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刑法未设立无限防卫权——对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定性(论文文献综述)
王垚[1](2020)在《正当防卫权利的法理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正当防卫是社会中时常出现的一类现象。既有研究中,对正当防卫作为违法阻却事由的讨论林林总总,将其视为一种权利,按照权利研究的基本框架进行讨论的却付之阙如。正当防卫既是一种自然权利,亦是一种法定权利;既是一种侵害人与防卫人之间的权利,亦是一种个人与国家间的权利;既是一种基于客观侵害事实的权利,亦是一种经防卫权拥有者判断后加以具体使用的权利。基于理论与实践的双重需要,通过权利分析方法、语义分析方法、文献分析方法等诸方法的使用,围绕正当防卫权利展开研究,能够统辖性地理解作为制止权和私力救济制度安排的正当防卫,亦能够对当下司法实践中围绕正当防卫权利出现的若干未决问题提供一个相对完整的解释框架。一是正当防卫权利的概述。部门法评价的防卫行为仅属于正当防卫权利现象当中较为关键的一部分,而并非权利行为的全集。换言之,正当防卫权利的设置,并非仅服务于阻却违法评价,应具有更为广阔的内涵:从权利的核心宗旨看是一种制止权,从私力救济的属性看是一种致损权,从紧急状态的行为模式看是一种误判权,从权利的基本结构看,躲避权亦属其概念项下。由此,正当防卫的研究视域得到了较大的拓宽,并产生了诸多辐射效应:首先,在诸项对正当防卫的概括要素中,究竟何者是其本质?如果对这一问题产生了偏狭性的看法,就容易影响对其发展趋势的判定,因而不仅要警惕辉格史观式的赋予历史史实以其无以承载的评价,还要对与正当防卫权利行为近似的复仇、私刑、正当防卫权力行为等作出较为明晰的区分。其次,正当防卫权利的作用对象是侵害人,体现为个体间基于义务违反而导致的权利边界侵犯。但正当防卫还是一种个人与国家间基于侵害关系而产生的义务委托与授权执行,因而完整的正当防卫架构不应忽视权利运用背后的“权利-权力”因素。最后,正当防卫权利概念,经由不同的切入角度,能够对其产生迥异的理解:语言角度揭示了正当防卫在“俗民范畴”与“体系语义”间的认识冲突。伦理角度通过对“正当”概念的层次性思考,展示了同一概念在不同语境之中的内涵差异。而制度角度则展现了部门法化的正当防卫权利诠释以评价触法行为为主轴的基本逻辑,这为统辖性与体系化地自上而下凝练正当防卫权利概念带来了困难。揭示同一概念在不同语境中的指向差异,对我们深入讨论正当防卫权利极为必要。二是正当防卫权利的证成。霍菲尔德权利分析框架为我们展示了正当防卫权利在不同权利语境下的具体指向,作为权利的正当防卫,既是一种要求权,又是一种自由权,同时还是一种法律权力与豁免权。正当防卫的本质属性是制止权,其具体展开形态既包含制止权,也包含致损权、误判权与躲避权。正当防卫正当性的阐释,经由话语塑造的辩护形象,由表及里地展开分析:惩罚者”、“被动成为致死致伤工具”与“退无可退”者等辩护形象,有的仅能用以对部分正当防卫权利行为加以证成,有的仅服务于与正当防卫目的全然不同之行为的正当化论证,无法承担起合法性本质的解释任务。因而一种权利进路的分析就显得尤为必要。具言之,正当防卫权利在具体语境中的正当意味着:首先,在不限于该语境的个体交往中,一种以及时私力救济为旨趣的防卫权制度设计是必须的,经由义务违反而导致的法益悬置,使防卫人的行为具有不同于侵害行为的正当性,此即“权利-权利”意义上的正当,权利享有意义上的正当,或称正当防卫的可为性。其次,在某一具体语境中,特定据有防卫权的个体依据规范标准能够行使上述权利,进而产生实然化的制止、致损或躲避行为,并与对应主体生成相应的法律关系,此即“权利-权力”意义上的正当,权利行使意义上的正当,也即正当防卫的应为性。最后,在涉及防卫权内涵“开放边界”的部分,即个体与整体视角判断结论发生冲突的特定语境中,提倡一种风险分担的经济学思维方法:此时的防卫权利,服务于对不法侵害人行为的规制,并非因正当而确权,而是因确权而正当。一言以蔽之,研究倡导一种改造版本二元论的思考方式,以可为性与应为性为考量角度,以一般权利架构为基础,以风险分担为补强,从而为正当防卫的权利运作提供一种相对自洽的解释方案。三是正当防卫权利的运用。正当防卫认定难是司法实践中不争的事实,推进问题的解决要求我们秉持“司法-立法-法理”的逻辑轨迹,对构成要件展开法理反思,进而窥见防卫权利内涵中与“语词中心”相对应的“开放边界”部分。对此,应当从质性要件,即对象要件、前提要件、时间要件与主观要件,以及量性要件即限度要件两个维度加以思考。在质性要件的把握中,对象要件是最为首要的,其关注重点并非是“防卫权应当作用于何者之上”,而是“防卫权可以施加于侵害人何种利益之上”。前提要件是确定何为不法侵害的要件,可视为衡量防卫权延伸逻辑范围的要件。时间要件的认定需要一种实事求是的立场和防卫权利本位的理念,而不能仅仅以侵害客观实际为转移。主观要件识别的关键在于合理圈定构成相应判定标准的元素,并以底线思维重构对行为主观方面的判断。在量性要件的把握中,以绝对标准与相对标准作为理解限度问题的基本框架,以相适应理论与需要理论的主要分歧与完善走向考察两者龃龉之处与融合趋势。正当防卫的本质属性是制止权,因而正当防卫权利逻辑的基调应当是需要说,相适应的要求只能具体服务于前者,构成一种二阶标准。由此反观防卫过当条款与特别防卫条款,亦将对其制度功用产生全新的理解。
