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民义务植树条例(论文文献综述)
徐爽[1](2021)在《变通立法的“变”与“通”——基于74件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文件的实证分析》文中指出变通立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践的共同产物。《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立法法》为变通立法提供了规范依据;《刑法》《民法通则》等12部法律法规亦先后授权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变通规定。这两者构成了变通立法的双重效力来源,交织成"复线"。"复线"之下的变通立法,在国家法的普遍性与民族地区的多样性之间建起桥梁,以变求通,既维护法律法规体系的统一、又因地制宜推进民族事务治理的法治化,发挥其"小而必要"的作用。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深化,"复线"持续整合,回归"基线";变通立法也因应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特点在数量内容上出现新动向,以通促变,在优化自身的同时为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贡献宝贵经验。
艾科热木·阿力普[2](2021)在《新疆木卡姆艺术法律保护研究 ——以莎车县为例》文中研究表明中国自古以来民族众多、地域辽阔;其有几千年的璀璨历史,凝聚出了伟大的中华民族,也孕育出了优秀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作为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典型代表之一的新疆木卡姆艺术,其自古流传至今,至少走过了 500多年风风雨雨。如今木卡姆艺术留存于新疆各个不同的地区,主要的木卡姆艺术形式主要有:哈密木卡姆、刀郎木卡姆、十二木卡姆、吐鲁番木卡姆,这其中十二木卡姆最具有代表性。十二木卡姆是集歌、舞、乐于一体的大型古典套曲,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党和国家的重视之下,木卡姆艺术从濒临灭失的困境中,逐渐得到了良好的保护与发展。成功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且是我国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足以证明其不仅是中国民间艺术,更是我国新疆各民族通过艺术方式来表达自己思维与感情的一种手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文化事业的发展蒸蒸日上。但是随着全球化、现代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与保护面临诸多问题,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虽然近些年来,国家和社会各界都对木卡姆艺术的传承、保护与发展等工作,做出了巨大的努力,也获得了可喜的成就。然而,新疆木卡姆艺术的传承工作依然面临着保护基础薄弱、各级代表性传承人保护不足、政府主体责任发挥不够充分、文化生态保护亟待加强、木卡姆艺术合理利用不足等诸多方面的不足。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面对所遇到的诸多问题,我们需要坚持以人为本,并遵循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总方针。倡导政府主导,利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法,有效解决诸多问题。因此对木卡姆艺术的保护需要从立法完善、有效夯实木卡姆文化保护基础、提升对木卡姆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措施、有效完善教育传承、加强木卡姆艺术的传播与实务资料的保护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完善。以期将新疆木卡姆艺术保护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的治理轨道。本文主要是一篇研究木卡姆艺术法律保护的学术论文,以十二木卡姆的发祥地莎车县为田野点,对十二木卡姆的生存生态环境、民俗状况、传承与保护情况、代表性传承人数量、政府扶持力度、传承与保护过程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较为系统、完整、客观的了解与描述,并就新疆木卡姆艺术法律保护中的不足与缺陷,提出相关对策与建议,希望能对木卡姆艺术的传承、保护与发展带来一些积极的影响,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序发展,新时期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弘扬,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本文共有六章组成:第一章新疆木卡姆艺术的保护概述,主要描述新中国成立以来对木卡姆艺术的保护历程;并对木卡姆艺术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社会价值、经济价值进行系统的总结;就木卡姆艺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各类别:民间文学、传统舞蹈、传统戏剧、传统乐器手工制作技艺、传统节日与民俗,相互交融的现象进行说明。为本文后面章节做好铺垫。第二章主要从文化多样性、文化权利理论,以及罗尔斯、诺齐克、德沃金、马克思民族平等理论方面进行论述,探讨木卡姆艺术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第三章以新疆木卡姆艺术为主线,对其所处的生存环境进行详细的描述,并对近年来我国加入的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国际公约以及创设的相关国内法律、法规进行系统的论述。在此基础上,对新疆木卡姆艺术保护过程中所坚持的以人为本、促进发展、维护多元一体、整体性保护、真实性保护、文化共同繁荣等原则依次进行详细说明。以田野调查为基础,对莎车县保护木卡姆艺术的多种传承模式,所做的具体保护措施等,依据调研获得的信息进行全面的描述。第四章对新疆木卡姆艺术保护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讨论,主要包括保护基础滞后、传承人面临困境、政府主体责任发挥不充分、文化生态遭破坏、合理利用不足问题,都一并进行深入的讨论,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客观、细致、全面的分析。第五章国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经验借鉴与启示,通过域外法国非物文化遗产——马洛亚、匈牙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舞蹈屋、葡萄牙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多的保护模式,进行详细的研究。总结出对我国木卡姆艺术保护有利的经验启示。第六章木卡姆文化保护的完善建议,主要从完善相关立法、夯实木卡姆文化保护基础、木卡姆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措施、完善教育传承、加强对木卡姆乐器制作的保护、加强木卡姆文化的传播、加强木卡姆实物资料的保护等视角,对木卡姆艺术的保护提出完善意见。
古丽阿扎提·吐尔逊[3](2018)在《论少数民族环境权保护》文中研究表明少数民族地区生态环境是保障少数民族环境权利的突出短板之一。从环境权利在国际法得到确认之日起,我国就特别重视环境权利的保护。为保障少数民族的环境权利,我国法律从多个层面构建了少数民族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保障机制,努力改善少数民族地区的生态环境,打下了少数民族环境权利得到全面保障的法律基础。但是,生态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一些缺失也影响着少数民族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阻碍了少数民族环境权利的全面保障。因此,完善整个生态环境法制体系,加强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法律的有机联系性和可操作性,应该成为我们保护少数民族环境权利的基本工作路径。
哈克木·阿里甫汗[4](2019)在《毛泽东治理新疆思想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新疆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要前沿阵地,我国主要的战略防御屏障。在新疆和平解放及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毛泽东和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领导集体始终心系新疆各族人民,依据新疆区情,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在实践中探索新疆和平解放、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的规律,总结了治理新疆的经验,在实践中形成了毛泽东治理新疆思想。这一思想在当前实现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中依然有重要意义。本论文研究毛泽东和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领导集体在新疆和平解放、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中的实践,重点分析毛泽东在治理新疆过程中解决复杂问题的方略。通过梳理毛泽东关于新疆的党政建设、经济建设、民族团结、社会改革、稳疆固边、干部队伍建设等方面的资料,研究毛泽东治理新疆思想的历史镜鉴、理论渊源和背景分析,归纳了毛泽东治理新疆思想的内容及特点和实践成效,并提出现实启示。