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正式制度的法律功能及其影响力(论文文献综述)
郑容坤[1](2021)在《闽南民间信仰的社会治理支持功能研究》文中研究表明
孙世萍[2](2020)在《刑事错案论》文中提出公平正义一直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然因一批冤错案的曝光,在人民群众中产生不小的震动,并引发关于“错案”问题的激烈讨论,由此也拉开了第四轮司法体制改革的序幕。错案率作为检验司法体制改革成果的重要指标,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也许是出于对公平正义的极度渴望,也许是出于改革的迫切心情,人们几乎将全部的精力都投入到对刑事错案的成因以及预防的研究中,而对于刑事错案的本来样貌却甚少关注,并出现刑事错案概念泛化、重事实认定轻法律适用等倾向。这非常不利于对刑事错案的正确认识,也不利于全面系统的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为此,我们有必要以更加冷静、理性的态度重新审视“错案”问题以及相关司法改革问题。本文从认识论出发,重新界定刑事错案的概念,进一步明确刑事错案的法律属性,厘清事实认定对象与法律适用对象的界限,并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避开“错案预防”的习惯性视角,达到了正本清源的目的。在全面认识刑事错误的基础上,以此轮司法体制改革为切入点,在刑事错案本原中重新审视抑制刑事错案的路径与方法,并重点从法律安全区的提倡以及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法官职业评价体系的完善等三个方面提出改革建议,为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提供参考。
徐志强[3](2020)在《清至民国时期的“会”研究》文中认为在中国传统社会,存在着大量具有本土特色的民间组织——“会”,何谓“会”?《说文解字》中的解释是“会,合也”。《广雅·释诂三》中的解释是“会,聚也”。汉典则把“会”解释成“为一定的目的而成立的团体或团体组织。”(1)据陈宝良考证“会作为一种团体,至迟在北朝北魏初年即已出现。”经唐宋至明清,“会”的类型和功能日渐丰富,并建立起了完善的管理制度。其成员规模少则几人,多则百十人,不仅个人可以参会,家庭、其他“会”“社”“堂”等组织体均可成为其中一员。一人多会,一地多会现象十分普遍。这些都表明“会”已经成为传统社会民众生活的一种习惯。完备的规则,成熟的形态,使其遍布城乡,有的可以运行百余年而经久不衰。与“会”相类似的民间组织还有“社”。“社与会,其起源虽有所不同,但含义实可归趋于一。‘会’有聚合、汇合之意。人聚集之地即可称会。”(2)“社与会相比,其含义虽较会更为广泛,但从某种意义上说,社与会自可并称。”(3)此外,中国传统社会宗族之中通常会设有祠堂,作为族众开展祭祀祖先活动的场所。组织祭祀活动没有经济的支持显然是不行的,因而“族人形成组织,还要在经济基础上有实现的手段,这就是祠堂祭祀,在这一活动中,人们以‘一本’为共识,通过宗族族长组织的祭祖活动,形成一个团体。”从这个意义上说,“堂”除了是一个祭祖活动的固定场所外,也具有组织共同体的性质。本文中所涉及的“社”“堂”等组织与所讨论的“会”同义。伴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商品经济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人们的社会活动范围从家族生活走向社会生活,“会”成为新的结群方式,通过地缘和业缘纽带的连结,实现了一种新的“物以类聚,人以群分”。人们由“聚族而居”到“聚金成会”,“会”成为家族组织的延伸,使得民众在经济生活需要时由原来的仅能依靠家族组织,转而可以寻求另外的社会合作。“会”作为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社会经济活动,承担各种社会公益责任,几乎所有民间社会举办的公益事业背后,都能看到“会”的影子;会员持有的“会股”可以根据立会条规进行买卖、抵押、转让、继承,其股份涵义与现代股份制下的股份实有相同意义。在中国传统宗族整合和地方社会治理中,“会”扮演了极为重要的积极角色,在敬宗收族、公益慈善、经济互助、文化教育、地方建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其功能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它是国家与民间凝聚民众力量开展社会治理的有益途径。“会”的数量众多,存续时间长,具有民间性、自发性、自治性等典型特征。今天我们能够对“会”的形态得以了解,得益于其管理文本——会簿文书,它是研究“会”最重要的第一手材料。会簿因民众交往的惯例以及管理共同体各项事务的实践需要而形成,记录了“会”的管理规则和管理过程的细节与实态,其中的成员间的权利义务、财产关系、行为模式等,成为约定俗成共同认可的习惯。在展现其独特的组织方式,与地方社会互动关系的同时,也反映出中国传统民间组织自治的规范化和制度的创造力。因此,对研究“会”的管理制度与主体形态具有极高的参考价值。会簿文书的名称较多,如会簿(部)、会册、会谱、会本、会录、会书等等。一般来说,会簿文书包括:序言、会规、契据账簿以及会友名录,内容丰富,记载详细,可以说通过会簿文书可以窥“会”之全貌。通过对“会簿”文本内容的考释,我们从中可以发现,从性质上看它是一种法律文书。首先,它是共同体的自治规范,发挥着组织章程的功能。会簿的内容由全体成员按照个体意志和共同需求,以“公同议决”的方式自主创设并自愿遵守,规范共同体内部秩序。其次,它是成员间的集体契约,发挥着构建成员关系的功能。会簿不只是共同体内部规则的载体,还承载着具体的社会关系,契约当中蕴涵的自由、平等、信用的思想在会簿中均有所体现。最后,它是成员的权利凭据,发挥着保障各方权益的功能。成员通过捐资行为取得了成员资格,“会”按照成员的人数刊刻会簿,作为其捐资和具有该组织成员身份的证明,会簿还是享有相应财产权利和管理权利的凭据,成员凭簿享有“饮宴”“收租”“领胙”等经济收益,参与“会”的管理活动,按照“一人一权”原则行使表决权。本文以与“会”有关的民间会簿文书为中心,结合契约、地方志、族谱等资料开展实证研究。通过对会簿文本结构和内容等方面的静态分析解读,考察传统社会民间团体的运行规制和主体形态。在充分收集整理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系统分类汇编,力求做到区域样本多样、种类齐全、文本完善;实现对不同区域、不同类型资料的有效覆盖和充分占有。“会”是一个客观存在且具有独立人格的有机体,其本质是人和人之间相互关系的反映,它既是利益共同体也是成员的联合体。成员之所以自愿结成团体是基于个体之间存在着某种特定的和共同的目的,这一共同目的是以一定的利益需求为导向,这种利益既可以是经济利益也可以是精神利益,亦或二者兼而有之。个人凭借一己之力难以单独达成,通过血缘关系、地缘关系或业缘关系为媒介个体结成群体。