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中法院调查取证权刍议(论文文献综述)
赵子寒[1](2021)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研究》文中提出
王浩[2](2021)在《反思与建构:我国刑事诉讼律师调查令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在我国刑事诉讼越来越注重控辩平衡的大环境下,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义务日益加重。而目前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方式仅有自行调查和申请调查两种,而且运行中也存在着问题,影响当事人得到公正审判。对律师调查令制度的新型探索可以丰富辩护律师的调查手段,能够更有力保护当事人,防止冤假错案发生,同时可减轻司法实践中的"调查难"。可以从通过立法明确调查令性质、申请主体和条件、责任规制和完善证人出庭制度等方面来构建律师调查令制度。
王淑雅[3](2021)在《行政公益诉讼证据规则问题研究》文中提出伴随着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改革的行进,司法实践遇到了一系列关于证据规则的问题。受“重实体,轻程序”思想影响,虽然我国在行政公益诉讼证据规则理论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但远未达到司法实践复杂性所要求的程度。而且,对行政公益诉讼证据规则的独特性更缺少相关理论研究。为了稳步完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仍需要对其中的证据规则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给出合理方案。行政公益诉讼本质上仍属于行政诉讼法所调整的范围。本文对于行政公益诉讼证据规则的探索是建立在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基础上的特殊性探索。本文共分为六章,在对行政公益诉讼的价值追求、诉权理论、检察机关的“国家性”诉讼地位等问题进行探讨的基础上,对行政公益诉讼证据规则进行取证、举证、质证与认证分环节研究。在研究中注重各环节的差异性特征,对于不同环节中的立法与司法实践进行梳理,并对诉前与诉讼程序中各环节的问题与各主体的不同地位特征进行分别讨论:在取证环节加强检察机关证据调取权力;举证中维持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外,对各方的举证行为进行规范;在质证与认证环节中强调审判方的中立性地位,同时尊重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一方的监督性地位。以期通过对于行政公益诉讼证据规则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总结与分析,来理顺行政公益诉讼中各方关系并更好发挥行政公益诉讼的价值作用。
何毅[4](2021)在《正当防卫证明责任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正当防卫的证明责任分配给谁、具体承担到何种程度,我国在证明责任理论上未形成一致观点,立法上存在空白,致使司法实践缺乏一个明确的规则和标准,最终造成正当防卫案件证明责任由法官随意分配的局面,既不利于正当防卫制度应然价值的实现,也不利于在司法裁判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文以犯罪论体系为切入点,探究犯罪论体系是否对证明责任的分配产生影响及该影响在不同制度下能到何种程度,然后将可行性作为标准,对完善目前我国正当防卫的证明责任规则提出建议。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介绍选题背景及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和主要研究方法及创新点。第二部分通过对三个案例的分析,归纳出正当防卫证明责任分配混乱,是因为在此问题上留有立法空白,而立法上的空白又是因为刑事证明责任学说上存在诸多模糊与分歧,进而发现刑事证明责任由谁承担同犯罪论体系密切相关。第三部分以犯罪论体系为切入点,探讨了不同犯罪论体系对正当防卫证明责任分配机理的影响,同时考虑整个司法体制对被告人及辩护人调查取证权的情况,提出“犯罪论体系内部的推定机能对正当防卫证明责任的分配存在着基础性的影响,但在目前我国被告人及辩护人没有能力对正当防卫承担证明责任的背景下,不宜直接将犯罪论体系内部的推定机能与正当防卫证明责任的分配挂钩,将正当防卫证明责任交给控方更合适”的观点。第四部分对完善我国正当防卫证明责任规则提出解决办法和立法建议。一是强调检察官的客观义务。二是明确被告人及辩护律师提出正当防卫的性质为权利,而非责任。三是强化辩护律师向法庭申请调查取证的权利,让法庭对辩护律师申请调取可能涉及被告人无罪、罪轻证据的准许从例外变为常态。四是明确法官的澄清义务,法官对公诉人指证被告人构成犯罪存在的疑点,应主动履职查清,从而更好地查清事实、进行裁判。五是在刑事政策上明确对正当防卫行为的支持态度,让司法机关在办理可能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件时,敢于贯彻疑罪从无的原则。
王嘉铭[5](2020)在《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文中认为“刑事诉讼发展的历史就是辩护权扩张的历史”,无论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依据宪法而享有的辩护权利,还是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而享有的延伸性辩护权利,都是追求基于与刑事指控方公权力的对抗而获得兼顾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审判结果。对辩护律师权利的关注和研究离不开对辩护律师制度的追本溯源,从国际世界的横向维度看,英美法系对抗制诉讼模式下对辩护权的赋予和保障有着极为深远的历史,日本刑事诉讼制度下的辩护制度,也自“辩护官”制度的确立并历经21世纪伊始的司法制度改革之后而确立了相对体系完备的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制度。而就我国辩护律师权利的纵向发展历史来看,自1979年第一部刑事诉讼法确立之后,辩护权便进入了飞速发展的阶段。随着经历了1996年和2012年再至2018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对法治理念的增强和对司法改革目标的追求,辩护权尤其是律师辩护权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和研究,追求律师辩护权在控辩平等下的实质对抗也呼声愈高。对我国辩护律师权利的研究,从立足现实的角度来看,需要在司法改革的大环境下予以剖析。尤其是,我国构建了监察制度之后,被调查人所面临的在监察程序中辩护权缺失的问题,由此相应的辩护律师权利也无从行使的问题,只能在案件移交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时才能获知案情,这给辩护律师权利带来了现实的困境。再者,认罪认罚制度确立之后,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程序中充当的角色是否同于英美法系辩诉交易中的辩方律师,承担着从被告人实体利益的角度出发与控诉方据理力争的诉讼职能,也是学界所热议的问题。在我国认罪认罚制度的实践运行中,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罪认罚程序中提供着包括会见、阅卷、以及与公诉机关沟通等在内的法律服务,但并不具备辩护人身份,其如何与审判阶段介入诉讼程序的辩护律师进行有效的权属衔接,以及确保不因贯穿诉审程序的参加主体不同而对被告人实体利益造成不利影响,也是应当研究的现实问题。