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沉默权制度的本土化构建(论文文献综述)
林果[1](2021)在《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运用研究》文中指出
倪楚瑶[2](2020)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视域下我国沉默权制度的本土化构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纵观沉默权制度的发展脉络,以英美两国为代表的国家对于沉默权的态度,从最初的不承认,到后来的绝对肯定,再到为沉默权制度附加若干限制条款,反映了其在沉默权问题上的不断反思和斟酌,但沉默权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的地位依然没有改变。另外,沉默权制度的确存在消极影响,但是考虑到当下世界范围内"放弃审判制度"的迅猛发展,沉默权制度消极影响的范围与程度也有待重新探讨。因此,对于沉默权制度,理应抱持一个理性的态度,将沉默权制度置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视域下,在承认沉默权基本权利性质的同时消解其不利影响。
王嘉铭[3](2020)在《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刑事诉讼发展的历史就是辩护权扩张的历史”,无论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依据宪法而享有的辩护权利,还是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而享有的延伸性辩护权利,都是追求基于与刑事指控方公权力的对抗而获得兼顾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审判结果。对辩护律师权利的关注和研究离不开对辩护律师制度的追本溯源,从国际世界的横向维度看,英美法系对抗制诉讼模式下对辩护权的赋予和保障有着极为深远的历史,日本刑事诉讼制度下的辩护制度,也自“辩护官”制度的确立并历经21世纪伊始的司法制度改革之后而确立了相对体系完备的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制度。而就我国辩护律师权利的纵向发展历史来看,自1979年第一部刑事诉讼法确立之后,辩护权便进入了飞速发展的阶段。随着经历了1996年和2012年再至2018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对法治理念的增强和对司法改革目标的追求,辩护权尤其是律师辩护权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和研究,追求律师辩护权在控辩平等下的实质对抗也呼声愈高。对我国辩护律师权利的研究,从立足现实的角度来看,需要在司法改革的大环境下予以剖析。尤其是,我国构建了监察制度之后,被调查人所面临的在监察程序中辩护权缺失的问题,由此相应的辩护律师权利也无从行使的问题,只能在案件移交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时才能获知案情,这给辩护律师权利带来了现实的困境。再者,认罪认罚制度确立之后,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程序中充当的角色是否同于英美法系辩诉交易中的辩方律师,承担着从被告人实体利益的角度出发与控诉方据理力争的诉讼职能,也是学界所热议的问题。在我国认罪认罚制度的实践运行中,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罪认罚程序中提供着包括会见、阅卷、以及与公诉机关沟通等在内的法律服务,但并不具备辩护人身份,其如何与审判阶段介入诉讼程序的辩护律师进行有效的权属衔接,以及确保不因贯穿诉审程序的参加主体不同而对被告人实体利益造成不利影响,也是应当研究的现实问题。为了从更现实的角度上考察辩护律师权利在实践中应当如何完善,本文收集并分析了实践中的运行数据,就侦查阶段而言,通过统计问卷回收的情况,发现律师会见难的问题仍然凸显,在个别案件中出现了新的拒绝会见的事由,同时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仍然呈现辩护律师如履薄冰的状态,同时也面临着被调查取证人不配合的现实问题,从权利的行使和被行使对象的双重障碍制约着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真正的权尽其用。为此,构建侦查阶段的阅卷权和侦查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就显的尤为必要,这对于侦查效率和保障人权的同时兼顾与平衡不失为一种可行之策。就审查起诉阶段而言,辩护律师阅卷权无法得到充分行使,以及调查取证权仍然是多数辩护律师“不敢”涉足的权域,发表意见权虚置化并流于形式等等,也是通过实证调研而反映出的现实问题。因此,有必要构建我国现实刑事诉讼国情下的证据开示制度,使审前阶段辩方律师能够具体与控方进行平等对抗的实质性基础。同时,对调查取证权的重构上,应当消除刑法306条在辩护律师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并着手从调查取证的对象、通过调查取证获取证据的途径以及对调查取证权的救济等若干方面对审查起诉阶段的调查取证权予以重构。在刑事诉讼程序的审判阶段,通过调研问卷回收所反映出的问题,仍然是一直被学界称之为“新三难”的“排除非法证据难”“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难”以及“辩护意见被采纳难”,新三难的难题集中于审判阶段,这也意味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最后一个阶段,辩护律师权利的行使仍然困难重重,辩方与控方达到平等条件下的双方对抗也仍然存在根本性障碍。因此,在审判阶段着力于完善在充分保证直接言词原则、实质性举证质证等程序下实现庭审实质化,同时发挥并深化程序性辩护的刑事辩护方法,确保有效辩护的真正实现,才是辩护律师权利的题中之义。