本文以史料为依据,通过对比分析,系统研究了毛泽东治理新疆思想,从一个新的角度充实了中国共产党党建理论、中共党史学、边疆治理与地缘政治学等学科在新疆治理方面的内容,为新疆治理研究开辟新的视阈。本文共分为以下六个方面:第一,对国内外研究成果进行了综述。通过大量文献的搜集和查阅,主要做了三方面的梳理。一是国内外学者研究毛泽东及其思想的论着;二是中国近现代历史时期研究新疆局势的文献;三是改革开放前,中国共产党治理新疆的文献资料。通过梳理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他们的研究成果,提出本论文的研究思路、方法和内容。第二,梳理毛泽东治理新疆思想的理论渊源。通过对毛泽东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国家观和民族观的分析,总结孙中山国家治理思想,研究苏联解决多民族社会主义建设经验,挖掘毛泽东治理新疆思想的理论渊源,为本文的写作奠定了经验基础。第三,分析毛泽东治理新疆思想的历史镜鉴及形成背景。本文通过梳理和研究中国历代封建王朝治理新疆的智慧,分析和批判国民党政府治理新疆政策,分析毛泽东如何从历史镜鉴中得出治理新疆的思想。本文分析了新疆解放前夕的局势,梳理了毛泽东规划新疆和平解放的每个步骤,新疆解放前夕的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梳理了毛泽东治理新疆思想形成过程。得出新疆在解放和建设时期取得的历史性成绩,毛泽东和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领导集体所起的重要作用。第四,阐述毛泽东治理新疆思想的内容和特点。毛泽东治理新疆思想的四个内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屯垦戍边战略、慎重稳进的社会改革方式、民族团结和共同发展的方略。四个特点: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核心、坚持统筹兼顾的基本方针、坚持因地制宜的基本方法、坚持精细化的治理方式。通过搜集资料,分析毛泽东解决新疆解放和建设问题的方法,研究毛泽东解决这些具体问题的思路。梳理毛泽东在新疆解放、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时期发布的电文和文献资料,整理毛泽东参与起草的中国共产党关于新疆工作的文件,对这些资料内容和实际效果进行对比和分析。按照史料研究理论,在理论中解读历史,用真实资料归纳毛泽东治理新疆思想的内容和特点。毛泽东治理新疆思想的每个内容,突出体现了毛泽东根据新疆区情、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地指导新疆工作、探索治理新疆的思想。毛泽东治理新疆思想的内容相互联系,成为一个整体。得出毛泽东治理新疆思想的整个内容是围绕“为新疆人民做好事”的民本思想这一宗旨展开的论断。这一思想内容体现了共性与个性的辩证关系,坚持以问题为导向,达到解决新疆实际问题的效果。第五,总结毛泽东治理新疆思想的实践成效。本文搜集在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时期,新疆各领域的新变化和成效,得出毛泽东治理新疆思想是科学的,治理新疆方略是符合实际的,政策是易于操作的,实践效果也是可观的。最终得出的基本结论:毛泽东治理新疆思想是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为指导,探索新疆具体区情,而形成的关于做好新疆工作、造福各族人民、稳疆固边为主题的思想。第六,毛泽东治理新疆思想对当今中国共产党治理新疆的启示。结合当今中国共产党对新疆工作的指导思想,以及实现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总目标可看出,毛泽东治理新疆思想在当今依然具有重要的时代价值,其对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仍有重要的指导和借鉴意义,可以为新疆党委和人民政府继续探索治理新疆提供重要依据。
李娜,张博[5](2018)在《新疆试点“互联网+全民义务植树”开启绿化新模式》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10月13日,2018亚心网秋季植树节暨新疆"互联网+全民义务植树"宣传推进活动在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燕南荒山植树基地举行。现场3000名网友共同种下10000多棵树。面对创新,新疆主动申请成为试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绿化委员会专职副主任艾克拜尔·斯地克在开幕式致辞中说,"互联网+全民义务植树"是全国绿化委员会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要
张佩钰[6](2017)在《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变通立法是指有权限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符合本民族特点的部分作变通规定的立法活动。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权的制度基础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它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完美结合,也是协调纵向的府际冲突和横向的族际冲突的客观要求。若没有民族区域自治,就没有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立法。变通立法能有效地解决国家制定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之间的冲突,协调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关系。这不仅是一种权宜之计,也具有自身的合理性、合情性及合法性。从解放前革命边区的艰难探索到建国后逐步走上有法可依的正轨,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立法至今经历了七十余年的实践考验。1946年的4月,陕甘宁边区第三次参议会通过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其中规定:“边区各少数民族,在居住集中地区,得划成民族区,组织民族自治政权,在不得与省宪抵触原则下,得独立自治法规。”1984年的5月,全国人大六届二次会议通过了《民族区域自治法》,从基本法角度对变通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及2001年对《婚姻法》的相关修改,更是对变通立法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与规范作用,具有里程碑意义。因而,本文对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立法进行研究,从制度、现实、价值三个方面分析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在我国的基础理论,深入探讨变通立法这一权力的制度内涵,界定权力性质、厘清法律位阶、明确制度边界,并从《婚姻法》、《刑法》、《森林法》等多个具有典型代表性的角度对变通立法实践进行考察,找出现阶段仍存在的问题,并最终提出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的完善建议,形成具有理论性和对策性的研究结论,以期为推动变通立法朝着更加规范、有效的方向发展,推进民族法制建设与国家法制统一,实现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稳定,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有所裨益。论文主体分为四章。第一章为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的基础理论,从我国国家体制、民族法制、民族政策、现实国情等层面逐步分析论证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制度存在的理论渊源。我国是单一制的多民族国家,本章首先分析了变通立法的制度基础,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它既能将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又是协调纵向的府际冲突和横向的族际冲突的客观要求;其次分析了变通立法的现实基础,即国家制定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之间的冲突。在一元二级多层立法体制且以制定法为正式法律渊源的当代中国,协调国家制定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之间的冲突,依法对国家制定法适当变通,有助于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确保法律的实施符合少数民族地方的习惯和特点;最后分析了变通立法的价值基础,即自由、平等与秩序。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的法理价值在于自由、平等和秩序,它不仅是国家基本政治制度与国情必要性考量之下的一种权宜之计,其自身就具有合理性、合情性和合法性。第二章为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的制度内涵,以变通立法制度相关的现行法律、法规的文本内容为依托,对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权的法理属性、效力定位和制度边界展开研究。本章首先在释析几种主流学说的基础上,运用法律的实质化、利益法学和功能主义作为分析工具对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权进行定性分析,得出其授权性立法、变通性立法以及兼具权力和权利的性质;其次,具体了分析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的法律位阶,明确其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关系需视情况而论,且从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属人效力三个方面分析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的适用效力,并对变通立法权相关的几个基础性概念进行辨析;最后,对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的边界进行规范分析和学理分析,在此基础上确定了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的制度边界。