张显厚[2](2019)在《逆防卫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违法阻却事由之一,一直以来,受到学者的青睐更是学术研究的热门课题,1997年刑法的颁布拓宽了正当防卫的适用同时增加了特殊防卫条款,使得学术界对正当防卫尤其是对特殊防卫的研究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但是,大多数学者都是从受害人权利保障的角度出发对其进行论述,对于不法侵害人权利的保障却鲜有提及。当然,新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是给与受害者私人补救,以鼓励公民打击犯罪,这一出发点的确很好,然而其规定的适用条件过于模糊以至于在司法实践中并未起到很好的效果。同时,新刑法赋予被害人特殊的防卫权,不可避免地导致其滥用防卫权进而侵害不法侵害者的合法权益,这对于不法侵害者而言同样是不公正的。因此,为了平衡受害者与不法侵害者之间的权利完善正当防卫体系有必要对逆防卫投入更多的关注和研究。已经有学者对逆防卫进行了探索并展开了激烈的论述,并且多数人对逆防卫权持反对的态度,因为正当防卫发展至今已经相对稳定和成熟再试图从中肯定逆防卫权必然会产生诸多问题,必然会面临巨大的风险和挑战。尽管如此,本文仍然赞成逆防卫权并对其正当性与合理性及其适用展开论述提出自己的一些建议。本文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逆防卫的相关问题略抒浅见。引言是本文的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选题的背景、目的和意义,并通过对比分析阐述了本文的创新点。第二部分是逆防卫的概述,通过对逆防卫和相关概念之间的界定明确区分逆防卫。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国内外对逆防卫的研究并对肯定和否定该理论的观点进行了梳理,通过对特殊防卫的思考提出自己对逆防卫适用的可行性建议。第四部分是通过不同的视角来证明逆防卫的必要性与合理性。首先,通过宪法对公民权利的规定进行论述,用古代法律和现代法律对人权保障的对比展开;其次,对“法不禁止即自由”的法原则进行阐释以此来说明自由的边界和公民权利的行使;再次,通过加害人与受害人地位的相对性以及刑法对“防卫挑拨”的规定来说明犯罪模式的动态化过程,从唯物辩证的法哲学视角看,其支撑了适用逆防卫的理论依据;最后,结合案例并对其进行分析为逆防卫的正当合理性提供现实依据。第五部分主要是论述了构建逆防卫的主客观要件并对逆防卫适用不当的责任进行分析,探讨了应该怎样看待逆防卫不当与不法侵害的继续进行。结语部分对全文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了自己对逆防卫的美好将来的设想,期望人们消除对这一理论的偏见将之合理运用到司法实践中。
张艺颉[3](2018)在《宪法住宅不受侵犯条款之实施研究》文中提出住宅的概念,虽发源自远古时期,时至今日依然在不断地扩充。住宅的范围和功能随着社会的进步发展,逐渐演变成为公民正常生活的物质和精神的双重保障,更深层的内涵也着重于抵抗公权力的非法干涉,维护私人大众的权利。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好客的民族,来者皆是客,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变化,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同以往,侵入住宅从而引发的犯罪问题大幅增加。以住宅为目标或者媒介的违法行为,会对住宅之内生活的人身、财产等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和损害;更为重要的是,一旦家宅失去保护屏障的作用,会使多数居民的安宁感丧失。随着社会法制发展的成熟,个人隐私权、安宁权等与个人生活紧密联系权利愈来愈受到重视,住宅相关的权利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世界各国宪法和刑法都对如何保护公民、居民的一系列关于住宅的权利做了相关的规定。有鉴于此,本文将围绕着宪法文本及其实施现状,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一、宪法住宅不受侵犯条款与实际生活案例分析。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通过民事法律、刑事法律和行政法等一系列法律中展开立法活动,对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进行具体的法律保护。通过适当的案例分析比较研究,围绕着以上三方面进行讨论,以期窥见我国现有条款保护下的住宅权问题的现状。二、宪法住宅不受侵犯条款的内涵。从中外历史的角度,研究分析中外住宅权保护的渊源,了解住宅不受侵犯权利的基本理论、法律地位和权利本身具有的属性。以世界各国宪法中的住宅不受侵犯条款为参考依据,研究世界各国对于住宅不受侵犯这项权利本身权利归属,着眼于我国宪法、刑法条款本身。从宪法和刑法的条文出发,结合法律实施的现状,对“住宅”、“户”的界定做出详尽的研究,以便更好地将理论与实际结合,对住宅不受侵犯条款的实施有更为深入、全面地了解。三、我国住宅不受侵犯条款的变迁与现状。从梳理新中国成立以降住宅不受侵犯宪法条款的历史变迁,从而发现我国在这项条款的变迁中所反映出的价值考量,从单一的权利到复合型权利这一性质改变,窥见这一转变背后深层原因。此外,就目前条款实施中仍存在的问题,探析阻碍住宅不受侵犯条款的根本原因。例如基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之下,不同于资本主义制度中私有财产神圣至上的价值观,无法完全实现公众关注度较高的无限防卫权;在社会争议较为突出的征地与拆违的行政行为中,忽视对住宅内之人的各种权利保障,造成公权力对私权的侵害,从而引发的一系列社会争议。四、保障实施住宅不受侵犯条款。借鉴改善住宅不受侵犯条款保障实施的意见,运用宪法在司法中的适用路径,赋予私力救济的权利。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规定,除了针对国家公权力之外,在公民之间也同样产生间接效力。公民之间的产生的住宅侵犯行为需要更多私力救济行为去解决,或者更多的是依靠刑事司法的力量才能得到妥善的解决。梳理可以改善条款可实施的路径,尽可能地从法律法规、保障的程序等方面着手,完善权利的救济路径。五、非法侵入住宅的阻却事由。在所有住宅不受侵犯条款之外,都存在着一些可以阻却侵犯不成立的原由,例如同意、紧急避险等。另外公权力以“侵入住宅”为手段实施行政行为的目的、依据、程序、合法性都需经价值的考量。例如在社会舆论中广受推崇的夜间闯入“老赖”住宅的执法行为,是否保障了宪法所规定的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基本权利;行政权力是法律赋予的,在通常情况下,行政主体必须遵循“无法定依据即无权力”的原则。与此同时,在公权力行使过程中应当经以保障住宅相关权利为价值取向,再行实施经法律授权的各种行政行为。在实践行使过程中,切忌目光短浅,应从不同侧面认识行政执法行为的内容和本质,这对促进行政主体依法办事,增强行政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具有重大意义。
