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快建立我国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的几个主要问题探讨(论文文献综述)
温演章[1](2021)在《互联网金融下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3年被互联网金融业内人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这一年诞生了很多互联网金融新模式如第三方支付、众筹融资等,这些新诞生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2014年,阿里巴巴在纽约上市,很多人将其看做互联网金融兴盛的标志。查阅过去几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数据可知,2015年,我国仅第三方互联网支付的交易规模就达到了11.9万亿元,基金电子商务交易规模则达到了7.8万亿元,且这一数字还在持续增长当中。2016年,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的交易规模扩大至8695.1亿元,用户的人均投资达6300元,至2018年,用户的使用人数已经达到了1.18亿,网络借贷的交易规模则达到了2.58万亿元。2019年,网络借贷历史累计成交量约为9万亿元。互联网金融的优势极为明显,即操作简单、反馈迅速且成本较低,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和完善的数据系统,互联网金融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过程中,也带来了诸多风险,如客户信息泄露、网络诈骗、甚至网贷平台倒闭跑路等问题,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带来了极为不利的影响。互联网金融由于其在“互联网上”的开放性,迫切需要征信体系在互联网上进行信息共享,但目前我国传统征信体系的主要服务对象是传统金融模式下的金融机构和线下的信贷交易,现有征信体系滞后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互联网金融下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需求也应运而生。本文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研究理论和实践,紧跟互联网金融发展趋势,深入分析个人征信体系的发展趋势,提出目前个人征信体系建设是滞后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在比较分析互联网金融下发达国家典型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对互联网金融下个人征信体系进行了分析,结合个人征信体系的发展现状,提出了推进互联网金融下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对策建议。
甄正[2](2021)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之个人失信惩戒机制探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关于“信”的讨论,古已有之,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市场活跃程度不断提升,信用这一概念逐渐在市场活动中产生了新的含义,与此同时,国外市场上,信用制度已经悄然蔓延开来。在我国市场经济接轨国际、进一步深化对外开放的今天,我国商业交易中的信用制度建设和管理显得滞后于市场,由此衍生出许多信用相关的经济问题、社会问题、法律问题、伦理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一度让人们认为我国的信用体系已然全面崩塌,急需进行彻底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改革,才能全面扭转信用缺失的社会风气,重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2014年,国务院颁布《社会信用体系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提出了建立完善以奖惩制度为重点的社会信用运行机制,进行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一个社会的信用体系中,惩戒制度是信用体系的最终保障和必须手段,想要完善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必须如同《纲要》所说,建立完善的奖惩制度。近年来我国信用机构也逐渐获得了充分的发展,正在朝着完整的社会信用服务体系迈进,作为整个信用体系中最基础、最重要的个人,却仍然面临着诸多信用服务方面的窘境,本文从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对失信人的惩戒机制入手,探析个人信用服务中失信惩戒机制的不足。本文主要内容可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从语义和渊源上梳理关于“信用”、“征信”、“失信惩戒”的概念并进行了解释,同时指出学界关于此类概念的最新研究成果。第二部分主要讲述我国目前失信惩戒的主要方式及其实践中所展现出来的问题,进而明确我国个人失信惩戒机制的缺陷。第三部分主要包含对当今几大信用管理模式的特点分析及其代表国家关于个人失信惩戒的措施的梳理,从中分析其异同,提炼其共性。第四部分,结合对于我国个人失信惩戒的缺陷分析,同时借鉴外国个人失信惩戒的经验,提出我国个人失信惩戒体系建设的框架,试由此建构符合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发展需要的个人失信惩戒机制。
程雪军[3](2020)在《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指出互联网消费金融由于科技突破、经济深化、社会发展以及法律支持而获得创新发展,但是这种小额、分散、无抵押的互联网信用贷款,主要面对中低净值的“长尾”用户,类似于中国版“次贷”,倘若缺乏有效的互联网消费金融法律规制与风险防范,则有可能诱发中国版“次贷风险”。目前对于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问题,引发了学术界以及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与讨论,但是由于该问题横跨法律、金融与互联网三大学科,所以众学科讨论者甚多,但是深入研究者甚少。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其逻辑起点在于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内涵与法律结构。通过对“消费金融”关键词共现网络分析,有效明晰消费金融的概念与主要模式。然后通过对消费金融服务的质量与效率分析,厘定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内涵。并进一步对互联网消费金融、互联网金融、消费金融、网络借贷进行比较研究,明确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边界。对比传统金融理论,作为新型金融科技业态的互联网消费金融,虽起源于域外但却在中国迅猛发展,这有其发展的应然性也有其必然性。本文采用Citespace对互联网消费金融进行关键词共现网络分析,并结合1000余份《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与风险调研问卷(2019)》,基于传统金融基础理论框架,本文认为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理论支柱主要包括发展动因、发展模式、风险规制以及法律规制等,并具有逻辑推进关系。关于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动因与模式,参照互联网技术成熟度曲线,可以将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演进分为萌芽发展、新兴成长、快速成长以及主流市场阶段。并基于数据分析测算出我国当前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规模为23062.10亿元左右。此后,本文进一步分析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特征,以及法律、经济、社会、科技视角下的发展动因。而在这些快速发展背后,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相较于域外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发展模式,形成一种两分法发展模式:消费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化、互联网机构的消费金融化,然后对其进行运作机理与法律关系分析。在互联网消费金融快速发展的背后,我国也存在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的问题与风险。本文通过分析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以及司法裁判现状,分别选择“两分法”发展模式下消费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化(捷信消费金融公司案)与互联网机构的消费金融化(分期乐公司案、腾讯公司案)三起典型案件,对其进行案例剖析与法律问题探究。并基于这些微观法律现象问题,将其上升到宏观法律风险层面。然而,传统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的非法学分类方法,更多的是构建于行业内部特点之上,而非基于法学视野。通过借鉴“主客体关系”分析方法,本文将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解构为主体风险(经营者主体风险与消费者主体风险)以及行为风险(经营者行为风险与消费者行为风险)。从法学视野对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重构之后,本文进一步对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风险与域外经验考察。