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迅速采取必要措施 尽快查清事故真相(论文文献综述)
王友武[1](2020)在《监察委员会调查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监察调查是监察职能的核心权能,对监察监督和监察处置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其基本属性是学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比如,关于调查权的属性问题、调查权的权能问题、调查权的规范运行问题、被调查人的权益保障问题、非法证据排除的排除问题、调查权与司法权的衔接问题等等,这些问题至今尚处在各执一词的探索阶段。基于现实和理论双重考量,有必要从调查权的本体、渊源、特征、构造、配置、功能、运行等多重维度,对学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作出积极回应。本研究共八章,具体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章为绪论:交待研究背景,对国内外相关研究进行梳理,阐述研究方法和可能的创新之处,描绘本研究的基本内容和整体结构。第二章为监察调查权的形成和确立。主要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对监察调查权进行考察,包括监察调查权的历史考察、域外借鉴和当代中国的监察调查权的发展沿革。第三章为监察调查权性质、地位及特征,描绘监察调查权的外在表现。阐述监察调查权反腐败调查权的性质及其在监察权中的地位。从内涵机理、具体表现和现实需要三个方面阐释监察调查权的政治性、法定性、程序性、政策性和有限性特征。第四章为监察调查权的配置。监察调查权的配置以人民主权理论、正当程序理论、公正效率理论和制度变迁理论为指导,遵循合理配置原则、集权分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权责对等原则。第五章为监察调查权的功能。通过具体案例演绎监察调查权揭露和证实腐败违法犯罪的案件调查功能,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警示教育功能,保障被留置人基本人权的人权保障功能,监督权力合法运行的权力监督功能,提出监察建议的漏洞防补功能。第六章为监察调查权的构成。从腐败案件调查的流程和调查措施的性质将监察调查权分为线索受理权、初核调查权、立案调查权、调查终结权、调查建议权等五种类型的权力,其中立案调查权包含常规调查权、特殊调查权、协同调查权等表现形态。第七章为监察调查权的运行。结合腐败案件的查办过程,阐述监察调查权独立性、效率性和规范性的运行特征。第八章是监察调查权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一是初核阶段的线索收集和管理问题、二是立案阶段调查权运行的问题、三是调查权协调配合方面的问题。通过健全初核线索的信息化管理制度、解决各类管辖冲突、优化与相关机关的衔接机制加以完善解决。本研究着眼于《监察法》实施后新旧体制磨合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实证分析和对策研究,以期构建监察调查权的学理、法理体系,逻辑、话语体系和科学运行体系,推进中国特色的国家监察调查制度行稳致远。
杨益航[2](2020)在《论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之关系》文中提出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之关系是当前法学界和新闻传播界共同研究的重要课题。构建和谐的司法与媒体关系能够有效推动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促进形成公平公正公开的司法环境。其内涵基于司法公开,是把司法权置于公众视野内,让公众了解司法,让司法裁判经得起检验的制度安排。此研究的实际意义却远不至此,和谐的司法与媒体关系可以使司法理念深入人心,厚植法治根基,树立司法权威,进而在全社会营造尊法、懂法、守法的法治氛围。司法与媒体之间关系十分复杂,司法可以对媒体进行制约,媒体也可以对司法进行监督,同时二者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如何在维护共同价值的基础上找到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的平衡点,怎样构建司法与媒体良性互动、相生相长的和谐关系是国内外各相关领域努力的方向。本文从当前司法活动与媒体报道之间的价值目标出发,梳理了国内外在应对涉法新闻报道方面的实践和发展,就典型问题进行了初步阐释,并在理论的基础上以比较法研究的方式对国内外的一些典型案例进行研判,探讨在应对热点案件和舆情中的一般和特殊情况及应对方法,从发展角度对新媒体环境下的新挑战和新问题初步分析,倡导建立和谐有序的司法与媒体互动关系。全文共六章十六万字,主要内容如下:首先,从概念入手分析司法公正原则和媒体新闻报道的特点,从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理论来分析媒体参与司法活动的正当性,并在此基础上就二者之间的共同价值追求和不同的工作方式进行对比,指出实践中的冲突和难点。聚焦司法公开,从审前和审判公开分析媒体报道在不同阶段介入的特点和难点,就媒体报道对司法公开的价值和当前实践中存在的冲突进行深入分析,同时就例外原则进行初步探讨。通过近年来国内的热点案例分析司法与媒体关系的不同特点。以呼格吉勒图案、赵作海案分析媒体报道在纠正冤假错案方面的作用;以药家鑫案分析舆论压力对审判工作的影响;以于欢案分析新闻舆论促成司法系统自我纠偏的可行性;以张扣扣案分析新媒体时代复杂舆论环境对司法工作的新机遇新挑战。以比较法视角分析美国、英国和欧洲大陆国家处理新闻报道与司法关系的做法和特点,列举了包括对言论自由、庭审公开、保密制度、隐私权等领域的规定和办法,总结规律性特征,以及为改善国内工作带来的启示。对目前包括5G、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在内的信息技术前沿发展和传播环境深刻变革做了简要分析,同时从涉法新闻报道角度对这些新技术可能带来的影响做了前瞻性预判,并针对公共领域和被遗忘权等新媒体环境下愈发突出的问题做了专题研究。最后,从改善司法与媒体报道关系的角度切入,根据前文研究从司法与媒体合作基础、共同任务、有效做法等方面提出构建司法与媒体和谐关系的意见建议。此外还就确立和完善媒体与司法良性互动关系的思路、依法规制司法与媒体报道关系、依法规制司法与新闻的关系等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王嘉铭[3](2020)在《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文中指出“刑事诉讼发展的历史就是辩护权扩张的历史”,无论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依据宪法而享有的辩护权利,还是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而享有的延伸性辩护权利,都是追求基于与刑事指控方公权力的对抗而获得兼顾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审判结果。对辩护律师权利的关注和研究离不开对辩护律师制度的追本溯源,从国际世界的横向维度看,英美法系对抗制诉讼模式下对辩护权的赋予和保障有着极为深远的历史,日本刑事诉讼制度下的辩护制度,也自“辩护官”制度的确立并历经21世纪伊始的司法制度改革之后而确立了相对体系完备的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制度。而就我国辩护律师权利的纵向发展历史来看,自1979年第一部刑事诉讼法确立之后,辩护权便进入了飞速发展的阶段。随着经历了1996年和2012年再至2018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对法治理念的增强和对司法改革目标的追求,辩护权尤其是律师辩护权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和研究,追求律师辩护权在控辩平等下的实质对抗也呼声愈高。对我国辩护律师权利的研究,从立足现实的角度来看,需要在司法改革的大环境下予以剖析。尤其是,我国构建了监察制度之后,被调查人所面临的在监察程序中辩护权缺失的问题,由此相应的辩护律师权利也无从行使的问题,只能在案件移交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时才能获知案情,这给辩护律师权利带来了现实的困境。再者,认罪认罚制度确立之后,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程序中充当的角色是否同于英美法系辩诉交易中的辩方律师,承担着从被告人实体利益的角度出发与控诉方据理力争的诉讼职能,也是学界所热议的问题。在我国认罪认罚制度的实践运行中,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罪认罚程序中提供着包括会见、阅卷、以及与公诉机关沟通等在内的法律服务,但并不具备辩护人身份,其如何与审判阶段介入诉讼程序的辩护律师进行有效的权属衔接,以及确保不因贯穿诉审程序的参加主体不同而对被告人实体利益造成不利影响,也是应当研究的现实问题。