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例企业破产案引发的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戴瑜[1](2020)在《对跨国破产程序域外效力的思考》文中提出韩国韩进海运有限公司在韩国申请破产,美国、新加坡等国家基于其采纳适用的《跨境破产示范法》域外管辖权效力原则的内容对韩国破产程序予以承认和配合。韩国与中国由于采取的域外破产程序的认定原则不同以及当时的政治环境等因素,最终没有形成合作。中国破产程序域外效力的不足之处在该案中与他国对比明显。通过对该案以及对中国、韩国和新加坡破产程序域外效力的分析,在符合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对破产程序域外效力的认定进行思考,依托"一带一路"的机制框架,可以发现,中国破产程序域外效力有四种路径选择:《跨境破产示范法》的风险与平衡;"推定互惠"原则的适用;建立区域一体化机制;达成双边协议。
李明轩[2](2020)在《企业破产重整若干问题研究 ——以案例分析为视角》文中研究说明我国于2007年引进了破产重整制度。企业破产重整制度运行至今,在重整计划的启动、重整申请主体的细分、担保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及计酬方式、法院强制批准权的适用、债务人经营管理权的限制、出资人权益调整表决规则等方面浮现了种种问题。本文将结合109个企业破产重整实践案例,以案例分析为视角,把握在案例中浮现的若干问题,提出企业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对策。第一部分涉及企业破产重整的理论分析。在本部分中,笔者通过参考外国立法和分析学者学说界定了企业破产重整的概念,明确了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的划分标准,进行了企业破产重整的价值分析和特征归纳,从而比较好地理清了本文涉及的主要概念,划清了本文的研究范围,探讨了本文研究破产重整制度的意义与价值。第二部分是我国企业破产重整的实践情况和案例类型化分析。在本部分,笔者回顾了新中国破产重整立法的历程,介绍了我国企业破产重整的实践背景,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数据对近年来的破产审判工作,特别是破产重整审判工作作了介绍。除此之外,本部分依据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收集了109个案例并进行了类型化分析。在本部分中,笔者没有将案例情况事无巨细地介绍给读者,而是采取了表格列举的方式。这么做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因为篇幅有限,109个案例不可能全文呈现在文章中,二是因为笔者认为无需堆砌案情,仅将案例中关键信息以图表格式呈现即能让读者对案件情况有所把握。第三部分涉及企业破产重整案例归纳所呈现的若干问题和对问题的分析。本部分讨论限定于案例范围,不向外延伸,不对企业破产重整制度做整体性的制度研究。大型企业案例主要呈现的问题是重整申请主体缺乏激励,重整申请审查标准不明,重整时间过长,担保债权缺乏保护,出资人权益调整表决规则不明,管理人指定与计酬方式不合理,债转股表决规则不明等问题;中小型企业涉及的问题主要包括破产重整时间过长,债务人经营管理权过分受限以及竞争、推荐方式指定管理人在中小企业破产重整司法实践中限制较大。笔者之所以在两个分类中重复了破产重整时长和管理人指定方式问题,是因为同一个问题在大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中表现的特点不同,内在的原因也不同。为了更好地说明问题,本部分穿插了案例情况,比如论述重整申请主体缺乏激励,便举例云维股份案例债务人在企业濒临破产时不主动提起重整申请的情况。第四部分是对策研究部分,本部分针对第三部分所归纳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完善企业破产重整制度的对策,包括细化条文结构,完善法律依据,加强立案引导,鼓励当事人申请破产重整、结合管理人指定方式优势,明确管理人报酬标准,加强出资人权益保护,加强对担保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限制法院对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权,中小企业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优先等。由于第三部分提及的“债转股”是否应该单独表决地问题只是争议,且在该问题的问题分析中笔者认为应当保持现有做法,不应当单独表决“债转股”方案,故本部分不涉及“债转股”表决方案地对策提出。通过问题与对策的提出,笔者希望各方能够加深问题认识,改进工作方式方法,优化相关立法,对我国企业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从而提高企业破产重整制度的运行效率和企业破产重整的成功率,使得危困企业更快更好地实现复兴,创造更大的社会价值。
边疆[3](2020)在《对构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思考》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对于美好幸福生活的追求,越来越多的个人投入到生产经营活动并进行信贷消费。市场经济在为人们带来机遇和回报的同时,基于经营能力弱、风险识别能力差、市场周期波动、自然灾害等原因,个人也会随时面临破产风险。回顾各国破产法的发展历程,从20世纪下半叶开始,由于经济的持续发展,社会形势的变化,人权理念的推广,个人破产制度从完全保护债权人本位主义开始向债务人保护主义倾斜并注重平衡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及社会整体利益。在立法实践方面,大多数发达国家和地区也都逐渐建立起以“一般破产主义”为立法模式的个人破产制度。遗憾的是我国尚未确立个人破产制度。经过我国政界、学界、实务界多年的研究、探索,对于个人破产制度构建已经基本达成共识。