刘君[4](2016)在《浅论我国刑法中的无限防卫权》文中研究说明2009年震动学界与司法界的"邓玉娇案",使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无限防卫权得到了社会的关注。无限防卫权的建立,更好地发挥了惩罚犯罪的功能。立法及司法实践鼓励并提倡的自行防卫观念和行为,使某些暴力犯罪得到了沉重的打击,从而促进社会治安状况的逐渐好转。而对于暴力犯罪份子来说,无限防卫权的规定能够使其产生畏惧心理,但凡在这些暴力犯罪中被致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人只能是自取其祸、作茧自缚,这都表明了设立无限防卫权的必要性。
贺颖昕[5](2016)在《正当防卫限度的中德刑法比较研究 ——以财产防卫中的致死性行为为例》文中提出虽然正当防卫制度在现代刑法中被普遍承认,但其限度条件的认定却是一个难点。中国“撞死逃跑劫匪被判无罪”的案例不仅引起了社会上的广泛争议,也引发了刑法学界对保卫财产权益时的防卫限度问题的讨论。同样的问题在德国刑法中也一直是争议的焦点,德国法在该问题上积累了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适当的借鉴或许可以为中国正当防卫制度的完善提供一种新思路。本文首先从正当防卫制度的基本原理入手,分析了中德正当防卫制度在内在属性、其在犯罪体系中所处的位置和刑事政策方面的异同,确认了正当防卫制度具有个人权益保护和法秩序维护的双重属性,除此之外,两国采取的折中的刑事政策也为合理限制财产防卫权限奠定了基础。其次,中德两国刑法中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基本一致。正当防卫的成体条件首先可以被分为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两类。客观条件又可以分为防卫情形和防卫行为,前者解决在当时的客观情形下“是否”能进行正当防卫的问题,后者则解决“如何”进行防卫的问题。在上述一般性原理的基础上,本文重点剖析了两国刑法中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受到《欧洲人权公约》价值取向的影响,德国国内法力图寻求一种折中立场,既又不能过度限制防卫权限,又不能纵容对致死性的防卫手段的滥用。基于这样的考量,德国法首先采取必要性标准保证“合法无需避让不法”,再以比例原则作为补正性标准,限制防卫权的过度扩张,实现法律对生命权最全面的保护。中国刑法中的“特殊防卫权”形式上突破了防卫限度,但实质上依然需要受到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制约,中国通说对必要限度的解读与德国法一样,是对必要性与法益相当性双重标准的适用。但是,中国刑法现有学说在没有明确两个标准之间的逻辑关系,同时欠缺在法益衡量时比例原则具体运用的分析。中国法与德国法基本框架的一致和中国法在细节处理上的缺陷,使得探索引进德国刑法相关制度与经验具备了可行性与必要性。本文的最后一部分从微观(具体案例)和宏观(制度原理)两方面进行比较法层面上的总结。为了充分实现正当防卫的制度价值,对财产防卫中的致死性行为不能一刀切式地禁止或容许,而必须对防卫行为发生的情景和侵害人和防卫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进行全面衡量,在必要性和相当性(比例原则)两个层面上合理限制防卫权的过度扩张。而在塑造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的过程中,德国刑法清晰的逻辑思维体系和构建案例群的方法论尤其值得发展中的中国刑法理论借鉴。
陈婧[6](2015)在《我国刑法中“行凶”含义探析》文中指出自我国刑法颁布实施以来,围绕着"行凶"一词的确切含义,刑法学界一直争论不休,直至今日,也尚未有定论。所以,本文以列举对"行凶"概念的不同观点入手,对各种观点进行客观表述并进行综合比较和简要评析。以刑法条文的体系结构和立法目的,对"行凶"所包含的刑法学含义做了全新的剖析,以试图找到完善认定"行凶"犯罪的司法标准。尽管对"行凶"的特别防卫权规定一直以来都存在很大的争议,但是我们还是要以历史的眼光看到对"行凶"的特别防卫权规定有其独特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它不但丰富了特别防卫制度,而且符合当下严厉打击严重暴力犯罪的社会需求,具有积极的立法意义。今天我们的讨论,乃是期许特别防卫权制度能够越来越向科学化的方向发展,更加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更加符合打击严重暴力犯罪的法律需要。
李宁志[7](2014)在《对我国无限防卫权刑事立法化的质疑》文中研究说明所谓无限防卫权,即公民在特定的环境下行使的防护自身不受外界暴力行为伤害的无强度限制的防卫权利。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在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胁,例如杀人、抢劫、强奸、绑架、行凶等时,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行为,不应负刑事责任。毫无疑问,这项举措原是为了鼓励和支持公民更好地行使防卫权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但其合理性却屡遭质疑。本文浅谈了对于我国无限防卫权刑事立法化的几个质疑点。