为了从更现实的角度上考察辩护律师权利在实践中应当如何完善,本文收集并分析了实践中的运行数据,就侦查阶段而言,通过统计问卷回收的情况,发现律师会见难的问题仍然凸显,在个别案件中出现了新的拒绝会见的事由,同时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仍然呈现辩护律师如履薄冰的状态,同时也面临着被调查取证人不配合的现实问题,从权利的行使和被行使对象的双重障碍制约着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真正的权尽其用。为此,构建侦查阶段的阅卷权和侦查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就显的尤为必要,这对于侦查效率和保障人权的同时兼顾与平衡不失为一种可行之策。就审查起诉阶段而言,辩护律师阅卷权无法得到充分行使,以及调查取证权仍然是多数辩护律师“不敢”涉足的权域,发表意见权虚置化并流于形式等等,也是通过实证调研而反映出的现实问题。因此,有必要构建我国现实刑事诉讼国情下的证据开示制度,使审前阶段辩方律师能够具体与控方进行平等对抗的实质性基础。同时,对调查取证权的重构上,应当消除刑法306条在辩护律师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并着手从调查取证的对象、通过调查取证获取证据的途径以及对调查取证权的救济等若干方面对审查起诉阶段的调查取证权予以重构。在刑事诉讼程序的审判阶段,通过调研问卷回收所反映出的问题,仍然是一直被学界称之为“新三难”的“排除非法证据难”“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难”以及“辩护意见被采纳难”,新三难的难题集中于审判阶段,这也意味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最后一个阶段,辩护律师权利的行使仍然困难重重,辩方与控方达到平等条件下的双方对抗也仍然存在根本性障碍。因此,在审判阶段着力于完善在充分保证直接言词原则、实质性举证质证等程序下实现庭审实质化,同时发挥并深化程序性辩护的刑事辩护方法,确保有效辩护的真正实现,才是辩护律师权利的题中之义。
王一[6](2020)在《辩护律师调查取证问题研究》文中认为调查取证是辩护律师能够顺利开展有效辩护的重要保障。随着新时代的到来,我国法治社会建设水平得到不断推进,刑事诉讼法对于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规定也经历一个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渐完善的发展历程。本文立足于当前诉讼司法实践,以当前诉讼司法实践当中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存在的问题与障碍为切入点,进而深入探讨问题产生的原因,再通过运用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以期找到能够解决该问题的治本之策,从而使我国的刑事司法追诉活动能够得到有序展开。第一部分主要通过对立法历史的追溯来探讨当前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立法与司法现状。通过对历次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历程进行梳理来发现调查取证权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立法历史中的规定变迁与进步。第二部分立足于对律师取证权现状的深入研讨,进而从中发现当前我国辩护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所面临的突出阻碍与核心难题。第三部分侧重于对律师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存在障碍的原因进行细致探究,以期弄清问题障碍产生的具体根源所在。第四部分旨在综合利用学界先进的比较法学研究方法,对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等法治水平先进国家的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规定进行分析,并从中“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寻找符合我国国情、值得我国借鉴的有利对策。第五部分总结全文,在探究各家立法之长的前提下,系统的提出解决当今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行使障碍的对策。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积极行使调查取证权是发现案件真实及维护司法秩序的有利手段,本文寄希望于通过对该问题的深入探讨,进而为我国辩护律师更好的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建言献策。
何江[7](2019)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论》文中认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相继入法,辅之以传统的环境刑事公诉和新兴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使环境公益的司法保护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国方案。由于同一环境侵害行为往往具备多重违法属性,而环境规制路径之间亦存在功能交叉或重叠,由此导致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着艰巨的程序协调难题。具体表现在:其一,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协调好环境行政规制与环境司法规制的关系;其二,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协调好各环境公益司法保护手段之间的关系;其三,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协调好与传统的环境私益诉讼之间的关系。既有的环境公益诉讼研究多及于特定类型诉讼程序的构建与完善,而未顾及环境公益司法保护之整体性构造,亟待从“整体主义环境哲学”的角度探讨环境公益诉讼与关联诉讼的协同配合机制。由于对“环境公益”这一基石性概念的研究阙如,直接造成环境公益诉讼受案范围不清、模式选择混乱等现实难题。在解释论视角下,环境公益应当作“环境实体公益”和“环境制度公益”的二元界分,前者旨在恢复实体层面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并构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核心诉求;后者旨在救济因侵害行为而对环境秩序造成的冲击,并构成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基石诉求。加之环境刑事公诉在形式上和实质上均满足公益诉讼的基本构成要件,所以亦可纳入广义的公益诉讼范畴。鉴此,本文将环境刑事公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间的程序协调问题概括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内部程序整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实际上赋予了行政机关一个公法性质上、私法操作上的请求权,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界定为民事性质诉讼的观点有违其公法内核,犯了“手段凌驾于目的”的归因错误,将其界定为在环境行政规制的基础上形成的以法院为中心的行政执法程序更为妥当。因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一类独立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特殊诉讼类型。加上传统的环境民事/行政私益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有别,但程序上有所勾连。