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民国民待遇三题(论文文献综述)
龚玲芬[1](2021)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城市小说的日常生活叙事研究 ——基于城乡关系的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司文晶[2](2019)在《工厂依附型市民化研究 ——以近代天津女工为中心》文中认为市民化始终是中国追求现代化的内含议题。近几年,国家不断出台相关政策,要求深入历史,找寻历史制度经验,推动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建设。学人对当前城镇化问题的研究同样揭示出以史为鉴的重要性。然而,已有的中国近代市民化研究或缺乏系统性,或缺少制度层面的反思,亟待重新梳理与阐述。对当代农民工市民化和就地就近城市化问题的分析同样需要深入历史脉络,从中国近代城市化发展中汲取制度经验。在此基础上,本文以近代天津女工群体为研究对象,从历史制度主义视角出发,运用民国档案、着作、报刊杂志、地方志、旅游手册、调查汇编等材料,探究行动者与市民化相关制度之间的互构型塑过程。由于近代市民化的核心动力源于工业化,因此移民工人市民化是核心提议。本文尝试回答以下问题:中国近代城市化过程中,劳工,尤其是女工是如何与市民化相关制度实现互构的?具体言之,制度环境如何影响和制约近代女工的市民化发展,女工又如何发挥主体能动性,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再生产出相应的市民化制度?论文首先尝试勾勒天津的历史地理和政治经济条件,回应天津何以在近代中国发展成为华北地区重要的商埠和对外开放港口城市,城市定位或城市性质又如何决定城市后续发展轨迹。发达的水系、沿海港口的优越地理位置,临近北京的政治地缘环境,以及洋务运动等一系列改革运动奠定了天津工业资本主义中的官商合作模式。天津和上海两地在近代市民化上的时间差异同样有着深刻的历史地理原因。其次,论文阐述近代女工进入工厂前后所需要的职业、社会网络和知识技能支持。对于初入城市并进入现代化大生产中的移民工人而言,要想适应工厂的工作和生活,满足国家和工厂对个体的现代化角色要求,就需要工厂提供相应的薪资和福利保障,工人围绕工厂空间构筑新的社会网络关系,获得技能和知识培训。再次,城市和工厂生活影响女工的角色和观念变化。近代国家和社会不断赋予女性新的角色和身份,要求她们按照既定标准自我规训成为合格的“都市女”、“新女性”、“新国民”。女工的观念变迁最鲜明地体现在时间观与权利观上。工厂作为集体化生产方式,与国家权力一同参与到对工人的工作时间和工余时间的建构之中,但规制受到外部环境与工人群体本身的牵制与解构,使观念革新发生历史反复。工人的权利诉求通过日常的越轨与罢工展现,但随着时间变化,宏观环境和制度条件发生相应变化,越轨行为的意义诠释和罢工的动力也会随之发生变化。结论部分首先对市民化历史进程中的诸多议题进行制度分析与总结,进而提出“工厂依附型市民化”理想型,用以指称依托工厂而形成的移民工人市民化过程。工厂为工人提供薪酬和福利,成为培育现代公民的场所,与政府协同推动近代市民化。“工厂依附型市民化”是建国后单位制实践的另一历史源头,对推动当前以人为本市民化发展提供经验借鉴。
张沛瑶[3](2019)在《中国对印度基础设施投资法律保障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作为南亚重要国家之一,印度不仅是南亚次区域合作的重要国家,也是连接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关键。同时由于印度基础设施建设起步较晚,发展较为落后,已经制约了印度经济的进一步提升,为推动国内经济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印度出台了诸多投资鼓励措施支持外国投资者到印度参与基础设施投资,投资机遇巨大,有分析指出未来10至20年都将是印度基础设施建设的快速发展期,与此同时中国对印度的基础设施投资近几年也呈现稳步增长趋势。但是,投资印度基础设施领域面临诸多法律问题,如何更好地保障中国投资者乃至中国的投资利益是本文所要论述的重点。中国投资者对印度基础设施投资主要涉及以下三方面的法律规制:中国国内法律、印度国内法律、中印和投资有关的双边协定和多边协定,因此本文探究的法律保障制度从规制中国投资者对印基础设施投资的三个层面的法律制度出发。由于中国对印基础设施投资涉及三方面主体——中国投资者、印度政府、中国政府,文章的法律保障建议即从三个主体出发:印度政府提供一个相对公平和透明的投资环境;中国作为投资者母国从政府层面出发通过国内法和与印度的双边投资协定提供更为完善的投资保障制度;中国投资者作为对印基础设施投资最主要的当事主体在投资时健全投资风险评估。本文总体结构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简要阐述了对印基础设施投资的基本问题,主要介绍选题背景、对印基础设施投资的概况以及法律保障概念的界定;文章第二部分将探究中国国内法对中国企业对印基础设施投资的法律规制,主要包括对基础设施投资极为重要的金融领域和财政领域的政策支持以及基础设施投资涉及的投资保险制度;第三部分研究印度国内法律制度对中国投资者的法律保障,主要分析印度国内部门法对中国投资者而言存在的风险,包括印度的外资准入法、土地征收法、劳工法、环境保护法等相关部门法律制度的规制;第四部分探究中印双边投资协定的法律保障问题,从投资待遇、投资者权益保护和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三个角度出发加以分析。文章最后为相关法律保障措施的建议,该章节主要针对对印基础设施投资的三个主体,提出相对应的法律保障建议,首先中国投资者应从自身入手,构建完备的投资风险评价体系,并在合同中与印度政府约定不同法律风险的承担模式。其次中国作为投资者母国应从两个方面出发搭建投资者对印基础设施投资的法律保障桥梁:一是构建更为完备的投资保险法律制度,为基础设施投资者提供投资保险;二是从双边角度出发,在与印度的双边投资协定中约定更为明确的投资保护条款,如投资争端中协商的程序化设计以及专设仲裁的具体规则。再次印度作为投资东道国更多的需要尊重和保障投资者权益,因此须提高国内法律政策的透明度,针对国家安全审查机制尚无成文法可供参考,印度应尽快推出《国家安全例外法》或其他规范性的文件。最后,文章总结了上述研究并得出结论:中国对印度基础设施投资的不断增加是不可避免的趋势,基础设施投资由于其自身的特性如周期长、投资大、涉及法律部门众多,而印度国内法制环境对中国投资者并不友好,如何更好的保障中国投资者的利益需要投资者进一步加强投资风险的评估,在投资合同中细化风险分担原则;中国政府须从宏观角度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以保障投资;印度须从国内法出发创造透明、可预见的投资法体系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吸引外资。
朱文晶[4](2017)在《城市待遇与留城意愿及创业行为——基于杭州市的实证考察》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基于城市待遇相关理论分析,利用1457份针对杭州不同人群的问卷调查结果,采用成本收益分析方法,构建二元选择模型进行估计,分析了城市待遇与留城意愿及创业行为的关系。研究结果表明:城市待遇因素和个体特征因素与留城意愿及创业行为具有相关关系。文化待遇和社会待遇中的部分指标与留城意愿具有正向的相关关系。政治待遇、经济待遇、环境待遇中部分指标与创业行为具有负相关关系。性别、年龄和学历等个体特征会影响留城意愿和创业行为决策。留城意愿与创业行为有正向的相关关系。留城意愿对文化待遇和经济待遇与创业行为的关系起到了一定的中介作用。市民、农民和移民在城市待遇与留城意愿及创业行为的关系上具有一定差异。
