与各利益相关方的谈判协商过程,对其进行的强力司法干预行为,也是保障重整制度得以顺利运行的重要环节。但法院的强制批准也必须遵循一定的标准,进而方能保障利益相关者分配企业重整价值的公平和公正。绝对优先规则是重整中的核心规则,为重整中的分配顺序确立了原则性的标准,即绝对优先规则是指清偿顺位在先的组别未获全额清偿之前、顺位在后的组别不能获得任何清偿,如没有接受重整计划的普通债权组未获得全额清偿,而顺位在其后的出资人组不能得到任何财产。股东权益被置于优先考量的原因应当是以公司的持续经营并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据此,股东的权益应当是随着公司的经营情况而有所变化。在公司资不抵债或者破产清算的情形下,此时,股东不能获得优先于债权人的权益,即债权人对公司的财产所享有的利益顺位是优于公司的股东的。由于破产重整中,债权人承担了重整的时间成本以及财产进一步扩大损失的成本,债权人所面临的重整成本是对其原有利益的威胁。与此同时,债务人公司的股东可以由此重整程序而有机会获得出资权益的保留。重整程序的启动应是重整收益大于重整成本,由此产生重整剩余,需要保障重整中债权人在重整协商博弈中得到公平分配,即得到重整剩余的分配。但强制批准案中,所依据的清算标准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过低,使得债权人即使通过一个成功的重整程序可能无法获得重整剩余价值的分配,由此产生的债权人对于强裁的不满情绪成为一种常态。而我国现行破产立法中,对于股东与普通债权人的利益调整上破产法却予以回避,没有明确的表述。本文主要分为三个章节进行分析和讨论。第一章以13家上市公司以及8家非上市公司被法院强制批准重整案为例,通过分析,从强制批准对象、债权人权益调整、出资人权益调整以及经营方案等方面进行了考察,得出了在实践中我国重整强制批准中存在绝对优先规则偏离的结论,并分析绝对优先规则偏离的原因,首先通过公司强制批准案件的分析可知,即使已经强调要慎用强制批准的权利,但是我国法院在对重整计划的审核方面还缺乏规范,对于重整计划的审查,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利过大,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其次主要由于行政权力的强势介入,由公司重整强制批准案件可知,地方政府的身影不乏活跃其中,尤其由地方政府扮演管理人负责人角色的情形下,普通债权人的权益严重受到了损害。由行政权力的介入则其将会干预重整公司重整价值的分配。最后指出我国破产法上绝对优先规则的缺失问题,通过对我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的逐项分析发现,我国2007年实施的《企业破产法》借鉴《美国破产法》第11章,从而引进了重整制度,虽然我国重整制度中的绝对优先规则吸收借鉴了美国联邦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但并未能在我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中完整体现。本文第二章重点剖析了绝对优先规则理论与制度价值,由于我国的破产重整制度是借鉴美国破产法而来,第一节仔细梳理了美国破产法上的绝对优先规则,美国铁路破产案件引发了绝对优先规则的初步讨论,直到Northern Pacific Rail way v.Boyd重整案引发的进一步讨论,美国的绝对优先规则就此确立,并在1978年修改《美国破产法典》之际,将之纳入于第十一章重整制度中,即现行破产法典第1129条(B)(2)(B)(ii)规定。绝对优先规则的制度优越性是不言而喻的,其有利于保障公平分配重整价值、协调重整的成本承担与收益分配、绝对优先规则也有利于提高重整各方谈判的效率。同时美国破产实践中对于绝对优先规则也进行了新的讨论,认为绝对优先规则过于僵化,应适时的发展新价值例外,但指出,新价值例外的适用并不是对绝对优先规则的推翻,而是一种有限的突破。新价值的投入仅扩大了分配范围,增加重整公司资本和争取重整公司获得恢复机会的时间。新价值例外不仅符合绝对优先规则,而且对其激励效果也是可取的。第三章是对绝对优先规则构建的探讨,本章第一节提出构建绝对优先规则的必要性以及可能性。第二节是回应现实中绝对优先规则缺乏明确立法的问题,提出两种解决思路,第一,对《企业破产法》进行修改,提出在第八十七条增加一条规定,通过立法明确绝对优先规则的内涵和外延,同时认为需要在此基础上增加新价值例外的规定;第二,若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形下,可以通过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对绝对优先规则进行解释,并且法院应当保证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时严格遵循绝对优先规则,并注重审查公司股东是否向公司提供新价值的问题。第三节提出应从完善第三方评估、信息披露、政府角色重整定位,以及赋予异议债权人救济等一系列配套措施以完善绝对优先规则的适用问题。
孙汝豪[2](2020)在《破产重整与资本结构优化研究 ——以超日太阳为例》文中提出2014年“11超日债”违约,债券市场“零违约”神话被打破,同年6月2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债权人申请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一案,最终走上了破产重整的道路。表面上,债券违约-破产重整反映了企业偿债能力的弱化或是现金流的不足,实际上,从更深层次来看,破产重整多数是因为企业资本结构存在缺陷。本文以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日太阳”)作为研究载体,以信用债频繁违约-破产重整为线索,研究了破产重整与资本结构之间的关系。首先根据资本投入与报酬产出的线性相关规律,构建了一个修正的静态资本结构模型,以此求出超日太阳历年静态最优有息负债结构。再对比其真实有息负债结构,发现公司于偏离严重时开始破产重整,重整过后回归正常范围内,但是逐渐又开始偏离最优资本结构范围。为了验证破产重整能否有效调整资本结构,本文选取了破产法实施以来60家被法院受理进行破产重整的上市公司,对其进行抽样,并将抽样样本分别代入静态资本结构模型,在得出破产重整不能有效调整资本结构这一结论后,对产生这一结果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发现影响企业资本结构的因素有很多,这是一个综合的、动态的过程。随后利用熵权法,构建了超日太阳动态资本结构模型,找出影响资本结构的主要因素,并结合静态资本结构模型,对公司资本结构出现的问题提出了几点建设性意见。
丁兆威[3](2018)在《智能交通行业的资本与并购》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智能交通行业融资、上市、并购大戏不断上演。无论是上市也好,还是被大公司注资、控股也好,亦或被全资收购也好,其实都是为了一个目的:融资,为企业谋求更好、更大的发展。预计未来五到十年,将会有更多的智能交通企业登陆资本市场,从而实现做大帮强的梦想。