按照立会的目的和连接纽带将清至民国时期的“会”划分为血缘型“会”、地缘型“会”以及业缘型“会”。血缘型“会”,是基于成员间的血缘关系,在同一家族范围内为了祭祀共同的祖先,如清明会、丁会,或为了培养本族人才组建文会、宾兴会等,也可以是为了族人的婚姻、养老、安葬、救助等而立会,如利济会、百子会、长生会等。地缘型“会”,是在一定地域空间范围内,基于人和人之间长期共同生活而构建起来的熟人关系,民众为特定的目的自发组织在一起而结成的“会”。这里的地域,即可以是一乡、一村、一县等行政区域,也可以跨越几个行政区域。其立会的目的既可以是“互益性”的,即仅限于组织内部成员自身受益,比如为集资互助而设立的钱会;为祭祀共同神袛而设立的神会,如关帝会、汪公会、张王会、文昌帝君会等。也可以是“共益性”的,即组织成员与社会公众共同受益,如为便利交通出行,而设立的路会、渡会、船会、桥会等等。业缘型“会”,是民众基于共同的事业自愿捐助设立的“会”。其立会的宗旨主要是为实现社会慈善公益,往往打破了家族、地域界限范围,成为一种全国性的民事习惯。因此,这里主要指民间的善会善堂,比如为救助女婴而设立的保婴会、育婴堂;为安葬亲属而设立的助葬会、储恤会、永安会;为救助寡妇而设立的恤嫠会、儒寡会;为普度众生设立的赏节会、放生会;为救助孤老设立的恤颐堂、长寿会等等。通过分类考察其组织运作的规制,包括组织制度、财产制度、保障机制等,藉以实证研究方法揭示“会”的真实形态,进而探究“会”民事主体地位的生成方式。根据实际掌握的资料情况,选取血缘、地缘、业缘三种类型中具有代表性的会簿原件,作为分析解读的基本素材。而商业性的“会”、政治性的“会”、宗教性的“会”以及军事性质的“会”,则不在本文讨论范围。本文除绪论外,分为四章以及结语。第一章以血缘型会——族会为主要研究对象,族会因设立目的的不同,存在多种类型,本章重点考察了祭祀类和教育类两种类型的族会。研究的载体就是记录族会管理规则和管理活动的会簿文书。会簿文书经过一代代的流传,逐渐形成了相对统一的结构和格式化的内容。通常会簿的书写体例包括封面、会序(序言、弁言等)、会股(会员)名录、田产房契,账目清单、以及田园堂馆的图纸,如果族会经过复建还会另写序言以及修订后的会规等。每一个组成部分,不仅字斟句酌,更代表着一定的含义,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惯例。这也是今天我们能够了解和研究族会的实物证据。族会就是建立在宗族内部,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为了维护宗族共同的利益而组成的族众共同体。它与宗族关系密切,或是为了祭祀祖先,修撰族谱;或是为了发展教育,培育人才;亦或是为了情感联谊、互助救济等目的,族众醵资立会。族会是长期性组织,其持续发展离不开完善的组织管理制度,为此族会通常都制定有一整套规则,以此来约束其成员的行为,加强组织的凝聚力。在祭祀类族会中由族众或会员大会共同选举的管理人员代为管理组织事务,在会规授权的范围内行使管理职权,并代表族会开展外部经济活动。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分为“轮值制”或“选举制”,无论哪种方式,均是全体成员共同决议的结果。成员地位具有相对平等性,按照会规履行义务分享权利,无论是管理人员还是普通成员如果违反会规都会受到处罚。同时,由于族会建立在家族血缘关系的基础上,故其会规当中还带有部分强制性和身份化的特征,比如对于违规成员进行家法处置等,可见宗法伦理对维护族会组织的内部秩序发挥着一定作用。祭祀类族会的会产主要来源于成员捐助或族产划拨,无论何种来源族会对会产均享有占有、使用、支配和收益的权利。族会的财务向全体成员公开,并接受监督。在教育类族会之中,同样由选举产生的管理人员代为管理族会事务,与祭祀类族会不同的是,部分教育类族会采取选举产生董事会进行管理的方式,这与民国时期政府发展教育的政令推动有关。教育类族会的会产来源与祭祀类族会相同,产权同样归属于族会所有。不同的是教育类族会的设立及其章程一般要报政府备案。无论是祭祀类族会还是教育类族会都具有类似现代“法人”组织的基本特征,主要体现在族会被民众赋予独立主体地位,有专属名称,享有独立于其成员的财产,以族会名义对外开展社会经济活动;族会按照拥有的田园林地等以会户名义向国家履行纳税责任,为官方所承认。族会基于特定的血缘关系建立,受益的范围仅限于族众,不具有血缘关系的外人不得入会分享权益,因此,族会又具有人合性和互益性的特征。第二章以地缘型“会”为主要研究对象,重点考察了神会、桥会、渡(船)会两种具有代表性的“会”组织。传统社会民众共同生活的方式不仅仅表现为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聚族而居”,还可以是基于地域和共同利益的连结,从而形成地缘关系的组织共同体。在一定地域范围,为供奉各种神抵祈求神佑平安为目的建立的神会,以及架桥造船为方便行人交通出行为目的建立的桥会、渡(船)会,均属于此种类型。这两类“会”都有记录其管理活动规则的会簿文书,文书具有相对一致的格式化结构,会簿的体例一般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序言。引经据典讲述立会宗旨、强调立会的重要意义以及立会过程的艰辛,号召会众有始有终,众志成城。二是会规,即组织章程,这也是会簿最核心的内容。包括组织制度(成员的构成、管理人员的任职权义等)、管理制度(组织的管理模式、议事规则等)、财产制度(资金筹措方式、盈利模式、收益使用等)等事项。三是会产契据。包括会产交易的契约凭据等。四是账目收支明细。“会”组织的每一笔收入和支出都要记录在案,做到账目明晰收支相符,并接受全体成员监督。五是芳名录。简单来讲就是成员的名单,但又不仅限于此,名单后面还附有出资金额或持有股份的数量,这也是成员出资和分红的凭据。对于具有共益性的桥、渡(船)会,还代表着捐助人的一份善心与功德。其结构与族会会簿大同小异,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会”的普遍性,“会”已经成为民间社会民众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会簿文书不仅是组织管理活动的文字记录,其还具有多种法律功能,首先它是成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契约,是自由合意的结果,即使是后加入者仍要受其约束。其次它具有组织章程的功能,规定了组织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职权,组织的议事规则、组织运行的保障机制等内容,而这些内容远远超出了成员间权利义务约定的范畴,成为组织的行为规范。最后具有权利凭证的功能。它证明会员的专属组织身份,会员可以凭会簿参加组织的各项活动,行使表决权、收益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实体权利。地缘性“会”在立会目的上虽有不同,但是在组织运作模式上存在着共性的特征,表现为由全体成员共同选举产生的管理人员在会规授权下管理组织内部事务,对外代表组织从事社会经济活动。