白宇[4](2019)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对抗”虽然是刑事诉讼程序启动的前提和推进的动力,但却不应成为刑事诉讼所追求的最终目标。尖锐的控辩对抗往往使诉讼利益向着诉讼资源强势的一方倾斜,争议虽然在形式上得以解决,但却以潜隐的方式继续存在,形成新的社会隐患。由此,刑事诉讼在手段及形式上是对抗的,但在社会本质上则应当是调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便在此逻辑前提及客观需求下应运而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以刑事一体化为立论高度,以对人的关注为价值起点,以刑事法律制度内外协调为主要进路,以实现权力制衡为内在动力,以促进控辩合意为外在表现,以优化诉讼程序为重要载体,以增加权利供给、平衡控辩力量为运行保障。既包含了对刑事法领域实然制度的合理整合,又包含了对应然制度的理性扩展,形成了以控辩合作为特征的刑事法律制度系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形成与完善,使得刑事司法不再呈现出惩罚犯罪的单一面孔,而逐渐展现出体察犯罪社会根源、创造利益兼得空间、节制国家追诉权力和刑罚权力的多重面向。弥补传统刑事诉讼模式在处理认罪案件时实现正义与效率方面的不足,以柔性、灵活及轻缓的方式实现犯罪治理及社会关系恢复,促进社会和谐与有序。全文正文共分四章,以“从本体到运行”逐渐递进的逻辑顺序,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应然架构予以阐述。第一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本章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国家为实现对犯罪的治理,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综合运用实体、程序及政策手段,鼓励、引导、感召被追诉人与国家合作,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实体及程序方面保障被追诉人获得从宽处理的刑事法律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在实体、程序及证据三重维度上分别展现出不同的内涵。第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成要素。包括以意志自由为核心的认罪认罚自愿性、以利益交换为本质的控辩合意、以权利自治为内容的被追诉人程序选择权、扩张与制约相均衡的追诉主体裁量权以及围绕诚信而展开的法律救济。第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相关概念比较。认罪认罚从宽是坦白从宽刑事政策法治化的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均承认正义的相对性与控辩合意中的利益交换,但二者因形成动因、哲学基础、有罪供述的法律效力及关照被害人利益等方面的不同而呈现出异向发展趋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协商性司法模式在中国的本土化发展,但前者并未停留在理论抽象层面,且不以效率为首要价值追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传统刑事司法模式在司法理念、权力内容、处分权自由程度等方面存在区别,但前者并非是对后者的摆脱与取代,前者的实施仍以具有强制性的司法制度为保障。第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民主、宽容与和谐的内在价值,同时具有恢复、治理与效率的外在价值。第五,我们应当警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体、程序以及刑事政策方面的固有风险,如虚假认罪及同罪异罚的风险,口供依赖及架空裁判的风险,投机主义及突破法律底线的风险等。第二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合理性。本章有六部分内容:第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承继与扬弃。我国古代法律文化中的“贵和”思想在社会纠纷解决方面的价值导向及制度安排,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造及运行提供了有益借鉴。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警惕古代法律文化中泛道德化、人治以及程序缺位等因素的消极影响。第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宪法及法律原则的遵循与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非是突破宪法或刑事法律原则的标新立异,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与罪刑均衡、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与无罪推定以及证据裁判等原则,均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置了正当性界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为我国刑事法律原则的完善提供了重要契机。第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刑事政策的溯源与发展。刑事政策在西方的原本概念以及在我国制度语境下的特殊发展,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可回避的现实基础。认罪从宽制度吸收并延伸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实质,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法治化与系统化,同时体现出我国基本刑事政策由本体向观念的转变。第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社会治理的回应与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内容,以我国转型时期社会治理的实践为现实基础,是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及完善程度在一定范围内表征我国社会治理能力及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第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司法实践的总结与规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关于程序简化、量刑规范以及认罪认罚从宽试点等一系列改革实践,在内容及形式上均具有延续性。“严打”作为遏制犯罪的方针呈现出全面且持续的状态,其与宽缓刑事政策交相呼应,从犯罪治理的深层理念方面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供实践价值。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隐性的“控辩交易”规则反映出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对这些隐性规则的正视与规制,在客观上构成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基础。第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域外制度的选择与借鉴。