张苏豫[4](2014)在《股票增发财务绩效及其市场反应》文中研究表明上市公司增发融资、收购资产是企业规模扩张的重要方式,而上市公司本身就是经济活动中最活跃的组织。因此,有必要针对上市公司增发情况进行相应的研究。上市公司增发到底有哪些方式,如何选择?上市公司增发完成后,绩效的提升情况如何?上市公司增发预案提出后,股价的短期表现如何?这三个问题,也是本论文主要的回答的问题。本论文的主要目的为梳理2006年—2013年以来上海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增发情况,并根据不同的增发方式对各类增发进行统计分类;在完成相关分类后,对增发后上市公司的绩效水平进行了研究,通过ROE绝对水平的变化、企业ROE相对水平变化(与行业的对比),对增发企业进行绩效研究;另外,就不同的增发类型,分别统计了相应的股价短期走势情况,并结合市场整体走势、注入资产的额度比例进行了关联性分析。根据统计结果,梳理了各类增发的情况,对8年内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所有增发进行了梳理;此外通过研究发现:在完成现金、资产增发后,上市公司的经营绩效在2-3年后反而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下滑;投资者对于现金增发趋于理性,但对资产增发仍然存在较高的期待。
邱永红[5](2014)在《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的历史变迁与演进实证研究——兼论《证券法》相关规定的修改完善》文中研究指明从1990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继成立至今,交易所市场已经历了二十三年多的发展。我国退市法律制度在这二十三年中经历了一个前期平淡甚至空白而后期变化相对频繁并逐步完善的变迁。以其中的标志性事件为分界点,可以大致对这二十三年划分为四个阶段。而作为分界点的标志性事件就是1994年《公司法》的颁布实施和2001年PT水仙的退市。严格意义上讲,1994年《公司法》的实施是退市法律制度初步构建的标志,而2001年PT水仙的退市则表明了退市机制的正式启动。本文试对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的历史变迁与现状进行梳理与研究,并提出修改完善《证券法》修改规定的建议。
杜晓芬[6](2014)在《我国内幕交易法律监管体系构建的研究 ——兼论法律监管体系下的中小投资者保护》文中提出本文从内幕交易监管正当性的理论研究出发,提出在我国构建内幕交易法律监管体系的想法。依据新政治经济学的利益集团博弈模型,阐述以中小投资者保护为核心的原因所在,并据此形成内幕交易的外部监管模式。在分析过程中,以大量的违规样本作为研究对象,厘清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及其监管的发展历程、特点和影响因素,借助事件研究法和Logit模型的实证研究工具,对影响因素和法律监管的重要性进行量化分析。通过理论模型和实证研究,针对我国内幕交易监管提出具体对策。理论研究表明:(1)内幕交易中通过信息垄断而人为设置的信息障碍,使交易双方在信息获取渠道上不公平,造成双方在交易收益上的不平等;由于内幕交易“税收效应”的存在,一方面加剧财富分配的不公平,另一方面增加市场交易成本而降低市场效率,公平和效率的双重损失构成了内幕交易被禁止和监管的法理基础。(2)内幕交易行政监管目标具有双重性,同时由于得到赔偿的一方与真正利益受损方不匹配,无法实现总体福利的优化。法律监管的目标是投资者权利的保障,有利于总福利的改进,是最能实现公平和效率兼容的方式。(3)金融投资者的证券交易行为受到其“心理账户”和风险偏好的影响,法律监管便是通过对内幕交易者投资决策的影响而发挥作用,改变内幕人交易策略使一部分个体退出交易,同时可以降低参与内幕交易的交易量。(4)对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意义,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诉求外,对该利益集团的维护和培养,能有效的形成外部监管力量,与内幕交易者形成力量均衡。实证研究表明:(1)股权性质、股权集中度、金融市场化程度和法律指数共同构成内幕交易的影响因素。国有上市公司通过内幕交易获得的超额收益比非国有上市公司高,参与内幕交易的激励水平和动机更强。沪市的股票内幕交易得到的超额回报高于深市的股票,沪市内幕交易的激励水平高。(2)上市公司的股权越集中,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越高,赋予大股东的权力越大,能使大股东等内幕人通过地位和权力优势获得更高的超额回报,也就是说股权越集中,通过掌握的内幕信息获利的动机越强。而法律制度的作用恰恰相反,法律制度越完善,内幕交易所获得的超额收益越低,法律制度环境的完善有助于降低实施内幕交易的动机。(3)上市公司所处地区针对内幕交易的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带来法律监管的提升,可以增加监管机构发现内幕交易的概率。在法律监管力度短期内无法做出调整的情况下,对内幕交易发现概率的提升可以有效的提高法律监管对内幕知情人的震慑,增加其对面临惩罚的预期,从而使一部分风险偏好低的人群从内幕交易中退出。在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构建我国内幕交易法律监管体系的建议:(1)完善证券立法。明确法律监管主体,在证监会作为代理执法机构的条件下,赋予证监会一定的立法权,弥补法律监管主体的缺失。证券法的修订要树立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价值导向,完善法律界定内核和民事立法。(2)积极发挥证券市场配置作用。改变机构投资者职能和立场的定位,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加大中小投资者教育力度。(3)提高公司内部制约。坚持同股同权,推行累积投票制度和贯彻抗董事权制度。(4)其他补充机制。在交易所预警机制中加入知情交易概率监控系统,依靠行业自律组织和奖励举报者,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力量。
刘科[7](2014)在《并购视角下内幕交易的识别研究 ——基于“五步锁定法”的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4年中国证券市场走过了整整二十四年,这些年来,中国证券市场蓬勃发展,中国证券市场的法律制度不断完善,规模也越来越大。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腾飞,证券市场的交易会更加活跃。企业并购是企业成长的两大途径之一,与企业通过内部积累方式发展相比,并购无论在经济成本还是在时间成本上都有更大的优势。近年来,上市公司进行并购的现象越来越多,这样对企业的发展与壮大带来了巨大的优势。但是在上市公司并购中,内幕交易也随之而来。