第三章为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的实践考察,从《婚姻法》、《刑法》、《森林法》等几部具有代表性法律的变通立法实践进行分析,找出现阶段变通立法在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本章首先从起步时期、快速发展时期、繁荣时期三个主要阶段对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的实践历程进行回顾、总结与反思,并对各时期所制定的变通(及补充)规定进行梳理、归纳,然后逐一分析了《婚姻法》变通立法最早、最广的原因及其变通立法的主要内容、主要特征与问题所在;《刑法》变通立法缺位,却长期以变通执行代替变通立法的现状及原因;《森林法》变通立法现状、其变通立法对《森林法》本身的积极作用以及现阶段仍存在的不足等,为本文最后一章提出完善建议作铺垫。第四章为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的完善建议,是基于第二章制度内涵分析与第三章立法实践考察两个层面分析、总结所发现的问题而提出的完善建议。建议分为三个方面:一是针对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理念相对落后、法律体制仍不够健全的问题,从明确变通立法的效力与形式,统一立法的主体,并丰富立法内容等方面所提出的“立法理念与立法体制的完善”;二是针对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程序中所存在的不足,从建立立法听证制度、完善立法监督制度、建立立法解释和应用解释程序,建立立法争议解决及制裁机制等方面提出的“立法程序的完善”;三是针对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技术相对落后的现状,从统一变通规定的形式与名称、对变通规定作扩张解释、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纳入变通对象范围等立法细节方面提出的“立法技术的完善”。
张军辉[7](2013)在《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法律保护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野生药材资源是指在一定区域或范围内分布的非人工种植、圈养或养殖的各种药用植物、动物和矿物及其蕴藏量的总和。本文中,药材是广义的概念,包括传统中药、民间药(草药)和民族药。我国药材资源应用有着悠久的历史,历史上诞生了《神农本草经》、《本草纲目》等医学名着。不仅中药资源源远流长,少数民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也发展出独具特色的少数民族医药,包括藏医药、蒙医药、维吾尔医药、傣医药、壮医药等。西部民族地区由于独特而多样的自然条件,具有丰富的药材资源,其中许多着名的地道中药材在全国占有重要而特殊的地位。近年来,由于人口增长、药材需求量大,乱砍滥伐、盗猎现象严重,资源生境破坏,群众保护药材资源意识薄弱等原因,西部民族地区的药材资源呈现出减少和枯竭的态势,保护民族地区的传统医药资源迫在眉睫。保护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有利于保持民族地区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资源及其生态环境;有利于传承少数民族文化传统、维持自身民族特色;有利于发展中药和民族医药产业、提高民族地区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有利于再造新的经济增长点、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本文以生物多样性和可持续发展理论为基础,在分析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及法律保护状况的基础上,借鉴国际条约和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在立法、执法、守法及公众参与等方面提出具体建议。本文共分七部分:第一部分是导论,介绍本文的选题意义、理论基础,对已有的相关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并明确本文的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第一章在界定野生药材资源概念的基础上,分析其特点、分类、历史沿革及重要性。结合全国中药资源普查情况,对西部民族地区的中药资源和少数民族传统医药资源进行全面梳理;第二章从立法、执法、守法和公众参与等角度介绍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现状,并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第三章是实证研究,通过对云南省文山自治州的调研,分析该地在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方面的成功经验以及需要改进的地方;第四章对涉及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国际条约及有关国家的做法进行介绍,提出对西部地区的借鉴意义;第五章就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从立法、执法、守法和公众参与等方面有针对性的提出具体建议;第六章是结语。本文的研究方法包括:文献研究,全面梳理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资源保护及研究现状,指出存在的问题;比较研究,在梳理国内和西部民族地区药材资源状况的基础上,比较研究国际有关条约、国外有关立法和体制在保护药材资源方面的差异,为西部地区完善立法提供借鉴;专题调研,选取一个省区内某个典型地区进行保护药材资源方面的调研,分析其有益经验及需要改进之处。本文力图实现的创新之处:一是选题的创新,论文首次从法学角度出发研究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问题。二是研究范围的创新,首次全面关注西部12省区市的野生药材资源及保护状况。本文结合第三次中药资源普查情况,全面介绍了西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野生药材资源种类、分布及保护状况。在中药资源外,本文还关注了西部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传统医药资源,对其历史沿革、药材资源以及与中药的关系进行了介绍和分析。二是研究内容的创新,论文以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发展等理论为基础,在关注国家层面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立法、执法、守法等状况进行全面梳理,并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在立法中,提出要确立保护生物多样性和可持续发展为指导思想,对全部野生药材资源和各个管理环节进行规范;要发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立法权,体现地域特点和民族特色;要挖掘整合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发挥非正式制度的支撑作用。在执法层面,建议实行保护管理部门垂直管理,引入环境非强制行政行为。在守法层面,建议发展环境非政府组织、探索环境公益诉讼,进一步推进公众参与。
朱远来[8](2012)在《新疆哈萨克族现代教育发展研究》文中提出在当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西部大开发的背景下,新疆哈萨克族和哈萨克族地区正发生着深刻的社会变革,这种变化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新观念和适应新生产生活方式的新的行为方式。这就需要教育充分发挥出文化功能,肩负起传播新观念、塑造培育现代化人的神圣责任、由此推动科技发展、经济振兴、文化繁荣与社会进步。同时,在这一过程中要切实解决好民族地区的发展问题,特别是要解决好教育发展问题。因为,发展民族教育是不断提高少数民族素质,振兴民族经济,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现代化的重要前提。同时也是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逐步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根本大计本研究在借鉴前人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整合运用民族学、社会学、教育人类学、教育生态学和历史学等不同学科的理论和方法,建构对新疆哈萨克族现代教育发展研究和分析的框架,通过对所选取的哈萨克族聚居地区有代表性的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伊犁师范学院等所属不同办学类型和层次学校教育的田野调查,结合当前哈萨克族教育发展所处的经济、社会、文化、自然生态环境等方面的现实背景,借助历时与共时的比较,为正确制定民族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相关规划提供明确有针对性的实证依据,为当前哈萨克民族教育面临的机遇与挑战提出最佳的教育选择和设计行之有效的未来教育发展的战略目标。研究结论可为后继的研究以及教育政策的关怀提供一定的(文献)参考与咨询,并进一步丰富和发展新疆民族教育的理论和实践体系。全文分为八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阐述了选题的目的与意义、相关研究的状况及动态、研究依据的主要理论与方法以及论文的研究思路;第二部分,新疆哈萨克族教育发展的自然、社会生态环境。