2019年,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等13部门联合印发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该《方案》特别提出要构建、完善并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本文从破产法的历史渊源与基础理论入手,借鉴国外及我国香港特区的实践做法,就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和现实基础展开讨论并提出立法路径相关建议。本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第二部分是个人破产制度概述。论述了个人破产的法律界定、法律特征从而总结出个人破产、个人破产制度等概念,并通过个人破产制度的历史演进说明个人破产制度立法已成为趋势;第三部分从化解我国“执行难”和“执行不能”困境、完善我国破产法律制度、激励创新创业和抵御风险等方面分析了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必要性;第四部分通过对法律制度的健全、个人征信体系的完善等方面对个人破产制度的现实基础进行阐释;第五部分对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体例和立法主义选择进行分析并对破产免责、自由财产、失权复权及个人破产和解等核心法律制度进行分析,最后提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在立法中应结合我国国情“分主体、分地域、分阶段”地推进制度落地。
彭泳[4](2019)在《论破产预重整制度在我国的构建》文中研究说明重整制度自《企业破产法》2007年公布以来,在我国担任困境企业的拯救任务已经十年有余,然而重整制度成本高、耗时长,对债务人企业的影响较大,制度的优越性一直难以发挥;庭外重组制度却一直因为私人谈判中钳制效应的存在,对困境企业的帮助有限。预重整制度结合了司法重整与庭外重组的双重优势,给陷入困境的企业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法,它既借助了司法的权威性与强制性能有效解决少数债权人、特别是个别债权人在谈判中的钳制策略,又能发扬庭外重组中低成本,高效率,商业影响小的优点。虽然我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预重整作出规定,但在我国各地法院已经展开了大量的预重整实践。本文在具体分析我国预重整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困难,以及比较了我国现行重整制度的困境和预重整制度的优势之后认为在我国建立预重整制度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进而进一步的借鉴域外预重整模式,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提出了我国构建破产预重整制度应当借鉴美国预重整模式下的部分预重整,于庭外重组阶段完善金融债委会制度,坚持债务人自行管理为主的管理模式,并对供应商债权进行保护。本文除引言和结论部分外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笔者从深圳中院进行的预重整司法实践的实例——深圳福昌破产重整案入手,介绍了深圳中院在本案中采取预重整模式的具体做法以及原因,并分析了该案中预重整模式存在的问题,以此引入本文对我国构建预重整制度的探讨。第二部分,笔者介绍了预重整制度相关概述,简要介绍了预重整制度的概念,并分析了预重整制度与传统重整制度、庭外重组的区别,介绍了预重整制度的产生背景与演变。第三部分,笔者详细介绍了美国和日本不同模式下的预重整制度,将二者进行比较分析,并提出了两种模式对于我国预重整制度构建的启示与借鉴意义。同时笔者还介绍了我国预重整司法实践探索的具体模式,分别有浙江模式、深圳模式、四川模式,总结了我国预重整制度探索的现有经验。第四部分,笔者先从避免重整程序的滥用和传统重整遇到的困境两方面论证我国构建预重整制度的必要性,从司法实践探索所取得的经验、金融债委会制度的探索、法官队伍的建设三方面论证我国构建预重整制度的可行性。并借鉴域外预重整制度和结合我国预重整制度的司法探索,尝试着从七个方面为我国预重整制度之构建提出了建议,即:立法目的、模式选择、路径选择、具体程序、供应商债权保护、管理模式选择、金融债委会制度的完善。
崔明亮[5](2018)在《论破产追加分配》文中研究表明《破产法》第123条及其关联条款是追加分配制度在立法上的体现,其中若干规定不甚合理,难以满足追加分配之实践要求,实有修正之必要。追加分配不以破产程序终结为必要条件,最后分配方案异议期经过即可提出申请。现行破产法中债权人之申请权宜改为间接申请或第二顺位申请权,由管理人申请并执行追加分配。追回财产的范围中,应当明确"破产申请受理后转让之撤销"这类情形。两年的除斥期间难以满足现实需求,可考虑适当延长。此外,针对行为性质、危害程度不同,对于除斥期间期限设置可采区分主义立法例。对于追加分配中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小额财产"之处理,可秉持"取之于破产、用之于破产"之理念,将其归入破产案件管理人援助基金。另外,对于追加分配程序中的异议救济、监督机制、管理人的法律责任等问题亦应作进一步的补充完善。
陈智敏[6](2017)在《国际破产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文中提出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迅速发展,跨境破产案件越来越多。它涉及相关国家的经济利益甚至公共政策,加上立法上的巨大差异和处理此类案件规则的不足,以及国际破产公约的缺失,使得国际破产的法律冲突不可避免。有效解决跨国破产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保障国际破产中本国和外国债权人的正当权益及当事各方利益的平衡,维护正常的国际经济贸易秩序,具有重大现实意义。论文首先从国际破产法律适用问题的价值追求、法理基础等问题进行梳理,深入阐述了国际破产法律适用中的破产案件管辖权、破产要件、破产程序、破产债权、破产财产、破产管理及国际破产案件判决的域外效力等核心要素,并对国际破产法律适用的实践模式进行系统考察,分析不同实践模式的利弊得失。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国际破产法律适用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指出了我国国际破产法律适用的立法、司法和国际合作等层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我国应加强我国各法域之间破产法律的协调,促进区域国际破产公约体系的建立,重点构建与美英德法间的双边国际破产公约,同时积极主导和参与国际破产规则的制定。