相较于美国辩诉交易的水土不服,大陆法系协商性司法模式的制度实践更能为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借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虽未将“协商”二字表露于外,但在制度构造中却为控辩合意创造了空间及可能。第三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正当性。本章由七个部分组成:第一,方法论基础:系统认识论及系统方法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刑事一体化理念指导下的刑事法律制度,以系统的形式而存在。对其构造及运行的研究,以及该制度之于整个刑事法律制度价值及功能的探讨,均需要运用系统的方法予以分析和揭示。第二,伦理学基础:人本思想与宽恕理论。法治精神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体现为,以权利化的制度设计使被追诉人在认罪认罚的过程中感受到人性关怀。认罪认罚表征被追诉人对已然之罪的悔恨、对未然之罪的预防以及对被害人及社会利益的恢复,刑事法律对于这类被追诉人应当给予更大的宽恕理由及空间。第三,政治学基础: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国家以相对平等的姿态与个人之间形成了一种新的关系模式——主体间的关系,通过主体间的协商与合作推进刑事诉讼进程。第四,犯罪学基础:犯罪原因的复杂与刑罚功能的局限以及犯罪治理理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协商、和解、非刑罚化、非犯罪化等制度安排,弥补单纯依赖刑罚控制犯罪的局限与不足。通过权力与权利的互动,在犯罪控制方面展现出“程序治理”的先进理念。第五,刑法学基础:人身危险性理论与合并主义刑罚观。认罪认罚在一定程度上表征被追诉人人身危险性降低。人身危险性理论为认罪认罚与从宽处理之间的因果联系提供了正当性依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责任刑的基础上,通过对行为人施加与其责任相适应的刑罚而实现犯罪预防的目的,契合了合并主义刑罚观“有犯罪并为了没有犯罪而科处刑罚”的理念。第六,刑事诉讼法学基础:刑事诉讼目的理论与程序分流理论。基于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相均衡的刑事诉讼程序所发现的案件事实,具有理性和可接受性,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刑法机能的最优选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时还传递了 一种新的追诉理念:刑事追诉程序可以以“停止下来”的方式或更加简化的程序来实现对被追诉人的从宽处理,体现程序分流理论。第七,刑事政策学基础:刑事政策的合法性与新社会防卫思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政策法治化的体现,制度在设定时便为政策引导留有了合理的余地。其制度目标不仅在于对犯罪人科以罪责相称的刑罚,更力图探索一条合理应对犯罪、积极保障人权、有效防卫社会相互协调的犯罪治理之路,体现了新社会防卫思想。第四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机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闭合的刑事法律制度系统,内部诸要素之间相互作用,形成实体制度基础、程序制度框架、证据制度规制及保障制度衔接等方面的逐步递进与相互协调的运行体系。本章分为五个部分:第一,从横向的犯罪分类到纵向的犯罪分层。对轻重程度不同的犯罪的处理机制,无论是在实体方面还是在程序方面,均不能同日而语。以相对精确的犯罪分层体系为起点,以认罪认罚为枢纽,实现刑事诉讼程序、刑事证明标准以及刑罚上的区别对待,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体构造的基本框架及制度运行的基本逻辑。应当以社会危害性为依据,以法定刑为标准,将刑法中的犯罪分为微罪、轻罪和重罪三个层次。第二,从“管道式”的程序流转到多元化的程序分流。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运行的过程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始终具备合理的将案件从刑事诉讼系统当中“滤出”的机能。侦查机关的微罪处分制度和公诉机关的酌定不起诉制度使认罪认罚的轻微刑事案件在审前程序中得到高效解决,减少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数量。审判阶段则主要通过繁简分流,对于必须进入审判的刑事案件在审判程序上区别对待。第三,从模糊化证明要求到证明要求的层级化。对于所有刑事案件,据以作出裁判的证据都应是“确实、充分”的,但这并不意味着“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在所有刑事案件中的要求都是同一的。应当以是否认罪认罚为程序分流的枢纽,形成针对轻微犯罪速裁程序、轻微犯罪简易程序、重罪普通程序简化审、一般普通程序及死刑程序,由低至高五个不同层级的证明要求。第四,从平面化的刑罚结构到层次化的刑罚体系。刑罚是对认罪认罚被追诉人是否从宽以及如何从宽这一实体性结果的外在表现。刑罚应更多地关心如何通过刑罚的方式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针对不同的主体、不同轻重的犯罪使用不同程度的“刑罚力”,来实现罪与刑的动态平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良性运行,需要刑罚功能的整体提升,逐步实现刑罚量的轻缓与刑罚种类的丰富,并着眼于刑罚制度与犯罪纵向层级以及多元刑事诉讼程序间的协调。如“严主宽辅”的重罪刑罚制度,“宽主严辅”的轻罪刑罚制度,以半监禁刑、非监禁刑为主的微罪刑罚制度。第五,运行保障。以权利供给来实现权力制约与权利保障,已成为我国刑事诉讼权力与权利关系变化的必然要求。通过完善刑事和解制度,为被追诉人与被害人和解创造更加全面的机会与可能,关照被害人权利恢复,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和解制度的相互保障。通过全面确立证据开示制度及构建系统性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赋予被追诉人充分的防御性权利,迫使追诉方恪守界限,以平等的姿态同被追诉人对话,保障控辩合意的自愿与真实,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创造良好的现实基础及制度环境。
申雨琪,顾兴斌[5](2019)在《论刑事诉讼中沉默权制度及本土化构建》文中研究说明在现代社会中,沉默权制度备受瞩目。本文从阐述沉默权的理论发展入手,而后对我国并未确立沉默权制度进行论证,并结合刑诉法修改后第15条确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分析其对沉默权构建的影响。在已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础上,笔者认为现阶段无需构建沉默权制度,但随着法治化进程的推进,探讨如何构建本土化的沉默权制度仍很有必要。