魏晓伟[8](2012)在《正当防卫特别规定研究 ——《刑法》第20条第3款之述评与思考》文中认为我国1997年刑法典颁布后,围绕其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攻讦之声不断,该款因此也一度成为争议的焦点。围绕二十条第三款命名,学界出现过不同的主张。从“无限防卫权”到“无过当防卫权”,再到主流的“特殊防卫权”,这一演变的背后也隐含着不同的刑法立场。弹指间,此条款修订,已过十五载,本条第三款是否有其存在的价值和必要,本文将从学术争议展开探讨。笔者从哲学思辨的认识论入手,并不拘泥于常见的名称之争以及法条规定之瑕疵,而是以评述的思维逐步展现法律背后的现象。本文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正当防卫在国内外古往今来的规定,厘清法律演进的历史脉络,抓住条文在历史解释方面的法理内核,从而推导出正当防卫制度中蕴含着特别的规定。第二部分,针对该条第三款进行分析,大体从立法依据(立法背景、立法原因和立法效果)、与其他两款的逻辑关系和名实之争(特殊防卫与无限防卫的结构划分、特殊防卫与无过当防卫的本质之别和无限防卫与无过当防卫的外形之异)的角度,揭示该款的立法原意与现实矛盾,以及名称的内在冲突。第三部分,是对该款的内省,立法(平行关系与包容关系的自相矛盾、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法律冲突、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割裂评价、法律术语的含混不清)理论(该款的权利与义务的不周延、该款与期待可能性的重复评价、该款的防卫限度模糊)与实务(适用该款情形的搁置与扩张、人权保障下的防卫权限紧缩)的各个方面都存在严重的缺陷与冲突,这为该款的修正提供了依据。第四部分,首先,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完善(正当防卫后对防卫人司法保护、正当防卫后证明责任和第三款的法条修正),使正当防卫制度更好地发挥私力救济的作用;其次,该款的保留价值和废除理由之争,让们更加清楚地认识到该款的优点和缺陷,为我们正确地预测该款的走向提供了参考。面对第三款,我们是保留还是废除,抑或进行根本的修正,关乎每一位公民切身利益,通过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本文指出该款最终要被废除,但还需要一定的条件。
李坤[9](2011)在《论我国刑法中的无限防卫权》文中指出199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该法律规定标志着我国最高立法机关首次在刑法中确立了无限防卫权制度,从而使我国早已确立的正当防卫权制度在立法层面上了一个新台阶,这在我国刑法正当防卫制度健全和完善的道路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然而,每一项新的法律规定的出台,迎接它的并非全是赞同、肯定的声音,这是由法律自身的性质所决定的,因为制定法本身即是利益权衡的结果或是部分社会主体意志的体现(当然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多数社会主体意志的体现),因此,无限防卫立法也不例外,自1997年以来的十余年里,法学界和司法界对旧刑法第十七条有关“正当防卫”条文的修改褒贬不一,尤其是“无限防卫权”存在的必要性更是引发了激烈的争论。尽管多数学者肯定无限防卫权立法对于制止严重暴力犯罪和保护合法权益所具有的积极作用,但由于当前的无限防卫权立法存在立法技术和适用条件方面的不足、司法实践中缺少统一的认定标准等原因,该立法仍然需要作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据此,笔者在对我国无限防卫权立法持肯定态度的前提下,认为最高立法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应当充分认识我国无限防卫权立法在制定和适用方面的不足,并参考专家学者针对这些不足提出的不同意见或建议,对其作进一步的健全和完善。笔者将通过本文对中西方无限防卫权立法的产生与发展、当前我国无限防卫权立法的争议、价值、缺陷等方面展开论述、分析,以期对我国无限防卫权立法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方面获得较为深入的理解,并就完善我国的无限防卫权立法提出自己的意见或建议。除了引言和结语,本文正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中西方无限防卫权的产生与发展。分别通过“无限防卫权的产生与发展概述”、“西方法律制度中的无限防卫权”、“我国古代和当前我国法律制度中的无限防卫权”等三方面展开阐述,以期对古今中外的无限防卫权立法有所了解并借以评价、指导我国当前的无限防卫权立法。第二部分,我国无限防卫权立法的争议。通过该部分了解当前我国无限防卫权立法过程中存在的不同意见,着重针对具有代表性的反对意见进行评析。第三部分,我国无限防卫权立法的价值。分别通过无限防卫权立法的法律价值、无限防卫权立法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价值、无限防卫权立法对于我国司法实践的价值和我国的无限防卫权立法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趋向和价值标准等四个方面从不同的角度阐述其价值。第四部分,我国无限防卫权立法的缺陷。分别通过我国无限防卫权立法在权利保护客体方面的缺陷、对条文中“行凶”含义的理解、对条文中“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罪”含义的理解、对条文中“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含义的理解等四个方面指出其不足,并就存在歧义地方的不同理解进行评析。第五部分,我国无限防卫权立法的完善。通过该部分就如何完善我国的无限防卫权立法提出自己的意见或建议。