在叙述新疆哈萨克族形成发展简史、经济社会及人口分布等基本概况的基础上,借助教育生态学理论,探讨了哈萨克族教育所依存的自然生态环境与教育发展的互动关系及其影响作用机制,从传统游牧经济及其生产生活方式、牧民定居及人口的国际迁移等方面对哈萨克族教育与其所依存的社会生态环境的关系进行了初步分析,并提出了优化社会生态环境的思考和建议;第三部分,新疆哈萨克族教育发展的文化生态环境。在借鉴教育人类学和教育生态学有关理论方法的基础上,选取了哈萨克文化生态环境中宗教和民俗两个方面的内容,探讨分析了它们与哈萨克族教育之间的关系及其相互影响;第四部分,新中国成立前新疆哈萨克族教育发展的历史回顾。从新疆清末民初,盛世才统治时期,国民党统治时期等三个不同历史阶段,回顾了哈萨克族经堂教育向近代教育转型与现代学校教育形成发展的主要历程;第五部分,新中国成立后新疆哈萨克族教育的发展历程。分别从社会主义改造和初步建设时期与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两个历史阶段回顾了新疆哈萨克族教育的发展历程,重点就新时期以来新疆哈萨克族义务教育和“两基”工作,牧区教育以及双语教育的改革发展情况作了较为详细的描述与分析;第六部分,新形势下新疆哈萨克族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个案研究—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为例。详细描述了新疆哈萨克地区一个哈萨克族作为主体民族的国家级贫困县-尼勒克县的自然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通过对该县“两基”达标和巩固提高工作情况、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情况、实施中小学布局调整、民汉合校以来学前教育,双语教育的改革发展情况的调查分析,反映出了当前西部大开发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背景下,新疆哈萨克族各级各类教育事业获得快速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亟待解决的困难与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思路与建议;第七部分,当代哈萨克文化和教育的重镇—伊犁师范学院。通过对所选取的全国唯一的以培养哈萨克族师资和各类人才为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伊犁师范学院办学历史与现状的细致描述,结合当前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边疆基础教育改革不断深化的实际,就伊犁师范学院如何实现弘扬与传承哈萨克优秀传统文化,努力培养少数民族高素质人才,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办学目标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分析,针对新形势下新疆高等教育发展面临的机遇与挑战,提出了促进学院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思路与建议;第八部分,结语。对照新疆哈萨克族现代教育的发展历程,哈萨克族现代教育自身发展中所具有的规律与特点,无一不与其赖以存在和发展的自然、社会生态环境密切相关。在当前新疆大力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过程中,必须正视和解决由于历史、自然、社会经济等因素造成的哈萨克地区教育基础设施落后,经费投入不足,总体水平不高,区域发展不够均衡,软硬件建设和发展不协调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与困难;政府大力推行的中小学布局调整、民汉合校工程,适应了新时期社会事业改革发展的需要,在不断提升整体办学水平,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改善办学条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提高规模办学效益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这对缩小民、汉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差距,加快推进少数民族双语教学,培养和增强各族师生的相互理解和认同感,促进民族团结,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满足了广大农牧民群众渴望子女接受良好教育的愿望,得到了广大农牧民群众的高度认同与支持。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重点要抓好农牧区学前双语幼儿园的建设工作,把普及农牧区学前双语幼儿园作为新疆大力推进双语教育,提高教育质量的突破口;作为当代哈萨克文化和教育重镇的伊犁师范学院必须认真研判形势,围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确立“地方院校,立足地方,服务地方”总体定位的基础上面向区内,为区域基础教育服务,做优做强传统教师教育专业,同时主动适应区域工业化、农牧业现代化,新型城镇化,社会管理服务现代化等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等教育的需求,抢抓机遇,着力推进学院从传统师范教育为主体向现代教师教育和非教师教育并重转型,并逐步向综合性大学方向迈进。学院要继续运用人才优势和学科优势,服务于传承和弘扬少数民族优秀文化,特别是要在传承与弘扬哈萨克族优秀传统文化方面发挥文化引领作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绿化委员会[9](2011)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一五”国土绿化状况公报》文中研究指明(2011年4月)"十一五"期间,在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和高度重视下,全区国土绿化系统及社会各界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克服干旱、洪水、大风等自然灾害造成的不利影响,全面落实中央林业工作会议、中央援疆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七届九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充分把握国土绿化发展重大机遇,紧紧依托国家生态重点工程,全力推进生态体系建设,新疆国土绿化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进入了又好又快发展的历史时期,为促进新疆生态建
白永利[10](2011)在《民族地区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问题研究 ——以内蒙古自治区为例》文中认为近年来,以内蒙古自治区为例,经济迅速发展,产业支柱是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而资源的开发利用对草原和荒漠的环境破坏较为严重,少数民族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很大程度上依赖着良好的生态环境,一旦生态环境遭受破坏,对少数民族的生存和发展将产生严重威胁。因此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过程中,不仅是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破坏,对人文环境也有重要影响。从国际人权法的视角来审视,主要是侵犯少数人享有的文化权。在资源开发的各方参与者中,少数民族相对于国家和开发商是弱势群体,需要在法律制度上研究保障少数民族发展权和文化权问题,在国内现有的制度设计中主要通过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机制,维护好生态环境,促进少数民族享有其发展权和文化权。本研究从两个角度展开,一方面是从生态补偿角度,通过补偿恢复生态环境来维护少数民族生存权和发展权;另一方面,从人权法角度研究资源开发对少数人权益的保障,国内现有资料中系统研究矿产资源开发对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文章较少,这部分将借助国际人权法的理论,突出开发与少数人权益的关系、保护机制和保障内容等。18世纪70年代,美国马萨诸塞州大学的拉尔森和马扎斯提出了第一个帮助政府颁发湿地开发补偿许可证的湿地快速评价模型,之后,美国、英国、德国等国家相继建立起矿区的补偿保证金制度,欧美等许多国家和地区设立了森林建设补偿金制度,随后学者和机构开始研究生态补偿。其多采取跨学科研究,使用经济学和统计学分析等方法,研究较为深入。在中国知网上检索出关于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文章有限,已有研究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的文章很少涉及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特殊权益保障。针对民族地区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理论和实践的不足,文章主要安排了五部分内容:第一章说明民族地区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的必要性和现存的主要问题。以内蒙古自治区为样本,阐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对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通过案例分析矿产资源开发产生的生态环境问题经济问题、社会问题及其成因分析,提出需要针对民族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第二章研究生态补偿概念、法律内涵、现有机制,明确民族地区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概念。首先是辨识生态、环境与资源联系与区别,说明资源—环境有各种价值,为生态补偿提供理论基础;评述各学科学者提出具有代表性生态补偿的概念,在此基础上提出民族地区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概念和内容;其次是运用国际人权法中关于少数人权利、发展权、环境权等理论,分析在民族地区矿产资源开发中少数民族应有的权利和需要保障的利益,补充现有法学缺失的内容。