接栋正[5](2015)在《户籍制度改革与国民待遇制度重建》文中研究指明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特色的城市化发展模式及与之紧密关联的户籍制度是中国经济起飞、社会转型的重要推动因素。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从"城市化"到"新型城镇化"的政策转变,意味着"以人为核心"的经济社会领域的深刻变革,而户籍制度改革是重要的突破口,不仅关乎城乡居民的社会利益调整,更关系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2014年发布的《国务院
孟荣芳[6](2014)在《我国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碎片化 ——基于国家制度视角的研究》文中提出人口老龄化在当今世界范围内已经成为普遍趋势,而对于我国而言,"老年人口基数之大、老年人口抚养比之高"特征异常显着,而且老年人口的地区分布不均衡,更多老年人分布在农村地区。在当前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情况下,老年人经济状况分布不均衡,老年人口的贫困发生率较高,所以由政府主导和提供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对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具有极其重要意义。但目前我国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呈现出"身份制"和"区域分割"的"碎片化"状况,造成了不同制度身份的老年人和不同区域的老年人,享受的养老金待遇水平差异性极大,造成了制度的不公平,同时也使得这项国家基本制度缺乏应有的制度刚性和持续性,因此对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碎片化"的制度原因进行阐释,有利于从根本上对制度进行整合。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作为国家基本制度,其突出特征是:国家是相应的责任主体,国家权力对社会基本养老保障的制度安排具有重要影响,前者突出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责任,并且这种国家责任来自于社会公民权利的让渡而形成的,因此保障和实现公民权利是国家应尽的责任。国家责任的范围引领了国家权力对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干预的范围和方式,国家权力在制度中的角色错位是造成制度"碎片化"的根本原因。同时由于地方政府对国家权力的分享,造成国家权力对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主导作用更加复杂化,而正是由于这种权力分享,使地方政府具有更多自主性,进而造成了地方政府在博弈中综合制定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形成了显着的区域差异性。对国家权力在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中的角色错位是本研究的重点。首先,由于国家权力没有坚持公正立场,在制度安排中对不同群体进行"选择性庇护",进而形成了 "身份制",即不同群体间适用不同管理方式并享受不同水平养老金待遇,这种对于社会公民差别对待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安排,从根本上损害了社会保障制度追求公平性的根本宗旨。其次,地方政府对制度安排形成了"区域差异",即不同统筹单位之间的养老金制度安排不同。第三,在"身份制"和"区域差异"之下,当社会公民的制度身份转变和区域迁移时,就会遭遇制度性障碍和福利待遇的损失,从而导致这种转变并不容易。本研究的分析思路为:第一章为导论部分;第二章论述了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作为国家基本制度,其原因及具有的特征;并在此基础上讨论应然层面的国家责任以及实然层面的国家权力问题,关照了本研究的理论基础;第三章通过"身份制"和"区域差异"的二维变量解析目前制度"碎片化"现状,并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阐释。从宏观角度而言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形成了"福利科层制"的制度安排,中观层面的制度安排遵从"差序格局"逻辑;从微观视角运用公平理论对社会个体的公平感进行分析,即个体或统筹区域间会从横向与他人比较、纵向与自己之前情况进行比较,从而判断当前的制度安排是否公平。第四章到第七章是本研究重点部分,集中分析了国家权力如何导致了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身份和区域"碎片化"。第四章用"权力-庇护"框架,对中央政府权力在制度中的角色错位进行分析,认为由于中央政府对不同人群的选择性庇护,对不同群体适用不同制度安排,由此导致了制度的身份制分割,但改革的顺序却是由庇护边缘群体向核心群体扩展。第五章用"权力-博弈"框架,对地方政府权力在制度制定过程中的利益博弈进行分析,认为由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分权,地方政府在综合了地方利益,同时考虑中央利益、企业和公民利益的综合博弈状况下制定地方层面的社会养老保障政策,由此造成了制度的区域差异。第六章用"权力-剥夺"框架,对社会公民在"碎片化"的制度安排下,其身份转变和区域迁移过程中的权利剥夺和利益剥夺情况进行分析,重点分析了身份和区域"双重转移"的农民工群体的权利和利益被剥夺情况。第七章指出了整合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碎片化"的路径,重点强调了顶层制度设计、"去身份化"以及区域差异整合的路径。第八章是研究结论和研究余论。