吴峰海[10](2010)在《关于张某故意伤害案中无限防卫权的案例分析》文中研究表明长期以来,在我国的刑事案件审判中和世界各国的刑事案件中,正当防卫制度得到很高频率的使用,有利的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而现实生活中,也有相关的案件不是按正当防卫制度来进行审判的,深深的侵犯了犯被害人的各项权利。自从97年新刑法出台以来,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学术界就引起里极大的争议,到底该款规定的是无限防卫权还是特殊防卫权,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引用到具体的刑事案件中,到底该类案件是使用正当防卫权还是故意犯罪,还是适用无限防卫权制度,没有明确的规定。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无限防卫权制度应该得到国家立法的的肯定观点逐渐成为该类案件的发展趋势。该款的出台,是新刑法的一大特色。国家通过明确的立法来规定无限防卫权。我国在借鉴世界各国的刑法基础上,同时结合我国具体的社会环境和立法环境,充分从本国实际出发,以致该款的出台。通过具体的立法来保护被害人的人身权。更加有效的保护和稳定社会环境,能有效的鼓励公民勇敢的同暴力犯罪行为作斗争,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本文从无限防卫权的范围界定出发,通过一则国内刑事案件的阐述,结合我国当前该类案件的审判结果等情况,充分论述了我国应该就无限防卫权进行立法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引述了我国就此类案件的立法参照的落后性,详细分析了当前我国建立无限防卫权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了建立和完善当代我国无限防卫权制度立法的建议,希望对改善我国无限防卫权之类案件被害人的现状有所帮助。本文以案例引出观点,从法院和检察院两方截然相反的观点出发,然后论述笔者自己的观点。中间重点介绍了无限防卫权的构成要件及立法的缺点,最后从法条本身出发,论述该款的缺陷以及完善建议。
二、我国刑法未设立无限防卫权——对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定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国刑法未设立无限防卫权——对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定性(论文提纲范文)
(1)正当防卫权利的法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意义 |
第二节 理论问题的提出 |
第三节 既有研究的概述 |
第四节 本文的关注重点 |
第五节 研究运用的方法 |
第六节 本文的结构安排 |
第一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历史梳理 |
第一节 正当防卫历史的梳理方法 |
一、辉格史观 |
二、语境论进路 |
三、“史前史”的问题 |
第二节 历史视域下正当防卫权利辨析 |
一、复仇的历史不是正当防卫权利的历史 |
二、私刑的历史不是正当防卫权利的历史 |
三、权力的历史亦非正当防卫权利的历史 |
第三节 正当防卫权利法定史的变迁 |
一、正当防卫权利的法律表述:以刑法为例 |
二、规范变迁中的权利因素 |
第二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思想雏形 |
第一节 霍布斯:以人性为基础的正当防卫权利观 |
一、霍布斯权利观概述 |
二、防卫权在自然状态中的前身:自我保存权 |
(一)霍布斯语境中的自我保存权利 |
(二)道德权利、自由属性与自愿受损问题 |
三、自我保存思想在政治社会的体现:正当防卫权利 |
(一)考察因素之一:以信约方式形成的缔约 |
(二)考察因素之二:维系权利义务关系的他者 |
(三)考察因素之三:侵害的本质是义务的违反 |
(四)考察因素之四:无碍于利己的有限利他 |
(五)考察因素之五:政治社会中的有限防卫权 |
第二节 洛克:以惩罚权为基础的正当防卫权利观 |
一、洛克对霍布斯理论的扬弃 |
(一)对霍布斯有限防卫观的继承 |
(二)对霍布斯二元论论证结构的反思与批判 |
二、洛克社会契约理论中的正当防卫权利 |
(一)方法论个人主义与共有权利观 |
(二)正当防卫权利来源于惩罚权 |
三、洛克防卫思想的具体叙事脉络 |
(一)洛克关于防卫限度的论述 |
(二)洛克关于防卫时间与起因的论述 |
第三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语境内涵 |
第一节 作为非法律概念的的正当防卫 |
一、词源意义上的正当防卫 |
二、伦理语境中的正当防卫 |
(一)有因性层面的伦理约束:何为侵害? |
(二)限度性层面的伦理约束:统一标准? |
三、俗民视域下的正当防卫 |
(一)大众观念与法律层面的分歧 |
(二)常见表现形式与逻辑特征的区别 |
第二节 域内法律体系中的正当防卫 |
一、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正当防卫的表述 |
二、对表述的类型化分析 |
(一)对违法阻却事由地位加以重申 |
(二)对现有制度体系的适度解释与修补 |
(三)对具体主体的正当防卫赋权 |
第三节 比较制度视域下的正当防卫 |
一、各国法律体系中的正当防卫条款 |
二、正当防卫规范在民法与刑法中的特征差异 |
(一)规范逻辑层面的区别 |
(二)界限的部门法化与违法性判断的统一 |
三、正当防卫的功能定位与国别性问题 |
第四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内在逻辑 |
第一节 霍菲尔德理论中的正当防卫权利 |
一、要求权:正当防卫权利不可剥夺 |
二、自由权:正当防卫权利不可强制 |
三、法律权力:正当防卫权利不可排他 |
四、豁免权:正当防卫权利不可反击 |
第二节 正当防卫权利性质的进一步辨异 |
