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资企业对WTO规则了解程度及需求情况的调查问卷(论文文献综述)
陆晓山[1](2020)在《会计信息在欧盟反倾销调查中的价值研究 ——以G公司参与2018欧盟反倾销调查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随着经济的持续增长,中国始终保持了对世界主要经济体出口贸易顺差。与此同时,世界主要经济体经济增速放缓,各国纷纷加大对进口产品贸易壁垒的设置,以增强对国内相关产业的保护,新贸易保护主义在全球范围内兴起。反倾销是在WTO体制下被允许采取的保护措施,中国是制造产业大国,全球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首当其冲的就是中国企业出口遭受主要经济体反倾销调查,据WTO统计,每年针对中国企业出口发起的反倾销调查,占全球调查总数的近三成。反倾销调查是对出口企业出口活动是否存在倾销行为的信息收集与论证的过程。会计信息决策有用性指出,会计信息的生成的主要目的在于利益相关方能够就会计信息进行决策判断。从反倾销的基本理论、调查程序以及调查问卷可以看出,会计信息作为具有独特的质量特征的信息,在反倾销应诉中具备明显的优势。会计信息在反倾销调查应诉过程中,无论从反倾销会计信息预警、应诉、举证和抗辩等各个环节都起到绝对的核心作用。出口企业递交信息的质量决定了反倾销应诉的结果。中国企业在反倾销应诉过程中,会计信息的利用状况并不理想。无论是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会计信息化程度,还是会计档案的管理方面都还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另外,传统会计信息的范围主要局限在企业内部信息、财务信息等,在融合外部信息、管理信息、决策信息方面也存在一定的不足。而这些外部信息、管理决策信息的欠缺使得传统会计信息在反倾销应诉决策中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本文指出,产生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不足的原因主要在会计实务中的执行力。随着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报告准则趋同,已经在制度层面为中国会计信息质量提升扫清了障碍。然而受中国企业传统的治理结构,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统一的影响,中国会计信息质量提升的主动性不强。再加上外部中介机构监督能力不强,非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无论从审计的报告格式与内容不能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的规范,严重影响国内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公信力。外部中介监督能力不足是中国会计信息质量相对滞后的又一主要因素。传统会计信息运用到反倾销应诉中的另一个障碍还在于中国的反倾销会计人才的缺失,反倾销会计人才需要综合会计、国际贸易、外语等多方面知识,才能够将传统会计信息进行加工处理,以反倾销规范的格式与要求进行呈现。而由于反倾销会计人才的缺失,致使传统会计信息在反倾销应诉中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反倾销应诉是会计信息的综合运用,更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呈现。在反倾销诉讼中企业能否主动积极应诉,能否取得预期的结果是与企业自身发展战略分不开的。本文简要介绍了G公司2018年参与欧洲电动自行车反倾销案预警、应诉、举证与抗辩具体步骤与方法,认为要提升会计信息在反倾销应诉中的作用,首先需要强化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内部会计信息基础上的内部经营决策机制。再者,在传统会计信息的基础上,增加必要的外部信息,建立反倾销会计信息的预警机制,能够从企业的经营策略、产品定价等方面一开始就对反倾销做好预防工作。第三,要提升会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加强会计从业者的反倾销应诉基本知识的培训,提升反倾销会计信息的收集、处理能力。尤其要加强对反倾销司法诉讼中有关会计信息运用的研究,用判例法的形式逐步完善倾销调查机构的程序与内容,打破反倾销调查机关自由裁量权的不合理认定。第四,出口企业要加强信息化技术的应用,无论从内部生产、运营、成本核算、会计计量,还是会计档案诸方面的信息化建设,能够提升应诉效率,节省应诉成本。最后,提升企业会计信息在反倾销应诉中的作用,还需要政府与行业部门转换服务职能,增强行业协调能力。为降低应诉企业诉讼成本,行业协会应该加强行业反倾销预警、反倾销诉讼培训,提升行业人员应对反倾销作业的整体能力,增强行业应对外贸风险的应变能力。
孙舒[2](2020)在《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法律技术脱节是指国际体系中同属特定领域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在公约框架下的法律制定技术与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法律技术脱节研究是基于对法律主体在特定法律领域的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的研究,研究方法是采取定量方法与定性方法相结合的实证研究,得出该主体与其他国际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的现象。针对特定领域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成果,可以直接转化称为该领域法律技术的调整依据。法律技术脱节作为国际法领域普遍存在的现象,长久以来没有得到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重视,缺乏系统的理论和实证研究。2017年8月以来,美国对华发起“301调查”1并根据调查结果威胁加征关税,中美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互相申诉的同时利用国内措施互相进行贸易制裁施压,中美贸易关系急转直下,贸易争端解决成为中美关系的核心议题。当前中美贸易对立关系已经形成,在大国权利政治的较量之下,法律技术是处理中美经贸关系的有力合法武器,中国应根据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发展演变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鉴于实践和理论需要,论文以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为研究切入点,以中美在世界贸易组织的39起争端解决案件为观察样本,研究中美在WTO框架下法律技术脱节的现象和原因,进而提出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调整方案。论文共分为七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主要概述了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背景、研究思路、创新点和现有研究述评。论文第二章重点解释了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和外延,法律技术脱节的概念是基于法律技术提出的。本文对传统法律技术概念进行了拓展,认为法律技术包括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法律技术脱节是指国际体系中同属特定领域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在公约框架下的法律制定技术与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这一部分的重点是论文的理论概念解析。第三章内容为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包括WTO概况、中国对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以及美国对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这一部分是后面的研究背景。第四章为法律技术脱节背景下中美世贸争端案件的统计分析。论文这一部分统计了中国诉美国的16起WTO争端案件和美国诉中国的23起WTO争端案件,并根据案件统计信息分析了案件的基本特点。第五章为WTO框架下中美实体法律规则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本章分析了中美互相提起的39起世贸案件涉及的WTO实体规则,以及通过案件分析中美在实体规则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即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在实体领域的不一致。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中美在WTO实体规则体系下存在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第六章为WTO框架下中美程序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本章重点分析案件中涉及的程序性规则,重点集中在“双反”调查的程序和DSU程序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现象和原因。论文最后一部分为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调整方案。针对前文分析的中美在实体法和程序法领域存在的法律技术脱节现象及原因,提出中国应对中美在WTO框架下法律技术脱节的方案,主要是贸易法律价值合法化、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调整路径。综上所述,本论文统计分析了中美互相在WTO争端解决机制提起的39起争端案件,并以法律技术脱节为切入点,分别分析了中美在实体和程序领域的具体法律技术脱节现象和原因。最后提出了中国应对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调整方案。论文要强调的是国际法律技术脱节存在必然性,在应对国际法律技术脱节做出具体法律技术调整的过程中必须不以国内法律技术脱节为代价,这样一国的法律技术才能在相关法律领域发挥最大的效力。
