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虚拟经济若干问题研究(论文文献综述)
李迎昌,潘喆[1](2021)在《涉虚拟货币纠纷的裁判路径——以委托投资ICO纠纷为切入》文中认为涉虚拟货币纠纷案件,是目前社会关注度高但在司法实践中尚未有统一裁判思路的案件类型。本文以委托投资ICO纠纷为切入,归纳了审理该类案件的裁判思路:第一,关于准据法的适用。投资域外ICO项目由于涉及我国金融安全等公共利益,应当适用我国相关法律。第二,关于投资ICO项目事实的查证。相关事实均为区块链所记录,但需从私钥是否受当事人控制、区块链是否可靠、电子数据是否确切三个方面审查区块链证据的真实性。第三,关于虚拟货币价值的衡量。法院不得判决虚拟货币折价为人民币等主权货币,但是在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对虚拟货币的价格进行确认。第四,关于委托投资ICO项目协议的效力。由于从事该类项目的投资具有不法性,因此委托投资协议的纠纷不受法律保护。
曹斌华[2](2021)在《设计基础课程的整合与重构 ——以南京艺术学院教学实验为例》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数字化设计从普及到升级到变向的发展过程,当代设计发生了突飞猛进的变化,已然超越了简单的视觉图像层面而趋向于更为综合、系统与跨界。然而,大部分院校的设计基础教学却不容乐观,年级分段式的、简单化的、被分割的单元课程学习模式,依旧涵盖于几乎所有国内院校的设计教学之中,即所谓的素描、色彩、装饰及构成等课程。由此可知,专业化与碎片化的分门别类的知识训练和当下综合性与交叉性的设计发展趋势的矛盾,已然对设计教育特别是设计基础课程方面提出了严峻的挑战。针对此问题,本文应对的方法及研究方向即是:通过课程的整合与重构,尝试建构起一种主题性、综合型的设计基础教学模式,以课题整合与作业编排为教学方法,以多种形式“语法”、“手法”、“看法”为作业途径,从而对基础教学展开反思与实验。本论文首先以包豪斯设计基础教学的整合性、多元性特质为讨论的出发点,在其课程的整体架构中反思中国自身设计教育在诸多方面过于碎片化的问题;其次,依据教育学视野和学科学理的角度讨论专业发展、现实情境以及学生条件等三方面的设计现状;再次,以整合的角度对中外国际联合教学工作坊、建筑设计以及当代艺术等相关基础教学的课题展开参照性地描述;从此,以设计基础的基本要素作为出发点揭示出以“形式”为学理取向的设计基础课程的发展方向;最后,以课程模式、课题设计、作业条件、主题切入等内容作为课程整统的要点,以此展开“整合”观念下的“物象”、“方法”、“交叉”、“专业”等四类方向的12个主题性、综合型设计教学案例的讨论,并对教学成效进行记录与分析。本文所提及的主题性教学法的核心是通过课题整合手段,将原有以技法、材料为区分的课程内容重构于主题之下,并围绕简单到复杂的系列主题教学单元展开教学活动与实践。这一教学改革旨在打破分门别类的传统课程模式,倡导教学理念回归到设计学交叉性、跨学科性的特质中,并与当下极具整合意义的设计趋向相吻合,因此,对于设计基础中新教学体系的构建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
宋韶君[3](2020)在《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绩效评价研究 ——基于国有资本价值管理视角》文中指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内容。可以说,改革开放以来国有经济的高增长,与国资国企改革持续深化背景下国有资本投资运营的绩效分不开。过去较长一段时间以来,国有企业尤其是大型、特大型央企通过资本运营实现了规模的快速扩张,然而与国有资产规模大幅增长形成对比的是,国有资本运营效率相对不高、国有企业产业竞争力不足,从制度因素来看,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管人管事管资产”的国资管理体制与国有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目标已不相容。在此背景下,以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作为突破口,把国有资本运营权利授权给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简称“两类公司”),重构国资监管、国资运营、国企经营分开的三层国资管理体系,除了有利于减少对国有企业的行政干预,更重要的是实现国有资本运营与国有企业经营各司其职,引导国资管理目标从“做大做强国有企业”的资产规模导向,转向“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的资本价值导向,为国有资本价值增长可持续创造有利制度条件。“管资本”导向下三层次国资管理体系重构,需要配套的绩效评价机制。聚焦国有资本价值,重构与国有企业不同的绩效评价体系,不仅能为国资监管实践提供方法论指导,而且对引导国有资本价值管理、提升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回顾已有相关研究,虽然不乏从“政企分开”、“两权分离”视角对国资管理体制改革“管资本”改革逻辑的解释,但针对“两类公司”绩效评价的研究,要么是基于投入产出分析方法,孤立研究国有资本增值绩效,要么把国资管理体制改革的制度因素,作为外在于资本增值目标函数的因素研究,由此导致国有资本增值目标体系与国资管理体制改革逻辑的理论与现实“脱节”。本文所尝试的理论推进,就是使两者融合,把国资管理体制改革的制度因素分析,引入国有资本增值绩效目标体系,构建一个开放的、融合组织功能与系统目标的绩效分析框架。基于此,本文主要借鉴马克思资本理论及西方产权理论,结合对国资管理体制改革逻辑的现实考察,构建了国有资本价值管理视角下的绩效评价体系。从“两类公司”职能侧重来看,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注重产业培育,兼顾国有资本布局优化等政策职能;国有资本运营公司追求投资收益,市场化程度更高。为使研究更有针对性,本文具体选取“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为研究对象,运用结构-功能分析方法,重点阐述在国资管理体制改革逻辑下,聚焦国有资本价值管理产权层,使国有资本增值绩效释放的实现机制,由此提出绩效评价方法体系和思路,指导指标体系构建。本文的研究内容主要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包括第一至三章,通过文献回顾及理论分析,以马克思资本理论为源头,借鉴公有制理论,构建了国有资本增值的目标体系;引入西方产权理论,从理论层面论证了绩效评价动因、评价目标、评价重点及评价方法;为分析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绩效“是什么、如何评价”做理论铺垫。第二部分包括第四至五章,通过对“管资产”国资管理体制及其运行效率的现实考察,将“管资本”改革逻辑引入国有资本增值目标体系,从而论证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职能,确立重构国有资本运营产权层绩效评价体系的现实需求。在此基础上,基于国有资本价值管理视角,运用结构-功能分析方法,构建了融合国资管理目标与国有资本产权运营职能的绩效评价方法体系,为绩效评价体系“如何构建”提供方法指导。第三部分包括第六至八章,依托绩效评价体系构建方法和思路,探索性筛选绩效评价指标,并对其中核心评价指标进行实证分析,验证指标有效性,得出研究结论,提出绩效评价相关配套措施的完善及政策建议,旨在探索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绩效“如何评价”的问题。本文的主要研究结论包括:1.“管人管事管资产”的国资管理体制下,由于独立行使产权职能的市场化国有产权代表主体缺位,依附于行政关系的国有产权管理和国有企业经营,与“国有资产账面价值保值增值”的绩效观念相互强化,使国有资本增值目标被异化为无限做大资产规模,导致资本增值潜力和企业创新活力被束缚。通过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构造市场化国有产权代表主体,把国有资本运营权利授权给“两类公司”,从而形成国有资产行政管理层、国有资本产权运营层、国有企业产业经营层相互分权、相互制衡的三层次国资管理体系,为重塑国有资本增值的动力机制提供有利的制度安排,就是“两类公司”设立的改革逻辑。2.随着“管资产”转向“以管资本为主”的三层次国资管理体制重构,一方面,绩效评价目标及观念,应从关注国有资产账面价值,转向强调国有资本产权价值,实现国有保值增值数量和质量的统一;另一方面,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作为国有资本产权运营层,定位于国有资本价值管理市场职能以及国有资本布局优化等政策职能,相应地,绩效评价体系构建方法和逻辑与国有企业产业经营层应有所区别。着眼资本价值,构建与国有企业不同的绩效评价体系,实现绩效评价与国资管理目标的“激励相容”,成为绩效评价体系重构的现实需求。3.以国有资本增值为目标,聚焦国有资本产权运营职能,在绩效评价目标层,以资本价值统筹市场绩效和政策绩效子目标;在绩效评价标准层,以提升国有资本流动性(活力)、增值能力、防风险能力、布局优化能力、对社会资本带动力、对国计民生支持力“国有资本六力”为评价标准;在绩效评价指标层,以国有资本形态转换机制、经济增长新动能培育机制、国有股权减持市场化退出机制“三大机制”作为核心价值驱动指标选取依据;在指标权重和绩效标准值区分上,依据市场化程度、行政层级及资产规模、产融关系,构建不同分类视角下的“三维分类模型”,形成融合产权职能与国有资本增值目标的绩效评价方法体系。在绩效评价体系构建思路上,将“价值驱动指标”与“基础财务指标”相结合,实现与国有企业绩效评价体系的衔接,把反映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及国有资本价值变动趋势的指标纳入中长期评价体系。4.按照绩效评价方法体系和构建思路,结合绩效评价重点,选取国有资产资本化率、国有资产周转率,国有股权创新覆盖率作为核心评价指标。实证结果表明,三个指标对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绩效具有较好区分度和解释力。在数据层面,国有股权创新覆盖率与国有资产资本化率、国有资产周转率两个指标之间,具有较好互补性;国有资产周转率与国有资产资本化率之间,存在弱相关性,三大指标能较好刻画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绩效评价目标的价值驱动逻辑。其中,国有资产周转率是描述国有资本流动性的结果指标,国有资产资本化率是提高国有资本流动性的驱动指标,有利于引导国有资本价值放大,是提高国有资产周转率的前提;国有股权创新覆盖率是描述国有资本潜在增值能力的预测性指标,有利于引导国有资本价值发现,以及对经济增长新动能的培育。本文的创新点集中体现在:1.选题的前沿性。现有文献缺乏把“国有资本”从“国有企业”的研究范畴中抽离出来,专门构建的国有资本产权运营层绩效评价体系。针对这一缺失,本文具体以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为研究对象,系统构建了专门针对国有资本产权运营层的绩效评价体系,某种程度上填补了这一研究空白。2.研究视角及方法体系的创新。本文打破了孤立的从国有资本增值视角,或者从国资管理体制改革视角的绩效评价研究,以马克思资本理论和西方产权理论为指导,构建了基于国有资本价值管理的产权视角、融合国有资本产权运营职能与国有资本增值目标、包含“国有资本六力评价标准”、指标权重及标准值区分的“三维分类模型”的绩效评价方法体系,深化了对国有资本价值管理的理论解释,为绩效评价实践提供了系统的方法论支持。3.核心绩效评价指标的创新。聚焦国有资本价值管理而设计的“核心价值驱动指标”,特别是国有资产资本化率、国有股权创新覆盖率等创新指标,突出体现了“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的“管资本”改革导向,能够较为准确反映国有资本价值管理能力和增值能力,对指导绩效评价实践具有较强应用价值。
