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论合同平等原则(论文文献综述)
徐国栋[1](2022)在《《民法总则》后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理论研究述评》文中指出《民法总则》更新了《民法通则》确立的民法基本原则,体现了经济理论的更新和经济体制的更新,外加生态观念的更新,经过这番更新,民法基本原则作为一个整体的经济内容减少,国际共同规则增多,代表了我国民法学和民事立法对商品经济的民法观的疏离。但随着我国民法典编纂完成导致的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的回归民法,以及人格权编的新设,我国过去以商品交换法为参照系建构的民法基本原则体系还需要重建,以便得到留存和新纳的基本原则能涵摄这三个新的民法典分则编。商品交换法的民法基本原则观的最典型遗留是基本为我国学界独倡的平等原则。学说上的民法基本原则体系可以跟立法的不一致。我国民法应有四项基本原则,即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意思自治与国家的保护性干预相结合原则。
彭钰栋[2](2021)在《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研究 ——以《民法典》第86条为对象》文中研究指明从20世纪初到现在的百余年时间内,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经历了从萌芽到诞生,再到快速发展的阶段,对于现代公司企业的治理产生了深远影响。企业在为股东利益赚取利润的同时,是否应当兼顾社会中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成为了企业必须面对的议题。随着企业在社会生活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企业社会责任这一议题也逐渐进入了法学领域中,在我国突出表现为2005年《公司法》第5条中加入了“社会责任”,这一修订被视作是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条款的诞生,并引起了商法学界的积极讨论。但自那之后,由于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理论认识的不足,以及《公司法》第5条概括性质的规定,有关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并未取得实质性质的突破。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在总则编的“营利法人”中通过第86条,再次规定了“社会责任”的内容,这一条可兹看作对于《公司法》第5条的延续和发展。将企业社会责任条款规定于《民法典》的总则编之中,于我国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之下,使得第86条具有了商法原则的地位。明确企业社会责任条款具有法律原则的性质,于现有立法模式之下,无论是对条款自身性质的认识与解释,还是对于法条适用方法的探究都大有裨益。首先,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条文的概括性使得其自身的内涵和外延不足,在历史解释和文义解释之外还需要对法律原则的价值进行探讨和补充,在我国《民法典》体系下可用民事基本原则对企业社会责任原则进行价值补充,尤其是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以及绿色原则。其次,作为商法原则的《民法典》第86条,在其适用上可以借鉴法律原则的指导功能、裁判功能以及评价功能进行展开,其中指导功能强调第86条对于《公司法》《劳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部门法中有关利益相关者保护的法律规则进行解释;裁判功能则是在缺少法律规则的时候将企业社会责任原则进行规则化适用,以弥补对于利益相关者保护不足的法律漏洞;评价功能则是在个案中,当企业社会责任原则在与其他法律原则发生冲突时,通过比例原则进行衡量的过程。作为商法原则的《民法典》第86条通过发挥其法律原则的功能而进入司法实践中,但这一过程可能赋予法官过于宽泛的自由裁量权。于是在现有的立法模式之下,可以利用“标准”与“法律”的特殊关系,在国内外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所构建的制度基础上,发挥标准制定主体的灵活性与内容丰富性等特点,在企业声明适用某一标准的情况下,该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构成对《民法典》第86条的原则补充,一方面指导企业建立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将企业社会责任原则的价值贯彻于日常经营之中,另一方面为法官在审判中利用原则进行规则创制或者进行原则之间的衡量提供规范性依据。最终通过这一法律化路径,将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最新理论与成果融入到我国民商事法律体系之中。
洪浩[3](2020)在《民法典时代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几个基本问题》文中提出民法和民事诉讼法都是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相辅相成,不可或缺。在经历了诸法合体和二元分立的关系模式之后,我国进入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相互渗透和融合的民法典时代。民法和民事诉讼法不仅有许多相同的法律理念,还有不少相同的法律原则。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具有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为民事审判提供法律依据的作用。民事诉讼法为解决民事法律纠纷,化解社会矛盾和保障民事权利提供了救济渠道。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同源性和共同性决定了民法典的制定对民事诉讼法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民法典有助于民事诉讼法的有效运行,为民事诉讼法的体系化、绿色化以及适用性提供规范指引,并促进民诉立法、司法的更迭和发展。
于莹,刘赫男[4](2020)在《转让股东“反悔”中的规范秩序》文中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在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后转让股东可以反悔,不再转让股权,经《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确认,统一了此类案件的裁判标准。但理由层面的争论未因司法解释的颁布而消失。文章综合股权性质、内容和本质以及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目的等多种因素,探寻股东优先购买权在公司法和合同法中建立的规范秩序和行为价值,对赔偿合理信赖损失下转让股东反悔的正当性进行了全面论证,认为转让股东的反悔符合《公司法》和《合同法》的规范结构,符合比例原则在私法中的应用,应得到《公司法》和《合同法》的规范支持。
张广杰[5](2020)在《日本国际私法研究—从《法例》到《通则法》 ——从《法例》到《通则法》》文中提出二十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国际私法的理论研究取得了巨大成就,尤其在国际私法国别研究方面涌现出一大批成果。以韩德培先生为代表的前辈学者提出,介绍一些主要国家的国际私法或冲突法方面的情况,可以让我们大开眼界,有所借鉴。之后,国内出现了一批国别研究成果,主要有美国、瑞士、荷兰、澳大利亚、加拿大、德国、比利时、英国和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国际私法理论和实践的介绍和评述。这些成果对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司法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笔者发现这些成果大多集中在欧美发达国家,很少有亚洲国家的国际私法研究。日本是亚洲国家中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中日之间既是近邻,又是贸易伙伴,我们在经济、科技、教育、学术和文化领域都有长期的合作关系。随着中日两国民商事往来越来越频繁,双方的民商事纠纷也在不断增加。为此,了解、熟悉日本国际私法的立法理念、法律规则和司法实践对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的完善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我们知道日本擅长吸收他国长处。明治维新时期日本在“脱亚入欧”思想指导下,在法律领域全面继受了德国法、法国法和意大利法。二战后日本在宪法等多个部门法领域又继受了美国法。近代以来,日本法大量继受了欧美各国的法律,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现代化法律体系。1日本国际私法立法所走过的路可以印证日本法的这种独特性。而这种独特性正是我们要学习和借鉴的,这对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完善和司法实践具有启发意义。国别研究易陷入翻译和介绍之嫌,之前的研究大受欢迎是因为我们亟需了解域外法,从无到有地构建我国的国际私法体系。2010年我国颁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之后,国别研究不再是热门选题。