一直以来,监管部门对于内幕交易,尤其是重组中的内幕交易行为高度重视,也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措施,对于重组中内幕交易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内幕交易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本文以截至2013年12月31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告查出的35起有过并购行为同时发生了内幕交易案件作为研究对象,结合本文提出了“五步锁定法”,研究我国内幕交易案件的统计特征、股价波动等市场行为。本文的意义在于为监管机构设立内幕交易监测体系提供参考,希望能为提前识别内幕交易提供方法,进一步起到防控内幕交易的作用。本文借鉴了国内外学者关于内幕交易行为的研究成果,在此基础上,以我国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对于上市公司合并重组中的内幕交易行为进行研究,由于在并购中的内幕交易行为会引起的股票市场的收益率、波动性以及流动性特征的变化,因此引入累计异常收益率,以此对内幕交易行为识别,然后结合对比本文提出的五步锁定法,以检验此方法是否能够起到一定的识别作用,最后对内幕交易的防范提出政策建议。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阐述本文的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研究文献、研究目标、研究论文框架以及创新之处。第二部分为理论分析,从理论上对并购导致的内幕交易与市场效应的逻辑关系进行梳理。本文利用有效市场假说、信息不对称以及信息与信号传递理论明晰了并购视角下的内幕交易与市场效应的逻辑关系。第三部分为制度背景分析,该部分主要梳理内幕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通过梳理分析我国内幕交易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以突出我国政府对打击内幕交易的决心及本文法律层面的支撑,为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奠定基础。第四部分为统计分析,依据理论基础,运用五步锁定法进一步检验和识别内幕交易案件,得出结论。本文选取发生并购的公司进行样本研究,进一步收集整理其相应财务数据,然后根据研究侧重点提出相关假设。通过本文提出的“五步锁定发”进行分析,论证在识别内幕交易方面是否能达到良好的效果。第五部分为结论及政策建议,通过分析得出结论,并结合实际提出建设性政策建议。此部分将会依据研究结论提出相应切合实际的政策建议。
孙佳佳[8](2013)在《股权结构、内部交易与公司价值 ——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我国发展自身经济、促进经济转型和构建国际竞争新优势、掌握发展主动权的迫切需要。《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中提出,中国计划用20年时间,使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等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整体创新能力和产业发展水平达到世界先进水平,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2011年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局年,如何确保战略性新兴产业科学、健康发展成为学术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研究,目前很多学者都着眼于产业组织理论,从行业层面上进行研究,涉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概念、内涵及发展现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选择问题,技术创新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绩效评价等。本文试图从一个新的角度,在微观层面上,立足于会计理论,从企业集团内部交易的角度研究战略性新兴产业中股权结构、内部交易及公司价值三者之间的关系,主要试图解决如下三个问题:其一,战略性新兴产业中,隶属于企业集团的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会怎样影响内部交易的发生?其二,该产业内上市公司内部交易的发生又会对其公司价值造成怎样的影响?是简单的单方向的掏空或支持吗?还是在股权结构的不同情况下对公司价值有更复杂影响?这一问题的探讨对监管机构明确对该产业内部交易的监管重点有重要意义。其三,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不同的股权结构情况下,具体类型的内部交易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类上市公司的公司价值具体会产生怎样的影响?为解决上述问题,本文采用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以企业集团控制下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类上市公司为样本,选取2009年—2011年三年的数据,研究战略性新兴产业内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内部交易与公司价值的关系,并紧紧抓住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行业特征,进一步研究与该类产业关系密切的内部交易类型对公司价值的具体影响,从而为该类产业内部交易的监管提出更全面的建议。本文以微观经济主体即上市公司本身为出发点,从企业集团内部交易的角度探讨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问题。由于目前从微观角度对该类产业的研究几乎是空白,因此本文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和研究价值,对国内外文献进行评述,并提出本文的研究思路;第二部分对股权结构、内部交易及公司价值进行概念界定,并以交易成本理论、委托代理理论、不完全契约理论和控制权收益理论等对本文的研究进行理论论证;第三部分是实证研究设计,在充分的理论分析基础上,针对本文想要解决的三个问题提出了本文的研究假设,并确定了样本选取和数据来源,阐述了变量设定及模型构建;第四部分是实证结果及其分析,对样本进行描述性统计,并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内部交易的详细情况进行更为详细的描述,最后针对实证研究结果进行详细的分析,得出本文的研究结论;最后一部分是研究结果及展望,对本文的研究结果进行了总结,根据研究结果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建议和相关监管对策,并指出本文研究的创新点和不足之处。