谭民[7](2013)在《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本文首先从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的概念和内涵入手,探讨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的意义、现状、范围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继而在确认保障能源安全是中国和东盟当前的一项共同战略目标的基础上,分析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现有的法律机制;然后分别从能源贸易合作与能源投资合作的角度,阐述中国-东盟能源贸易合作以及能源投资合作的法律制度与存在的法律问题;最后通过分析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的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提出完善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法律制度的建议。除引言外,全文分为五章(主体部分)及结论共六个部分,基本内容概述如下:第一章“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概述”。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是指中国和东盟及其成员国为了保障各自的能源安全而在能源贸易与能源投资领域进行的国际合作,其主体是中国和东盟及其成员国。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意义重大,不仅可实现资源的优势互补,保障彼此的能源供应安全,也可降低运输成本,保障彼此的能源运输安全,还有利于双方资本与市场的互换。当前,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已从现实和制度两个层面展开:在现实层面,双方优势互补,相互依赖;在制度层面,双方的对话与合作机制已初步建立。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的内容主要是三个方面:能源产品贸易、能源服务贸易和能源投资,但存在专门性的法律合作机制缺失、能源货物贸易的产品出口限制、能源服务贸易和能源投资的壁垒障碍等法律问题。第二章“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的法律机制”。虽然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当前基本未形成专门性的法律机制,但是中国与全体东盟成员国都是联合国、WTO、CAFTA等国际组织和区域经济一体化合作的成员,中国与部分东盟成员国还是MIGA、ICSID、泛亚铁路(新加坡-昆明)、“GMS经济合作”等国际组织和(次)区域性组织(合作)的缔约国或参与国。中国还与所有的东盟成员国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与除马来西亚和文莱之外的东盟成员国订有双边贸易协定。此外,中国与缅甸签订了《中缅油气管道协议》。上述双边协定和国际组织、区域经济一体化合作框架下的多边协议,部分内容涉及能源贸易和能源投资问题,可对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起到规范和指引作用。总体上,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的法律机制可分为普遍性多边合作、区域性多边合作、次区域合作、双边合作4个层次。第三章“中国-东盟能源贸易合作的法律制度与存在的问题”。中国和东盟及其成员国并未就能源贸易合作制定专门的规则,相关的内容主要体现在WTO协议、CAFTA框架协议、CAFTA货物贸易协议、CAFTA服务贸易协议和CAFTA争端解决协议之中。中国-东盟能源贸易合作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由遵守WTO纪律、非歧视、贸易自由化等构成。中国-东盟能源贸易合作也存在不少法律问题。能源货物贸易方面的法律问题主要有:能源产品的非关税进口限制措施约束不够完善、能源产品的出口关税不受约束、例外条款为实施非关税出口限制措施提供便利、国有能源企业对国际能源贸易的负面影响等。能源服务贸易方面的法律问题主要是:能源服务并未单列、市场开放程度不够、限制性规定较多、例外条款为实施限制措施提供便利。第四章“中国-东盟能源投资合作的法律制度与存在的问题”。中国-东盟能源投资合作的主要法律依据有CAFTA投资协议、CAFTA服务贸易协议、TRIMs协议、SCM协议、TRIPs协议、GATS、MIGA公约、ICSID公约等普遍性或区域性多边条约,以及中国与东盟各成员国签署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总体而言,中国-东盟能源投资合作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由促进投资自由化、公平和公正的投资保护、投资争端解决司法化等构成。中国-东盟能源投资合作主要存在下列法律问题:东道国的能源投资准入限制性规定较多、国际条约对东道国能源投资准入控制权的约束不足、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不清、东道国对外国能源企业的违约或征收行为尚未引起足够重视。第五章“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的前景展望”。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既存在有利的合作基础,也存在不利的合作因素。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的有利基础是优势互补的资源配置、现实存在的相互需求、日益紧密的合作关系。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的不利因素在于中国威胁论的影响、发达国家对东盟地区事务的介入、南海问题的国际化。完善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的法律制度,需从能源货物贸易、能源服务贸易和能源投资三个方面着手。在能源货物贸易方面,应当约束能源产品的出口关税和非关税措施,并严控例外条款,尤其是环保例外条款的使用。在能源服务贸易方面,应将能源服务单列,并扩大能源服务市场的开放程度。在能源投资方面,应当清理中国与各东盟成员国国内法中违反现有国际条约能源投资准入、保护义务的规定,将国民待遇适用于能源投资的准入阶段、同时允许将不能开放或不能给予国民待遇的行业分别列入“暂时排除清单”和“敏感清单”,利用MIGA的投资担保机制防范潜在的政治风险、加大对海外能源投资的保护程度,加强ICSID争端解决机制在投资争端解决方面的利用。结论部分对全文进行了梳理,再次指出:在能源安全遭受重大挑战的当前,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是保障中国能源安全的重要途径,并具有现实的基础和广阔的前景;虽然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基本未形成专门性的法律机制,但是仍然存在可以利用的综合性法律机制,同时也有一些具体的法律制度予以保障,不过需从构建专门性的法律合作机制、约束能源产品的出口关税和非关税措施、限制例外条款的使用、扩大能源服务和投资的市场开放程度、加强能源投资的保护等方面进行完善。
黄锟[8](2011)在《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根本途径和基本条件》文中研究说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基本思路和途径有三个方面,即市民化、回流与返乡创业、改善农民工待遇和生存状况,其中只有市民化才是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根本途径。实现农民工市民化将面临制度障碍、资金障碍、素质障碍、观念障碍等困难,因此,解决农民工问题不仅需要宏观经济的良好运行、市民化成本的合理分摊,还需要城乡二元制度藩篱的逐步消除和良好的社会环境的创造。