但从比较法的研究方法来看,国别研究依然有其理论价值,尤其是比较的视角和方法论的运用。本文选择《日本国际私法研究》基于以下三方面考虑:其一,日本与中国一衣带水,日本古代曾大规模地继受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近代又全面继受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从而使日本法在结构上或形式上完全切断了与传统法律制度的联系,这种“切断”是如何形成的?日本国际私法在继受西方国家法律制度时如何做到移植与本土相结合;其二,日本国际私法立法较早,在历次修订中日本国际私法理论与学说的大讨论为日本国际私法立法走向现代化作出了重要贡献。理论先行与实践检验是日本国际私法学界具有的开放理念,并把这些理论细化到条文的修订上;其三,我国国际私法立法也处在立法模式选择、现行法条修订的讨论中。2019年12月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会长黄进教授在中国国际私法法典(学会建议稿)编纂工作会议上提出,“目前民法典正在紧锣密鼓的制定当中,民商事法律制度将出现重大调整,国际私法的立法也应当做出相应调整,予以积极的回应。……国际私法学界应提前做好基础研究工作,提出兼具科学性与现代化的法典建议稿。”我国民法学界和国际私法学界都在各自的领域内各抒己见,有时又互不干涉,缺少法理上的论证和部门法之间的协调。在这方面,日本的修法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鉴于以上考虑,本文的研究视角不同于以往的国别研究,其创新之处主要有三:第一,把学说思想与法律修订融为一体,探究日本国际私法立法背后的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元素。日本自古以来擅长吸收他国长处,尤其在法律领域,从学习中国法、法国法、意大利法到德国法,从法律制度到法律文化,这些域外法的学习和借鉴都体现在每次法条修订上。本文第一章勾勒了日本国际私法学说史的基本面相和发展脉络,为以后各章的叙述作了铺垫,也为法律修订奠定了法理上的依据。系统梳理日本国际私法学说和当时的历史背景对我们研究纸上的法律具有重要意义。1858年日本与欧美五国签订通商条约后,迫切需要制定与欧美国家匹配的法律制度,开始研究万国公法和国际私法。《法例》的制定与日本历史上的“民法典论争”有关,这一时期的代表人物博瓦索纳德、橞积陈重、福原镣二郎、平冈定太郎等法学家对日本国际私法立法作出了重要贡献。从法学家的法律思想和当时的社会背景来探究日本国际私法从无到有的过程,是本文展开研究的创新基础。第二,把比较法的研究方法贯穿于论文主线,从外观上的形,到内容上的意,深入分析了日本国际私法立法的现代化过程。通常论文中的“比较”,往往是专辟一章,或者是纵向看沿革,或者是横向看域外,与其他章节其他内容的融合度较差,呈水油隔离;本文的“比较”,则是贯穿始终的一条主线,力求真正“比”出一些有价值的结果。本文的比较立足于纵向沿革的历史背景,横向法条新旧对比,细化从形到意的变化,分析这种变化的内在原因。第三,把日本法的修法经验提升到立法理念、法律思维和立法技巧层面,挑选了从《法例》到《通则法》中变化比较大的修订内容,归纳、提炼出日本国际私法立法的经验,即渐进式修法,法理上论证、比较法视野、移植与本土结合等成功经验,并对我国国际私法立法提出若干修改建议。本论文除导言外共分六章,计17万字。论文首先从历史维度来研究日本的国际私法。以日本国际私法的历史沿革为切入点,叙述日本国际私法的发展过程,勾勒出法律移植与本土结合的过程;其次从比较法的视角分析日本国际私法从《法例》到《通则法》的修订过程,无论从语言表述上还是具体规则的变化,都可以看出日本在国际私法立法方面较好地体现了法律移植与本土国情的融合,在立法理念上顺应了当代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第一章从历史维度切入,全面、细致考察了日本国际私法理论对国际私法立法的贡献。日本明治民法主要模仿德国民法典,当时日本法律体制正从法国法转向德国法,日本国际私法的立法背景正是产生在这一时期。法学家们的一些理论都有明显的德国法思想。本章通过对日本国际私法立法萌芽阶段、发展阶段及成熟、完善阶段的分析,大致勾勒了日本国际私法立法由《法例》到《通则法》的演变过程,展示了日本国际私法立法近代化和现代化的基本轨迹。法律的修订离不开当时的历史背景,是一个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产物。第二、三、四、五各章分别从变化比较大的领域来讨论日本国际私法的修订背景、理论讨论和具体内容。第二章着重讨论自然人民事能力管辖权和法律适用方面的变化,梳理出《法例》中自然人能力相关规定的不足与缺憾,比较和分析了《通则法》修订的具体内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保护弱者原则),《通则法》在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方面,将交易保护条款的冲突规范双边化,这样更能体现内外国法律平等适用,更符合国际私法的基本理念;第二,《通则法》在民事行为能力宣告法律适用方面,没有将民事行为能力宣告的原因与效力分开,均适用日本法。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内国交易,进而确保权利保护的有效性;第三,在失踪宣告法律适用方面,将管辖权与法律适用分开,这一修订符合现代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第四,在监护制度法律适用方面,《通则法》为了及时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和保护被监护人居所地的社会利益,除了原则上适用被监护人本国法之外,还规定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适用日本法,即“法院地法”。此外,这部分内容也考虑到监护法律适用方面的国际条约的最新发展,法律条文的规定力求与国际条约保持一致。第三章对“法律行为”领域的法律适用进行新法与旧法的对比分析,指出《通则法》在“法律行为”法律适用方面既保留了《法例》的一些传统规则,体现了日本的国情,同时又顺应了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通则法》没有一味考虑当事人意思来确定准据法,增加了客观连结点,采用特征性给付理论推定最密切联系点。如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法律行为,推定不动产所在地法为与该法律行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这样既强调了法律行为的确定性和稳定性,也兼顾到法律选择的灵活性;第二,将意思自治原则适用于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不再囿于行为方式适用属地法原则。如法律行为方式与两个国家有联系时,符合其中一国法律规定即为有效的规定,这也符合“与其使之无效,不如使之有效”原则,有利于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第三,为了更好地保护弱者,《通则法》对消费合同和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设置了强制性规定,还增加设置了各种保护弱者方面的规定。这些条款的修订与发达国家以及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基本一致,体现了日本国际私法规则进一步与国际接轨。第四章重点分析了日本《通则法》在债权立法现代化方面的改革,对日本国际私法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表面上看,这次《通则法》的制定在侵权方面做了很多修订。数量上,比《法例》多了6条规定;内容上,由单一适用原因事实发生地法改为以适用结果发生地法律为原则、适用加害行为地法为例外,增加了两类特殊案件,即产品责任和名誉侵权的法律适用,增加了最密切联系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通过连结点的软化以及引入最密切联系原则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增加侵权冲突规范的灵活性,这使日本国际私法顺应了当代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第五章总结了日本国际私法在婚姻家庭关系领域的总体变化,通过比较《法例》与修订后的《通则法》,从相关案例中分析日本国际私法在婚姻家庭关系立法方面兼顾国情与世情,突出了本土化的重要性。本章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首先,在婚姻方面,适用条件比较严格,即对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必须重叠适用双方当事人的本国法。这是因为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涉及的因素比较多,例如双方当事人本国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以及政策选择等。与之相反,考虑到婚姻方式不涉及价值判断和政策选择,法律条款的设计尽可能使婚姻成立,所以在形式要件(即婚姻方式)方面,《通则法》规定了选择性连结点。其次,在婚姻的效力、夫妻财产制、离婚,涉外父母子女关系等关系中尊重两性平等原则。特别在夫妻财产制、离婚和亲子间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方面采用了阶梯式连结点,充分体现了两性平等理念。最后,在涉外遗嘱继承方面,虽说学界提出很多不同观点,审议会上也进行了详细讨论,但《通则法》仍然维持了《法例》的相关规定,加上日本未批准1988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的《死者遗产继承准据法公约》,这些都体现了日本国际私法立法的本土化特征,并不一味地移植西方国家的立法经验,而是从本国国情、社会文化背景出发,谨慎地、适度地修改法律,甚至可以说有点保守。