所以本文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环境民事私益诉讼、环境行政私益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协调问题概括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外部程序衔接”。同类型的环境公益诉讼内部程序整合与异质型的环境公益诉讼外部程序衔接的手段主要表现为“附带审理”与“合并审理”,二者在本质上均属于“诉的合并”的范畴,因此“诉的合并”理论就构成环境公益诉讼内部程序整合与外部程序衔接的基础理论。本文以“3.0版本”的“相对的诉讼标的理论”为基础,构造出一种广义的诉的合并理论,认为应当通过赋予法院以诉的合并自由裁量权保障诉的合并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中的应用,并通过对举证规则、管辖规则和既判力规则等的改造,使环境公益诉讼与关联诉讼的程序协调能够在契合诉讼法理的前提下实现对环境法益的整全性保障。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构造出一种“法院——责任人”的直接规制路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则构造出一种“法院——政府——责任人”的间接规制路径,二者在维护环境公益这一核心取向上是殊途同归的,由此引发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竞合。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协调可以通过设计不同情形下的诉讼模式选择方案、完善环境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来具体展开。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协调面临着与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功能重叠、过罪化倾向和检察机关“双重代位”引发的主体不适格质疑,可以通过构建以“先民后刑”模式为原则,以“刑民分离”模式为补充的审理策略,并同时通过附带诉讼时的公告豁免、管辖级别冲突时的“就低”策略等手段来应对程序整合面临的问题。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的程序协调面临着“紧密式衔接”和“松散式衔接”两条路径,鉴于前者在我国目前的制度语境下面临着较大的“转轨成本”,“松散式衔接”模式则具有成本低廉而成效显着的优势,因此选择“松散式衔接”模式破解“双轨制环境诉讼”附带的弊端更具可行性。具体而言,可以通过争点分隔和中间裁判的方式实现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程序衔接的效率提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程序衔接也面临两条路径,即基于解释论的视角通过受案范围、诉前程序、起诉顺位、诉讼请求和证据融通等方面的制度改造实现程序衔接,以及基于建构论的视角赋予行政机关以责令修复、赔偿生态环境损害的行政权力,以契合行政和司法相协同的“环境共治”理念。
朱刚[8](2019)在《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民事公益诉讼是因应现代工业文明快速发展和社会制度急剧变革所引发的侵害多数人利益的新型纠纷日渐增多而产生的新的诉讼类型。中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引入始于清末,现行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于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得以确立,初创时期的民事公益诉讼仍然面临观念、体制、制度和现实环境诸多困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两造失衡、系争利益集合化与扩散化等特征,法院职权干预主义、职权探知主义和职权进行主义等职权主义色彩浓厚。在程序规则方面,民事公益诉讼的受理规则、证明规则、裁判规则等均与传统民事诉讼有着较大差异,我国现行民事公益诉讼尚未形成独立完备的制度体系,需要进行系统的完善。全文共五章,主体内容约22万字,从中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生发背景展开,落脚于中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困境与完善。引言部分对研究缘由与价值、研究方法、研究综述及创新之处等作了交代。第一章为中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生成与展开。中国民事公益诉讼的产生具有经济社会发展、国家治理与发展理念变革、民众意识觉醒、理论发展与制度借鉴等背景。公益诉讼于清末引入我国,新中国成立初期即有探索,现行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于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得以确立,其规范体系包括程序基本法、实体单行法和司法解释性文件。中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统分结合的立法体系具有高度的包容性、开放性和前瞻性,并凸显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职能作用。对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认知需要把握公益诉讼的内涵、特征、诉讼构造、诉讼类型等。第二章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受理规则。作为民事公益诉讼受理审查的核心内容之一,对公共利益的判断是其基本前提和难点,包括集合性公益和纯粹性公益。我国现行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包括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英烈权益保护。当事人适格与诉的利益理论密切相关,其理论发展促进了公益诉讼当事人适格的扩张,起诉主体包括个人、团体、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诉讼请求与侵权责任方式和裁判方式关系密切,可分为预防性请求、恢复性请求、赔偿性请求、抚慰性请求以及费用请求等,其中赔偿性请求是研究重点。此外,公益诉讼受理规则中的重复起诉问题、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牵连问题需要具体把握。民事公益诉讼受理中存在一系列独特的规则,包括诉前程序制度、公告与告知制度、参加诉讼制度、支持起诉制度、禁止反诉制度等。第三章为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规则。民事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具有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的诸多特点,原告对公共利益可能或正在遭受侵害的事实和具有基本因果关系负担初步证明责任,被告对免除或减轻责任的事实、不存在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目前我国司法解释确立了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但在《民事诉讼法》中仍旧存在一些受客观真实说影响的条款,而对民事公益诉讼证明标准,我国立法并未进行专门规定。证据的调查收集是民事公益诉讼的一大难点,为此,除了在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明标准方面对原告予以照顾外,设定民事公益诉讼证据收集的特殊制度也是保障程序义务实质均衡的重要方面,包括证据调查令制度、文书提出命令制度、行政机关参与证据收集制度、“法庭之友”制度、法院依职权取证制度、证据保全制度等。第四章为民事公益诉讼的裁判规则。与普通民事诉讼相比,民事公益诉讼对撤诉、和解与调解、自认等处分权的行使存在限制。