彭兵[9](2010)在《政府主导的乡村社区发展 ——以发达省份欠发达地区为例》文中研究说明本文以浙江省丽水市为观察对象,考察发达省份欠发达地区政府主导的乡村社区发展,揭示政府干预乡村社区发展的必要性、主要途径、及其限度。本文论证社区是讨论人类社会生活组织形式变迁、社会成员归属形式变化的重要概念;每当社会面临危机,社区往往成为加强社会团结、对付困难的希望所在。二十世纪中后期以来,许多国家和社会都希望借助社区发展,重新塑造聚居共同体生活,增加社会团结的基础;发达国家和地区则重新重视干预、支援在市场化进程中趋向衰退的乡村社区,以便形成更加合理、公平的社会结构和经济体系。中国更需要从人口、产业、文化和社会治理四个方面充分考虑乡村社区存在、发展约意义。首先,中国是个农业人口大国,大量人口将长期生活在农村,乡村社区仍将是组织乡村人口的共同体方式。其次,多数乡村社区与农业互相支持,对于保证食品供应及国家粮食安全有直接贡献。再次,乡村社区在自然环境、居民生产和生活方式等方面代表着与城市社区不同的文化价值,扶持和发展乡村社区经常意味着保存文化多样性。最后,乡村人口在居住模式上有分散化和小聚居的特征,乡村社会治理仍然需要依托乡村社区。然而,改革以来,中国乡村社区、尤其是欠发达区域的乡村社区,在传统产业、劳动力与资本拥有各方面都不具备市场优势。农业弱质、农民弱势、以及资本对于土地和劳动力的强烈索取等等,总体上会使乡村社区面临着衰退、衰败。无论基于经济优化还是社会责任,政府都需要积极干预、支持乡村的经济发畏和社区建设。这种干预的主要内容和方式、应该是大幅度提升乡村社区的基础条件提高乡村社区的公共服务与社会事业的水平、进而激发乡村社区的经济活力.提升乡村社区发展能力、其前景则是在经济关系与社会结构上实现城乡社区羲鬻接。实际上.地方政府在对乡村社区的经济支持和服务供给的过程中.也夹有言身的“理性计算”与“利益索取”,导致在实施有些政策时将成本隐蔽地转移绘当地居民,从而呈现欠发达地区政府主导的乡村社区发展面临的两个悖论:“市场的激励与侵蚀”、“国家的支持与索取”。因此,本文提出,欠发达地区政府在积极干预乡村社区发展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干预的向度、内容与限度。就干预的向度而言,地方政府有责任挽救市场化逐渐导入乡村后而趋向衰落的乡村社区;就干预的内容而言,地方政府需要加强对乡村社区居民的经济支持与服务供给;就干预的限度而言,地方政府需要既防止对市场力量的压制,又防止它对乡村社会的过度侵蚀,还要防止自己成为索取乡村资源的力量。
李佳[10](2010)在《中国农村居民利益关系和谐初论》文中认为马克思指出“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物质关系形成他们的一切关系的基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利益关系是最根本的,尤其是作为当代中国最大的利益群体的农村居民,其利益诉求的表达和和谐利益关系的建立,更在整个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占据基础性地位。因此,对我国农村居民利益关系的研究具有重大现实意义。本文以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理论为指导,综合运用了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各种理论和方法,对新中国建立六十年以来的农民利益问题进行了系统审视。首先,详细追溯了马克思主义的农民利益理论,并对国内外代表性利益理论研究成果进行简要述评。其次,运用历史分析方法从纵向剖析建国以来中国农村居民的利益关系,同时对各阶段农民利益关系格局的形成原因进行深入探析。再次,通过案例分析法,选取近现代的太平天国起义和安徽凤阳小岗村改革两个特殊实例,探讨合理协调农村居民利益关系的重要意义。且在事实积淀基础上,对和谐农民利益关系的建立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进行了理论论证。而后以上述历史和理论依据为依托,对中国农村居民利益关系进行了实证考察。即农村居民内部收入差距的洛伦茨曲线分析、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泰尔指数分析,以及农地制度变迁过程中农民利益关系的博弈模型分析。最后,从农地制度安排、利益关系协调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建立和谐农村居民利益关系的对策选择。
二、农民国民待遇三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农民国民待遇三题(论文提纲范文)
(2)工厂依附型市民化研究 ——以近代天津女工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 |
第二节 概念与文献综述 |
一、概念丛:市民和市民化 |
二、“结构-行动”视角下的市民化研究 |
三、“国家-社会”视角下的市民化研究 |
第三节 理论框架 |
一、历史制度主义核心议题 |
二、走向综合的历史制度主义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第五节 论文思路与框架 |
第二章 近代天津工商业发展与都市扩张 |
第一节 天津的地理、历史与政治环境 |
一、天津的地理与历史环境 |
二、近代天津的政治与经济变迁 |
第二节 天津纺织业发展及其庇护网络 |
一、艰难求生:近代天津纺织业发展 |
二、政商学庇护:跨界网络关系建构 |
第三节 纺织女工发展及其影响因素 |
一、历史谱系:女性的生命历程与技术分工 |
二、滞后发展:纺织女工发展的地域差异 |
三、城乡背离:华北地区人口流动的影响因素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女工的薪酬与福利供给 |
第一节 收入鸿沟:工人薪资及其性别差异 |
一、薪资结构:工资、奖金与分红 |
二、双重歧视:收入上的性别差异 |
第二节 名实分离:福利制度沿革与实施 |
一、制度沿革:国家和工厂的福利措施 |
二、女工福利:哺乳室与托儿所 |
三、“发现”童工:劳动年龄与童工保护 |
四、城市扩张:就地城镇化与工人居住状况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工作中的社会网络与技能获得 |
第一节 信任纽带:保人制与工头制 |
一、进入工厂:保人制 |
二、工厂管理:工头制 |
第二节 纵横交错:工厂中的社会网络重建 |
一、内部整合:工作的地域等级化 |
二、社会嵌入:选择性庇护与组织忠诚 |
第三节 劳动力再生产:技能与知识的传递 |
一、技能获得:代工与师徒制 |
二、知识获得:工人补习教育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都市生活与女工的社会角色转变 |
第一节 都市女:男性目光中的女性与女工 |
一、标签与污名:危险的都市生活 |
二、区隔与认同:女性的身体整饰 |
第二节 新女性:婚姻家庭中的女性 |
一、从抚育到情感:婚姻家庭的现代转型 |
二、从旧式到新式:中国近代婚俗之变 |
第三节 新国民:治理术与女性身份再造 |
