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TO规则对我国涉外经济法的影响——展望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论文文献综述)
董陶然[1](2017)在《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适用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负面清单作为一种规制国际投资市场准入的管理方式,被世界上大多数区域自由贸易协定和双多边投资协定谈判采用,已经逐渐演变成国际投资谈判和制定投资规则的新趋势。负面清单具体指的是,在国际投资活动中,一国将外商投资者禁止或限制投资的领域用清单的方式明确列举,除清单之外的领域外国投资者均可进行投资。负面清单其实是一般原则的例外,运用的是“除非是法律禁止的,否则是法律认可”的法律逻辑,依据的是“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法理基础,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进一步提高投资自由化的表现。经济全球化快速发展加之欧美等国家和地区的推动,更高层次的区域自由贸易协定谈判以及双多边国际贸易投资谈判相继进行,我国传统的外资制度同国家高水准的投资规则不相融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国际高水准投资规则的一种体现。为适应全球经济和政治发展新趋势,中国于2013年建立了上海自贸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1同时颁布了2013版负面清单。我国外商投资领域采用负面清单制度是改变和创新之举,体现了深刻的理论内涵和现实意义。文章总共从五部分进行研究。第一部分是引言。内容包含文章研究的背景和意义,研究方法和内容,主要工作和创新,以及有关的国内外研究文献。第二部分为概述。阐述了负面清单的概念,负面清单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包括准入前国民待遇与负面清单、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与负面清单,厘清了相关概念,并分析了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依据的法理基础,为更好的理解负面清单做好铺垫。第三部分是负面清单在上海自贸区的适用。文章分析了上海自贸区选择适用负面清单模式的背景以及适用现状,对上海自贸区至今出版的三版负面清单文本进行了解读,指出了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存在的立法体系不完善、形式上与国际标准接轨不够、内容上对服务业开放程度不足、透明度不高、配套制度不完善等问题。第四部分为负面清单的国际借鉴。分别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各选取有代表性国家的负面清单进行分析,总结其经验,为我国制定更完善的负面清单提供借鉴。第五部分为全面推行负面清单的思路与建议。通过前文所述,笔者对以上不足之处提出了完善建议,包含加快《外国投资法》的修订、提高负面清单透明度、文本设置对接国际标准、减少负面清单内容、完善我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体系。
贾静婷[2](2016)在《中国企业跨境并购政治风险法律防控》文中研究指明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跨境并购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这让全世界感受到了中国力量,同时也给其他国家带来了不少担忧。中国威胁论不仅来源于日益提升的中国政治经济影响力,也来源于中国企业在全世界展开的并购高潮,而与此相应的是中国企业在跨境并购过程中遭遇政治风险的可能性增加,并且由此引发的相关的法律问题无法得到及时的解决,这对我国企业跨境并购是否发展顺利至关重要。论文除了引言部分,首先从法学理论基础的视角对我国企业跨境并购中遭遇的政治风险进行了概述,主要介绍了跨境并购及政治风险的内涵、新特征,在“新常态”的国内背景下,对中国企业“走出去”所面临的国际经济法中几种常见的政治风险进行分析,其主要表现形式为国家安全审查风险、征收风险、战争与内乱风险,这为论文接下来研究我国企业跨境并购遭遇政治风险法律防控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其次,论文从我国现行企业跨境并购政治风险法律防控的法律现状及措施出发,分别介绍了我国目前针对企业跨境并购政治风险的相关立法现状及法律防控措施,主要包括我国与他国缔结双边投资保护协议对相关事项的约定、跨境并购企业与东道国政府签订投资保证合同寻求企业在当地的利益保证,通过对这些法律现状的法律防控途径进行分析论述,从中发现我国企业在境外遭遇政治风险法律防控的法律问题,主要表现为:我国国内缺乏对我国企业境外并购的法律保护;我国对企业跨境并购遭遇政治风险时存在的法律问题亟待解决。因此,有必要对中国企业跨境并购政治风险进行法律防控的研究工作。再次,论文从国际法层面和国内法层面,分别介绍了域外国家通过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与利用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相关法律规定,作为规避企业境外投资遭遇政治风险的法律防控方式展开深入分析。论文对美、日两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有关政治风险保险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对比分析及借鉴,并认为我国现阶段的企业跨境并购政治风险的法律防控现状,需要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最后,论文通过前几章对中国企业跨境并购中遭遇政治风险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的分析,主要从国家层面和企业层面分别提出了有效解决措施,主要包括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我国企业跨境并购保险制度;健全我国政治风险的评估及预警机制;为企业在跨境并购各个阶段购买政治风险保险等方面的深入研究,对中国企业跨境并购政治风险法律防控提出可行性建议。
陈朝晖[3](2014)在《跨国公司环境责任研究 ——以环境金融为例》文中研究说明研究的目的当代世界,环境污染和破坏日益严重,很多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资源面临枯竭的危险,环境危机已经隐约成为世界性的难题。人类活动引发的环境问题,常常是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伴生产物。环境问题的发展与恶化,原本肇始于工业发达国家和地区。但在经济全球化浪潮中,广大发展中国家不可避免地被吸纳进跨国公司一体化的国际战略体系,各种环境问题也纷至沓来。跨国公司既是环境问题的制造者,同时也能够并且应当成为问题的解决者。比如在金融领域,主要是在国际商业贷款和环境责任保险方面,跨国公司积极践行环境责任能够为防范、减少及最终解决全球性的环境问题发挥巨大的作用。论文的核心思想和主要内容公司环境责任研究起源于西方国家。从各国学者对公司环境责任的有关研究文献中可以看出,对公司环境责任的研究是伴随着人们对公司的社会责任研究而进行的。尽管关于公司社会责任,并没有一个普遍接受的定义,但是考察众多国际组织和学术研究人员对社会责任的定义和范围界定,基本上都认同环境责任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借鉴卡罗尔关于公司社会表现的三维模型,本文将公司环境责任归纳为环境经济责任、环境法律责任、环境道德责任和环境美德责任四个层次。企业环境责任的理论基础,一部分是参照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原理,在环境方面的具体化解读:比如“权力——责任”模型、“合法性”原则和“公共责任原则”、利益相关者理论等。基于环境问题的特殊性以及环境学的特殊视角,也有一些理论是专门解释企业环境责任这一特定命题的,与其他企业社会责任相较个性多于共性,比如:“破窗效应”理论、“公共物品”理论、风险社会理论等。无论企业社会责任的一般性理论,还是企业环境责任的特定理论,都应当是回答为什么企业要承担环境责任这一首要问题。可持续发展观、循环经济理论等,没有着眼于企业环境责任的解释,不能作为企业环境责任的理论基础。在当代社会,强化社会责任是对所有企业乃至组织的要求;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无论直接或间接对环境造成影响的,都应当承担相应的环境责任。那么,为什么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跨国公司的环境责任在学术界获得更多关注,在各类规范性文件中特别予以规定?其原因在于:跨国公司的环境责任具有典型性、示范性;跨国公司经营历史和现实中突出表现为“资源输入”和“污染输出”活动;跨国公司的环境责任的研究能够立足于国际层面的规范文件;在环境保护与治理上的“智猪博弈”中,跨国公司担当了“大猪”角色;从伦理经济学视角出发,跨国公司践行环境责任更加具有现实性;跨国公司在国际法律和政策领域的巨大影响力,能够在国际环境治理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虽然环境问题主要是在第一、二产业产生和造成的,但是,其承担主体并不能将从事第三产业的企业排除在外,尤其是为工业生产活动提供资金支持和融通服务的金融业更加不能忽视。跨国公司的环境责任,在国际商业贷款和环境责任保险两个方面都有所体现。在国际商业贷款领域,强调商业银行的环境责任的规范性文件很多,但规定了具体的实施机制,而不仅仅是表明态度和价值评判的主要是《国际金融公司社会和环境可持续性政策和绩效标准》和《赤道原则》。按照这两个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贷款项目将按照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划分为A类、B类、C类三个类别,作为贷款审查过程中内部参考的标准;金融机构运用知识和信息方面的优势,对客户履行环境责任提供咨询服务;因为建设项目可能对周边社区造成影响,因此金融机构要求客户应与受影响社区协商解决争议;国际金融公司设立合规顾问/调查官办公室受理任何个人、团体、社区、实体的投诉;国际金融公司通过与国家和其他国际组织进行交往,推行其《社会和环境可持续性政策》;发现和传播私营领域在社会和环境方面的上佳表现,是国际金融公司联络职责的例证之一,银行监察组织等也积极组织和参与这项工作。与强调商业贷款领域的环境责任的规范性文件以软法为主有所不同,环境责任保险领域无论国际法还是国内法方面都有一些硬法支撑。保险公司推出的环境责任保险产品承保的范围可能更宽,超出环境损害赔偿和环境治理责任的范畴。在环境责任保险这个问题上,需要着重强调两类主体的社会责任。一是对于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生产性企业,应当树立社会责任意识,主动投保环境责任保险。二是对保险公司而言,积极开办环境责任保险业务,合理厘定环境责任保险费率,是保险公司的一项社会责任。基于跨国公司在实践中表现出来的一些特殊性,尤其是结合跨国公司在华投资和经营的现状以及已经出现的一些问题,突出强调跨国公司在环境责任保险领域的社会责任,具有针对性的重大意义。在一些环境高危行业,强制推行环境责任保险,已经形成国际共识,并被有效实施。有一些国际条约明确规定了强制性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对于跨国公司而言,如果从事法律要求取得和保持环境责任保险的活动,就应当依法投保,这对于跨国公司而言是一种环境法律责任。但是,通过国际条约转化为国内法的方式强制推行环境责任保险的领域和范围还是比较有限的,在很多情况下,国际社会和国际组织倡导推行环境责任保险,但尚未形成法律上的强制力。在没有国际条约也没有国内法强制性要求的情况下,取得和保持环境责任保险对跨国公司而言就成为一种法律规定之外的义务,属于环境道德责任。环境责任保险与商业贷款相结合,通过把企业的环境经济行为同自身经济利益联系在一起,能够对企业取得和保持环境责任保险形成有效激励。同时,要发展环境责任保险,必须进一步开放保险市场。