为了从更现实的角度上考察辩护律师权利在实践中应当如何完善,本文收集并分析了实践中的运行数据,就侦查阶段而言,通过统计问卷回收的情况,发现律师会见难的问题仍然凸显,在个别案件中出现了新的拒绝会见的事由,同时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仍然呈现辩护律师如履薄冰的状态,同时也面临着被调查取证人不配合的现实问题,从权利的行使和被行使对象的双重障碍制约着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真正的权尽其用。为此,构建侦查阶段的阅卷权和侦查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就显的尤为必要,这对于侦查效率和保障人权的同时兼顾与平衡不失为一种可行之策。就审查起诉阶段而言,辩护律师阅卷权无法得到充分行使,以及调查取证权仍然是多数辩护律师“不敢”涉足的权域,发表意见权虚置化并流于形式等等,也是通过实证调研而反映出的现实问题。因此,有必要构建我国现实刑事诉讼国情下的证据开示制度,使审前阶段辩方律师能够具体与控方进行平等对抗的实质性基础。同时,对调查取证权的重构上,应当消除刑法306条在辩护律师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并着手从调查取证的对象、通过调查取证获取证据的途径以及对调查取证权的救济等若干方面对审查起诉阶段的调查取证权予以重构。在刑事诉讼程序的审判阶段,通过调研问卷回收所反映出的问题,仍然是一直被学界称之为“新三难”的“排除非法证据难”“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难”以及“辩护意见被采纳难”,新三难的难题集中于审判阶段,这也意味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最后一个阶段,辩护律师权利的行使仍然困难重重,辩方与控方达到平等条件下的双方对抗也仍然存在根本性障碍。因此,在审判阶段着力于完善在充分保证直接言词原则、实质性举证质证等程序下实现庭审实质化,同时发挥并深化程序性辩护的刑事辩护方法,确保有效辩护的真正实现,才是辩护律师权利的题中之义。
米传振[4](2019)在《小组式纠纷解决机制》文中研究指明近几年,事业单位和大型公司等单位以临时设立的调查小组、工作小组等小组应对突发性举报的现象频发,并成为一种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的解决纠纷的反应机制。我们从中抽象出了“小组式纠纷解决机制”这一概念。小组式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当举报方当事人和被举报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纠纷,举报方当事人未选择向法院诉讼等公力救济和社会救济而是向被举报方当事人所属单位进行举报以及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曝光该举报,而该单位成立临时性的调查小组、工作小组等小组调查该纠纷事实真相,并依据该小组的调查结论处理、解决该纠纷的机制。小组式纠纷解决机制在现实生活中有广泛应用,研究小组式纠纷解决机制既具实践意义又有学术价值。通过博弈分析发现,小组式纠纷解决机制是举报方当事人、被举报方当事人、被举报方当事人所属单位三方动态博弈的结果。有多种因素阻碍当事人向公检法等公权力机关寻求公力救济。举报方当事人通过新闻媒体、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曝光该举报能在短时间内引发大众的强烈关注,提高该单位遭受声誉罚的概率。被举报方当事人所属单位惧怕遭受因被举报方当事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社会大众实施的声誉罚而不得不积极应对举报纠纷,这是举报方当事人选择向被举报方当事人所在单位举报并赢得该纠纷的根本原因,也是小组式纠纷解决机制之所以可行、之所以能发挥作用的根本原因。诸多案例表明,将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社交平台等曝光举报作为博弈策略对举报方当事人运用修辞术、大众传媒的能力有着非常苛刻的要求。娴熟运用修辞术和大众传媒的能力是一种稀缺的能力,举报方当事人能否引发社会舆论的强烈关注是不确定的,因此,该单位会依不同情况相机行动:当来自主管部门的压力大,舆论关注度高,社会公众极有可能对该单位实施连带责任惩罚时,该单位将积极应对,否则,该单位将消极作为。由于以高校、医院、大型公司等为代表的单位并非专业的纠纷解决机构,其正常职能并非处理纠纷,其内部可能未设置专门部门处理举报,因此,该单位采取成立跨部门的小组处理举报纠纷。小组式纠纷解决机制能高效化解纠纷,这对举报方当事人和单位均有吸引力。单位以小组命名解决纠纷的组织是实践中的普遍操作,但也不排除例外。较之小组,委员会是更常态化的组织形式,但将处理纠纷的组织命名为小组还是委员会没有本质区别。单位成立小组的主要功能是处理突发性纠纷,平息舆情危机,而非预防同类型纠纷。小组式纠纷解决机制的解纷主体是各式各样的单位,这些单位不具有专业性;小组式纠纷解决机制既不属于协商,也不属于调解,亦不属于典型的第三方裁决,它的特征主要体现为解纷主体的非职业化、第三方的非中立性、程序上的非正式性、纠纷解决规范的多元性、耗费成本低等,它的效力不以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为基础。公力救济、社会救济、私力救济等共同构成了一个隐形的“纠纷解决市场”。小组式纠纷解决机制的广泛应用表明它与国家法定的公力救济在某些领域形成了一定的竞争关系。小组式纠纷解决机制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一种,是纠纷解决市场自发产生的秩序,而非国家主动、有意设计的结果,这使得小组式纠纷解决机制具有明显的私力救济属性,但它也必然包含公权力因素,小组式纠纷解决机制与公力救济之间在纠纷解决市场上形成了兼具竞争与补充的关系。小组式纠纷解决机制自身亦存在优势和不足。小组式纠纷解决机制有便利沟通科层组织,高效迅速地解决突发纠纷,威慑潜在的同类型违法犯罪行为,为公检法机关分流办案压力,节约宝贵的司法资源,以及避免或减少单位自身损失等诸多优点。同时,小组式纠纷解决机制在实际运行中也暴露出一些缺陷:被举报方当事人所属单位成立的小组可能不具备解决纠纷的专业能力;小组缺乏外部约束,解决纠纷过程缺乏透明度;小组式纠纷解决机制有苛刻的适用条件;小组的功能仅限于是解决纠纷而非预防,以及小组式纠纷解决机制可能侵蚀公力救济的合法领域等问题。第五章提出了改善小组式纠纷解决机制的措施:单位成立的小组应具有代表性,兼顾代表不同利益的群体;单位及其成立的小组应依法对纠纷事实进行调查,详细公开小组的工作过程,依照法律法规和事实真相做出处置;由于举报内容既有民事纠纷也有刑事犯罪,公权力机关应对单位运用小组式纠纷解决机制的过程进行监督并保留公权力机关介入的可能性;增强小组式纠纷解决机制的预防功能;为了避免小组式纠纷解决机制滥用侵蚀公力救济的合法领地,以及为了让两者在纠纷解决市场中形成有效的竞争,应当明确当事人有权直接寻求公力救济,为当事人设定主动向寻求公权力救济的途径。
刘韵[5](2019)在《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研究:基础理论、实践开展与本土建构》文中提出争点是当事人展开诉讼程序、法官进行审理程序的逻辑起点,争点整理对于民事诉讼程序而言具有基础性的重要地位。在立法层面,我国并未明确争点整理的概念,更无谓争点整理体系的构建及其具体制度的展开。而于司法层面,我国相当部分法院已展开了诸多实践,但由于立法的缺失,也存在各行其是、规范不足的问题。目前对于争点整理的相关理论研究也不够深入。本文以争点整理的基础理论为逻辑起点,比较考察域外争点整理的历史渊源和发展现状,梳理我国争点整理的相关立法与实践情况,并提出我国争点整理机制的具体建构进路。第一章围绕争点整理的基本概念、构成要素、属性特征、体系结构、价值及功能等内容,论述了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的传统基础理论。首先,从文义解释路径初步呈现争点整理的基本概念,强调争点应具有质的规定性、量的重要性和产生主体的限定性;围绕时空、主体、客体、方法、结果等争点整理的构成要素深入理解争点整理的内涵,需要注意的是争点产生于当事人之间,但争点整理的主体除了当事人之外,还包括法官和其他程序参与者;争点的特性决定了争点整理具有制度规范性、主体多样性以及效果阶段性等属性;通过与审前程序、集中审理、争点简化协议以及证据交换等相关概念的比较,厘清争点整理的具体涵义。其次,将争点整理体系分为以构成要素为主要内容的本体体系和以其他配套制度为主要内容的配套体系,将当事人的证据调查和收集制度、法官职权介入制度和失权制度作为配套体系的主要内容予以论述。最后,从一般性层面,以公正和效率二元价值论阐释争点整理的制度价值;从特殊性层面,围绕直接性功能、基础性功能、程序性功能阐述争点整理的制度功能。第二章围绕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争点整理的发展路径,从比较法上对争点整理的制度渊源和发展过程进行考察。关于争点整理在两大法系的源起,强调在自由经济的宏观背景下,当事人对于民事诉讼程序均要求以一定的实质参与权。