教育部[4](2020)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2020年修订)的通知》文中研究指明教材[202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善中小学课程体系,我部组织对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进行了修订。普通高中课程方案以及思想政治、语文、
徐雨璐[5](2019)在《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计算机网络和虚拟经济的迅速发展,使虚拟货币的使用更加广泛。以比特币、莱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目前尚未纳入我国《反洗钱法》的监管范围,法律地位不明确,极易被洗钱分子利用进行犯罪活动。本文从虚拟货币的定义和特点以及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过程和模式入手,结合并对比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对洗钱罪的相关规定及理论学说,分析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中的疑难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本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主要对虚拟货币进行概述。首先,笔者对虚拟货币的定义、主要特点进行了简单的叙述。其次,笔者对虚拟货币与电子货币的法律性质进行了辨析,虽然公众容易把虚拟货币与电子货币相混淆,但是电子货币是法定货币的数字化形式,而虚拟货币目前在我国只是被定义为特殊的虚拟商品,这是两者之间本质的区别。此外,笔者对我国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界定进行了分析。我国尚未有法律对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作出认定,仅有规范性文件对虚拟财产及虚拟货币的风险防范作出了规定,但规范性文件数量较少,并且仅针对某一类虚拟财产或虚拟货币。此外,现行的规范性文件仅仅否定了虚拟货币不属于货币,不能在市场上正常流通使用,但却未明确否定虚拟货币的合法性,也未正面回应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第二章是关于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过程与特点。虚拟货币具有交易主体的匿名性、注资方式的多样性及交易模式的复杂性这三个主要特点。就普通的洗钱犯罪而言,一个完整的洗钱过程包括:放置、离析和整合三个环节,而当虚拟货币与洗钱犯罪相结合时,就使得这三个阶段增加了隐匿性,增大了侦查的难度。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手段和过程不断更新和复杂,目前来看其主要犯罪模式有两种,第一种是直接利用虚拟货币的便捷性、匿名性、高流通性和不可撤销性来清洗黑钱,第二种是利用虚拟货币交易商参与洗钱。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使得洗钱者更易于隐匿身份、更易于模糊资金源、更易于高效洗钱。此外,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全球流通性也给管辖的认定带来了困难和挑战。笔者结合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对比研究了一般洗钱犯罪的管辖权确定规则及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中的管辖权确定规则。鉴于虚拟货币是以数字形式存在,其产生、发行和交易都离不开网络环境,要明确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行为实施地,实际上就是界定网络犯罪行为实施地的范围;而当洗钱者通过网络发出指令进行虚拟货币洗钱行为时,指令的传输经过地是否属于犯罪行为实施地,则是主要探讨的问题。第三章对于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中的司法认定进行了探讨。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利用刑法对其进行规制。但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与传统洗钱犯罪相较而言既有共性也有其个性,应结合洗钱罪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和刑法理论,对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以及主观方面的认定进行分析和探讨。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主体的认定问题,可以通过洗钱罪主体要件的一般性规定来判断,故而本文没有过多赘述。关于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既遂和不作为犯的认定问题,笔者结合了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提出了认定依据和标准;从利用虚拟货币洗钱与传统洗钱方式的区别入手,探讨并提出了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客体的多重性与可变性;针对司法解释对洗钱犯罪“明知”的认定,对利用虚拟货币洗钱者的认识错误与犯罪故意的关系进行了分析。
董凡[6](2019)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国内学者研究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及司法实践,历来注重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责任方式等问题的定性探究,而较少重视对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功能、原则、数额的确定等核心内容进行充分的论证与实证分析。以致于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一直饱受诟病,并与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推进要求不相适应。现阶段,学理界与实务界认为知识产权保护情势严峻的主要原因在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尚未充分发挥保护权利人、遏制侵权行为、持续激励创新的制度效果,并且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是,现有的研究成果多数仅简单借用传统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内容,十分缺乏在传承继受基础上形成创新发展性质的研究成果。因此,国内多数研究结论与建议亦无法有效解决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赔偿低、举证难等突出问题。本文在基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特殊性以及我国司法审判实践的现实情势,围绕“制度本体内容构成与适用现状”、“制度功能与基本原则”、“具体赔偿方式及其适用路径”与“制度完善对策”四大主轴,设计研究框架,展开深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在“制度本体内容构成与适用现状”部分,旨在探求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核心组成内容及其内涵。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在损害意涵、制度功能、基本原则、多元赔偿方式方面明显有别于传统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同时,通过对1769件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裁判案件的实证分析,可以清晰地发现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存在缺失基础理论指引、具体赔偿方式适用空间有限、法定赔偿裁量空间较大以及缺乏专门证据制度等显现问题。在“制度功能与基本原则”部分,深入剖析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制度功能与基本原则两大方面。基于现有侵权情势严峻、赔偿额补偿效果遏制社会创新潜力以及传统民事损害赔偿理念难以解释突破法定赔偿上限等现实状况,进而强调“预防功能”的重要性;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应将预防功能与救济功能置放于同一功能价值位阶,以发挥其遏制侵权、促进创新的制度效果。传统民事损害赔偿以填平救济原则作为最主要的计赔原则,而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在坚持填平救济原则的同时,还应当明确引入和确立市场价值原则和比例原则,构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三原则”内容体系。