宋文,田荣[6](2019)在《论沉默权制度对于完善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启示》文中指出沉默权制度自其诞生以来,已经在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刑事诉讼理论和司法实践中证明了其不朽的价值。它对于人权保护、诉讼程序公正以及司法文明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其价值不容否定,因此这一制度也被许多国际公约所确定。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也受到了沉默权制度的影响,特别是2012年及2018年的两次刑事诉讼法制修订,充分体现了对沉默权制度价值的接受与认可。随着中国"以法治国"建设进程的进一步推进,沉默权制度对于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仍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张昕宇[7](2019)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防范非自愿认罪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构建我国多层次刑事诉讼体系、提升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加强人权保障具有重要意义。被追诉人自愿认罪是该制度在理论上具有合理性、在实践中具有可行性的重要前提,而认罪自愿性问题更是被追诉人自愿认罪的基础与核心问题,防范非自愿认罪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对违反认罪自愿性的行为进行分类,并将其作为本文的逻辑线索,从防范被动非自愿的认罪行为与主动非自愿的认罪行为两个角度,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计或配套措施的不足及相应的解决方案。文章可分为四个部分,分别对应四个章节。第一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防范非自愿认罪概述。第一节首先做整体概述,包括制度的相关概念、理论基础。第二节从自愿性维度、明知性维度与正当性维度三个方面分析认罪保障维度,分别明确各维度的定义、范围,论证自愿性维度核心地位,同时阐明非自愿认罪的危害性。第三节将非自愿认罪行为分为被动非自愿的认罪行为与主动非自愿的认罪行为,并作为随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线索。第二章,防范非自愿认罪的域外考察。第一节介绍域外认罪制度,包括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与混合式诉讼模式下的认罪制度。第二节对上述域外认罪制度中非自愿认罪防范措施进行分析,具体包括被动非自愿认罪防范措施的分析、主动非自愿认罪防范措施的分析。第三章,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防范非自愿认罪的不足。第一节讨论被动非自愿认罪行为防范措施不成熟,包括非法证据排除存在缺陷、明示沉默权制度尚未建立、羁押程序有待改进三个部分。第二节讨论主动非自愿认罪行为防范措施不完善,包括律师辩护权被限制、阅卷权缺失影响认罪质量、认罪撤回权建构不充分三个部分。第四章,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防范非自愿认罪行为的不足提出完善建议。第一节讨论发展被动非自愿认罪行为防范措施,包括严格实施非法证据排除、建立明示沉默权制度、改进羁押程序三个部分。第二节讨论完善主动非自愿认罪行为防范措施,包括探索赋予值班律师辩护人地位并建立有效辩护理念、探索赋予被追诉人阅卷权、充分建构认罪撤回权三个部分。
张可[8](2017)在《辩诉交易之本土适用:一场未完成的变革》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司法改革逐步迈入深水区,以审判为中心、庭审实质化、员额制等诸项改革措施的有序推进要求优化有限司法资源的配置、完善案件的繁简分流。辩诉交易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一个重要参照,正式被纳入司法改革的探索范畴。研究辩诉交易之中国适用实际上是在探讨一种法律制度的移植,必然要考虑中国的现实语境。辩诉交易在中国的现实语境中虽有观念、制度、法律层面的水土不服之处,但也不乏与我国传统文化和司法实践相契合的生命力。我国所移植的辩诉交易更多的应是一种程序理念而非一种制度设计。对不起诉、刑事速裁程序、刑事和解程序、简易程序等源自本土的辩诉交易有益实践进行整合、梳理与拓展更能克服制度碰撞产生的"排异现象",促进不同法律传统交融、培育适应我国国情的辩诉交易制度。本土资源整合之后所形成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体系仅仅是静态层面的辩诉交易。辩诉交易的运行尚需要二元递进式的程序设计、证据开示、沉默权、律师参与等制度保障作有效支撑。
马腾倚[9](2016)在《论我国沉默权制度之构建》文中认为现如今,沉默权已被视为体现特定国家法治和民主状况的标准之一。沉默权能够实现对人权的保护和对国家公权力的制约,在国家公权力走向民主的道路中提供了重要的途径,同样也是人权保障在具体国家或地区中的具体呈现。世界上相当一部分国家已顺应发展趋势,将该制度确立入法,然而对待沉默权的制度在我国褒贬不一。依笔者之见,深入推进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然是我国从上到下一致的态度,同时在我国沉默权确有必要确立的因素和支持其确立的环境条件。此外,相应的制度需同时完善,确保沉默权能够切实实现。在第一章中,从整体上阐述沉默权制度,并从相关概念的对比中得到更深刻的理解。其次,分析了沉默权从无到有的过程。最后,该制度的所带来一些其独有的价值意义。在第二章中,首先,通过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探寻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迹象。对于司法现状的分析,基本是通过我国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的尝试来阐述的。在第三章中,列举了沉默权制度在两大法系国家的发展情况并做了深入研究。其次,不同法系间关于该制度的差异性比较,以及点出可采纳之处。在第四章中,分析了在我国可以建立沉默权制度所需要的环境和条件,同时研究了该制度确立的所必须确立的因素。在第五章中,阐述了笔者的设想:通过对我国沉默权模式选择,增加一些适合我国国情的例外性规定,最后再配合上沉默权制度的辅助制度,确保沉默权制度能够切实实现。