周舒[9](2013)在《我国上市公司重整计划强裁制度研究》文中提出我国2007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在吸收了国外的先进立法理念以后,引入了重整制度。作为保障重整计划顺利达成、推动债务企业重整成功的手段,新《破产法》赋予了法院强裁权,即在部分当事人反对重整计划时法院可以依据法定条件强行批准重整计划,使债务企业能够顺利完成重整实现再生。正是由于重整程序和强裁制度的引入,使得大量债务企业可以通过破产重整程序避免破产清算,而这其中就包括了上市公司。在《破产法》实施5年多来,已有40家上市公司进行了重整,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上市公司无一例外的重整成功,没有一家上市公司最后因为重整计划未被通过而重整失败转入破产清算程序,在这100%重整成功率的背后,强裁制度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在已经提出重整计划的38家上市公司中就有11家上市公司是通过强裁完成了重整程序。然而强裁权的本质毕竟是公权对私权的干预,必须要慎用,特别是对于上市公司这种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公众性企业,更加要慎用强裁。虽然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重整案件时要慎用强裁权,特别对上市公司行使强裁权的时候要求各级人民法院逐级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在获得其同意后方可强裁批准,有了这种程序上的安排,理论上看我国法院对于使用强裁权还是十分谨慎,针对上市的强裁案例应该是完全符合法定的强裁条件。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出现了一些未按照法定条件行使强裁权的现象,这究竟是什么原因呢?目前,我国《破产法》中仅有第87条明确了强裁的程序和标准,由于该规范针对的是全部企业,并没有根据上市公司广泛的社会影响力以及壳资源的稀缺性等特性为其“量体裁衣”,加之法律本身规定的模糊性让法官在裁判时感到无所适从,使实务中法院在强裁批准上市公司重整计划时出现了一些问题。那么,立法将如何回应现实的需求,如何规范强裁权在上市公司重整过程中的运用已经成为破产重整领域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的研究正是基于此背景下展开的,本文将针上市公司重整计划强裁权在实务中运用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找出其中原因,针对问题提出上市公司重整计划强裁制度的完善措施,为以后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来规范强裁权在上市公司重整中的运用提供一些思路。本文的研究围绕问题展开。首先,在导论部分由*ST广夏(000557)重整计划遭“双否”还能被法院强裁批准的案例入手,提出问题:我国上市公司强裁制度在实践中到底是如何运行?运行中出现了那些问题?正文开始,先对强裁的基本理论进行介绍并针对上市公司的特殊性提出上市公司重整、重整计划、强裁制度的一些特性,为后面的分析问题提供理论铺垫。紧接着,针对导论中提出的问题,在第二、三章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从实践和立法两个研究路径分别对强裁制度进行分析,第二章通过对上市公司强裁实践案例的研究着重分析强裁在实践中如何操作的、出现了那些问题,第三章着重对我国上市公司强裁相关的立法以及其涉及的法规规章进行梳理、分析,研究这些广义上的法律规定有那些不足,法官在适用的时候会出现什么问题。最后,针对实践运行中和现有法律规范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对我国上市公司强裁制度的完善举措。具体而言,全文分为导论、正文和结束语,其中正文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上市公司重整计划强裁制度理论基础,这部分首先会介绍强裁制度的基本理论,为后续的研究提供理论支撑。然后进入到本文研究的对象——上市公司,通过对上市公司、上市公司重整以及上市公司重整计划强裁的一些特殊性进行理论上的探讨,为后续对上市公司强裁实践及立法的分析奠定研究基点。第二部分,我国上市公司重整计划强裁制度的实证分析。这一部分会对新《破产法》实施5年多来我国进入重整程序的40家上市公司中的被强裁的11家上市公司的情况进行分析,通过对数据和具体个案的分析发现我国法院使用强裁权批准重整计划的频率偏高,通过进一步的对这11家上市公司的重整计划中涉及的财务指标和经营方案的内容进行分析,发现我国上市公司重整计划强裁制度出现了以下问题:强裁损害了部分债权人的利益;出资人的权益的调整显失公平;经营方案难以体现可行性;重整预期难以实现。结合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找到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强裁标准实践中难以衡量、法院自由裁量权较大、行政过分干预和信息披露不充分。第三部分,我国上市公司重整计划强裁制度的立法检讨。本部分所指的立法,是一个广义上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这一部分将就中外强裁法律制度进行对比,以发现我国强裁规范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出现的问题,通过对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中涉及上市公司重整计划强裁的规定进行了检索与梳理,对我国上市公司强裁的立法进行实证分析,通过上述分析发现了上市公司强裁的相关法律法规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出现的一些问题,程序上的问题表现在启动程序方面的问题和其与资产重组程序的衔接问题,实体上的问题表现在强裁标准的粗放规定不利于债权人和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以及专门针对重整的信息披露机制的匮乏。第四部分,完善我国上市公司重整计划强裁制度的举措。本部分结合第二、三章中提出的上市公司重整计划强裁实践及法律规定中出现的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完善我国上市公司重整计划强裁制度的一些建议,包括出台上市公司重整的司法解释,对强裁的启动程序、标准予以明晰;加强对法院的监督;限制行政权力的干预;完善信息披露机制。本文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本文以上市公司为研究视角,专门针对上市公司这一主体,对法院强裁其重整计划的理论和实践进行全面的分析,相比较以往的研究切入点更小,更具有针对性。以往学者在研究重整计划强裁制度的时候往往侧重于理论方面的研究,对于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即使有所提及也研究的不够深入。本文的内容紧紧围绕着问题进行,从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到解决问题,通过详实的数据和案例从实践和立法两个层面上对我国上市公司强裁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细致、全面的分析,并针对问题提出解决措施,这较以往的研究又有所深入。本文的不足之处在于:上市公司重整计划强裁标准中涉及到诸多的商业判断,这需要多方面的知识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而由于笔者能力的有限,在完善部分中提及的明晰强裁标准的具体措施是否真能解决实践中出现问题还有待实践检验,如何提出更具操作性和实用性方案评判重整计划的可行性也是在以后的研究中需要进一步探索的。
