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执行的调研文章

关于民事执行的调研文章

问:最高院法官解读新民诉解释如何处理执行程序中的四大疑难问题
  1. 答:《最高院法官:新民诉解释如何处理执行程序中的四大疑难此陆问题 》
    可以参见2015年6月2日,天同诉讼圈微信公众号文章;
    原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春销,2015年第4期,作者:赵晋山 葛洪涛
    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执行依据的明确性问题
    二、关于特定物的执行问题
    三、关于对到期债权的执行问题
    四、关于执行程序与破产扒扒游制度的衔接
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1. 答:法律分析: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在执行程序中正确适用法律,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码郑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孝漏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作出的规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专门负责执行工作。
    第二条 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 外仲迟慎颂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问:民事执行的基本原则
  1. 答:民事执行基本原则具体如下:(一)执行的合法性原则执行的合法性原则,是指执行活动应当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执行蔽贺合法性原则包括三层含义:首先,执行活动必须以法定的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没有法律文书,或者法律文书没有生效的,或者生效的文书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种类的,不能启动执行程序。其次,采取的执行措施不前察能超出法定的范围。执行人员采取执行措施时,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措施的规定。最后,执行活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二)执行标的的有限原则执行标的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所指向的对象,包括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行为两个方面,但不包括被执行人的人身。(三)兼顾被执行人利益原则兼顾被执行人利益原则,是指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必须照顾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四)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既要采取强制手段,又要对当事人多做思想教育工作以促使其自动履行。(五)协助执行原则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慧并茄法院认为需要有关单位、个人协助执行的,应依法向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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