公益诉讼原告仅对诉讼结果享有名义上的利益,而诉讼利益的真正归属应当回归到社会公众,因而诉讼利益的实现、分配、管理、使用等方面必须立足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效保护。现有的民事诉讼成本制度是适应以保护私权为目的私益诉讼而确立的,其制度体系与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殊要求存在冲突,构建单独的公益诉讼成本制度是我国公益诉讼良性发展的必然要求。民事公益诉讼裁判效力的特殊规则集中体现在既判力扩张、预决效、执行力诸方面。第五章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困境与完善。初创时期的民事公益诉讼面临观念、体制、制度和现实等诸方面的困境,包括公益保护的社会意识和力量的培育和发动不足、公共政策形成和权利生成功能孱弱、尚未形成独立完备的公益诉讼制度体系、法定案件范围有限、起诉主体范围过窄且不明确、证明规则有待完善、诉讼成本畸高、诉讼利益归属失范、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存在诸多基础性障碍等。完善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本文研究的最终目的,应当从多个方面进行体系化完善,包括制定独立的公益诉讼法、适时扩大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放宽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资格、完善民事公益诉讼的管辖制度、创设和运用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与裁判方式、构建民事公益诉讼证明标准、完善诉讼利益归属制度、构建单独的民事公益诉讼成本制度体系、构建民事公益诉讼激励机制、完善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等。
赵双飞[9](2019)在《我国刑事诉讼第三方调查取证模式构建》文中提出刑辩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辩护权的基本权利,是积极行使辩护权的体现,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需要。虽然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对刑辩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有规定,但因其规定的不全面加之深受我国刑事诉讼构造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行使。该问题学术上已经有很多学者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案,就相关司法困境提出较为完善的建议,但很多从控辩平等的角度出发完善刑辩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这和我国的诉讼结构模式是有一定冲突的。基于此本文提出构建一个中立的第三方调查取证机构来协助刑辩律师完成调查取证。首先,对我国刑事诉讼第三方调查取证模式进行定义;其次,着重从我国的刑事诉讼构造出发提出构建刑事诉讼第三方调查取证模式的依据及可行性分析;再次,提出构建刑事诉讼第三方调查取证模式立法构建路径;最后,提出刑事诉讼第三方调查取证模式的司法适用。从以上四个方面分析构建的这个模式,一方面借助国家公权力机关的力量,解决了以往长期存在的刑辩律师调查取证地位不平等原因,另一方面在提高公信力的同时降低了刑辩律师调查取证的风险。这样能更好的解决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的刑辩律师的调查取证难问题。
刘聪[10](2019)在《审判中心主义视野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研究》文中提出审判中心主义在我国出现之后,司法实践开始着力强调庭审的重要性,而庭审的中心环节则是举证质证,因此充分保障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至关重要。本文中以“广义说”的学说来界定了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也即调查取证权是贯穿于“侦诉审”三个环节全过程的一项权利。由于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来源于被委托人的授权,因此该项权利属于一种被委托人司法权益的延伸,属于一项“派生性权利”。同时也是由于这层委托关系以及辩护律师的忠诚义务等方面原因,行使调查取证权也可以看做是辩护律师必须履行的义务,从这一层面上来进行拓展,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称得上是一项具有“双重属性”的权利。我国的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在传统侦查中心主义的长期渗透下,其运行存在着很多困境。例如文本中规定晦暗不明,导致辩护律师实践中常常于法无据、证人及被追诉人近亲属畏惧于打击报复或是财产的损失而不配合取证、部分司法机关为达到其最终的追究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结果,而刁难辩护律师,使其成功申请司法机关代为取证的可能性甚小以及传统观念的牵制等等。这一系列问题在当前审判中心主义的背景要求之下需要作出相应的调整与改变。审判中心主义视野下完善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所能达到的理想状态无非也是从控辩审三个角度出发。要求该权利可以做到强化对控方权利的制衡、可以做到提高辩护律师调取的证据之证明效力以及可以做到实现辩护律师的有效辩护。但是现实与理想之间必然存在着差异,为了使理想照进现实,我们可以采取一系列完善措施对该权利加以完善,例如明确文本规定、引入“调查令制度”等方式,具体规范调查取证权以及在思想观念上加强对社会公众及相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审判中心主义方面的宣传。
二、刑事诉讼中法院调查取证权刍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刑事诉讼中法院调查取证权刍议(论文提纲范文)
(2)反思与建构:我国刑事诉讼律师调查令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 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问题及成因 |
1.1自行调查模式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
1.2 申请调查模式之不足及其成因 |
1.3 《六部委规定》对于辩护律师调查权的限制 |
2 律师调查令补充律师调查取证权可行性分析 |
2.1 调查令具有相对成熟的法律环境 |
2.2 调查令可以缓解“调查难”问题 |
2.3 律师调查令可以预防冤假错案 |
2.4 调查令可以保障法院审判的公正性 |
3 刑事诉讼中律师调查令制度的构建 |
3.1 明确律师调查令的性质 |
3.2 明确律师调查令申请的条件 |
3.3 明确规定证据种类和对象 |
3.4 规定惩罚措施与救济途径 |
3.5 对证人出庭制度进行完善 |
4 结语 |
(3)行政公益诉讼证据规则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问题引入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行政公益诉讼及其证据规则基础性问题 |
2.1 行政公益诉讼的特殊性问题 |
2.1.1 行政公益诉讼的特殊性 |
2.1.2 检察机关的地位问题 |
2.2 证据规则 |
2.2.1 诉讼模式 |
2.2.2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
2.2.3 行政公益诉讼证据规则的文本梳理 |
第三章 行政公益诉讼的取证规则 |
3.1 行政公益诉讼中证据调取面临的问题 |