张世慧[7](2016)在《中国近代破产制度的孕育与建立(1750-1935)》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破产,是债务人全部资产无力偿还到期债务的一种经济状况。唐以降历代王朝律令中对破产导致的债务违约问题有所规范,但实际司法审判中政府往往视为“细故”。18世纪中期,商业活动中新出现的破产案,打破了固有的债法体系,清政府开始通过增订律例的方式,规范商业活动中的破产案件。新增订的律例把部分商业活动中的破产案,从普通债务规范中分离出来,使破产案开始走出细故。19世纪中后期,主要通商口岸出现了严重的倒帐案,使以往集中于局部行业的破产问题扩展整个商业领域。相比清代前中期部分区域及行业的破产案,通商口岸爆发的倒帐案规模大、影响范围广,严重影响了地方社会秩序稳定。地方政府积极应对倒帐过程中,产生一系列处理破产案的举措。与此同时,随着中外文化交流的广泛频繁,域外破产法知识也开始传入中国。20世纪肇始,清政府开始转变对破产等钱债案的审理观念,破产案彻底走出了细故。新式商人团体——商会也积极介入到破产清理中,改变以往破产审理、分配过程中,商人的被动局面。清末经济风潮的爆发导致破产案频繁发生,在实践需求的刺激下,近代破产制度初现端倪。但在此期间成文破产法——《破产律》颁布后,引起社会各界争议,最终被迫夭折,也成为中国近代破产制度建立过程中的重要挫折。民国建立后,成文破产法并未颁布,且由于纯泰破产案纠纷,《破产律》也正式被司法部废止。为弥补成文法建设的缺憾,大理院通过“判例”、“解释例”的形式,融合中西法律与习惯,对中国近代破产制度进行建构。同时,商业实践中,伴随着政体转型、司法改革建设全面展开,破产案审理更加法制化,清理程序日益规范,清偿方式进一步公平化。但由于缺乏统一的成文破产法,民初商业实践中也存在着诸多矛盾和纷争。另外,民初商会还被赋予合法的商事公断权,商会更加积极地参与到破产纠纷过程中。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破产法作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是重要法规,也成为南京国民政府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但破产法立法依赖于整体法制建设的完善,因此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初期破产法的立法工作并未提上立法日程。直到1934年,随着司法建设的完备及世界性经济危机的影响,破产法立法才正式展开。1935年7月《破产法》的颁布,标志着统一的近代破产法在中国正式建立。从立法内容看,1935年《破产法》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破产法案,不仅吸纳域外破产法立法理论,也充分考虑到近代中国具体经济环境和社会习惯。但也不容忽视的是,该法案侧重维护社会秩序为出发点,对债权人权益保护存在诸多漏洞。综上所述,早期全球化开启了中国大转折时代,中国近代破产制度也随之开始孕育成长。总体看,在全球化、政治转型等制度环境变迁的影响下,商业活动中破产案的频繁发生,进而促使中国近代破产制度不断吸收、融合域外破产制度,最终建立了一部具有鲜明地中国特色,深受传统力量影响的近代破产法。
秦明月[8](2013)在《跨国企业破产管辖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跨国企业破产,从其字面上看,至少涉及两个国家的破产问题,这就决定了这一问题和一般的国内破产案件的不同,不仅涉及相关国家司法主权问题,也关乎到各个参与经济全球化国家的内国法和冲突法的问题。本文分为前言、正文、结语三个部分。前言部分指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和发展,我国作为经济全球化不可或缺的一员,面临着跨国企业破产问题,但我国相关法律制度还不够健全。正文分为四章。第一章概述了跨国企业破产的含义及管辖权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的重要意义,指出跨国企业破产管辖权确定的复杂性。第二章在分析一般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确定依据的基础上,对跨国企业破产案件管辖权确定的一般标准进行了评析,进而引出管辖权确定依据的新发展,即债务人主要利益中心标准,但其在应用中也存在着问题。第三章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总结造成跨国企业破产管辖权冲突的原因,并提出了解决建议。第四章对我国跨国企业破产立法、司法状况进行了回顾,并对完善我国跨国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提出了建议。结语部分总结全文,指出解决跨国企业破产管辖权问题,最好的途径是在必要的自我管辖权限制基础上的国际合作。我国作为经济大国,在企业破产日趋国际化的基础上要加快完善立法的步伐。
高志宏[9](2010)在《困境与出路: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现实考察——以“东星航空破产案”为视角》文中指出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的核心,新《企业破产法》基本构建了破产管理人制度。但"东星航空破产案"充分暴露出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还存在诸多问题,体现在破产管理人的选任范围过窄,选任方式僵化,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不清、责任不明、监督不力等方面。应重塑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确立其在破产程序中处于相对独立和中立的地位;扩展管理人的选择方式,严格限制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的法定情形;完善管理人的法律责任,建立多层次的破产监督管理体系。