丛圣元[3](2020)在《功能视角下的中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在当今的国际竞争中,科学技术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涉外技术转让制度对技术后进国的创新能力形成十分重要。尽管在一些领域里缩小了与发达国家的技术差距,实现了跟跑甚至领跑,但从整体上看我国的科技水平同国际先进水平仍有较大差距,正因如此,我国提出了建设创新型国家这一长期目标。涉外技术转让制度具备保障跨国技术转让活动顺利进行,提升本国技术及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功能,但我国的涉外技术转让制度近年来遭到发达国家的频繁质疑,在客观上对跨国技术转让活动的进行产生了负面影响;同时,我国现行制度设计未能及时匹配新形势下的新需求,导致提升本国技术水平及自主创新能力之功能的实现效果不佳。鉴于此,本文以制度功能为视角,以充分发挥制度功能服务于建设创新型国家这一目标为主线,分四个部分对我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进行研究。首先是对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基本构成、理论和功能的研究。涉外技术转让活动是指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以技术转让为内容的商事活动,技术的确权与保护该活动是其前提与基础,《合同法》是该活动的主要依据,因该活动属于对外贸易的一部分且往往与投资行为相结合,其还应受涉外领域的法律规制,同时竞争法、争议解决法、相关的产业政策等也会对该活动产生影响。基于对技术转让活动商事属性的认识,该领域在微观层面和宏观层面均诞生了诸多理论,这些理论也深刻影响了一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制定。涉外技术转让的功能即各国涉外机制转让制度追求的最终目标,其内容一是跨国技术转让活动顺利进行,二是通过该活动提升本国技术水平与创新能力,一切有关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设计都是围绕着这两个功能所展开。其次是对我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现状进行规范分析,并研究该制度设计的具体目的。在国内法层面,我国并无统一的技术转让法律规范,而与之相关的规范分散于各法律法规及政府政策、行政要求之中;在国际法层面,亦无统一的多边国际法律规则,相关活动主要依靠WTO法律规则调整,并由双边(区域)条约为补充。基于当时的国内外形势,我国制度确立时具有“以市场换技术”,鼓励、引导外国当事人进行技术转让并通过制度设计对本国企业加以保护的目的。再次,回顾分析了我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功能实效,发现这些制度确实发挥了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促进我国经济、技术水平之功能;但客观上也导致了我国核心技术短缺、对外技术依赖度高的后果,且在近年来频繁受到发达国家质疑,阻碍了我国涉外技术转让活动的开展。在分析该制度功能实效不佳的原因时发现,我国现行涉外技术转让制度并未违反国际义务及国际惯例,发达国家的指责并不公平,但却给我国敲响了警钟;而我国现行制度的设计并没有与新形势下的新需求匹配,存在着内在理念未能及时更新、部分规范未及时修改,授人以柄、法律规范缺乏系统性,存在缺位与冲突等不足。最后,作为全文的结论,给出了我国发展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一些建议。我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应及时更新内在理念,从对“量”的追求转向对“质”的追求,扩大开放合作创新“以引进促竞争”;宜在国内法层面调整法律规范以避免缺位与冲突、及时修改可能的争议规范;宜依据贸易与投资的不同属性区别立法;宜完善双边(区域)条约中的技术转让规则,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推动技术转让国际规则的谈判与制定,让技术能像货物、服务一样在国际间自由流动。
贾瑞哲[4](2020)在《WTO框架下研发补贴政策研究》文中提出近年来,各国越来越重视对研发活动的支持,研发补贴成为WTO主要成员支持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普遍采取的手段。研发补贴政策在多边贸易体制下的合法性和在实践中的合理性问题值得探讨。首先,在多边贸易体制下,研发补贴的合法性受到关注。WTO成立之初,各国对研发活动的支持政策受到一定的约束。由于研发补贴具有外溢效应,WTO仅将政府对基础研究、大部分产业研究和一部分竞争前开发活动的援助视为不可诉补贴,单独规定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SCM协定》)第8.2条“不可诉补贴”条款下。但该类补贴的合法性仅持续了5年,于1999年底到期失效。研发补贴规则制定的缘由、演进与发展历程及到期失效的原因值得探讨。研发补贴作为一种不可诉补贴的探讨集中在GATT时期乌拉圭回合谈判阶段。虽然各成员最终认同将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与不可诉补贴,也将研发补贴纳入了不可诉补贴清单,但分歧仍然存在。这一历史问题导致了多哈回合谈判前有关不可诉补贴规则的磋商中断。最终,研发补贴甚至不可诉补贴均没有成为多哈回合谈判的主要议题,WTO与研发补贴相关的规则也成为一个没有法律效力的“僵尸条款”。该条款的失效并不是规则本身的不合理造成的,而是由诸多历史性、政治性及谈判性因素导致的。在新一轮WTO改革建议中,不可诉补贴的适用性问题又被重新提及。鉴于WTO争端案例的“准判例”性质,本文研究了涉及研发补贴政策最多的两个案例。通过分析申诉方与被诉方对有关研发补贴政策的争议点的抗辩及专家组与上诉机构做出的裁决,本文进一步剖析具体研发补贴政策与WTO规则的一致性问题,并从案例中得到启示。基于以上背景,本文分析WTO主要成员研发补贴政策的实践情况。一方面,美国、欧盟及英国、法国、德国、西班牙在内的WTO主要发达成员都十分重视研发活动,通过拨款、税收等主要的财政手段和少量的金融工具方式进行了大量的国内研发补贴。同时,发达成员政策目标、实施主体、补贴手段等制定方面具有策略性。但这些研发补贴政策并不是完全符合WTO规则的,与多边贸易规则存在一定冲突性。另一方面,中国也重视研发补贴政策,虽然通报次数少于其他发达成员,但是研发补贴政策数量较多,研发支持强度逐年增强,也在一定程度上引导着产业发展的方向。从中国的研发补贴政策体系来看,研发计划和研发税收政策的占比较大、争议较多,存在潜在被诉的可能性也较大;研发规划作为政策体系的顶层设计,虽然没有具体的支持措施,但比较容易成为争端中的不利证据。其次,在WTO框架下,研发补贴政策的贸易效应值得关注。研发补贴政策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它能够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生产率,从而促进出口。本文利用全球贸易预警(GTA)数据库,建立起动态非均衡面板数据,对研发补贴政策的贸易效应进行实证分析。研究发现,研发补贴政策具有一定的贸易效应,既可以扩大出口,又能够抑制进口,总体上改善一国的贸易状况。研发补贴政策在长期和短期都具有出口促进作用,而抑制进口只体现在短期。间接性研发补贴的出口效应更加明显,而直接性研发补贴的出口作用不显着。但整体上看,研发补贴的贸易效应较小,并不能大幅度的提高出口或减少进口,产生重大贸易影响。正因为研发补贴有限的正向效应,才导致该类政策的真实存在。但是,研发补贴对贸易的影响十分有限,因而只是属于可诉补贴的范畴,并不是《SCM协定》直接规定的禁止性补贴。如果多边贸易规则不能进行有效约束,则会导致各成员政策的滥用。《SCM协定》直接与研发补贴相关的规则已经到期失效,而研发补贴政策的普遍性和争议性都对WTO规则提出了更高要求。当前,主要成员针对WTO改革发表了声明、提交了建议,补贴规则改革势在必行。但是,发达成员和发展中成员对研发补贴规则的分歧依然存在,不同经济体之间政治、经济、贸易、技术、法律鸿沟难以跨越。在此背景下,各国应坚持多边主义,积极维护研发补贴政策的国际规则框架。本文认为,WTO可以考虑重新将研发补贴的纳入不可诉补贴清单,同时考虑发展中成员的公平待遇;各成员还要推动建立有效的研发补贴通报制度。在政策制定方面,各国应摒弃禁止性的研发补贴政策,加强对基础研究的财政支持力度,还要在合规的前提下实施有效的研发补贴政策。中国应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积极参与新一轮研发补贴规则的谈判和制定,提出有效合理的建议和主张;对内则需要完善研发补贴政策体系的合规性审查制度,注重研发补贴政策制定的策略和技巧;还要正确对待研发补贴政策相关的贸易争端,提前做好应诉准备,建立政策研究和争议储备两大数据库,知己知彼,掌握主动权。
蒋捷媛[5](2020)在《外资企业影响中国对外经济政策的政治经济学研究》文中指出作为改革开放的重要受益者,外资企业在我国的投资领域逐渐扩大、投资金额不断增加、投资方式持续创新,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格局,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和贸易水平提高做出重要贡献。随着影响力的多方面上升,外资企业逐步形成了自己特殊的政治经济影响。一方面,外资企业通过正当方式进行利益表达和参与政治生活是我国政治民主化发展的有效途径,有利于实现政策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法制化;另一方面,外资企业作为特殊利益集团可能扭曲和阻挠我国市场化进程,影响政府公共权力功能的发挥,加剧社会的不平等,甚至导致权力寻租和腐败现象,这损害了我国的政策效应。作为我国对外开放的直接受益者,外资企业是否同时推动了我国对外经济制度的变迁?对我国开放政策产生何种影响?中国政府应该如何正确认识外资企业在中国改革开放中的作用并采取相应措施?因此,研究转型时期外资企业在中国对外经济政策过程中的作用与影响,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价值。根据利益集团定义“具有共同利益、组织化结构、形成政治压力”的三大组成要素,在华外资企业已经成为我国重要的利益集团。本文采用政治经济学的分析方法,从“制度——政策——利益集团”的三维分析范式出发,梳理政府的决策过程、利益集团行为逻辑和行动结果,总结并构建了利益集团影响公共政策决策的理论范式与分析框架。在保护待售模型的基础上,本文尝试引入外资企业因素,建立了外资利益集团影响政府决策的一般性模型。鉴于中国政治体制的特殊性和我国对外经济政策决策过程的内生特性,需要进一步探讨用利益集团经典理论分析我国对外经济政策决策的适用性,确定利益集团在我国对外经济决策体系和宏观政治架构中的位置。不同于西方代议制国家,中国的政治决策体系结构较为复杂,外资企业作为重要的利益集团在决策体系中的位置并不稳定,发挥影响的路径和方式较为隐蔽,外资企业拥有的资源要素和面对的外部条件决定了其在对外经济政策过程博弈能力的强弱。本文回顾了外资企业的在华发展历程,根据在华外资企业拥有的资源禀赋和行为策略建立了外资企业影响我国对外经济政策的总体机制和分析框架。外资企业的影响路径分为集体行动和个体行动。集体行动有直接干预和间接干预两种路径。直接干预路径通过干预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影响我国对外经济政策过程。由于我国不允许公开游说且政府的防御性较强,外资企业直接对我国对外经济政策产生的影响并不大,多是利用我国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利益表达渠道来传递诉求,通过《企业所得税法》制定过程的案例可窥一二。