但在遗嘱方式的有效性方面,日本将1961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的主要内容并入国内立法《遗嘱处分方式的准据法》,体现了日本国际私法在修法过程中既考虑到国际接轨因素,也注重本国国情。有选择地继受西方的立法经验是日本国际私法立法走向成熟的印证。第六章的重点是日本国际私法立法对我国的启示。通过历史维度和比较法视角来研究日本国际私法的立法发展,笔者试图对日本国际私法立法现代化过程中呈现出来的经验和教训进行归纳,总结一些对我国国际私法立法具有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的经验,为我国现阶段正在热议的国际私法立法模式、《法律适用法》的修订和完善提出若干建议。笔者认为,完善我国国际私法立法与司法应考虑以下几方面关系,即趋同论与特色论、国际化与本土化、冲突正义与实质正义、灵活性与稳定性等相互关系;理顺这些关系要落实在具体条文的修订上,如应该在立法上抛弃以国籍或住所为标准的本国法主义,将“经常居所地”作为属人法的标准;进一步厘清强制性规范的概念,细化直接适用的领域,并为域外强制性规范特别是第三国强制性规范的适用留下空间;明确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条件,限缩法官在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上的自由裁量权,降低法官滥用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本国法的可能性。由《法例》到《通则法》,无论是法律名称、法律体例、语言表述,还是立法内容,都体现了国际私法立法的现代化进程。1《通则法》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取得了很大进步:第一,在合同法律适用的问题上,为了其灵活性和可预测性得到更好的平衡,从而放弃了僵化的客观连结点“行为地”,引入了最密切联系原则和特征履行理论。而且又出于保护弱者的目的,对消费者合同和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作了特别规定,符合国际私法立法发展总趋势。第二,将最密切联系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引入到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的冲突规范中。第三,在侵权领域,优化了侵权行为法律适用规则的客观连结点,从而在价值取向方面,既追求保护受害人的客观效果,又考虑了侵权人和受害人之间利益的平衡。第四,实现了婚姻法、亲子法方面的两性平等,并将“阶梯式连结”(日语表达为“段阶的连结”)应用于婚姻效力、夫妻财产制以及离婚等领域,更合理地保护当事人双方的权利。2第五,实现准据法确定的简易化以及身份关系成立的简易化,对分割适用主义进行部分修改,采用了选择性连结点方法,不仅有利于法律关系的成立,还可以保护当事人利益。第六,顺应国际私法统一化趋势,将经常居所地、处理夫妻间财产关系的准据法以及保护弱者原则等国际公约中的重要概念与内容引入《通则法》。日本国际私法立法的不断推进,选择适合国情的立法完善方式,充分体现了其法律制度自身的合理化。日本国际私法立法经历了漫长的修法过程,其立法理念和立法技术也在日臻完善,走向成熟。这些经验可以为我国国际私法立法与司法的完善提供很好的样板,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这也是本文研究的意义所在。
卢迎[6](2019)在《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民法总则》第十条确立的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单维公序良俗标准存在严重背离商业交易逻辑的缺陷,因此探讨如何构建法律逻辑与商业逻辑相兼容的判定标准无疑是法律因应商业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从商事习惯法源制度的规则群来看,即使制定法已经对法源构成、启动与查证等内容提供了相对完备的规则供给,但公序良俗仍然构成限制商事习惯法源资格的终极性标准。为此,底线标准的设定不仅是影响商事习惯法源功能的关键因素,而且也决定能否有效规制商事习惯适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潜在风险。立足于以解决实践问题为导向,以提出问题—构建标准—校验标准—具体运用为研究框架,本文综合运用制度经济学、法经济学、法社会学、法史学等基本理论,立足于一个较为微观的研究视角来检视现行法构造下单维公序良俗的实践效果,从而在回归商业交易逻辑的基础上提供一种功能性判定标准的设定思路。本文的主要观点是:《民法总则》第十条将公序良俗确立为商事习惯的适法性判定标准并不充分,应在坚持不违背强制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引入由公序良俗与公平原则构成的复合化功能性评价标准。商事习惯作为商事主体建构交易秩序与实现自我管理的一种交易规则,本身即表征着商业交易活动运行的客观规律,其适法性判定标准的设定也应充分考虑到如何消解适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交易社会负面效应。在民事思维支配民法典制定的现实背景下,《民法总则》第十条基于规制具有伦理性民事习惯的逻辑所确立的公序良俗标准,不仅混淆商事习惯区别于民事习惯的公序良俗色彩差异,而且难以回应司法实践极少适用公序良俗并出现多元判定立场的现实状况。因此,应从尊重商事习惯背后所蕴含的文化基础出发去矫正商事习惯适法性审查规则,通过分析法律强制介入市场主体交易行为自由的具体目的,借助对交易社会负面效应的类型化界定,从而构建一种复合化功能性的评价标准。除引言和结语之外,本文共分五个部分展开系统论述,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现行法构造下商事习惯适法性标准的体系透视。首先,梳理从单行法到法典化演变进程中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所呈现出的公序良俗标准理论共识,并通过考察司法实践对该问题的处理模式来校验该审查标准的实际效果,反思理论共识与司法实践多元立场之间的分歧原因。其次,通过对立法机关确立习惯作为辅助性法源所做的权威解释、立法史料以及习惯规范分布特征的系统梳理,明确《民法总则》第十条将公序良俗确立为商事习惯适法性标准的立法意旨与规制逻辑。随后,诠释商事习惯相较于民事习惯在形成机制、技术品性以及适用场域等方面等存在的文化差异,在此基础上明确两者所具有的公序良俗程度的不同;最后,分析将公序良俗作为商事习惯适法性审查标准可能存在的不足及原因,并指出消解这些不足的可能路径。第二部分,探讨构建功能性标准的具体内容。由于单维公序良俗标准难以有效消解商事习惯适用过程中产生的交易社会负面效应,这为复合化功能性评价标准的构建提供了可能性。商事习惯本质上是一种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配置的交易规则,本部分首先从分析强制性法律规范存在的正当性基础入手,指出法律强制介入商事习惯的目的在于消解交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社会负面效应;其次,探讨强制性法律规范介入商事习惯的功能分类,指出可依据商事习惯对主体利益产生的影响程度,将其分为对交易弱者与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利影响两种类型,并分析解决这些不利影响的具体方式。随后,探讨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复合化功能性标准的具体内容,并明确功能性标准所呈现出的一体两面的内外部关系。由于《民法总则》运用公序良俗取代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平原则所具有的对交易弱者权益救济的保护功能,可以从经济逻辑与生活逻辑的角度将公序良俗与公平与确立为功能性标准的内容。第三部分,探讨功能性判定标准与民法其它基本原则的关系。功能性标准仅是通过理论推演而确立了公序良俗与公平两个复合原则,只有阐释何以不选取《民法总则》中的平等、自愿、合法、诚信以及绿色原则,才能强化本文所确立的功能性判定标准的正当性。设定商事习惯法源资格限制标准的目的在于防范交易社会负面效应,这些原则要么本身很少与交易发生直接关联,要么更多地都构成一种过程性控制手段。商事习惯违反此类原则的法律后果,也可以归入到功能性评价标准的涵摄范畴。第四部分,阐释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中公序良俗原则的运用。商事习惯合理性的判断要立足于客观的商业规律结合商业创新发展的需求而展开,置于特定时代背景下动态化的理解公共秩序,谦抑适用善良风俗介入影响交易主体权利义务建构秩序。为此,首先对公序良俗原则的基本内涵、类型及其评价商事习惯适法性问题的具体路径进行理论分析;其次,考察司法实践中公序良俗原则评判商事习惯合法性问题的基本立场,分析司法实践的问题与成因;随后,明确公序良俗评价商事习惯适法性时应当坚持的的理性立场。最后,对公序良俗与商事习惯分别进行类型化的区分,明确不同类型商事习惯公序良俗判断的一般逻辑。第五部分,分析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中公平原则的运用。首先,诠释公平原则的内涵以及具体类型,指出商事习惯适法性审查中公平原则的具体理解;其次,考察司法实践中法院运用公平原则评价商事习惯适法性的实践状况,指出其存在轻易以实质公平否定商事习惯的倾向做法并分析其具体成因;再次,通过分析运用公平原则评价商事习惯适法性时的基本理念、目标定位以及具体考量因素。应审慎适用公平干预商主体通过商事习惯而进行的权利义务配置。对商事习惯公平性的审查应当会回到商法关于公平的基本判断之上,不应过分关注结果公平,而应聚焦于过程性公平。同时,要关注到商事习惯成文化的显着趋势,考虑商事习惯作为商主体交易行为价格等构成要素的属性,修正以轻易以违反公平为由否定商事习惯适法性的做法,以充分发挥商事习惯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的功能。最后,依据适用商事习惯的主体类型,对如何区别运用公平原则评价商事习惯进行论述,通过微观视角的讨论为司法实践处理此类问题提供相应的参考。