在适用填平救济原则作为确定赔偿实现目标的基础上,具体适用市场价值原则来确定初步的损害赔偿数额,再适用比例原则确定最终的合理损害赔偿额。在“赔偿方式及其适用规则”部分,实际损失应当厘清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另外,法官在适用实际损失和侵权获益赔偿方式以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持“分摊原则为原则,以整体市场价值原则为例外”的裁判逻辑;适用“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时,应当扩大合理许可费基准范围,适当援引域外计算合理许可费基数的司法经验;同时,应当确立“法定赔偿”的量化裁判标准。同时,我国应当全面引入“惩罚性赔偿”,并在适用规则方面设计精细化赔偿倍数的考量因素。基于上述研究,本文认为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需从实体法、程序法和相关配套制度三方面进行完善。在实体法维度,应当修正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方法的法定位序及适用关系,即构建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赔偿基准、取消适用损害赔偿方法的法定位序限定等;删除许可使用费合理倍数中“倍数”的立法措辞,而以“合理许可使用费”的赔偿方式代替;适当修正法定赔偿的最低判赔限制与至高判赔上限,以及统一“法定赔偿”的立法措辞;提出以“故意侵权”和“实施两次以上的侵权行为或者侵权情节严重”作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并且统一判赔倍数的幅度。在程序法维度,提出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诉讼证据收集阶段确立诉讼证据披露规则与证据保全规则;在诉讼庭审过程中确立举证妨碍规则以及降低证明标准的完善建议。在相关配套措施方面,应当强调通过发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司法政策的指引作用;强化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示范作用,以及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引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评估机制及司法会计制度。通过上述完善对策的实施,促进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发挥出最优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邹月华[7](2019)在《非法获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定性分析》文中提出当代社会网络技术的发展导致网络虚拟财产的种类呈现复杂多样的趋势,并因此激发了新的矛盾。但我国目前对于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具有财产性质尚有争议,对于非法获取网络虚拟财产的犯罪行为该以何种罪名予以规制也没有定论。因此非法获取网络虚拟财产不论是在立法现状还是实务现状,都出现了极大的问题。究其根本在于我国刑法中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究竟如何予以认定,对于此类行为如何进行规制,对于被害人的损失数额如何认定都是对非法获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定性的困难之所在。文章中通过介绍立法现状和审判案例图表的方式列举了司法判决中的问题,展示对此类行为定性的分歧主要出现在盗窃罪与计算机类犯罪之间,因虚拟财产的种类的区别还会出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侵犯着作权罪的罪名出现。而罪名的分歧原因在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不明,因此文章通过引入民法中对财产的定义,结合刑法中财产的定义,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进行定性。并通过梳理虚拟财产数额认定的多种方法利弊,结合其他国家的标准,探讨数额认定的具体适用。当前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研究,对其范围仅限于网络游戏装备,对其罪名的认定也大都以盗窃罪或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论处。本文提出应针对不同类型的虚拟财产的非法获取行为根据其特点,结合网络虚拟财产自身的种类特点,以不同的罪名论处,进一步做到避免将计算机犯罪变为口袋罪,增强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全面性。
张弛[8](2019)在《互联网背景下财产概念的流变及对刑法适用的影响》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极大地便利了人们的生活,与此同时使传统的财产形式发生虚拟化、电子化、数据化的流变,催生了一大批网络化的新型财产,由此带来大量的实践难题,给刑法中“财产”、“财物”等基础性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造成巨大冲击。本文主要就互联网背景下产生的新的财产类型和财产形式进行探讨,并对相关的司法疑难问题予以解答:第一章主要对“财产”和“财物”等概念的刑法含义进行深入解读,准确把握概念的特征与认定标准,并对两者的关系加以厘清。本章首先对“财产”概念的历史流变与域外立法情况进行了梳理,对我国刑法学界围绕“财产”和“财物”等概念的理论争议问题进行了探讨,在此基础上得出刑法中财物(财产)概念的认定标准:具有客观的物质存在形式、具有能够以金钱衡量的客观经济价值、具有占有和转移的可能性。此外,本章还对互联网背景下财产概念的流变给刑法造成的冲击进行了总结,具体包括财产概念边界的模糊、财产犯罪行为模式的异化、与罪名界限的纠葛、犯罪数额与既遂标准的认定困境等。第二章主要对与电子资金有关的问题进行研究。以银行电子现金、第三方支付账户余额、具有支付功能的理财产品与比特币等“去中心化”的数字货币为代表的电子资金均应当被视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侵害电子资金的案件按照行为模式可以被划分为“窃取型”、“复制型”、“套取型”等基本类型,前两者原则上应当以盗窃罪认定,而后者则可能涉及非法经营罪、高利转贷罪等罪名。在对涉电子资金犯罪案件的既遂标准进行把握时,应当坚持控制说的立场,以行为人取得对电子资金的控制和占有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节点和标志。此外,本章还对涉电子资金犯罪案件中的罪名界分问题进行了讨论。第三章以近年来出现的各类电子化的权利凭证为研究对象,分别对物品电子凭证、服务电子凭证与电子积分等三种典型的电子权利凭证的犯罪问题进行讨论。物品电子凭证无论获取途径免费与否均应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而服务电子凭证只有在同时满足有偿获取与能够独立兑换服务的情况下方可被认定为“财物”,至于电子积分,则应依据其实际功能具体判断。侵害电子权利凭证的案件可能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以及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等罪名。仅具有打折或折抵功能、无法单独兑换物品或服务的电子权利凭证不属于“财物”。第四章主要涉及大数据与大数据财产的问题。“大数据”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集合而非一个单独的概念,只有那些满足刑法上“财物”认定标准的大数据表现形式才能被称为真正意义上的“大数据财产”。具体说来,“大数据财产”应当仅限于能够在大数据平台或者大数据交易市场上交易和出售的,经过收集的底层数据、清洗后的匿名化数据以及经过挖掘之后形成的大数据产品。大数据财产应当归属于大数据挖掘者和控制者所有,而非归属于产生数据的个人。对于侵害大数据财产的行为可以适用盗窃罪、合同诈骗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名,而对于那些无法被认定为“财物”的大数据表现形式则可以援引计算机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着作权罪等罪名加以保护。第五章对实践中争议颇多的“虚拟财产”问题进行系统性研究。所谓的“虚拟财产”虽然被冠以“财产”之名,但其既不具有能够以货币加以衡量的客观经济价值,也不具有可以被玩家占有或转移的可能性,不能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在本质上是一种互联网娱乐服务的虚拟权利凭证。以技术手段从游戏运营商处非法获取虚拟财产的行为应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对于以技术手段从其他游戏玩家处“窃取”虚拟财产的行为则应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认定。采取抢劫、诱骗、威胁等现实性手段非法获取他人虚拟财产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犯罪。此外,利用互联网游戏外挂大量获取虚拟财产的行为,在未使用破坏性程序、未对互联网游戏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破坏的情况下也不宜作为犯罪处理。仅以个人娱乐为目的而制作、使用游戏外挂程序或者以其他技术性手段非法获取虚拟财产,并未用于销售牟利的,无论如何也不应以犯罪论处。任何人不能仅仅因为打游戏而受到刑事追诉。结语部分是对全文的总结,就互联网背景下刑法如何应对“财产”概念的流变所带来的冲击作出全面回应。