间接干预路径是外资企业游说母国政府在谈判和磋商中对中国政府施压,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在华美国企业主要通过(1)向美国政府提交报告、(2)院外游说、(3)非正式会晤等政策工具使美国政府和美国企业界了解中国的实际情况和在华企业的经营困境;第二阶段,美国政府通过多边对话、双边对话和单边行动向中国政府施加压力,从而影响中国对外经济政策决策。这种方式对外资企业改善在华营商环境起到重要作用,政府采购与自主创新脱钩的案例正是外资企业努力的成果之一。两者共同作用,形成了外资企业集体行动影响我国对外经济政策的重要机制。个体行动是从微观层面出发,分析外商投资企业作为个体进行的游说活动。外资企业个体行动几乎无法改变我国的宏观经济政策以及国家战略方针,但由于央地分权制度、地方政府政绩考核等原因,外资企业可能对我国地方外资政策产生影响。本文建立合作博弈模型,研究地方政府与外资企业之间的互动关系,得出结论:外企的寻租活动投入越高,则当地政府提供的补贴越高。之后利用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的外资企业数据,用聚类稳健标准误下的混合回归方法对面板数据进行计量检验,计量结果显示外资企业的寻租投入对政府补贴的影响十分显着,进一步验证了外资企业对我国对外经济政策尤其是地方外资补贴政策存在影响。针对外资企业影响我国政策的行为逻辑和策略方法,本研究从对外经济政策酝酿过程、制定过程和执行过程提供规范外资企业影响行为的思路,从而保障我国政策制定过程健康有序的开展,为我国对外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本文采用政治经济学的分析方法,重点聚焦于外资企业影响我国对外经济政策路径的分析,从在华外资企业集体行动和个体行动两个角度,研究其政治干预方式和游说机制,并通过“两税合一”、政府采购等案例分析和实证检验,得出外资企业影响我国对外经济政策的方式和结果,外资企业的进入使我国的开放程度提高。
曹鸿宇[6](2020)在《外资自由化与中国企业创新》文中认为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经济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获得了极大的发展,已深度参与到全球贸易投资一体化格局中,而吸引外资(FDI)流入中国市场是其中最为突出的表现之一。持续不断地推进对外开放,特别是吸引和利用外资为中国经济实现高速增长提供了强劲、持续的推动力,在这其中外资政策的改革和完善对于中国吸引和利用外资起到了基础性作用。总体而言,中国过去的外资准入政策始终是朝着自由化方向改革,显着提升了中国市场对外开放水平,也对国内制度和政策调整起到倒逼改革的作用。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高质量发展对中国经济的发展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要从依赖大规模物质资源投入的粗放型增长转变为以技术进步和创新发展为主旨的高水平可持续发展,经济发展的目标也从以“量”为主转变为“质”“量”齐增。目前中国已经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前一阶段支撑经济高速增长的动能正在减弱,亟需通过创新驱动为经济发展注入新的动能,消解中国传统增长红利不断下降的影响。可以说创新已经成为未来中国发展全局中的核心要素。外部因素方面,与创新活动相关的外资政策逐渐成为中国在国际经贸环境中面临的焦点问题之一。以美国启动对华301调查为标志,美国将中国的外资管理政策与“强制性技术转让”问题挂钩,过去较长时间里中国曾广泛实施的外资准入合资要求规定,被美国指为中国间接实施“强制性技术转让”的手段。中国曾对外资实施“以市场换技术”的政策方针,旨在借助外部资源培育和强化中国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技术创新水平。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对国内法律法规中不符合WTO规则的内容进行了修订,“以市场换技术”也在官方发声中逐渐淡出。《外商投资法》的颁布使“强制性技术转让”在中国已经构成违法行为。从国际法的角度分析,美国对中国外资准入合资要求规定的指责并无法理基础,各国针对外资实施的合资要求措施属于合规手段。不过就现实情况而言,这一政策对中国创新发展的真实效果如何还有待考量。本文围绕外资开放与中国创新发展这一核心问题展开了讨论,将研究的落脚点具体到企业创新问题上,分别从企业层面和行业层面讨论了外资自由化对中国企业创新的影响,并对外资准入合资要求这一规定的创新效应进行了分析。本文从理论层面对外资自由化对企业自主创新的影响机制进行了讨论,发现外资无论是在企业层面还是行业层面对东道国企业自主创新的影响都是双向的。具体来看,企业层面外资进入的技术转让效应有益于东道国企业开展创新活动,而外商成分则可能会使企业过度依赖外部技术转移放弃自主创新,这种情况在外商独资企业更加明显;行业层面的外资进入能够通过人员流动效应和示范效应促进东道国企业创新,而外资进入的竞争效应对于东道国企业创新的影响不定,但在市场规模较大的行业倾向于正向作用。为了验证理论分析的结论,本文在借鉴其他学者研究的基础上,选取1998-2007年《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和《中国企业专利申请数据库》的合并数据,对外资自由化对中国企业的创新效应进行实证检验。结果显示,企业层面的外资份额提升对企业自主创新带来了抑制效应,这种效应主要来源于外商独资企业;而行业层面的外资流入则能够带来积极的溢出效应。对合资要求的单独分析发现,对外资设定合资要求强化了外资成分对东道国企业所带来的创新惰性,取消合资要求有助于使外资对东道国企业创新带来促进作用。拓展分析的结果发现,外资流入对高技术产业会自主创新会带来额外的负面影响;对不同类型专利的回归结果发现,外资进入对企业申请不同类型专利的影响方向与对全部专利申请的影响一致,但影响的效果有所差异;而基于地理位置差别进行的分样本回归显示,企业层面的外资进入对西部企业创新的抑制作用最大,对东部企业其次,对中部企业不显着;行业层面的外资进入对西部企业创新的促进作用最大,对中部企业其次,对东部企业最小。本文的研究结论显示,外资进入无论是在微观企业层面还是宏观行业层面,对于中国企业的创新都能带来有益的影响,仅在外商独资形式的企业中可能出现“创新惰性”的情况,不过随着企业年龄的增长,无论是全部外商投资企业还是外商独资企业都会倾向于从事更多的创新活动。而针对外商投资准入合资要求规定的单独分析发现,合资要求的存在与企业实现创新发展的路径背道而驰,中国企业并未从外资合资要求政策的实施中获取有助于自主创新的效果。基于这些研究结论,本文进一步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第一,破除意识上的封闭和模糊。第二,推动以质量为导向的引资政策,鼓励外资与投后研发相结合。第三,减少对外资的直接限制,摒弃对外资准入的合资要求规定。第四,完善中国的外资国家安全审查机制。第五,构建有效的创新激励机制。第六,通过多方面渠道加强同国际经贸规则的对接,逐步构建高水平的投资治理环境。第七,增强企业的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培育技术创新主体。第八,进一步改善不同地区、行业的投资环境,促进外商投资全局协调性发展。第九,推进国有企业所有制改革,完善国有企业治理水平。
唐兴李[7](2020)在《GATS下跨境医疗服务准入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人类经过了农耕时代和工业时代后,当今社会已经进入到了信息化时代。这个时代的发展必然会趋向于全球一体化。“地球村”的概念已经被当代学者频繁提及。信息、科技以及人类的健康等诸多领域受到地域的限制将会越来越小。这无疑对各国政府的准入管制提出了更高的挑战,特别是在与国民生命安全息息相关的医疗服务领域。过高的准入门槛有可能使本国的医疗市场难以从全球范围内吸收新技术、共享医疗数据及临床案例,从而在面对重大医疗危机时难以借助国际力量;而过低的准入门槛则有可能使不同文化下的医疗管理及市场体制摧毁本国市场。因此,自WTO与WHO成立伊始,就不断与各成员国政府在磋商此类问题。然而,随着互联网技术加速了全球一体化的发展,这个问题已经到了十分严峻的程度。在未来20年到50年的全球化进一步加剧的过程中,不能合理确定本国医疗服务市场准入规则的国家将很可能会在这个领域落后于其它国家,并严重影响到国民的生命安全。医疗服务的准入早在WTO成立以前就已经存在,不过直到GATS的出现才将医疗服务真正纳入多边贸易法律体制中并以经济和法律的语言确认了其可交易性。然而,目前在GATS中作出医疗服务承诺的成员较少,而且大多数成员对医疗服务的市场准入采取的是极为谨慎的态度。随着医疗服务全球流动的不断加强,不同利益个体、群体甚至国家之间以及国家内部都存在着不同的意见和争论。面对医疗服务市场的国际化,如何平衡国内规制与贸易自由化?是更加自由还是保守?各成员对医疗服务市场准入的主要模式有哪些?各成员对医疗服务市场的外资准入的做法和考虑因素是什么?我国对医疗服务,尤其在外资准入领域的法律规范,还有哪些不足?面对未来医疗服务市场准入法律的发展,我们应该采取何种态度?以及未来医疗服务市场准入法律的突破方向可能在哪里?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和研究。本文的研究主题是用GATS框架下的四种提供服务方式来分析医疗服务行业中市场准入方面所面临的法律问题。本文首先阐述了GATS下医疗服务市场准入的基本概念和界定,以及GATS下四种提供方式的适用范围。随后通过分析各成员国对其进入医疗服务市场的承诺,总结了主要成员国进入医疗服务市场的模式。另外,结合我国国情,为我国医疗服务市场准入的模式体系的完善提供了借鉴和参考。紧接着,从四种提供方式(跨境提供、跨境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出发,本文分析了医疗服务市场准入面临的法律问题。首先,是跨境提供和跨境消费模式在医疗服务市场准入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为互联网医疗以及跨境医疗消费的准入问题。由于医疗服务的本质是流动性的,大多数成员国在GATS中对医疗服务市场在跨境提供和跨境消费市场准入方面的承诺基本是不限制,加之随着经济全球化以及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医疗服务的发展趋势为呈现越来越多的线上诊断。与此同时,跨境医疗消费日益增加,也使得各国不得不重新面对市场准入的问题。在跨境提供方面,互联网医疗的准入涉及到了国家和个人信息安全的问题,因此很多政府的国内准入应对措施则是选择性屏蔽相关跨境医疗服务网站信息;对于跨境消费方面,政府则采用的是控制出入境签证率,以此来控制跨境就医问题。然而,政府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问题是如何平衡国内规制和贸易自由化。本文研究发现,很多成员国政府选择在遵守GATS承诺表的前提下,各成员国政府都采用援引GATS的一般条款和例外条款来作为医疗服务跨境提供和跨境消费的市场准入国内措施的补充条款。其中,我国在医疗服务市场准入方面就提出适用GATS例外条款。对于医疗服务市场商业存在方面,大多数成员国在GATS承诺表里都表示有所限制。医疗服务市场的外资准入问题主要体现在外资准入的设立形式及条件。本文以我国现状为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梳理了我国当前医疗服务市场外资准入的设立形式、条件,新《外商投资法》对医疗服务市场外资准入的影响以及我国医疗服务市场目前存在的有关外资准入的法律问题。论文对医疗服务的外资准入范围、比例条件、外资准入履行方面以及审批等内容进行了分析,并从法律角度提出了相关完善建议。最后,本文研究了在GATS框架下各成员国在医疗服务市场中对自然人流动方面的准入问题。各成员国在医疗服务方面的人员准入主要体现为对外国执业医师的限制,限制内容包括对服务提供者数量的限制、对特定服务部门或服务提供者雇佣的限制以及对服务业务范围及地域的限制。文中分析了主要成员国在医疗服务行业自然人流动的准入模式,总结了医疗服务行业自然人流动市场准入的法律障碍,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最后,文章分别从跨境提供、跨境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四方面总结了当前医疗服务市场准入面临的法律障碍,在比较和借鉴中,提出未来可能的突破方向以及我国的应对之策。