刘莹[4](2013)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普法教育之嬗变》文中认为自1986年我国实行普法的第一个“五年计划”以来,普法教育已经走过了二十六年。我国普法教育是在特定的历史时期、特定的时代背景下发展起来的,在经历了以宪法普及为先导的启动时期、市场经济法律普及为主要内容的发展时期、依法治国为核心内容的高潮时期之后,进入了权利至上的全面提升时期。通过五个普法“五年计划”的开展,我国普法教育实现了从常识性普及、知识性传授、法律意识的培养到法律素质提升的转变;实现了由行政手段管理向由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我国普法教育的发展历史是与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社会实践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普法教育中每一次对象、内容、目标的改变都对应着党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重心的转移。普法这场初衷为“将法律交给十亿人民”的法制工程是史无前例的,也是声势浩大的,这个极具“中国特色”的政治现象和法律现象,从一开始就选择了“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的模式,利用这种模式普法的优势在于能快速的集中的进行法律常识的普及以及法律知识的讲授,不可否认的是,这种模式确实为我国公民学习法律、知晓法律提供了平台,也为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但是,随着普法教育的发展和深入,“政府主导型普法”的弊病逐渐暴露出来,普法主体工作热情不高、群众参与度不高、普法实效性不强等种种问题的出现严重束缚了我国普法教育的发展,甚至还一度使其进入了“滞缓期”,其中,实效性问题更是成为困扰普法教育的“顽疾”所在。诚然,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样的:普法教育的主体对自身定位的错误,导向型主体与主体性主体发生了功能性的错位;普法客体呈现多层次发展的趋势,其中,青少年和领导干部一直都是普法的重点对象,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地区和城市流动人口的普法教育正逐渐成为难点问题,这些群体的存在,使普法教育的任务更加繁重,对普法的针对性要求更强;普法教育的传统载体正在遭受冲击,现代载体的强势介入使得传统载体在实效性方面显得后劲不足;普法教育的环境也发生了巨大的改变,复杂化的媒介环境对普法内容的辨识提出了新的要求,虚拟化的生活环境要求对普法内容进行新的拓展。解决以上问题以及实效性问题的关键仅仅依靠对普法的方式或者方法的改变是远远不够的,因为那只是治标之法而不是治本之方,普法教育仍然是做“人”的工作,因此,应该遵循教育的一般规律,换言之,正是因为在普法教育中忽视了对“人”的因素的研究,才会导致普法教育实效性难以提高的问题。人是有各种需要的综合体,人的需要是人一切行为的基础。人的需要具有多样性和差异性的特征,人的需要决定了普法教育的接受度和参与度。以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需要理论为指导,普法教育应在尊重人的需要基础上充分调动人的主观能动性;在满足人的需要的基础上注重对新普法方式的开发和运用;在遵循人的需要发展规律的基础上积极推动社会“公正”价值的实现,增强公民对法律的认同感并最终实现普法教育的实效性的提高。本论文从思想政治教育的研究方法入手,创造性的将思想政治教育的结构理论与普法教育的实际相结合,提出了只有实现普法教育主体的功能性互补、客体的多层次结合、载体的历史性统一、环体的突破性变迁才能形成合力,推动普法教育的持续、快速发展。研究采取历史与现实、理论与实践相统一的方法,从历史演变的视角对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普法教育进行了系统的研究,根据各个阶段普法教育的不同重点,首次将普法教育的历程进行了划分。在结合成都市普法教育实践和全国普法工作的情况的基础上对各时段普法教育的内容和显着特点进行了概括和分析。通过对各时期普法教育主体、客体、载体和环体所呈现的新特点的分析,提出在今后的普法教育发展过程中应该更加注重法律素质的提升、法律认同感的强化以及对人的需要的尊重。
崔鸿雁[5](2012)在《建国以来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演进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世界经济金融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制度也在不断地变革中。从西方国家监管制度的变迁看,金融监管经历了自由—管制—放松管制的发展过程。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社会政治状况发生了深刻变革,国际经济金融形势与我国的经济金融在全球化背景下呈现出新的特征和趋势,国际金融监管理论和实践也在发生着巨大变化,这一切构成了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变迁的深刻的经济金融背景。本文旨在对建国以来中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的形成、发展和逐渐成熟的基本过程作一比较系统地回顾和分析。本文分导论和六个章节:第一章为导论,诠释金融监管及监管制度的含义,回顾国内外研究状况,说明选题的学术意义和现实价值,简要提示本选题的研究思路、内容框架、研究方法与特色。第二章开始至第五章,结合对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的分析和对监管制度、监管行为的根源性探究,把我国建国以来金融监管制度思想划分为四个阶段,第一章束缚与控制(1948—1978):计划经济时期的金融监管制度与思想;第二章启蒙与探索(1979—1984):金融制度改革起步阶段的监管制度与思想;第三章冲突与融合(1984—1993):金融制度改革构建阶段的监管制度与思想;第四章调整与突破(1994—2004):金融制度改革调整阶段的监管制度与思想;第五章深化与再探索(2005至今):金融制度改革深化阶段的监管制度与思想。第六章是对我国建国以来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演进的总体考察,实际上也是全文的一个总结。在对每个阶段监管思想的分析过程中,先从分析当时的监管思想形成的背景入手,进而对监管具体制度建构等情况进行简要介绍,然后分析其中蕴含的思想特征与演变过程,最后对该阶段监管思想进行总体评价。在对每一发展阶段的分析中,既统一思路,又突出各自的特点、突出阶段特征。经济实践的发展与金融业的变革催生了不同发展阶段的金融监管思想,从而推动了制度的形成,这是一个历史的过程,通常还伴随着国家和全球层面的广泛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同时这个过程也发生在特定的空间脉络中,在特定的经济背景下以金融监管组织制度、市场制度、法律制度的不同层次展开。因而,金融监管制度思想在时间脉络中呈现出历史的演化特征,而在空间脉络中又呈现出一定的层次性特征,时间与空间脉络的交错与协同,共同构成了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演化的动力。无疑,监管思想的变更来源于市场变革,而各个时期制度的创立和创新无一不受到思想的启发、孵化与引导。无疑,制度的变革和思想的创新互相促进、互为动力。从经济思想史的角度论证1949年以来中国金融监管制度的思想变迁,既可以使我们理解中国金融监管制度理论本土化的思想根源,又为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金融监管理念创新和政策选择提供思想资源。本文以经济思想成长为主线,分析了金融监管制度演变的思想脉络。所以,从思想史的角度对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的演变加以系统地梳理,揭示其内在的发展演变规律,能够为探索监管制度继续完善的路径、推进金融体制改革提供全新的思考视角。
王宇松[6](2012)在《碳关税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碳关税作为一种气候环境治理的制度工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公正实施的情况下,可以产生积极的生态效应、经济效应和社会效应。但需要注意的是,必须将单边碳关税和多边碳关税进行严格区分。单边碳关税因其对WTO规则和联合国气候公约的公然违反,受到发展中国家的一致谴责,它的推行将会使全球气候治理由合作走向分裂,气候治理措施演化成贸易保护壁垒,既不利于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减低,也会危机到全球经济的健康发展。而严格贯彻气候公约“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多边碳关税则有利于实现全球气候资源的治理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多边碳关税制度是为应对全球公共治理危机而出现的,应从全球各国的公共福利最大化为出发点,将“可持续发展的全球整体效益的最大化”作为其核心的价值理念,兼顾环境治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该制度必须注重对发展中国家及其民众享有的平等发展权、平等碳排放权的保护,以加强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合作与共赢,更加有效地共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挑战。多边碳关税的具体税收构成要素,应根据气候公约的规定进行设定。