秦援晋[10](2010)在《文化金融学初探》文中指出本文以文化眼光检讨人的金融行为和社会的金融伦理、法律、制度,力图探索一种当前全球金融界急需的素朴刚健的金融伦理,并就金融法律与制度的重构提出思路。以往研究金融的视角,主要有三个,即从金融运行规律的视角、从金融技术的视角和从金融监管的视角。过去以上视角上的研究,甚有成绩;但对金融的观察,如果限于以上视角,却显得不够。这次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并由全球金融自由化管道所传播而成的全球金融危机,更加昭示了另一个视角的重要性。这就是文化伦理的视角。本文即从这个视角切入研究,初步建立了一个文化金融学体系。要真正弄清个人的金融行为与社会的金融伦理、法律、制度背后的文化问题,局限于金融学之内的知识是难成其功的。本文认为,对金融进行人性的、历史的、当前情势的三维焦点的考察,首先形成个性化的文化见识,才可能成就一个具有系统性的学术领域:文化金融学。所以,文章从对“人”的探讨开始,构成全文的第一部分。在这个部分中,通过质疑“经济人”概念的简约性和虚构性,揭示了人作为伦理本位的本质特征。这与当前经济学的前沿性理念:活动于市场上的人绝不是生物意义上的人而是文化意义上的人,具有内在的相通。由此出发,作者采用现实与历史的照应、欧美与中国的对比这个比较文化学研究方法,对金融的事实秩序和金融的价值秩序进行了系统的描述,揭示文化对金融的价值秩序的塑型作用。那么,支撑金融价值秩序的文化因素有哪些呢?文章提出了正义、诚信、节制、责任这四个基本的文化元素,它们如水中之盐一样支持着金融的伦理、法律和制度。文章从金融历史与现实关联性视角,选取了富有意义的案例,指出:但凡文化元素缺失,则金融必定陷入病态,或按美欧学术界的习惯概念,称为“恶金融”,历史的教训,值得注意,当代的格林斯潘时期与十八世纪法国“约翰.罗”体系时期就有着惊人的相似,亚当.斯密、马克思、凯恩斯都曾专门研究过这个着名的约翰.罗体系,当今一些美国学者特意又把约翰.罗体系重述出来,以便于与格林斯潘时期作对比。本文也在相关之处专门研究了约翰.罗的案例,以及其它历史案例,指出:金融中的关键文化元素,即正义性的缺失,是“恶金融”之源;也是当今我们身处其中的金融危机之源。是为文章的第二部分。紧接以上的哲学的与历史的视野相结合的分析,按照分析的结论,文章转入对二十世纪金融的文化批评。二十世纪金融中的着名事件和制度巨变,都没有即身而终,在全球化时代,它们以各自不同的方式给我们提出了问题,文章便自然而然地就这些问题进行伦理文化上的阐释。是为文章的第三部分。通过以上的人性、历史、当代情势的三维聚焦的分析,作者对二十世纪危机型金融的历史与现实进行了文化批评,就金融文化重构初步提出了设想,而其核心是,重构素朴刚健的金融伦理。本文的研究方法,既不同于流行的实证分析,也不同于由现成的概念出发的规范分析;它更接近于马克思的方法:为了免受现实中繁茂芜杂的事实存在的干扰,依靠抽象思维能力把复杂的现实形态还原为最初的简单形态进行分析,这个简单形态既是逻辑的起点又是历史的起点,从这种简单形态出发又一步步回到现实形态,并对现实做出结论。文章在相关之处特意批评了当代英美分析哲学把事实与价值割裂为二的方法论。这种方法论对多年来的金融研究是有不利影响的,表现在把金融研究局限于所谓的事实判断,而把价值判断开除了;可是离开了价值判断,事实判断也就走到形下学的纯技巧之路上去了。也正因如此,那些直接服务于工商业资金循环的信贷风险分析技术与那些货币自性繁殖的投机技术,便不分价值序列地排列在一起。在实践中,就表现为巨量的现金流从产业链上漏出,进入虚拟金融,狂热地参加货币自性繁殖的投机博利,对此却没有一个系统性价值理论可以进行有力的价值追问。本文初步探索得到的金融文化学原理,对于认识、分析后金融危机时代的金融有其价值,至少它提出了一个新的视角;关于重建素朴刚健的金融伦理的思考,也将有助于人们探索后危机时代的全球金融走向。
二、一例企业破产案引发的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一例企业破产案引发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对跨国破产程序域外效力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 |
(一)破产程序域外效力的承认标准 |
(二)全球性的跨国破产合作 |
二、以韩进海运破产为例分析中国、韩国、新加坡的域外管辖效力 |
(一)中国的破产程序域外效力:属地主义 |
(二)新加坡跨国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属地主义向修正的普及主义转变 |
(三)韩国跨国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修正的普及主义 |
三、“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破产程序域外效力的路径选择 |
(一)《示范法》对中国的启示:风险平衡与国际合作 |
1.风险平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与跨国破产的禁止性规定 |
2.国际合作: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明显 |
(二)国际互惠礼让原则下的合作:中国的“推定互惠”原则 |
(三)“一带一路”框架下的区域合作:依托东盟一体化平台 |
(四)双边协议:与主要贸易伙伴国家的合作 |
1.中国与新加坡:具有双边合作的基础 |
2.中国与韩国、日本、美国:“一带一路”与“印太战略”的博弈 |
四、结语 |
(2)企业破产重整若干问题研究 ——以案例分析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企业破产重整理论分析 |
1.1 企业破产重整制度概念解析 |
1.2 大型企业与中小型企业的界定 |
1.3 破产重整制度的价值 |
1.4 企业破产重整制度的特征 |