通过对国内外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经营者适格性风险与消费者适格性风险比较研究,深度剖析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主体风险;在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为风险方面,本文对综合利率上限、经营者不正当竞争、经营者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的违约信用以及消费者权益侵害风险方面比较研究,并且充分借鉴域外风险规制经验。通过对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动因、模式以及风险研究,构建与完善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则具有重要意义。其一,需要明晰互联网消费金融法律规制的逻辑以及目标,其主要目标在于促进行业稳健发展、避免系统性金融风险爆发以及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其二,通过分析我国当前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体系,构建一种“多位一体”的法律规制体系。其三,从互联网消费金融主体风险与行为风险两方面加强法律规制,前者包括加强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经营者与消费者适格性规制;后者包括积极推进互联网消费金融法律规范体系的建设,引入“监管沙盒”以加强对金融创新与风险的动态平衡,加快信用体系等互联网消费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市场规制以构建公平化、法治化的市场竞争环境,构建金融科技监管以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张贝尔[4](2020)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及其构建研究》文中指出随着全球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和中国“互联网+”国策的明朗,电子政府在推动国家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以及帮助政府履职方面作用明显,不可替代。得益于政府的独特地位、丰富资源和巨大权能,以及互联网的强大场域,电子政府的施用已然从政府及其服务和监管对象范畴扩展至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领域各方面,凸显出规范其言行、限制其权力以及监控其执行的必要和重要。为此,不仅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还需要提高电子政府自身的信用度,并加强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信用体系建设力度,以此为“互联网+各行各业”和“互联网+行政”创设安全可靠的信用环境。作为电子政府构建亟待突破的障碍因素之一,电子政府信用的涵义既可从不同方面来理解,又可从多种层面来解读。首先,从技术、组织、关系等方面来理解电子政府信用,把电子政府信用理解为多方面信用的集合,如信息技术及其产品、网络及其他信息基础设施的信用,政府的信用及其内外部关系的信用等。其次,可以从伦理学、经济学、法学、人机工程学等层面来解读电子政府信用。从伦理层面,电子政府信用要求政府及其部门在其内网、外网和互联网上“诚实无妄、信守诺言、言行一致”履行职责,涉及道德、职业精神、工作态度、工作能力等,是政府处理内外部关系的一种道德规范和践约行为。从经济层面,电子政府信用是指政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守信践诺,在提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与社会公众之间建立起信赖关系,以更低成本、更高质量和绩效令公众满意。从法律层面,电子政府信用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在电子政府中工作的、与电子政府打交道的和享受电子政府服务的各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关系,二是指各当事人按照“契约”规定享有的权利和肩负的义务。因此,电子政府信用应要求电子政府持有诚信、善意、不欺诈的主观态度,没有伪装的客观事实,尊重他人应受保护的利益。基于上述观点,本文提出,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是社会公众对电子政府实施诚信行为的一种反馈或评价。从人机工程层面,电子政府信用体系包括技术、网络和设施的信用,电子政府系统的信用,以及政府本身的信用。上述信用关系的承载者和信用活动的行为者遍及政府、其他公共组织、社会组织和私人组织。由于这些组织都是相对独立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承担着各自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追求利益的“经济人”的一般属性和基本特征,而“失信行为的泛滥必定表明现有的制度存在缺陷,从而使经济人发现选择机会主义的失信行为有利可图”,可见,电子政府信用体系中涉及的众多信息行为主体相互作用形成的信用关系必然使电子政府信用受累于目前缺乏制度建设和规则约束的政府信用、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尤其是在电子政府必须依靠信息技术及其产品,依赖网络及其他信息基础设施的情况下,我国在信息技术及其核心产品方面严重依赖国外的现实境况无疑令电子政府信用保障形势严峻。基于电子政府信用的量化和可操作,遵从集合的确定性、互异性、无序性原则,可以基于信息的观点将电子政府信用集合中的元素归类为信息基础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信息系统信用、信息信用、信息人信用。可将这五个组成元素作为电子政府信用构成模型的基本要素,也可以基于技术和管理参数将这五个组成元素归类为技术型要素和管理型要素。其中,技术型要素包括信息基础信用中的硬件环境基础信用、信息平台信用和信息系统信用;而管理型要素涵盖信息基础信用中的行政生态环境基础信用、信息信用和信息人信用。在五个基本要素中,信息人信用是最重要的要素,在大数据时代,政府可以获取大量有关自身、其他政府及其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的信用状况记录,但这些记录并不一定是客观的,还混杂有主观的成分,需要政府在进行管理和决策过程中深入挖掘、辨识和使用,如何确定数据信用以及保证据此做出的管理和决策公平公正是政府的职责所在,但取决于政府的能力,所以,政府不得不依靠其他组织,与企业和社会公众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社会公众虽不是信息基础、信息平台、信息系统的直接建设者和运维者,却因广泛渗透与频繁使用信息基础、信息平台和信息系统,而成为其不可或缺的信用主体。进一步地,本文将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管理型信用要素部分解构为行政生态环境基础信用、信息人和信息信用,并基于“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基础性要素”、“信息人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根本性要素”“信息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核心性要素”“技术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支撑性要素”予以分别建构,搭建起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整体性框架结构。最后,分析了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现实难题,提出了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实施策略,包括:建立统一的标准规范,保障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信用化;建立系统的法规政策,推进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合法化;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保障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制度化;打造普适的共享体系,达到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最大化。此外,本文在对吉林省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吉林省信用评估中心以及负责吉林省信用信息平台搭建的祥云科技公司等政府机关和企业单位开展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以吉林省政府门户网站为信用数据来源,验证了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基本构成及其现实构建的难题和策略的现实性和可行性。本文的创新点在于:第一,从文献研究和积累方面看,国内尚没有关于电子政府信用体系这一论题的研究专着,也鲜见有学者和专家对该领域进行系统研究。部分成果概念繁杂,没有结合电子政府的特征进行界定,难免顾此失彼,层次不明。大多数学者都是从“政府信用”、“政府公信力”的角度来思考政府信用的内涵和外延,很少有人以“电子化”和定量化的视角去分析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逻辑内涵。本文通过对电子政府信用内涵的多方面、多视角阐释,以及对电子政府信用的构成要素的概要分析,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以往电子政府信用概念模糊和难量化的问题,创新性地阐释了电子政府信用的核心思想。第二,本文提炼出电子政府信用构成的五大要素:信息人信用、信息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信息基础信用和信息系统信用,明确解析出的电子政府信用涉及到电子政府的软硬件环境、平台、系统、信息、人等多方面信用,相应地,牵涉到其各个构成要素的构件、结构、关系、流程、权限、结果等各个层面或环节,指出其体系构建必定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化的系统工程,关涉社会公众对与之相关的所有信用主体的多方面、各层面、全流程的诚信行为实施的反馈或评价,由此要求电子政府信用体系必须兼具平台性和延展性、生态性和合作性、创新性和革命性、公共性和政治性等特征。