首先将发达国家规定到纳税义务人之中,发展中国家也应有条件的分阶段承担起强制性减排义务;在征税范围上,应由窄到宽,将初期的征税范围确定为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非金属矿产品开采业、石油冶炼加工业、化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等高碳行业,在保障有效减排的情况下,不过多影响各国民众的日常生活;在征税标准上,应采用从量标准,实现税收中性原则;在税率设计上,多边碳关税应遵循量能课税的原则,实行地区差别定额税率,对发展中国家给予必要的照顾,并根据行业的不同、产品消费性质的不同以及能源种类的不同,实现分类分项定额税率;在税收优惠的设置方面,应对发展中国家享有一定的税基式减免做出明确规定,为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发展提供一定的扶持和保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在税率上给发展中国家一定的减免,以推动发展中国家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碳税的征收过程是复杂的,其计税的依据是产品的内涵碳排放量。这也就使得多边碳关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有别于一般的税收,它除了需要建立一般的税收管理制度外,还需要建立碳标签制度,碳排放配额的分配制度等这些碳税征收中特有的制度。多边碳关税征收工作能否顺利进行,也将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这些相关制度的有效建立和施行。在国际层面上,碳排放配额的公正分配,直接影响到一国的未来发展空间,也会影响到国际间在气候治理上的合作。按照工业化累积人均排放量指标为标准对全球的碳排放总量进行初次分配,将容易得到各国对分配公正性的认可。碳标签制度是碳征收过程中最重要的基础性制度之一,建立一个全球统一的碳标签标准,将各国产品的碳排放足迹进行鼠化,可以增加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的一致性、透明性和可信度。它一方面可以提高各国政府、企业和民众的低碳经济意识,另一方面为碳关税的征收提供基本的数据依据,简化了多边碳关税的征收工作。多边碳关税中,碳税收入的分配管理也是至关重要的,它将为“多方共赢”赢取机会。作为一种新型的全球性公共财政收入,它也应当限于为全球公共产品的生产和维护提供资金支持,应重点用于提高各国的节能减排能力,特别应关注为发展中国家节能减排技术开:发使用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为了有效利用这笔碳税收入,应设立一个专项基金,可以将其基金并入到全球环境基金的管理体系中,由一个专门的机构对其管理。碳税制度是为有效降低温室气体排放量而出现的,是一项典型的气候治理措施,但它也与各种经济行为发生着密切的联系。多边碳关税更足涉及全球气候环境治理和经济贸易的多个领域,对各国的经济产生着巨大的影响。无论是多边碳关税的征收,还是碳标签制度的推行、碳税收入的管理,都可能在环境治理领域和经济贸易领域之间产生种种冲突。这既有环境治理规则和经济贸易规则的冲突,也有各国之间碳关税征收发生的冲突。因此需要建立一个碳关税的多边协调机构来推行、协调和监督碳关税制度的施行。在当前的国际社会中,在气候环境治理领域里,联合国担当着主要角色,众多气候多边协议的签订,气候国际组织的成立都是在联合国的主导下完成的。在国际贸易治理领域里,WTO担当着主要角色,各种全球贸易规责的制定,贸易争端的解决,都是在WTO框架内完成的。但碳关税的多边协调机构并不适合在这两大国际组织的制度框架内建立。它们或因职能分工上的限制,或因规则理念上的差异等种种原因,造成了其协调工作效率的降低。因此,应单独成立个多边碳关税协调机构,在多边碳关税制度的施行过程中,赋予其享有必要的管理职能、协调职能和对各种规则制度资源和国际组织资源的整合职能。在该协调机构中专门设立与联合国和WTO进行协调联络的机构,在统一的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以维持多边碳关税制度的稳定有序运行。随着气候环境的进一步恶化,京都议定书第二减排承诺期谈判陷入困境,全球气候治理措施的选择将进入一个新的调整期。欧美等国家可能将趁机加快单边碳关税制度的施行步伐,这对包括我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极为不利。在低碳经济的概念越来越突破经济和气候治理的领域,成为一个伦理概念,甚至一个政治概念,参与全球气候环境的治理也就将更具深意。因此,我国应该积极行动起来,加强多边碳关税制度的理论和制度设计方面的研究,推动在全球建立起多边碳关税制度,为我国参与新的全球治理机制储备制度资源,增强在全球治理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同时应加快建立和规范碳标签制度,加快建立和推行国内碳税制度,以切实的减排行为彰显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在全球气候治理活动中的积极作用,在新一轮的全球低碳经济博弈中占据道义的制高点。
王爱丽[7](2012)在《论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面临的转变》文中研究指明国际经济运行过程中,调整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可概括称为“外商投资企业法”。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历经计划经济时期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的转变,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而发展起来。虽然,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逐步由“身份”向“契约”转变,但仍保留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成分,所有制的立法标准对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立法的影响仍然存在,而能真正满足市场经济发展趋势的外商投资企业法还未完善。因此,在市场经济发展的新阶段,我国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再次面临着新的挑战和转变。以2006年《公司法》的颁布为分水岭,现代企业制度对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存在提出挑战,引来众学者对其存废的争议;因2008年金融危机的余波还未平息,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半夜逃逸“的现象也愈演愈烈,而我们面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非法撤离却束手无策,更加暴露了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相关惩罚制度还存在不足;再就是,在2010年12月,“超国民待遇”在我国被正式宣布取消,呼唤“国民待遇”的声音越来越迫切,但实行国民待遇需要很长一段时间,因此,在“超国民待遇”已取消,“国民待遇”还未真正实现的阶段,我们将给与外商投资企业制定怎样的优惠制度已迫在眉睫了。基于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面临的上述问题,本文在查阅大量国内外文献资料后,根据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综合运用实证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文献分析法,并从经济法学、法理学和历史学的角度,提出并分析我国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存在的不足与缺陷,进而为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切实有效地转变提出系统性的建议。首先,本文从经济法学角度概括了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本质,即其应该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以国家经济利益和安全为核心的,国家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从法理学的角度,明确我国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应该是“简单双轨”立法模式的选择和“国民待遇的”适用;从历史学的角度,肯定了我国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曾为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做出的重要贡献;从现实的角度,反思了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在新的经济发展形势下面临的新挑战。其次,比较研究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外商投资法与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清楚的看到,我国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不仅立法技术落后,立法经验不足,而且立法目标的定位、立法模式的选择、国民待遇的适用以及具体制度规范等方面都亟待转变。正是由于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存在上述问题而不能满足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也不能符合国际投资法的发展趋势,所以,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外商投资法的先进立法技术和经验,对转变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有重要的意义。再就是,结合现阶段国际投资的发展趋势以及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现状,具体分析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并具体从其立法目标的定位、立法模式选择、国民待遇的适用以及具体制度规范的整合等方面入手,因为,价值目标是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最高原则,而立法模式和国民待遇是其立法指导思想,而法律规范的整合是其指导思想牵引价值目标实现的现实途径。因而,从以上几方面分析外商投资企业法存在的问题,可以为我们制定一部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外商投资法理清路线。最后也是最关键的一步,就是在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先进的外商投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并根据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现状与趋势,明确我国外商投资法的立法前提、立法指导思想以及立法的现实途径,进而具体地转变其价值目标、立法模式、国民待遇和具体法律制度规范,从而为建立一部与时俱进的外商投资法提出系统性和建设性的意义。