而在不同诉讼文化理念影响下,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采认审前程序和庭审程序的两阶段审理模式。但囿于当事人放任主义盛行,导致其争点整理在时限性、规范性和稳定性外观下却又暴露出严重诉讼延滞的隐患。而大陆法系强调实体正义,在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下争点整理呈现出非制度化、非规范化的特点,具有较强的不稳定性。而在后续发展中,英美两国的争点整理体现在诉答程序、证据开示、案件管理会议、审前再议或者审前会议中;大陆法系则形成了专门化的争点整理本体体系,如日本的准备的口头辩论、辩论准备程序、书面准备程序等组成了争点整理本体体系。在配套体系设计上,英美法系赋予当事人更为广泛的证据调查和收集权,课以当事人更为严苛的失权制裁,设置较为消极的法官职权介入;与此相对应,大陆法系采取较为限缩的当事人证据收集调查权,配置较为缓和的失权制裁和更为积极主动的法官释明。当然,同一法系不同国家和地区在具体制度的设置上仍然存在一定差异,如美国的诉答程序一般仅具有通知性功能,而英国的诉答程序则具有实质性的争点整理功能;相较于日本,德国和台湾地区的失权制度规定更为严格。总体而言,在争点整理上,两大法系之间和各法系内部均出现一定的趋同性和差异性。第三章从宏观层面考察了我国争点整理的历史源流和立法现状。通过近现代以来我国不同时期民事诉讼法的立法背景、立法目的、相关制度等,勾勒出我国争点整理从立法空白到“若隐若现”的发展过程。围绕争点整理本体体系和配套体系的整体框架,在法律规范中抽象出关涉争点整理的相关理念,提取出关涉争点整理的相关制度因子。在立法层面,我国争点整理呈现出理论欠缺、结构不明、制度缺失和功能附属等问题。当然,虽然我国还未从立法上明确规定争点整理制度,但立法理念已为争点整理提供了发展的可能性。第四章聚焦于我国司法实践,从微观层面考察和分析司法实践中的争点整理的具体面向。对实践的考察围绕一般意义的、整体意义上的全国法院的司法实践,特殊意义上的、个别意义上的样本法院的司法实践以及具有一定典型意义的局部法院的司法实践的路径而展开。首先以与争点整理密切相关的审前程序为考察视角,认为当前审前程序形式化、空洞化问题严重,从普遍意义上而言,我国法院整体层面的争点整理难以得到有效开展。其次,样本法院以集中审理为改革目标,其类案要素式审理模式和繁案争点式审理模式均以争点整理为基础和中心。围绕争点整理的构成要素对样本法院的争点整理进行抽象化分析,特别突出庭前会议、证据交换、诉答程序在试点改革中所承担的争点整理功能。强调样本法院在争点整理相关问题上所呈现出的改良和进步或是我国法院未来改革可借鉴之处,因此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再次,以构成要素为展开路径对包括样本法院在内的局部法院在争点整理过程中存在问题予以论述。展开而言,影响争点整理时空要素的不可控因素较多;法官主体不仅成为争点整理的主导者,而且其本身就存在范围不够明晰的问题,当事人主体缺位和失位现象严重,其他程序参与人参与实效较弱;司法实践的客体范围亦存在失位、错位和缺位等情况;在方法要素方面,以庭前会议和证据交换为主的审前争点整理出现失序化,而庭审争点整理呈现无序化样貌;争点整理完成情况较差,其结果缺乏稳定性。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大致可以归结为程序正义理念的异化和弱化、当事人主义的虚无、争点整理目的的偏差和集中审理的失范等。第五章旨在以争点整理参与主体的结构模式为基础建构我国争点整理的理论体系。争点整理属于当事人主义的精致化,要求当事人承袭程序主导权地位;争点整理具有较强的抽象性要求多元主体的参与;归类于非实质性诉讼程序的争点整理应辅以不同于庭审程序的结构理念设计;主体间程序利益的内容同一性和实体利益的方向一致性为主体间的交往合作提供了可能性。所以争点整理各主体之间的关系结构不同于典型意义上的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和协同主义(修正辩论主义)等诉讼结构模式,其所呈现的特殊性要求应在“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指导下开展争点整理。而“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的正当性建立在一定的理论基础、文化基础以及现实性基础之上,其内化要素可以抽象归纳为主体平等、主体自由和诚实信用三个方面。在“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下,当事人、法官、其他程序参与者对外呈现出合作面向,而在其内部,各主体应以不同分工模式展开争点整理。具体言之,争点整理应以当事人的主导、法官的监护以及其他程序参与者的协助为具体模式,即各主体间应形成“主导——多元”的协作型关系。第六章在“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基础上,对我国争点整理的具体制度设计提出初步构想。我国争点整理应确立便利当事人原则、全程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区别性原则和限度性原则。结合当前司法改革之需要,应突出强调争点整理的预防性功能、效益性功能、约束性功能、内化性功能和教育性功能。在争点整理本体体系的建构方面,特别强调在时空要素方面,应在遵循认识论及契合我国司法实际基础上,将争点整理分为审前争点整理程序和庭审争点整理行为两个阶段,由此形成审前+庭审的两阶段论。同时前者应注重制度化的构建,后者则需规范化的约束。客体范围的实质内容应采广义说,并且,从实用角度出发,建议将客体范围重塑为事实类争点、规范类争点和程序类争点。在方法要素上,要注意设计的体系化和多元化,强调方法适用的阶段化和弹性化。在争点整理配套体系的建构上,当事人的证据调查和收集制度为争点整理承担着资料提供的基础性作用,失权制度则为争点整理提供了效力保障作用,因此对以上配套制度应有科学化的认识和可操作性的设置。
文杰[6](2017)在《危机事件中官方话语的公关修辞研究 ——以天津港“8.12”爆炸事件为例》文中认为关于修辞的研究,一直以来都是语言学和新闻传播学所研究的重点,但是修辞理论并不仅仅局限于单纯的语言和文字运用,也可以与具有综合性、边缘性的公共关系学相结合。在以往的危机公关中,某些地方政府的话语有失妥当,导致政府与百姓的关系发生悄然变化。为此,危机事件中官方话语的有效传播已成为非常重要的议题。本研究聚焦于政府公关方面的修辞研究,运用文献研究和个案分析方法,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立足于公关修辞这个新视角,以近年最受关注的天津港“8.12”爆炸事件为例进行分析。本研究具体以领导人话语、官方报道和新闻发布会话语为研究对象,从话语内容、修辞情境和修辞表达三个方面,分析国家在应对此事件时,如何有效运用修辞手段传播官方话语,妥善处理好与公众、媒体之间的关系。同时,本研究也指出了该事件中部分官方话语在修辞运用上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可行性建议。本研究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介绍了当前时代背景下的危机事件需要官方话语的有效传播,而且亟需加大对情感的投入,进而提出危机事件中官方话语对公关修辞运用的议题。第二部分是文献综述,结合本文的研究对象,梳理国内外的主要文献,包括危机事件中的官方话语、修辞理论、公关修辞,归纳出目前官方话语的传播现状和对修辞的运用现状。本部分阐述了前人研究的不足及对本研究的启发,并提出新的想法和研究视角。最后提出本研究的意义,以期可以丰富公关修辞的理论基础,并为危机事件中的官方话语传播提供实例参考。第三部分是研究设计,阐述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与理论分析框架,为后文的研究作铺垫。在文献梳理的基础上,以天津港爆炸事故为例进行个案研究,分析其官方话语对公关修辞的运用情况。第四部分是个案分析,在新华网、央视网、人民网等官方网站搜集与事件相关的语料信息,立足公关修辞视角,从话语内容、修辞情境和修辞表达三个方面分析天津港“8.12”爆炸事件中官方话语对修辞运用的优点与不足。本部分分析了领导人话语和官方报道如何运用公关修辞准确传播信息并处理好与公众的关系,另外着重分析了新闻发布会中话语的不当之处。第五部分是结论,本研究得出的结论主要有:话语本身的内容是官方话语传播的本质体现;特定的修辞情境是官方话语传播的基本依据;表达能力和真诚之心是修辞主体的必备素质;此次爆炸事件的新闻发布会对修辞的运用有待改善。天津港爆炸事件的新闻发布会期间暴露的问题,比如话语传播不及时、话语不得体、直播中断、提问得不到回应等,可以从把握时间指标、提升修辞能力和素养、信息公开透明及注重人文关怀这四个方面加以改正和完善。本研究希望这些经验和建议可以为国家和政府在未来的危机传播中提供修辞借鉴。
宋定国[7](2017)在《第二十三尊佛像》文中认为第一章稀世瑰宝三年前,夏中华辞去了江河市博物馆馆长一职,私下里开了个名叫"慎独斋"的古玩店。"慎独"一词出于《中庸》,历代真君子常以此自勉,伪君子也用来装潢门面。夏中华取之作为斋名,却另有一层含义。十年前,他因病切除了一只肾,而"肾"与"慎"是谐音,因此,他的"慎独"便充满了调侃人生的戏谑元素。