3.1.1 立法环节的问题 |
3.1.2 实践环节的问题 |
3.2 检察机关应享有相应取证权力 |
3.2.1 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权力属性 |
3.2.2 诉前阶段全面取证的重要性 |
3.2.3 庭审阶段全面取证的重要性 |
3.3 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的制度设计 |
3.3.1 检察机关应享有诉讼全阶段取证权 |
3.3.2 强制性措施保障 |
第四章 行政公益诉讼的举证规则 |
4.1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 |
4.2 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的实践 |
4.2.1 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的立法实践 |
4.2.2 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的司法实践 |
4.3 举证责任分配设置的考虑因素 |
4.3.1 公共利益 |
4.3.2 检察机关的举证能力 |
4.3.3 举证事实范围 |
4.4 举证责任设置 |
4.4.1 诉前阶段的举证 |
4.4.2 诉讼程序的举证责任 |
第五章 行政公益诉讼的质证与认证规则 |
5.1 质证规则 |
5.1.1 质证主体角色定位 |
5.1.2 质证程序中的问题 |
5.2 认证规则 |
5.2.1 行政公益诉讼认证程序实践 |
5.2.2 认证程序的注意问题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6.1 主要结论 |
6.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4)正当防卫证明责任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主要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1.3.1 主要研究方法 |
1.3.2 创新点 |
2 我国正当防卫证明责任的解构 |
2.1 正当防卫的证明责任由法官自由分配 |
2.1.1 田仁信案 |
2.1.2 夏俊峰案 |
2.1.3 于欢案 |
2.2 正当防卫证明责任存在立法空白 |
2.2.1 刑法 |
2.2.2 刑事诉讼法 |
2.2.3 司法文件 |
2.2.4 地方规范性文件 |
2.3 正当防卫证明责任理论研究的缺陷 |
2.3.1 刑法学者对正当防卫证明责任不够深入 |
2.3.2 未能将国外证明责任理论同我国司法制度有效衔接 |
2.3.3 理论界对正当防卫证明责任由谁承担尚存争议 |
3 犯罪论体系对正当防卫证明责任的影响 |
3.1 四要件犯罪论体系中正当防卫证明责任的分配 |
3.1.1 四要件犯罪论体系论证犯罪成立的逻辑结构 |
3.1.2 四要件犯罪论体系对正当防卫证明责任的影响 |
3.2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正当防卫证明责任的分配 |
3.2.1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论证犯罪成立的逻辑结构 |
3.2.2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对正当防卫证明责任的影响 |
3.3 双层结构犯罪论体系中正当防卫证明责任的分配 |
3.3.1 双层结构犯罪论体系论证犯罪成立的逻辑结构 |
3.3.2 双层结构犯罪论体系对正当防卫证明责任的影响 |
4 我国正当防卫证明责任规则的建构 |
4.1 控方承担正当防卫的证明责任 |
4.1.1 控方承担正当防卫证明责任的可行性 |
4.1.2 具体规则 |
4.2 被告人对正当防卫享有提出权利 |
4.2.1 被告人提出正当防卫是一种权利 |
4.2.2 具体规则 |
4.3 强化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
4.3.1 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必要性 |
4.3.2 具体措施 |
4.4 强调法官的澄清义务 |
4.4.1 法官澄清义务的可行性 |
4.4.2 具体规则 |
4.5 刑事政策上明晰对正当防卫的态度 |
4.5.1 对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 |
4.5.2 对于审判机关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5)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基本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上篇:律师辩护权理论研究 |
第一章 律师辩护权要义研究 |
第一节 辩护权与辩护制度 |
一、辩护制度的价值及缘起分析 |
二、辩护权的类型与来源 |
第二节 律师的诉讼权利与律师辩护权 |
一、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内涵及来源 |
二、律师辩护权的成分分析 |
三、被追诉人辩护权与律师辩护权 |
第二章 辩护律师制度 |
第一节 辩护律师制度的必要性及实践意义 |
一、辩护律师存在的必要性 |
二、辩护律师存在的实践意义 |
第二节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
一、关于辩护律师诉讼主体地位的争论 |
二、刑事程序中的辩护律师应当界定为“诉讼主体” |
第三节 辩护律师与被指控方、控诉方及审判方的关系 |
一、辩护律师与被追诉人的关系 |
二、辩护律师与公诉人的关系 |
三、辩护律师与法官的关系 |
第三章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沿革 |
第一节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理论提出 |
第二节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实践发展 |
一、监察调查程序中的律师辩护权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律师辩护权 |
三、“审判中心主义”模式下的律师辩护权 |
下篇:律师辩护权的实践探析 |
第四章 侦查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会见通信权 |
二、调查取证权 |
三、提出意见权 |
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
第二节 我国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会见难”形式多元且个案形势堪忧 |
二、讯问时律师在场权立法缺失且意识淡薄 |
三、调查取证活动存在多维度障碍 |
四、阅卷权缺失破坏了程序对等 |
第五章 侦查阶段的辩护权完善与重构 |
第一节 律师帮助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获得律师帮助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保障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权的我国启示 |
第二节 会见与通信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会见与通信权的域外考察 |
二、关于侦查阶段会见通信权的我国启示——从一则真实案例说起 |
第三节 阅卷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阅卷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阅卷权的我国启示——构建侦查阶段的阅卷权 |
第四节 调查取证权 |
一、调查取证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的我国启示 |
第五节 律师在场权 |