会产来源于成员出资捐助,捐助后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于“会”,而成员的原始产权转化为股权,凭借股权可以享有组织收益,因其具有经济价值,会股可以交易或转让,通常情况下会内成员具有优先购买权。为了保障组织的持续运行,“会”制定有完善的保障制度,包括每一笔开支都要记录在案,而且要求账目清晰有据可查。同时账目定期向全体成员公开共同核算接受监督。会产的借贷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即使是会内成员也不例外。对于管理人员权责并重赏罚分明,有的还建立了退出机制,对于违反管理规定的不仅要赔偿组织损失,情节严重的还予以除名。在组织的外在形态上,地缘性“会”被民众以民间习惯的方式赋予了民事主体地位,有自己的名称,专属的会产,可以“会”的名义进行社会经济活动,其活动由其管理人员代理。虽然官方并未以成文法的形式设定其主体资格,但是,“会”以会户的身份按期向国家缴纳赋税,并获得官方颁发的纳税凭证。官方制定发布的这些非规范性法律文书,与国家制定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以另一种方式承认了“会”的合法性。此外,神会与桥会、渡(船)会由于受益范围的不同,在组织形态上存在着些许差异,神会的受益范围限定在组织内部成员,非会员不享有神会的各项权益,因而表现出互益性组织的特征。桥会、渡(船)会的设立初衷是解决民众水路交通出行问题,弥补官方在公共交通设施建设的不足,经费主要来自会员自筹和经营会产产生的收益,不向途径此地的商旅收取费用,成员在助人的同时也是在自助,故而表现出共益性组织的特征。第三章以业缘型“会”为主要研究对象,以《得一录》、会簿文书、地方志和征信录为基本资料,重点考察了同善会、保婴会、恤嫠会等3种类型的善会善堂组织。征信录简单来讲就是面向社会公开的公益款项收支情况的详细报告书。其记载的内容与会簿文书相比更加系统全面详细,体例上包括序言、管理规则、管理人员名录、收到资助的数量及账目开支情况、官方批文、契据票据、房屋田图等。善会善堂有自己的名称、活动场所、经费和组织机构,由地方精英集资发起设立并管理,民众自愿参加,以实施济贫助困等善举为目的的非营利性民间组织。它打破传统的家族血缘关系,以慈善事业为纽带,既又不隶属于宗族也不从属于宗教组织,为官方所承认的长期性公益慈善组织。它是财产的集合体,其管理规则、开展慈善活动情况记载于会簿中,设立时一般须向官方呈请备案,具有半官方色彩。它有专职管理人负责管理组织的各项事务,管理人与善会善堂是雇佣关系,按照章程的授权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管理人员通常是有一定威望、家境殷实的士绅等地方精英担任,一般属于义务职,不领取报酬。善会善堂的资金来源于设立人捐助和社会公开募捐,捐助后的产权归属于善会善堂,捐助人可以监督财产的使用情况,有的还可以参与管理,但是属于义务性质没有报酬。善会善堂制定有详细的资助办法和程序,对于资助的人数等一般是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发放资助款物。为确保慈善救助能够落实到位避免贪腐,善会善堂在章程中规定了详细的保障措施,包括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核,职务行为的监管,资助对象的审核查验,受助人要提供担保,资金账目的公开核算等事项都一一予以明确。同善会、保婴会、恤嫠会在资助对象、管理模式等方面虽然存在一些差异,但是其组织形态仍存在着一些共性的特征,体现在一是具有类似慈善财团法人的特征,它们都有自己独立的名称;开展活动的场所;由捐助财产集合而成,没有组织成员和议事机构,由管理人员代为执行善会善堂各项事务;均制定有成文化的组织章程,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慈善活动。二是属于地方性公共组织。其公共性表现在设立目的和功能的公共性,资金来源及用途的公共性,以及组织规则的公共性。三是善会善堂具有民间半官方色彩,其与官方是“官督民办”与“民禀官示”相辅相成的关系。一方面善会善堂的设立及其章程要提交官方备案,有时官方还会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另一方面善会善堂还会主动借助官方力量宣传慈善理念,维护管理秩序。第四章阐述了“会”在没有国家成文法规制的情形下,如何从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建构自身的民事主体地位。无论是血缘型的“会”,还是地缘型的“会”,亦或是业缘型的“会”,其实质反映的是人们之间的一种聚群而生的客观状态,具有“合个体之力,以成就共同生活目的”的特性。“会”在民间社会是自然生长发展的结果,而并非国家律法有意规制。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国家受经济实力和管理能力所限,“国家根本不可能渗透到乡村社会,并对私人空间进行深度管治,从而给基层社会留出了活动空间”(1)。另一方面则是国家立法的“重刑轻民”思想,法律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政权稳定,而对于户婚、田土、钱债等“民间细故”则疏于制定律例典章。在清至民国时期,民事活动的秩序主要由民众按照契约、礼俗、习惯进行自我规范。民国时期虽有民法颁布,但是对于“会”的组织形态、主体地位等内容并未予以明文规制,正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会”以民间惯例的方式被赋予了独立意志和行为能力,成为与“人”同质的有机体,并自我发展完善,在与其他社会主体互动中建构民事主体地位,成为参与地方公共事务建设和维护社会秩序的民间力量。从内部建构视角,共同需求是“会”自发形成的现实基础,自定章程是“会”内部管理的组织规范,专属业权是“会”主体人格的物质保障,共同代表是“会”独立意志的外部表达方式。从外部建构视角,“会”通过主动配合谋求官方认可支持并从中获得合法性,同时以自己的行为参与社会经济生活,与其他民间组织积极互动建构社会关系。结语部分总结了会簿文书的法律内涵以及三种类型“会”的民事主体特征。通过对“会簿”文本内容的考释,我们发现从性质上看它是一种法律文书。首先,它是共同体的自治规范,发挥着组织章程的功能。会簿的内容由全体成员按照个体意志和共同需求,以“公同议决”的方式自主创设并自愿遵守,规范共同体内部秩序。其次,它是成员间的集体契约,发挥着构建成员关系的功能。会簿不只是共同体内部规则的载体,还承载着具体的社会关系,契约当中蕴涵的自由、平等、信用的思想在会簿中均有所体现。最后,它是成员的权利凭据,发挥着保障各方权益的功能。在血缘型和地缘型“会”中,作为其捐资和具有该组织成员身份的证明,同时也是享有相应财产权利和管理权利的凭据。在业缘型“会”中,作为捐助人捐资的证明,由于“会”的慈善性质决定了其权利限于知情权和监督权,并无经济权益。人们由“聚族而居”到“聚金成会”,“会”成为家族组织的延伸,使得民众在经济生活需要时由原来的仅仅依靠家族组织,转而可以寻求另外的社会合作。“会”作为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社会经济活动,承担各种社会公益责任,几乎所有民间社会举办的公共事业背后,都能看到“会”的影子。