第三章民族地区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规定研究。总结中国国家和地方生态补偿的历程;列举和比较不同领域生态补偿的法定内容及关系。梳理了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中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具体规定,评价各个领域生态补偿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法律规定方面的问题;使用要素分析的方法分析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存在的问题。第四章民族地区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实施研究。首先逐条分析现有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相关各种税费和中央与地方收益分成,归纳出属于民族地区的收益,分析这些收益是否可以用于生态补偿;寻找民族地区矿产资源开发的各种税费收益中针对民族地区的特别优惠措施,这些优惠措施如何体现对少数民族特殊权益保障或者对民族地区的照顾?其次是分析相关税费设置、分配的环节中存在的问题,民族地区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已经采取的各种措施中存在问题,总结民族地区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的缺失和不足。第五章民族地区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完善的一些设想。借鉴发达国家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实践;国家保护少数人权利的机制和从国际人权法角度考察在资源开发中保障少数人权益的机构、途径和案例分析;研究民族地区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完善的相关问题,在前面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出生态补偿立法必备要素,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立法要素以及民族地区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特殊要素。探讨民族地区矿产资源生态补偿三个重要问题,少数民族参与决策的程度,民族地区行使自治立法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解决矿产资源生态补偿问题的可行性和遇到的困难;整理少数民族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习惯,借鉴其积极因素指导建立民族地区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本文试图从多个角度较为全面地提出完善我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法律体系的设想。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民义务植树条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民义务植树条例(论文提纲范文)
(1)变通立法的“变”与“通”——基于74件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文件的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效力来源及相关“变通” |
(一)规范依据 |
(二)“变通立法”与“变通执行” |
(三)“授权”与“授权立法” |
二、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的本质与原则 |
(一)“小而必要” |
(二)“三个不能变” |
三、变通规定和补充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的表现形态 |
(一)数量 |
(二)层级 |
(三)内容 |
四、“变通条款”:变通立法效力来源的“复线” |
(一)另一效力来源 |
(二)特别授权 |
(三)历史维度 |
(四)复线的整合 |
五、探寻《刑法》变通条款的原意 |
(一)《刑法》第90条中的“省” |
(二)变通条款是否还有必要 |
结语:变通立法的未来 |
(2)新疆木卡姆艺术法律保护研究 ——以莎车县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论文选题及意义 |
二、研究相关动态 |
三、主要研究方法 |
四、论文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新疆木卡姆艺术的保护概述 |
第一节 新疆木卡姆艺术的保护历程 |
一、新中国成立后木卡姆的搜集、整理与记录 |
二、改革开放后的整理、挖掘阶段 |
三、入选“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后的保护 |
第二节 木卡姆价值分析 |
一、历史价值 |
二、艺术价值 |
三、社会价值 |
四、经济价值 |
第三节 木卡姆艺术涵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个领域 |
一、木卡姆艺术与民间文学和传统戏曲的交叉 |
二、木卡姆艺术与传统舞蹈和传统乐器制作技艺的交融 |
三、木卡姆艺术与传统节日和民俗的相融 |
第二章 木卡姆艺术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文化多样性理论 |
一、文化多样性的形成与发展 |
二、文化多样性的的影响 |
三、多元化的发展趋势 |
四、文化多样性保护 |
第二节 文化权利理论 |
一、文化权利形成与发展 |
二、文化权利基本内涵 |
三、文化权利的要素 |
第三节 民族平等理论 |
一、罗尔斯的平等理论 |
二、罗伯特·诺齐克的平等理论 |
三、德沃金的自由主义平等理论 |
四、马克思主义民族平等观 |
第三章 新疆木卡姆艺术法律保护的现状 |
第一节 木卡姆文化遗产起源与生存环境 |
一、新疆木卡姆文化遗产的起源 |
二、十二木卡姆简述 |
三、绿洲农业文明 |
四、各民族融合状况 |
五、民俗状况 |
第二节 新疆木卡姆艺术保护的立法现状 |
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
二、《关于实施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通知》 |
三、《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
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卡姆艺术保护条例》 |
六、《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 |
第三节 新疆木卡姆艺术保护的基本原则 |
一、整体性保护原则 |
二、真实性保护原则 |
三、维护多元一体原则 |
四、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原则 |
五、文化共同繁荣原则 |
第四节 莎车县十二木卡姆传承模式 |
一、莎车县地理环境介绍 |
二、父子传承模式 |
三、师徒传承模式 |
四、传统社区传承模式 |
五、学校教育传承模式 |
第五节 莎车县木卡姆艺术的具体保护措施 |
一、代表性传承人 |
二、木卡姆进校园和进社区情况 |
三、充分利用文化博物馆与文化中心 |
四、传统节日与木卡姆文化节的展演展示 |
五、扶持措施 |
第四章 新疆木卡姆艺术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保护基础方面的问题 |
一、木卡姆传承保护方面的资金短缺 |
二、木卡姆博物馆与私人博物馆管理模式滞后 |
三、木卡姆相关的原始歌词、乐谱流失严重 |
四、生存空间逐渐萎缩 |
第二节 传承人面临的困境 |
一、各级各类代表性传承人人数较少 |
二、代表性传承人种类单一 |
三、缺乏规范的传承体系 |
四、传承基础薄弱,人才培养滞后 |
五、木卡姆艺术乐器作坊与制作艺人未得到足够重视 |
六、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不够完善 |
第三节 政府主体责任发挥不够充分 |
一、政府的扶持力度 |
二、公益性宣传 |
三、原始资料及有关实物收集与整理方面 |
四、数字化记录 |
五、交流与展演展示 |
第四节 文化生态保护亟待加强 |
一、民众的参与度不足 |
二、外来文化的影响 |
三、相关的文物古迹保护不力 |
第五节 合理利用不足 |
一、木卡姆艺术的不当创新 |
二、产业发展不足 |
三、完整性保护不足 |
四、传承培训尚未制度化 |
第五章 国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经验借鉴与启示 |
第一节 法国非物文化遗产——马洛亚 |
一、“马洛亚”的定义及历史溯源 |
二、支持马洛亚艺术文化保护和传承的主要机构 |
三、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的机构 |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的培训机构 |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资料机构 |
第二节 匈牙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舞蹈屋 |
一、匈牙利非物质文化遗产舞蹈屋 |
二、舞蹈屋的参与者 |
三、保护措施 |
四、舞蹈屋模式的档案管理 |
五、促进区域、分区域和国际合作 |
第三节 葡萄牙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多的保护 |
一、法多基本情况与分类 |
二、法多的伴奏乐器 |
三、法多的管理模式 |
四、法多的保护模式 |
五、法多的宣传模式 |
第四节 国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新疆木卡姆艺术保护的启示 |
一、建立独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机构 |
二、建立新疆木卡姆艺术文献资料机构 |