1.5 企业破产重整与破产和解、破产清算 |
第二章 我国企业破产重整实践与案例 |
2.1 我国企业破产重整的实践 |
2.2 破产重整类型化案例分析 |
第三章 我国企业破产重整存在的主要问题 |
3.1 大型企业破产重整存在的主要问题 |
3.2 中小型企业破产重整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第四章 我国企业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对策 |
4.1 细化条文结构,完善法律依据 |
4.2 加强立案引导,鼓励当事人申请破产重整 |
4.3 结合管理人指定方式优势,明确管理人报酬标准 |
4.4 加强出资人权益保护 |
4.5 加强对担保债权人的利益保护 |
4.6 限制法院对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权 |
4.7 中小企业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优先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件 |
(3)对构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和不足 |
1.4.1 创新点 |
1.4.2 不足之处 |
第一章 个人破产制度概述 |
1.1 个人破产制度的概念界定 |
1.2 个人破产制度的法律特征 |
1.3 个人破产制度的历史演进 |
第二章 构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 |
2.1 有利于实现个人破产制度的功能 |
2.2 有利于解决“执行难”的困境 |
2.3 有利于完善破产法律制度 |
2.4 有利于激励创新创业 |
2.5 有利于抵御各种风险 |
第三章 构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现实基础 |
3.1 现行规范为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奠定了法律基础 |
3.2 司法实践为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提供了经验支撑 |
3.3 征信体系的完善为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提供了信息支撑 |
3.4 社会保障制度为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制度支撑 |
第四章 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路径 |
4.1 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模式 |
4.2 个人破产制度的具体设计 |
4.3 个人破产制度的推进方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论破产预重整制度在我国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深圳福昌破产重整案件引发的思考 |
(一)案情介绍 |
(二)评析 |
二、预重整制度概述 |
(一)预重整制度概念 |
(二)预重整制度的特征 |
(三)预重整制度产生与演变 |
三、预重整制度的域外模式与国内实践 |
(一)预重整制度的域外模式 |
(二)预重整制度的国内实践 |
四、我国预重整制度之构建 |
(一)必要性分析 |
(二)可行性分析 |
(三)我国预重整制度的构建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5)论破产追加分配(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破产追加分配的概念、成因及价值 |
(一) 何谓破产追加分配 |
(二) 追加分配成因 |
(三) 追加分配制度的价值 |
三、追加分配制度在域外法上的构造 |
(一) 《日本破产法》中的追加分配 |
(二) 《德国支付不能法》中的追加分配 |
(三) 《法国商法典》中的追加分配 |
(四) 我国台湾地区“破产法”及“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中的追加分配 |
四、我国追加分配立法梳理及评析 |
(一) 追加分配立法梳理 |
(二) 我国追加分配立法之检讨 |
1. 追加分配立法所取得的成绩 |
2. 追加分配立法所存在的不足 |
五、追加分配在破产实践中的应用:典型案例研讨 |
(一) 案情简述 |
1. 案例一: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 |
2. 案例二: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案 |
3. 案例三:闵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案 |
(二) 案例评析 |
1. 实践之于立法的偏离 |
2. 启示 |
六、我国追加分配立法之改进 |
(一) 指导理念上的更新 |
1. 从“过度实用主义”到“规范主义” |
2. 从“父爱主义”到“上帝的归上帝, 凯撒的归凯撒” |
(二) 具体规则上的修正 |
1. 解释论上的弥合 |
2. 立法论上的修正 |
(1) 破产追加分配程序启动时间的修正 |
(2) 破产追加分配申请主体、执行主体的修正 |
(3) 追加分配破产财产范围之补充 |
(4) “小额破产财产”处理方式之修正 |
(5) 追加分配除斥期间的修正 |
(6) 追加分配其他事项的补充完善 |
七、结语 |
(6)国际破产法律适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国际破产法律适用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国际破产法律适用的内涵 |
一、国际破产的概念 |
二、国际破产法律适用的价值追求 |
三、国际破产法律适用的法理基础 |
第二节 国际破产法律适用的基本要素 |
一、国际破产案件管辖权 |
二、破产要件 |
三、破产程序 |