周科选[8](2020)在《区域贸易政策不确定性与中国出口企业的行为选择 ——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为例》文中提出近年来,伴随着英国“脱欧”、“中美贸易摩擦”等各种“黑天鹅”事件纷至沓来,使得全球贸易政策不确定性也由此急剧攀升。而以WTO为代表的全球多边贸易协调机制未能发挥降低贸易壁垒、削弱贸易政策不确定性的作用,相反它遭遇了重创而陷入停滞,全球贸易摩擦愈演愈烈。但以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Area,FTA)为代表的区域协调机制却进展迅猛,并在区域范围内显着降低了贸易政策的不确定性。由此,中国政府也日益重视FTA的建设。其中,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hina-ASEAN Free Trade Area,CAFTA)是迄今为止中国对外参与建设的规模最大的FTA,2002年11月4日双方通过《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均简称为《框架协议》)且于2003年7月1日开始实施宣告CAFTA正式确定建立,最终于2010年1月1日正式建成。在这一背景下,就使得系统研究区域贸易政策不确定性对中国出口企业的行为选择,从而以此全面检验中国实施FTA战略所带来的效果就显得十分必要。与此同时,当前有关贸易政策不确定性对中国出口企业进入外国市场行为选择的相关研究起步比较晚,且针对区域贸易政策不确定性对中国出口企业行为选择的影响及其作用机理更是没有见到。由此,本文首先研究了区域贸易不确定性对出口企业产品规模选择的影响及其作用机理。本文先在异质性企业贸易模型的基础上,通过引入区域贸易政策不确定性变量,从理论上分析了区域贸易政策不确定对出口企业产品规模选择的影响,然后,本文以CAFTA为例,利用2001-2007年中国工业数据库、中国海关企业数据库及WTO关税数据库匹配的微观企业层面数据,并利用倍差法(DID)对理论分析结果进行了全面的实证检验,得到以下结论:区域贸易政策不确定性的降低显着促进了中国出口企业产品规模的扩大;进一步研究发现,区域贸易政策不确定性对中国出口企业产品规模的扩大也因所有制类型、地区及要素密集度不同而呈现出显着差异。紧接着,本文实证检验了区域贸易政策不确定性的降低对中国出口企业产品种类多样化选择的影响。结果表明,《框架协议》的正式实施,促进了中国出口企业对出口东盟产品种类多样化的行为选择。研究进一步发现,不同所有制类型、地区、要素密集度的出口企业在这一过程中的行为选择呈现出显着的异质性。最后,通过机制检验发现,区域贸易政策不确定性降低主要通过学习型效应来促进中国出口企业对出口产品种类多样化行为的选择。然后,本文基于异质性企业贸易模型,论证了区域自由贸易协定框架下贸易政策不确定性对出口企业产品质量行为选择的影响。并对理论分析结果进行了经验检验,得到以下结论:区域贸易政策不确定性的降低显着促进中国出口企业的产品质量提升;同时这一结果也因所有制类型、地区、要素密集度以及企业进入及退出不同而呈现出显着异质性。最后,本文实证检验了区域贸易政策不确定性的降低对中国出口企业对对外直接投资行为选择的影响。结果表明,《框架协议》的正式实施,促进了中国出口东盟的企业对该区直接投资的行为选择。研究进一步发现,不同所有制类型、地区、要素密集度的出口东盟的企业在这一过程中的行为选择呈现出显着的异质性。最后,通过机制检验发现,区域贸易政策不确定性降低主要通过学习型效应、竞争效应及改善中间品贸易环境等途径来促进中国出口东盟的企业对该区的直接投资行为选择。以上结论的政策启示是:首先,要特别注意到区域自由贸易协定对降低区域贸易政策不确定性的作用;其次,要加大高质量、高标准FTA的打造;要加大对私营企业的支持力度;其三,要切实保障已有区域自由贸易区的贸易政策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最后,在区域自由贸易区打造过程中要同成员国一道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
张昊倩[9](2020)在《WTO现代化背景下的中国国有企业改革》文中提出产业竞争是如今大国之间竞争的焦点,而产业政策和国有企业是中国达成国家战略目标的重要工具。近些年来,中国国有企业快速发展,广泛从事营利活动,加速拓展海外业务,占据世界五百强越来越多和越来越靠前的席位。同时,中国在国际产业链上不断攀升,在高新技术领域的竞争力日益加强,使原本处于产业链顶端的发达国家产生担忧和警惕,并广泛运用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和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对付来自中国的产品和投资,尤其是针对那些含有政府成分的企业。近些年来,其他国家,尤其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普遍认为,中国给予国有企业的各项优惠待遇,赋予了中国国有企业人为优势。中国国有企业的低价倾销行为,使其在国内和国际市场的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并造成钢、铝等产业的产能过剩。同时,其他国家认为关键领域的产能过剩问题,对它们的农民、工人、企业均造成了负面影响,导致市场扭曲、破坏创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破坏国际贸易的正常运转。以美国为首的国家想要改变这一现状的契机,就是推动WTO的改革,尤其是涉及国有企业经营规制和与国有企业相关的产业补贴规则的改革。因为,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认为WTO制度能力不足,无法有效阻止以中国为首的“国家资本主义”对世界贸易秩序的冲击,并且它们在WTO争端解决机制里面临不公平的竞争环境。所以,发达国家认为有必要制定更严格的产业补贴及国有企业规则,确保新兴发展中国家不会规避其适用,并且制定有关国有企业的额外义务,包括提高透明度。CPTPP、USMCA等最新自由贸易协定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诞生,并且其严格的条款,对非缔约国也产生了重大影响。同时,美国希望将USMCA中高标准的国有企业规则作为其以后规则谈判的范本,进而推广到更多的自由贸易协定中,尤其是WTO层面,来重塑对美国有利的国际经贸体系。为了应对高标准的国有企业规则将来更广泛的适用和未来WTO国有企业规则的完善,中国需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在兼顾本国国情的同时,应对国际质疑和国际挑战。无论是现有国际协定制定最新的国有企业章节,还是逐步推动WTO国有企业规则现代化的需要,还是中国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需求,我们都需要从国有企业的定义、实体和程序义务、政府对企业外部竞争环境的营造这三方面着手。因为,他们分别是规制国有企业行为的门槛、主要规则和解决国有企业所造成问题的土壤。因此,本文共分为四个章节,分别论述国有企业的定义之争,规制国有企业补贴行为的制度,国有企业除补贴以外的其他实体和程序义务以及国有企业的外部竞争环境——竞争中立原则。国有企业的定义,在国际上还没有一个通用的标准,其在不同的法律和政策语境下的定义并不相同。国际协定中,从GATT中与国有企业概念近似的“国营贸易企业”,到以政府“所有权”为标准的国有企业定义,到CPTPP首先在国有企业定义中引入“表决权”和“任命权”,再到USMCA增加“控制权”,使国有企业的范围一再扩大,网罗了更多与政府有关联的企业。由于中国的法律文本中,还没有对国有企业的官方定义,因此笔者通过分析国有企业出资人代表机构的性质,国有企业的属性及分类,建议中国应在法律中以政府的“控股权”和对董事会的“任命权”为基础,明确国有企业的概念。国有企业的实体和程序义务,笔者将分为与国有企业补贴有关的实体、程序义务和其他实体及程序义务两章分别阐述。因为,与国有企业相关的补贴问题是世界各国关注的焦点,也是引起产能过剩的根本原因。规制国有企业补贴行为的制度一章,笔者将从国有企业作为补贴提供者和补贴接受者这个角度展开。国有企业作为补贴的提供者,在是否为“公共机构”这一问题上,各国争论不休。WTO上诉机构的几个判例逐渐明确了判断“公共机构”的标准,但美国对此繁杂的标准感到不满,因此在其主导的自由贸易协定中提出“非商业援助”原则,禁止国有企业成为补贴的提供者和接受者,直接绕开“公共机构”的概念,并提议SCM协定中加入更多的无条件禁止性补贴。在这一问题上,中国应该向WTO提出“制度化理论”作为判断“公共机构”的标准,并且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和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以淡化国有企业的所有制背景、加强国有企业的自主经营权,来顺应未来高标准的国有企业规则。除此之外,“非歧视待遇”、“商业考虑”、“透明度”等其他实体、程序义务也是自GATT以来一直贯彻的国有企业义务,只是随着国际实践的发展,新国有企业规则对国有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加强了规则的可执行性。参照国际标准和国内的实际情况,中国政府和国有企业应该加强信息披露,比如针对国有企业补贴的通报,国有企业年报和高管薪酬的披露,以提高国有企业的透明度。同时,在国有企业董事会加入更高比例的独立董事,该举措有利于国有企业现代化的公司治理。最后,营造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是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由澳大利亚首先提出,经OECD普及,再经美国在多个自由贸易协定中推行的“竞争中立”原则,是营造公平、高效营商环境的良好制度选择。我国面对外国国家的质疑,应结合中国国情,倡导所有制中性,在国际上推出中国版的“竞争中立”原则和国有企业规则,在WTO的改革谈判中,坚持中国立场。