李敬[8](2016)在《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是指在行政诉讼中,不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以及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负有积极提供证据以协助法院调查案件事实的义务。该义务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之下,确定法院职权地位的同时,强调当事人以及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参与和作用,特别是在提供案件事实证据、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方面的义务。行政诉讼中,法院对于案件的裁判结果有时不仅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也常常关系到当事人以外第三人的利益,甚至关系到公共利益。对于行政诉讼中原告个体权利的保护有时会无可避免地会与公共利益的维护处于一种拉锯状态,证据协力义务不仅有利于调和个体权利保护与公共利益维护之间的矛盾,甚至可以更好的保障个体权利与公共利益的维护与实现。同时对于存在证据偏在性的案件,证据协力义务可以弥补举证责任规则的缺陷,实现诉讼中实质的武器平等。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证人不出庭作证,不负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隐匿、拒绝提供证据的情形日益严重。在立法上,现行的部分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已体现了证据协力义务的相关内容与要求,但是不够系统明确,而且针对违反证据协力义务的法律后果也存在缺失,使该义务沦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道德义务。为了应对这一现状,有必要借鉴域外的经验来设置符合我国国情的证据协力义务。本文将首次系统地对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协力义务的理论与制度作出全景式的研究,在厘清证据协力义务的内涵、性质的基础上,立足我国现状分析,对域外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进行比较考察,在提出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的设立思路后,重点研究如何在我国具体构建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除论文中摘要和引言外,包含五章内容,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的概述”,主要以证据协力义务的相关概念内容为研究起点,对证据协力义务的基本内容、相关概念辨析、理论基础以及其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研究。证据协力义务的主体为不负举证责任当事人以及当事人以外第三人,义务的相对方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审判权的法院,主要是对于法院审判活动的协力,而且从性质归属来说该义务属于义务行为而非负担行为,所以,若违反该义务将会受到公法上的制裁。证据协力义务旨在使不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协助法院进行证据资料的收集与调查,外延涵盖了文书提出义务、勘验协力义务、证人义务、鉴定义务、当事人受讯问义务以及不为证明妨碍义务。在明晰其概念后,为进一步理解该义务的内涵,笔者对该义务与其他诉讼法上相关义务、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协力义务的区别进行了辨析,以及与行政程序中相对人协力义务的关系进行了探讨。此外,本章还分析了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从理论基础上对其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证据协力义务是行政诉讼目的的必然要求、是修正古典辩论主义的工具、是程序合作主义之下对当事人的要求、同时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由此可见其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第二章“域外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的比较法考察”,该章重点考察了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的内容、违反证据协力义务的法律后果,同时对英美法系的英国和美国的证据开示制度进行了考察。在对两大法系国家(地区)证据协力义务分别阐述的基础之上,对两大法系国家(地区)相关规则进行了比较化分析,并在该章最后得出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设立的启示。第三章“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考察”,该章主要是从我国的立法方面以及现实司法实践方面来进行考察。在本章中,一方面,考察了我国现行立法中所体现的证据协力义务的相关规定,并且指出我国现行的部分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已体现了证据协力义务的相关内容与要求,但是规定不够系统明确与具体,违反证据协力义务的法律后果也存在缺失,致使该义务沦为不具有约束力的道德义务。另一方面对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不出庭作证,不负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隐匿、拒绝提供证据的原因进行了探析。第四章“我国行政诉讼设立证据协力义务需明确的问题”,主要包括针对行政诉讼中特殊主体构造之下各方证据协力义务的设立问题,以及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设立的具体路径选择。第五章“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在我国的具体构建”,该章主要在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的立法体例与内容设置、违背证据协力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与认定规则、以及其具体适用与保障制度方面,对证据协力义务进行深入研究,以期其能够在我国行政诉讼中得到真正的落实。首先,对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的立法体例进行了探讨,并且通过列举的方式对证据协力义务中的各项义务的具体内容进行设置。其次,探讨了我国违反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的法律后果以及具体认定规则,即违反证据协力义务所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违反证据协力义务的构成要件、认定主体等内容。再次,针对证据协力义务具体适用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主要涉及到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的适用界限以及与行政程序中相对人的协力义务的衔接问题。最后,探讨了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的相关保障机制,重点提出了通过建立和完善行政案卷公开制度、证人保护制度、以及律师强制代理制度来保障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的有效适用。
宋定国[9](2015)在《沧浪之道》文中认为第一章谜局初开耸立在江河市扬子江畔的龙山老出奇事。龙年夏天,山顶上那棵千年古树"问天柏"被雷电劈掉一半后大难不死,翌年春天,在满是岩石的树根处又长出了三株兰花。这些兰花在开始两年可能因为过于娇小羸弱,没有开花,因而也未引起人们的足够注意。到了今年春天,它们那剑一般的叶子肥大挺拔,青翠欲滴,还绽放出一串串美妙的花儿。花儿白里透红,疏密相间,其状或相顾而如笑,或相背而如嗔,或相掩而如羞,或
杜卫东,周新京[10](2014)在《江河水(上)》文中研究指明引子:神秘赌石人夜幕初降,西南边陲小城瑞丽宛如一位曼妙仙女。街灯渔火,是她衣裙上闪光的饰物;风动鸟鸣,是她即兴吟唱的美妙歌声。穿城而过的瑞丽江和陇川江,便是她身上银光闪烁的披锦,在水雾氤氲中显得飘逸而灵动。这里自清代,便是着名的宝石集散地。白天,云遮雾罩,翠绿醉人;到了晚上,在人来客往中又透出几分张扬和神秘。突然,一个中年汉子捂着眼从一家宝石店窜出,嘴里喊着,他娘的,太平世界,朗朗乾坤,怎么说打人就打人呀!话音未落,青衫平头、膀阔腰圆的两个伙计追出来,一左一右挟持住他。那汉子使劲挣脱,无