一、政策漂移:权力博弈下的新运走向 |
二、双重目标:《方舟》中的女性与家庭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时间与权利观念变迁 |
第一节 时间观念:工作、家务与休闲 |
一、工作时间:三八制改革的成与败 |
二、时间配置:难以逃离的家务 |
三、工余时间:娱乐生活的组织化 |
第二节 权利观念:越轨与罢工中的主体性表达 |
一、越轨:日常工作与生活中的喧嚣与抵抗 |
二、罢工:外部动员与内在驱动的合流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结论与讨论 |
第一节 市民化制度反思 |
第二节 工厂依附型市民化 |
第三节 创新与不足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3)中国对印度基础设施投资法律保障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绪论 |
(一) 问题提出 |
(二) 对印基础设施投资概况 |
(三) 对印基础设施投资法律保障界定 |
二、对印基础设施投资国内法律保障探究 |
(一) 对印基础设施投资国内金融制度 |
(二) 对印基础设施投资保险制度 |
三、印度国内法律保障探究 |
(一) 印度外资准入法律制度 |
(二) 印度国内部门法律制度 |
四、中印双边投资协定法律保障探究 |
(一) 投资待遇规定过于原则化 |
(二) 关于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
(三) 关于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
(四) 印度新BIT范本态度变迁 |
五、对印基础设施投资法律保障建议 |
(一) 投资者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
(二) 中国政府创造良好宏观环境 |
(三) 印度政府完善投资保护机制 |
六、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4)城市待遇与留城意愿及创业行为——基于杭州市的实证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1 引言 |
2 相关研究述评 |
2.1 待遇研究回顾 |
2.2 待遇问题与留城意愿及创业行为 |
3 假设、数据及方法 |
3.1 理论模型与研究假设 |
3.2 数据来源与描述统计 |
3.3 变量设定 |
4 实证分析与结果 |
4.1 估计结果 |
4.2 讨论 |
5 结论与政策启示 |
(5)户籍制度改革与国民待遇制度重建(论文提纲范文)
户籍制度改革的关键是解决待遇问题 |
户籍制度改革要为新型城镇化的有序性和稳定性服务 |
坚持“户籍-迁徙-待遇”三位一体的改革思路 |
重建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国民待遇制度 |
(6)我国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碎片化 ——基于国家制度视角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一、选题缘由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 国外相关研究 |
(二) 国内相关研究 |
(三) 文献评述 |
三、研究框架 |
(一) 概念界定 |
(二) 理论基础 |
(三) 研究问题 |
(四) 研究思路 |
(五)研究方法 |
(六) 论文创新与不足 |
第二章 国家责任与国家权力:社会保障作为国家制度的二维变量 |
一、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基本制度 |
(一) 理论根源:国家的社会保障责任 |
(二) 国家权力展现社会保障的国家责任 |
(三) 公共财政是国家实现社会保障责任的根本保证 |
二、国家在社会保障中的责任分析 |
(一) 国家的社会保障责任 |
(二) 国家责任与社会保障模式的对应关系 |
(三) 我国国家社会保障的责任现状 |
三、国家责任与社会保障制度供给主体选择 |
(一) 各供给主体的特点 |
(二) 各提供主体之间的角色平衡 |
(三)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与供给主体选择 |
第三章 身份与区域: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碎片化的二维分割 |
一、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身份与区域分割 |
(一) 纵向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身份分割 |
(二) 横向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区域差异 |
二、宏观视角:福利科层制形塑养老保障制度碎片化 |
(一) 养老保障制度决策体系的科层制结构 |
(二) 科层制主导下"权威主义的碎片化"决策模式 |
(三) 福利科层制下养老保障制度碎片化的展现 |
三、中观视角:差序格局主导养老保障制度资源碎片化分配 |
(一) 差序格局的内涵及分析 |
(二) 养老保障制度资源的差序分配逻辑 |
(三) 差序格局下养老保障制度资源碎片化分配展现 |
四、微观视角:公平理论测度养老保障制度碎片化 |
(一) 个体评判目前待遇的依据:公平理论 |
(二) 福利攀比:养老保障制度碎片化横向公平测度 |
(三) 福利失落:养老保障制度碎片化纵向公平测度 |
第四章 权力-庇护关系:身份制基础上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碎片化 |
一、理论基础:权力-庇护关系 |
(一) 权力-庇护关系:养老保障制度身份制形成的制度路径 |
(二) 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庇护关系展现 |
(三) 权力-庇护关系的运作逻辑:差序格局 |
二、养老保障制度身份制:权力"选择性"庇护 |
(一) 身份制形成:庇护关系产生 |
(二) 文革十年:权力-庇护关系陷入混乱 |
(三) 改革开放之后:权力-庇护关系重塑 |
三、身份制的整合逻辑及政策效果分析 |
(一) 身份制的整合逻辑 |
(二) 身份制整合的实践 |
(三) 对身份制整合实践的评价:基于1998-2011年统计数据 |
四、权力-庇护关系与"第三类错误" |
(一) 政策分析中的"第三类错误" |
(二) 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中的"第三类错误" |
(三) 如何走出"第三类错误"困境 |
第五章 权力-博弈关系:区域差异基础上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碎片化 |
一、理论基础:权力-博弈关系 |
(一) 权力的集中与分化:中央与地方政府间关系 |
(二) 权力-博弈:养老保障制度区域差异形成的制度路径 |
二、权力-博弈: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区域差异形成 |
(一) 地方政府为养老保障制度形成与实施的重要主体 |