邱永红[10](2013)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若干法律实务问题对策性研究》文中认为在上市公司收购和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隐藏着众多的法律细节问题。上市公司收购中的法律问题诸如,"收购"的法律含义、"一致行动人"的法律界定、要约豁免问题、权益变动报告书和收购报告书的披露时点问题、投资者违规超比例减持或增持上市公司股份问题、持股30%以上的投资者继续增持股份的信息披露问题、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主体被注销或者变更是否要履行要约豁免和信息披露义务问题、特殊机构投资者持股变动的信息披露和交易限制问题。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的法律问题诸如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的程序性问题、业绩承诺补偿问题、拟购买(注入)资产的相关问题、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的股份协议转让问题、破产重整问题等。通过若干典型案例的研讨,可以对这些法律细节予以具体明确,有利于法律适用。
二、新太新成为第一大股东(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新太新成为第一大股东(论文提纲范文)
(1)重整计划强制批准中绝对优先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重整强制批准中绝对优先规则偏离的实证研究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绝对优先规则概念 |
第二节 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分析 |
一、样本的选取 |
二、强批对象及其裁判理由 |
三、债权人权益调整 |
四、出资人权益调整 |
五、经营方案 |
六、绝对优先规则实证研究的结论 |
第三节 重整强制批准绝对优先规则偏离之原因 |
一、法院强批的审查缺乏规范 |
二、行政权运行的偏离 |
三、我国绝对优先规则的立法缺失 |
第二章 重整利益平衡理论基石-绝对优先规则 |
第一节 绝对优先规则的历史沿革 |
一、绝对优先规则发端-Northern Pacific Railway v.Boyd案 |
二、绝对优先规则确立 |
三、绝对优先规则适用 |
第二节 绝对优先规则制度价值 |
一、保障重整程序启动的正当动机 |
二、保障重整谈判有序进行 |
三、协调重整程序中成本承担与收益分配 |
第三节 新价值例外 |
一、新价值例外的产生 |
二、新价值例外之辩 |
第三章 我国绝对优先规则的构建 |
第一节 破产重整利益平衡的应然状态及路径选择 |
一、构建绝对优先规则的必要性 |
二、绝对优先规则适用的可能性 |
第二节 立法上的权益安排 |
一、立法层面明确绝对优先规则 |
二、司法解释层面上的补强 |
第三节 完善配套制度 |
一、完善第三方评估机制 |
二、完善信息披露 |
三、政府角色的重整定位 |
四、异议债权人救济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2)破产重整与资本结构优化研究 ——以超日太阳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思路及方法 |
1.2.1 研究思路 |
1.2.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内容及框架 |
1.4 创新点 |
2. 相关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2.1 理论基础 |
2.1.1 营运价值论 |
2.1.2 利益与共论 |
2.1.3 权衡理论 |
2.1.4 委托代理理论 |
2.1.5 啄序理论 |
2.2 文献综述 |
2.2.1 破产重整价值 |
2.2.2 目标资本结构的存在性 |
2.2.3 目标资本结构调整成本 |
2.2.4 目标资本结构影响因素 |
2.3 文献述评 |
3. 静态资本结构模型的构建与超日太阳的静态资本结构分析 |
3.1 静态资本结构模型构建 |
3.2 超日太阳静态最优资本结构估算 |
3.2.1 静态最优资本结构分析的优势 |
3.2.2 静态最优资本结构估算 |
4. 超日太阳破产重整始末及重整效果分析 |
4.1 破产重整原因 |
4.1.1 有息负债过高,财务风险过大 |
4.1.2 现金流量为负,偿债能力缺失 |
4.1.3 资产质量较差,变现能力不足 |
4.2 破产重整进程 |
4.2.1 破产重整受理 |
4.2.2 资产评估情况 |
4.2.3 股权调整方案 |
4.2.4 债权受偿方案 |
4.3 破产重整效果 |
4.3.1 经营成果再陷困境 |
4.3.2 资本结构依然偏离 |
5. 动态资本结构模型的构建与超日太阳资本结构的动态优化 |
5.1 破产重整对资本结构的优化效果测算 |
5.1.1 样本筛选与整理 |
5.1.2 重整效果测算 |
5.2 破产重整未完全优化资本结构的原因 |
5.2.1 破产重整模式的不同 |
5.2.2 动态调整成本的存在 |
5.3 动态资本结构优化方案的设计与运用 |
5.3.1 影响资本结构的因素 |
5.3.2 动态资本结构模型设计 |
5.3.3 动态资本结构模型运用 |
5.4 超日太阳资本结构优化思路与方案 |
5.4.1 调整有息负债结构 |
5.4.2 建立多元融资渠道 |
5.4.3 提高自身盈利能力 |
6. 结论、启示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启示 |
6.3 展望 |
附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3)智能交通行业的资本与并购(论文提纲范文)
智能交通行业掀起并购潮 |
共享交通领域的资本与并购更火爆 |
共享交通创造融资神话 |
并购, 共享交通成巨头之间的游戏 |
上市, 谋求更大发展 |
(4)股票增发财务绩效及其市场反应(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的背景 |
1.2 研究的目的 |
1.3 研究的范围 |
1.4 相关领域的前人工作和知识空白 |
1.5 研究方法 |
2 上市公司股票增发概述 |
2.1 增发类型 |
2.1.1 不同类型增发情况 |
2.1.2 增发金额 |
2.1.3 增发次数 |
2.1.4 各年度增发情况 |
2.2 涉及增发的法律法规 |
2.2.1 上市部法律法规 |