一、“惩罚”不是正当防卫的权利逻辑 |
二、“嫁祸”不是正当防卫的权利结构 |
三、“不安”不是正当防卫的权利依据 |
四、“遏制”是其合法来源与权利本质 |
第三节 正当防卫权利的定义 |
一、予以积极鼓励的正当防卫:制止权 |
二、优于公力救济的正当防卫:致损权 |
三、基于具体情境的正当防卫:误判权 |
四、消极行使权利的正当防卫:躲避权 |
第四节 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近似范畴的区分 |
一、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预防性防卫 |
二、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紧急避险 |
(一)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进攻性紧急避险 |
(二)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防御性紧急避险 |
三、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自助行为 |
四、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扭送行为 |
五、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公权委托行为 |
第五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辩护形象 |
第一节 一个惩罚者与社会愤怒的宣泄 |
一、正当防卫非惩罚权本质的再重申 |
二、现代中国政治语境中的“作为一种惩罚的防卫” |
第二节 一个促成他者“自杀”或“自伤”的人 |
一、侵害人视角的转向与利益阙如原理 |
二、侵害人视角之相对积极价值 |
第三节 一个背靠在墙上的退无可退者 |
一、归因于心理的正当性论证 |
二、归因于环境的正当性论证 |
三、“指鹿为马”——该进路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
第四节 一个扞卫自己权利的人 |
一、原子主义进路之理论阐释 |
二、个人式论证之实践表征 |
第五节 一个扞卫社会利益关系的人 |
一、社会利益进路之理论阐释 |
二、歧义性的“社会利益”在实践中的表征 |
第六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证成新说 |
第一节 融贯论视域下的“个人保全”与“法的确证” |
一、二元论基本立场之简要澄清 |
二、二元论融贯内涵之初步概括 |
第二节 法益悬置为基础:可为性论证 |
一、义务违反为肇因 |
二、法益悬置为理由 |
第三节 公权不及为依据:应为性论证 |
一、及时制止的价值 |
二、毋需躲避的缘由 |
三、利他效果的机理 |
第四节 风险分担为补强:特殊情境的一般化处置 |
第七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质性要件 |
第一节 正当防卫构成要件概括方法 |
一、平行要件式 |
二、属性分类式 |
三、从正当化论证分歧看构成要件 |
第二节 对象要件:精准防卫目标 |
一、防卫对象的限定逻辑 |
二、防卫对象的开放语义 |
第三节 前提要件:防卫发动之原因 |
一、前提要件的基本内涵 |
二、假想防卫的概念澄清 |
三、不法侵害的范围论证 |
四、国家利益的可防卫性 |
五、紧迫概念的内涵辨析 |
第四节 时间要件:取决于防卫本质 |
一、标准的立场:现实侵害还是侵害预见? |
二、对准予防卫节点的讨论 |
三、对禁止防卫节点的讨论 |
第五节 主观要件:裁判齐一化的关键 |
一、主观要素的体系地位 |
二、偶然防卫非权利行为 |
三、防卫意思的语义范围 |
第八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量性要件 |
第一节 正当防卫限度标准的基本立场 |
第二节 正当防卫限度标准的确定方法 |
一、适应还是需要:诸说逻辑之分歧 |
二、修正抑或颠覆:折中内涵之探明 |
三、模糊但却明确:确立标准之立场 |
第三节 防卫过当认定的诸学说 |
一、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之理解 |
二、司法实践对双因素理论的推进 |
第四节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关系再厘清 |
一、经由条文变迁看防卫过当类型之二分 |
二、范畴关系的梳理与一般防卫体系的重构 |
三、特别防卫有限性与独立性之再强调 |
结论 |
附录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期间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2)逆防卫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目的及意义 |
1.3 创新之处 |
第2章 逆防卫概述 |
2.1 逆防卫的概念 |
2.2 逆防卫的界定 |
2.2.1 逆防卫与不法行为 |
2.2.2 逆防卫与不当防卫 |
2.2.3 逆防卫与正当防卫 |
2.3 逆防卫的国内外理论考察 |
2.3.1 国外逆防卫肯定论与否定论 |
2.3.2 国内逆防卫肯定论与否定论 |
第3章 逆防卫适用的必要性 |
3.1 对特殊防卫制度的再思考 |
3.2 肯定逆防卫权是司法实践与社会正义的需要 |
第4章 逆防卫适用的理论基础 |
4.1 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是逆防卫适用的正当化依据 |
4.1.1 古代法律对人权的践踏 |
4.1.2 现代法律对人权保障的觉醒 |
4.2 “法不禁止即自由”的法原则支撑 |
4.3 不法侵害行为的动态化过程为逆防卫权的适用提供了基础 |
4.3.1 侵害行为的相对性 |
4.3.2 “防卫挑拨” |
第5章 逆防卫的构成及不当适用责任 |