这些研究为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提供了具体化的研究思路和技术路线。第三,本文依据“目标定位——顶层设计——保障机制——运行模式”路径对行政生态环境基础信用进行逻辑设计,创造性地提出行政生态环境基础信用的基本样式,凸显出其构建目标的具体化与可行性,旨在填补战略目标和具体样态之间的间隙。基本样式是由宏观至具体的设计过程。通过这一过程,能够有力保证总体目标定位与具体任务实现之间的关联、匹配和衔接,进而为其他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组成要素提供构建前提。考虑到信用难得易失,失去又很难恢复,且信用体系构成要素的任何一个出现问题,都会令电子政府信用减量、受损甚至失去,以致影响电子政府的健康发展和普及深化,为保证电子政府信用不因一时一事被破坏或毁掉,除了利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五大要素全方位、深层次地构建电子政府信用体系之外,还必须保证所有应用电子政府功能和使用电子政府服务的人和组织都能从中体验到电子政府言行的守信践诺,并分享到电子政府及其信用带来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为此,政府不但要借助与各类组织的合作持续完善电子政府信用体系,使其渐趋系统和完整,同时,以政府为代表的信用主体还要进行经常性的诚信宣传教育,实行常态化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诫,以及加强个体乃至全社会的诚信管理和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也是非常重要的。可见,以电子政府信用体系引导个人信用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和完善是正途和根本,只有做到人人讲信用、所有组织都讲信用,诚信社会才有建立根基,诚信国家形象才有望树立。
刘艳秋[5](2020)在《新治理视角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路径选择研究》文中提出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信用体系的发展和完善对改善营商环境、维护社会秩序、降低社会治理成本具有重要意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然成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强有力措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系统性工程,需要政府、市场和社会共同参与建设。新治理理论在关注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公共事务的同时,更加强调政府政策工具的运用,这一理论较好的契合了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现状。在新治理理论的指导下,运用内容分析法从政策工具维度对中央政府出台的政策文献进行解读;结合第一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的建设经验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参与主体的角色进行探讨。通过对中央层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政策文献解读发现:首先,中央政府主要以环境型政策工具为抓手,不断优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制度和文化环境;提升供给型政策工具的使用频率,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基础设施,并扩大信用信息开放力度;适当引入需求型政策工具,提升社会各界对信用的需求水平。其次,中央政府主要通过环境型政策工具推进商务诚信和社会诚信建设,以供给型政策工具推进政务诚信建设,政府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政策工具使用具有兼具强制性、灵活性和偏好性的特点。最后,从参与主体维度看,一方面,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政府部门逐渐增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银行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起牵头作用,商务部和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参与度较为显着。另一方面,从政府、市场以及社会参与情况看,政府的作用主要表现为健全组织领导体制、实施信用监管、探索区域间的信用合作、积极实现信用惠民。而信用中介机构和信用组织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并不明显,主要通过信用评级的方式辅助政府进行信用监管。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有政策工具使用不均衡,环境型政策工具使用过益,需求型政策工具使用不足,政策工具仍以强制性为主;在建设主体方面,政府作用突出,而信用中介机构发展较为缓慢,信用组织的独立性和专业性面临挑战。未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在新治理理念的指导下有序推进,不断提升需求型政策工具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使用;合理配置环境型政策工具内部的使用比例;依赖新兴技术打破政策工具使用的路径依赖;积极深化政府部门间协同合作,实现信用信息资源的沟通和共享;重新定位政府、市场和社会的角色,提升信用中介机构和信用组织的专业性和独立性。
陈燕萍[6](2020)在《我国个人征信模式的路径选择及其立法完善》文中指出采集、加工、披露和使用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的活动称为信用征信活动,其对金融系统的运作乃至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重要性。2015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8家社会征信机构的个人征信业务被同意开展相关准备工作的通知以来,至2019年6月,仅有百行征信有限公司的个人征信业务申请获得央行的许可。虽然首张个人征信牌照落地,但这并不意味着个人征信行业之前所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已经得到攻克和解决。当前国际上的个人征信模式呈现多样化的发展,在征信机构的设置、征信监管制度、信息主体权利保护等问题上仍然还需要监管机构和征信机构以及征信市场等方面作出针对性的回应。我国目前的个人征信模式整体上仍然侧重于,基于央行领导下的个人征信的公共征信模式,个人征信市场化的发展还处于一个萌芽的起步阶段。为了贯彻落实我国征信建设中关于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征信系统的要求,坚持政府与市场互促互进的征信发展新思路,央行下的公共征信系统与市场化的私营征信机构功能互补而又错位发展的新格局的构建尤为关键。同时,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征信市场运行过程中难免存在一些困境没有及时得到回应,无论是在信用数据方面、隐私权保护方面还是征信监管方面都面临着或多或少的挑战。因而,本文将从个人征信模式的定义入手,通过分析个人征信模式的类型化划分及域外个人征信模式的经验,结合我国自身征信模式的现状及立法困境,探究我国个人征信模式发展的路径选择及相对应的立法完善建议。文章共分为四大部分。引言部分通过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的介绍说明了当前我国个人征信市场的现状及征信法律体系完善的重要性。本文意从个人征信模式为切入点,探索我国个人征信模式的路径选择并结合立法困境和域外经验提出相关的立法完善建议。第一章对个人征信模式的基础理论进行了概要的介绍。首先对个人征信模式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分析了两种征信模式并对它们进行了大致地比较,为下文对个人征信模式研究作理论铺垫。第二、三章概括了我国征信模式的发展历程及立法困境,分析了我国目前的征信模式及运行过程中存在的立法困境;同时通过对国外征信模式的考察,结合我国国情有取舍地提炼经验,并基于我国征信模式运行中存在的立法困境总结了相关启示。第四章提出了我国个人征信模式发展的路径选择,对我国征信模式的未来发展方向提出假设,即在落实公共征信系统的主导作用的同时强化私营征信机构的有益补充,逐步地向公私混合模式过渡。并根据立法困境提出相对应的立法完善建议,包括信用数据方面、隐私权保护方面及征信监管方面,以加快促进我国个人征信市场的可持续发展,使我国信用征信制度体系更加完善。