一、律师在场权的域外考察 |
二、律师在场权的我国启示 |
第六章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会见通信权 |
二、阅卷权 |
三、调查取证权(包括向办案机关申请查证权) |
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
五、提出意见权 |
第二节 我国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会见权无法充分行使且存在现实阻碍 |
二、阅卷权受制于办案机关且范围受限 |
三、发表意见权虚置化并流于形式 |
第七章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权完善和重构 |
第一节 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域外考察 |
二、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我国启示——构建我国刑事诉讼国情下的审前“证据开示” |
第二节 调查取证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查起诉阶段调查取证权的域外之鉴 |
二、审查起诉阶段调查取证权的我国启示 |
第八章 审判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阅卷权 |
二、调查取证权(包括向办案机关调取证据权) |
三、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
四、经被告人同意的上诉权 |
第二节 我国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审判程序尤其是庭审程序虚置化 |
二、律师拒绝辩护权的行使状况不容乐观 |
三、辩护律师缺失独立上诉权 |
四、刑法306条和刑诉法44条排除了辩护律师执业豁免 |
第九章 审判阶段的辩护权完善和重构 |
第一节 庭审实质化下律师法庭辩护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判阶段庭审中心的域外考察 |
二、“庭审中心”下辩护权的我国启示——“无效辩护”还是“辩护无效” |
第二节 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与重构 |
一、关于法律援助的域外考察 |
二、关于法律援助的我国启示——加快推动刑事辩护“全覆盖”的中国模式 |
第十章 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的相关配套性制度探析 |
第一节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深化 |
一、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域外考察 |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我国启示 |
第二节 程序性辩护的完善 |
一、程序性辩护的域外考察 |
二、程序性辩护的我国启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对我国刑事律师辩护权研究的问卷调查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术成果 |
(6)辩护律师调查取证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语 |
一、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现状探究 |
(一)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在历次《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变迁 |
(二)律师调查取证在刑事诉讼中的实践状况 |
二、辩护律师调查取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一)辩护律师调查取证面临着巨大的职业风险 |
(二)相关人员对于律师调查取证的活动不愿配合 |
(三)律师调查取证的能力弱,动力弱 |
(四)有权机关对于调查取证活动的不配合与阻挠 |
(五)辩护律师调查取证受阻后的救济举措缺失 |
三、辩护律师调查取证存在障碍的原因探讨 |
(一)我国律师的伪证责任认定与追究机制不健全 |
(二)利益冲突以及我国民间文化中传统的厌诉观念 |
(三)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对律师取证受阻后的救济举措进行规定 |
(四)关联性权利的保障有待加强 |
(五)部分律师执业能力不足,职业道德缺失 |
四、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域外借鉴 |
(一)英美法系国家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
(二)大陆法系国家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
(三)两大法系规定中值得我国借鉴的有益经验 |
五、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完善举措 |
(一)对刑法中律师伪证罪的规定进行补充修改 |
(二)打击妨害取证行为、拓宽取证受阻后救济渠道 |
(三)加强对辩护律师会见权、阅卷权的保障,完善律师在场权 |
(四)规定有关机关及个人在特定情况下的配合义务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导论 |
1.1 问题缘起 |
1.1.1 从程序竞合到模式选择 |
1.1.2 从模式选择到程序协调 |
1.2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2.1 环境公益诉讼模式选择的研究述评 |
1.2.2 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研究述评 |
1.3 研究旨趣与意义 |
1.3.1 构建环境公益诉讼与关联诉讼的协同配合机制 |
1.3.2 探讨诉的合并在公益诉讼中的适用范围与限度 |
1.4 方法与可能的创新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可能的创新 |
2 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基本概念厘定 |
2.1 环境公益的学理解释 |
2.1.1 环境公益与环境公益诉讼之关系 |
2.1.2 环境公益的内涵与外延辨析 |
2.1.3 环境制度公益与环境实体公益的界分 |
2.2 环境公益诉讼的路径选择 |
2.2.1 环境公益侵害行为的类型界分 |
2.2.2 环境公益司法保护的实践样态 |
2.2.3 小结 |
2.3 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基本框架 |
2.3.1 内部程序与外部程序的识别 |
2.3.2 内部程序整合与外部程序衔接的建构 |
2.4 小结 |
3 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理论澄清 |
3.1 何以可能:环境公益司法保护的理论证成 |
3.1.1 法院在环境规制中的角色演进 |
3.1.2 “代理彩票理论”下的法院职能新解 |
3.1.3 环境行政规制与环境司法规制比较分析 |
3.1.4 小结:环境治理的第三条道路 |
3.2 为何协调: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制度根源 |
3.2.1 制度供给:环境公益诉讼单一模式选择的弊端 |
3.2.2 制度需求:环境司法专门化中的程序协调需求 |
3.2.3 如何调适:通过程序协调释放环境司法效能 |
3.3 如何协调:诉的合并在程序协调中的应用及其限度 |
3.3.1 诉的合并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中的应用基础 |
3.3.2 诉的合并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中的应用形态 |