在传统中国宗族整合和地方社会治理中,“会”成为建构社会关系,填补国家治理空白的民间力量。“会”不仅拓展了人们社会活动的范围和领域,在敬宗收族、公益慈善、经济互助、文化教育、地方建设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其功能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首先“会”是一个事实上的存在,具有客观性,不以特定历史时空范围下是否存在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对其规制或认可为前提条件。其次“会”作为事实上的存在,具有正当性,会簿是记录“会”管理过程和管理规则的客观证明。这些规则既是成员权利义务关系的契约,同时也是组织的章程,对内约束成员行为,明确产权关系,对外规范组织活动,保障组织运行。最后,“会”的主体地位具有合法性。虽然国家的制定法并未对“会”的组织形态进行规范与调整,但是官方发布的通饬稿(札)或批答(示)等非规范性法律文书,与国家制定法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承认“会”的合法地位。
郭瑞[4](2020)在《中国高校智库评价研究》文中指出作为重要的决策咨询机构,高校智库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科学的高校智库评价有助于检视高校智库建设中的问题,为高校智库的发展诊断号脉,明确标准及树立标杆,推动我国高校智库的良性互动及整体实力提升。我国对高校智库的评价处于初步探索阶段,评价主体单一及多元评价主体合作的缺失、评价工具理性不完善、评价指标体系科学性及共识度较低、评价结果的应用有待完善等问题制约了高校智库评价功能的发挥。因此,亟待完善高校智库评价及其体系精准把脉我国高校智库发展问题。2014年2月10日教育部印发《中国特色新型高校智库建设推进计划》,对高校智库评价提出“改进科研评价”的指示。2015年1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强调深入实施中国特色新型高校智库建设计划,推动高校智库的发展完善、学科优势发挥、管理体制改革及整体水平提升。以上文件为完善高校智库评价提供了顶层设计。本文在此背景下,立足于公共管理学、教育评估学,结合治理理论、第四代评估理论构建高校智库评价的理论分析框架,通过问卷调查实证挖掘高校智库评价中的问题,理论工具分析其制约完善的内在机理。理论分析框架下将科学高校智库评价指标体系的建构作为高校智库评价要素维度中的“序参量”,协同、整合高校智库评价中其他要素,共同促进高校智库评价问题的解决。最后基于建构的指标体系,抽样选取18所典型高校智库进行实证评估,分析评估结果来进行实证检验,并提出提升高校智库发展的对策建议。本文由绪论、四章、结束语六大部分组成。绪论部分,提出本文研究的立意和主旨。详细梳理学界对智库评价及高校智库评价研究的现状,对本文的核心概念高校智库、智库评价、高校智库评价的内涵进行解释和界定。阐述本文运用的理论分析工具治理理论及第四代评估理论。厘清本文的研究思路及方法,本研究的主要内容、创新和价值取向。第一章,详细阐述高校智库评价的要素维度和理论分析框架。首先,对高校智库评价涵括的主体维度、客体维度、工具维度、指标维度、结果维度等进行阐述。其次,通过治理理论、第四代评估理论来搭建高校智库评价的理论分析框架,对分析框架构建的前提高校智库评价制度环境的诱导、理论分析框架的构建及解析进行详细论述。理论分析框架的搭建为下文实证研究提供理论指导。第二章,本部分设计调查方案,探求高校智库评价中的问题及相关机理。首先,对问卷设计、抽样方案、样本数据等进行阐述分析。其次,探求高校智库评价各维度对评价指标体系、评价结果的影响程度以及各个要素维度间的“耦合”关系。通过要素维度的相关分析发现:评价主体多元化程度对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的科学程度影响较大,说明多元化的评价主体能促进指标体系构建的科学性及共识性;评价工具中评价方式方法对评价指标科学程度的影响最大;评价制度完善程度对评价指标体系科学和评价结果公信影响都较大;评价程序的完善对评价结果的公信影响较大,但对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的科学性影响较小。最后,本部分通过问卷调查挖掘高校智库评价面临的诸如评价主体单一、评价指标体系针对性及科学性有待提升、评价工具理性不完善、评价结果应用不完善等问题,并通过理论分析制约其完善的机理。第三章,基于第二章高校智库评价中的问题及内在机理分析结合理论工具的指导,提出高校智库评价指标体系的建构。科学高校智库评价指标体系的建构不是凭空而来,而是遵循《中国特色新型高校智库建设推进计划》中“改进科研评价”的政策导向及梳理智库评价、高校智库评价研究的基础上,关注政府部门、第三方评价机构、同行评议、高校智库、民众及社会等多元评价主体的价值诉求,完善评价工具的情况下,结合高校智库的功能和特征建构而成。其次,阐述指标体系设置的原则、初始集、问卷设计及相关描述性统计。复次,通过问卷调查对评价指标体系的取舍进行筛选、因子分析技术修正指标结构并对其进行赋权。最后,论述评价指标体系对高校智库的功能回应及对高校智库评价指标体系进行对比分析。第四章,基于第三章构建的高校智库评价指标体系,通过科学抽样选取18所高校智库进行实证评估。在专家访谈的基础上制定评估表,详细说明评估标准及评分细则。分析18所高校智库的评价结果,挖掘样本高校智库存在的普遍性问题,通过评价指标体系的导向作用,提出高校智库提升的策略路径。结束语,对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进行归纳,对评价过程中指标体系及评估标准的应用,工具理性的完善,评价结果的应用,评价主客体诉求等进行总结和回顾。最后分析本文的研究不足,展望未来高校智库评价研究可能的研究焦点。本文的创新主要如下:1、基于治理理论、第四代评估理论建构高校智库评价的理论分析框架。目前学界较多运用知识管理理论、知识市场理论、公民参与理论、组织有效性理论来分析高校智库评价。本文运用治理理论、第四代评估理论搭建高校智库评价理论分析框架体系,对分析框架构建的前提和要件进行详细论述,将高校智库评价看做是评价主体维度、评价客体维度、评价指标维度、评价工具维度、评价结果维度等相互作用的系统工程,分析要素维度间的关系,基于治理理论中“序参量”对其他要素的协同、整合,决定系统的演变甚至结果的功能,以评价指标体系的建构作为高校智库评价中的“序参量”协同、整合其他要素维度,来发现和解决高校智库评价中的问题,以期探究高校智库评价系统的完善。2、研究视角及研究途径的创新。学界对高校智库评价的研究多关注指标体系的构建,对其他要素维度的研究和探讨关注较少,本文试图通过问卷调查的实证研究,以量化方式理性认知高校智库评价要素维度间的相关关系,探究评价主体维度、评价客体维度、评价工具维度、评价结果维度等,对高校智库评价指标构建的影响,挖掘各要素维度面临的问题,分析其制约完善的内在机理,以期达到显示、描述和推断被研究对象特征、趋势和规律性的相关目的,进而来论证高校智库评价研究的多维性和系统性,为高校智库评价中问题的解决提供理论指导和实证依据,这在当前的高校智库评价研究中较少出现。