郭千钰[7](2020)在《网络借贷出借人权利法律保护研究》文中提出P2P网络借贷是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型融资模式,2005年英国和美国都纷纷出现了利用网络平台让借款人和出借人自行成交的新型借贷模式,这一新型业务模式迅速发展,并于2007年引入中国,促成了中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繁荣。但今日中国P2P网贷平台的畸形发展——平台非法集资、卷款跑路、经营不善导致无法兑付等事件层出不穷——严重侵害了网贷出借人的合法权益,使网贷出借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保护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反思P2P网络借贷交易市场一系列的违约或暴雷事件等恶性事件的主要受害者就是网贷交易中的出借人。为何网络借贷作为新兴、普惠的交易模式在国外发展势头正好,而在我国无法行得通。在此背景下,本文通过法学与经济学领域两个维度研究网络借贷交易出借人在交易中的法律地位,分析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的现实困境,建构网贷出借人权利保障和权利救济规则,试图从理论上来寻求一条我国网贷交易出借人权利保护之路。网络借贷缘起于穆罕默德·尤努斯的穷人银行,并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成为新兴的互联网金融的一个分支领域,我国网贷发展得益于我国寡占型的金融抑制以及利基人群的投融资需求和金融信贷权利意识的觉醒的市场基础。网络借贷交易的最大特点是完全依靠信息来达成合意,网贷交易的基本逻辑就是依靠信用——信任——信息来产生、推进、完成整个交易。我国的网贷交易模式主要分为纯信息中介模式以及复合型中介平台。无论何种交易模式,确定主要交易主体的法律地位是研究出借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基础。对于网贷经营者而言,结合我国当下的市场经济环境以及市场需求来看,承认并确定平台信息中介和信用中介的双重属性既是迎合了我国网贷市场的需要,也能保证网贷交易借贷双方基本权利的实现。出借人的利基人群特性决定了应将其上升为金融消费者的高度并予以保护。对于其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除了基础的出借双方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以及居间合同法律关系之外,网贷交易特殊性决定了平台与借贷双方的服务合同要对委托合同的适当延展,以及承认双方代理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并在此基础上来考虑出借人权利保护的规则设计以及对平台义务的重新界定。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从法学和经济学以及社会学角度理论上来看均具有必要性。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从民法和经济法角度来看是实现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利益原则的需要。网贷交易的信息不对称在我国的征信体系下无法予以矫正,网贷交易蕴含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无法缓解,投资者的理性偏差进一步加剧了交易风险,使出借人权利保护问题成为网贷交易规则设计上最为重要的一环。而从实践上来看,网贷出借人权利实现面临的现实困境主要体现在交易安全权遭受严峻的考验,交易知情权在整个交易环节中无法保证,甚至是人身权中的金融隐私权也面临着被侵害的风险,面临种种权利可能受到侵害的的现实困境下,纠纷解决机制的不足使出借人权利受到损害后无法予以保障和救济。以英国和美国的网贷出借人保护机制为参照,各个国家因网贷交易模式以及监管模式的不同,对出借人权利保护的方式亦有不同。英国更加强调信用审查、自律管理和底线监管、投资者风险教育以及多元的救济途径。而美国以证券形式对网络借贷进行监管,从理念上更加强调消费者主权的立法思想,通过完善的市场化征信和信息审查、社交平台以及利率限制等方式降低交易风险来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国网贷出借人面临的权利侵害的现状以及借鉴域外网贷发展的先进经验。提出了符合我国国情的出借人权利保障机制。首先,构建完善的互联网融资征信体系,实现传统征信与新兴的市场化征信有效对接,打破征信孤岛,实现信息共享机制,在信息共享的同时也要平衡信息支配权与金融隐私权之间的边界。其次,强化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出借人知情权的实现,信息披露是缓解信息不对称的重要方法,但是信息披露是为了保障出借人知情权利实现为出发点,因此应当从出借人友好的角度来进行信息披露规则设计。再次,考虑到我国普通民众接触投资的时间较短,缺乏充分的风险防范意识,因此应当充分提供出借人获得投资教育的机会,确保出借人教育的预防功能,使出借人树立正确的风险防范意识,使出借人理性投资,避免受到欺诈等风险。最后实现行业自律有效参与互联网金融治理的路径选择,平衡自律组织、自律成员、政府之间的关系,通过行业规范和自律管理来实现自律成员的自我治理和自觉履行的目的。如果说权利保障机制更多是起到防范于未然的目的,那么如果出借人权利受到了损害,如何进行事后救济是学界和实务界更为关心的问题。首先,面临网贷平台经营不善,通过破产程序来确保大多数出借人的权利损失降到最低的方案设计。其次,从侵权责任为路径来保障出借人的金融债权,将董监高的勤勉义务作为侵权责任的认定标准,明晰董监高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责任分配方式。最后,结合域外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丰富我国交易主体遇到纠纷后解决的模式选择——建立内部纠纷处理机制和强化投诉救济渠道,并探索特色的商事调解制度为出借人提供更多的救济手段。本文试图从法律原理上研究网贷交易出借人的权利保障路径,探讨网络借贷交易出借人的权利保护方式,为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规则和制度构建提供理论铺垫,以期能够为中国互联网金融法学理论研究的深化和法律理念的创新提供参考。
苏晓梅[8](2020)在《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社会信用体系是以构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为核心、以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为基础、以提高信用服务行业主体竞争力为支撑、以培育信用服务市场为动力、以政府强有力的监管体系作保障的国家社会治理机制。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提高政府执政水平;有利于提高国民素质,促进社会进步;有利于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激发市场发展活力;有利于提升政府公信力,优化地区营商环境。作为我国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由于人文、地理等诸多环境因素限制,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经济的创新观念和思想相对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内蒙古地区的信用体系建设进程。因此,如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的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就非常值得我们关注。经过多年努力,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初见成效,但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达的其他地区相比仍有较大差距,这也使得进一步加强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更加重要的现实和指导意义。本文从人民银行监管视角出发,通过学习国内外社会信用体系建研究理论,梳理总结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现状及成效,从顶层设计不完善、征信市场不成熟、信息收集共享有待提升、诚信意识有待增强等4个方面入手,得出具有鲜明内蒙古自治区特色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策建议。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进一步推动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社会信用环境。
张思齐[9](2020)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退出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我国建立了一定的执行威慑机制来惩戒失信被执行人,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即是其中之一。虽然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在不断的修正和完善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制度设计上对名单退出机制和退出后的信用修复仍不够重视。为了落实政策目的、保护失信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文章特从构建科学合理的退出程序和具体可行的修复手段两方面着手,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退出机制的完善路径进行研究。从实体和程序双重角度来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退出机制还有诸多的问题。就现有实体标准而言,还存在着退出条件过于严苛、退出情形的分类不够细化、失信信息保存期限不科学等问题。当失信被执行人权利受损时,责任认定的不明确也严重影响着失信被执行人的权利。在程序运行中,对审查主体和裁决形式的规定不明确,对整个程序也缺乏有力的监管,同时有待提高相关主体的协助力度。对失信被执行人退出名单的结果公告因为信息平台技术不完善且各部门之间存在信息壁垒,加上执行人员数量不够,公告程度还未达到理想状态。因此,在实体标准上需要合理放宽退出条件、细化退出的分类、按不同等级标准确定失信信息保存的时间,最高人民法院也应当明确救济与赔偿措施。在程序上应确定由合议庭评议退出名单的相关事项并以决定的形式作出,同时加大监管的力度,将协助执行的号召落实到司法实践中。在人员上扩大执行人员队伍,提高执行人员整体素质。在技术上提高水平完善平台系统,想尽一切办法打破信息壁垒,确保信息共联共通。此外,文章创造性地将信用修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退出机制中,作为名单退出的延伸。关于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修复问题,现有的措施还较为薄弱,专门针对信用修复的权威立法暂且空位。应该要建立健全信用修复的基础设施,还提出要同步完善配套设施。以期通过全方位、多渠道的信用修复手段,激发失信被执行人的守信行为,消除失信信息对其带来的不良影响。