四、破产债权 |
五、破产财产 |
六、破产管理 |
七、国际破产案件判决的域外效力 |
第二章 国际破产法律适用的实践模式考察 |
第一节 国际破产法律适用的单一制模式 |
一、单一制的内容 |
二、单一制的优势 |
三、单一制的弊端 |
四、单一制的国际实践考察 |
第二节 国际破产法律适用的分割制模式 |
一、分割制的内容 |
二、分割制的优势 |
三、分割制的弊端 |
四、分割制的国际实践考察 |
第三节 国际破产法律适用的个案协商制模式 |
一、个案协商制的内容 |
二、个案协商制的优势 |
三、个案协商制的弊端 |
四、个案协商制的国际实践考察 |
第四节 国际破产法律适用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制模式 |
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制的内容 |
二、当事人意思自治制的优势 |
三、当事人意思自治制的弊端 |
四、当事人意思自治制的国际实践考察 |
小结 |
第三章 我国国际破产法律适用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国际破产法律适用的立法现状 |
一、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 |
二、公司法中的规定 |
三、企业破产法中的规定 |
四、与国际破产有关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
五、涉外民事立法中的规定 |
六、地方性法规中的规定 |
第二节 我国法院审理的有关国际破产的典型案例 |
一、国际商业信贷银行深圳分行破产案 |
二、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 |
三、太子奶破产案 |
第三节 我国国际破产法律适用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体系上存在的问题 |
二、司法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
三、国际合作层面存在的问题 |
第四章 完善我国国际破产法律适用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我国的国际破产立法 |
一、破产管辖 |
二、破产要件 |
三、破产程序 |
四、破产债权 |
五、破产财产 |
六、破产管理 |
七、国际破产案件判决的域外效力 |
第二节 完善我国国际破产方面的司法体系 |
一、禁止地方政府干涉司法审判 |
二、建立专门的破产法院系统 |
三、建立先例指导制度 |
四、建立专门的破产案件司法监督系统 |
第三节 积极推进有关国际破产的国际合作 |
一、完善我国各法域之间的破产协调制度 |
二、促进区域破产公约的建立 |
三、与主要贸易伙伴国构建国际破产司法合作关系 |
四、参与国际立法和采纳国际法规 |
五、加强理论和实践方面的国际交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中国近代破产制度的孕育与建立(1750-1935)(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被割裂的近代史与商业制度史研究 |
(一) 历史分期与近代性的割裂 |
(二) 中国近代商业制度史研究 |
(三)中国近代商业制度史研究的不足 |
二、中国近代破产制度史研究 |
(一) 中国近代破产法的研究 |
(二) 法令之外:中国近代破产案的研究 |
三、主要概念辨析及研究时段界定 |
四、研究思路、重难点及主要资料 |
第一章 清代前中期债法的局部调整 |
第一节 唐以降“负债违契不偿”问题的法律规范 |
一、政府对债权的承认与保护机制 |
二、政府对放贷者索债的限制机制 |
三、错位的平衡:唐以降“负债违契不偿”制度解析 |
第二节 牙行侵欠客商案及法律调整 |
一、垄断性“官牙制”的确立与牙行侵欠客商案 |
二、从地方到朝堂:早期关注与初步应对 |
三、牙行侵欠客商例的制定与颁布 |
第三节 京城钱铺关闭案及法律规范 |
一、清代前中期钱铺的发展 |
二、“京城钱铺关闭例”的制定 |
三、19世纪前中期京城钱铺关闭例的修订 |
四、地方案件对“京城钱铺关闭例”的援引 |
第四节 广州行商商欠案及清理措施 |
一、行商贸易体制与行商商欠案 |
二、主要商行商欠案债务清理状况 |
三、从广东行商案看清代前中期的债务清理制度 |
小结 |
第二章 19世纪中后期倒帐案与域外破产知识引介 |
第一节 19世纪中后期的倒帐案 |
一、倒帐案的主要表现 |
二、倒帐案爆发的主要原因 |
第二节 地方政府对倒帐案的应对与清理 |
一、倒帐问题的社会建议与地方性宏观政策 |
二、地方政府对不同类型倒帐案的审理 |
三、政务思维下倒帐案审理的影响 |
第三节 中西语境中破产与域外破产知识引介 |
一、19世纪前中西语境中的“破产” |
二、19世纪中后期域外破产知识的引介 |
小结 |
第三章 清末破产制度建设的尝试与顿挫 |
第一节 商政改革与破产案审理的转变 |
一、破产案审理观念的新变化 |
二、商部(农工商部)、商务局与破产案审理 |
三、商事审判制度变革与破产案审理 |
第二节 制定法的尝试:《破产律》颁布与夭折 |
一、《破产律》的酝酿与颁布 |
二、《破产律》的立法纲领、内容与特点 |
三、《破产律》颁布后的舆论及商界争议 |
四、《破产律》夭折及原因探析 |
第三节 商会与破产纠纷的调处与规范 |
一、商会对破产案件介入的合法性 |
二、商会与破产案的和解 |
三、商会参与官府(审判厅)破产案审理 |
四、商会与破产案中商人权益的保护 |
第四节 清季商业实践中新式破产制度的孕育 |
一、清季经济风潮中的破产案 |
二、破产专门清理机构的初步设立 |
三、破产公平清偿制度的尝试 |
四、破产“重整制度”的雏形 |
五、独特清理制度:彩票与破产案清理 |
小结 |
第四章 民国北京政府时期破产制度的新旧过渡与纷争 |
第一节 民初纯泰钱庄案与《破产律》适用的争议 |
一、民初部分地区对《破产律》的援用 |
二、纯泰钱庄破产案的争议 |
三、《破产律》的废止 |
第二节 大理院与破产制度的建构 |
一、关于破产发生、法源及法律效力的界定 |
二、破产财团及相关特别权利的规定 |
三、破产清偿制度的规范 |
第三节 商业实践中近代破产制度的萌芽 |
一、司法改革与破产案审理的变革 |
二、破产清理程序的规范化 |