3、基于治理理论和第四代评估理论尊重、识别多元评价主体价值倾向,完善高校智库评价工具理性的导向下,建构高校智库评价指标体系。当前对高校智库评价指标体系的研究多基于单一评价主体的价值倾向而建立,而智库对于政府及社会影响程度的评判话语权实质应掌握在“用户手中”,“决策用户”的认可程度决定其价值的体现。本文通过文献梳理、问卷调查和相关访谈,尝试聚焦高校智库的用户主体如政府、媒体、社会公众、利益相关方,潜在评价主体中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价机构乃至高校智库本身等,他们对高校智库评价的价值理念,结合高校智库的功能和特征,建构涵括“学术影响力、社会影响力、政府影响力、智库的对外合作交流情况、智库的组织情况”等共34个指标在内的定量评价指标集,通过因子分析技术的修正,最终确定了涵括“智库投入及平台建设因子、智库政府及社会影响力因子、智库合作和对外交流因子、智库学术生产能力因子”五个一级评价指标及29个二级指标在内的定量评价指标体系。因子分析而得的定量指标结构能够回应高校智库的各项功能,为衡量高校智库各项影响力的实现提供可供参考的维度。为完善评价方式,经过问卷调查的筛选确定11个定性指标集来弥补定量指标的不足。4、系统分析高校智库评价结果、总结高校智库面临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以往高校智库评价研究多关注评价结果的排名,较少关注评价结果的分析、总结及探讨。本文通过科学抽样对18所高校智库进行实证评估,分析样本高校智库在基础建设、运营管理、影响力实现等方面的情况,挖掘出样本高校智库在实体化建设及内部组织管理不完善,高校智库政府及社会影响力的实现程度较低,高校智库学科间的协同有待进一步深化等问题。并参考评价指标提出:深化高校智库的实体化建设,完善高校智库的支撑体系;完善高校智库成果发布与转化机制,提升高校智库政府及社会影响力;从学科、项目、人员等方面深化高校智库的协同,扩大对外合作和交流等对策和建议。
胡城绵[5](2020)在《论算法歧视法律规制的进路选择 ——从实害救济到风险治理》文中研究指明作为一项可自动化处理数据并进行决策的技术,算法在就业、信贷以及教育等诸多领域的应用日益广泛。然而,算法在辅助人类社会进行高效决策的同时却可能以隐蔽的方式对特定弱势群体或个人产生歧视,甚至带来社会不平等问题。由算法引发的歧视称之为“算法歧视”,其风险应当引起法律的关注与回应。就这一命题,本文认为,算法歧视可能对公民平等权带来侵害,在“国家保护义务”理论的指引下,立法、行政以及司法机关应当采取积极的措施对其进行矫正。在选择对算法歧视进行法律规制的过程中,需要满足下列条件:“规制的有效性”与“规制的适度化”这两项总体要求,以及前者在“风险预防”层面所引申出的“规制时点的前移”与“规制手段的灵活化”这两项操作标准。以上述要求与标准作为检验的尺度,本文选取了中国、美国和欧盟的实践作为案例进行比较分析。在中、美两国,反歧视司法审查采用传统的“实害救济”模式,但因其不符合上述两项操作标准可能出现规制效果失灵的结果。2018年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引入了反自动化决策权以及算法解释权,这一“数据权利”模式将面临“规制效果存疑”以及“规制适度化难以实现”这两大困境。相比较而言,在“元规制”理论指引下的“风险治理”模式在我国具有落地的可能,且能同时满足上述两项总体要求与两项操作标准,其优势更为明显。在我国正在进行系统性数据立法的大背景下,本文旨在通过厘清算法歧视及其法律规制的基本问题,对于不同算法治理进路进行梳理与比较。
王惠慧[6](2020)在《非国家法在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中的适用机制研究》文中指出国际民商事新秩序的建构、维护和保障,有赖于一套体系完整、内容充分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制度。而国际私法所发挥的作用,既可以说是最核心的,也可以说是最基础的,是它为国际民商事新秩序的建构直接提供最基本的法律制度。在国际私法的范畴内,本文的研究对象——非国家法正在日益呈现出其重要性。即便它们从不依主权国家的强制力保障实施,但随着跨国贸易的激增,这些规范不仅在仲裁领域越来越流行,在法院判决中出现的频率也越来越高,足见其现实作用之举足轻重。在前人的研究中,大多以自然法、习惯法或新商人法为对象展开研究,然而,如今非国家法的内涵已经足以包含以上各种概念,可以进行统一研究,并加以科学分类。同时,应当意识到,对非国家规则法律性质的探讨固然有趣,充满了思辨性,但说到底不过是出于不同流派各有所长,各有侧重,亦各有局限的原因。立足于法律现实主义的角度,其适用机制的运行路径更应当是相关研究的重中之重。伴随着长年累月的实践,非国家法的适用已经逐渐摸索出了自己的规律,在反复、多次的实践中形成了一套机制。本文转换角度,一方面要沿袭了前人的传统,对非国家法的本质及功能做更加细致深入的探讨;另一方面将实证研究方法与功能分析法相结合,对非国家法的适用方法进行归类,选取不同的样本,试图总结出非国家法统一的适用机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改良的方法。通过研究可知,非国家法是一个传统且新颖的复合领域,其适用方式在大的归类上可分为:并入型适用、参考型适用和增益型适用。首先,非国家法的并入型适用。这类适用常见于国际商事合同纠纷,一是因为国际商事合同纠纷所适用的国际规则相对权威,也相对稳定;二是因为对相关规则的适用由来已久,已形成习惯,接受程度较高。虽然在目前的情况下,是否有认定其作为合同准据法的必要,或仅仅以合同条款看待之,都还有待进一步探讨。但归根到底,以上两种形式都是当事人在法律选择阶段所作的选择,且在适用结果上并无二致。与此同时,这种适用方式不单单体现在法律选择阶段,在承认与执行的阶段也有所呈现,主要表现为法院对适用非国家法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并且,并入适用的范围也不局限于实体型非国家法,在国际商事仲裁的场合下,程序性规则也是得以并入适用的重要选项。因此,国际民事诉讼中对非国家法的并入适用,并非仅指并入合同条款这一种形式,而应当被理解为“并入个案的纠纷解决过程”。第二,非国家法的参考型适用。非国家法的参考适用与并入适用都充分体现了国家法与非国家法之间的动态联系,但二者从适用的具体路径上又有所不同。非国家法的并入适用,从效果上讲可以类比于狭义的“法律适用”,然而,对法律的参考与狭义上的“适用”是截然不同的两种情况。通常来说,非国家法的参考适用都是辅助性的。例如,在一个国际民商事纠纷中,所指向的准据法是某国的民法,但由于当事人之间开展的业务带有行业性质,需要从专业角度来具体判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此时仅依靠准据法是无法直接得出结果的,需要借助于行业准则等相关规定来判断。在这种情况下,被借助而发生作用的非国家法,就是在参考维度上的一种适用。从现实角度,非国家法的适用并不常常出现在合同选法阶段,反而是将之作为参考的适用形式更加突出。