5.1 主观要件 |
5.2 客观要件 |
5.3 逆防卫适用不当的责任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3)宪法住宅不受侵犯条款之实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价值与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住宅不受侵犯条款与实际生活相关案例 |
第一节 住宅不受侵犯的民事保护 |
一、赵继莲等诉李春林生命权纠纷案 |
二、吴进禄诉吕绍朋等排除妨害纠纷案 |
三、钱小敏与禤英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四、小结 |
第二节 住宅不受侵犯的行政法保护 |
一、薛道华、白大兰与泸县公安局案 |
二、北京市开展的专项整治清理活动 |
三、“私房蛋糕”等“住宅商用”类型的住宅搜查问题 |
四、小结 |
第三节 住宅不受侵犯的刑事保护 |
一、南京卡尔案 |
二、北京燕某非法侵入住宅案 |
三、李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 |
四、小结 |
第二章 宪法住宅不受侵犯条款的具体表述和含义 |
第一节 域外住宅不受侵犯相关条款 |
一、有代表性国家的住宅不受侵犯宪法条款 |
二、有代表性国家(地区)的住宅不受侵犯刑法条款 |
三、小结 |
第二节 我国住宅不受侵犯条款之渊源 |
一、我国古代对住宅的保护 |
二、清末至民国时期的住宅不受侵犯条款 |
三、新中国成立前夕 |
四、小结 |
第三节 住宅不受侵犯条款之权利内涵 |
一、权力生成与权利保障的基本理论 |
二、公民权利的法律地位 |
三、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属性 |
四、小结 |
第四节 我国宪法住宅不受侵犯条款的规范性研究 |
一、“住宅”的法律术语界定 |
二、《刑法》中“户”的研究 |
三、小结 |
第三章 我国宪法住宅不受侵犯条款之变迁与现状 |
第一节 1949 年以来宪法住宅不受侵犯条款发展之曲折道路 |
一、历部宪法中的住宅不受侵犯条款 |
二、现行宪法住宅不受侵犯条款的功能与价值 |
三、小结 |
第二节 宪法住宅不受侵犯条款的实施成就 |
一、功能定位与价值取舍的转变 |
二、从单一的权利性质向复合型权利的转变 |
三、小结 |
第三节 住宅不受侵犯条款实施仍存在的问题 |
一、宪法条文适用路径之争 |
二、住宅作为私有财产能否适用无限防卫权的问题 |
三、征地与拆或迁引发的住宅保护问题 |
四、小结 |
第四节 阻碍住宅不受侵犯条款全面实施之原由探析 |
一、住宅相关权利的宪法地位 |
二、公民住宅权利意识不足 |
三、多元有效的救济途径缺失 |
四、小结 |
第四章 保障实施住宅不受侵犯条款之改善 |
第一节 改善保护住宅不受侵犯条款的可实施路径 |
一、宪法在司法中的适用路径 |
二、赋予私力救济权利的路径 |
三、小结 |
第二节 住宅不受侵犯条款保护的改善路径 |
一、完善权利保护的法律法规 |
二、完善权利保障的程序 |
三、小结 |
第五章 非法侵入住宅的阻却事由 |
第一节 同意作为非法侵入住宅罪的阻却事由 |
一、非法侵入住宅的罪的规范描述 |
二、同意作为阻却事由 |
三、同意的类型与效果 |
四、同意的实务探讨 |
五、小结 |
第二节 紧急避险作为非法侵入住宅罪的阻却事由 |
一、紧急避险的性质 |
二、紧急避险的法理基础 |
三、紧急避险的阻却效果 |
四、紧急避险作为非法侵入住宅罪阻却事由的实务探讨 |
五、小结 |
第三节 论执法作为非法侵入住宅罪的阻却事由 |
一、执法的权力性质 |
二、执法的权力类型 |
三、执法权力的限度及其例外 |
四、执法作为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违法阻却事由的实务探讨 |
五、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4)浅论我国刑法中的无限防卫权(论文提纲范文)
一、无限防卫权的构成要件 |
(一)主体条件 |
(二)对象条件 |
(三)范围条件 |
(四)主观条件 |
二、无限防卫权立法设定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行凶”一词表达不规范 |
(二)“其他……暴力犯罪”这一表述容易引起 |
(三)第二十条的位置设定不合乎逻辑 |
三、完善我国无限防卫权规定的立法建议 |
(一)修改相应刑法条款 |
(二)明确限制无限防卫权的行使主体 |
(三)准确界定“行凶”词义 |
四、结语 |
(5)正当防卫限度的中德刑法比较研究 ——以财产防卫中的致死性行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导论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研究方法:中德法律比较研究 |
(三) 本文的结构 |
二、正当防卫制度原理 |
(一) 正当防卫的本质 |
1. 德国:正当防卫的双重属性 |
2. 中国:从秩序本位到兼顾权利保护 |
(二) 正当防卫在犯罪体系中的位置 |
1. 德国:三阶层之下的阻却违法事由 |
2. 中国:四要件之外的消极条件 |
(三) 刑事政策取向 |
1. 德国:自由主义和生命权保护的折中 |
2. 中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的留白 |
(四) 比较与小结 |
三、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
(一) 防卫情形 |
1. 不法侵害 |
2. 合法权益 |
3. 侵害正在进行 |
(二) 防卫行为 |
1. 攻击防卫和防御防卫 |
2. 针对侵害人 |
(三) 主观成立条件 |
(四) 比较与小结 |
四、正当防卫的限度 |
(一) 德国:人权法笼罩下的双重限度 |
1. 欧洲人权法的影响 |
2. 必要性 |
3. 规范上的“适当性” |
(二) 中国:行为与结果相统一的必要限度 |
1. 无限防卫权? |