刘文丞[10](2015)在《构建中国特色沉默权制度》文中认为2012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新的刑诉法修正案,使得司法公正与人权保障的观念更加深入人心,对于沉默权的讨论成为法学界的一个热点。然而,我国新的刑诉法修正案仍未引入沉默权制度,我国适用的是: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对于侦査人员、公诉人、法官的讯问仍然有如实回答的义务,而不能保持沉默。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和完善的背景下,本文进一步讨论如何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及其务实性建议。本文共分为五个主要部分。第一部分:从概念和精神内涵入手,阐述了沉默权制度的法律意义;第二部分:我国沉默问题相关制度和实施情况;第三四部分;论证了在我国现行沉默权的可行性、必要性;第五部分:结合中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对中国式沉默权制度的立法和司法操作提出一些建议和设想。
二、论沉默权制度的本土化构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沉默权制度的本土化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视域下我国沉默权制度的本土化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一、沉默权制度的发展脉络 |
(一)从消极沉默权到积极沉默权 |
(二)限制沉默权时期 |
(三)英美两国限制沉默权制度的性质探究 |
二、沉默权制度的应然定位 |
(一)沉默权制度的先进性 |
(二)沉默权制度的理论批判 |
(三)沉默权制度的应然定位 |
三、沉默权制度的中国图景 |
(一)沉默权制度的本土化难题 |
(二)认罪认罚视域下“三阶层结构”的构建 |
(三)限制性条款的设立 |
四、结语 |
(3)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基本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上篇:律师辩护权理论研究 |
第一章 律师辩护权要义研究 |
第一节 辩护权与辩护制度 |
一、辩护制度的价值及缘起分析 |
二、辩护权的类型与来源 |
第二节 律师的诉讼权利与律师辩护权 |
一、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内涵及来源 |
二、律师辩护权的成分分析 |
三、被追诉人辩护权与律师辩护权 |
第二章 辩护律师制度 |
第一节 辩护律师制度的必要性及实践意义 |
一、辩护律师存在的必要性 |
二、辩护律师存在的实践意义 |
第二节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
一、关于辩护律师诉讼主体地位的争论 |
二、刑事程序中的辩护律师应当界定为“诉讼主体” |
第三节 辩护律师与被指控方、控诉方及审判方的关系 |
一、辩护律师与被追诉人的关系 |
二、辩护律师与公诉人的关系 |
三、辩护律师与法官的关系 |
第三章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沿革 |
第一节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理论提出 |
第二节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实践发展 |
一、监察调查程序中的律师辩护权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律师辩护权 |
三、“审判中心主义”模式下的律师辩护权 |
下篇:律师辩护权的实践探析 |
第四章 侦查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会见通信权 |
二、调查取证权 |
三、提出意见权 |
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
第二节 我国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会见难”形式多元且个案形势堪忧 |
二、讯问时律师在场权立法缺失且意识淡薄 |
三、调查取证活动存在多维度障碍 |
四、阅卷权缺失破坏了程序对等 |
第五章 侦查阶段的辩护权完善与重构 |
第一节 律师帮助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获得律师帮助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保障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权的我国启示 |
第二节 会见与通信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会见与通信权的域外考察 |
二、关于侦查阶段会见通信权的我国启示——从一则真实案例说起 |
第三节 阅卷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阅卷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阅卷权的我国启示——构建侦查阶段的阅卷权 |
第四节 调查取证权 |
一、调查取证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的我国启示 |
第五节 律师在场权 |
一、律师在场权的域外考察 |
二、律师在场权的我国启示 |
第六章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会见通信权 |
二、阅卷权 |
三、调查取证权(包括向办案机关申请查证权) |
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
五、提出意见权 |
第二节 我国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会见权无法充分行使且存在现实阻碍 |
二、阅卷权受制于办案机关且范围受限 |
三、发表意见权虚置化并流于形式 |
第七章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权完善和重构 |
第一节 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域外考察 |
二、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我国启示——构建我国刑事诉讼国情下的审前“证据开示” |
第二节 调查取证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查起诉阶段调查取证权的域外之鉴 |
二、审查起诉阶段调查取证权的我国启示 |
第八章 审判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阅卷权 |
二、调查取证权(包括向办案机关调取证据权) |