包胜辉[10](2011)在《欧盟反倾销法分别税率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欧盟是中国外贸第一大出口市场,也是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地区之一。欧盟在反倾销调查中一直拒绝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采取歧视性的分别税率政策,使中国企业深受其害。为解决该问题,中国于2009年10月12日就欧盟在2009年1月26日对中国紧固件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出设立专家组的请求,要求专家组就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第9.5条及紧固件反倾销措施的是否符合WTO规则进行审议。2010年12月3日,专家组发布了最终报告,裁定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第9.5条不符合《反倾销协定》第6.10条、9.2条、18.4条,GATT 1994第1.1条以及《WTO协定》第24.4条的规定。目前中欧双方都决定提起上诉。可以预见,上诉机构的裁决结果对于欧盟和中国都将产生重要影响。本文结合这一案件,回顾了欧盟反倾销分别税率政策的形成过程,分析了欧盟分别税率政策在法律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应对建议。全文分为如下四章:第一章主要介绍了欧盟分别税率政策的起源、发展变化与最终确立。指出分别税率政策来源于非市场经济问题,发端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注释性规定,WTO《反倾销协定》与中国《入世议定书》在分别税率的政策上给予WTO各成员国一定的自由立法空间。欧盟最终在其《反倾销基本条例》(384/96号理事会条例)中确定了关于分别税率的市场经济地位和分别待遇标准。第二章主要分析了欧盟分别税率政策及相关制度与WTO规则的一致性及存在的法律缺陷。包括:欧盟“一国一税”与WTO规则的一致性,欧盟分别税率标准与WTO规则一致性以及欧盟替代国制度存在的法律缺陷分析,指出欧盟分别税率政策违反了WTO规则的相关规定。第三章主要论证了欧盟分别税率政策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该政策对中国的危害。指出了欧盟分别税率政策的市场经济地位和分别待遇标准在执行中具有不确定性、不可预见性,调查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分别税率申请问卷的设计缺陷,分别税率政策与抽样、倾销问卷等程序存在法律冲突。第四章对中国政府、行业、企业应对欧盟分别税率政策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建议中国政府应当加大推动欧盟承认我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的工作力度,同时利用各种双边和多边场合推动欧盟修改其现行不合理的分别税率政策。中国行业和企业应当积极应诉欧盟反倾销调查,积极申请市场经济地位和分别待遇,同时规范自身经营行为,积极利用欧盟反倾销行政复审和司法审查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外资企业对WTO规则了解程度及需求情况的调查问卷(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外资企业对WTO规则了解程度及需求情况的调查问卷(论文提纲范文)
(1)会计信息在欧盟反倾销调查中的价值研究 ——以G公司参与2018欧盟反倾销调查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一、我国面临反倾销贸易壁垒的现实情形 |
二、中国遭遇高比例反倾销调查的原因 |
第二节 研究的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一、研究思路及文章结构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创新点及不足 |
一、本文研究可能的创新点 |
二、本文研究的不足 |
第二章 文献综述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文献综述 |
二、国内研究文献综述 |
第二节 反倾销案件中的会计相关理论 |
一、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信息观 |
二、反倾销调查中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
第三章 反倾销调查与会计信息 |
第一节 反倾销的概念与会计信息 |
一、反倾销的几个基本概念 |
二、反倾销基本概念下的会计信息 |
第二节 欧盟反倾销调查程序与会计信息 |
一、反倾销调查的启动 |
二、反倾销调查的实施 |
三、调查的裁决与披露 |
四、欧盟反倾销调查程序图 |
第四章 反倾销调查中会计信息价值分析与应用基础 |
第一节 我国企业会计信息应对反倾销调查质量现状及原因 |
一、我国企业会计信息应对反倾销调查质量现状 |
二、我国企业会计信息现状原因分析 |
第二节 反倾销调查会计信息价值分析 |
一、反倾销调查中会计信息的预警价值 |
二、反倾销调查中会计信息的应诉价值 |
三、反倾销调查中会计信息的举证价值 |
四、反倾销调查中会计信息的抗辩价值 |
第三节 企业会计信息反倾销调查中的应用基础 |
一、反倾销会计信息的价值实现需要强化内部控制制度 |
二、反倾销会计信息的价值实现需要企业扩大会计信息收集范围 |
三、反倾销会计信息的价值实现需要提升会计人员的能力 |
四、反倾销会计信息的价值实现需借鉴会计信息化技术 |
五、反倾销会计信息价值实现还需要强化政府、行业协会的统筹协调能力 |
第五章 G公司应诉反倾销调查案例分析 |
第一节 欧盟电动自行车反倾销案件介绍 |
一、欧盟电动自行车反倾销案件背景 |
二、欧盟电动自行车反倾销案经过 |
第二节 G公司参与反倾销调查会计信息应用机制分析 |
一、会计信息为载体的反倾销会计信息预警机制 |
二、会计信息为载体的反倾销应诉会计信息应诉机制 |
三、以会计信息系统为平台的反倾销会计信息举证机制 |
第三节 G公司反倾销调查会计信息抗辩介绍 |
一、市场经济调查中会计信息的运用抗辩介绍 |
二、替代国(Analogue country)选择会计信息运用抗辩介绍 |
三、损害认定与个别税率调查中的会计信息运用抗辩介绍 |
第四节 G公司反倾销案例经济后果分析 |
第六章 研究结论与局限性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2)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一、中美贸易争端解决对中国贸易发展的重要性 |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中美争端解决的重要意义 |
三、中美法律技术脱节和中美贸易争端的关系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关于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 |
二、关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 |
三、关于中美贸易争端的研究 |
四、关于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研究 |
五、关于美国贸易法律技术的研究 |
六、关于中美贸易发展和战略的研究 |
七、关于中国发展战略和实力的研究 |
八、研究现状评述及启示 |
第四节 研究内容 |
一、研究范畴 |
二、研究重点、难点和创新 |
三、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与外延 |
第一节 法律技术的概念发展及特征 |
一、法律技术的概念渊源 |
二、法律技术的概念拓展 |
三、法律技术的特性 |
第二节 法律技术脱节的基本内容 |
一、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 |
二、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和特征 |
第三节 法律技术脱节的影响 |
一、法律技术脱节在国内领域的影响 |
二、法律技术脱节在国际领域的影响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WTO框架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分析 |
第一节 WTO的发展与现状 |
一、WTO制度发展 |
二、WTO规则体系的困境 |
第二节 中国对美国贸易法律技术脱节背景 |
一、入世后中国贸易发展概况、特点和前景 |
二、中国对美贸易战略演变 |
三、中国贸易法与WTO规则关系 |
第三节 美国对中国贸易法律技术脱节背景 |
一、2001 年至今美国贸易发展概况、特点和前景 |
二、美国对华贸易战略演变 |
三、美国贸易法与WTO规则关系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美贸易争端的法律技术脱节案例表现 |
第一节 中国诉美国的WTO争端案件统计与分析 |
一、年度起诉案件变化规律 |
二、美国应诉方式法律性强 |
三、从案件结果看 |
第二节 美国诉中国的WTO争端案件统计与分析 |
一、年度起诉案件变化规律 |
二、案件涉及传统贸易和美国优势领域 |
三、中国应诉方式政治性强 |
四、从案件结果看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美在WTO实体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一节 中美贸易争端涉及的实体法领域概况 |
第二节 中美实体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内容和特点 |
一、涉案WTO实体法规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内容 |
二、涉案WTO实体法规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特点 |
第三节 中美实体性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 |
一、实体性立法领域的原因 |
二、实体法适用领域的原因 |
第五章 中美在WTO程序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一节 中美“双反”案件中程序性的法律技术脱节 |
一、AD和 SCM中的程序性规定 |
二、中美涉反倾销或反补贴程序案的概况 |
三、中美在双反领域中的程序性法律技术脱节 |
第二节 中美在DSU程序中的法律技术脱节 |
一、DSU程序性规定 |
二、中美WTO争端案件涉DSU程序概况 |
三、中美在DSU程序下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三节 中美WTO争端中程序性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 |
一、程序价值理念不一致 |
二、程序性立法差异 |
三、程序法适用差异 |
第六章 WTO体系下中国的贸易法律技术调整方案 |
第一节 贸易法价值合法化 |
一、维护WTO多边贸易体制 |
二、坚持自由贸易和公平贸易原则 |
三、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原则 |