莫洁妍[7](2019)在《类别股表决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类别股表决制度是类别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保护类别股股东的合法权益,抑制类别股制度的负面作用。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出现了类别股种类逐步增加的趋势,为类别股表决制度的研究提供了新的经济基础和制度基础,也增加了开展相关研究的紧迫性。本文选题着眼于当前阶段研究成果较少的类别股表决制度,具有现实意义。本文结合法学基本理论与行为经济学理论,深入分析了类别股表决制度的功能;以我国现实问题为导向、以域外有益经验为借鉴,对类别股表决制度的实体规范和程序机制进行了分析探讨,并将我国当前刚刚出现的上市公司特别表决权股的相关实践纳入讨论范围,提出了明确、可行的制度改进建议。本文总共分五个部分。在第一部分,本文首先简要梳理了我国资本市场以及经济发展对于类别股制度的紧迫需求,说明了引入类别股制度的必要性;而为了更好地保护类别股股东的合法权益,抑制类别股制度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应当加强对类别股表决制度的研究与制度建设,明确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和研究价值。随即,本文对类别股表决制度的基本框架进行了简要概括,划定了本文的研究范围包括实体规范和程序机制两方面的内容,并且提出了制度构建应当遵循类别股东权益保护以及公司运营效率之间的价值平衡。接着,本文介绍了我国类别股表决制度的实践现状,提出了类别股表决制度存在理论基础分析薄弱、现行制度中存在的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不明确、不统一的掣肘,明确了本文要讨论及解决的问题。第二部分,从理论出发,本文分别从平等、自治以及效率三个角度对类别股表决制度的正当性予以讨论,为类别股表决制度的构建奠定理论基础。首先,类别股表决,维护了不同股份间权利义务的总体平衡,有利于实现股东间的实质公平,符合股东平等原则。其次,从公司合同理论出发,类别股表决事项涉及类别股合同的变更,应当由合同当事人对变更事项做出意思表示。再次,类别股表决制度的设立,有利于对公司代理人形成内部监督机制,并与外部机制相联动,减少代理成本,促进公司治理机制有效运行。第三部分,本文通过与域外的经验分析比较,研究了类别股表决制度的实体规范。在类别股份的划定标准上,本文提出应当以“权利内容”为标准,更加符合我国的实践现状。在类别表决事项范围上,应采取宽泛解释的类别权利变更作为类别表决事项范围的划分标准,对有损类别股股东权利保护的类别表决事项应当加以限制,限于法律明确列举或章程规定。第四部分是对类别股制度程序规范的讨论。为了兼顾保护类别股股东利益的公平性以及公司运营效率,建议设立一并召开、分类表决的会议召开模式,在会议的召集权上授予一定持股比例的类别股东召开会议的权利。在会议的出席要件和表决要件的设置上,建议采取设定法定出席数、但是经二次通知可以召开、表决比例为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多数通过的制度设计。类别股股东会决议的瑕疵救济可以分类适用公司决议可撤销以及不成立之诉。第五部分是结论部分,总结了本文的研究脉络和研究成果,并提出了依据实践不断完善类别股表决制度的希冀。
刘辉[8](2019)在《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提出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是国际资本市场上一种普遍运用的金融工具,其既能促进股价理性回归,维护股票市场稳定,又能便利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和股权激励计划,并且具有防御恶意收购和实施股权激励时代替新股发行等多项重要功能,从而以一种基础性金融工具的身份促进公司金融创新。但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也对传统公司法理论和实践带来挑战,因此,对待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应当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的基础上,通过公司金融法律制度创新,促进和鼓励上市公司合理运用股份回购工具。本文分为绪论、正文和结论三大部分。正文共分为五章,分别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及其法律规制的基本问题、立法模式、事前法律规制、事中法律规制和事后法律规制等方面展开论证。第一章主要介绍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及其法律规制的基本问题。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及其实施的基本特点来看,其主要是在造成股东与上市公司主体混同和逻辑混乱、危及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危及股权平等原则、破坏公平交易秩序等方面对传统公司法理论带来挑战。现代公司证券法理论的发展使得这些理论挑战迎刃而解:股份回购与股份发行认购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范畴,股份回购并不必然造成公司法上的逻辑混乱;如果限制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并不会威胁到法定资本法理的完整性,不会天然触犯债权人保护的底线;如果提供一套相对科学的回购机制和规范的回购程序,也能够为股东提供一种相对公平的交易机制,实现回购中的机会公平;在破坏公平交易秩序方面,可通过完善对虚假回购的防范机制和对内幕交易以及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规制机制予以规避。第二章主要介绍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立法模式以及我国的优选方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主要有三种典型的立法模式:“原则允许,例外禁止”模式、“原则禁止,例外允许”模式和折中立法模式。“原则允许,例外禁止”模式的商法本质是“限定政府,余外市场”模式。“原则禁止,例外允许”模式的商法本质是“限定市场,余外政府”模式。折中立法模式竭力寻求市场机制与政府管制二者之间的平衡,以期实现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的价值最大化。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模式的思路应当以“原则允许,例外禁止”为最终目标,而以折中立法模式为当前改革的重点目标。可进一步扩张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适用情形,并设立概括性目的回购,弘扬公司自治的基本理念,以充分发挥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应有价值。正文第三、四、五章分别从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阶段对具体的法律规制问题予以剖析。其中,第三章是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事前法律规制,包括决议程序、资金来源以及回购数量与价格规制等内容。围绕公司法理论中公司治理的董事会中心主义和股东大会中心主义之争,公司法在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法律规制方面,存在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的争鸣。在回购资金来源的法律规制方面,存在可分配盈余模式、可分配盈余+发新股融资模式、可分配盈余+资本公积金模式以及实质清偿能力模式四种模式。在回购数量与价格法律规制方面,有单设回购数量上限模式、将实质清偿能力与董事信义义务和经营判断规则相统合的模式以及既规制股份回购数量又赋予司法机关对争议中的回购价格予以裁定的模式。我国应设置与《公司法》股东大会中心主义相协调的差异化的股份回购决议程序,确立上市公司实质偿债能力规则,选择符合我国国情的股份回购数量规制模式,并构建协议回购价格争议解决机制。第四章是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事中法律规制,重点是防范操纵市场、内幕交易以及利用第三方主体规避回购限制等违法行为。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涉嫌操纵市场行为的法律规制,需要确立“二元”规制逻辑。一方面,建立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安全港”制度。另一方面,应当对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与操纵市场行为之间不相竞合、后者利用前者带来的利好进行市场操纵等违法行为进行区分规制,建立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公开承诺制度及其监管体系。对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涉嫌内幕交易行为的法律规制,重点是完善敏感期交易禁止制度和内幕人员减持隔离期制度,并科学界定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中内幕人员的主体范围。