3.3.3 诉的合并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中的应用策略 |
4 环境公益诉讼的内部程序整合 |
4.1 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整合 |
4.1.1 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模式比较 |
4.1.2 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模式选择 |
4.1.3 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整合路径 |
4.2 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整合 |
4.2.1 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整合的现实镜像 |
4.2.2 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整合的理论证成 |
4.2.3 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整合的制度完善 |
5 环境公益诉讼的外部程序衔接 |
5.1 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的程序衔接 |
5.1.1 双轨制环境诉讼模式的现实镜像与问题梳理 |
5.1.2 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程序衔接的理论基础 |
5.1.3 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程序衔接的制度构造 |
5.2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程序衔接 |
5.2.1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辩证关系 |
5.2.2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衔接问题 |
5.2.3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衔接机制 |
6 结语: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限度及其规制 |
参考文献 |
附录 |
A 作者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
B 学位论文数据集 |
致谢 |
(8)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缘由与价值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 |
第一章 中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生成与展开 |
第一节 中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生发背景 |
一、经济发展与社会变革 |
二、国家治理与发展理念调整 |
三、权利与诉讼意识觉醒 |
四、理论繁荣与制度借鉴 |
第二节 中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演进 |
一、公益诉讼制度的引入与初创 |
二、现行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 |
第三节 中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特点 |
一、原则性与灵活性 |
二、包容性、开放性与前瞻性 |
三、阶梯性与兜底性 |
第四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认知 |
一、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 |
二、民事公益诉讼的内涵 |
三、民事公益诉讼的特征 |
四、民事公益诉讼的构造 |
五、民事公益诉讼的类型 |
第二章 民事公益诉讼的受理规则 |
第一节 公共利益的审查认定 |
一、公共利益学说概略 |
二、公共利益的类型 |
三、公共利益的特征 |
四、公共利益与相邻概念 |
第二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
一、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有限性 |
二、域外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 |
三、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 |
第三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
一、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学说 |
二、民事公益诉讼的当事人适格 |
三、民事公益诉讼之诉的利益 |
四、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 |
第四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 |
一、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的意义 |
二、民事公益诉讼的请求类型 |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 |
四、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 |
第五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重复起诉 |
一、起诉阶段的合并管辖 |
二、公告阶段的参加诉讼 |
三、裁判生效后的禁止再诉 |
四、公益与私益诉讼的并行提起 |
第六节 民事公益诉讼受理中的特别制度 |
一、“诉前程序”制度 |
二、公告与告知制度 |
三、参加诉讼制度 |
四、支持起诉制度 |
五、禁止反诉制度 |
第三章 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规则 |
第一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责任 |
一、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的特点 |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责任 |
三、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责任 |
第二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标准 |
一、民事公益诉讼证明标准的特点 |
二、域外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标准 |
三、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标准 |
第三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据收集 |
一、证据调查令制度 |
二、文书提出命令制度 |
三、行政机关取证制度 |
四、“法庭之友”制度 |
五、法院取证制度 |
六、检察机关取证制度 |
七、证据保全制度 |
第四章 民事公益诉讼的裁判规则 |
第一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处分权限制 |
一、处分权限制的法理 |
二、撤诉的限制 |
三、自认的限制 |
四、调解与和解的限制 |
第二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利益归属 |