祝东强[8](2012)在《中国经济法学体系结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人类是理性的动物,人类的一切活动都是有目的的活动。法学学科划分作为人类活动之一,也是如此。受传统划分理论的影响,对法学各学科的研究目的是什么,其实还是相当贫乏的。法律是为了人类生活得更加美好而制定的,法学则间接地以此为目的。整个法律体系总是为保护全体国民的利益为目的,而具体法律部门则以保护某一部分人民的利益为目的,或人民扮演的某一社会角色的利益为目的。如:行政法以保护行政相对人这一部分人民的利益为目的,劳动法以保护人民的劳动者角色的利益为目的,经济法则以保护人民的消费者角色的利益为目的。每一个国民、国民的每一个社会角色的利益都有相应的法律部门保护,从而构筑起国家(社会)大机器有序、公平、高效运行的制度基础。中国经济法学的体系既要廓清经济法学与其它部门法学界限,又要廓清经济法与法学外其它学科的界限,如经济学、金融学、会计学和政策等。“体系”词本身包含内部结构的。以法律目的为划分标准,经济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途径有四:第一、明确市场主体资格、规范权义结构;第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第三、发展经济,使经济更加稳定、快速地发展;第四、市场经济运行监管。市场经济参与主体主要由消费者、管理者(政府、社会中间层)和经营者,其中,消费者处于核心地位。消费者的权利的种类、内容决定了政府的职责,为使国家履行职责而赋予其职权。明确经营者的主体资格、规范经营者的权义结构的关键在于做好经营者的类型化和产品责任、社会责任设置。社会中间层在市场经济管理中的众多方面优越于政府,它代表着管理者未来的发展方向。这样,就构成了经济法主体制度的“四元”结构:消费者、政府、社会中间层和经营者。市场秩序紊乱,首先遭到损害或者说主要遭到损害的是消费者,这是由消费者脆弱的购买力决定的。因此,维护市场秩序也就是国家在保护消费者的方式中首先要做的。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主要使用规制的手段,即以规制的手段矫正失序的市场。市场规制法律制度主要包括:消费者保护法、竞争法律制度、产品质量法律制度、价格法律制度、广告法律制度。公平地发展经济是维护消费者利益最基本、最保险的方式。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经济发展对消费者和经营者都有利,但是,事实并非如此。经济凋敝也许会使经营者的货币(这个价值的符号)减少,但是,他们的切身利益并不减损。公平而更加稳定、快速地发展经济主要使用宏观调控的手段,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制度也主要以公平而更加稳定、快速地发展经济为目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主要包括:计划法律制度、产业法律制度、财政法律制度、税收在法律制度、金融调控法律制度、对外贸易法律制度。政府和社会中间层也会失灵,所以,必须有一套完整的事前市场秩序监督机制和事后宏观调控监督、反馈机制,这两套机制往往是相互融合不可分离的。把这些法律制度称作经济监管法律制度。目前包括:金融市场监管法律制度、会计与审计法律制度。以上全方位、多环节的体系结构设计,以期消费者权益得到切实无虞的保护。这种体系结构设计确立了消费者的核心地位,它呼应了党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以人为本”理念的时代要求,它履行了人民当家做主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
吴娅凡[9](2011)在《外资准入法律制度的研究》文中提出随着科学技术与国际社会分工的发展,各国之间的国际投资活动日益频繁。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下,我国引进外资的数量不断增加,规模不断扩大。外商投资在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增加就业和促进产业升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利用外资的步伐不断加快,我国制定了一系列针对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至今已形成外资准入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虽然我国的外资准入法律制度在实践中不断修订以适应快速发展的经济形势,但不可否认,制度本身尚不完善,还存在诸多不足,比如,双轨制的立法模式已无法适应当前经济形势要求,立法和执法缺乏足够的透明度和连续性,关于外资并购、反垄断和国家经济安全审查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等。为更好、更有效地利用外资,同时维护本国的经济整体利益与经济安全,完善我国外资准入法律制度势在必行。本文采用文献研究和比较分析等方法,遵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思路,在对大量文献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分析了发达国家外资准入法律制度,结合我国外资准入法律制度现状,评析了我国外资准入法律制度的不足,进而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意见。具体来说,本文包括以下内容:首先,从外资准入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主要内容和基本形式三个方面,对外资准入基本法律制度进行综述。为后文的分析打好理论基础。其次,对发达国家,包括美国、英国和日本等国的外资准入法律制度进行了分析与比较,并简要分析了发达国家外资准入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为后文分析我国外资准入法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提供了参考依据。再次,基于以上研究、分析与比较,结合我国外资准入法律制度的现状,评析了我国外资准入法律制度的不足,主要有:双轨制的立法模式已无法适应当前经济形势,立法和执法缺乏足够的透明度和连续性,鼓励外资进入服务业的措施不够完善,关于外资并购、反垄断和国家经济安全审查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等。最后,针对我国外资准入法律制度的不足,提出了相关的完善意见,主要包括:调整外资准入法律制度体系、增加立法透明度与连续性、进一步放宽外资行业准入,健全外资产业导向的政策措施、完善外资并购与反垄断法律制度以及及时制定和完善外资私募股权投资法律制度。
程南[10](2011)在《经济法理论的反思与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催生了大量的经济法实践。在这样的形势下,即使是最保守的民法学者都不会否认经济法的存在。可经济法当前的理论建构本身,却无法从法学逻辑上有效论证经济法存在。本论文致力于经济法存在的法学论证,深入探讨植根于市场经济本体中的经济法存在。全文围绕经济法学界关注的与经济法存在密切相关的八个理论范畴展开,具体包括:经济法概念、经济法基本原则、经济法独立、经济法体系、经济法实现、经济法律责任、经济法律程序。不同于既有主要学说共识于将国家调整经济所形成的关系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本文论证了当代社会经济活动中社会需要和社会满足矛盾运动对法律调整的需要催生了经济法。社会需要和社会满足之间的辩证关系本身,也为可能的经济法调整确立了价值目标,即经济法所维护的正是市场经济活动中作为否定之否定过程展开的整体经济利益。对于维护整体经济利益的经济法来说,根本地切入点是及时、有效地监管资本集中。正因为以符合经济活动对的法律调整需要这样的方式来调整整体经济社会中的主要矛盾,所以经济法的独立存在既基础又重要。能够有效调整资本集中的方式决定了规范意义的经济法体系存在,于是为历史所检验的、有着畅通调整渠道的产业法、货币法、财政法、市场法成为经济法体系的四大基本构成。经济法实现正是经济法调整作用发挥的过程。在经济法有效链接整体经济社会的过程中,法主体、法关系、法组织、法秩序是一以贯之的,而范畴间起关键连接作用的就是有着规范意义的产业行为、货币行为、财政行为和市场行为这四种经济法律行为。通过经济监管机关作用于货币财产和财政财产的具体经济法律行为,个体经济利益得以轨导而与整体经济利益统一,从而有效组织起整体经济的运行,实现经济法调整制度化,最终建构起经济法所追求的调整秩序。在轨导个体经济利益、组织整体经济运行的过程中,经济法律责任也是必不可少的调整手段,历史中大陆法系对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正是服务于经济法调整目标的实现。经济法律责任调整方法的适用,也就是根据经济本体的要求来确定责任主体,角色化个体经济利益使其服从于整体经济利益,这是组织整体经济所必要的调整方式。而角色化个体经济利益的过程,必须匹配一定的经济法律程序。其中,经济监管机关的监管程序旨在发现服务于整体经济利益的个体经济利益存在,立足于法制实践分析,经济机关监管程序的关键是引入当事人影响对程序的导向作用;而经济监管机关解决问题、强制轨导个体经济利益的过程,必须匹配诉讼程序,旨在为个体经济利益提供最完善的宪政保护。在经济法实现的过程中,经济法律关系建构依赖于个体经济利益主体的经济活动、经济法律责任定位无非是角色化个体经济利益、经济法律程序设置倚重乃至保护个体经济利益当事人,都充分说明了整体经济利益的存在本身是与个体经济利益辩证统一的存在。经济法的调整是顺应市场经济的调整,整体经济利益并非是外在于个体经济利益的,二者相辅相成而共同统一于市场经济本体。总之,本文旨在解决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本体论进路问题,通过对市场经济本体的发掘,探讨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经济法调整,以此推动学科理性建设。
二、TO规则对我国涉外经济法的影响——展望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TO规则对我国涉外经济法的影响——展望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1)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适用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4 主要工作和创新 |