任佳慧[10](2020)在《我国互联网个人征信机构的法律监管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失信现象频发,党和政府对全社会的信用建设已经越来越重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2014年1月1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了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构筑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环境。虽然我国社会信用建设经过近几十年的发展,已初步形成了较完善的征信体系,但仍需进一步优化。其中,互联网个人征信体系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完善对互联网个人征信机构的法律监管,对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我国互联网个人征信机构法律监管为研究对象,第一章对我国互联网个人征信机构法律监管进行概述,明确我国互联网个人征信机构的相关概念,提出我国互联网个人征信机构法律监管的含义及必要性。第二章梳理了我国互联网个人征信机构法律监管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以为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对策,奠定理论基础。第三章考察了域外主要以美国为代表的商业化模式和以欧洲为代表的公共征信模式关于互联网个人征信法律监管的现状,总结了相关经验,并探讨了对我国互联网个人征信机构法律监管的启示。第四章从完善征信监管法制体系、明确监管主体与权限、健全监管的标准、创新监管的方式、强化监管的责任五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互联网个人征信机构法律监管的建议。
二、加快建立我国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的几个主要问题探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加快建立我国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的几个主要问题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1)互联网金融下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一、研究内容 |
二、基本方法 |
三、技术路线 |
第四节 可能的创新之处与不足之处 |
一、研究特色 |
二、创新之处 |
三、不足之处 |
第二章 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界定 |
一、互联网金融 |
二、征信体系 |
第二节 相关理论基础 |
一、信息不对称理论 |
二、交易成本理论 |
第三章 互联网金融下个人征信体系发展现状 |
第一节 互联网金融下个人征信体系发展历程 |
一、探索阶段(1988 年-1995 |
二、起步阶段(1996 年-2002 |
三、发展阶段(2003 年-2014 年) |
四、市场化阶段(2015 年至今) |
第二节 互联网金融下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现状 |
一、“政府+市场”双轮驱动 |
二、个人征信监管框架初步搭建 |
第四章 互联网金融下个人征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分析 |
第一节 互联网金融下个人征信体系存在的问题 |
一、用户信息存在隐私性风险 |
二、数据平台标准未统一 |
三、征信体系覆盖不充分 |
四、失信行为频繁发生 |
第二节 互联网金融下个人征信体系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互联网金融操作风险更难控制,信息易泄露 |
二、互联网金融缺乏市场准入标准,平台众多 |
三、互联网金融市场风险更复杂,产品众多 |
四、互联网金融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制度不健全 |
第五章 互联网金融下发达国家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一节 互联网金融下发达国家典型个人征信体系建设 |
一、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主导个人征信体系 |
二、以欧洲国家为代表的政府主导个人征信体系 |
三、以日本为代表的会员制个人征信体系 |
四、国外发达国家不同模式个人征信体系的比较 |
第二节 互联网金融下发达国家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一、征信体系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
二、征信产品的多样化是征信体系建设的要求 |
三、完备的监管体系是征信体系建设的保障 |
第六章 推进互联网金融下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对策 |
第一节 健全互联网金融征信管理法律法规,注重用户隐私保护 |
第二节 构建互联网金融征信数据标准体系,实现征信信息共享 |
第三节 丰富互联网金融征信产品,拓展征信应用场景 |
第四节 强化失信惩戒机制,提高公民诚信道德水平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第一节 结论 |
第二节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之个人失信惩戒机制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方法 |
(一)交叉研究法 |
(二)比较研究法 |
(三)文本分析法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四、创新及不足之处 |
(一)对失信惩戒研究的创新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失信惩戒之一般认知 |
一、信用的定义 |
(一)语义上的信用 |
(二)经济学意义上的信用 |
(三)社会学意义上的信用 |
(四)法学意义上的信用 |
(五)本文对信用的认知 |
二、信用制度 |
(一)制度简述 |
(二)信用制度的构成 |
三、征信与征信制度 |
(一)何谓征信 |
(二)征信制度 |
四、失信惩戒 |
(一)失信惩戒的概念 |
(二)失信惩戒的特点 |
第二章 我国个人失信惩戒机制的现状 |
一、个人失信惩戒的提出 |
二、我国个人失信惩戒现状 |
(一)个人失信惩戒的法律规制 |
(二)现行法规中的个人失信惩戒措施 |
第三章 我国个人失信惩戒机制的问题与成因 |
一、个人失信惩戒的基础问题 |
(一)个人信用评分制度及标准混乱 |
(二)失信惩戒主管机关权责不清 |
(三)失信惩戒的罚则不明 |
(四)事后申诉机制缺失 |
二、个人失信惩戒的适用领域问题 |
(一)金融领域的个人失信惩戒 |
(二)司法领域的个人失信惩戒 |
(三)医疗领域的个人失信惩戒 |
(四)交通领域的个人失信处罚 |
三、个人失信联合惩戒的实践问题 |
(一)联合惩戒措施内容过度细化 |
(二)联合惩戒措施范围过于宽泛 |
(三)失信联合惩戒缺乏权力监督机制 |
四、个人失信惩戒机制的问题成因 |
(一)缺少核心法律的调整 |
(二) “失信”的地方认定标准不统一 |
(三)失信惩戒程度失当 |
第四章 个人失信惩戒制度的比较研究 |
一、市场主导型信用模式的代表——美国 |
(一)美国个人信用体系的相关法律制度 |
(二)美国个人失信惩戒法律制度 |
二、政府主导型信用模式的代表——德国 |
(一)德国个人信用体系相关法律制度 |
(二)德国个人失信惩戒法律制度 |
三、会员制信用模式的代表——日本 |
(一)日本个人信用体系相关法律制度 |
(二)日本个人失信惩戒法律制度 |
四、对国外个人失信惩戒制度的借鉴 |
(一)健全信用法律制度 |
(二)惩罚与保护兼顾 |
第五章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之个人失信惩戒制度设计 |
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沿革 |
二、个人失信惩戒制度的出发点 |
三、个人失信惩戒制度设计 |
(一)建立完善的个人征信数据库 |
(二)失信惩戒措施的具体内容 |
(三)失信惩戒后的救济途径 |
(四)失信者法律责任的明确 |
(五)个人失信惩戒机制的限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类 |
二、期刊论文类 |
三、外文资料 |
致谢 |
(3)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的缘起与意义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综述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内涵与边界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与规制的理论分析 |
三、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动因与模式 |
四、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风险与规制逻辑 |
五、域外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与法律规制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研究的创新之处与不足 |
一、研究的创新之处 |
二、研究的存在不足 |
第一章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内涵与法律结构 |
第一节 消费金融概述 |
一、消费金融的界定 |
二、消费金融的主要模式 |
第二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内涵与特征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内涵厘定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边界 |
三、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主要特征 |