对回购规避行为,应建立母子公司交叉持股的适度监管规则。同时,加强对财务资助行为的规制,以保护债权人。第五章是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事后法律规制。具体从三个方面展开:合法回购情形下,股份的权利状态以及对该股份的事后处理机制;违法回购情形下,股份的权利状态以及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违法回购下,股东的权利救济机制。我国合法回购下的股份权利状态应坚持股东权利(部分)休止说。应将库藏股法律制度写入《公司法》中,提高回购法律制度的可预见性与稳定性。对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的行为,应区分行为违反的具体法律规范的性质进行差异化的效力认定。应建立董事直接赔偿责任制度,补充规定《公司法》中相关主体的行政法律责任,并在《刑法》中增设背信罪。同时,完善回购股份下的股东诉讼机制,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陈天昊[9](2019)在《行政协议中的平等原则 比较法视角下民法、行政法交叉透视研究》文中认为行政协议乃是行政主体主动进入市场、寻求与市场主体开展合作的尝试,双方当事人只能通过平等协商才可达成关于权利、义务的合意,进而建立行政协议关系,这与民事合同完全一致;公法及行政法基础理论的现代演进,也使得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不再表现为传统的"命令-服从"模式,而逐步走向双方法律地位的平等,这也为平等原则在行政协议中的适用提供了可能。然而,不同于民事合同之平等原则,行政协议之平等原则具有更富包容性的内涵,其并不限于民事合同中所要求的双方在权利、义务上的"对等",而同时涵括双方在权力与权利上的"结构性均衡",此两种平等模式围绕如何更好地实现公共利益这一目的交替并存。此种"交替式二元性"的特征,就导致行政协议中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并不必然指向《合同法》第三条所规定的"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训条,进而能够与行政主体之单方变更权及单方解除权协调并存。
万娟娟[10](2018)在《法律原则的理论生成与实践样态》文中研究说明法律原则不仅是经典的理论问题,也是非常重要的实践问题。法律原则理论体系已趋近成熟,原则的司法裁判也成为常态。但学理上“应然”的法律原则与实践中“实然”的法律原则并不完全吻合,时常表现出较为明显的落差。从法律传统的视角考察,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中都存在大量的法律原则。虽然原则的表现形态不同,但本质相同,都是法律精神和法律价值高度一般化、抽象化和集约化的产物。成文法传统下的法律原则通常以条文化形式表达,经由立法直接规定于法律之中,与规则同属法律规范体系;不成文法传统下的法律原则通常以法官释法或司法判例中的说理来表达。无论何种形式,法律原则在司法裁判中都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其借抽象集约的表达方式承载了巨大的法律价值,保有法律中的独特地位。为解析法律原则深厚的内涵,从思想史进路明晰原则理论的来源及发展历程甚为必要。原则问题伴随自然法发展始终,而与实证法、方法论也有着重要关联。原则所承载的法律价值还原到自然法中,就是正义、衡平等理念。在法律原则的生成基础中,道德和政治构成原则的内容与材料,而法律条文、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的有限性则成为原则产生的实践基础。在漫长的法律发展史中,法律原则逐渐构建了自身的理论体系,并表现出不同于其他法律规范的特性。它不仅是“原则”,也是“法律”;不仅是“形而上”的价值依托,还是“形而下”的裁判理据。由此而形成的原则理论表现出强大的包容性和开放性。法律原则通过扩张或限缩适用范围,分化出不同的适用方式,以较强的弹性与广泛的涵盖力,向社会投射其所蕴含的法理精神与法律价值。传统研究主要聚焦在原则的理论体系建构和司法适用路径。本文试图在更加细微之处做一些理论分解。从原则的来源和生成问题切入,循着思想史和法律史的演进,发掘原则的本质与特性。立足于中国语境,在描摹原则裁判的现状基础之上,利用原则裁判的数据进行实证分析,总结归纳原则裁判的基本样态。从形式和内容上对既有的原则理论进行梳理与剖析,特别是对有代表性的原则理论及观点展开简要评述,归结出理论的成就与不足。本文的分析框架和主要内容安排如下:导论,对本文研究的基本交代。主要谈及法律原则问题的研究缘起。直接促使笔者开展本研究的原因有两个:其一,作为法律规范的组成部分,原则与规则一直是法理学说中的经典问题。规则之治以外,应如何看待原则的司法适用;其二,纵览各国司法对法律原则的普遍采信,有必要对原则裁判的理论与实践做深度挖掘。第一章,为法律原则的思想渊源。法律原则不仅是一个法学论题,也是一个历史论题。对法律原则的法哲学演进基础进行阐释,按照思想史、法学史发展流变梳理自然法、实证法、方法论三个视角中的法律原则,就一些理论要旨如“自然法”、“自然权利”、“衡平”等作出解析,厘清两大法系法律原则的差异化发展,为法律原则找到思想渊源所在。深厚的历史积淀造就了原则深刻而丰富的内涵以及包容与开放的特质。第二章,为法律原则的生成基础。不同形态的法律原则以各自特有的方式存在并作用于法律运行的诸环节。总体而言,构成原则的内容和材料主要依赖道德转化、政治考量,原则产生的实践基础则表现为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的有限性。第三章,为法律原则的内在规定性。深厚的思想渊源及多维的生成基础使法律原则具有了独特的内涵。法律原则兼具“原则”与“法律”双重属性,既是法律“形而上”的价值依托,也是“形而下”的裁判理据。在与规则的相互区分之中,原则彰显了其力量所在。第四章,为法律原则的中国实践。对原则是否可诉、原则的司法功能等基础性问题进行阐释,引出原则裁判的中国实践问题。通过大量的司法数据和裁判实例,从时间、空间、类型、特征、适用方式等多角度对我国原则裁判的现状进行解析。原则裁判十分普遍,意味着其司法价值被充分肯定;但原则裁判又异常复杂,应对其加以价值评判和方法指引的双重限定。第五章,为法律原则理论的中国发展。尽可能全面而客观地陈述我国法律原则理论发展流变。着重从时序和范畴两个角度呈现原则理论的发展概况,并对理论发展的特征做出评述。从学理和实践两个层面,提出对我国法律原则理论的反思。结论,强调本文力求实现的目的。最后应当说明的是,本文着重从更为基础和细微的层面剖析原则理论,而无意对原则裁判的方法路径进行构建。集中探究的是法律原则的理论生成及发展流变,剖析原则的思想渊源与形式渊源,对原则裁判的实践进行样态描摹与分析,以证成原则裁判的基础,从而在整体上获取对法律原则的理性认知。
二、试论合同平等原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试论合同平等原则(论文提纲范文)
(1)《民法总则》后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理论研究述评(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更新 |
二、我国学术界对现行民法基本原则的研究综述 |
三、对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理论研究成果的评价 |
四、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理论欠缺的方法论原因 |
(2)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研究 ——以《民法典》第86条为对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本选题国内外研究情况 |
(一)国内研究概况 |
(二)国外研究概况 |
三、法律化路径说明 |
(一)道德的法律化 |
(二)本文法律化路径思考 |
第一章 法学视野下的企业社会责任 |
一、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沿革 |
(一)中世纪后期西欧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的萌芽 |
(二)1900-1950:企业社会责任的萌芽阶段 |
(三)20 世纪50-60 年代:企业社会责任的形成 |
(四)1970 年代: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时期 |
(五)1980-1990 年代:补充性理论的蓬勃发展 |
(六)21 世纪:企业社会责任的全球化 |
二、我国法学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探讨 |
(一)法律概念之争与法律条文解释之辩 |
(二)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研究的多元视角 |
(三)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困境 |
三、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司法实践 |
(一)企业社会责任司法判例概况 |
(二)企业社会责任在判决中的运用 |
(三)企业社会责任司法实践的困境 |
四、对企业社会责任中“责任”概念的再认识 |
(一)何为“责任” |
(二)法学中有关“责任”的探讨 |
(三)企业社会责任是何种“责任” |
第二章 《民法典》第86 条的理论探讨 |
一、《民法典》第86 条立法沿革 |
(一)早期立法中的企业社会责任理念 |
(二)2005 年《公司法》第5条中的“社会责任” |
(三)《民法典》第86 条的出台 |
(四)《民法典》第86 条文义解释 |
二、《民法典》第86 条的法律原则性质研究 |
(一)企业社会责任条款的法律性质之争 |