三、破产清偿的公平、合理化 |
第四节 商会与破产纠纷的公断及审判 |
一、商会与破产案的公断 |
二、破产案审判中商会与司法机关的合作 |
第五节 破产案中新旧制度的冲突与争议 |
一、破产抵押权、撤销权的纷争——以敦康颜料案为中心 |
二、破产案中股东责任的争议——以民生伞厂案、新世界案为中心 |
小结 |
第五章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成文破产法的建立 |
第一节 南京国民政府初期破产案审理的新变化与纷争 |
一、法制建设与破产制度相关规范的颁布 |
二、新式企业破产清理与破产制度进一步孕育 |
三、商业实践中破产案的新纷争 |
第二节 商会商事仲裁权调整与破产案的清理 |
一、商会商事公断机构存废之争 |
二、商会参与破产纠纷的新变化 |
三、商会参与破产纠纷新变化的解析 |
第三节 1935年《破产法》的立法背景及过程 |
一、破产法立法条件的成熟 |
二、破产法立法的紧迫经济需求 |
三、破产法的立法过程及各方争议 |
第四节 1935年《破产法》立法内容与总体特点 |
一、《破产法》的主要内容 |
二、维持社会经济秩序:《破产法》立法的总体特点 |
小结 |
结语: 中国近代破产制度的成长逻辑 |
附录一: 《破产律》 |
附录二: 《大理院判例全书·破产法》 |
附录三: (商人债务清理暂行条例》 |
附录四: 《中华民国破产法》 |
主要参考文献 |
致谢 |
(8)跨国企业破产管辖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跨国企业破产管辖权概述 |
第一节 跨国企业破产的概念和特征 |
一、 跨国企业破产的概念 |
二、 跨国企业破产的特征 |
第二节 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概述 |
一、 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的概念及特征 |
二、 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的意义 |
第三节 跨国企业及其破产管辖权确定的复杂性 |
一、 跨国企业及其特征 |
二、 跨国企业破产管辖权及其确定的复杂性 |
第二章 跨国企业破产管辖权确定的一般规则及发展 |
第一节 跨国企业破产的严峻形势及管辖权冲突 |
第二节 一般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确定依据 |
第三节 跨国企业破产管辖权确定的一般标准及评析 |
一、 债务人住所地标准 |
二、 债务人主营业所所在地标准 |
三、 债务人财产所在地标准 |
四、 国籍标准 |
第四节 跨国企业破产管辖权确定标准的发展 |
一、 债务人主要利益中心标准的提出 |
二、 债务人主要利益中心标准适用过程中的问题分析 |
第三章 跨国企业破产管辖权冲突的原因及协调对策 |
第一节 跨国企业破产管辖权冲突的原因 |
一、 管辖制度的差异 |
二、 一事两诉引起的平行管辖 |
三、 各国关于跨国企业破产案件管辖依据的规定不同 |
四、 国家利益的驱使 |
第二节 解决跨国企业破产管辖权冲突的途径 |
一、 自我管辖权限制 |
二、 个案协商 |
三、 国际合作 |
四、 协议管辖 |
第四章 我国跨国企业破产管辖权的立法、司法现状及完善建议 |
第一节 我国跨国企业破产管辖权立法现状分析 |
第二节 我国跨国企业破产管辖权的司法现状 |
一、 国际商业信贷银行深圳分行破产案 |
二、 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 |
三、 太子奶破产引发的思考 |
第三节 完善我国跨国企业破产管辖权制度的建议 |
一、 立法上明确跨国企业破产管辖问题 |
二、 引入跨国企业集团破产管辖权 |
三、 加强国际合作,签订国际条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 着作类 |
二、 期刊论文类 |
三、 外文文献 |
四、 网站类 |
五、 法律类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9)困境与出路: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现实考察——以“东星航空破产案”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东星航空破产案”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 (4) |
(一)案件经过 |
(二)案件影响 |
(三)案件争议的焦点:破产管理人 |
三、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实施的困境 |
(一)破产管理人的选任问题 |
(二)破产管理人的职权问题 |
(三)破产管理人的监督问题 |
(四)破产管理人的责任问题 |
四、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实施困境的原因 |
五、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重塑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
(二)完善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 |
1. 扩展管理人的选择方式。 |
2. 严格限制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的法定情形。 |
3. 调整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的方式。 |
4. 加强破产管理人队伍建设。 |
(三)细化破产管理人的职能要求 |
(四)建立多层次的破产管理人监督体系 |
(五)完善管理人的法律责任制度 |
(10)文化金融学初探(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确定选题的缘起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对金融学的历史与现实的认知 |
1.1.3 笔者的文化定见与思想来源 |
1.2 以往三种研究视角的述评 |