二、迅速采取必要措施 尽快查清事故真相(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迅速采取必要措施 尽快查清事故真相(论文提纲范文)
(1)监察委员会调查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引言 |
1.2 研究现状 |
1.2.1 监察调查权性质的研究 |
1.2.2 监察调查权基本权能研究 |
1.2.3 监察调查权规范运行的研究 |
1.2.4 保障被调查人权益的研究 |
1.2.5 监察调查中非法证据排除研究 |
1.3 研究思路、方法和创新之处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创新之处 |
第2章 监察调查权的发展沿革 |
2.1 中国古代的监察调查权 |
2.1.1 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 |
2.1.2 古代监察权的功能 |
2.1.3 古代监察权的借鉴 |
2.2 国家监察调查权的形成和确立 |
2.2.1 行政监察制度调查权 |
2.2.2 检察监督制度侦查权 |
2.2.3 监察体制改革试点调查权 |
2.2.4 国家监察调查权的确立 |
2.3 域外监察调查权的参考借鉴 |
2.3.1 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制度 |
2.3.2 新加坡贪污调查局制度 |
2.3.3 香港地区廉政公署制度 |
第3章 监察调查权性质、地位及特征 |
3.1 调查权的性质 |
3.1.1 调查权的概念 |
3.1.2 调查权的性质 |
3.2 调查权的地位 |
3.2.1 调查权地位概述 |
3.2.2 调查权与监督、处置权的关系 |
3.3 调查权的特征 |
3.3.1 调查权的政治性 |
3.3.2 调查权的法定性 |
3.3.3 调查权的程序性 |
3.3.4 调查权的政策性 |
3.3.5 调查权的有限性 |
第4章 监察调查权的配置 |
4.1 调查权配置的理论基础 |
4.1.1 人民主权理论 |
4.1.2 正当程序理论 |
4.1.3 公正效率理论 |
4.1.4 制度变迁理论 |
4.2 调查权配置的基本特征 |
4.2.1 合理配置 |
4.2.2 集权分权 |
4.2.3 权力制约 |
4.2.4 权责对等 |
第5章 监察调查权的功能 |
5.1 案件查证功能 |
5.1.1 案件查证功能的含义 |
5.1.2 案件查证功能的实现 |
5.2 权力监督功能 |
5.2.1 权力监督功能的含义 |
5.2.2 权力监督功能的实现 |
5.3 人权保障功能 |
5.3.1 人权保障功能的含义 |
5.3.2 人权保障功能的实现 |
5.4 堵漏建制功能 |
5.4.1 堵漏建制功能的含义 |
5.4.2 堵漏建制功能的实现 |
5.5 警示教育功能 |
5.5.1 警示教育功能的含义 |
5.5.2 警示教育功能的实现 |
第6章 监察调查权的构成 |
6.1 线索受理权 |
6.1.1 问题线索的概念 |
6.1.2 问题线索的处置 |
6.2 初核调查权 |
6.2.1 初核调查的含义 |
6.2.2 初核调查的程序 |
6.2.3 初核调查的运行 |
6.3 立案调查权 |
6.3.1 立案准备 |
6.3.2 回避程序 |
6.3.3 常规调查权 |
6.3.4 特殊调查权 |
6.3.5 协同调查权 |
6.4 调查终结权 |
6.4.1 调查终结权的概念 |
6.4.2 调查终结权的规范 |
6.5 调查建议权 |
6.5.1 自首从宽建议 |
6.5.2 退赃从宽建议 |
6.5.3 立功从宽建议 |
第7章 监察调查权的运行 |
7.1 调查权运行特征 |
7.1.1 运行的独立性 |
7.1.2 运行的效率性 |
7.1.3 运行的规范性 |
7.2 调查权运行原则 |
7.2.1 运行的合法原则 |
7.2.2 运行的客观原则 |
7.2.3 运行的公正原则 |
7.3 调查权运行方式 |
7.3.1 以党的领导为前提 |
7.3.2 以集体决策为主导 |
7.3.3 以严格依法为关键 |
7.3.4 以查证事实为依规 |
7.3.5 以办案绩效为要旨 |
第8章 监察调查权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8.1 初核阶段线索收集与管理中的问题及完善 |
8.1.1 线索收集与管理的问题 |
8.1.2 线索收集与管理制度的完善 |
8.2 立案调查阶段调查权运行的问题及完善 |
8.2.1 相关犯罪的管辖问题 |
8.2.2 解决立案阶段的管辖冲突 |
8.3 调查权协同配合方面的问题 |
8.3.1 相关机关的配合问题 |
8.3.2 协同配合的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发表的论文 |
(2)论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之关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关系研究综述 |
二、本文研究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 |
三、本文的主要观点 |
四、本文的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关系基本原理 |
第一节 司法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司法的概念 |
二、司法的功能 |
三、司法权和司法程序 |
四、司法裁决 |
第二节 司法公正的原则 |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二、无罪推定原则 |
三、罪刑法定原则 |
四、罪刑相适应原则 |
五、得知被指控的性质和理由原则 |
六、由合格的法庭进行审理原则 |
七、被告人出庭和辩护原则 |
八、与证人对质原则 |
九、不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
第三节 媒体报道司法活动的正当性 |
一、媒体报道的权利根据 |
二、媒体报道是公众表达权的体现 |
三、媒体报道满足公众对司法的知情权 |
四、媒体监督是司法公正的保障 |
第四节 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的主要问题 |
一、信息环境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
二、媒体与司法的工作方式差异 |
三、媒体报道对法官的影响 |
四、假新闻对社会公众的误导 |
五、媒体报道对个人隐私的影响 |
六、媒体审判问题 |
第二章 司法公开问题研究 |
第一节 侦查和检察程序公开问题 |
一、侦查公开的范围 |
二、侦查公开的限制 |
三、检察机关逮捕程序公开 |
四、检察机关起诉程序公开 |
第二节 审判公开问题 |
一、立案公开 |
二、审判程序公开 |
三、审判结果公开 |
四、执行公开和审务公开 |
第三节 司法公开与媒体报道关系 |
一、司法公开与媒体报道关系的发展 |
二、媒体报道对司法公开的价值 |
三、司法公开在司法公正和媒体报道方面存在问题 |
四、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与媒体的关系 |
第四节 媒体对不公开审判的异议权问题 |
一、媒体对审前不公开听证程序的异议 |
二、媒体对不公开庭审的异议权 |
三、媒体对不公开的司法案件报道问题之思考 |
第三章 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关系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媒体报道在纠正冤假错案方面的作用 |
一、呼格案和赵作海案的基本情况 |
二、媒体关于两件案件的报道对完善司法体制的作用 |
三、从这两个案件看构建冤假错案的预防和救济机制 |
第二节 媒体报道对公正审判的影响 |
一、药家鑫案的基本情况 |
二、新闻报道和舆情在此案中的作用 |
三、药家鑫案件的法律分析 |
四、以药家鑫案为视角思考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关系 |
第三节 媒体报道对司法的纠偏作用 |
一、于欢案的基本情况 |
二、于欢案的法律和媒体报道作用分析 |
三、于欢案件中媒体报道对司法公正的贡献 |
第四节 媒体报道对司法公正的维护 |
一、8·27 昆山砍人案的基本情况 |
二、此案报道和舆论分析 |
三、此案中舆论对刑事司法实体公正的影响 |
四、此案对刑事司法程序公正的影响 |
第五节 新媒体环境下舆论对司法影响 |
一、张扣扣案的基本情况 |
二、案件的舆情讨论 |
三、真相与对真相的想象 |
第四章 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关系比较研究 |
第一节 美国强调保护言论自由模式 |
一、美国的言论自由传统 |
二、美国司法对隐私权的保护与媒体报道的问题 |
三、司法对新闻媒体采访和报道权的保护 |
四、缄口令 |
五、对律师的言论限制 |
六、对司法人员的言论限制 |
七、与陪审团审判有关的限制 |
第二节 英国注重保障司法公正的模式 |
一、英国的司法公开 |
二、英国司法对媒体涉法报道的限制 |
三、英国处理新闻报道与司法关系模式的特点 |