(二) 权力-博弈下综合平衡:养老保障制度最终形成 |
(三) 地方政府基于利益博弈的平衡决策 |
三、区域差异整合的实践及其效果分析 |
(一) 区域差异整合的基础 |
(二) 区域差异整合主要措施:提升统筹层次 |
(三) 区域差异整合效果评价:基于1998年-2012年统计数据 |
第六章 权力-剥夺关系:身份转换、区域迁移与养老保障制度碎片化 |
一、理论基础:权力-剥夺关系 |
(一) 权力-剥夺:身份转换与区域迁移的制度路径 |
(二) 剥夺的前提:权力与权利的失衡 |
(三) 剥夺的结果:权利和利益的双重流失 |
(四) 身份与区域:流动中的双重障碍 |
二、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碎片化下的身份转换 |
(一) 身份转换中的权利获取与剥夺 |
(二) 身份转换中的养老保障制度 |
三、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碎片化下的区域迁移 |
(一) 权力分化:区域迁移障碍产生的根源 |
(二) 双重剥夺:区域迁移中的福利损失 |
四、农民工群体:身份转换与区域迁移的双重转变 |
(一) 农民工的公民权利获取情况 |
(二) 地方政府与企业对农民工的双重剥夺 |
(三) 区域差异下的农民工养老保障制度 |
第七章 构建"基础-公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 |
一、顶层设计与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整合框架 |
(一) 顶层设计:呼唤国家责任回归 |
(二) 制度整合逻辑:国家责任与分配公平 |
(三) 制度整合框架构建:基础养老金实现社会公平 |
(四) 制度整合的具体思路 |
二、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去身份化" |
(一) 保障公民权利为"去身份化"的根本路径 |
(二) 走出差序格局式路径依赖的文化困境 |
(三) 培育"国家分配"的平衡力量 |
(四) 防止"国家分配"变为"官员分配" |
三、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区域整合 |
(一) 提升统筹层次:从省级统筹到全国统筹 |
(二)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合理分权 |
(三) 适度集权:增强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刚性 |
(四) 国家在社会保障中的权力与责任共行 |
第八章 研究结论及余论 |
一、总体评价 |
二、研究结论 |
三、研究余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A |
致谢 |
(7)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1.3 研究思路和方法 |
2 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概述 |
2.1 国际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 |
2.1.1 国际能源贸易合作 |
2.1.2 国际能源投资合作 |
2.2 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 |
2.2.1 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的意义 |
2.2.2 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的现状 |
2.2.3 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的范围界定 |
2.2.4 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 |
本章小结 |
3 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的法律机制 |
3.1 普遍性多边合作法律机制 |
3.1.1 联合国的影响 |
3.1.2 世界贸易组织的规范 |
3.1.3 世界银行集团的促进 |
3.2 区域性多边合作法律机制 |
3.2.1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与能源合作 |
3.2.2 泛亚铁路与中国-东盟能源合作 |
3.3 次区域合作法律机制 |
3.3.1 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中的能源因素 |
3.3.2 泛北部湾合作与能源问题 |
3.4 双边合作法律机制 |
3.4.1 双边贸易和投资保护协定 |
3.4.2 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 |
3.4.3 《关于建设中缅原油和天然气管道的政府协议》 |
3.5 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法律机制的主要特点 |
3.5.1 总体上可分为四个层次 |
3.5.2 大多为综合性合作机制 |
3.5.3 少数专门机制因具体项目而设 |
本章小结 |
4 中国-东盟能源贸易合作的法律制度与存在的问题 |
4.1 中国-东盟能源贸易合作概述 |
4.1.1 中国-东盟能源贸易合作的历史及现状分析 |
4.1.2 中国-东盟能源贸易合作的发展趋势预测 |
4.2 中国-东盟能源贸易合作的法律制度 |
4.2.1 中国-东盟能源贸易合作的主要法律依据 |
4.2.2 中国-东盟能源贸易合作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
4.3 能源产品的进出口限制 |
4.3.1 进口限制约束存在问题 |
4.3.2 出口限制缺乏有效规制 |
4.3.3 近期中国在WTO的涉讼案件及其启示 |
4.4 国有能源企业的垄断专营 |
4.4.1 国有能源企业对国际能源贸易的影响 |
4.4.2 WTO对国营贸易企业的规制 |
4.4.3 中国-东盟能源贸易合作中的国营贸易问题 |
4.5 能源服务的市场准入限制 |
4.5.1 能源服务并未单列 |
4.5.2 贸易壁垒名正言顺 |
4.5.3 例外条款提供便利 |
本章小结 |
5 中国-东盟能源投资合作的法律制度与存在的问题 |
5.1 中国-东盟能源投资合作概述 |
5.1.1 中国-东盟能源投资合作的历史及现状分析 |
5.1.2 中国-东盟能源投资合作的发展趋势预测 |
5.2 中国-东盟能源投资合作的法律制度 |
5.2.1 中国-东盟能源投资合作的主要法律依据 |
5.2.2 中国-东盟能源投资合作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
5.3 能源投资准入的限制 |
5.3.1 能源投资准入 |
5.3.2 相关条约对东道国投资准入管制权的约束 |
5.3.3 中国及东盟各国对能源投资准入的限制 |
5.4 能源投资的待遇与保护 |
5.4.1 能源投资待遇 |
5.4.2 能源投资保护 |
5.4.3 相关条约对能源投资待遇和能源投资保护的规定 |