三、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
四、经被告人同意的上诉权 |
第二节 我国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审判程序尤其是庭审程序虚置化 |
二、律师拒绝辩护权的行使状况不容乐观 |
三、辩护律师缺失独立上诉权 |
四、刑法306条和刑诉法44条排除了辩护律师执业豁免 |
第九章 审判阶段的辩护权完善和重构 |
第一节 庭审实质化下律师法庭辩护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判阶段庭审中心的域外考察 |
二、“庭审中心”下辩护权的我国启示——“无效辩护”还是“辩护无效” |
第二节 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与重构 |
一、关于法律援助的域外考察 |
二、关于法律援助的我国启示——加快推动刑事辩护“全覆盖”的中国模式 |
第十章 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的相关配套性制度探析 |
第一节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深化 |
一、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域外考察 |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我国启示 |
第二节 程序性辩护的完善 |
一、程序性辩护的域外考察 |
二、程序性辩护的我国启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对我国刑事律师辩护权研究的问卷调查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术成果 |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 |
1.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三重维度:实体、程序、证据 |
1.1.1 认罪:事实认可与价值认同相协调 |
1.1.2 认罚:核心要素与修复性要素并重 |
1.1.3 从宽:有效激励与必要限度兼顾 |
1.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成要素 |
1.2.1 以意志自由为核心的认罪认罚自愿性 |
1.2.2 以利益交换为本质的控辩合意 |
1.2.3 以权利自治为内容的被追诉人程序选择权 |
1.2.4 扩张与制约相均衡的追诉主体裁量权 |
1.2.5 围绕诚信而展开的法律救济 |
1.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相关概念比较 |
1.3.1 认罪认罚从宽与坦白从宽:坦白从宽的法治化体现 |
1.3.2 认罪认罚从宽与辩诉交易:有限吸收与异向发展 |
1.3.3 认罪认罚从宽与协商性司法:协商性司法的本土化表达 |
1.3.4 认罪认罚从宽与传统刑事司法模式:对传统的修补与依赖 |
1.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 |
1.4.1 独立的内在价值:民主、宽容与和谐 |
1.4.2 外在的功能价值:恢复、治理与效率 |
1.5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风险 |
1.5.1 实体方面的风险:虚假认罪及同罪异罚 |
1.5.2 程序方面的风险:口供依赖及架空裁判 |
1.5.3 刑事政策方面的风险:投机主义及突破法律 |
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合理性 |
2.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与扬弃 |
2.1.1 “无讼”思想与“息诉”之术 |
2.1.2 “和合而同”的契约观 |
2.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宪法及法律原则的遵循与完善 |
2.2.1 宪法原则: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2.2.2 刑法原则:罪刑法定与罪刑均衡 |
2.2.3 刑事诉讼法原则: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与无罪推定 |
2.2.4 证据法原则:证据裁判 |
2.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刑事政策的溯源与发展 |
2.3.1 观念影响:刑事政策的本原概念及在我国的特殊发展 |
2.3.2 直接来源:我国基本刑事政策的演化 |
2.3.3 价值引导:刑事政策法治化 |
2.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社会治理的回应与推动 |
2.4.1 宏观视域:社会转型与社会治理 |
2.4.2 中观层面:刑事法治与回应型法 |
2.4.3 微观驱动:控辩交互与诉讼经济 |
2.5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司法实践的总结与规范 |
2.5.1 司法改革的合理延续 |
2.5.2 “严打”与宽缓的相得益彰 |
2.5.3 对隐性规则的正视与规制 |
2.6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域外制度的选择与借鉴 |
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正当性 |
3.1 方法论基础:系统认识论及系统方法论 |
3.2 伦理学基础 |
3.2.1 人本思想 |
3.2.2 宽恕理论 |
3.3 政治学基础: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 |
3.4 犯罪学基础 |
3.4.1 犯罪原因的复杂与刑罚功能的局限 |
3.4.2 犯罪治理理论 |
3.5 刑法学基础 |
3.5.1 人身危险性理论 |
3.5.2 合并主义刑罚观 |
3.6 刑事诉讼法学基础 |
3.6.1 刑事诉讼目的理论 |
3.6.2 程序分流理论 |
3.7 刑事政策学基础 |
3.7.1 刑事政策的合法性 |
3.7.2 新社会防卫思想 |
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机理 |
4.1 从横向的犯罪分类到纵向的犯罪分层 |
4.1.1 犯罪分层之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必要性 |
4.1.2 犯罪分层的具体路径 |
4.2 从“管道式”的程序流转到多元化的程序分流 |
4.2.1 侦查阶段的微罪处分 |
4.2.2 审查起诉阶段的酌定不起诉 |
4.2.3 审判阶段的繁简分流 |
4.3 从模糊化证明要求到证明要求的层级化 |
4.3.1 证明标准争论之误区 |
4.3.2 层级化证明要求的正当性理由 |
4.3.3 层级化证明要求的实现进路 |