(二)法律规范理论:规则与原则的区分 |
(三)《民法典》第86 条法律性质:法律原则 |
三、作为法律原则的《民法典》第86 条解释 |
(一)体系因素解释:民商合一下的企业社会责任原则 |
(二)目的因素解释:对企业社会责任原则的价值补充 |
第三章 《民法典》第86 条的司法适用 |
一、指导功能 |
(一)法律原则的指导功能——法律规则的解释方法 |
(二)劳工保护 |
(三)消费者保护 |
(四)环境保护 |
(五)案例分析 |
二、裁判功能 |
(一)法律原则的裁判功能——用于法律漏洞补充 |
(二)法律漏洞认定 |
(三)法律漏洞的补充方法 |
(四)案例分析 |
三、评价功能 |
(一)法律原则的评价功能——价值衡量的依据 |
(二)怎样进行衡量——比例原则 |
(三)案例分析:北京世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刘富君劳动争议案 |
第四章 对《民法典》第86 条的补充——以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为依据 |
一、对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 |
(一)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 |
(二)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方法 |
二、标准:作为法律的补充 |
(一)什么是标准 |
(二)标准与法律的关系 |
三、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对第86 条的补充 |
(一)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 |
(二)企业社会责任国内标准 |
(三)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在实践中的运用 |
(四)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补充的意义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3)民法典时代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几个基本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模式 |
(一)诸法合体:民法与民事诉讼法一体化 |
(二)二元分立:民法与民事诉讼法分离 |
(三)时代发展: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相互吸收 |
二、民法与民事诉讼法共有的法律理念 |
(一)价值倾向相互吸收 |
(二)法律概念交叉融合 |
(三)调整方式相互影响 |
三、民法与民事诉讼法共享的基本原则 |
(一)平等原则的内涵阐释 |
(二)私人自治的正常延展 |
(三)诚实信用的基本内容 |
四、《民法典》中显现的民事诉讼法规范 |
(一)诉讼时效规范 |
(二)举证规则条款 |
(三)民事管辖规范 |
五、民法典助力民事诉讼法发展的主要方式 |
(一)民法典促进民事诉讼立法的绿色化 |
(二)民法典强化民事诉讼制度的保障性 |
(三)民法典助力民事诉讼规范的适用性 |
(四)民法典引领民事诉讼规范的体系化 |
结语 |
(4)转让股东“反悔”中的规范秩序(论文提纲范文)
一、公司法规范结构中转让股东反悔的正当性 |
1.限制股权处分合理性标准的具体化 |
2.股权转让自由原则下转让股东反悔的合理性判断 |
3.股东平等及股权平等原则下转让股东反悔的合理性判断 |
二、合同法规范秩序——要约承诺规则的演绎 |
三、转让股东“反悔”的规则(或行为)价值 |
1.尊重股权的权利结构 |
2.实现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比例原则”追求 |
(5)日本国际私法研究—从《法例》到《通则法》 ——从《法例》到《通则法》(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目的和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创新和不足 |
第一章 日本国际私法的历史沿革 |
第一节 日本国际私法的学术研究 |
一、国际私法研究的兴起 |
二、国际私法研究的发展 |
第二节 日本国际私法的立法演进 |
一、《法例》施行前 |
二、《法例》正式施行 |
三、由《法例》到《通则法》走向成熟的立法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自然人民事能力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问题 |
第一节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
第二节 禁治产宣告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 |
一、禁治产宣告的管辖权 |
二、禁治产宣告的法律适用 |
第三节 宣告失踪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 |
一、宣告失踪的管辖权 |
二、宣告失踪的法律适用 |
第四节 监护制度法律适用争议 |
一、《法例》中监护制度的第一次修订 |
二、《通则法》中监护制度的第二次修订 |
三、世界各国监护制度法律适用之比较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法律行为领域的法律适用问题 |
第一节 法律行为成立及效力的法律适用 |
一、日本国际私法中“法律行为”的内涵和外延 |
二、当事人合意选择“法律行为”的准据法 |
三、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行为”的准据法 |
四、准据法的事后变更 |
第二节 法律行为形式的法律适用 |
一、法律行为成立的准据法 |
二、不同法域当事人间的法律行为的行为地 |
三、物权行为形式的法律适用 |
第三节 消费者合同和劳务合同的法律适用 |
一、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 |
二、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法定之债的法律适用问题 |
第一节 法定之债立法的现代化体现 |
一、《法例》中法定之债的法律适用问题 |
二、《通则法》关于法定之债法律适用的改革 |
第二节 无因管理及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 |
一、原则性规则 |
二、例外条款 |
三、承认当事人意思自治 |
第三节 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
一、侵权行为地法规定的精细化 |
二、侵权行为的类型化 |
三、引进灵活的例外条款和当事人意思自治 |
四、双重可诉原则的保留(关于公共秩序保留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婚姻家庭与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
第一节 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 |
一、婚姻成立的法律适用 |
二、婚姻效力与夫妻财产制的法律适用 |
三、离婚的法律适用 |
第二节 涉外亲子关系与一般亲属关系的法律适用 |
一、涉外亲子关系的法律适用 |
二、其他亲属关系和亲属关系法律行为方式的法律适用 |
第三节 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 |
一、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
二、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日本国际私法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一节 日本国际私法立法的国际化 |
一、特殊主义和普遍主义对日本国际私法的影响 |
二、冲突正义与实质正义之争对日本国际私法的影响 |
第二节 日本国际私法立法的本土化 |
一、理论先导,实践检验 |
二、立足国情、继承传统 |
第三节 《通则法》对我国的启示 |
一、注重本国国情——国际接轨与中国特色 |
二、追求正义结果——兼顾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 |
三、注重灵活有度——限制司法实践中的自由裁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现行法构造下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透视 |
第一节 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的理论共识与实践分歧 |
一、商事习惯适法性标准的理论共识 |
二、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实践立场的多元化 |
三、理论共识与多元立场的分歧反思 |
第二节 公序良俗作为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的逻辑审视 |
一、公序良俗作为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的立法意旨 |
二、公序良俗作为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的规制逻辑 |
三、商事习惯区分于民事习惯公序良俗程度的差异性 |
第三节 公序良俗作为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的评析 |
一、商事习惯法源制度的规则体系 |