刘警帆[9](2019)在《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定性分析》文中研究指明网络犯罪是网络信息时代背景下传统犯罪衍生出来的产物,本质特征在于跨地域性,网络盗窃犯罪作为网络犯罪的其中一类,也具备这一特征。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网络化、智能化,网络虚拟财产的角色愈发关键,成为网络犯罪重要犯罪对象之一。认定网络犯罪对传统刑法规则带来了不同程度的挑战。相比于现实空间盗窃的手段,以网络作为犯罪手段降低了作案难度,但是增加了对财产风险防范难度。由于网络和盗窃行为结合起来的复杂性,加之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日益盛行,对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定性分析显得尤为必要。本文着重对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定性的相关问题进行论述,文章主要由六部分构成。首先是引言部分,包括背景和意义,研究方法以及现状。其次是对网络盗窃犯罪基本内涵进行阐述,包括概念、特征和类型。从现行法律条文认识了解网络盗窃犯罪,对比传统盗窃罪总结出网络盗窃犯罪特征,分别有以下特征:一、网络盗窃行为专业技术性强;二、网络盗窃犯罪对象具有虚拟性;三、网络盗窃行为跨地域性;四、网络盗窃犯罪模式趋向产业化。接着通过个案的形式介绍网络盗窃行为的类型,主要有盗窃个人网银、盗用网络服务、盗窃身份信息、盗窃网络游戏资源四个类型。然后针对网络虚拟财产这一重要概念进行分析,先界定虚拟财产的范围,理论界存在泛义说、广义说、狭义说,其中泛义说和广义说在现实中可行性和接受度较低,狭义说将网络虚拟财产限于网络游戏,此种定义可能难以适应网络发展。本文建议立足于网络大环境,能够将广义说和狭义说稍加结合来定义虚拟财产范围。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也是学术界的主要争论之一,有从财物属性角度进行说理的,也有认为属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的理论声音。通过对网络虚拟财产在现行法律法规中的分析,以及其产生背景、作用、价值属性等方面的论证,最终本文得出结论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有价值属性,与法律保护的“财物”无异,应当归为刑法保护之物的范围内。再次,在本章内容之后引出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认定。司法实务中对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存在下列定性:一、盗窃罪;二、侵犯通信自由罪;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四、职务侵占罪;五、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本节采取案例分析和法理分析的方式来探讨盗窃网络虚拟行为应该如何定性。通过对犯罪对象,犯罪行为以及侵犯的法益等要素进行分析后,认为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不符合侵犯通讯自由罪和计算机类犯罪的构成要件;在特殊情况下,会和职务侵占罪产生竞合,此时应当分析法律条文间的关系,采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在判例的支撑和进行理论分析后,笔者提出观点,即盗窃的网络虚拟财产是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侵犯的法益是用户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财产权益,网络盗窃行为是传统盗窃罪在网络空间的延申,犯罪手段从现实中的秘密窃取转换成网络空间中的秘密窃取,盗窃行为的本质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因此,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定性应当以盗窃罪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与此同时在司法实践中,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定性也陷入困境,产生管辖权难以确定的问题,原因在于网络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分离和属地管辖在网络空间失灵两个层面。此外是犯罪数额难认定问题,主要源于虚拟财产价值难以有效证明,虚拟财产与价值计算不具有同一性,受害者的损失不确定这三方面。还有调查取证难进行,其中主要针对电子证据分析。电子证据不易收集和保全,取证过程面临技术问题,加之犯罪行为人和受害者身份难确定,取证过程备受阻碍,影响司法工作顺利进行。最后,针对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定性分析中存在的争议问题和面临的困境,笔者提出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防控机制的规则构建,分别从实体性规则、程序性规则、社会规则三个方面提出建议,旨在能够更好地对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进行定性和防控。对犯罪行为的准确定性,从完善法律法规到运用到实践中需要时间,也需要国家机关、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要立足国情发展,立足法律体系,立足盗窃罪的本质,致力于严厉打击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维护受害者合法权益。
袁磊[10](2019)在《中国比特币渠道资本外逃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过去的几年里,比特币的价格与成交量大幅上涨,从最初的几美分,到最高点近2万美元,最高年涨幅达到了骇人听闻的21.67倍,总市值最高达到3265.02亿美元。目前比特币的热度虽然在下降,但利用比特币进行违法活动的现象仍存,打击这类犯罪的形势依然严峻。资本外逃可能会寻求集匿名性、去中心化与监管困难于一身的数字货币,使比特币沦为“换汇的地下高速公路”(张瑜峡,2018)。比特币渠道资本外逃的规模有多大?本研究首次给出了答案:据估计,2017年9月监管风暴以前发生的资本外逃规模可能高于0.51万亿人民币,其中有确凿证据的也有65.85亿元人民币之多。尽管2017年9月监管风暴后,比特币在中国退出历史舞台,但比特币渠道资本外逃的隐忧仍存,其场外交易几乎处于监管失控状态,具备形成严重的短期国际资本异常流动的可能,且数字货币在一些国家实现合法化,得以不断创新,这对我国资本外逃的管控构成新的威胁。在这一背景下,系统地研究比特币渠道资本外逃问题,对抑制资本外逃、稳定金融秩序、化解金融风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研究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第一,从内涵界定、成因探究、渠道考察、估计方法、成本分析与监管测度几个维度,总结了资本外逃领域研究进展;从简要介绍、属性之争、原罪与乱象、监管政策几方面概括了比特币的发展与研究前沿;以比特币为视角的资本外逃与资本控制问题,是一个很少涉及的新领域,相关文献稀少,本文对这一领域的文献进行了详细的梳理;最后对上述的文献进行了简要的总结和针对性评述,指出了比特币视角下资本外逃与资本控制方面文献的不足,并结合本研究提出了有益的改进。第二,将比特币作为货币,引入到基于Schilling and Uhlig(2018)模型拓展的开放经济框架。既有文献未能将比特币引入开放经济,本研究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基于这一模型,得到若干有意义的结论:一、比特币在国内外的购买力一致,这契合了比特币在国内外的无套利理论与一价定律;二、法币的资本控制会使国内比特币价格上升,这从贸易的角度阐述了资本控制程度与比特币溢价之间的关系;三、过度的比特币流出带来国内比特币价格上升和福利损失,这为资本外逃与比特币溢价之间的联系提供了理论解释。第三,将比特币作为商品,引入一个简洁的模型框架,利用该模型对811汇改期间的风险波动、比特币溢价突变与资本外逃涌动进行了系统描述。在理论模型领域,既有文献均将比特币作为货币引入,但将比特币作为商品引入模型,更符合我国监管政策对比特币的定义,本文进行了有益的探索:首先,构建境内外比特币的商品供求理论模型,引入套利交易和资本外逃,求解和刻画溢价水平、资本外逃量和套利交易量,借助模型,从监管因素、比特币市场因素、突发事件等角度对比特币溢价波动进行了解释,并列举了实例;其次,从汇率协同性、溢价跳跃性、报价一致性与境内溢价收敛性角度,证明了811汇改后比特币溢价的脉冲性增益特征;最后,借助上述理论模型,对811汇改、风险波动、资本外逃涌动与比特币溢价的脉冲性增益特征进行了机制分析。第四,对比特币渠道资本外逃的典型事实、经验证据与规模测算展开了研究。首先,梳理了比特币渠道资本外逃的典型事实,并分析了突发事件和监管政策两个角度自然实验下的资本外逃情况,以及对质疑的声音进行反驳;其次,从两方面提出了比特币渠道资本外逃行为存在的证据:一、在岸人民币、美元与比特币之间的跨境套利行为带动资本外逃;二、比特币渠道资本外逃比传统渠道成本更低且控制力更弱。这两方面的证据证实了比特币渠道资本外逃的存在性;最后,借助WalletExplorer的聚类和命名机制,使用Python软件爬虫抓取区块链账本记录的258.91万条(合计金额1090.42亿元人民币)交易数据,并从中找到有据可考的资本外逃交易为65.85亿元人民币,发现主要流向地区为美国和我国周边地区。考虑各种低估来源,估计比特币渠道的资本外逃规模在0.513.03万亿元人民币之间。第五,考察成本因素如何驱动了资本外逃转向比特币渠道。结果显示,绝对成本和相对成本优势均对资本外逃交易份额具有显着解释力,更低的资本外逃成本驱动了资本外逃转向比特币渠道。这一结论在支持了Cheung and Qian(2010)和Brada(2011)观点的同时,将证据延伸到了更为细致的每日频率数据层面。在控制了意外指数、恐慌指数、相对活跃度和全球关注度后结论依然成立。结论通过了使用矫正时间错配后的成本变量、包含异常值的全样本成本变量和滞后1期的成本变量的稳健性检验,回归结果也已控制了可能存在的内生性。第六,对2013年12月5日颁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进行了政策评估,认为政策并未有效抑制比特币渠道资本外逃。首先,从资本外逃与套利交易范围定义、溢价的Wilcoxon符号秩检验、成交量的相关性考察等方面,对Ju et al.(2016)的研究进行了再探讨,指出其结论有待商榷;其次,在成本因素对资本外逃交易份额的回归中引入政策虚拟变量的水平项、政策虚拟变量与成本变量的交叉项,对政策有效性进行再评估,结论并不支持政策有效的论断;最后,Ju et al.(2016)研究发现政策颁布后溢价显着缩小,本文从比特币热潮孕育套利交易、比特币热潮与政策颁布的时间耦合性两个角度,解释了这一现象的原因。结论显示,《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并未有效抑制比特币渠道资本外逃,2013年底的比特币热潮孕育了成熟的套利交易,驱动了比特币溢价的显着减小,比特币溢价减小与政策的颁布在时间上接近,但两者并无直接联系。本研究可能的创新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第一,本文可能是首篇涉足区块链账本交易数据,据此估计比特币渠道资本外逃规模,并将它与交易所价量数据建立联系的文献;第二,本文可能是首篇在实证研究中,将比特币数据与其他宏观经济变量相匹配,而没有对变量进行降频处理的文献;第三,本文可能是首篇将比特币引入开放经济框架理论模型的文献,也可能是首篇将比特币作为商品引入开放经济模型框架的文献;第四,本文可能是首篇系统研究比特币渠道与传统渠道资本外逃的成本差异、资本控制差异的文献,并可能是在比特币渠道资本外逃问题上首次关注非对称资本控制问题的研究;第五,本文在比特币渠道资本外逃这一鲜有学者涉足的领域,对若干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丰富了这一领域的文献。针对比特币渠道资本外逃问题,和各类数字货币的乱象,本研究认为对数字货币的管控是必要的,建议从重视研究、强化监测、完善立法和深化合作四个方面开展工作,在数字货币市场上扎牢资本控制的篱笆,从而抑制资本外逃、稳定金融秩序、化解金融风险。