5.4.4 部分东盟成员国近期采取的措施对中国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6 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的前景展望 |
6.1 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的有利因素 |
6.1.1 优势互补的资源配置 |
6.1.2 现实存在的相互需求 |
6.1.3 日益紧密的合作关系 |
6.2 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的不利因素 |
6.2.1 中国威胁论的影响 |
6.2.2 发达国家的介入 |
6.2.3 南海问题的国际化 |
6.3 完善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法律制度的建议 |
6.3.1 能源货物贸易合作方面 |
6.3.2 能源服务贸易合作方面 |
6.3.3 能源投资合作方面 |
本章小结 |
7 结论 |
7.1 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是保障中国能源安全的重要途径 |
7.2 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具有现实的基础和广阔的前景 |
7.3 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存在可利用的法律机制 |
7.4 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有具体的法律制度予以保障 |
7.4.1 中国-东盟能源贸易合作的法律制度 |
7.4.2 中国-东盟能源投资合作的法律制度 |
7.5 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的法律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
附录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8)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根本途径和基本条件(论文提纲范文)
一、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基本思路和根本途径 |
1.回流与返乡创业 |
2.改善农民工待遇和生存状况 |
3.促进农民工市民化 |
二、农民工市民化面临的主要障碍 |
1.制度障碍 |
2.资金障碍 |
3.观念障碍 |
4.素质障碍 |
三、实现农民工市民化的基本条件 |
(9)政府主导的乡村社区发展 ——以发达省份欠发达地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问题:市场、国家与乡村社区发展 |
1.2 乡村社区的命运:国内外乡村社区发展研究 |
1.2.1 国内研究 |
1.2.2 国外研究 |
1.3 本文研究路径 |
1.3.1 理论假设 |
1.3.2 研究对象的选择及意义 |
1.3.3 研究方法与预期的研究推进 |
1.4 主要内容及研究框架 |
2 社区与社区发展 |
2.1 社区:共同善的追求 |
2.1.1 社区的界定 |
2.1.2 理想类型的构建 |
2.1.3 现实社会结构中的社区生活 |
2.1.4 共同体的符号转向 |
2.1.5 共同体的虚拟性 |
2.1.6 共同的善:期待与困惑 |
2.2 社区发展:创造与改善聚居共同体生活 |
2.2.1 社会衰败及出路 |
2.2.2 社区发展的提出与意义 |
2.2.3 社会物质成就的提高 |
2.2.4 经济支持:减贫与提高就业 |
2.2.5 服务供给:从国家到社会的责任转移 |
2.2.6 认同与归属:小型聚居共同体 |
2.2.7 政府主导的乡村社区发展 |
3 激励与侵蚀:市场的双重作用 |
3.1 市场化进程中的乡村社区 |
3.1.1 改革调整时期 |
3.1.2 稳定发展时期 |
3.1.3 规划提高时期 |
3.2 农民收入与生活水平变化 |
3.2.1 农民收入绝对增长 |
3.2.2 农民生活水平总体提高 |
3.2.3 农民收入相对下降 |
3.3 乡村发展困境 |
3.3.1 乡村贫困 |
3.3.2 后续减贫乏力 |
3.3.3 内在动力不足 |
4 经济支持:政府推动的乡村经济发展 |
4.1 以农业促发展 |
4.1.1 农业发展定位 |
4.1.2 农业发展规划 |
4.1.3 政府主导的农业产业化 |
4.2 乡村非农产业的发展 |
4.2.1 来料加工:乡村新型工业化 |
4.2.2 "农家乐":乡村性的商品化 |
4.3 政府对乡村经济发展的积极干预 |
4.3.1 乡村农业经济的发展 |
4.3.2 非农产业对农民就业的支持 |
5 服务供给:政府对乡村发展的支持与保护 |
5.1 扶持乡村经济 |
5.1.1 农业科技投入 |
5.1.2 农业政策性保险 |
5.1.3 保障性农业服务 |
5.1.4 林权抵押贷款 |
5.1.5 村级资金互助组织 |
5.1.6 政府帮扶 |
5.2 支持与保护农民 |
5.2.1 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就业能力 |
5.2.2 对农民的社会保护 |
5.3 村庄整治:乡村生产、生活环境的改善 |
5.3.1 村庄环境整治 |
5.3.2 危旧房改造 |
5.3.3 村庄垃圾集中处理 |
5.4 政府对乡村的支持与保护 |
5.4.1 政府的支持与保护 |
5.4.2 政府主导的乡村改造 |
6 计算与索取:乡村整理中的地方政府 |
6.1 异地转移 |
6.1.1 衰落中的小型村落 |
6.1.2 不同的立场:先富后移还是先移后富? |
6.1.3 中心村建设:欠发达地区新型城镇化 |
6.2 旧村改造 |
6.2.1 农民建房规划与实施 |
6.2.2 不对称交换:宅基地换养老 |
6.2.3 拉动内需:村庄改造的又一动力 |
6.3 政府对乡村社区发展的矛盾与犹豫 |
6.3.1 资金配套:村庄的无奈 |
6.3.2 基本公共服务的整体不足 |
6.3.3 制度设置:农民宅基地流转的困境 |
6.4 政府的理性计算与资源索取 |
6.4.1 政府的成本计算 |
6.4.2 政府对土地资源的索取 |
7 矛盾与困境:乡村小型聚居共同体的命运 |
7.1 市场规则的兴起:经济共同体的变迁 |
7.1.1 互助合作:社区成员新型经济关系 |
7.1.2 土地:市场规则下生产资料的流转 |
7.1.3 经济共同体的衰退与复兴 |
7.2 矛盾与困境:乡村小型聚居共同体 |
7.2.1 市场与国家的双重挤压:乡村公共资源的流失 |
7.2.2 遗产与变迁:传统乡村聚居共同体的兴衰 |
7.2.3 社区成员认同与归属感的变迁 |
8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10)中国农村居民利益关系和谐初论(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与问题的提出 |
1.1.1 客观上:农民利益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
1.1.2 主观上:对农民利益问题的关注和现实感受 |
1.2 选题意义 |
1.3 研究视角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视角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5 论文的可能创新之处与不足 |