第二节 中国对美贸易立法技术调整方案 |
一、平衡内外的立法方针 |
二、调整立法机制和机构 |
三、确立科学的立法规范 |
第三节 中国对美贸易法律适用技术调整方案 |
一、法律适用部门分工专业化机制化 |
二、积极主动参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 |
三、建立与立法机构的反馈机制 |
四、转变“第三方”思维,实践中提高对实体法的解释能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参考文献 |
(一)中文着作 |
(二)中文译着 |
(三)中文论文 |
(四)中文学位论文 |
二、英文参考文献 |
(一)英文着作 |
(二)英文论文 |
三、相关网站数据库 |
附件:中美提交WTO争端案件统计(2001-2019) |
致谢 |
(3)功能视角下的中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现状的评价 |
1.3 研究方法 |
1.4 本文的创新之处 |
第2章 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基本理论 |
2.1 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基本界定 |
2.1.1 技术 |
2.1.2 涉外技术转让 |
2.1.3 涉外技术转让制度 |
2.2 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理论根据 |
2.2.1 技术差距理论 |
2.2.2 技术转让选择理论 |
2.2.3 技术转让制度南北差异理论 |
2.3 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功能 |
2.3.1 确保涉外技术转让活动顺利进行 |
2.3.2 提升本国技术及自主创新能力 |
第3章 中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现状 |
3.1 中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法律渊源及主要内容 |
3.1.1 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国内法渊源及主要内容 |
3.1.2 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国际法渊源及主要内容 |
3.2 中国现行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内在理念 |
3.2.1 “以市场换技术”提升本国技术水平以实现更高层次发展 |
3.2.2 保护本国弱势企业 |
3.2.3 平衡国际促进技术转让与保护知识产权的力量 |
第4章 中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功能实效的检视 |
4.1 中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功能实效的回顾 |
4.2 “确保涉外技术转让活动顺利进行”的功能受阻 |
4.2.1 发达国家对我国现行制度的质疑 |
4.2.2 对发达国家质疑的分析 |
4.2.3 发达国家质疑对我国的警示 |
4.3 “提升本国技术及自主创新能力”的功能受限 |
4.3.1 “建设创新型国家”对我国制度提出新的要求 |
4.3.2 现行制度设计与新要求的匹配度不佳 |
4.4 中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功能实效不佳的成因 |
4.4.1 理念未能及时更新 |
4.4.2 因部分规范未及时修改而授人以柄 |
4.4.3 因法律规范缺乏系统性导致缺位与冲突并存 |
第5章 中国完善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建议 |
5.1 确立“以引进促竞争”的内在理念 |
5.2 实现国内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体系化 |
5.2.1 调整法律规范以避免缺位与冲突 |
5.2.2 及时修正可能的争议规范 |
5.3 区别贸易与投资的不同属性进行国内立法 |
5.4 完善双边(区域)条约中的技术转让规则 |
5.5 构建公平合理的技术转让多边规则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4)WTO框架下研发补贴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3.1 WTO框架下规制研发补贴政策的国际规则研究 |
1.3.2 与不同国家研发补贴政策的相关研究 |
1.3.3 研发补贴政策效应有关的相关研究 |
1.3.4 与研发补贴政策制定的相关研究 |
1.3.5 现有文献评述 |
1.4 主要内容及研究方法 |
1.4.1 内容安排 |
1.4.2 研究方法 |
1.5 创新之处 |
第2章 研发补贴政策的经济学基础与相关概念界定 |
2.1 研发补贴政策的经济学基础 |
2.1.1 补贴的经济学含义及理论基础 |
2.1.2 研发补贴政策的经济学理论基础 |
2.2 相关概念的界定 |
2.2.1 补贴的概念和分类 |
2.2.2 研发补贴的含义 |
2.2.3 WTO框架的含义 |
第3章 WTO框架下与研发补贴政策相关的国际规则 |
3.1 WTO与研发补贴政策相关的规则 |
3.1.1 《SCM协定》与研发补贴政策相关的规则 |
3.1.2 WTO研发补贴规则的演进 |
3.1.3 WTO研发补贴规则失效的原因分析 |
3.2 与研发补贴政策有关的WTO争端解决案例分析 |
3.2.1 欧洲空客案中的研发补贴政策及争议焦点 |
3.2.2 美国波音案中的研发补贴政策及争议焦点 |
3.2.3 案例的启示 |
3.3 本章小节 |
第4章 WTO主要发达成员研发补贴政策的实践 |
4.1 WTO主要发达成员实施研发补贴政策的现状分析 |
4.1.1 美国 |
4.1.2 欧盟 |
4.1.3 英国 |
4.1.4 法国 |
4.1.5 德国 |
4.1.6 西班牙 |
4.2 WTO主要发达成员研发补贴政策的国际比较 |
4.2.1 WTO主要发达成员研发补贴政策的特点 |
4.2.2 WTO主要发达成员研发补贴政策的合规性分析 |
4.3 本章小节 |
第5章 中国研发补贴政策的实践 |
5.1 中国研发补贴政策的总体情况 |
5.1.1 中国研发补贴通报时间虽短但政策数量多 |
5.1.2 中国的补贴政策与发达成员存在差异性 |
5.1.3 美国对华反补贴调查中的中国研发补贴政策 |
5.2 中国研发补贴政策的特点分析 |
5.2.1 中国对研发活动重视程度与日俱增 |
5.2.2 基金拨款和税收优惠是主要手段 |
5.2.3 研发补贴政策引导产业发展 |
5.3 中国研发补贴政策体系与WTO规则的一致性分析 |
5.3.1 研发规划 |
5.3.2 研发计划 |
5.3.3 研发税收政策 |
5.4 本章小节 |
第6章 WTO框架下研发补贴政策的实证分析 |
6.1 模型的设定 |
6.2 数据选择与变量描述 |
6.2.1 数据选择 |
6.2.2 变量描述 |
6.3 计量分析 |
6.3.1 基准回归:研发补贴政策对出口的短期影响和长期影响 |
6.3.2 子样本分析:直接性与间接性研发补贴政策对出口的影响 |
6.3.3 拓展分析:研发补贴政策对进口的影响 |
6.4 本章小节 |
第7章 政策建议 |
7.1 新一轮研发补贴政策制定及实施的背景 |
7.1.1 研发补贴政策兼具合规性和合理性 |
7.1.2 研发补贴政策实践面临着WTO规则改革 |
7.2 WTO框架下研发补贴政策实践的建议 |
7.2.1 积极维护研发补贴政策的国际规则框架 |
7.2.2 制定和实施合规合理的研发补贴政策 |
7.2.3 中国的应对策略 |
第8章 结论与展望 |
8.1 主要结论 |
8.2 不足之处与未来研究方向 |
参考文献 |
附录A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5)外资企业影响中国对外经济政策的政治经济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理论意义 |
1.1.2 现实意义 |
1.2 研究思路与结构安排 |
1.2.1 研究思路 |
1.2.2 结构安排 |
1.3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1.4.1 创新点 |
1.4.2 不足之处 |
1.5 核心概念及界定 |
1.5.1 外资企业 |
1.5.2 对外经济政策 |
1.5.3 利益集团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对外经济政策的政治经济学分析 |
2.1.1 政治经济学产生与发展 |
2.1.2 政治经济学分析方法 |
2.2 外资利益集团理论综述 |
2.2.1 利益集团理论 |
2.2.2 外资利益集团 |
2.3 利益集团和中国政治 |
2.3.1 中国政治体制 |
2.3.2 中国利益集团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利益集团行为影响政策机制的理论范式与分析框架 |
3.1 .利益集团和政策过程 |
3.1.1 政策过程分析 |
3.1.2 利益集团行动逻辑 |
3.1.3 结果分析 |
3.2 利益集团影响政策决策的经典理论模型 |
3.2.1 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 |
3.2.2 非合作博弈模型 |
3.2.3 “保护待售”模型 |
3.3 外国资本影响对外经济政策的理论模型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外资企业影响中国对外经济政策的行为逻辑 |
4.1 中国政治体制特性 |
4.1.1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4.1.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4.1.3 国务院 |
4.2 中国对外经济政策制定 |
4.2.1 政策制定过程 |
4.2.2 政策制定机构 |
4.2.3 加入WTO后的新特点 |
4.3 对外经济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外资企业的行为逻辑 |
4.3.1 外资企业在中国政治决策体系中的位置 |
4.3.2 外资企业的资源禀赋 |
4.3.3 外资企业影响中国政策决策的方式与手段 |
4.4 外资企业影响中国对外经济政策的路径和机制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外资企业在华发展回顾:1978年-2019年 |
5.1 第一阶段:外资初步发展与试点探索阶段(1978年-1991年) |
5.2 第二阶段:外资快速发展阶段(1992年-2000年) |
5.3 第三阶段:外资高层次开放阶段(2001年-2011年) |
5.4 第四阶段:外资全面开放阶段(2012年至今)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外资企业集体行动影响中国对外经济政策的分析 |
6.1 概述 |
6.2 外资企业集体行动的直接作用路径:干预东道国政府 |
6.2.1 影响立法机关 |
6.2.2 影响行政机关 |