二、虚拟经济若干问题研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虚拟经济若干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2)设计基础课程的整合与重构 ——以南京艺术学院教学实验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关于课题研究的缘由 |
一、艺术设计的发展与综合性、交叉性特征 |
二、设计基础教学瓶颈与深化实验 |
三、团队教学实验平台与个人实践基础 |
第二节 关于课题研究的目的 |
一、对主题性设计基础教学的意义、价值的认知 |
二、对主题性设计基础教学实验的整理 |
三、对设计基础学理的反思与知识系统的重构 |
第三节 关于论文的准备 |
一、对设计基础教学相关文献的解读 |
二、有关设计教学发展与现状的反思 |
三、论文撰写所参考的方法与思路 |
第一章 关于“设计基础课程”的延伸与发展 |
第一节 整体性与碎片化的演绎,关于包豪斯基础课的延伸 |
一、发端与演化:包豪斯基础课程的若干特征 |
二、理性与消解:乌尔姆基础课程的变向及终结 |
三、变革与升华:阿尔伯斯在美国的基础课程教学 |
四、回望与纪念:包豪斯百年主题教学工作坊 |
第二节 关于国外基础课程的发展 |
一、多元与个性:多样教学思想主导下的教学景观 |
二、形式与散发:美国基础课程的体系构成 |
三、逻辑与功能:雷曼的产品设计基础教学方法 |
第三节 关于中国设计基础课程的历程与现状 |
一、发端与缺失:绘画+图案模式 |
二、引进与误解:对构成教学的反思 |
三、程式与格局:设计素描+装饰色彩+三大构成 |
四、变异与修补:局部改革与片断探索 |
五、介入与挑战:数字化情景中的新课题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教育学视野与学理解读中对设计基础课程的改革条件 |
第一节 外生性:艺术设计发展的专业氛围 |
一、发展认知:提升与设计功能扩展 |
二、数字媒体:从辅助设计到智能化设计 |
三、走向综合:从单一化设计到系统设计 |
第二节 内生性:艺术设计教育的现实情境 |
一、程式与单一:绝大多数院校的重复单一 |
二、改革实践:极少数院校的改革实践 |
三、工科介入:理性建构中的技术性与工具性 |
四、改写因素:数字化技术的普及及教学形态的渐变 |
第三节 原生性:艺术设计学科学生的基础条件 |
一、基础的标准:入学专业统考条件下的命题及应试 |
二、修订与确立:培养目标与课程标准的改写 |
三、矛盾与理想:教与学的局限与愿景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关于主题性设计基础课程的参照与启示 |
第一节 知识的综合与媒介的交叉 |
一、侯世达:《哥德尔/埃舍尔/巴赫——集异壁之大成》 |
二、莫霍利·纳吉:《新视觉-绘画、雕塑、建筑、设计的基础》及教学实验 |
三、“透明性”:时空交错中的多维视觉设计启示 |
第二节 来自国际联合教学工作坊的示范 |
一、案例1:“笔记与思维”设计创意工作坊 |
二、案例2:“从绘画到设计”综合设计工作坊 |
三、案例3:“综合材料”绘画工作坊 |
四、案例4:“在障碍中行动”舞台空间工作坊 |
五、案例5:“二十四节气”实验艺术工作坊 |
第三节 来自建筑教育的参照与启示 |
一、现代空间模型与现代性练习设计 |
二、AA建筑学院中当代艺术与空间教学的交叉 |
三、鲁安东的建筑电影与空间认知课题 |
四、顾大庆的制图/构成/绘画/模型的综合课题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关于设计基础课程的知识结构与学理取向 |
第一节 关于设计基础的基本要素 |
一、造型:从结构性造型到主题性造型 |
二、色彩:从自然色彩到数码色彩 |
三、形式:从方法主题到哲理主题 |
四、装饰:从经典图式到图案构成 |
五、材料:从真实材质到抽象质感 |
第二节 关于课程的知识谱系与表现要素 |
一、构成语法:从和谐关系到解构拼贴 |
二、视觉维度:从超写实描绘到超现实表现 |
三、形式要素:从平面表现到运动时空交错 |
四、媒介技法:从材料手工到声音媒体运用 |
五、数字媒体:从辅助手段到思维导向 |
第三节 关于设计基础课程的学理取向 |
一、对形式概念的解读与分析 |
二、多元形式的内涵意义与图式表现 |
三、“形式美”与“有意味的形式” |
四、形式的戏剧性展开与形式感的生成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关于设计基础课程设计的途径与方法 |
第一节 关于课程模式的反思与教学结构的设计 |
一、关于对单元制课程体系的反思 |
二、关于对片断式教学实验的小结 |
三、关于对工作室制教学模式的参照与融汇 |
四、关于对主题性教学模式的参照与融汇 |
第二节 关于建构主题性、综合型课程结构 |
一、变单元设置为结构整合 |
二、主题切入:物象/方法/交叉/专业 |
三、内容整合:形式/要素/维度/媒介 |
第三节 关于课题设计的要素与法则 |
一、资源与情境:从对象到内容的认知 |
二、切入与转换:从主题到课题的变异 |
三、叙述与媒介:从视觉到形式的演绎 |
四、方法与游戏:从理性到趣味的改写 |
第四节 关于作业系列的编排与组合 |
一、规定性与自由性的结合 |
二、逻辑性与趣味性的结合 |
三、分析性与发散性的结合 |
四、单一性与交叉性的结合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主题性与综合型设计基础教学实验(一) |
第一节 以“要素”为切入方式的课题设计 |
一、演绎方式:从正常到非正常 |
二、分析方式:从抽象到泛象 |
第二节 以“对象”为切入方式的课题设计 |
一、课题1:寻找与归纳,来自自然的形式 |
二、课题2:构成与解构,来自建筑的形式 |
三、课题3:观念与拼贴,来自当代艺术的形式 |
第三节 以“方法”为切入方式的课题设计 |
一、课题1:看法/关于视觉体验的方法 |
二、课题2:语法/关于形式分析的方法 |
三、课题3:手法/关于艺术表现的方法 |
第四节 关于综合型教学方法 |
一、课题与课程、教学大纲及教学 |
二、课题设计与作业编排的方法 |
三、教学研究与教案编制 |
四、课题作业作为教材的核心内容与体例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主题性、综合型设计基础教学实验(二) |
第一节 “物象”课题与实验作业 |
一、自行车—对机械形态特征视觉认知多样性的体验与表达 |
二、芭蕉—对自然形态特征视觉认知多样性的体验与表达 |
三、纸—对日常材料形态特征视觉认知多样性的体验与表现 |
第二节 “方法”课题与实验作业 |
一、变体—对经典作品的研习以及方法的运用与拓展 |
二、拼贴—多样化形式元素的组合与重构 |
三、分形—隐藏秩序的发现与操作 |
第三节 “交叉”课题与实验作业 |
一、建筑—抽象视觉要素与空间构成的综合 |
二、音乐—视听转化与表现性的形式演绎 |
三、园林—传统图式的表达与时空构造的演绎 |
第四节 “专业”课题与实验作业 |
一、服装—从身体的观念到形式的媒介 |
二、装置—从空间解读到材料象征 |
三、迷宫—从二维图形到三维空间 |
本章小结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3)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绩效评价研究 ——基于国有资本价值管理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概念内涵及范畴界定 |
1.2.1 国有资产、国有资本及国有企业 |
1.2.2 国有资本运营与国有企业经营 |
1.2.3 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与国有资本运营公司 |
1.2.4 绩效及绩效评价 |
1.3 研究目标、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思路 |
1.3.3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及存在的不足 |
1.4.1 研究创新点 |
1.4.2 存在的不足 |
2 文献综述与理论基础 |
2.1 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2.1.1 国资管理体制改革与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设立 |
2.1.2 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功能定位 |
2.1.3 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绩效评价思路及核心指标选取 |
2.2 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2.2.1 国有投资公司模式及其绩效评价 |
2.2.2 产业基金模式及其绩效评价 |
2.2.3 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及其绩效评价 |
2.3 文献评述 |
2.3.1 已有研究的启示 |
2.3.2 已有研究的不足 |
2.3.3 本文研究方向 |
2.4 理论基础 |
2.4.1 马克思主义学派资本理论 |
2.4.2 所有制、公有制及产权理论 |
2.4.3 帕森斯结构功能理论 |
3 理论分析 |
3.1 资本运营及资本增值的理论分析 |
3.1.1 资本形态转换:从实物形态资产到价值形态资本 |
3.1.2 资本运营的收益是对产业利润的分割 |