一、诉讼利益的意涵 |
二、民事公益诉讼利益的功能 |
三、民事公益诉讼利益的归属 |
第三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成本负担 |
一、民事公益诉讼成本的意涵 |
二、民事公益诉讼成本制度的立法状况 |
三、民事公益诉讼现行成本制度的特点 |
第四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裁判效力 |
一、生效裁判既判力的扩张 |
二、生效裁判的预决效力 |
三、生效裁判的执行力 |
第五章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困境与完善 |
第一节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现实困境 |
一、社会层面:公益保护意识亟需培育 |
二、价值层面:公共政策形成功能孱弱 |
三、制度层面:缺乏独立完备的程序体系 |
第二节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
一、制定独立的公益诉讼法 |
二、完善民事公益诉讼受理规则体系 |
三、构建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规则体系 |
四、完善民事公益诉讼裁判规则体系 |
五、建立民事公益诉讼激励机制 |
六、完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9)我国刑事诉讼第三方调查取证模式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刑事诉讼第三方调查取证模式含义及特征 |
1.1 刑事诉讼第三方调查取证模式构建设想 |
1.2 刑事诉讼第三方调查取证模式内涵 |
1.3 刑事诉讼第三方调查取证模式界析 |
1.3.1 我国刑辩律师调查取证现有模式 |
1.3.2 第三方调查取证模式同原有模式的联系与区别 |
1.4 刑事诉讼第三方调查取证模式特征 |
1.4.1 独立性 |
1.4.2 直接性 |
第2章 刑事诉讼第三方调查取证模式的构建依据及可行性分析 |
2.1 刑事诉讼第三方调查取证模式构建的依据 |
2.1.1 理论依据 |
2.1.2 法律依据 |
2.1.3 现实依据 |
2.2 我国刑事诉讼第三方调查取证模式的可行性分析 |
2.2.1 我国刑事诉讼第三方调查取证模式构建具备的积极条件 |
2.2.2 我国刑事诉讼第三方调查取证模式构建存在的消极条件 |
第3章 我国刑事诉讼第三方调查取证模式立法构建路径 |
3.1 制定操作性强的立法 |
3.1.1 刑事诉讼第三方调查取证模式适用范围之立法规定 |
3.1.2 申请具备的条件之立法规定 |
3.1.3 同意申请的情形之立法规定 |
3.2 保障性立法 |
3.3 救济性立法 |
第4章 我国刑事诉讼第三方调查取证模式司法适用 |
4.1 司法实践中配套措施的构建 |
4.1.1 第三方调查取证机构的建立 |
4.1.2 监督机构加强监督 |
4.2 我国刑事诉讼第三方调查取证模式的具体运作 |
4.2.1 在侦查阶段的运用 |
4.2.2 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运用 |
4.2.3 在审判阶段的运用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10)审判中心主义视野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三、研究方法 |
(一)文本分析法 |
(二)历史研究法 |
(三)价值分析法 |
第一章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一般理论 |
一、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之界定 |
二、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之定位 |
(一)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是“权利” |
(二)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是“派生性权利” |
(三)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之双重属性 |
三、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之功能分析 |
(一)重塑控辩关系的有效途径 |
(二)实现有效辩护的理想手段 |
(三)提升审判质量的重要方法 |
第二章 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之困境探究 |
一、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之现状 |
(一)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立法现状 |
(二)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运行现状 |
二、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现状之成因 |
(一)法律规定产生限制 |
(二)当事人取证配合度低 |
(三)司法机关取证配合度低 |
(四)侦查中心主义掣肘 |
第三章 审判中心主义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之要求 |
一、审判中心主义的一般理论 |
(一)审判中心主义的提出背景 |
(二)审判中心主义的含义 |
(三)审判中心主义的意义 |
二、审判中心主义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之发展方向 |
(一)控方权利可得到制衡 |
(二)证据证明效力可得到提高 |
(三)辩护律师可实现有效辩护 |
第四章 审判中心主义下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之完善措施 |
一、修改法律文本 |
二、完善自行调查取证权 |
三、完善申请调查取证权 |
(一)明确申请取证程序 |
(二)完善证人出庭制度 |
四、转变传统观念重塑控辩关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类 |
二、期刊类 |
三、学位论文类 |
四、网络文献类 |
五、外文文献类 |
致谢 |
四、刑事诉讼中法院调查取证权刍议(论文参考文献)
- [1]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研究[D]. 赵子寒. 昆明理工大学, 2021
- [2]反思与建构:我国刑事诉讼律师调查令制度研究[J]. 王浩. 信阳农林学院学报, 2021(02)
- [3]行政公益诉讼证据规则问题研究[D]. 王淑雅. 北方工业大学, 2021(01)
- [4]正当防卫证明责任问题研究[D]. 何毅. 河北经贸大学, 2021(12)
- [5]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D]. 王嘉铭.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01)
- [6]辩护律师调查取证问题研究[D]. 王一. 天津师范大学, 2020(08)
- [7]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论[D]. 何江. 重庆大学, 2019(05)
- [8]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研究[D]. 朱刚.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1)
- [9]我国刑事诉讼第三方调查取证模式构建[D]. 赵双飞. 南昌大学, 2019(02)
- [10]审判中心主义视野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研究[D]. 刘聪. 辽宁师范大学,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