6.2.3 案例分析:“两税”合一的博弈过程 |
6.3 外资企业集体行动的间接作用路径:游说母国政府 |
6.3.1 第一阶段:在华外资企业游说母国政府 |
6.3.2 第二阶段: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施压 |
6.3.3 案例分析:政府采购与自主创新脱钩 |
6.4 外资企业对华策略现状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外资企业个体行动影响对外经济政策的分析 |
7.1 .传统“反向寻租”理论和外资企业个体行动的寻租行为 |
7.1.1 地方优惠外资政策和传统“反向寻租理论” |
7.1.2 外资企业寻租行为 |
7.2 外资企业寻租行为的理论模型 |
7.3 外资企业寻租行为的实证分析 |
7.3.1 研究假设 |
7.3.2 数据、变量和实证方法 |
7.3.3 实证检验和结果分析 |
7.4 本章小结 |
第8章 规范在华外资企业影响对外经济政策过程的建议 |
8.1 对外经济政策酝酿过程中规范外资企业行为的思路 |
8.2 对外经济政策制定过程中规范外资企业行为的思路 |
8.3 对外经济政策执行过程中规范外资企业行为的思路 |
8.4 本章小结 |
第9章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6)外资自由化与中国企业创新(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问题的提出 |
1.3 相关概念界定 |
1.3.1 外资自由化 |
1.3.2 高质量发展与创新 |
1.3.3 外资自由化的创新效应 |
1.4 研究方法 |
1.5 创新之处 |
1.6 研究提纲 |
1.7 技术路线图 |
第二章 理论回顾与文献综述 |
2.1 外资自由化经典理论回顾 |
2.1.1 外资自由化的思想内涵 |
2.1.2 外资自由化的现实理解 |
2.1.3 外资溢出效应的理论基础 |
2.1.4 小结 |
2.2 创新经典理论回顾 |
2.2.1 创新理论的提出 |
2.2.2 创新理论的成型 |
2.2.3 创新理论的新发展 |
2.3 外资自由化对东道国影响效应的研究回顾 |
2.3.1 外资自由化对东道国投资的直接影响 |
2.3.2 外资自由化对东道国经济发展的间接影响 |
2.3.3 外资自由化对东道国创新影响的相关研究 |
2.3.4 研究评述 |
第三章 理论模型与机制分析 |
3.1 外资自由化影响企业自主创新的理论机制 |
3.1.1 外资自由化对企业创新的直接效应 |
3.1.2 外资自由化对企业创新的溢出效应 |
3.2 外资自由化影响企业自主创新的理论模型 |
3.2.1 企业创新行为的基本框架 |
3.2.2 外资自由化对企业创新行为的直接影响 |
3.2.3 外资自由化对企业创新行为的间接溢出影响 |
第四章 外资自由化与中国创新发展的典型事实 |
4.1 外资自由化的发展趋势与国际惯例 |
4.1.1 国际投资流动趋势及现状 |
4.1.2 国际层面的投资治理 |
4.1.3 国家层面的投资治理 |
4.2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外资自由化演进历程、现状与展望 |
4.2.1 外资市场对外开放的起步与初探(1978-1986年) |
4.2.2 外资开放的进一步发展(1986-1991年) |
4.2.3 外资开放快速推进与中外互利双赢(1992-1999年) |
4.2.4 入世与中国外资管理制度调整(1999-2007年) |
4.2.5 外资政策自由化新阶段(2008年至今) |
4.2.6 小结 |
4.3 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创新发展历程 |
4.3.1 中国的创新发展历程:后发国家技术赶超之路 |
4.3.2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创新发展道路特征 |
4.3.3 中国进一步推进创新发展面临的挑战 |
4.3.4 小结 |
第五章 合资要求与“强制性技术转让”问题的分析 |
5.1 多边贸易规则对技术转让问题的规定 |
5.1.1 TRIPs与技术转让相关的规定 |
5.1.2 TRIMs与技术转让相关的规定 |
5.2 美国对华301调查诉求及回应 |
5.3 历次美国针对知识产权问题的对华301调查对比 |
5.4 对“强制性技术转让”问题的进一步分析 |
5.5 小结 |
第六章 外资进入和中国企业自主创新关系的实证研究 |
6.1 变量描述 |
6.1.1 外资进入指标的构造 |
6.1.2 企业创新指标的构造 |
6.1.3 控制变量的选择 |
6.2 数据来源及处理 |
6.3 计量模型的建立 |
6.4 回归结果分析 |
6.4.1 基准回归分析 |
6.4.2 内生性问题讨论 |
6.4.3 稳健性分析 |
6.4.4 机制分析 |
6.4.5 拓展分析 |
6.5 小结 |
第七章 合资要求和中国企业自主创新关系的实证研究 |
7.1 合资要求对外资进入的创新效应影响 |
7.2 外资准入合资要求规定的识别 |
7.3 研究设计 |
7.4 回归结果分析 |
7.5 小结 |
第八章 文章结论与政策建议 |
8.1 研究结论 |
8.1.1 典型事实研究结论 |
8.1.2 理论与机制研究结论 |
8.1.3 实证研究结论 |
8.2 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7)GATS下跨境医疗服务准入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基本理论和法律问题研究 |
1.2.2 医疗服务市场准入的法律问题研究 |
1.2.3 通过GATS四种提供方式对医疗服务市场准入基本法律问题的研究 |
1.3 研究框架、方法及创新点 |
第2章 GATS下医疗服务市场准入的基本理论 |
2.1 医疗服务市场准入的概念 |
2.1.1 市场准入的含义 |
2.1.2 学界对医疗服务市场准入的界定 |
2.1.3 GATS对医疗服务市场准入的界定 |
2.2 GATS下医疗服务的四种提供方式及成员国的准入承诺 |
2.2.1 跨境提供 |
2.2.2 跨境消费 |
2.2.3 商业存在 |
2.2.4 自然人流动 |
2.2.5 成员国医疗服务四种提供方式的市场准入承诺 |
第3章 GATS下医疗服务市场跨境提供和跨境消费的准入问题 |
3.1 GATS例外条款的解读和适用分析 |
3.2 GATS例外条款对跨境医疗提供市场准入的补充限制 |
3.2.1 跨境医疗提供的界定 |
3.2.2 GATS例外条款对跨境医疗提供准入制度的法律适用及影响 |
3.3 GATS例外条款对跨境医疗消费市场准入的补充限制 |
3.3.1 跨境医疗消费的界定 |
3.3.2 GATS例外条款对跨境医疗消费准入制度的法律适用及影响 |
3.4 援引GATS例外条款限制跨境医疗提供和跨境医疗消费的法律适用和程序 |
3.5 我国医疗服务准入援用GATS例外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
第4章 GATS下医疗服务市场商业存在的准入问题 |
4.1 成员国医疗服务市场商业存在准入的审核模式及我国的选择 |
4.1.1 以美国为代表的宽泛限制模式 |
4.1.2 以澳大利亚和德国为代表的重点限制模式 |
4.1.3 以英国为代表的自身体系限制模式 |
4.1.4 我国医疗服务市场商业存在准入的审核模式选择 |
4.2 我国医疗服务市场商业存在的准入制度 |
4.2.1 我国医疗服务市场商业存在准入的企业形式及条件 |
4.2.2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医疗机构的设立条件及准入程序 |
4.2.3 外商独资经营医疗机构的设立条件及准入程序 |
4.2.4 新《外商投资法》对医疗服务市场外商投资的准入标准 |
4.3 我国医疗服务市场商业存在准入制度的法律问题 |
4.3.1 外资准入范围、比例条件需更加量化 |
4.3.2 外资准入履行方面需有详细可操作性规定 |
4.3.3 外资准入审批程序以及条件需更加透明、公开和具体 |
4.4 我国医疗服务市场商业存在准入制度的完善建议 |
4.4.1 量化外资准入范围、比例条件 |
4.4.2 完善外资准入履行方面细节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 |
4.4.3 提高外资准入审批程序和条件的透明度 |
第5章 GATS下医疗服务市场自然人流动的准入问题 |
5.1 医疗服务市场的外国执业医师准入问题 |
5.1.1 外国执业医师的界定以及其民事法律地位 |
5.1.2 针对外国执业医师他国行医的限制措施 |
5.1.3 外国执业医师他国行医的准入通用要求 |
5.2 跨境医疗服务市场自然人流动的准入模式探析 |
5.2.1 以英国为代表的注册与审核并重的模式 |
5.2.2 以美国为代表的统一资格考试与长期考核认证模式 |
5.2.3 以中国为代表的注册制为主的模式 |
5.3 跨境医疗服务自然人流动准入的法律问题 |
5.3.1 限制医疗服务提供者的数量,执业医师执业技能认证标准不一 |
5.3.2 医疗特定服务部门或服务提供者雇佣准入限制标准多元化 |
5.3.3 外国执业医师信息管理相关法律的缺失 |
5.4 跨境医疗服务自然人流动准入制度的完善建议 |
5.4.1 建立准入时成员国医疗从业资质互相认可制度 |
5.4.2 建立相应体制帮助执业医师的文化融合 |
5.4.3 加强档案立法,确保输出国医生档案的完整性 |
第6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8)区域贸易政策不确定性与中国出口企业的行为选择 ——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现实背景 |
1.1.2 理论背景 |
1.2 研究问题及意义 |
1.2.1 研究问题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思路及内容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创新之处 |
第二章 相关研究综述 |
2.1 贸易政策不确定性的测度方法 |
2.2 宏观层面的相关研究 |
2.2.1 贸易政策不确定性与双边国际贸易 |
2.2.2 贸易政策不确定性与宏观经济变量 |
2.3 企业层面的相关研究 |
2.3.1 贸易政策不确定性与企业出口行为 |
2.3.2 贸易政策不确定性与企业对外直接投资 |
2.3.3 贸易政策不确定性与企业的其他因素 |
2.4 产品层面的相关研究 |
2.4.1 贸易政策不确定性与产品的价格 |
2.4.2 贸易政策不确定性与产品的质量 |
2.4.3 贸易政策不确定性与产品的创新 |
2.4.4 贸易政策不确定性与产品分布 |
2.4.5 贸易政策不确定性与出口产品种类多样化 |
2.5 相关评述 |
第三章 区域贸易政策不确定性与中国出口企业产品规模的行为选择——以CAFTA为例 |
3.1 中国出口东盟企业产品规模演变的特征事实 |
3.2 研究设计 |
3.3 回归结论分析 |
3.4 小结 |
第四章 区域贸易政策不确定性与中国出口企业产品升级的行为选择:基于产品种类多样化视角——以CAFTA为例 |
4.1 中国出口东盟企业产品种类多样化的特征 |
4.1.1 出口产品种类的特点 |
4.1.2 不同地区企业出口产品种类的特征 |
4.1.3 不同要素密集度产品出口的特征 |
4.2 研究设计 |
4.2.1 理论机制分析 |
4.2.2 基准模型搭建 |
4.2.3 中介模型设计 |
4.2.4 变量设计 |
4.2.5 数据加工 |
4.3 回归结果及讨论 |
4.3.1 基础回归结果及讨论 |