2.2.2 发行部法律法规 |
3 各类增发统计 |
3.1 现金增发 |
3.1.1 公开增发 |
3.1.2 限价发行 |
3.1.3 确定对象参与询价发行 |
3.1.4 无确定对象询价发行 |
3.1.5 总结 |
3.2 资产发行 |
3.2.1 大股东资产注入 |
3.2.2 资产增发配套融资 |
3.2.3 吸收合并 |
3.2.4 借壳上市 |
3.2.5 其他 |
3.2.6 总结 |
3.3 现金+资产 |
3.4 总结 |
4 上市公司增发财务绩效分析 |
4.1 现金增发 |
4.1.1 ROE绝对值变化 |
4.1.2 ROE相对行业变化 |
4.2 资产增发 |
4.2.1 ROE绝对值变化 |
4.2.2 ROE相对行业变化 |
4.2.3 资产增发绩效不佳的理解 |
4.3 现金+资产增发 |
4.4 总结 |
5. 上市公司增发股价走势分析 |
5.1 现金增发 |
5.1.1 整体分析 |
5.1.2 相关性分析 |
5.1.3 涨跌分段统计 |
5.1.4 分类涨跌幅 |
5.2 资产增发 |
5.2.1 整体分析 |
5.2.2 相关性分析 |
5.2.3 分类统计分析 |
5.3 总结 |
6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A |
附录B |
附录C |
附录D |
附录E |
附录F |
附录G |
附录H |
附录I |
附录J |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6)我国内幕交易法律监管体系构建的研究 ——兼论法律监管体系下的中小投资者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思路和基本问题 |
1.2.1 研究思路和内容 |
1.2.2 基本问题 |
第三节 研究方法、预期创新和不足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点和不足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第一节 内幕交易监管的正当性 |
2.1.1 公司治理与内幕交易监管 |
2.1.2 证券市场效率与内幕交易监管 |
2.1.3 投资者公平与内幕交易监管 |
第二节 内幕交易归责理论及立法监管成效 |
2.2.1 内幕交易归责理论演进 |
2.2.2 内幕交易立法监管成效 |
第三节 中小投资者保护理论 |
第四节 我国内幕交易监管研究综述 |
2.4.1 我国内幕交易存在性及特征综述 |
2.4.2 我国内幕交易监管影响因素综述 |
第三章 内幕交易法律监管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内幕交易的负外部性 |
3.1.1 违背公平原则 |
3.1.2 “税收效应”产生负外部性 |
第二节 法律监管方式的效率标准 |
3.2.1 监管效率的评价标准 |
3.2.2 行政监管的效率评价 |
第三节 法律监管的作用路径 |
3.3.1 法律监管的作用 |
3.3.2 法律监管与内幕人选择 |
3.3.3 法律监管与最佳交易量 |
第四节 中小投资者保护在法律监管中的核心作用 |
3.4.1 模型设定 |
3.4.2 监管水平选择 |
3.4.3 监管变动分析 |
第四章 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及其监管概述 |
第一节 内幕交易阶段 |
4.1.1 内幕交易三个阶段 |
4.1.2 内幕交易样本分析 |
4.1.3 我国内幕交易的特点 |
第二节 内幕交易监管沿革 |
4.2.1 内幕交易监管的阶段演进 |
4.2.2 内幕交易监管的组成体系 |
第三节 内幕交易发生的制度基础 |
4.3.1 行政监管为核心的原因 |
4.3.2 机构合谋的原因 |
4.3.3 并购重组中内幕交易多发的原因 |
4.3.4 深交所处罚案例多的原因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内幕交易影响因素与法律监管实证分析 |
第一节 内幕交易影响因素 |
5.1.1 内幕交易与超额收益 |
5.1.2 股权性质与结构 |
5.1.3 法律环境 |
第二节 影响因素模型设定 |
5.2.1 事件研究法 |
5.2.2 模型设定 |
第三节 影响因素实证结果 |
5.3.1 描述性统计 |
5.3.2 变量间的相关性检验 |
5.3.3 回归结果分析 |
5.3.4 稳健性检验 |
第四节 法律监管重要性的实证分析 |
5.4.1 样本选择和数据处理 |
5.4.2 模型设定 |
5.4.3 实证结果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内幕交易法律监管体系构建 |
第一节 我国内幕交易法律监管的不足 |
6.1.1 监管主体缺位 |
6.1.2 构成要件界定不明晰 |
6.1.3 投资者保护实质缺失 |
第二节 法律监管体系和保障机制 |
6.2.1 资源保障 |
6.2.2 制度保障 |
6.2.3 约束监管权力 |
第三节 提高监管发现概率的措施 |
6.3.1 知情交易概率定义 |
6.3.2 知情交易概率测算方式 |
6.3.3 知情交易概率测算在内幕交易监管中的应用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内幕交易法律监管体系下的中小投资者保护 |
第一节 中小投资者保护的重要性 |
7.1.1 内幕交易对中小投资者的侵害 |
7.1.2 中小投资者面临的挑战:黄光裕案案例分析 |
7.1.3 我国的司法实践 |
7.1.4 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意义 |
第二节 中小投资者保护机制 |
7.2.1 法律层面 |
7.2.2 市场层面 |
7.2.3 公司治理层面 |
7.2.4 中小投资者集体层面 |
第三节 中小投资者保护的积极作用:万福生科案例分析 |
7.3.1 案例回顾 |
7.3.2 事件影响及启示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结论、政策建议及研究展望 |
第一节 主要研究结论 |
8.1.1 实证研究结论 |
8.1.2 分析结论 |
第二节 政策建议 |
8.2.1 修改完善证券立法 |
8.2.2 发挥证券市场作用 |
8.2.3 高公司内部的制约 |
8.2.4 其他补充机制 |
第三节 后续研究方向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 证监会2008—2012年处罚的内幕交易案件 |
附录B 我国内幕交易的相关法律规定 |
在学期间研究成果 |
(7)并购视角下内幕交易的识别研究 ——基于“五步锁定法”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 选题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1. 理论意义 |
2. 实践意义 |
(三) 文献综述 |
1. 关于并购的相关研究 |
2. 关于内幕交易的相关研究 |
3. 关于并购与内幕交易关系的相关研究 |
(四) 研究内容 |
1. 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
2. 研究框架 |