3.1.3 资本加速增值主要依赖资产资本化的价值经营 |
3.2 国有资本运营的理论分析 |
3.2.1 国有资本成为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存在形式 |
3.2.2 政府授权专业机构履行国有产权代表职能 |
3.2.3 着眼社会总资本结构而优化国有资本布局 |
3.3 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绩效评价的理论分析 |
3.3.1 绩效评价动因: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与受托责任 |
3.3.2 绩效评价目标:国有资本价值增值可持续 |
3.3.3 绩效评价重点:国有资本价值管理和经营 |
3.3.4 绩效评价方法:结构—功能分析方法 |
3.4 本章小结 |
4 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职能及绩效评价体系重构现实需求 |
4.1 “管资产”国资管理体制现实问题及其运行效率考察 |
4.1.1 国有企业资本运营与产业经营职能混杂 |
4.1.2 国有企业依赖资本运营而盲目做大规模扩大产能 |
4.1.3 国有企业忽略产业经营导致创新能力被弱化 |
4.1.4 行政力量主导的国企合并导致国有资本布局不合理 |
4.2 国资管理体制转向“以管资本为主”的改革逻辑 |
4.2.1 市场化国有产权代表缺位导致资本增值潜力被束缚 |
4.2.2 构造市场化国有产权代表主体而重塑资本增值动力机制 |
4.3 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的职能定位 |
4.3.1 国有资本价值管理的市场职能 |
4.3.2 国有资本布局优化的政策职能 |
4.4 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绩效评价体系重构的现实需求 |
4.4.1 国资管理目标从关注资产规模转向资本价值 |
4.4.2 国有企业绩效评价体系不适合“两类公司” |
4.4.3 聚焦资本价值重构国有产权层绩效评价体系 |
4.5 本章小结 |
5 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绩效评价体系构建方法及思路 |
5.1 绩效评价体系构建的层次结构逻辑 |
5.1.1 绩效评价目标层的划分及其构建逻辑 |
5.1.2 绩效评价标准层的划分及其构建逻辑 |
5.1.3 核心评价指标选取依据及价值驱动逻辑 |
5.2 指标权重及标准值区间设定的三维分类模型 |
5.2.1 三维分类模型的设计思路 |
5.2.2 三维分类模型的维度划分及其内涵 |
5.2.3 三维分类模型量化分级标准探讨 |
5.3 绩效评价体系构建的基本思路 |
5.3.1 价值驱动指标与基础财务指标结合 |
5.3.2 评价周期及中长期绩效评价重点 |
5.3.3 与国有企业绩效评价体系的衔接 |
5.4 本章小结 |
6 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绩效评价指标选取及实证分析 |
6.1 绩效评价指标的初步筛选 |
6.1.1 反映国有资本流动性的市场绩效评价指标 |
6.1.2 反映国有资本增值能力的市场绩效评价指标 |
6.1.3 反映国有资本防风险能力的市场绩效评价指标 |
6.1.4 其它政策绩效评价指标 |
6.2 核心评价指标的确立及实证分析 |
6.2.1 核心评价指标确立 |
6.2.2 国有资产资本化率的实证分析 |
6.2.3 国有股权创新覆盖率的实证分析 |
6.2.4 国有资产周转率的实证分析 |
6.3 实证结果比对分析及结论 |
6.3.1 核心评价指标实证结果比对分析 |
6.3.2 核心评价指标的相关系数矩阵 |
6.3.3 实证结论 |
6.4 本章小结 |
7 研究结论、政策建议及配套措施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政策建议及绩效评价配套措施的完善 |
7.2.1 政策建议 |
7.2.2 绩效评价相关配套措施完善 |
7.3 研究展望 |
7.3.1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实证检验 |
7.3.2 三维分类模型的指标权重与标准值区间设定 |
7.3.3 绩效评价指标及计算方法优化 |
7.3.4 “管资本”导向下分层分类的国有资本考核体系构建 |
附件1 与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相关的政策脉络 |
参考文献 |
博士研究生学习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5)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虚拟货币概述 |
第一节 虚拟货币的基本概念 |
一、虚拟货币的定义 |
二、虚拟货币的主要特点 |
第二节 虚拟货币法律性质界定 |
一、现行法律法规对虚拟货币性质的界定 |
二、虚拟货币与电子货币的性质辨析 |
第二章 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特点 |
第一节 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过程和模式 |
一、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过程 |
二、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模式 |
第二节 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特征 |
一、虚拟货币的匿名性特征使洗钱者更易于隐匿身份 |
二、虚拟货币的全球流通性更易于模糊资金源 |
三、虚拟货币的价值波动及其交易平台更易于高效洗钱 |
第三节 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管辖认定的困难 |
一、洗钱犯罪管辖权的一般规定 |
二、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中管辖权的确定 |
第三章 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之司法认定 |
第一节 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之客体要件分析 |
一、洗钱犯罪的客体概述 |
二、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客体的思考 |
第二节 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之客观方面要件分析 |
一、洗钱罪的客观方面概述 |
二、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之不作为 |
三、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之完成形态 |
第三节 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之主观方面要件分析 |
一、洗钱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
二、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之认识错误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现状评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思路与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三、学术创新点 |
第二章 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构成与立法依据 |
一、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构成 |
二、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依据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适用的现实考察 |
一、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呈泛化态势 |
二、判赔金额与诉请金额间差距较大 |
三、部分赔偿额超过法定赔偿的上限 |
四、缘于“举证难”致使审理周期较长 |
五、判赔额与地区经济水平呈正比关系 |
六、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地区分布不均匀 |
第三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适用的存在问题 |
一、缺失制度特有的基础理论指引 |
二、赔偿方式未能彰示其工具价值 |
三、法定赔偿适用的裁量空间过大 |
四、缺乏专门的知识产权证据规则 |
五、赔偿方式的规则设计不尽合理 |
第三章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价值基础与功能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价值基础 |
一、矫正正义理论:基石价值 |
二、功利主义理论:补充价值 |
三、创新激励理论:专有价值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多元功能 |
一、救济功能 |
二、预防功能 |
三、惩罚功能 |
四、确认功能 |
第三节 预防功能应当定位为核心功能 |
一、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功能定位调整的必要性 |
二、预防功能定位为核心功能的多维度诠释 |
三、预防功能发挥与实现的必要限定 |
第四章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 |
第一节 填平救济原则: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基点 |
一、填平救济原则是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基石原则 |
二、适用填平救济原则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路径 |
第二节 市场价值原则:确定赔偿数额的价值原点 |
一、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原则的基本内涵与理论支撑 |