4.3.2 不同所有制类型的回归结果讨论 |
4.3.3 不同出口地区的回归结果讨论 |
4.3.4 不同要素密集度的回归结果讨论 |
4.3.5 稳健性分析 |
4.4 理论机制的实证检验 |
4.4.1 学习型效应机制的实证检验 |
4.4.2 竞争效应机制的实证检验 |
4.5 小结 |
第五章 区域贸易政策不确定性与中国出口企业产品升级的行为选择:基于产品质量视角——以CAFTA为例 |
5.1 中国出口企业出口东盟产品质量的特征事实 |
5.1.1 出口企业产品质量的演进特征 |
5.1.2 不同区域出口企业的产品质量的演变态势 |
5.1.3 不同所有制性质出口企业的产品质量变化 |
5.1.4 不同要素密集度的产品质量的变动特征 |
5.2 研究设计 |
5.2.1 理论模型框架构建 |
5.2.2 实证模型构建 |
5.2.3 相关变量指标描述 |
5.2.4 数据来源与处理 |
5.3 实证结果分析与讨论 |
5.3.1 基准回归模型结论及探讨 |
5.3.2 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回归结论 |
5.3.3 不同出口区域的回归结论 |
5.3.4 不同要素密集度的回归结论 |
5.3.5 进入及退出企业的回归结论分析 |
5.3.6 稳健性检验与结果分析 |
5.4 小结 |
第六章 区域贸易政策不确定性与出口企业整体升级的行为选择:基于对外直接投资视角——以CAFTA为例 |
6.1 中国出口东盟企业在该区直接投资的典型事实 |
6.1.1 不同所有制出口企业对该区的直接投资 |
6.1.2 不同地区出口企业对该区的直接投资 |
6.1.3 不同要素密度出口企业对该区的直接投资 |
6.2 研究设计 |
6.2.1 理论机制研究 |
6.2.2 基准模型设立 |
6.2.3 中介效应模型设计 |
6.2.4 主要变量设计及描述 |
6.2.5 数据整理及分析 |
6.3 回归结果及分析 |
6.3.1 基础回归结论及解释 |
6.3.2 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回归结果与解释 |
6.3.3 不同出口地区的回归结果及解释 |
6.3.4 不同要素密集度的回归结果与解释 |
6.3.5 稳健性检验 |
6.4 机制检验 |
6.4.1 学习型效应机制检验 |
6.4.2 竞争效应机制检验 |
6.4.3 改善中间品贸易环境机制检验 |
6.5 小结 |
第七章 结论与启示 |
7.1 结论 |
7.2 政策启示 |
7.3 进一步研究设想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1 作者简历 |
2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3 参与的科研项目及获奖情况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9)WTO现代化背景下的中国国有企业改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思路、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国有企业的定义之争 |
第一节 国际协定对国有企业的定义 |
一、GATT中的国营贸易企业 |
二、CPTPP引入政府“控股权”、“投票权”和“任命权” |
三、USMCA增加“控制权”使国有企业范围再扩大 |
第二节 中国国有企业定义的出台 |
一、国有企业出资人代表机构 |
二、国有企业的属性及分类 |
三、中国应在法律中明确国有企业的定义 |
第三节 小结 |
第二章 规制国有企业补贴行为的制度 |
第一节 国有企业是否构成“公共机构”成为补贴提供者 |
一、以“所有权”为标准的“控制理论” |
二、以是否行使政府职能为核心的“政府职能论” |
三、国有企业是否构成“公共机构”需一案一判 |
四、国有企业的每一行为与行使政府职能之间不必都相关联 |
五、WTO成员国对国有企业补贴行为提出的改革建议 |
第二节 国有企业作为补贴的接受者 |
一、对国有企业的补贴是具有专项性的补贴 |
二、“非商业援助”——一项针对国有企业的新制度 |
三、无条件禁止性补贴——扩大禁止性补贴范围 |
第三节 中国如何处理国有企业的补贴问题 |
一、执行与产业补贴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清理、修改工作 |
二、逐步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 |
三、中国应提出以“制度化理论”构建“公共机构”的判断标准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三章 国有企业除补贴以外的其他实体与程序义务 |
第一节 国际协定为国有企业设定的实体及程序义务 |
一、非歧视待遇和商业考虑原则 |
二、透明度原则 |
三、豁免原则 |
第二节 中国国有企业针对以上实体及程序义务的改革 |
一、中国国有企业信息披露的现状 |
二、国有企业应如何进行信息披露 |
三、推进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 |
四、国有企业董事会加入更高比例的独立董事 |
第三节 小结 |
第四章 国有企业的外部竞争环境——竞争中立原则 |
第一节 “竞争中立”的缘起、发展和推行 |
一、澳大利亚首先提出“竞争中立” |
二、OECD使竞争中立成为国际软法 |
三、美国在自由贸易协定中大力推行竞争中立 |
第二节 中国确立中国版的竞争中立制度 |
一、中国推行竞争中立制度的必要性 |
二、竞争中立制度在国内的推行路径 |
三、废除、修改不符合竞争中立原则的法律法规 |
四、在国际上推出中国版的“竞争中立” |
第三节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欧盟反倾销法分别税率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引言 |
第一章 欧盟反倾销分别税率政策的形成 |
第一节 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起源与法律依据 |
一、非市场经济问题的起源 |
二、欧盟对华非市场经济待遇的法律依据 |
第二节 欧盟反倾销分别税率政策的演变 |
一、欧盟反倾销分别税率政策的提出 |
二、欧盟反倾销分别税率政策的演变 |
三、欧盟反倾销“市场经济地位”和“分别税率”标准的最终确立 |
第三节 美国相关立法与实践及欧美比较 |
一、“非市场经济”的定义 |
二、市场导向行业测试 |
三、分别税率 |
四、欧美相关政策的比较 |
第二章 欧盟分别税率政策与WTO 规则的一致性分析 |
第一节 WTO 规则关于反倾销分别税率问题的规定 |
一、WTO 规则对“非市场经济”规定的探讨 |
二、WTO 相关规则对反倾销分别税率规定的探讨 |
第二节 欧盟反倾销“一国一税”政策与WTO 规则一致性分析 |
一、适用WTO 相关规则的法律意义 |
二、适用欧盟“一国一税”政策的法律意义 |
三、欧盟“一国一税”政策与WTO 规则的一致性分析 |
第三节 欧盟反倾销分别待遇制度与WTO 规则的一致性分析 |
一、适用欧盟反倾销分别待遇制度的法律意义 |
二、欧盟反倾销分别待遇制度与WTO 规则的一致性分析 |
第四节 欧盟反倾销“替代国”制度的法律缺陷 |
一、欧盟反倾销替代国制度的立法 |
二、欧盟反倾销替代国制度的法律实践 |
三、欧盟反倾销替代国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三章 欧盟反倾销分别税率政策实践中的缺陷及危害 |
第一节 欧盟反倾销分别税率标准存在的问题 |
一、欧盟反倾销“市场经济地位”标准法律及实践评析 |
二、欧盟反倾销“分别待遇”标准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欧盟反倾销分别税率政策在实施程序上存在的缺陷 |
一、“市场经济地位”与“分别待遇”申请问卷设计的缺陷 |
二、“市场经济地位”与“分别待遇”审查在时限上的缺陷 |
三、“市场经济地位”与“分别待遇”审查在抽样过程中的缺陷 |
第三节 欧盟反倾销非市场经济及分别税率政策对中国的危害 |
一、严重打击我企业应诉的积极性 |
二、导致我国企业的产品大量退出欧盟市场 |
三、否定我经济比较优势导致我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 |
四、导致跨国公司利用反倾销手段打击我民族产业 |
五、破坏中国国际形象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我国吸引外资的环境 |
第四章 中国应对欧盟反倾销分别税率政策的建议 |
第一节 推动欧盟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 |
一、欧盟关于国家市场经济地位的标准及承认程序 |
二、对推动欧盟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工作的建议 |
第二节 利用双边和多边机制推动欧盟修改分别税率政策 |
一、充分利用双边机制推动欧盟修改分别税率政策 |
二、充分利用多边机制推动欧盟修改分别税率政策 |
第三节 对企业和行业组织应对欧盟分别税率政策的建议 |
一、积极应诉欧盟反倾销调查 |
二、完善企业治理 |
三、利用欧盟反倾销复审和司法审查程序维护自身利益 |
四、广泛争取欧盟内部的同盟力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四、外资企业对WTO规则了解程度及需求情况的调查问卷(论文参考文献)
- [1]会计信息在欧盟反倾销调查中的价值研究 ——以G公司参与2018欧盟反倾销调查为例[D]. 陆晓山. 上海财经大学, 2020(07)
- [2]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D]. 孙舒. 外交学院, 2020(08)
- [3]功能视角下的中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研究[D]. 丛圣元. 西南交通大学, 2020(07)
- [4]WTO框架下研发补贴政策研究[D]. 贾瑞哲.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20(01)
- [5]外资企业影响中国对外经济政策的政治经济学研究[D]. 蒋捷媛.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20(01)
- [6]外资自由化与中国企业创新[D]. 曹鸿宇.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20(01)
- [7]GATS下跨境医疗服务准入法律问题研究[D]. 唐兴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20(01)
- [8]区域贸易政策不确定性与中国出口企业的行为选择 ——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为例[D]. 周科选. 浙江工业大学, 2020(02)
- [9]WTO现代化背景下的中国国有企业改革[D]. 张昊倩.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10]欧盟反倾销法分别税率问题研究[D]. 包胜辉. 中国政法大学, 20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