4.4 从平面化的刑罚构造到层次化的刑罚体系 |
4.4.1 平面化刑罚构造的制约 |
4.4.2 层次化刑罚体系的构建 |
4.5 以增加权利供给为主要内容的运行保障 |
4.5.1 刑事和解制度的适应性调整 |
4.5.2 证据开示制度的全面确立 |
4.5.3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系统性协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5)论刑事诉讼中沉默权制度及本土化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一、沉默权的理论发展与历史沿革 |
二、“沉默权”在我国法律中的现状 |
(一) 学界对沉默权制度的争论 |
(二) 刑诉法修改对沉默权制度带来的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三、我国沉默权制度的构建 |
四、结语 |
(6)论沉默权制度对于完善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一、沉默权制度所包涵的诉讼规则 |
(一) “任何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 |
(二) “自愿性供述”的认定 |
(三) “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
二、沉默权制度对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影响 |
(一)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 |
1. 对“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接纳 |
2. 不轻信口供 |
3. 建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二)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订 |
三、沉默权制度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启示 |
(一) 特殊证人沉默权制度 |
1. 配偶、近亲属特权 |
2. 律师作证豁免权 |
(二) 对自愿性供述的界定 |
(三) 沉默权制度的例外适用 |
1. 基本情况讯问的沉默权例外适用 |
2. 在绑架和非法拘禁犯罪中沉默权的例外适用。 |
3. 在某些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沉默权制度适用的排除 |
四、结语 |
(7)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防范非自愿认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防范非自愿认罪概述 |
第一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 |
一、认罪、认罚、从宽相关问题辨析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基础 |
第二节 防范非自愿认罪的必要性 |
一、认罪保障维度及自愿性的核心地位 |
二、非自愿认罪的危害性 |
第三节 非自愿认罪行为分类 |
一、被动非自愿认罪行为 |
二、主动非自愿认罪行为 |
第二章 防范非自愿认罪的域外考察 |
第一节 域外认罪制度 |
一、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的认罪制度 |
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的认罪制度 |
三、混合式诉讼模式下的认罪制度 |
第二节 域外非自愿认罪行为防范措施 |
一、被动非自愿认罪行为防范措施 |
二、主动非自愿认罪行为防范措施 |
第三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防范非自愿认罪的不足 |
第一节 被动非自愿认罪行为防范措施不成熟 |
一、非法证据排除存在缺陷 |
二、明示沉默权制度尚未建立 |
三、羁押程序有待改进 |
第二节 主动非自愿认罪行为防范措施不完善 |
一、律师辩护权被限制 |
二、阅卷权缺失影响认罪质量 |
三、认罪撤回权建构不充分 |
第四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防范非自愿认罪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发展被动非自愿认罪行为防范措施 |
一、严格实施非法证据排除 |
二、建立明示沉默权制度 |
三、改进羁押程序 |
第二节 完善主动非自愿认罪行为防范措施 |
一、推进赋予值班律师辩护人地位、建立有效辩护理念 |
二、探索赋予被追诉人阅卷权 |
三、充分建构认罪撤回权 |
参考文献 |
结语 |
致谢 |
(8)辩诉交易之本土适用:一场未完成的变革(论文提纲范文)
一、辩诉交易中国适用之现实语境:本土法与外来法之间 |
(一) 辩诉交易适用的本土障碍 |
(二) 辩诉交易适用的本土优势 |
二、辩诉交易本土资源之整合与重塑:我国认罪认罚从宽之体系建构 |
(一) 对辩诉交易本土资源的梳理与反思 |
(二) 对辩诉交易本土资源的改造与重塑 |
1. 改造之一:适用案件范围之重塑 |
2. 改造之二:合意制度之构建 |
3. 改造之三:审理方式之选择 |
4. 改造之四:量刑折扣之设置 |
三、我国辩诉交易的程序设计与制度保障 |
(一) 我国辩诉交易之程序设计 |
1. 罪状认否程序 |
2. 分流审查程序 |
(二) 我国辩诉交易之制度保障 |
1. 证据开示制度 |
2. 沉默权制度 |
3. 律师保障制度 |
(9)论我国沉默权制度之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序论 |
第一章 沉默权概述 |
第一节 沉默权的概述 |
一、沉默权的概念 |
二、沉默权的基本内容 |
第二节 沉默权与其他相关概念之关系 |
一、沉默权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
二、沉默权与“如实回答”义务 |
三、沉默权与无罪推定 |
第三节 沉默权的起源和发展 |
一、从道德权利上升为法律权利,进而转化为现实权利 |
二、从国内法上升为被国际普遍认可的基本人权制度 |
三、有限制的沉默权制度成为沉默权发展的新风潮 |
第四节 沉默权的意义 |
一、沉默权是司法制度走向文明的标志 |
二、沉默权是实现人权保障的有力武器 |
三、沉默权是我国司法实现国际化,承担国际社会责任的需求 |
第二章 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现状 |
第一节 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立法现状 |
一、刑事实体法的立法现状 |
二、刑事程序法的立法现状 |
三、其他法律规范的立法现状 |
第二节 我国沉默权制度的司法实践的现状 |