早在立法环节,非国家法就能够作为一类示范法来对各国立法产生参考价值。进入到民商事争议解决中后,在合同选择适用了其他法律作为准据法,但该法尚不足以评判合同纠纷所涉及的问题时,法院或仲裁机构可将其视为衡量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参考工具。简言之,非国家法的参考适用是一种衡量、判断和监督。第三,非国家法的增益型适用。增益型适用作为一种推理或补充的形式,常用于在引证后进行解释和说明。与并入型适用和参考型适用相比,它并没有那么具体,更多的是作为一种补充。或是对己方观点的补充,或是对立法留白问题的补充。于程序上,当事人可以有更多的参与和主导;于实体上,出现了有效的规则来解决特殊的国际性问题。这是法律思想进步的标志,也是法律体系健全的标志。而伴随着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成熟,更多的非国家法被当事人所重视。可以清楚地看到,国内外当事人在辩论环节引用非国家法支撑己方立场的情况在不断增多,各个国家的立法和国际性立法也大多对这种适用方式予以了确认。同时,还有一些领域,典型的如流失艺术品归还领域,并不具备技术性或专业性的特征,但也归因于一定的历史或现实原因,形成了专属规则。这是因为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背景下,面对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早已不再仅仅局限于旧有狭隘的观念。人们形成了价值观上的融合,对许多跨国性质的纠纷开始有了统一的评估。非国家法的三种适用方式呈现出其适用范围逐步扩张、适用程度逐渐深入的发展趋势,这与非国家法自身兼具灵活性与具体性的优点有很大关系。而且,当今世界的立法已经不像传统立法将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进行严格的区分,许多非国家规则都是在吸收了两大法系合同法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进行制定的,这种结合的方式有效地促进买卖规则的统一,更有利于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在制定非国家法的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发达国际和发展中国家各自不同的利益和要求,提高了各个国家的参与程度,使欠发达国家也有了一定的发言权,极大地减少了国际民商事交流的障碍,为解决国际民商事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无论是在国际民事诉讼,或是国际商事仲裁中,都推广了对非国家法的并入适用。因此,对于具体适用机制的研究,应当做到百川归海。在多层次具体研究的基础上可知,非国家法的适用主体从裁判者扩展到了纠纷参与人,适用的理由从符合自治预期到填补立法空白,适用方式从毫无章法到与国家立法的有效结合,这些变化不仅体现了非国家法自身的逐步发展,同时也是争议解决程序更加成熟的标志。也可以在此基础上归纳出非国家法在实践中运行的适用机制——对于国际惯例应当予以适用,并作为裁判依据;对于行业规则,大可在监督和衡量层面适用,但需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并在分析相关规则具体内容的基础上谨慎决定;对于宗教法在非宗教国家的适用,则应更多地考虑到保护弱者权益和维护人权等方面的的问题;对于其他民间习惯,要确定有无相关立法,在立法空白,且不违背强制性规定和公共政策的立场之上,可适当予以参考。总而言之,眼下对于非国家法的适用还没有一个具体的规定,用与不用依旧落于喜好。然而,无论是个人喜好还是国家喜好,要使之更科学合理地发挥功效,还是应当在一国国际私法立法的基础上,制定出相对确定的方式去引导非国家法的适用。于立法层面言明定义与分类标准,于司法层面打开适用通道,于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层面给予更多保障,并重视对非国家法的转化和立法参与。
吴俊蓉[7](2019)在《农民工社会主义公民意识培育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改革开放以来,在城市因工业化进程加快而对劳动力需求增加、农村因农业生产经营方式转变而对劳动力需求减少的情况下,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向城镇转移。在过去相当长一段时间,这些转移劳动力的农民身份并未改变,却以其生产生活方式所具有的农民与工人的“两栖性”特征而获得了“农民工”的称谓。新世纪以来,农民工以其庞大的人口规模、重要的社会成员地位、巨大的社会贡献和面临的多重生存困境,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研究农民工社会主义公民意识的培育,一是基于对国家现代化要求与农民工公民素质之间存在张力的政治关切,回应国家和社会在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战略要求之下,对农民工进行公民意识培育的实践要求。二是基于对农民工因文化场域转换而产生心理困扰的人文关切,回应农民工自身从传统农业文明中的村民到现代城市文明中的市民的现代化转型过程中产生的文化心理再塑造的现实需要。本研究一共分为七部分。导论部分提出研究的缘由和价值,梳理相关论题的研究情况,说明本文的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第一章,农民工社会主义公民意识培育的背景及相关理论资源。本章追溯了农民工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过程及其公民意识的演变情况,分析了农民工所面临的现实问题,论述了农民工社会主义公民意识培育的必要性。本章还介绍了农民工社会主义公民意识培育的相关理论资源,即马克思主义公民意识理论、思想政治教育相关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理论和国外公民教育相关理论。第二章,农民工社会主义公民意识解析及其考察维度。首先,本章从公民概念内涵入手,通过梳理公民意识在西方文化中的演变历程分析公民意识内涵基本要素,并根据中国学者对公民意识的阐释来界定本文所论及的公民意识内涵。其次,本章基本于思想政治教育的学科属性,重点阐释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域下的社会主义公民意识内涵、内容、特征和功能。再次,本章根据农民工在市民化过程中面临的现实问题,介绍了农民工社会主义公民意识的考察维度,即权利意识、公共责任意识、民主法治意识和公共参与意识,为后文的调查作了铺垫。第三章,农民工社会主义公民意识现状的调查分析。本研究通过对全国范围内的1180名农民工的调查发现,农民工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总体较弱。