二、公序良俗作为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的不足 |
三、公序良俗作为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不足的成因分析 |
小结 |
第二章 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功能性标准的内容确立 |
第一节 法律强制介入市场交易活动的理论基础 |
一、商事习惯在企业法中的历史沿革与功能阐释 |
二、法律强制介入市场交易活动的理论溯源及启示 |
三、法律强制介入市场交易活动的目的:消除交易社会负面外部效应 |
第二节 法律强制介入市场交易活动的功能分类 |
一、防范对不特定当事人利益影响而避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二、防范对特定当事人利益影响而避免损害交易弱者利益 |
第三节 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功能性标准的具体内容 |
一、功能性判定标准之一:公序良俗 |
二、功能性判定标准之二:公平 |
三、功能性判定标准的一体两面的关系界定 |
小结 |
第三章 功能性判定标准与民法其它基本原则的关系校正 |
第一节 功能性判定标准与平等原则 |
一、平等原则的内涵与法律属性 |
二、功能性判定标准与平等原则的关系界定 |
三、功能性判定标准与平等原则关系的司法验证 |
第二节 功能性判定标准与自愿原则 |
一、自愿原则的基本内涵 |
二、功能性判定标准与自愿原则的关系厘定 |
三、功能性判定标准与自愿原则关系的司法再校验 |
第三节 功能性判定标准与合法原则 |
一、合法原则的法律表达与规范类型 |
二、功能性判定标准与强制性法律规范 |
三、功能性判定标准与任意性法律规范 |
第四节 功能性判定标准与诚信原则 |
一、诚信原则的内涵与基本功能 |
二、功能性判定标准与诚信原则的关系界定 |
三、功能性判定标准与诚信原则关系的司法验证 |
第五节 功能性判定标准与绿色原则 |
一、绿色原则条款的规范性质 |
二、功能性判定标准与作为绿色原则的关系解析 |
三、功能性判定标准与绿色原则关系的司法实证 |
小结 |
第四章 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中公序良俗原则的运用 |
第一节 公序良俗原则的内涵与基本类型 |
一、公序良俗原则的内涵 |
二、公序良俗原则的基本类型 |
三、公序良俗评价商事习惯的具体路径 |
第二节 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中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实证 |
一、公序良俗评价商事习惯适法性的司法实践样态 |
二、公序良俗评价商事习惯适法性存在的问题 |
三、司法实践问题的成因解析与完善思路 |
第三节 公序良俗判断商事习惯适法性的理性立场 |
一、公序良俗原则的审慎谦抑介入 |
二、矫正公序良俗原则的泛化适用 |
三、公序良俗原则具体适用时的动态理解 |
第四节 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公序良俗原则的类型化认定 |
一、商事习惯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类型分析 |
二、不同类别商事习惯公序良俗的判断 |
小结 |
第五章 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中公平原则的运用 |
第一节 公平原则的基本内涵与类型梳理 |
一、公平原则的内涵 |
二、公平原则的类型 |
三、商事习惯适法性审查中公平原则的具体理解 |
第二节 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中公平原则的司法实证 |
一、公平原则校验商事习惯适法性的基本立场 |
二、公平原则校验商事习惯适法性存在的问题 |
三、公平原则校验商事习惯适法性问题的原因分析 |
第三节 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中公平原则的体系适用 |
一、商事习惯公平性判定与商法效率原则的关系厘定 |
二、商事习惯公平性判定的基本理念 |
三、商事习惯公平性判定的目标定位 |
四、商事习惯公平性判定关注的具体要素 |
第四节 商事习惯适法性审查中公平原则的类型化适用 |
一、商主体间适用商事习惯时的公平性判断 |
二、商事主体与非商事主体间适用商事习惯时的公平性判断 |
三、非商事主体间适用商事习惯时的公平性判断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7)类别股表决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类别股制度的勃兴 |
1.2 类别股表决制度的基本框架 |
1.3 理论研究与规范设计的现状及缺陷 |
1.3.1 理论分析不足 |
1.3.2 规范设计混杂 |
2 类别股表决制度的正当性分析 |
2.1 股东平等原则 |
2.1.1 股东平等原则的内涵 |
2.1.2 类别股表决制度中股东平等原则的应用 |
2.2 公司合同理论 |
2.2.1 公司合同理论简析 |
2.2.2 类别股表决制度的公司合同理论阐释 |
2.3 代理成本理论 |
2.3.1 代理成本理论对类别股制度的质疑 |
2.3.2 类别股表决制度对代理成本理论的回应 |
3 类别股表决制度的实体规范 |
3.1 类别股份的划分标准 |
3.1.1 域外类别股份划分标准分析 |
3.1.2 建议:采“权利内容”认定标准 |
3.2 类别股的表决事项 |
3.2.1 域外类别股表决事项比较 |
3.2.2 建议:采宽泛解释的权利变更说加列举式事项 |
4 类别股表决制度的程序机制 |
4.1 类别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
4.1.1 类别股东会召开模式的选择 |
4.1.2 类别股东会召集权的配置 |
4.2 类别股东会的出席比例及表决比例 |
4.2.1 现行类别股东会的出席比例与表决比例 |
4.2.2 建议:设定出席数、二次通知及多数表决通过 |
4.3 类别股东会决议瑕疵的司法救济 |
4.3.1 类别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
4.3.2 类别股东会决议瑕疵的分类救济 |
5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8)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及评析 |
三、论证思路与方法 |
四、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一章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及其法律规制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概念、特征及其分类 |
一、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概念及特征 |
二、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主要类别 |
第二节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经济学分析及其积极作用 |
一、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经济学分析 |
二、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积极作用 |
第三节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可能带来的挑战 |
一、造成主体混同和逻辑混乱 |
二、危及资本维持原则 |
三、危及股权平等原则 |
四、破坏公平交易秩序 |
第四节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律规制的理论回应 |
一、对造成主体混同和逻辑混乱的理论回应 |
二、对危及资本维持原则的理论回应 |
三、对危及股权平等原则的理论回应 |
四、对破坏公平交易秩序的理论回应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立法模式以及我国的优选方案 |
第一节 国外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模式述评 |
一、“原则允许,例外禁止”模式 |
二、“原则禁止,例外允许”模式 |
三、折中立法模式 |
四、不同立法模式的法哲学分析 |
第二节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的价值诉求 |
一、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制的自由价值 |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制的公平价值 |
三、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制的安全价值 |
第三节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模式的优选方案 |
一、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模式的成因 |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模式存在的问题 |
三、《公司法最新修改决定》对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模式的影响 |