(五) 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 |
二、并购视角下内幕交易的理论分析 |
(一) 有关概念界定 |
1. 并购 |
2. 内幕交易 |
(二) 主要相关理论分析 |
1. 有效市场假设理论 |
2. 信息不对称理论 |
3. 信息假说及信号传递理论 |
三、内幕交易的制度背景分析 |
(一) 规制内幕交易行为的法律 |
(二) 规制内幕交易行为的规范 |
四、内幕交易识别的路径分析 |
(一) 内幕交易识别模型的构建与分析 |
(二) 内幕交易识别模型的检验与分析 |
1. 研究样本选取 |
2. 识别指标选取 |
3. 识别模型的检验与分析 |
主要结论及政策建议 |
(一) 主要结论 |
(二) 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录: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8)股权结构、内部交易与公司价值 ——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价值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价值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文献综述 |
1.2.2 国内文献综述 |
1.2.3 文献评述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内容 |
2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核心概念界定 |
2.1.1 股权结构的概念界定 |
2.1.2 企业集团内部交易的概念及其分类 |
2.1.3 公司价值的概念及其衡量方法 |
2.2 相关理论概述 |
2.2.1 交易成本理论 |
2.2.2 委托代理理论 |
2.2.3 不完全契约理论 |
2.2.4 控制权收益理论 |
3 实证研究设计 |
3.1 研究假设 |
3.1.1 股权集中度、内部交易与公司价值 |
3.1.2 股权制衡度、内部交易与公司价值 |
3.1.3 不同类型的内部交易对公司价值的具体影响 |
3.2 样本选取和数据来源 |
3.3 模型构建和变量定义 |
4 实证结果与分析 |
4.1 描述性统计 |
4.1.1 主要变量的整体描述 |
4.1.2 内部交易情况的详细描述 |
4.2 回归结果分析 |
4.3 稳健性检验 |
5 研究结论与不足之处 |
5.1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5.1.1 研究结论 |
5.1.2 政策建议 |
5.2 研究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5.2.1 研究的创新点 |
5.2.2 研究的不足之处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我国上市公司重整计划强裁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导论 |
0.1 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 |
0.2 文献综述 |
0.2.1 国外文献综述 |
0.2.2 国内文献综述 |
0.2.3 小结 |
0.3 本文使用的研究方法 |
0.4 本文的研究路径及论文结构 |
1. 上市公司重整计划强裁制度的理论基础 |
1.1 重整计划强裁制度基本理论 |
1.1.1 何谓重整计划强裁制度 |
1.1.2 重整计划强裁制度的必要性 |
1.1.3 重整计划强裁制度的合理性 |
1.2 上市公司重整计划强裁制度的特殊性 |
1.2.1 上市公司重整的特殊性 |
1.2.2 上市公司重整计划的特殊性 |
1.2.3 上市公司重整计划强裁的特殊性 |
1.3 小结 |
2. 我国上市公司重整计划强裁制度的实证分析 |
2.1 我国上市公司重整计划适用强裁制度的情况 |
2.1.1 我国上市公司重整概况 |
2.1.2 我国上市公司重整计划强裁概况 |
2.1.3 重整计划中涉及的指标分析 |
2.1.4 重整计划经营方案分析 |
2.2 我国上市公司重整计划强裁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
2.2.1 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 |
2.2.2 出资人的权益受到损害 |
2.2.3 经营方案成为一种摆设 |
2.2.4 强裁并没有达到重整制度的预期 |
2.3 我国上市公司重整计划强裁制度异化的原因 |
2.3.1 强裁的标准在实践中难以衡量 |
2.3.2 法院的自由裁量空间较大 |
2.3.3 行政权力过度干预 |
2.3.4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充分 |
2.4 小结 |
3. 我国上市公司重整计划强裁制度的立法检讨 |
3.1 强裁程序规则方面的检讨 |
3.1.1 强裁启动程序的问题 |
3.1.2 上市公司强裁制度与资产重组的衔接问题 |
3.2 强裁实体规则方面的检讨 |
3.2.1 缺乏对债权人利益的实质保护 |
3.2.2 缺乏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
3.2.3 缺乏债权人与出资人之间的利益分配机制 |
3.2.4 缺乏重整信息披露机制 |
3.3 小结 |
4.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重整计划强裁制度的举措 |
4.1 出台上市公司重整的司法解释明确强裁标准 |
4.1.1 规范强裁启动程序 |
4.1.2 细化强裁标准,平衡债权人与出资人之间的利益 |
4.2 加强对法院的监督,慎用自由裁量权 |
4.3 限制行政权力的干预 |
4.4 健全信息披露机制 |
4.5 小结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致谢 |
在读硕士研究生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10)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若干法律实务问题对策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上市公司收购中的法律实务问题 |
(一) “收购”的法律界定问题 |
1.“收购”的法律含义 |
2. 投资者取得一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低于30%但成为第一大股东的情形是否构成收购和适用《证券法》第98条规定问题 |
3. 收购完成时点的认定问题 |
(二) “一致行动人”的法律界定问题 |
1.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是否适用“一致行动人”问题 |
2. 关于配偶、兄弟姐妹等近亲属是否界定为“一致行动人”问题 |
3. 控股股东通过协议与其他投资者达成“一致行动”后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时间间隔问题 |