三、积极开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教育培训 |
四、积极推进新疆木卡姆艺术的档案建立 |
五、加强地区、区域与国内外推广合作 |
六、创新宣传手段 |
第六章 新疆木卡姆艺术法律保护的完善 |
第一节 完善相关立法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传承人认定制度的修改建议 |
二、《自治区木卡姆艺术保护条例》修订建议 |
三、制定有关保护木卡姆艺术的地方性法规 |
第二节 木卡姆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措施 |
一、鼓励带徒授艺 |
二、提高各级代表性传承人的数量 |
三、积极建立专家委员会制度 |
四、完善奖励措施 |
第三节 完善教育传承 |
一、举办木卡姆艺术进校园活动 |
二、充分发挥社区民众在木卡姆艺术传承中的作用 |
三、提高高等学校的教育传承质量与研究 |
第四节 加强对木卡姆乐器制作技艺的保护 |
一、木卡姆乐器制作技艺的整理与记录 |
二、挖掘民间传统乐器传承人 |
三、加强对乐器制作原材料的保护 |
第五节 加强木卡姆艺术的传播 |
一、强化政府部门主导,学界并行 |
二、重视商界与新闻媒体共同辅助功能 |
三、加强木卡姆艺术展演展示与国内外交流 |
四、不同地区木卡姆艺术的交流合作 |
第六节 夯实木卡姆文化保护的基础 |
一、调查、记录与建档 |
二、加强对木卡姆艺术的研究 |
三、借助现代科技力量创新传承方式 |
四、搜集与木卡姆艺术有关的实物和资料 |
五、对木卡姆艺术博物馆进行全面完善 |
六、鼓励资深艺人建立私人博物馆 |
七、借助多方优势搜集与木卡姆艺术有关的藏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毛泽东治理新疆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意义 |
1.研究的依据 |
2.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国外研究状况 |
2.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1.研究思路 |
2.研究方法 |
四、论文框架和创新点 |
1.论文框架 |
2.创新点 |
第一章 毛泽东治理新疆思想的理论渊源、 |
1.1 继承马克思主义国家治理理论 |
1.1.1 马克思主义的国家与社会思想 |
1.1.2 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 |
1.1.3 毛泽东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国家治理理论 |
1.2 扬弃孙中山国家治理思想 |
1.2.1 孙中山关于治国治民的思考 |
1.2.2 毛泽东扬弃孙中山国家治理思想 |
1.3 借鉴苏联处理多民族国家关系的经验 |
1.3.1 列宁和斯大林最初正确处理了苏联多民族国家的问题 |
1.3.2 苏联的问题与处理国内民族问题上的失误有关联 |
1.3.3 毛泽东借鉴苏联处理多民族国家关系的经验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毛泽东治理新疆思想的历史镜鉴及形成过程 |
2.1 历代封建王朝对新疆的治理 |
2.1.1 新疆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的一部分 |
2.1.2 新疆人民保卫中华民族共同家园 |
2.1.3 左宗棠治理新疆策略 |
2.2 民国政府治理新疆的得与失 |
2.2.1 杨增新统治新疆的策略 |
2.2.2 金树仁和盛世才时期新疆的局势 |
2.2.3 张治中对新疆和平解放的贡献 |
2.3 中国共产党和平解放新疆的战略决策及毛泽东治理新疆思想的形成 |
2.3.1 中国共产党和平解放新疆的战略决策 |
2.3.2 毛泽东治理新疆思想创立的实践基础 |
2.3.3 毛泽东治理新疆思想的形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毛泽东治理新疆思想的内容和特点 |
3.1 毛泽东治理新疆思想的内容 |
3.1.1 在新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
3.1.2 驻疆部队实行屯垦戍边 |
3.1.3 新疆的社会改革慎重稳进 |
3.1.4 民族团结和共同发展 |
3.2 毛泽东治理新疆思想的特点 |
3.2.1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新疆工作的坚强领导 |
3.2.2 坚持统筹兼顾的基本方针 |
3.2.3 坚持因地制宜的基本方法 |
3.2.4 坚持精细化的治理方式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毛泽东治理新疆思想的实践成效 |
4.1 爱党爱国意识增强 |
4.1.1 爱党爱国意识增强 |
4.1.2 主人翁意识得到激发 |
4.2 经济发展规模壮大 |
4.2.1 治理好新疆经济是改善民生的保障 |
4.2.2 以中苏贸易助推新疆经济发展 |
4.2.3 经济社会发展与民生改善 |
4.3 文化教育成效显着 |
4.3.1 新疆文化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 |
4.3.2 科技成就在新疆得到应用和发展 |
4.4 社会大局稳定有序 |
4.4.1 新疆大局稳定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任务 |
4.4.2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是毛泽东国防思想的创举 |
4.4.3 新疆边防进一步巩固 |
4.5 培养干部任贤用能 |
4.5.1 重用政治合格的党员领导干部 |
4.5.2 培养少数民族各级党政干部的举措 |
4.5.3 民族干部队伍素质逐渐提高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毛泽东治理新疆思想的当代启示 |
5.1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搞好新疆工作的关键 |
5.2 深化“中华一体”的认同 |
5.3 促进新疆社会稳定放在首位 |
5.4 巩固维护新疆各民族的团结 |
5.5 推动新疆促进民生改善和发展 |
5.6 全面推进依法治疆 |
本章小结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词 |
(5)新疆试点“互联网+全民义务植树”开启绿化新模式(论文提纲范文)
面对创新, 新疆主动申请成为试点 |
先行先试, 乌鲁木齐成为首块“试验田” |
搭建平台, 不断完善义务植树体系 |
(6)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结构安排 |
第一章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民族区域自治:变通立法的制度基础 |
一、单一制国家纵向权力配置和府际冲突 |
二、多民族国家横向民族差异和族际冲突 |
三、民族区域自治:中央与民族地方的协调路径 |
第二节 国家制定法与民族习惯法的冲突:变通立法的现实基础 |
一、国家法的普遍性与民族法的特殊性之间的冲突 |
二、制定法的开放性与习惯法的封闭性之间的冲突 |
三、法律变通:国家制定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冲突的协调路径 |
第三节 自由、平等、秩序: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的价值基础 |
一、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的法理价值 |
二、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的正当性 |
第二章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的制度内涵 |
第一节 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的法律规定 |
一、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 |
二、变通立法的主体和程序 |
第二节 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权的法理属性 |
一、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权法理属性的学说梳理 |
二、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权法理属性的分析工具 |
三、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权的性质释出 |
第三节 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的效力定位 |
一、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的法律位阶 |
二、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的适用效力 |
第四节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的制度边界 |
一、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边界的规范分析 |
二、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边界的学理分析 |
第五节 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的相关概念辨析 |
一、“变通规定”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
二、“变通规定”与“补充规定 |
三、“变通立法”与“变通执行” |
四、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立法权与经济特区的变通立法权 |
第三章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的实践考察 |
第一节 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的实践历程 |
一、起步时期(1946-1984年):从初步建立到停滞再到重新发展 |
二、快速发展时期(1985-2000年):《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 |