1.5 论文的基本结构 |
第2章 概述 |
2.1 负面清单的概念 |
2.2 负面清单的法理基础 |
2.2.1“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法理基础 |
2.2.2 厘清政府和市场的界限 |
2.2.3 效率价值 |
2.3 负面清单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2.3.1 准入前国民待遇与负面清单 |
2.3.2 负面清单与正面清单 |
2.4 小结 |
第3章 负面清单在上海自由贸易区的适用 |
3.1 上海自贸区选择适用负面清单模式的背景 |
3.1.1 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的推动 |
3.1.2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 |
3.2 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适用的现状 |
3.2.1 负面清单的主要内容 |
3.2.2 负面清单的实施效果 |
3.3 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
3.3.1 负面清单立法体系不完善 |
3.3.2 负面清单制定的透明度不高 |
3.3.3 负面清单形式上与国际标准接轨不够 |
3.3.4 负面清单内容上针对服务业开放不足 |
3.3.5 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体系不健全 |
3.4 小结 |
第4章 外资准入负面清单适用的国际实践 |
4.1 美国 |
4.2 北美自由贸易区 |
4.3 日本 |
4.4 印度尼西亚 |
4.5 小结 |
第5章 全面推行负面清单的建议 |
5.1 加快外国投资法的修订 |
5.2 提高负面清单的透明度 |
5.3 完善负面清单形式以对接国际标准 |
5.4 缩减负面清单内容以提高开放度 |
5.5 完善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体系 |
5.6 尝试引入多元化的争议解决模式 |
5.7 小结 |
结论与展望 |
1、结论 |
2、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其它科研情况 |
(2)中国企业跨境并购政治风险法律防控(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内文献综述 |
1.2.2 国外文献综述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主要工作和创新 |
1.4.1 主要工作 |
1.4.2 主要创新 |
1.5 论文的基本结构 |
第2章 概述 |
2.1 跨境并购内涵的界定 |
2.1.1 跨境并购的内涵 |
2.1.2 中国企业跨境并购的新特征 |
2.2 跨境并购中政治风险内涵的界定 |
2.2.1 政治风险的内涵 |
2.2.2 中国企业跨境并购政治风险的新特征 |
2.3 中国企业跨境并购政治风险主要表现形式 |
2.3.1 国家安全、国家特许审查风险 |
2.3.2 国有化或征收风险 |
2.3.3 战争与内乱风险 |
2.3.4 外汇风险 |
2.4 小结 |
第3章 中国企业跨境并购政治风险法律防控的现状及不足 |
3.1 中国企业跨境并购政治风险法律防控现状 |
3.1.1 我国国内法对于企业跨境并购政治风险的防控 |
3.1.2 中国与他国缔结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相关约定 |
3.1.3 中国跨境并购企业与东道国政府签订投资保证合同 |
3.2 中国现行防控政治风险法律缺失 |
3.2.1 中国企业跨境并购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
3.2.2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不完善 |
3.2.3 中国防控政治风险保险机构设置不健全 |
3.3 小结 |
第4章 域外跨境并购政治风险法律防控比较借鉴 |
4.1 域外跨境并购政治风险法律防控制度概览 |
4.1.1 国际法层面——政府间机制 |
4.1.2 国内法层面——世界主要国家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
4.2 对我国企业跨境并购政治风险法律防控的启示 |
4.2.1 细化我国境外保险机构对政治风险的承保条件 |
4.2.2 推行有中国特色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
4.3 小结 |
第5章 中国企业跨境并购政治风险法律防控的建议 |
5.1 国家层面的措施 |
5.1.1 完善相关法律规范 |
5.1.2 签订政府间的投资保护协议 |
5.1.3 建立政治风险法律防控评估和预警制度 |
5.1.4 完善跨境并购保险制度 |
5.2 企业层面的措施 |
5.2.1 与当地政府谈判签署“稳定性协议” |
5.2.2 购买政治风险保险 |
5.3 小结 |
结论与展望 |
1、结论 |
2、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其它科研情况 |
(3)跨国公司环境责任研究 ——以环境金融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 研究现状 |
三、 论文框架 |
四、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公司环境责任研究概述 |
第一节 公司社会责任的历史维度与国际视野 |
第二节 我国学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 |
第三节 企业环境责任与企业社会责任 |
第四节 企业环境责任的具体内涵 |
一、 关于企业环境责任的例举式探讨 |
二、 影响深远的卡罗尔模型 |
第二章 企业环境责任的“四层次模型” |
第一节 环境经济责任 |
第二节 环境法律责任 |
第三节 环境道德责任 |
第四节 环境美德责任 |
第三章 跨国公司环境责任的理论 |
第一节 企业环境责任的理论基础 |
一、 权力——责任模型 |
二、 “合法性”原则和“公共责任原则” |
三、 预防为主原则 |
四、 利益相关者理论 |
五、 破窗效应理论 |
六、 企业交换关系理论 |
七、 公共物品理论 |
八、 社会力理论 |
九、 风险社会理论 |
第二节 对其他企业环境责任理论的评析 |
一、 可持续发展观 |
二、 循环经济理论 |
三、 外部性理论 |
四、 C 模式理论 |
第四章 跨国企业履行环境责任的重大意义 |
第一节 提出企业环境责任的重大意义 |
一、 市场与政府“双失灵”困境下的人文觉醒 |
二、 体现法律对企业的本质要求 |
三、 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 |
四、 实现企业持续经营与发展 |
五、 顺应企业社会责任由内向外扩展的趋势 |
第二节 为什么是跨国公司? |
一、 从理论上分析:跨国公司的环境责任具有典型性、示范性 |
二、 跨国公司的经营历史和现实:“资源输入”和“污染输出” |
三、 国际层面的制度依托 |
四、 “智猪博弈”视角:跨国公司责无旁贷 |
五、 伦理经济学视角:现实性分析 |
六、 跨国公司在国际法律和政策领域的巨大影响力 |
第五章 国际商业贷款的环境责任 |
第一节 有关国际商业贷款环境责任的国际规范文件 |
一、 《世界人权宣言》 |
二、 《我们期望的未来》 |
三、 《科勒维科什俄宣言》 |
四、 《可持续银行的“要”与“不要”——银行监察组织手册》 |
五、 《赤道原则》 |
六、 《可持续能源金融倡议》 |
七、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金融机构关于可持续发展的声明》 |
八、 《国际金融公司社会和环境可持续性政策和绩效标准》 |
九、 OECD《关于针对环境和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贷采取共同行动的建议》 |
第二节 国内立法和规范性文件 |
一、 我国国内立法 |
二、 银行内部的自主立法 |
第三节 国际商业贷款环境责任的实施机制 |
一、 贷款审查和分类 |
二、 金融机构的咨询服务 |
三、 要求客户与受影响社区协商解决争议 |
四、 投诉机制 |
五、 政治解决 |
六、 发现和传播上佳表现 |
第六章 环境责任保险与环境社会责任 |
第一节 环境责任保险的概念界定 |
第二节 环境责任保险的规范体系 |
一、 环境责任保险的国际法规范 |
二、 环境责任保险的国内法规范 |
第三节 发展环境责任保险需要强化企业社会责任 |
一、 推行环境责任保险的进路分析 |
二、 推行环境责任保险必须强化企业社会责任 |
第四节 环境责任保险与跨国公司 |
一、 跨国公司在环境责任保险领域的表率作用 |
二、 环境风险常由外国保险公司承保或由多国保险公司联合承保 |
三、 环境责任保险业务延伸到国际再保险市场 |
四、 跨国公司在环保问题上执行双重标准 |
五、 环境高危行业常有跨国公司参与 |
六、 企业海外投资可能遭遇环境风险 |
第五节 环境责任保险的实施机制 |
一、 强制保险 |
二、 主动投保 |
三、 环境责任保险与商业贷款相结合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4)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普法教育之嬗变(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研究现状及述评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研究述评 |
1.3 研究思路及主要内容 |
1.3.1 研究思路 |
1.3.2 主要内容 |
1.4 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1.4.1 主要研究方法 |
1.4.2 研究的创新点 |
第2章 宪法为先:中国普法教育之启动 |
2.1 中国普法教育兴起的历史背景 |
2.1.1 变革之志:建国初期中国法制建设所取得的成绩 |
2.1.2 “文革”之殇:“无法无天”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影响 |
2.1.3 改革之新:邓小平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的提出 |
2.2 中国普法教育的全面启动 |
2.2.1 中国普法教育兴起的时代背景 |
2.2.2 中国普法教育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开展 |
2.3 治道选择与法制话语的兴起 |
2.3.1 治道转型期的文化博弈对普法教育的影响 |
2.3.2 中国法制语词探源与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 |
2.4 小结:“把法律交给十亿人民”对中国社会的影响 |