一、沉默权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尝试 |
二、沉默权在司法实践方面的障碍 |
第三章 沉默权制度的域外考察 |
第一节 英美法系国家 |
一、英国 |
二、美国 |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 |
一、德国 |
二、法国 |
三、日本 |
第三节 两大法系沉默权制度的比较 |
第四节 域外沉默权制度之借鉴 |
第四章 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可行性及必要性 |
第一节 我国沉默权制度确立的可行性 |
一、我国现有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了法律支持 |
二、沉默权制度的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 |
三、我国快速健康的经济以及公众权利意识的提高提供了经济与社会基础 |
四、依法治国和司法改革的进程的助推效果 |
五、沉默权与增加案件侦破难度之间无直接关联 |
第二节 我国沉默权制度确立的必要性 |
一、沉默权是无罪推定的内在要求 |
二、沉默权是遏制刑讯逼供的有效手段,有利于提高我国人权保护程度和提高执法水平 |
三、沉默权制度是保护和维护司法公正、诉讼结构平衡的需要 |
四、沉默权是我国司法改革的必然要求 |
第五章 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我国应确立有限的沉默权制度 |
第二节 我国沉默权制度应规定适用的例外 |
一、公共安全例外 |
二、贪污贿赂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例外 |
三、对于走私、贩毒、洗钱和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案件例外 |
四、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例外 |
五、基本信息的讯问例外 |
第三节 构建沉默权制度配套的保障制度 |
一、建立鼓励主动供述制度 |
二、确立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自白任意规则 |
三、保护律师的辩护职能与在场参与权 |
四、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构建中国特色沉默权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沉默权概述 |
1.1 沉默权的概念和精神内涵 |
1.1.1 沉默权的概念 |
1.1.2 沉默权精神内涵 |
1.2 沉默权历史渊源和发展历程 |
1.3 构建沉默权制度的法律意义 |
第二章 我国沉默权相关制度及实施现状 |
2.1 我国沉默权相关制度 |
2.2 我国沉默权实施现状与调查分析 |
第三章 沉默权在中国的可行性研究 |
3.1 中国已具备设立沉默权的法律条件 |
3.1.1 宪法角度 |
3.1.2 刑诉法角度 |
3.1.3 依法治国角度 |
3.2 中国已具备设立沉默权的技术条件 |
3.3 中国已具备设立沉默权的社会条件 |
3.3.1 学界认同,社会呼声越来越高 |
3.3.2 执行者素质提升,执法水平明显提高 |
3.3.3 社会各界支持,得到较高认可 |
第四章 沉默权在中国的必要性研究 |
4.1 确定沉默权是与国际接轨,履行国际义务的需要 |
4.2 确定沉默权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体现宪法权利的需要 |
4.3 确定沉默权是有利于刑事案件办事,实现司法公正、公平的需要 |
4.4 确定沉默权是司法走向文明,符合我国国情的需要 |
第五章 构建我国特色沉默权制度的初步设想 |
5.1 构建我国特色沉默权制度的设立原则 |
5.2 从宪法角度,构建我国特色沉默权制度 |
5.2.1 明确人权保障原则的宪法意义 |
5.2.2 确定无罪推定的宪法地位 |
5.3 从刑诉法角度,构建我国特色沉默权制度 |
5.3.1 完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理念,取消“如实供述义务” |
5.3.2 以“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为突破,尊重法治进程规律 |
5.3.3 废除“抗拒从严”,改进“坦白从宽”刑事政策 |
5.3.4 保障刑事诉讼中律师的权利 |
5.4 从行政执法角度,构建我国特色沉默权制度 |
5.5 构建我国特色沉默权制度的其他相关配套措施 |
5.5.1 改善证据体系结构 |
5.5.2 沉默权的限制 |
5.5.3 加强监督,健全对刑讯逼供者的责任追究制度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在读期间公开发表论文(着)及科研情况 |
四、论沉默权制度的本土化构建(论文参考文献)
- [1]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运用研究[D]. 林果. 昆明理工大学, 2021
-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视域下我国沉默权制度的本土化构建[J]. 倪楚瑶. 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20(05)
- [3]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D]. 王嘉铭.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01)
-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D]. 白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9(05)
- [5]论刑事诉讼中沉默权制度及本土化构建[J]. 申雨琪,顾兴斌. 文化学刊, 2019(06)
- [6]论沉默权制度对于完善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启示[J]. 宋文,田荣. 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9(01)
- [7]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防范非自愿认罪研究[D]. 张昕宇.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9)
- [8]辩诉交易之本土适用:一场未完成的变革[J]. 张可.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03)
- [9]论我国沉默权制度之构建[D]. 马腾倚. 广西民族大学, 2016(03)
- [10]构建中国特色沉默权制度[D]. 刘文丞. 江西师范大学, 201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