三、繁荣时期(2000年至今):《立法法》颁布及《婚姻法》修订 |
第二节 民族自治地方对民事法律的变通立法实践——以对《婚姻法》的变通立法为例 |
一、对《婚姻法》变通立法的现状分析 |
二、对《婚姻法》变通立法的主要特征 |
三、对《婚姻法》变通立法最为广泛的原因 |
第三节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对刑事法律的变通立法实践—以对《刑法》的变通立法为例 |
一、对《刑法》进行变通的现状分析 |
二、对《刑法》进行变通的反思:《刑法》第九十条争议的探讨 |
第四节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对行政法的变通立法实践 —以对《森林法》的变通立法为例 |
一、对《森林法》变通立法的现状分析 |
二、对《森林法》变通立法的反思 |
第四章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立法理念与立法体制的完善 |
一、识别变通立法的需求 |
二、明确变通立法的位阶 |
三、统一变通立法的主体 |
四、拓宽变通立法的对象 |
第二节 立法程序的完善 |
一、建立立法听证制度 |
二、完善立法审批制度 |
三、建立争议解决机制 |
四、设立立法解释程序 |
第三节 立法技术的完善 |
一、统一变通立法的形式 |
二、丰富变通立法的内容 |
三、着重立法人才的培养 |
四、加强对偏远地区的支持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法律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概况 |
第一节 野生药材资源概述 |
1.1.1 野生药材资源的界定 |
1.1.2 野生药材资源的特点 |
1.1.3 野生药材资源的种类 |
1.1.4 药材资源开发利用的历史沿革 |
1.1.5 保护野生药材资源的重要性 |
第二节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的种类及分布 |
1.2.1 中药资源普查及野生药材资源状况概述 |
1.2.2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的分布 |
1.2.3 西部民族地区少数民族传统医药资源状况 |
第二章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现状 |
第一节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立法现状 |
2.1.1 国家层面关于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 |
2.1.2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立法现状 |
2.1.3 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 |
2.1.4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立法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执法现状 |
2.2.1 执法依据欠完善 |
2.2.2 执法部门权限划分不明确 |
2.2.3 环保部门执法能力不足 |
2.2.4 执法体制外制约因素较多 |
第三节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守法现状 |
2.3.1 西部民族地区守法现状 |
2.3.2 西部民族地区守法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三章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法律保护实证研究 |
第一节 文山州野生药材资源现状 |
3.1.1 文山州的生物多样性状况 |
3.1.2 文山州的野生药材资源种类 |
第二节 文山州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措施 |
3.2.1 推进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 |
3.2.2 促进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立法与执法 |
3.2.3 探索实行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 |
3.2.4 多方筹措自然保护区管护资金 |
3.2.5 开展野生药材资源产业科研攻关 |
3.2.6 提高全民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 |
第三节 文山州野生药材资源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
3.3.1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专门立法缺失 |
3.3.2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机构职责交叉 |
3.3.3 资源保护与社区经济发展之间矛盾比较突出 |
3.3.4 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困难较多 |
第四节 文山州新一轮中药资源普查开展情况 |
第四章 国外野生药材资源法律保护的借鉴 |
第一节 国际条约中有关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规定 |
4.1.1 生物多样性公约 |
4.1.2 保护野生动物迁徙物种公约 |
4.1.3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
4.1.4 国际重要湿地公约 |
4.1.5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
第二节 部分国家野生药材资源的保护措施 |
4.2.1 美国 |
4.2.2 欧盟 |
4.2.3 澳大利亚 |
4.2.4 印度 |
第三节 国外野生药材资源法律保护对西部地区的借鉴意义 |
4.3.1 详细阐述立法指导思想 |
4.3.2 明确规定执行机构及其职责 |
4.3.3 及时更新法律规定 |
4.3.4 积极推进公众参与 |
第五章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法律保护的完善 |
第一节 健全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 |
5.1.1 完善野生药材资源相关立法 |
5.1.2 提高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立法质量 |
5.1.3 突出自治立法特色 |
5.1.4 挖掘整合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 |
5.1.5 定期进行野生药材资源保护领域法律法规的清理 |
第二节 强化野生药材资源法律法规的执法效果 |
5.2.1 完善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机构的执法依据 |
5.2.2 理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体制 |
5.2.3 加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机构执法能力建设 |
5.2.4 协调野生药材资源执法与发展经济的关系 |
第三节 促进公众守法及对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参与 |
5.3.1 加强宣传教育 |
5.3.2 完善规章制度 |
5.3.3 发展环保非政府组织 |
5.3.4 探索环境公益诉讼 |
第六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8)新疆哈萨克族现代教育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意义与目的 |
一、研究的缘由 |
二、研究的意义 |
三、研究目的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关于哈萨克族教育研究现状 |
二、国外关于哈萨克教育的研究 |
三、文献评价 |
第三节 研究理论与方法 |
一、研究理论 |
二、主要研究方法 |
三、研究思路 第一章 新疆哈萨克族教育发展的自然、社会生态环境 |
第一节 新疆哈萨克族概况 |
一、哈萨克族与哈萨克先民 |
二、哈萨克族的人口与分布 |
三、经济生活 |
第二节 哈萨克族教育发展的自然、社会生态环境 |
一、哈萨克族教育发展的自然生态环境 |
二、哈萨克族教育发展的社会生态环境 第二章 新疆哈萨克族教育发展的文化生态环境 |
第一节 文化生态环境理论概述 |
一、文化与教育 |
二、文化生态环境理论 |
第二节 宗教与哈萨克族教育 |
一、宗教的本质与教育 |
二、哈萨克族原始宗教与教育 |
三、伊斯兰教与哈萨克族教育 |
第三节 哈萨克族民俗与教育 |
一、民俗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
二、哈萨克民俗的教育功能 第三章 新中国成立前新疆哈萨克族教育发展的历史回顾 |
第一节 清末民国初年新疆哈萨克族现代教育的兴起 |
一、清末新疆近代学校教育的兴起 |
二、新疆哈萨克经文宗教教育向现代学校教育的转变 |
第二节 盛世才统治时期新疆哈萨克现代教育的发展 |
一、盛世才统治时期的教育方针、政策与措施 |
二、盛世才统治时期哈萨克族各级各类教育的新发展 |
三、师资培训和教材建设 |
第三节 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新疆哈萨克族教育 |
一、三区政府时期的教育政策和措施 |
二、三区政府时期哈萨克族教育的恢复与发展 第四章 新中国成立后新疆哈萨克族教育的发展历程 |
第一节 社会主义改造和初步建设时期的新疆哈萨克族教育 |
一、新疆哈萨克族教育的特点、性质和任务 |
二、哈萨克族教育的整顿与改造 |
三、社会主义初步建设时期的哈萨克族教育 |
四、“文化大革命”时期的哈萨克族教育 |
五、民族语言文字与教材建设 |
第二节 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的新疆哈萨克族教育 |
一、新时期以来少数民族教育政策的历史回顾 |
二、新时期以来的新疆哈萨克族义务教育和“两基”工作 |