第三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结构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基本业务模式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结构 |
第二章 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与规制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与规制的理论建构 |
第二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与规制的基础理论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动因理论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模式理论 |
三、互联网消费金融的风险规制理论 |
四、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理论 |
第三章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动因与模式 |
第一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演进与动因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演进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特征 |
三、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具体发展动因 |
第二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模式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模式概述 |
二、域外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主要发展模式 |
三、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具体发展模式 |
第三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运作机理与法律关系 |
一、电子商务平台类消费金融的运作机理与法律关系 |
二、分期购物平台类消费金融的运作机理与法律关系 |
三、网络借贷平台类消费金融的运作机理与法律关系 |
第四章 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与风险重构 |
第一节 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现状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依据与规制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司法层面的规制现状 |
第二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案例与问题剖析 |
一、捷信消费金融公司与陈建民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
二、崔华与分期乐网络科技公司等培训借款合同纠纷案 |
三、腾讯公司与力天无限网络技术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第三节 法学视野下的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重构 |
一、传统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划分与反思 |
二、法学视野下的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划分 |
第五章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风险与域外考察 |
第一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主体风险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经营者适格性风险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消费者适格性风险 |
第二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行为风险 |
一、综合利率上限风险 |
二、经营者不正当竞争风险 |
三、经营者的信息不对称风险 |
四、消费者的违约信用风险 |
五、消费者权益侵害风险 |
第六章 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逻辑及路径建构 |
第一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逻辑与目标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逻辑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目标 |
第二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体系重构 |
一、当前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体系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多位一体”的法律规制体系重构 |
第三节 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路径建构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主体风险的法律规制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为风险的法律规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文中图示清单 |
附录二 文中表格清单 |
附录三 互联网消费金融法律规制的立法情况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4)电子政府信用体系及其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一)研究背景 |
(二)问题的提出 |
(三)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和实践现状 |
(一)美国电子政府信用研究和实践现状 |
(二)欧盟电子政府信用研究和实践现状 |
(三)中国电子政府信用研究和实践现状 |
三、理论依据 |
(一)整体性治理理论 |
(二)三维信用论 |
(三)制度经济学理论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分析框架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相关概念 |
一、政府信用相关概念的理解 |
(一)信任 |
(二)信用 |
(三)政府信用 |
二、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内涵特征 |
(一)电子政府信用的概念理解 |
(二)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内涵范畴 |
(三)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主要特征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基础性要素 |
一、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的目标定位 |
(一)文化定位 |
(二)制度定位 |
(三)平台定位 |
二、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的顶层设计 |
(一)基于治理视角的顶层设计 |
(二)基于法律关系的顶层设计 |
(三)基于政治生态的顶层设计 |
三、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的保障机制 |
(一)信息人信用的环境保障机制 |
(二)信息信用的环境保障机制 |
(三)技术信用的环境保障机制 |
四、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的运行模式 |
(一)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的运行样式 |
(二)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的运行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信息人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根本性要素 |
一、信息人信用的概念及属性 |
(一)信息人信用的概念模型 |
(二)信息人信用的属性 |
二、信息人信用的权义解析 |
(一)电子政府行政人的权利解析 |
(二)电子政府行政人的义务解析 |
(三)“行政相对人”和“利益相关方”信用的权义解析 |
三、对信息人信用的检验研究 |
(一)构建评估指标的现实目标 |
(二)构建评估指标的层次逻辑 |
四、信息人信用的建构路径 |
(一)目录式建构——相应电子政府信息人的核心信用功能需求 |
(二)互动式建构——提高电子政府信息人的协同治理能力 |
(三)监督式建构——完善电子政府信息人的行政治理意愿 |
(四)成果式建构——适应电子政府信息人的主流信用评价模式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信息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核心性要素 |
一、信息信用的概念及属性 |
(一)信息信用的概念模型 |
(二)信息信用的属性 |
二、信息信用规制解析 |
(一)信息建设的整体性规制 |
(二)信息治理的制度性规制 |
(三)信息供给的异质性规制 |
(四)信息管控的格式化规制 |
三、对信息信用的实证研究 |
(一)构建模型推演的背景描述 |
(二)构建模型推演的取样调查 |
(三)构建模型推演的实证研究 |
(四)构建模型推演的回归分析 |
四、信息信用的形塑路径 |
(一)改善信息传递性,塑造信用形象 |
(二)增强信息互动性,提升信用影响 |