第三节 欧洲国家媒体与司法报道关系 |
一、欧洲关于媒体与司法关系的文件 |
二、欧洲人权公约的规定和欧洲人权法院的实践 |
三、欧洲大陆国家关于司法和媒体关系的规定 |
四、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保密制度和救济手段 |
第五章 新媒体环境下的媒体与司法关系 |
第一节 新媒体技术影响下舆论环境特点 |
一、新传播环境的特点分析 |
二、新传播因素在司法领域影响和体现 |
三、新形势下的司法信息公开工作的短板和不足 |
第二节 影响司法公正的新传播因素考察 |
一、新技术下庭审公开的边界 |
二、新媒体环境下的新闻传播的规制问题 |
三、对司法的匿名评论权问题 |
第三节 网络传播中公众领域问题 |
一、以奈特诉特朗普案看公众人物社交网络管理 |
二、媒体与公众平台的责任划分 |
第四节 媒体新环境下的被遗忘权问题 |
一、被遗忘权原理 |
二、被遗忘权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
三、被遗忘权保护的途径 |
四、被遗忘权保护对于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意义 |
第六章 改善媒体报道与司法关系的建议 |
第一节 构建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和谐关系初探 |
一、媒体报道与司法活动的合作基础 |
二、司法和媒体的共同任务 |
三、司法公正原则和媒体报道的兼容 |
四、构建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和谐关系有效做法 |
第二节 确立和完善媒体与司法良性互动关系的思路 |
一、正确认识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
二、以主流媒体为抓手营造良好的司法公正舆论环境 |
三、根据舆论建议促进司法公正 |
四、媒体与司法关系之协调 |
第三节 依法规制司法与新闻的关系 |
一、依法行使言论自由权 |
二、制定相关人员的职业准则 |
三、明确媒体在报道司法工作中的社会责任 |
四、司法机关对媒体报道限制 |
五、媒体的自我规制 |
六、新闻媒体的行业规制 |
第四节 媒体侵权行为的法律救济 |
一、新闻侵权行为的界定 |
二、媒体报道侵权法律救济的原理 |
三、媒体侵权的法律救济的方式 |
四、新闻侵权的救济措施 |
结论 |
参考文献 |
(3)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基本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上篇:律师辩护权理论研究 |
第一章 律师辩护权要义研究 |
第一节 辩护权与辩护制度 |
一、辩护制度的价值及缘起分析 |
二、辩护权的类型与来源 |
第二节 律师的诉讼权利与律师辩护权 |
一、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内涵及来源 |
二、律师辩护权的成分分析 |
三、被追诉人辩护权与律师辩护权 |
第二章 辩护律师制度 |
第一节 辩护律师制度的必要性及实践意义 |
一、辩护律师存在的必要性 |
二、辩护律师存在的实践意义 |
第二节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
一、关于辩护律师诉讼主体地位的争论 |
二、刑事程序中的辩护律师应当界定为“诉讼主体” |
第三节 辩护律师与被指控方、控诉方及审判方的关系 |
一、辩护律师与被追诉人的关系 |
二、辩护律师与公诉人的关系 |
三、辩护律师与法官的关系 |
第三章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沿革 |
第一节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理论提出 |
第二节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实践发展 |
一、监察调查程序中的律师辩护权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律师辩护权 |
三、“审判中心主义”模式下的律师辩护权 |
下篇:律师辩护权的实践探析 |
第四章 侦查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会见通信权 |
二、调查取证权 |
三、提出意见权 |
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
第二节 我国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会见难”形式多元且个案形势堪忧 |
二、讯问时律师在场权立法缺失且意识淡薄 |
三、调查取证活动存在多维度障碍 |
四、阅卷权缺失破坏了程序对等 |
第五章 侦查阶段的辩护权完善与重构 |
第一节 律师帮助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获得律师帮助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保障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权的我国启示 |
第二节 会见与通信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会见与通信权的域外考察 |
二、关于侦查阶段会见通信权的我国启示——从一则真实案例说起 |
第三节 阅卷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阅卷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阅卷权的我国启示——构建侦查阶段的阅卷权 |
第四节 调查取证权 |
一、调查取证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的我国启示 |
第五节 律师在场权 |
一、律师在场权的域外考察 |
二、律师在场权的我国启示 |
第六章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会见通信权 |
二、阅卷权 |
三、调查取证权(包括向办案机关申请查证权) |
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
五、提出意见权 |
第二节 我国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会见权无法充分行使且存在现实阻碍 |
二、阅卷权受制于办案机关且范围受限 |
三、发表意见权虚置化并流于形式 |
第七章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权完善和重构 |
第一节 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域外考察 |
二、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我国启示——构建我国刑事诉讼国情下的审前“证据开示” |
第二节 调查取证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查起诉阶段调查取证权的域外之鉴 |
二、审查起诉阶段调查取证权的我国启示 |
第八章 审判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阅卷权 |
二、调查取证权(包括向办案机关调取证据权) |
三、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
四、经被告人同意的上诉权 |
第二节 我国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审判程序尤其是庭审程序虚置化 |
二、律师拒绝辩护权的行使状况不容乐观 |
三、辩护律师缺失独立上诉权 |
四、刑法306条和刑诉法44条排除了辩护律师执业豁免 |
第九章 审判阶段的辩护权完善和重构 |
第一节 庭审实质化下律师法庭辩护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判阶段庭审中心的域外考察 |
二、“庭审中心”下辩护权的我国启示——“无效辩护”还是“辩护无效” |
第二节 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与重构 |
一、关于法律援助的域外考察 |
二、关于法律援助的我国启示——加快推动刑事辩护“全覆盖”的中国模式 |
第十章 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的相关配套性制度探析 |
第一节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深化 |
一、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域外考察 |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我国启示 |
第二节 程序性辩护的完善 |
一、程序性辩护的域外考察 |