三、新时期以来的新疆哈萨克族牧区教育 |
四、新时期以来的新疆哈萨克族双语教育 第五章 新形势下新疆哈萨克族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个案研究—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为例 |
第一节 尼勒克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认识 |
一、尼勒克县的自然生态环境 |
二、近年来尼勒克县经济社会发展概况 |
第二节 尼勒克县基础教育发展的实证描述 |
一、尼勒克县“两基”攻坚达标工作情况 |
二、尼勒克县“两基”巩固提高工作情况 |
三、尼勒克县基础教育发展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
第三节 对尼勒克县实施中小学布局调整、民汉合校后教育改革与发展情况的调查 |
一、尼勒克县实施中小学布局调整、民汉合校的现实背景 |
二、尼勒克县实施中小学布局调整、民汉合校的现状 |
三、实施学校布局调整、民汉合校中尼勒克县学前教育的迅速发展与面临的问题和出路 |
四、实施学校布局调整、民汉合校对尼勒克县双语教学工作产生的影响与变化 |
五、尼勒克县中等职业教育的现状及今后发展的思路与对策 第六章 当代哈萨克文化和教育的重镇—伊犁师范学院 |
第一节 伊犁师范学院的历史沿革—传承与发展 |
第二节 伊犁师范学院的发展现状 |
一、发展现状 |
二、伊犁师范学院最具办学特色的院系--人文学院发展现状扫描 |
第三节 连心牵手促发展—对伊犁师范学院对口支援工作现状的考察 |
一、对口支援的基本情况 |
二、对口支援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效 |
三、对口支援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
四、解决问题的思路和举措 |
第四节 把握机遇,迎接挑战--对伊犁师范学院未来发展的思考与建议 |
一、伊犁师范学院的发展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
二、今后发展的主要思路与建议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1:访谈录辑要 附录2:尼勒克县学前双语幼儿园布局图 附录3:2011年秋季少数民族农村双语幼儿园免费教育教学用书发货结算专用表 附录4:“国培计划”初中数学02班课程培训总结报告 附录5:“国培计划”--网络课堂培训学习情况调查问卷 附录6:访谈提纲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10)民族地区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问题研究 ——以内蒙古自治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相关动态 |
三、主要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研究的难点 |
五、论文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问题提出:直面民族地区矿产资源生态补偿 |
一、内蒙古自治区的概况 |
二、矿产资源开发产生的生态问题--以乌拉盖湿地为例 |
三、内蒙古自治区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产生的生态问题 |
四、内蒙古模式矿产资源开发产生的相关问题 |
第二章 民族地区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理论 |
第一节 民族地区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概念及内容 |
一、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的概念 |
二、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的内容 |
第二节 民族地区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理论依据 |
一、人权理论 |
二、可持续发展理论 |
三、环境权理论 |
四、环境正义理论 |
第三章 民族地区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的现行法律规定评析 |
第一节 我国生态补偿的历史和现状 |
一、我国生态补偿发展概况 |
二、生态补偿的地方实践 |
第二节 不同领域生态补偿法律规定 |
一、各领域生态补偿的法律规定 |
二、民族地区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的法律法规规定 |
三、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性法规中生态补偿相关条款梳理 |
第三节 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和政策内容 |
一、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
二、规章的相关规定 |
三、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
第四节 各领域生态补偿的评价 |
一、目前生态补偿制度问题 |
二、法律法规方面存在主要问题 |
三、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方面的缺失 |
第四章 民族地区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的实施状况 |
第一节 民族地区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分析 |
一、民族地区矿产资源的收益 |
二、民族地区矿产资源权益规定 |
第二节 存在的问题 |
一、地方政府开展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存在问题--鄂尔多斯市为例 |
二、民族地区矿产资源收益与分配中存在问题 |
三、民族地区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措施中存在的问题 |
第五章 民族地区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完善构想 |
第一节 发达国家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实践 |
一、美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实践 |
二、德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实践 |
三、英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实践 |
四、加拿大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实践 |
五、澳大利亚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实践 |
第二节 国外矿产资源开发对少数民族补偿中制度的启示 |
一、国家法保护机制 |
二、国际人权保护体系中少数人权利保护机制 |
第三节 民族地区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完善的思考与对策 |
一、民族地区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立法完善 |
二、生态补偿法律要素 |
三、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要素 |
四、民族地区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特殊要素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类 |
二、论文类 |
三、博士论文 |
四、英文类 |
附录 |
附件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后记 |
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民义务植树条例(论文参考文献)
- [1]变通立法的“变”与“通”——基于74件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文件的实证分析[J]. 徐爽. 政法论坛, 2021(04)
- [2]新疆木卡姆艺术法律保护研究 ——以莎车县为例[D]. 艾科热木·阿力普. 中央民族大学, 2021(12)
- [3]论少数民族环境权保护[J]. 古丽阿扎提·吐尔逊. 山东大学法律评论, 2018(00)
- [4]毛泽东治理新疆思想研究[D]. 哈克木·阿里甫汗. 西北大学, 2019(04)
- [5]新疆试点“互联网+全民义务植树”开启绿化新模式[J]. 李娜,张博. 国土绿化, 2018(11)
- [6]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研究[D]. 张佩钰. 武汉大学, 2017(06)
- [7]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法律保护研究[D]. 张军辉. 中央民族大学, 2013(12)
- [8]新疆哈萨克族现代教育发展研究[D]. 朱远来. 中央民族大学, 2012(10)
- [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一五”国土绿化状况公报[J].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绿化委员会. 新疆林业, 2011(03)
- [10]民族地区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问题研究 ——以内蒙古自治区为例[D]. 白永利. 中央民族大学, 2011(10)
标签:木卡姆论文; 民族自治地方论文; 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论文;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论文; 生态补偿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