在社会主义公民意识的四个考察维度中,农民工的权利意识最强,公共责任意识最弱,民主法治意识较强,公共参与意识中等偏弱。在权利意识方面,农民工的社会权利意识最强,民事权利意识次之,政治权利意识再次之。在公共责任意识方面,农民工的爱国意识较强,宽容意识和合作意识居于中等偏弱,公益意识较弱,政治责任意识极弱。在民主法治意识方面,农民工对法律权威有高度的认同,守法意识较强,但他们的民主意识很弱,对契约精神和人本精神知之甚少,法律信仰还远未建立。在公共参与意识方面,农民工的经济参与意识最强,尤其表现在与其利益密切相关的经济活动的参与上,但其参与政治活动和社会公共活动的意识依次减弱。同时,农民工社会主义公民意识因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和收入水平等的不同又有所差异。第四章,农民工社会主义公民意识薄弱的原因分析。从我国公民文化发育情况来看,中国传统臣民思想的固执性、中国启蒙思想的局限性和新中国公民观念发展的曲折性都是导致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整个社会成员公民意识薄弱的思想根源。从农民工自身的公民实践来看,由于农民工生存的物质基础相对薄弱、社会保护不足和自身综合素质的局限,他们的维权活动、政治参与活动、文化参与活动和社会公共参与活动等还存在诸多问题。从农民工社会主义公民意识培育政策及其实施情况来看,相关政策虽涉及农民工城市文明教育和素质提升方面的要求,但缺少直接针对社会主义公民意识培育的任务。农民工培训内容总体上仍然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而以融合性与发展性的城市文化适应力的培训较少。农民工社会主义公民意识培育实践主要存在理论准备不足、主体责任不明和管理不完善等问题。第五章,农民工社会主义公民意识培育的目标、原则与内容。基于社会主义公民意识功能的考量,农民工社会主义公民意识培育的目标在于培育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好公民、维护稳定的国家政治秩序、构建和谐有序的社会公共领域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农民工社会主义公民意识培育的基本原则有四,即思想基础上遵循主导性与多样性的结合,交往关系上遵循主体性与公共性的结合,内容选择上遵循同一性与差异性的结合,实施方法上遵循继承性与创新性的结合。农民工社会主义公民意识培育主要内容包括丰富农民工的公民知识、强化农民工的国家认同、培育农民工的公共精神和提高农民工的公民能力。第六章,农民工社会主义公民意识培育的实践路径。本章从宏观、中观、微观层面探讨了国家、网络媒体、社会组织和农民工自身的社会主义公民意识培育策略。国家层面的农民工社会主义公民意识培育就是国家通过可控制和调节的资源,制定相关政策,引导完善相关的配套机制,以此提供良好的政策导向、制度支持和物质基础。同时,在宏观层面还要发挥基于互联网的媒体对公民文化氛围的营造作用,即借助主流媒体以明确公民文化导向、介入大众媒体以传播优良的公民文化信息、关注自媒体以校正不良的公民文化信息。社会层面的农民工社会主义公民意识培育是社会组织利用各种资源,丰富农民工的公民知识,并进行实践的训练与引导,造就合格公民的过程。农民工自我公民意识教育可以从自我学习、自我实践和自我反思三个方面进行。本研究试图在农民工研究叙事方式上有所创新。本文在生存论预设下的“生存——经济”叙事模式和公民权视野下的“身份——政治”叙事模式这两种农民工问题研究方式的基础上,力图建立农民工研究的“心理——文化”叙事方式,分析了农民工面临的文化场域转换问题。农民工在由农村走向城市或由同质文化圈进入异质文化圈过程中,他们不能较好地适应以公民文化为特征的现代城市文化,是其产生文化焦虑的重要原因,社会主义公民意识的培育是缓解这种文化焦虑、提高其文化适应力的重要手段。本研究所确立的农民工社会主义公民意识培育目标、原则、内容和实践路径,都主要围绕农民工文化心理市民化展开。
刘军豪[8](2018)在《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的制度支持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教育大计,教师为先。关注教师专业发展、重视师资队伍建设长久以来都是党和国家教育政策的重心和关键。教师专业发展并非一个不证自明的命题,从教师的专职化到教师的专业化,再到教师专业发展,人们对教师专业发展概念本身也经历了层层深入、逐步聚焦的认识过程。当前,伴随着我国学前教育事业的迅猛发展和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全面深化推进,围绕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的讨论持续升温。在全面提高幼儿园教师质量,建设一支高素质善保教的教师队伍目标指向下,反思并完善当前关于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的研究必要且迫切。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有其阶段特殊性和情境复杂性。从概念内涵的探讨到专业素质的解构,从发展阶段的划分到专业标准的制订,涉及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的研究可谓层出不穷,其成果也逐渐呈现出同质化、低效化趋势,对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的实际支持渐趋乏力。本研究认为教师专业发展是一种教育观念,也是一种价值期待,更是一种制度建构,不仅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本身是制度性话语构建的结果,且制度对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的确认和支持更是促使其从理念转变为现实的前提与基础。因此,本研究从制度切入,以支持为导向,旨在系统探讨制度在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中的价值与意义,并着力构建支持取向的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制度体系。围绕“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为什么需要制度支持”、“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需要怎样的制度支持”、“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的制度支持现状怎样”和“如何完善制度对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的支持”四个核心问题及相关联的其他补充性问题,本研究整体遵循“核心概念界定-概念关系辨析-制度历时考察-制度问题澄明-支持取向制度构想-支持取向制度实践”思路展开。