二、引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原则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
三、确定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量定工具与方法选择 |
第三节 比例原则:探寻诉讼当事人利益的衡平点 |
一、比例原则的基础内涵与本质属性 |
二、比例原则适用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正当性诠释 |
三、比例原则适用于损害赔偿的阶层化操作及其适用 |
四、比例原则适用于损害赔偿的局限表征与完善径路 |
第五章 知识产权损害的一般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第一节 实际损失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实际损失的所属类型与赔偿范围 |
二、实际损失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实际损失赔偿方式的适用路径 |
第二节 侵权获益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侵权获益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择定 |
二、侵权获益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侵权获益赔偿方式的适用路径 |
第三节 许可费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的理论基础 |
二、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适当扩大许可费赔偿的基准范围 |
四、丰富我国合理许可费的计算方法 |
第四节 法定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法定赔偿方式的理论内涵 |
二、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路径 |
第六章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与适用规则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基础 |
一、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基本内涵 |
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性质 |
第二节 全面引入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全面引入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
二、全面引入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的可行性 |
第三节 域外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考察与镜鉴 |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
二、大陆法系地区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
三、域外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经验镜鉴 |
第四节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规则与考量因素 |
一、厘清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规则 |
二、释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 |
三、预防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滥用的适当限制 |
第七章 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对策 |
第一节 实体法维度的完善对策 |
一、修正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方式的法定位阶及适用关系 |
二、优化我国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赔偿规则的立法规范 |
三、调整我国知识产权法定赔偿的赔偿幅度与规范内容 |
四、构建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基本要件 |
第二节 程序法维度的完善对策 |
一、完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诉讼证据规则的必要性 |
二、优化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证据收集与保全规则 |
三、调整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 |
第三节 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对策 |
一、发挥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司法政策的指引作用 |
二、强化我国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示范作用 |
三、引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评估机制及司法会计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7)非法获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定性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非法获取网络虚拟财产的现状及其问题 |
1.1 立法现状 |
1.2 审判现状 |
1.2.1 行为定性标准不一 |
1.2.2 犯罪金额确定标准不一 |
第二章 网络虚拟财产的定性分析 |
2.1 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及其种类 |
2.1.1 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 |
2.1.2 网络虚拟财产的种类 |
2.2 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认定 |
2.2.1 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地位的争议及分析 |
2.2.2 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分析 |
2.3 网络虚拟财产的数额认定 |
2.3.1 网络虚拟财产数额认定争议 |
2.3.2 网络虚拟财产数额认定分析 |
第三章 非法获取网络虚拟财产的定性分析 |
3.1 非法获取物品类、货币类和域名类网络虚拟财产应认定为盗窃罪 |
3.1.1 此类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
3.1.2 将此类行为判处盗窃罪具有合理性 |
3.2 非法获取信息类网络虚拟财产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3.2.1 此类行为符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 |
3.2.2 将此类犯罪行为判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具有合理性 |
3.3 非法获取网络知识产权类虚拟财产应认定为知识产权犯罪 |
3.4 非法获取其他网络虚拟财产可以认定为计算机犯罪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互联网背景下财产概念的流变及对刑法适用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刑法中的财产概念 |
第一节 “财产”概念的历史流变 |
一、早期:“物”与“财产”的具体化列举 |
二、发展:作为法律术语的“物”与“财产”概念的成型 |
三、成熟:无体物概念的提出 |
四、流变:财产概念外延的不断扩张 |
第二节 “财产”概念的域外考察 |
一、德国 |
二、日本 |
三、英国 |
四、美国 |
五、苏联 |
六、评析 |
第三节 我国刑法中的“财产”概念及认定标准 |
一、刑法中“财产”和“财物”概念的关系 |
二、关于“财物”属性的理论争讼 |
三、互联网背景下“财物”(财产)的认定标准 |
第四节 互联网背景下“财产”概念的流变及对刑法的冲击 |
一、财产形式的流变对“财物”概念边界的冲击 |
二、行为模式的异变对犯罪认定和罪名界限的冲击 |
三、财产的数据化带来的数额认定的困境与既遂标准的漂移 |
小结 |
第二章 电子资金犯罪的刑法应对 |
第一节 电子资金概述 |
一、电子资金的概念范畴 |
二、电子资金的本质与财产性根基 |
三、电子资金的出现给刑事司法认定带来的冲击 |
第二节 电子资金犯罪的基本类型与行为认定 |
一、窃取型电子资金犯罪 |
二、复制型电子资金犯罪 |
三、套取型电子资金犯罪 |
第三节 电子资金犯罪的罪名界分 |
一、电子资金犯罪案件的罪名纠葛 |
二、电子资金案件罪名界分的理论聚讼及评析 |
三、电子资金犯罪案件的罪名界分步骤 |
第四节 电子资金犯罪的既遂标准 |
一、电子资金犯罪案件既遂标准的漂移 |
二、财产犯罪既遂标准的理论聚讼 |
三、侵害电子资金犯罪案件的既遂标准 |
小结 |
第三章 涉电子权利凭证案件的刑事司法认定 |
第一节 电子权利凭证概述:分类、财产性与刑法研究现状 |
一、刑法视域下电子权利凭证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 |
二、电子权利凭证的种类 |
三、电子权利凭证的财产性辨析 |
第二节 涉物品电子凭证案件的刑事司法认定 |
一、窃取他人物品电子凭证的行为定性 |
二、侵入系统生成物品电子凭证后倒卖行为的认定 |
第三节 侵害服务电子凭证行为的刑事司法认定 |
一、记名的服务电子凭证 |
二、不记名的服务电子凭证 |
第四节 电子积分犯罪的刑事司法认定 |
一、侵入系统后虚增电子积分行为的罪名适用 |
二、利用系统漏洞刷取电子积分案件的定性 |
三、利用规则漏洞刷取电子积分行为的认定 |