四、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模式的思路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事前法律规制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事前法律规制的主要方式及其评析 |
一、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规制及其评析 |
二、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资金来源规制及其评析 |
三、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数量与价格规制及其评析 |
第二节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事前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
一、决议程序设置不合理 |
二、疏于债权人保护 |
三、忽视回购风险规制 |
第三节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事前法律规制的完善 |
一、分类设置股份回购决议程序 |
二、确立实质偿债能力规则 |
三、强化回购风险规制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事中法律规制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事中法律规制的范畴以及比较法分析 |
一、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与操纵市场的关联关系及其法律规制的比较法分析 |
二、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与内幕交易的关联关系及其法律规制的比较法分析 |
三、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避行为及其法律规制的比较法分析 |
第二节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事中法律规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涉嫌操纵市场行为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涉嫌内幕交易行为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
三、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避行为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事中法律规制的完善 |
一、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涉嫌操纵市场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 |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涉嫌内幕交易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 |
三、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避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事后法律规制 |
第一节 我国上市公司合法回购股份的权利状态及其处理机制 |
一、我国上市公司合法回购的股份的权利状态 |
二、我国上市公司合法回购股份的处理机制 |
第二节 我国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的效力及其法律责任 |
一、我国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的范围及其效力认定 |
二、我国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下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
第三节 我国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中的股东诉讼机制的完善 |
一、我国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中现有股东诉讼机制面临的主要问题 |
二、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中股东诉讼机制立法的比较法分析及其启示 |
三、我国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中股东诉讼机制的完善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9)行政协议中的平等原则 比较法视角下民法、行政法交叉透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交换关系平等:平等原则的实践表现 |
(一) 民事合同中的交换关系平等 |
(二) 行政协议中的交换关系平等 |
1. 经典行政协议的类型化 |
2. 价值交换规律的客观约束 |
三、法律地位平等:平等原则的理论展现 |
(一) 民法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
(二) 公法上的法律地位平等 |
(三) 小结 |
四、权利 (权力) 配置平等:平等原则的制度呈现 |
(一) 缔约制度中的平等原则 |
1. 主观法律制度 |
2. 客观法律制度 |
(二) 履约制度中的平等原则 |
1. 主观法律制度 |
2. 客观法律制度 |
五、结论 |
(10)法律原则的理论生成与实践样态(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综述 |
三、方法进路 |
第一章 法律原则的思想渊源 |
第一节 法律原则的法哲学基础 |
一、法律原则与自然法 |
二、法律原则与实证法 |
三、法律原则与方法论 |
第二节 法律原则的理论要旨 |
一、自然法与自然权利 |
二、衡平 |
第三节 法律原则的差异化发展 |
一、大陆法系的法律原则 |
二、英美法系的法律原则 |
第二章 法律原则的生成基础 |
第一节 基于道德的法律原则 |
一、法律与道德:分化而不分离 |
二、法律原则与道德规范:生成基础与来源 |
三、法律原则与道德原则:差异化下的联结 |
第二节 基于政治的法律原则 |
一、政治的法律表达 |
二、嵌入法律原则的政治考量 |
第三节 法律原则的实践需要 |
一、法律条文的限制 |
二、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案例的限制 |
三、作为法律渊源的法律原则 |
第三章 法律原则的内在规定性 |
第一节 法律原则的语义阐释 |
一、作为“原则”的法律原则 |
二、作为“法律”的法律原则 |
第二节 法律原则的特征 |
一、法律原则的“形而上”特征 |
二、法律原则的“形而下”特征 |
第三节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分 |
一、规范属性差异 |
二、确定性差异 |
三、实定性差异 |
四、适用性差异 |
第四章 法律原则裁判的中国实践 |
第一节 法律原则的可诉性论争 |
第二节 法律原则的司法功能及限定 |
一、法律原则的司法功能 |
二、法律原则司法功能的限定 |
第三节 法律原则裁判的实证分析 |
一、学理认识和实践路径的偏差 |
二、原则裁判的数据采集与分析 |
三、原则裁判的类型化分析 |
四、原则裁判的个性化分析 |
第五章 法律原则理论的中国发展 |
第一节 法律原则理论的发展概况 |
一、时序 |
二、范畴 |
第二节 法律原则理论的发展特征 |
一、法律原则理论由简至繁 |
二、法律原则理论精细化 |
三、法律原则理论视阈拓展 |
第三节 当代中国法律原则理论之反思 |
一、学理的继受性 |
二、适用的矛盾性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四、试论合同平等原则(论文参考文献)
- [1]《民法总则》后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理论研究述评[J]. 徐国栋. 法治研究, 2022(01)
- [2]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研究 ——以《民法典》第86条为对象[D]. 彭钰栋. 中国政法大学, 2021(11)
- [3]民法典时代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几个基本问题[J]. 洪浩. 政法论丛, 2020(05)
- [4]转让股东“反悔”中的规范秩序[J]. 于莹,刘赫男. 社会科学战线, 2020(07)
- [5]日本国际私法研究—从《法例》到《通则法》 ——从《法例》到《通则法》[D]. 张广杰.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6]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研究[D]. 卢迎.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1)
- [7]类别股表决制度研究[D]. 莫洁妍. 北京交通大学, 2019(01)
- [8]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律规制研究[D]. 刘辉. 厦门大学, 2019(12)
- [9]行政协议中的平等原则 比较法视角下民法、行政法交叉透视研究[J]. 陈天昊. 中外法学, 2019(01)
- [10]法律原则的理论生成与实践样态[D]. 万娟娟.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