2. 正当防卫的一般限度 |
(三) 比较与小结 |
1. 限度条件框架的相似性 |
2. 相似框架之下的局部差异 |
五、比较法上的结论 |
(一) 导论中案例的解决 |
1. 德国法上的结论 |
2. 中国法上的结论 |
(二) 司法实践差异的根源和模式移植的可能性 |
1. 犯罪体系上的差异 |
2. 刑法学思维方式的差异 |
3. 德国模式的“中国化” |
(三)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 中国《刑法》相关条文 |
附录二: 德国《刑法典》相关条文 |
附录三: 德国《基本法》相关条文 |
附录四: 《欧洲人权公约》相关条文 |
致谢 |
(6)我国刑法中“行凶”含义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行凶”现有解释及简要评析 |
二、行凶含义之推析 |
(一)行凶的本质特征 |
1.不法侵害性 |
2.行为方式的暴力性。 |
3.后果的严重性。 |
4.工具的不特定性 |
(二)“行凶”的含义 |
1.辨别“行凶”含义的要点 |
2.行凶含义的内容 |
三、结语 |
(8)正当防卫特别规定研究 ——《刑法》第20条第3款之述评与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国内外正当防卫制度的简述 |
(一) 国内有关正当防卫制度的演变 |
(二) 国外有关正当防卫制度的沿革 |
二、《刑法》20条第3款的外在评析 |
(一) 第3款的立法依据 |
(二) 第3款与其他条款的关系 |
(三) 第3款的名实之争 |
三、《刑法》20条第3款的内在评析 |
(一) 第3款在行为评价中的立法检讨 |
(二) 第3款在正当防卫中的理论批评 |
(三) 第3款在司法活动中的实务反省 |
四、《刑法》第20条第3款的思考 |
(一) 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完善 |
(二) 第3款的法理展望 |
主要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硕士期间才加的课题及发表的论文 |
(9)论我国刑法中的无限防卫权(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中西方无限防卫权的产生与发展 |
1、无限防卫权的产生与发展概述 |
2、西方法律制度中的无限防卫权 |
3、我国古代和当前我国法律制度中的无限防卫权 |
二、我国无限防卫权立法的争议 |
三、我国无限防卫权立法的价值 |
1、我国无限防卫权立法的法律价值 |
2、我国无限防卫权立法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价值 |
3、我国无限防卫权立法对于司法实践的价值 |
4、我国无限防卫权立法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取向和价值标准 |
四、我国无限防卫权立法的缺陷 |
1、我国无限防卫权立法在权利保护客体方面的缺陷 |
2、对条文中"行凶"含义的理解 |
3、对条文中"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罪"含义的理解 |
4、对条文中"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含义的理解 |
五、我国"无限防卫权"立法的完善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10)关于张某故意伤害案中无限防卫权的案例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案情介绍 |
二、该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
(一) 对97年新刑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认定 |
(二) 争论的焦点 |
三、关于无限防卫权的法律分析 |
(一) 无限防卫权的概念 |
(二) 无限防卫权的构成要件 |
1、成立无限防卫权的前提条件 |
2、构成无限防卫权的时间条件 |
3、构成无限防卫权的对象条件 |
四、由该案引起的对无限防卫权的思考及对策 |
(一) 对无限防卫权的思考 |
1、从人权保障的角度思考无限防卫权 |
2、从立法精神角度思考无限防卫权 |
3、从无限防卫权的立法价值角度思考无限防卫权 |
(二) 对本案的观点评析及理由 |
(三) 完善无限防卫权的建议 |
1、从立法上完善无限防卫权制度 |
2、从司法适用上合理使用无限防卫权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我国刑法未设立无限防卫权——对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定性(论文参考文献)
- [1]正当防卫权利的法理研究[D]. 王垚. 吉林大学, 2020(01)
- [2]逆防卫研究[D]. 张显厚. 南昌大学, 2019(02)
- [3]宪法住宅不受侵犯条款之实施研究[D]. 张艺颉. 华东政法大学, 2018(02)
- [4]浅论我国刑法中的无限防卫权[J]. 刘君. 法制与社会, 2016(22)
- [5]正当防卫限度的中德刑法比较研究 ——以财产防卫中的致死性行为为例[D]. 贺颖昕. 南京大学, 2016(05)
- [6]我国刑法中“行凶”含义探析[J]. 陈婧. 理论与改革, 2015(02)
- [7]对我国无限防卫权刑事立法化的质疑[J]. 李宁志. 法制博览(中旬刊), 2014(08)
- [8]正当防卫特别规定研究 ——《刑法》第20条第3款之述评与思考[D]. 魏晓伟. 西南大学, 2012(08)
- [9]论我国刑法中的无限防卫权[D]. 李坤. 山东大学, 2011(04)
- [10]关于张某故意伤害案中无限防卫权的案例分析[D]. 吴峰海. 兰州大学, 20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