四、复制电子资金系统后伪卡盗刷案件的处理 |
小结 |
第四章 大数据财产的刑法保护 |
第一节 大数据的概念界定与本质析正 |
一、大数据的定义与本质 |
二、大数据挖掘 |
三、“大数据”与“大数据财产”之概念勘正 |
第二节 大数据的财产性分析与大数据财产的权利归属 |
一、大数据的财产性分析 |
二、“大数据财产”的认定标准与范围界定 |
三、大数据财产的权利归属 |
第三节 大数据财产的刑法保护路径 |
一、大数据财产的保护路径之争 |
二、大数据财产的刑事司法保护 |
三、其他大数据侵害行为的刑事司法认定 |
小结 |
第五章 虚拟财产犯罪的刑事司法认定 |
第一节 虚拟财产的概念界定 |
一、关于“虚拟财产”概念范围的学理争讼 |
二、虚拟财产的内涵厘清 |
三、虚拟财产的外延 |
第二节 虚拟财产的财产性分析 |
一、虚拟财产的客观价值性分析 |
二、虚拟财产是否具有占有和转移的可能性 |
三、虚拟财产的本质 |
第三节 侵犯虚拟财产行为的刑事司法认定 |
一、以技术手段侵害虚拟财产行为的认定 |
二、以现实手段侵害虚拟财产行为的处理 |
三、制售、使用外挂行为的定性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
附录二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9)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定性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现状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3.小结 |
一、网络盗窃犯罪的概念、特征和类型 |
(一)网络盗窃犯罪的概念 |
(二)网络盗窃行为的特征 |
1.网络盗窃行为专业技术性强 |
2.网络盗窃犯罪对象具有虚拟性 |
3.网络盗窃行为跨地域性 |
4.网络盗窃犯罪模式趋向产业化 |
(三)网络盗窃行为的类型 |
1.盗窃个人网银 |
2.盗用网络服务 |
3.盗窃身份信息 |
4.盗窃网络游戏资源 |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范围和法律属性的认定 |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范围 |
1.泛义说 |
2.广义说 |
3.狭义说 |
(二)关于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争论 |
1.财物属性 |
2.物权说 |
3.债权说 |
4.知识产权说 |
(三)虚拟财产法律属性定性之见 |
1.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物属性 |
2.盗窃网络虚拟财产侵犯的法益是财产性权益 |
三、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认定 |
(一)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定性争议 |
1.盗窃罪及法理分析 |
2.侵犯通信自由罪及法理分析 |
3.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及法理分析 |
4.职务侵占罪及法理分析 |
5.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及法理分析 |
(二)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
1.关于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三个判例 |
2.共性分析 |
3.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定性之见 |
四、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犯罪的定性困境 |
(一)管辖权难以确定 |
1.网络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分离 |
2.属地管辖在网络空间失灵 |
2.1 属地管辖权和保护管辖权的冲突 |
2.2 普遍管辖权原则不具有可操作性 |
(二)犯罪数额难认定 |
1.虚拟财产价值难以有效证明 |
2.虚拟财产与价值计算不具有同一性 |
3.受害者的损失不确定 |
(三)调查取证难进行 |
1.电子证据难以收集和保全 |
2.取证过程面临相关技术问题 |
3.犯罪行为人和受害者身份难确定 |
五、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防控机制的规则构建 |
(一)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防控机制的实体性规则构建 |
1.准确定性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 |
1.1 明文确定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范围 |
1.2 细化认定盗窃虚拟财产的数额标准 |
2.明确域内域外管辖权职责 |
2.1 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犯罪的管辖 |
2.2 跨境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犯罪的管辖 |
(二)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防控机制的程序性规制构建 |
1.更新电子证据的取证规则 |
1.1 取证技术标准化 |
1.2 取证主体合法化 |
2.加强电子证据保管制度的建设 |
2.1 注重案发现场的保护 |
2.2 合理封存原始存储介质 |
2.3 完善电子数据保管平台服务 |
(三)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社会规制 |
1.严格落实网络信息“实名制”,建设网络浏览痕迹留存制度 |
1.1 落实网络实名制 |
1.2 实行痕迹留存制度 |
2.强化多方共同管理,重视境外协同合作 |
2.1 加强网络平台管理 |
2.2 强化各方共同管理 |
2.3 境外合作加大跨境打击力度 |
3.加强专业技术研发,及时掌握犯罪动向 |
3.1 加大网络技术研发力度,提高防御安全体系 |
3.2 完善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及时掌握犯罪动向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中国比特币渠道资本外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研究内容及结构 |
1.3 研究创新及不足 |
第2章 比特币及资本外逃领域的研究新进展 |
2.1 有关资本外逃的研究进展 |
2.2 有关比特币的研究前沿 |
2.3 比特币视角下资本外逃与资本控制的研究探索 |
2.4 总结性评述 |
第3章 开放经济、比特币流动与资本外逃——一个理论模型 |
3.1 引言 |
3.2 封闭经济下模型构造 |
3.3 从封闭经济到小型开放经济 |
3.4 均衡性质讨论 |
3.5 小结 |
第4章 811 汇改、比特币溢价与资本外逃 |
4.1 引言 |
4.2 比特币市场、资本外逃与跨境套利——一个理论模型 |
4.3 风险波动、比特币溢价与资本外逃——来自811 汇改期间的证据 |
4.4 小结 |
第5章 中国比特币渠道资本外逃:典型事实、经验证据与规模测算 |
5.1 比特币渠道资本外逃的典型事实 |
5.2 比特币渠道资本外逃的存在证据 |
5.3 基于区块链数据爬虫的比特币渠道资本外逃规模测算 |
5.4 小结 |
第6章 中国比特币渠道资本外逃的成本驱动 |
6.1 模型设定 |
6.2 数据说明 |
6.3 实证结果分析 |
6.4 稳健性检验 |
6.5 内生性检验 |
6.6 小结 |
第7章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抑制了资本外逃吗? |
7.1 问题提出 |
7.2 研究再审视与政策再评估 |
7.3 套利交易与比特币溢价:理论模型与实证检验 |
7.4 小结 |
第8章 研究结论、建议与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政策建议 |
8.3 研究展望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四、虚拟经济若干问题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 [1]涉虚拟货币纠纷的裁判路径——以委托投资ICO纠纷为切入[J]. 李迎昌,潘喆. 法律适用, 2021(09)
- [2]设计基础课程的整合与重构 ——以南京艺术学院教学实验为例[D]. 曹斌华. 南京艺术学院, 2021(12)
- [3]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绩效评价研究 ——基于国有资本价值管理视角[D]. 宋韶君.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 2020(11)
- [4]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2020年修订)的通知[J]. 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公报, 2020(06)
- [5]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问题研究[D]. 徐雨璐.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3)
- [6]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D]. 董凡.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7]非法获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定性分析[D]. 邹月华. 广西大学, 2019(01)
- [8]互联网背景下财产概念的流变及对刑法适用的影响[D]. 张弛. 上海交通大学, 2019(06)
- [9]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定性分析[D]. 刘警帆. 云南财经大学, 2019(02)
- [10]中国比特币渠道资本外逃问题研究[D]. 袁磊. 中央财经大学, 201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