第3章 法制经济:中国普法教育之展开 |
3.1 市场经济与法制的关系 |
3.1.1 市场:推动法制进程的导向器 |
3.1.2 法制:实现市场有序的保护伞 |
3.1.3 实质:市场经济亦即法制经济 |
3.2 中国普法教育的快速发展 |
3.2.1 中国普法教育第二个五年计划的开展 |
3.2.2 中国普法教育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整顿 |
3.2.3 中国普法法制宣传的全面展开 |
3.3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关法律的制定与普及 |
3.3.1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关法律的制定 |
3.3.2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立法倾向分析 |
3.3.3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的制定对普法教育的影响 |
3.4 小结:普法教育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保障 |
第4章 依法治国:中国普法教育之中心 |
4.1 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与中国普法教育的稳定推进 |
4.1.1 从法制到法治的飞跃:中国法制建设思想的新突破 |
4.1.2 中国普法教育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
4.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提出 |
4.2.1 从发展到整顿:对市场经济秩序的调整 |
4.2.2 从无限到有限:能源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
4.2.3 从道德约束到制度约束:对执法队伍的依法管理 |
4.2.4 从数量到质量:立法领域的“量变”与“质变” |
4.3 中国法治系统工程中的普法教育 |
4.3.1 中国普法教育第三个五年计划的开展 |
4.3.2 普法教育在法治系统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
4.4 小结:依法治国的实施对中国普法教育的推动 |
第5章 权利至上:中国普法教育之提升 |
5.1 中国普法教育之转型 |
5.1.1 中国普法教育之观念转型 |
5.1.2 中国普法教育之目标转型 |
5.1.3 中国普法教育之方式转型 |
5.1.4 从信用经济的构建看道德教育与普法教育的结合 |
5.2 权利与权力:中国普法教育之本质 |
5.2.1 普法的重要前提:公民权利保护的立法完善 |
5.2.2 普法的首要目标:国家权力行使的法律约束 |
5.2.3 从强制拆迁事件的发生看权利与权力的博弈 |
5.3 物权与人权:普法教育之提升 |
5.3.1 物权立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 |
5.3.2 人权保护: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与归属 |
5.3.3 以人为本:中国普法教育的全面提升 |
5.3.4 食品安全事件所折射的民生立法和制度疏漏 |
5.4 小结:普法教育的新功能发挥 |
第6章 中国普法教育之检视与展望 |
6.1 对中国普法教育之检视 |
6.1.1 导向与参与:普法主体的功能性互补 |
6.1.2 重点与难点:普法客体的多层次结合 |
6.1.3 差异与整合:普法载体的历史性统一 |
6.1.4 改变与拓展:普法环体的突破性变化 |
6.2 对中国普法教育之展望 |
6.2.1 普法教育的认识高度 |
6.2.2 普法教育的认同维度 |
6.2.3 普法教育的人文向度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科研成果 |
(5)建国以来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演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0. 导论 |
0.1 研究背景 |
0.1.1 问题的提出 |
0.1.2 研究意义 |
0.2 金融监管制度思想研究的理论基础 |
0.2.1 金融监管与金融监管制度的含义 |
0.2.2 金融监管制度思想 |
0.2.3 思想与制度的关系 |
0.3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0.3.1 研究思路及研究内容 |
0.3.2 研究方法 |
0.3.3 创新点 |
0.4 国内外研究现状 |
0.4.1 国外学者关于中国金融监管的研究 |
0.4.2 国内研究综述 1. 束缚与控制(1948-1978):计划经济时期的金融监管制度与思想 |
1.1 计划经济时期金融管理思想的背景 |
1.1.1 理论背景 |
1.1.2 经济背景 |
1.2 计划经济时期金融管理的思想考察 |
1.2.1 金融组织国有化思想 |
1.2.2 管理机构的单一化思想 |
1.2.3 金融管理的行政调控思想 |
1.3 计划经济时期的法制思想 |
1.3.1 计划经济时期的法制环境 |
1.3.2 中国计划经济时期的法制传统思想 |
1.4 思想形成动因分析 |
结束语 2. 启蒙与探索(1979-1984):金融制度改革起步阶段的监管制度与思想 |
2.1 金融监管制度思想产生的背景 |
2.1.1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重大意义 |
2.1.2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逐步形成 |
2.1.3 商品经济理论的逐步确立 |
2.1.4 西方货币金融理论的引进 |
2.2 金融监管组织体系的初步构想 |
2.2.1 关于中央银行建制问题的认识 |
2.2.2 关于中央银行性质问题的争论 |
2.2.3 中央银行与专业银行的关系的认识 |
2.3 中央银行金融管理的思想发展 |
2.3.1 利率管制思想 |
2.3.2 信贷管理思想 |
2.3.3 关于中央银行金融管理方式的探讨 |
2.4 建设金融法制的初步探索 |
2.4.1 监管立法的必要性认识 |
2.4.2 关于设立银行法的初步认识 |
结束语 3. 冲突与融合(1984-1993):金融制度改革构建阶段的监管制度与思想 |
3.1 金融监管制度思想发展的背景 |
3.1.1 多元化金融机构的大发展 |
3.1.2 专业银行的商业化改革 |
3.1.3 金融业经营模式的转变:由自然混业经营向分业经营过渡 |
3.1.4 理论背景:西方金融理论的传播与发展 |
3.2 确立金融监管组织体系的思想发展 |
3.2.1 中央银行监管职能定位的探讨 |
3.2.2 监管分支机构设置的争议 |
3.2.3 监管主体和客体的关系:中央银行与专业银行认识的深化 |
3.2.4 由自然混业监管向分业监管过渡的探索 |
3.3 金融监管市场制度思想探索 |
3.3.1 强化合规性监管职能思想的确立 |
3.3.2 运营监管思想:利率管制、信贷规模控制 |
3.3.3 风险管理思想的探讨 |
3.4 金融监管立法性质和内容的探讨 |
3.4.1 关于《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认识 |
3.4.2 关于加强金融法制建设的讨论 |
3.4.3 加强法制建设思想的基本特征 |
结束语 4. 调整与突破(1994-2004):金融制度改革的调整阶段的监管制度与思想 |
4.1 金融监管制度思想调整与突破的背景 |
4.1.1 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金融业的影响:技术进步与金融创新 |
4.1.2 国有银行商业化改革 |
4.1.3 现代经济理论的发展与引进 |
4.1.4 金融业经营模式的转变:混业经营初露端倪 |
4.1.5 《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影响 |
4.2 优化监管组织体系的探索 |
4.2.1 监管机构协调制度的建议 |
4.2.2 分业监管与混业监管的争论 |
4.2.3 监管监管者思想的产生 |
4.2.4 关于分离监管职能的争论 |
4.3 监管业务思想的深入研究 |
4.3.1 风险监管思想的发展: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审慎监管与合规监管并重 |
4.3.2 关于自律性监管思想的探讨 |
4.3.3 全程监管思想的确立 |
4.4 金融全球化背景下的监管立法思想 |
4.4.1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讨论 |
4.4.2 加强监管立法国际合作的建设 |
4.4.3 加强我国金融监管法制化的思想 |
结束语 5. 深化与反思(2005至今):危机后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的发展 |
5.1 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探索的背景 |
5.1.1 金融全球化与金融业对外开放 |
5.1.2 混业经营日趋明显 |
5.1.3 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 |
5.1.4 金融创新不断深入 |
5.2 金融监管组织的新发展 |
5.2.1 加强金融监管机构协调的探讨 |
5.2.2 完善自律性监管体系的思考 |
5.2.3 构建宏观审慎管理机构体系的探索 |
5.3 监管业务的再探索 |
5.3.1 微观审慎监管思想的强化 |
5.3.2 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的争论 |
5.3.3 关于宏观审慎监管与系统性风险防范思想 |
5.4 监管立法的反思与探索 |
5.4.1 关于建立中国金融混业监管法律体系的思考 |
5.4.2 系统性风险法律监管思想的确立 |
结束语 6. 中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演进的总体考察 |
6.1 建国以来金融监管制度思想的演进路径 |
6.1.1 行政性金融控制思想 |
6.1.2 控制性金融监管思想的形成与弱化:逐步强调规则监管与市场约束并重 |
6.1.3 审慎性金融监管思想的构建与强化 |
6.2 金融监管制度与思想演变的内在逻辑 |
6.2.1 思想演进特征 |
6.2.2 演进机制 |
6.3 我国金融监管理念的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后记 |
(6)碳关税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碳关税的概念、缘起和演变 |
二、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
三、选题研究现状 |
(一) 国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研究现状 |
四、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创新点及不足 |