二、程序性辩护的我国启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对我国刑事律师辩护权研究的问卷调查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术成果 |
(4)小组式纠纷解决机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对象:小组式纠纷解决机制 |
1.1.1 单位设立小组解决突发纠纷的现象频发 |
1.1.2 什么是小组式纠纷解决机制? |
1.1.3 界定小组:本研究所分析的小组类型 |
1.2 问题引入:为什么关注小组式纠纷解决机制? |
1.2.1 研究小组式纠纷解决机制的实践意义 |
1.2.2 研究小组式纠纷解决机制的学术意义 |
1.3 本文的结构设置 |
1.4 本文的研究方法 |
1.5 本文的创新点 |
1.6 对相关研究的文献综述 |
2 多方博弈合力的结果:小组式纠纷解决机制 |
2.1 人们如何选择纠纷解决方式? |
2.2 举报方当事人有哪些策略? |
2.2.1 向公检法等公权力机关寻求救济 |
2.2.2 向被举报方当事人所属单位举报 |
2.2.3 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曝光该举报 |
2.3 被举报方当事人所属单位的应对策略 |
2.3.1 采取不作为的策略 |
2.3.2 采取消极作为的策略 |
2.3.3 单位成立小组处理纠纷 |
2.4 多方动态博弈的模型 |
2.4.1 举报方当事人与被举报方当事人的博弈模型 |
2.4.2 被举报方当事人与其所属单位的博弈模型 |
2.4.3 举报方当事人与被举报方所属单位的博弈模型 |
2.5 本章小结 |
3 从纠纷解决市场认识小组式纠纷解决机制 |
3.1 小组式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小组 |
3.1.1 单位与其设立的小组之间的关系 |
3.1.2 小组与委员会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
3.1.3 小组的目标:解决纠纷还是预防纠纷? |
3.2 小组式纠纷解决机制的主体、功能、特征和效力 |
3.2.1 小组式纠纷解决机制的解纷主体 |
3.2.2 小组式纠纷解决机制的主要功能 |
3.2.3 小组式纠纷解决机制的特征 |
3.2.4 小组式纠纷解决机制的效力 |
3.3 小组式纠纷解决机制属于何种救济? |
3.3.1 从非市场行为的经济学切入纠纷解决市场 |
3.3.2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现状 |
3.3.3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小组解纷机制的启示 |
3.3.4 小组式纠纷解决机制的私力救济属性 |
3.3.5 小组式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公力因素 |
3.3.6 小组式纠纷解决机制的二元属性 |
3.4 小组式纠纷解决机制与公力救济的关系 |
3.4.1 小组式纠纷解决机制与公力救济之间的竞争关系 |
3.4.2 小组式纠纷解决机制与公力救济之间的补充关系 |
3.5 本章小结 |
4 小组式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和不足 |
4.1 小组式纠纷解决机制的比较优势 |
4.1.1 便利沟通科层组织 |
4.1.2 高效解决突发性举报纠纷 |
4.1.3 威慑潜在的违法犯罪行为 |
4.1.4 分流公权力机关的办案压力 |
4.1.5 避免或者减少了单位自身的损失 |
4.2 小组式纠纷解决机制的不足之处 |
4.2.1 单位运用小组解决纠纷的能力有待提高 |
4.2.2 小组解决纠纷过程缺乏透明度 |
4.2.3 小组式纠纷解决机制有苛刻的适用条件 |
4.2.4 小组式纠纷解决机制侵蚀公力救济的领域 |
4.2.5 小组式纠纷解决机制注重应急而疏于预防 |
4.3 本章小结 |
5 小组式纠纷解决机制的改善措施 |
5.1 成立更具有代表性和专业性的调查小组 |
5.2 规范小组的调查行为和调查过程 |
5.3 保留公权力机关介入纠纷解决的可能性 |
5.4 增强小组式纠纷解决机制的预防功能 |
5.5 为当事人提供主动寻求公权力救济的途径 |
5.6 本章小结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5)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研究:基础理论、实践开展与本土建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及基本观点 |
第一章 论题源起: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的传统基础理论 |
第一节 争点整理的涵义界定 |
一、作为主语的“争点” |
二、作为谓语的“整理” |
三、争点整理的意涵 |
第二节 争点整理的构成要素 |
一、争点整理的时空要素 |
二、争点整理的主体要素 |
三、争点整理的客体要素 |
四、争点整理的方法要素 |
五、争点整理的结果要素 |
第三节 争点整理的属性 |
一、争点整理制度的规范性 |
二、争点整理主体的多样性 |
三、争点整理效果的阶段性 |
第四节 争点整理与其他相关概念的辨析 |
一、争点整理与审前程序 |
二、争点整理与集中审理 |
三、争点整理与争点简化协议 |
四、争点整理与证据交换 |
第五节 争点整理的体系结构 |
一、争点整理的本体体系 |
二、争点整理的配套体系 |
第六节 争点整理的价值及功能 |
一、争点整理的价值 |
二、争点整理的功能 |
第二章 论题展开:历史维度中的域外争点整理及其发展 |
第一节 两大法系争点整理的源起 |
一、自由经济社会背景下的共同选择 |
二、不同诉讼文化中的异样开端 |
第二节 英美法系争点整理的历史发展及具体化展开 |
一、英国争点整理的历史发展及具体化展开 |
二、美国争点整理的历史发展及具体化展开 |
三、英美法系争点整理配套体系的具体化展开 |
四、小结 |
第三节 大陆法系争点整理的历史发展及具体化展开 |
一、德国争点整理的历史发展及具体化展开 |
二、日本争点整理的历史发展及具体化展开 |
三、我国台湾地区争点整理的历史发展及具体化展开 |
四、小结 |
第四节 两大法系争点整理的比较 |
一、两大法系争点整理源起之比较 |
二、两大法系争点整理功能之比较 |
三、两大法系争点整理主体之比较 |
四、两大法系争点整理方法要素之比较 |
五、两大法系争点整理配套制度的构建 |
第三章 宏观考察:我国争点整理的历史源流与发展 |
第一节 非体系化时期我国民事诉讼规则及争点整理的历史源流 |
一、清末、民国时期的民事诉讼规则及争点整理 |
二、新中国成立后的民事诉讼规则及争点整理 |
第二节 体系化时期我国民事诉讼规则及争点整理的历史源流 |
一、民事诉讼法之争点整理 |
二、《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之争点整理 |
三、司法解释、其他规章制度之争点整理 |
第三节 立法层面的争点整理本体体系构造现状 |
一、立法层面的时空要素:审前程序和庭审程序 |
二、立法层面的主体要素:法官主导型的争点整理 |
三、立法层面的客体要素:证据争点、事实争点及法律争点 |
四、立法层面的方法要素:诉答程序、证据交换及庭前会议 |
五、立法层面的结果要素: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下的结果呈现 |
第四节 立法层面的争点整理配套体系构造现状 |
一、当事人证据调查和收集制度 |
二、法官释明制度 |
三、失权制度 |
第五节 我国争点整理立法现状评述 |
第四章 微观探析:司法实践中争点整理的具体展开 |
第一节 一般性之概览:司法实践下争点整理的基本现状 |
一、法官审前事项的实践现状 |
二、当事人审前事项的实践现状 |
第二节 个别性之细究:样本法院争点整理的局部呈现 |
一、以集中审理为改革目标 |
二、样本法院体系化审理模式之介绍 |
三、样本法院争点整理体系的构成情况 |
第三节 局部性之总结:部分法院争点整理的问题概述 |
一、争点整理的时空要素及其问题 |
二、争点整理的主体要素及其问题 |
三、争点整理的客体要素及其问题 |
四、争点整理的方法要素及其问题 |
五、争点整理的结果要素及其问题 |
第四节 问题的成因:司法实践中的争点整理图景 |
一、程序正义理念的异化和弱化 |
二、当事人主义的虚无 |
三、争点整理目的的偏差 |
四、集中审理的失范 |
第五章 修正与重塑:争点整理理论体系的中国化建构 |
第一节 争点整理主体间关系的解构 |
一、典型意义上民事诉讼模式之概述 |
二、争点整理主体间关系的解构:不同面向争点整理的属性展示 |
三、争点整理的特殊性与旧有传统诉讼模式的不适应性 |
第二节 争点整理主体间关系的理念建构 |
一、“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的源起 |
二、“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的概述 |
三、“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的正当化基础 |
第三节 “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的具体展开 |