(三) 要约豁免问题 |
1. 国有股协议转让中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认定问题 |
2.“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中的“无偿”认定问题 |
3.“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认定问题 |
4. 有关要约豁免申请的条款发生竞合时的处理问题 |
5. 发行股份认购资产涉及的要约豁免问题 |
6. 外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收购境内上市公司, 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或者申请要约豁免问题 |
(四) 权益变动报告书和收购报告书的披露时点问题 |
1. 权益变动报告书和收购报告书的披露时点 |
2. 当持股5%以上的股东减持股份累计未达到5%, 但减持后其持股已突破 (低于) 5%时是否需要披露问题 |
(五) 投资者违规超比例增持或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问题 |
1. 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违规超比例增持或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
2. 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违规超比例增持或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
3. 持股30%以下的投资者通过竞价交易系统或者大宗交易系统违规超比例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
(六) 持股30%以上的投资者继续增持股份的信息披露问题 |
1. 增持前投资者已经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情形 |
2. 增持前投资者不是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情形 |
(七) 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主体被注销或者变更是否要履行要约豁免和信息披露义务问题 |
1. 中间层主体被注销或者发生变更涉及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过户的情形 |
2. 中间层主体被注销或者发生变更不涉及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过户的情形 |
(八) 特殊机构投资者持股变动的信息披露和交易限制问题 |
1.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
2. 证券投资基金 |
3.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4. 境外BVI公司 |
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的法律实务问题 |
(一)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的程序性问题 |
1. 正在被立案调查的上市公司进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问题 |
2. 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内终止执行重大重组方案的程序问题 |
3. 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未获得证监会核准再次启动重大资产重组程序的时间间隔问题 |
4. 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被重组委否决后的处理程序问题 |
5. 涉及房地产业务的重大资产重组终止的同时启动新的重大资产重组程序问题 |
(二) 业绩承诺补偿问题 |
1. 股份补偿方式 |
2. 现金补偿方式 |
(三) 拟购买 (注入) 资产的相关问题 |
1. 拟购买 (注入) 资产存在被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的处理问题 |
2. 拟购买 (注入) 资产自评估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的期间损益的相关处理问题 |
3. 拟购买 (注入) 或者出售资产的比例计算问题 |
(四)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的股份协议转让问题 |
1. IPO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的转让 |
2.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完成后控股股东所持股份的转让 |
(五) 破产重整问题 |
1. 出资人组会议网络投票问题 |
2. 破产重整或者破产和解成功后各地法院的协调问题 |
3. 对破产重整计划草案强制裁定权问题 |
4. 滥用破产重整制度问题 |
5. 信息披露义务履行问题 |
四、新太新成为第一大股东(论文参考文献)
- [1]重整计划强制批准中绝对优先规则研究[D]. 唐晓洁.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2]破产重整与资本结构优化研究 ——以超日太阳为例[D]. 孙汝豪. 山东大学, 2020(12)
- [3]智能交通行业的资本与并购[J]. 丁兆威. 中国公共安全, 2018(06)
- [4]股票增发财务绩效及其市场反应[D]. 张苏豫. 北京交通大学, 2014(02)
- [5]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的历史变迁与演进实证研究——兼论《证券法》相关规定的修改完善[J]. 邱永红. 证券法苑, 2014(02)
- [6]我国内幕交易法律监管体系构建的研究 ——兼论法律监管体系下的中小投资者保护[D]. 杜晓芬. 南开大学, 2014(04)
- [7]并购视角下内幕交易的识别研究 ——基于“五步锁定法”的分析[D]. 刘科. 湖北大学, 2014(03)
- [8]股权结构、内部交易与公司价值 ——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为例[D]. 孙佳佳. 东北财经大学, 2013(08)
- [9]我国上市公司重整计划强裁制度研究[D]. 周舒. 西南财经大学, 2013(04)
- [10]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若干法律实务问题对策性研究[J]. 邱永红. 金融服务法评论, 201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