1.2.1 从金融的内在运动规律的视角 |
1.2.2 从金融技术的视角 |
1.2.3 从金融监管的视角 |
1.3 文化金融学的若干规定性 |
1.3.1 文化金融学的研究对象 |
1.3.2 研究方法 |
1.3.3 研究路径 |
第2章 作为伦理主体的人 |
2.1 "我思,故我在" |
2.1.1 人对人本身的好奇心 |
2.1.2 人对环境世界的好奇心 |
2.2 渗原理 |
2.2.1 什么是互渗原理 |
2.2.2 恩格斯之前对互渗原理的认知 |
2.2.3 恩格斯与恩格斯之后的认知 |
2.3 人性的内核 |
2.3.1 对人性内核认识的简史 |
2.3.2 善意志 |
2.4 天演与伦理 |
2.4.1 被搁置的善 |
2.4.2 达尔文主义困境 |
2.5 权利意识模型分析 |
2.5.1 鲁滨逊·克罗索模型 |
2.5.2 "孤立国"模型 |
2.5.3 金融的心理学本质是"增值期待" |
第3章 金融的事实秩序与价值秩序 |
3.1 社会秩序是怎样形成的 |
3.2 金融秩序原理引论 |
3.3 对金融的事实观照 |
3.3.1 实质金融的秩序 |
3.3.2 虚拟金融的秩序 |
3.4 对金融的价值观照 |
3.4.1 由"适中"带来的金融价值秩序 |
3.4.2 由"德性"带来的金融价值秩序 |
第4章 金融四大文化元素的哲学阐释 |
4.1 必要的说明 |
4.2 义理论的两种形态 |
4.2.1 想形态的正义理论 |
4.2.2 非理想形态的正义理论 |
4.3 金融行为中的正义 |
4.3.1 个体金融行为的正义 |
4.3.2 国家金融行为的正义 |
4.4 金融制度中的正义 |
4.4.1 信用制度的正义 |
4.4.2 货币制度的正义 |
4.4.3 银行制度的正义 |
4.5 正义所涵盖的诚信、节制、责任 |
4.5.1 正义与其他美德 |
4.5.2 金融与诚信 |
4.5.3 金融与节制 |
4.5.4 金融与责任 |
第5章 二十世纪危机型金融的文化批评 |
5.1 美国式资本主义与金融市场 |
5.1.1 资本市场对美国实体经济发展的影响 |
5.1.2 美国金融体系的制度基础 |
5.1.3 汉密尔顿与麦迪逊-杰斐逊之争 |
5.1.4 汉-杰之争对美国金融发展的影响:历史的分析 |
5.2 关于1929-1933年大萧条之文化批评 |
5.2.1 热情的工作和坚定的信心催生金融创新,带来经济繁荣 |
5.2.2 诚信缺失、投机肆虐导致繁荣的瑕疵 |
5.2.3 泛滥的流动性和投资欣快症放大股市泡沫 |
5.2.4 所有的经济繁荣都会到顶并以逐渐衰退结束 |
5.2.5 "黑色星期四":信任不复存在 |
5.2.6 美国的大萧条通过债务链条传递到欧洲,形成世界性危机 |
5.2.7 政府要承担起对经济进行宏观管理的责任 |
5.3 关于日本泡沫经济的文化批评 |
5.3.1 日本泡沫经济概述 |
5.3.2 本经济泡沫形成的原因 |
5.3.3 官定利率的提高刺破经济泡沫 |
5.3.4 追求资产升值的短期暴利带来了整个国家经济的长期萧条 |
5.3.5 货币政策的失误是导致泡沫经济的政策原因 |
5.3.6 日本泡沫经济中的黑金政治:非正义的政府行为 |
5.3.7 日本版的金融危机及其启示 |
5.3.8 泡沫经济后遗症:日本国民如何重找自信 |
5.3.9 美国华尔街金融危机对日本的影响 |
5.3.10 汲取日本教训,中国莫重蹈日本覆辙 |
5.4 关于东亚金融危机的文化批评 |
5.4.1 亚洲金融危机概述 |
5.4.2 东亚经济的成就与潜在的问题 |
5.4.3 失败的泰铢与无节制的国外借贷 |
5.4.4 以投机正义论为理据的金融大鳄给亚洲各国带来了巨大灾难 |
5.4.5 香港维持联系汇率制的成本与收益 |
5.4.6 缺乏世界责任意识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
5.4.7 人民币坚持不贬值中国树立起负责任大国形象 |
5.5 关于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的文化批评 |
5.5.1 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环球金融危机概述 |
5.5.2 美联储的货币政策应对本轮危机负责 |
5.5.3 监管机构要为金融危机负责 |
5.5.4 投机正义论毁了华尔街,也威胁到美国实体经济的竞争力 |
5.5.5 金融中间商的非诚信与金融衍生工具的无节制 |
5.5.6 美国金融危机的发生机制分析 |
5.5.7 华尔街金融危机的深层根源与警示 |
5.5.8 对美国版救市方案的文化金融学批评 |
5.5.9 美国金融霸权——辉煌渐行渐远 |
结束语 |
附录:方法论专题研究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及参加科研情况 |
四、一例企业破产案引发的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对跨国破产程序域外效力的思考[J]. 戴瑜.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04)
- [2]企业破产重整若干问题研究 ——以案例分析为视角[D]. 李明轩. 石河子大学, 2020(08)
- [3]对构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思考[D]. 边疆. 兰州大学, 2020(01)
- [4]论破产预重整制度在我国的构建[D]. 彭泳.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5]论破产追加分配[J]. 崔明亮. 法治研究, 2018(06)
- [6]国际破产法律适用问题研究[D]. 陈智敏. 烟台大学, 2017(02)
- [7]中国近代破产制度的孕育与建立(1750-1935)[D]. 张世慧. 华中师范大学, 2016(02)
- [8]跨国企业破产管辖权研究[D]. 秦明月. 苏州大学, 2013(11)
- [9]困境与出路: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现实考察——以“东星航空破产案”为视角[J]. 高志宏. 法治研究, 2010(08)
- [10]文化金融学初探[D]. 秦援晋. 辽宁大学, 20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