一、“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的内化要素 |
二、不同视角下的“主导——多元”协作型诉讼理念 |
第六章 科学性与实用性:争点整理规则体系的中国化建构 |
第一节 基础理论:争点整理基本原则、制度功能之确立 |
一、争点整理的基本原则 |
二、争点整理的制度功能 |
第二节 本体体系:围绕争点整理构成要素的具体建构 |
一、争点整理中国化建构的时空要素 |
二、争点整理中国化建构的主体要素 |
三、争点整理中国化建构的客体要素 |
四、争点整理中国化建构的方法要素 |
五、争点整理中国化建构的结果要素 |
第三节 配套体系:围绕争点整理配套机制的具体建构 |
一、当事人证据调查和收集制度的中国化展开 |
二、失权制度的中国化设置 |
三、法官职权介入的中国化模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6)危机事件中官方话语的公关修辞研究 ——以天津港“8.12”爆炸事件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选题缘由 |
(一)选题背景 |
(二)问题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一)危机事件中的官方话语 |
(二)修辞学理论 |
1、古典修辞学 |
2、新修辞学 |
(三)公关修辞 |
1、公共关系修辞研究 |
2、修辞在政府公关中的运用 |
(四)研究评述 |
(五)研究意义 |
三、研究设计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1、文献研究法 |
2、个案分析法 |
(三)理论分析框架 |
四、个案分析——以天津港“8.12”爆炸事件为例 |
(一)天津港“8.12”爆炸事件回顾 |
(二)事件中官方话语的语料来源 |
(三)天津港爆炸事件中官方话语的公关修辞分析 |
1、话语内容 |
2、修辞情境 |
3、修辞表达 |
(四)小结 |
五、结论 |
(一)话语本身的内容是官方话语传播的本质体现 |
(二)特定的修辞情境是官方话语传播的基本依据 |
(三)表达能力和真诚之心是修辞主体的必备素质 |
(四)危机事件中新闻发布会的修辞运用有待改善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8)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综述 |
三、内容安排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点 |
第一章 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的概述 |
第一节 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之界定 |
一、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的概念 |
二、证据协力义务与相关概念之辨析 |
三、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的分类 |
四、行政程序中相对人协力义务与证据协力义务的关系 |
第二节 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的理论基础 |
一、证据协力义务是行政诉讼目的的必然要求 |
二、证据协力义务是修正古典辩论主义的工具 |
三、证据协力义务是程序合作主义之下对当事人的要求 |
四、证据协力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 |
第三节 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设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证据协力义务设立的必要性 |
二、证据协力义务设立的可行性 |
第二章 域外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的比较法考察 |
第一节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的内容 |
一、德国 |
二、日本 |
三、我国台湾地区 |
第二节 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的证据开示制度 |
一、英国的证据开示制度 |
二、美国的证据开示制度 |
第三节 对我国的启示 |
一、确立证据协力义务必须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 |
二、确立证据协力义务必须注重义务的界限 |
三、确立证据协力义务必须具备相应的制裁措施 |
第三章 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现状探究 |
第一节 立法方面的考察 |
一、证据协力义务在我国行政诉讼立法中的体现 |
二、我国现行立法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司法实践方面考察 |
一、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二、不履行证据协力义务的原因探析 |
第四章 我国行政诉讼设立证据协力义务需明确的问题 |
第一节 行政诉讼特殊主体构造之下证据协力义务的设立 |
一、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特殊性 |
二、行政诉讼特殊主体构造下各方的证据协力义务 |
第二节 我国行政诉讼设立证据协力义务的路径选择 |
第五章 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在我国的具体构建 |
第一节 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的立法体例与内容设置 |
一、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的立法体例 |
二、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的内容设置 |
第二节 违反证据协力义务的法律后果与认定规则 |
一、违反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的法律后果 |
二、违反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的认定规则 |
第三节 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的具体适用 |
一、证据协力义务的适用界限 |
二、行政程序中相对人协力义务与证据协力义务的衔接 |
第四节 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的保障机制 |
一、行政案卷公开制度 |
二、证人保护制度 |
三、律师强制代理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9)沧浪之道(论文提纲范文)
第一章谜局初开 |
第二章弃子谋势 |
第三章喜忧相伴 |
第四章各有妙招 |
第五章暗流涌动 |
第六章阴霾迷离 |
第七章风云突变 |
第八章大浪淘沙 |
第九章峰回路转 |
第十章情涌中秋 |
第十一章暗藏玄机 |
第十二章“事故”频发 |
第十三章魂牵巴黎 |
第十四章难挡硝烟 |
第十五章决战在即 |
第十六章辞旧迎新 |
四、迅速采取必要措施 尽快查清事故真相(论文参考文献)
- [1]监察委员会调查权研究[D]. 王友武. 湘潭大学, 2020(12)
- [2]论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之关系[D]. 杨益航.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3]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D]. 王嘉铭.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01)
- [4]小组式纠纷解决机制[D]. 米传振. 西南财经大学, 2019(02)
- [5]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研究:基础理论、实践开展与本土建构[D]. 刘韵. 厦门大学, 2019(08)
- [6]危机事件中官方话语的公关修辞研究 ——以天津港“8.12”爆炸事件为例[D]. 文杰. 西南大学, 2017(02)
- [7]第二十三尊佛像[J]. 宋定国. 当代(长篇小说选刊), 2017(02)
- [8]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研究[D]. 李敬. 武汉大学, 2016(01)
- [9]沧浪之道[J]. 宋定国. 当代(长篇小说选刊), 2015(04)
- [10]江河水(上)[J]. 杜卫东,周新京. 中国作家, 201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