第一章 碳关税制度的一般分析 |
一、设立碳关税制度的合理性 |
(一) 生态效应 |
(二) 经济效应 |
(三) 社会效应 |
二、碳关税制度与国际贸易制度的关系 |
(一) 碳关税制度与WTO原则 |
(二) 碳关税制度与反补贴制度 |
(三) 碳关税制度与反倾销制度 |
(四) 碳关税制度与WTO的环境例外 |
三、碳关税制度与气候治理制度的关系 |
(一) 碳关税制度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二) 碳关税制度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 |
(三) 碳关税制度与“巴厘岛路线图” |
(四) 碳关税制度与《哥本哈根协议》 |
(五) 碳关税制度与坎昆气候大会 |
第二章 碳关税法律制度的理念和原则 |
一、碳关税制度的价值理念 |
(一) 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实现 |
(二) 符合经济运行规律 |
(三) 顺应社会发展需要 |
二、碳关税制度的原则 |
(一)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
(二) 发展权平等原则 |
(三) 历史责任原则 |
(四) 人均排放权原则 |
第三章 碳关税法律制度的构成要素 |
一、纳税义务人 |
(一) 《联合国气候框架公约》原则的规定 |
(二) 《联合国气候框架公约》内容的规定 |
二、初期征税范围 |
(一) 初期征税范围的幅度 |
(二) 初期征税范围的确定 |
三、征税标准 |
(一) 从价标准的不适宜性 |
(二) 从量标准的适宜性 |
四、税率 |
(一) 地区差别定额税率 |
(二) 分类分项定额税率 |
五、税收优惠 |
(一) 税基式减免 |
(二) 税率性减免 |
(三) 税额式减免 |
第四章 碳关税征收管理制度 |
一、碳排放配额分配管理 |
(一) 影响碳排放配额分配的关键因素 |
(二) 碳排放配额分配衡量指标 |
(三) 碳排放配额的分配 |
二、碳标签管理 |
(一) 碳足迹、碳盘查、碳标签 |
(二) 碳足迹认证标准的现状 |
(三) 多变体制框架下的碳标签制度 |
三、碳关税收入管理 |
(一) 碳关税收入使用的方式选择 |
(二) 专项基金的设立 |
第五章 碳关税多边协调机构的建立 |
一、联合国框架内多边协调机构建立的可行性 |
(一) 联合国环境治理职能的发展历程 |
(二) 建立多边协调机构的方案 |
(三) 建立多边协调机构的现实障碍 |
二、WTO框架内建立多边协调机构的可行性 |
(一) WTO环境治理职能的发展 |
(二) WTO规则与多边环境协定的冲突 |
(三) 建立多边协调机构的现实障碍 |
三、独立的多边协调机构的建立 |
(一) 碳关税多边协调机构的职能 |
(二) 碳关税多边协调机构的组织架构 |
第六章 我国应对多边碳关税的措施 |
一、加强参与多边碳关税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制度设计 |
(一) 加强多边碳关税制度的理论研究 |
(二) 参与多边碳关税的制度设计 |
二、加快建立和规范我国的碳标签制度 |
(一) 加快建立碳标签制度的意义 |
(二) 我国碳标签制度项目的研究和实施状况 |
(三) 我国碳标签制度建设的不足和改进 |
三、加快推动国内碳税制度的制定和施行 |
(一) 立法模式上的选择 |
(二) 计税依据上的选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7)论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面临的转变(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从经济法的角度看对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要求 |
1.1.2 从历史的角度对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肯定 |
1.1.3 从现实的角度对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反思 |
1.2 研究方法和主要创新 |
1.2.1 研究方法 |
1.2.2 主要创新 |
第二章 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考察 |
2.1 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外商投资立法形式 |
2.1.1 “单轨制”立法模式 |
2.1.2 “简单双轨制”立法模式 |
2.2 外商投资法中的优惠制度 |
2.3 外商投资法中的处罚制度 |
2.4 外商投资法的比较与启示 |
2.4.1 外商投资法之比较 |
2.4.2 外商投资法之启示 |
第三章 我国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存在的缺陷 |
3.1 价值目标定位不准确 |
3.2 立法指导思想已过时 |
3.2.1 “双轨立法模式”的选择问题 |
3.2.2 国民待遇的适用问题 |
3.3 具体制度规范存在的问题 |
3.3.1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缺乏统一性 |
3.3.2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内容缺位 |
第四章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面临转变的主要方面 |
4.1 明确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立法价值目标 |
4.1.1 合理利用外资发展本国经济 |
4.1.2 强调维护我国经济的利益与安全 |
4.2 转变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立法方式 |
4.2.1 转变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立法模式 |
4.2.2 整合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法律规范 |
4.3 完善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立法内容 |
4.3.1 贯彻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国民待遇原则 |
4.3.2 重塑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优惠措施 |
4.3.3 增加对外商投资企业法的监管与处罚规定 |
4.3.4 完善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配套法律法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8)中国经济法学体系结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硏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及研究重点 |
1.4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中国经济法学的体系之争 |
2.1 概念之辩 |
2.1.1 体系 |
2.1.2 经济法学体系和经济法学教材体系 |
2.1.3 经济法学体系和经济法体系 |
2.2 中国各主要经济法学流派的体系概述 |
2.2.1 “国家协调论”的体系构造 |
2.2.2 “需要国家干预说”的体系构 |
2.2.3 “国家调节说”的体系构造 |
2.2.4 “纵横统一说”的体系构造 |
2.2.5 “调制关系”的体系构造 |
2.2.6 对我国经济法体系诸说的评析 |
2.2.7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国经济法学体系 |
3.1 中国经济法本位探析 |
3.1.1 阶级本位 |
3.1.2 国家本位和社会本位 |
3.1.3 以人为本和消费者本位 |
3.2 中国经济法规范的特征 |
3.3 中国经济法体系的外部界限 |
3.3.1 经济法与民法 |
3.3.2 经济法与商法 |
3.3.3 经济法与社会法 |
3.3.4 经济法与行政法 |
3.3.5 经济法与环境和资源保护法 |
3.3.6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经济法学体系的结构 |
4.1 概念之辩 |
4.1.1 总论抑或基础理论 |
4.1.2 法抑或法律制度 |
4.1.3 市场秩序规制、宏观经济调控和市场经济运行 |
4.2 中国经济法学基础理论 |
4.3 经济法主体制度 |
4.3.1 经济法主体的体系 |
4.3.2 设置主体制度的理由 |
4.3.3 主体制度的内容 |
4.4 市场经济秩序规制法 |
4.4.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
4.4.2 竞争法律制度 |
4.4.3 计量法律制度 |
4.4.4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
4.4.5 广告法律制度 |
4.4.6 价格法律制度 |
4.4.7 市场秩序规制法的结构 |
4.5 宏观经济调控法 |
4.5.1 计划法律制度 |
4.5.2 产业政策法律制度 |
4.5.3 投资法律制度 |
4.5.4 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
4.5.5 财政法律制度 |
4.5.6 税收法律制度 |
4.5.7 金融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
4.5.8 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
4.5.9 宏观经济调控法的结构 |
4.6 市场经济运行监管法 |
4.6.1 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
4.6.2 会计和审计法律制度 |
4.6.3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外资准入法律制度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外资准入基本法律制度. |
第一节 外资准入法律制度的概念评析 |
一、外资的概念评析 |
二、关于外资准入的概念评析 |
第二节 外资准入法律制度主要内容的分析 |
一、外资准入的范围 |
二、外资比例的标准 |
三、外资准入的条件 |
四、外资准入的审批制度 |
第三节 外资准入的基本形式 |
一、创设新企业形式 |
二、跨国并购形式 |
三、其他形式 |
第二章 发达国家外资准入法律制度的比较与分析 |
第一节 发达国家外资准入法律制度的比较 |
一、美国外资准入法律制度 |
二、英国外资准入立法与政策 |
三、日本外资准入立法与政策 |
第二节 发达国家外资准入法律制度的趋势分析 |
第三章 我国外资准入法律制度的现状与不足 |