1.5.1 可能的创新之处 |
1.5.2 不足之处 |
第2章 相关理论回顾与简要述评 |
2.1 基本范畴及研究范围的界定 |
2.1.1 农村居民 |
2.1.2 利益 |
2.1.3 利益关系 |
2.1.4 农村居民利益关系 |
2.2 马克思主义的农民利益理论 |
2.2.1 马克思、恩格斯的农民利益理论 |
2.2.2 列宁的农民利益理论 |
2.2.3 毛泽东的农民利益理论 |
2.2.4 邓小平的农民利益理论 |
2.2.5 江泽民的农民利益理论 |
2.2.6 胡锦涛的农民利益理论 |
2.3 西方学者关于利益协调理论的思想概述 |
2.3.1 爱尔维修社会推动力的利益协调论 |
2.3.2 斯密和李嘉图的个人利益自动协调论 |
2.3.3 休谟与道德紧密联系的利益协调论 |
2.3.4 萨伊"三位一体"的利益调和论 |
2.3.5 奥塔·锡克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利益协调论 |
2.4 中国传统义利观溯源及其当代新发展 |
2.4.1 古代义利之辨 |
2.4.2 近代资产阶级的利益思想 |
2.4.3 当代国内学术界关于利益问题的研究现状 |
第3章 建国以来中国农村居民利益关系历史考证 |
3.1 计划经济时期农村居民利益关系 |
3.1.1 农村居民利益关系的主要表现 |
3.1.2 农村居民利益关系不协调的原因分析 |
3.2 经济转型时期农村居民利益关系 |
3.2.1 农村居民利益关系的主要表现 |
3.2.2 农村居民利益矛盾的原因分析 |
3.3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农村居民的利益关系 |
3.3.1 农村居民利益关系的现实表现 |
3.3.2 农村居民利益矛盾凸显的原因分析 |
第4章 建立和谐农村居民利益关系的重要性评析 |
4.1 建立和谐农村居民利益关系重要性的历史考证 |
4.1.1 太平天国起义——农民利益关系失衡引发的危机 |
4.1.2 安徽凤阳小岗村改革——农民利益关系和谐推动经济发展 |
4.1.3 分析评价 |
4.2 和谐农村居民利益关系的构建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中的作用 |
4.2.1 "以人为本"的题中之义 |
4.2.2 全面发展的关键所在 |
4.2.3 协调发展的症结难点 |
4.2.4 可持续发展的持久动力 |
4.3 和谐农村居民利益关系的构建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地位 |
4.3.1 人与人和谐关系的重要方面 |
4.3.2 人与社会和谐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
4.3.3 建设和谐农村稳固和谐社会基础的重要条件 |
第5章 中国农村居民利益关系的实证探究 |
5.1 利用洛伦茨曲线原理考量农村居民内部收入差距 |
5.1.1 洛伦茨曲线和基尼系数 |
5.1.2 数据选取与方法选择 |
5.1.3 农村居民收入差距洛伦茨曲线分析 |
5.2 利用泰尔指数原理考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 |
5.2.1 泰尔指数 |
5.2.2 数据选取与方法选择 |
5.2.3 城乡居民之间收入差距的泰尔指数分析 |
5.3 中国农地制度变迁过程中的农民利益关系博弈论解析 |
5.3.1 博弈论基本理论 |
5.3.2 构造博弈模型分析农地制度变迁中的农民利益关系 |
5.3.3 结论 |
第6章 建立和谐中国农村居民利益关系的对策选择 |
6.1 增加农村居民收入,提高现实收益 |
6.1.1 加大农业支持和补贴力度,切实减轻农村居民负担 |
6.1.2 因地制宜地改变生产、销售方式,转变经营方式 |
6.1.3 加快农村城镇化进程,促进剩余劳动力转移 |
6.1.4 打破户籍制度藩篱,消除二元经济结构 |
6.2 完善农地制度安排,切实维护农村居民利益 |
6.2.1 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 |
6.2.2 完善土地征用法律法规,保障失地农民权益 |
6.2.3 根据农民实际需求,不断丰富补偿方式 |
6.2.4 尝试建立健全专门针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 |
6.3 建立健全农村居民社会保障制度 |
6.3.1 完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体系 |
6.3.2 建设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
6.3.3 依法保障农村教育投入,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 |
6.3.4 加快农村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农村公共品供给 |
6.4 拓宽农村居民利益表达渠道,建立合理的利益关系协调机制 |
6.4.1 农民利益表达的历史与现状 |
6.4.2 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完善农民的利益保护与表达机制 |
6.4.3 探索建立具有实效性的利益协调和分配机制 |
6.4.4 强化农村居民利益维护的法律保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相关获奖情况 |
后记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四、农民国民待遇三题(论文参考文献)
- [1]20世纪90年代以来城市小说的日常生活叙事研究 ——基于城乡关系的视角[D]. 龚玲芬. 江西师范大学, 2021
- [2]工厂依附型市民化研究 ——以近代天津女工为中心[D]. 司文晶. 南开大学, 2019(08)
- [3]中国对印度基础设施投资法律保障问题研究[D]. 张沛瑶.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4]城市待遇与留城意愿及创业行为——基于杭州市的实证考察[J]. 朱文晶. 公共管理学报, 2017(02)
- [5]户籍制度改革与国民待遇制度重建[J]. 接栋正. 浙江社会科学, 2015(12)
- [6]我国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碎片化 ——基于国家制度视角的研究[D]. 孟荣芳. 南京大学, 2014(07)
- [7]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法律问题研究[D]. 谭民. 武汉大学, 2013(01)
- [8]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根本途径和基本条件[J]. 黄锟. 经济体制改革, 2011(05)
- [9]政府主导的乡村社区发展 ——以发达省份欠发达地区为例[D]. 彭兵. 浙江大学, 2010(02)
- [10]中国农村居民利益关系和谐初论[D]. 李佳. 吉林大学, 20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