(三)提高信息响应度,巩固信用粘度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技术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支撑性要素 |
一、技术信用的概念及属性 |
(一)技术信用的概念模型 |
(二)技术信用的属性 |
二、技术信用配置解析 |
(一)技术信用与供需配适的差异化 |
(二)技术信用与制度驱动的缺失化 |
(三)技术信用与全球网络的安全化 |
三、对技术信用的优化研究 |
(一)技术信用的危害案例 |
(二)构建技术信用的现实描述 |
四、技术信用的发展路径 |
(一)协同技术制度发展 |
(二)划归技术规范界限 |
(三)提升技术治理高度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现实策略 |
一、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现实难题 |
(一)缺乏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制度保障 |
(二)缺乏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推进合力 |
(三)缺乏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执行保障 |
二、构建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实施策略 |
(一)建立统一的标准规范,保障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信用化 |
(二)建立系统的法规政策,推进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合法化 |
(三)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保障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制度化 |
(四)建立普适的共享体系,达到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最大化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博士期间的科研成果情况 |
后记 |
(5)新治理视角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路径选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与不足 |
第二章 新治理理论框架 |
一、核心概念界定 |
二、理论依据 |
三、新治理分析框架构建 |
四、政策文本选取与编码规则 |
第三章 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现状描述 |
一、政策工具维度 |
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参与主体 |
第四章 新治理视角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存在问题及成因分析 |
一、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路径存在的问题 |
二、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路径存在问题成因分析 |
第五章 新治理视角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路径选择 |
一、适当提升需求型政策工具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使用 |
二、合理配置环境型政策工具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使用比例 |
三、依赖技术创新突破政策工具使用的路径依赖 |
四、深化政府各部门间协同合作,实现信用信息资源沟通和共享 |
五、重新定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政府、市场与社会的角色 |
参考文献 |
附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同阶段中央政府各部门中心性分析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6)我国个人征信模式的路径选择及其立法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论文结构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个人征信模式基础理论 |
第一节 个人征信模式的定义 |
第二节 个人征信模式的类型化划分 |
一、公共征信模式 |
二、私营征信模式 |
第三节 两种征信模式的比较 |
第二章 我国个人征信模式的现状及立法困境 |
第一节 我国个人征信模式的现状 |
一、政府主导的公共征信模式 |
二、个人征信市场化起步 |
第二节 我国个人征信模式运行的立法困境 |
一、信用数据方面缺乏法律规范 |
二、隐私权保护方面立法不明确 |
三、征信监管立法不足 |
第三章 域外个人征信模式概况及启示 |
第一节 域外个人征信模式概况 |
一、欧洲的政府主导的公共征信模式 |
二、美国的市场主导的私营征信模式 |
第二节 域外个人征信模式的启示 |
一、域外征信的模式思考 |
二、健全征信法律体系 |
三、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
四、重视征信行业的监督管理 |
第四章 我国个人征信模式的选择及立法完善 |
第一节 我国个人征信模式的选择 |
一、我国个人征信模式的发展趋势——公私混合模式 |
二、发展公私混合模式的原因分析 |
第二节 我国个人征信模式的立法完善 |
一、推进信用数据的规范化建设 |
二、强化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
三、健全个人征信监管体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7)网络借贷出借人权利法律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法律理论概述 |
第一节 网络借贷基本概念及类型 |
一、P2P缘起及基本概念 |
二、网贷交易发展的理论基础 |
三、网贷交易的类型化分析 |
第二节 厘定多元化的法律主体地位 |
一、网贷平台的适格性 |
二、网贷平台法律定位的观点梳理 |
三、出借人金融消费者身份的界定 |
第三节 廓清网贷多层次的民事法律关系 |
一、出借双方的借款合同 |
二、服务合同中的居间合同内容 |
三、服务合同对委托合同规则的准用 |
四、二元说代理权源及双方代理的正当性 |
五、网贷平台义务的认定标准 |
第二章 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法律适应性问题 |
第一节 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的必要性 |
一、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的法理依据 |
二、网贷交易的信息不对称性 |
三、网贷交易蕴含的风险分析 |
四、网贷的非有效市场:投资者的理性偏差 |
第二节 网贷出借人权利实现面临的现实困境 |
一、交易安全权遭遇挑战 |
二、交易知情权难以保证 |
三、金融隐私权屡被侵犯 |
四、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 |
第三章 域外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的经验 |
第一节 英国模式 |
一、英国网贷平台的商业模式 |
二、英国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措施 |
第二节 美国模式 |
一、美国网贷平台的商业模式 |
二、美国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措施 |
第三节 其他国家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措施 |
一、韩国 |
二、日本 |
三、澳大利亚 |
第四章 网贷出借人权利保障机制的完善 |
第一节 构建完善的互联网融资征信体系 |
一、完善互联网金融下的个人信用征信体系 |
二、市场化征信发展模式的法律建构 |
三、确定金融隐私权的边界问题 |
第二节 强化信披义务确保出借人知情权的实现 |
一、信息披露的价值意蕴 |
二、构建出借人友好的制度取向 |
三、建立分类式的信息披露规则 |
第三节 发挥出借人教育的预防式功能 |
一、树立出借人风险防范意识 |
二、明确出借人教育方式方法 |
第四节 实现行业自律有效参与互联网金融治理的路径选择 |
一、发挥软约束力的功能优势 |
二、行业自律的实施前提 |
三、行业自律的实施机制 |
第五章 网贷出借人权利救济制度的构建 |
第一节 通过破产程序完善网贷平台退出机制 |
一、破产程序保障金融债权的路径探索 |
二、破产程序保障金融债权的制度安排 |
第二节 以侵权责任为路径保障金融债权 |
一、董监高的勤勉义务在责任认定中的核心地位 |
二、董监高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三、划分责任分配方式 |
第三节 导入多元化纠纷解决的权利救济渠道 |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的优势 |
二、建立内部纠纷处理机制 |
三、强化投诉的救济渠道 |
四、探索特色商事调解制度 |
五、调解协议法律约束力的适当延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8)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点 |
2 社会信用体系相关概念和基础理论 |
2.1 社会信用体系相关概念 |
2.1.1 诚信、信用与征信 |
2.1.2 社会信用体系定义 |
2.1.3 征信体系与社会信用体系的关系 |
2.2 社会信用体系基础理论 |
2.2.1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2.2 信息孤岛理论 |
2.2.3 互联网金融理论 |
3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现状及成效 |
3.1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 |