第一节 我国外资准入法律制度的现状 |
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制度方面的法律 |
二、关于外商投资方向和行业准入的规定 |
三、外资并购与反垄断方面的规定 |
四、外资私募股权投资方面的规定 |
第二节 我国外资准入立法制度的不足 |
一、双轨制的立法模式已不能适应当前形势 |
二、立法透明度、一致性与连续性仍需提高 |
三、外资产业导向和行业准入配套制度的欠缺 |
四、外资并购与反垄断法律制度不完善 |
五、外资私募股权投资方面法律制度亟待完善 |
第四章 我国外资准入法律制度的完善意见 |
一、调整外资准入法律制度体系 |
二、增加立法透明度、一致性和连续性 |
三、进一步放宽外资行业准入,健全外资产业导向的政策措施 |
四、完善外资并购与反垄断法律制度 |
五、及时制定和完善外资私募股权投资法律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经济法理论的反思与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方法 |
二、研究目的与研究文献 |
三、研究命题与研究范围 |
四、研究内容与研究意义 |
五、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经济法概念研究的反思与完善 |
一、既有研究的综述 |
(一) 主要学术观点 |
1. 概说 |
2. 简评 |
(二) 基本研究路径 |
二、反思:既有研究概念范畴合理性的缺位 |
(一) 既有研究的缺陷:欠缺说服力的调整对象定位 |
(二) 缺陷带来的影响:造成法学继续发展的内在瓶颈 |
(三) 缺陷产生的根源:缺乏前置性范畴的研究起点 |
(四) 对缺陷的矫治:科学开端方法的辩证法定位 |
三、完善:需要和满足间关系之研究起点定位 |
(一) 法律调整的市场经济背景分析 |
1. 制度演进结果之信用货币 |
2. 信用货币所连接的社会关系 |
(二) 社会中需要与满足关系本体 |
1. 市场经济的运行基础 |
2. 货币资本连接的社会性关系 |
(三) 经济关系本体论主导的经济法概念建构 |
1. 经济法概念中的经济关系本体论内涵 |
2. 法制实践中的经济关系本体论取向 |
第二章 经济法基本原则研究的反思与完善 |
一、既有研究的综述 |
(一) 主要学术观点 |
1.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界定 |
2.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具体构成 |
(二) 基本研究共识 |
二、反思:亟需巩固的既有经济法原则建构 |
(一) 既有研究建构亟需巩固的表现 |
1. 脱离本体的"玄虚化"研究状况 |
2. 没有现实建设意义的"法定"原则 |
3. 有必要确立却无法指导实践的目标原则 |
(二) 既有目标原则定位薄弱的原因 |
1. 经济法价值研究中的视角盲点 |
2. 研究盲点产生的方法论根源 |
(三) 夯实基本原则方法论基础:本体论和价值论的关系 |
1. 既有研究对本体论和价值论间关系的颠倒 |
2. 本体论之于价值论根基地位的确立 |
三、完善:经济本体中整体经济利益所确立的整体经济利益目标原则 |
(一) 基于需要与满足辩证运动确立的整体经济利益目标原则 |
1. 需要满足之最终经济目标 |
2. 经济发展之经济直接目标 |
3. 资本运动之经济运行目标 |
(二) 实现整体经济利益目标的操作原则 |
第三章 经济法地位研究的反思与完善 |
一、既有研究的综述 |
(一) 主要学术观点 |
(二) 基本研究路径 |
二、反思:既有经济法地位研究定位经济法之"参照系"的不可靠 |
(一) "参照系"定位思维的由来及表现 |
1. 论战中确立的学术中心地位 |
2. 参照系定位思维的表现 |
(二) "参照系"定位不可靠的原因 |
1. 公私法产生有历史前提 |
2. 历史上公私法体系之后有法发展 |
(三) "参照系"定位不可靠的实质:没有静止的"参照系" |
1. 发展的实践推动部门法的发展 |
2. 法域研究范畴划分不清晰 |
三、完善:确立经济法独立地位的经济本体基础 |
(一) 经济本体证明经济法独立的必要性 |
1. 打破公私法的理论桎梏 |
2. 确立法理论的实践本质 |
3. 推进经济法的学科建设 |
(二) 经济本体对经济法独立的证明 |
1. 维护社会经济活动中整体经济利益的法 |
2. 调整社会经济活动中主要矛盾的法 |
(三) 经济本体基础上法律体系中的经济法定位 |
1. 市场经济法律调整中的法价值目标均衡 |
2. 市场经济调整中民商经济法定位的不同 |
第四章 经济法体系研究的反思与完善 |
一、既有研究的综述 |
(一) 主要学术观点 |
(二) 基本研究路径 |
二、反思:既有经济法体系建构之实践回应力的缺乏 |
(一) 实践回应力缺乏的表现 |
1. 市场规制法缺乏现实解释力 |
2. 宏观调控实现难以用法律来规范 |
(二) 实践回应力缺乏的根源 |
三、完善:面向需要和满足关系间调整需要之法体系构建 |
(一) 经济法体系的构成 |
1. 产业法的调整——以二战后日本经济发展为观察 |
2. 货币法的调整——以信用货币的融通为观察 |
3. 财政法的调整——以二战后法国发展模式为观察 |
4. 市场法的调整——以美国证券市场监管为观察 |
(二) 经济法体系研究中经济本体基础的确立 |
第五章 经济法实现研究的反思与完善 |
一、既有研究的综述 |
(一) 经济法调整的功用研究 |
(二) 经济法律制定的形式化研究 |
(三) 制定法的实现途径研究 |
1. 经济责任制研究 |
2. 经济法的可诉性研究 |
(四) 经济法律关系研究 |
1. 主要学术观点 |
2. 基本研究路径 |
二、反思:既有研究之经济法实现定位的不明晰 |
(一) 定位不明晰的表现之一:既有结论逻辑反思视角的缺失 |
1. 经济法实现途径研究之逻辑前提的追问 |
2. 突出国家主体意识使经济活动沦为被规范的对象之认识论根源 |
(二) 定位不明晰的表现之二:经济法律关系范畴界定不准确 |
1. 不准确的法学理论认识根由 |
2. 正确认识经济法律关系的方法 |
三、完善:经济法律行为主导经济法实现之立足点的确立 |
(一) 建立经济法实现与经济法律关系逻辑关联的必要性 |
(二) 经济法实现与经济法律关系逻辑关联展开之"主体-客体-行为"构成要素 |
1. 法行为与法秩序的关联是法社会学中理论分析工具的启示 |
2. 法律行为和法律秩序的关联是推动现实私法实现的本质力量 |
(三) 实现经济法调整目的的经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
1.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
2.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
3. 经济法律行为 |
第六章 经济法律责任的反思与完善 |
一、既有研究的综述 |
(一) 主要学术观点 |
(二) 基本研究路径 |
(三) 更新的研究范畴 |
二、反思:既有研究对经济法律责任本质认识的模糊 |
(一) 经济法律责任本质认识模糊的表现:研究定位不清晰 |
(二) 经济法律责任本质认识模糊的外在动因:法律调整中责任作用的变化 |
1. 私法中责任只是实现权利的形式化手段 |
2. 新兴法中责任取代权利成为法实现的实质因素 |
(三) 法实现定位下的法律责任调整方法 |
1. 典型观察之惩罚性赔偿责任 |
2. 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路径依赖 |
三、完善:整体经济利益实现之经济法律责任定位 |
(一) 私人启动的经济法律责任制度:大陆法系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现实例证 |
1. 公私法责任只有有限的历史意义 |
2. 整体经济利益实现依赖个体经济活动 |
(二) 经济监管机关主导的经济法律责任制度:组织整体经济所必要的责任之理论说明 |
1. 经济法中的责任主体定位不同于商事法律关系调整的定位 |
2. 经济法中的责任主体定位符合经济本体的要求 |
第七章 经济法律程序的反思与完善 |
一、既有研究的综述 |
(一) 主要学术观点 |
1. 经济法律程序之公益诉讼研究 |
2. 经济法律程序之经济法运行论研究 |
(二) 基本研究路径 |
二、反思:既有研究中司法实践能力考量的缺位 |
(一) 对司法实践能力欠缺考量的表现:理论建构和现实法制的矛盾 |
(二) 对司法实践能力欠缺考量的原因:司法本质探究的缺失 |
1. 政治理性下的司法权产生 |
2. 源于经济本体的形式化司法权运作 |
3. "法的可诉性"意义只在揭示司法保障私法实现 |
(三) 正确认识经济法律程序的现实基础:超越司法的独立机构执法 |
1. 经济理性的要求 |
2. 被动司法的实践困境 |
3. 实践中独立机构的监管权 |
三、完善:落实整体经济利益之经济法律程序定位 |
(一) 经济法律程序观察 |
1. 经济法律程序的典型观察 |
(1) 美国SEC证券监管运行的流程 |
(2) 美国SEC证券监管运行的特点 |
2. 经济法律程序的一般观察 |
(1) 普遍存在的当事人影响 |
(2) 当事人影响的法律认可:法制实践中被赋予的法律效力 |
(3) 当事人影响的制度价值:有实践生命力的法权运行方式 |
(二) 经济法律程序思考 |
1. 及时发现问题的经济监管机关工作程序 |
(1) 当事人影响下的程序定位利于法实现 |
(2) 定位在诉讼程序之前的监管工作程序 |
2. 有效解决问题的经济法律诉讼程序 |
(1) "官告民"诉讼价值:宪政结构下确立经济监管机关对程序的主导 |
(2) "官告民"诉讼目的:导入对个体权利保护之司法审查、救济 |
(3) "官告民"诉讼过程:贯穿"清楚且具有说服力"之证明标准 |
结论:经济本体法 |
参考文献 |
四、TO规则对我国涉外经济法的影响——展望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论文参考文献)
- [1]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适用法律问题研究[D]. 董陶然. 山西财经大学, 2017(10)
- [2]中国企业跨境并购政治风险法律防控[D]. 贾静婷. 山西财经大学, 2016(01)
- [3]跨国公司环境责任研究 ——以环境金融为例[D]. 陈朝晖. 吉林大学, 2014(09)
- [4]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普法教育之嬗变[D]. 刘莹. 西南交通大学, 2013(10)
- [5]建国以来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演进研究[D]. 崔鸿雁. 复旦大学, 2012(03)
- [6]碳关税法律制度研究[D]. 王宇松. 安徽大学, 2012(10)
- [7]论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面临的转变[D]. 王爱丽.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2012(04)
- [8]中国经济法学体系结构研究[D]. 祝东强. 兰州大学, 2012(09)
- [9]外资准入法律制度的研究[D]. 吴娅凡. 中国政法大学, 2011(06)
- [10]经济法理论的反思与完善[D]. 程南. 中国政法大学, 20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