3.1.1 总体思路 |
3.1.2 基本原则 |
3.1.3 工作机制 |
3.1.4 制度建设 |
3.2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效 |
3.2.1 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全面建设 |
3.2.2 金融领域信用建设效果明显 |
3.2.3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深入开展 |
4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
4.1.1 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信息不全面 |
4.1.2 信用信息数据保护不到位 |
4.1.3 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 |
4.1.4 失信惩戒力度不够 |
4.1.5 征信市场不成熟 |
4.2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2.1 制度建设滞后 |
4.2.2 征信行业标准缺失 |
4.2.3 守信意识淡薄 |
5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应的对策建议 |
5.1 加强组织体系建设 |
5.1.1 建立较完备的信用制度体系 |
5.1.2 构建强有力的工作推进机制 |
5.2 规范市场健康发展 |
5.2.1 培育征信机构发展 |
5.2.2 维护征信市场秩序 |
5.3 提升数据使用效能 |
5.3.1 完善信用信息采集 |
5.3.2 加强信用信息保护 |
5.3.3 推动信用信息共享 |
5.4 强化市场诚信意识 |
5.4.1 加大失信惩戒力度 |
5.4.2 加强信用宣传教育 |
6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9)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退出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0.1 问题的提出 |
0.2 选题背景及意义 |
0.3 文献综述 |
0.4 研究方法 |
0.5 论文结构安排 |
第1章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退出机制的概念及其意义 |
1.1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含义 |
1.1.1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制度由来 |
1.1.2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概念辨析 |
1.2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退出机制的含义 |
1.2.1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退出的制度由来 |
1.2.2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退出机制的含义 |
1.3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退出机制的意义 |
1.3.1 落实政策目的 |
1.3.2 保护失信被执行人合法权益 |
1.3.3 增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合理性 |
第2章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退出的实体标准及其完善 |
2.1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退出的现有实体标准 |
2.1.1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退出的实体情形 |
2.1.2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退出的时间标准 |
2.2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退出现有实体标准的局限性 |
2.2.1 现有规定的局限性 |
2.2.2 司法实践中的局限性 |
2.3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退出实体标准的完善 |
2.3.1 对现有规定的完善 |
2.3.2 对实践中问题的完善 |
第3章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退出的程序及其完善 |
3.1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退出的现有程序 |
3.1.1 名单退出的启动方式 |
3.1.2 名单退出的受理和裁决 |
3.2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退出现有程序的局限性 |
3.2.1 程序启动的局限性 |
3.2.2 审理程序的局限性 |
3.2.3 对名单退出与否的结果公告的局限性 |
3.2.4 名单退出机制缺乏救济程序 |
3.3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退出程序的完善 |
3.3.1 对程序启动的完善 |
3.3.2 对审理程序的完善 |
3.3.3 对名单退出与否的结果公告的完善 |
3.3.4 构建名单退出机制的救济程序 |
第4章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退出后信用修复措施的完善 |
4.1 信用修复的现状和意义 |
4.1.1 信用修复的现有规定 |
4.1.2 构建信用修复措施的意义 |
4.2 现有信用修复的局限性 |
4.2.1 现有信用修复规定的局限性 |
4.2.2 现有信用修复措施的局限性 |
4.3 信用修复措施的完善 |
4.3.1 完善信用修复措施的基础 |
4.3.2 信用修复配套设施的建立健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
(10)我国互联网个人征信机构的法律监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我国互联网个人征信机构法律监管概述 |
第一节 我国互联网个人征信机构 |
一、互联网个人征信的概念 |
二、互联网个人征信与传统个人征信的区别 |
三、互联网个人征信的特点 |
四、互联网个人征信平台的种类 |
第二节 我国互联网个人征信机构法律监管的含义及必要性 |
一、我国互联网个人征信机构法律监管的含义 |
二、我国互联网个人征信机构法律监管的必要性 |
第二章 我国互联网个人征信机构法律监管状况 |
第一节 我国互联网个人征信机构法律监管发展现状 |
一、我国互联网个人征信机构法律监管立法现状 |
二、我国互联网个人征信机构法律监管执法现状 |
第二节 我国互联网个人征信机构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监管依据法律位阶低 |
二、监管主体模糊不清 |
三、监管标准缺乏统一性 |
四、监管方式较为落后 |
五、监管责任有待加强 |
第三章 域外互联网个人征信法律监管考察 |
第一节 以美国为代表的商业化模式 |
一、健全的征信法律体系 |
二、完备的征信监管框架 |
三、明确监管标准 |
第二节 以欧洲为代表的公共征信模式 |
一、严格的数据保护 |
二、明确征信机构承担的法律责任 |
第三节 域外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一、完善的征信体系 |
二、行业自律协会 |
三、统一监管标准 |
第四章 完善我国互联网个人征信机构法律监管思考 |
第一节 完善征信监管法制体系 |
一、完善《征信业管理条例》 |
二、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 |
第二节 明确监管主体与权限 |
一、推动多部门协同监管 |
二、引入行业协会监管 |
三、加强相关人才队伍建设 |
第三节 健全监管的标准 |
一、健全征信机构监管标准 |
二、健全征信业务监管标准 |
第四节 创新监管的方式 |
一、创新监管理念与方法 |
二、形成双向互动的监管模式 |
三、实现监管的全程性 |
第五节 强化监管责任 |
一、树立监管责任意识 |
二、目标管理与监管责任相结合 |
三、完善追责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四、加快建立我国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的几个主要问题探讨(论文参考文献)
- [1]互联网金融下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研究[D]. 温演章. 青海师范大学, 2021(02)
- [2]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之个人失信惩戒机制探究[D]. 甄正. 兰州大学, 2021(02)
- [3]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研究[D]. 程雪军. 上海交通大学, 2020(01)
- [4]电子政府信用体系及其构建研究[D]. 张贝尔. 吉林大学, 2020(08)
- [5]新治理视角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路径选择研究[D]. 刘艳秋. 山东大学, 2020(10)
- [6]我国个人征信模式的路径选择及其立法完善[D]. 陈燕萍. 华侨大学, 2020(01)
- [7]网络借贷出借人权利法律保护研究[D]. 郭千钰. 吉林大学, 2020(08)
- [8]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问题及对策研究[D]. 苏晓梅. 内蒙古农业大学, 2020(02)
- [9]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退出机制研究[D]. 张思齐. 湘潭大学, 2020(02)
- [10]我国互联网个人征信机构的法律监管研究[D]. 任佳慧.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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