研究方法主要采用文献研究和调查研究,且调查以半结构化的一对一访谈为主,样本选择主要基于幼儿园办园属性和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阶段,并有效兼顾幼儿园区域位置和幼儿园职称编制等维度,以确保样本的典型性与代表性。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与制度的概念界定和关系探讨是相关研究的逻辑起点。依托构词分析和近似概念辨析,本研究界定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为基于教师专业发展的理论演进和学前教育发展的客观要求,幼儿园教师主动谋求专业性提升,追求师德、专业理念、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持续增进的过程,其通常会经历职前教育、入职适应和在职成长三个基本阶段,并深受发展理论的引领和外部环境作用,最终指向幼儿园教师职业的专业化及个体的专业成长。随后,本研究结合教师教育一体化理念对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阶段进行了理论探讨,并着重分析了教师专业发展的理智取向、实践-反思取向和生态取向,初步提出了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的制度取向构想。相比之下,对制度的内涵探讨则侧重从马克思主义、新制度主义和教育学视角展开,并进一步将二者关系概括为:专业发展是幼儿园教师作为制度人的内在需求,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具有强烈的制度依赖,而制度又以特定方式持续推进着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进程。探讨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的制度变迁是从时间维度全景式呈现制度的前世今生,更是纵向立体式透析制度的更新承继,其为深入剖析制度的功能实现与价值生成提供了历史之眼。通过借鉴马克思与诺斯关于制度变迁的理论框架,本研究将改革开放以来近四十年的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制度划分为恢复探索期、初创试行期、稳步推进期和持续变革期四个阶段予以梳理考察,并总结其制度变迁趋势为:从孤立缺失到逐步健全的制度体系构建、从参考借鉴到本土创生的制度生成机制、从危机缓解到问题预防的制度动力样态。虽然纵向的历时考察彰显出制度不断优化、趋于完善的积极取向,但并不能掩盖制度在现实运作中所暴露出的具体问题。聚焦制度的现实生态,着眼制度的具体运行,本研究综合采用文献研究和调查研究的方法,进一步对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的制度所面临的问题进行了呈现与反思。相关问题主要体现为:幼儿园教师职业准入制度滞后导致专业发展起点偏低,幼儿园教师身份制度失衡导致专业发展内在动力不足,幼儿园教师培养培训制度低效导致专业发展支持乏力,不利的非正式制度深层阻碍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同时,以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为中心,相关的制度问题既有外在的原因,也有内在的不足。最后,本研究从理论与实践两个维度展开支持取向的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制度建构与探索。理论上,支持取向的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制度是以专业发展为起点和目标,但凸显了专业发展的制度环境,且更强调制度对专业发展的积极性作用,而非局限于传统的技术取向和同质视角。同时,支持取向的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制度是以“支持”为导向推进制度的功能转向与聚焦,支持既是制度构建的价值期待,又是制度落实的功能定位,更是制度评估的必要标准。此外,支持取向的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制度还必须遵循关注幼儿园教师的全人发展、尊重幼儿园教师主体地位、树立制度构建的系统思维、强化制度设计的精准适切、促进人与制度的交互协同等基本理念。实践中,一方面应逐步探索健全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的内部制度支持体系,具体包括探索教师资格分级认证制度;尽早完善建立系统明确的幼儿园教师职业准入标准制度;推进幼儿园教师聘任制度的规范化管理和支持性保障;增强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实践性,适应不同阶段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差异性;健全教师教育机构认证与质量评价制度,推进高品质课程建设与管理;提升幼儿园教师培养培训制度实效,推进制度的评价与督导。另一方面应积极改革完善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的外部制度保障系统,主要涉及有侧重地逐步打破歧视性制度身份;基于科学合理的编制管理,确保幼儿园教师发展的专业身份;提升职称评定的标准化与规范化;积极有效地应对非正式制度的潜在影响与现实阻碍。
陈一远[9](2016)在《制度的有效性及其影响因素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人类社会充满了不确定性,制度则代表了人们力图变不确定性为确定性的一种尝试。古往今来,政治学、法学、经济学、社会学、公共管理学界的诸多学者均认识到了制度的重要意义。而在一个复杂社会、超大社会中,制度更具有无可替代的现实价值。当人们讨论、研究制度时,往往暗含着制度应为有效制度这一前提,同时也关注如何将制度建设为有效制度,如何促进制度的有效供给、实施与变迁等理论问题。就目前而言,多数制度研究尚未将制度的有效性作为一个独立的理论问题加以论证,而理论界也日益认识到该问题具有重要研究价值。就中国当下政治实践而言,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制度建设虽成效显着,制度失效问题亦愈加突出。由此而生的问题在于,仅仅有制度远远不够,还需要研究如何将制度建设为良善的制度,如何保障良善的制度得到有效实施。本文由政治学与法学相结合的视角切入,以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等研究成果为基础,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追问何谓制度的有效性、哪些是影响制度有效性的主要因素等命题,既可以拓展制度研究的面向、广度与深度,又可以为制度实践提供有益参考。第一章分析了制度及有效性两大基本范畴:在规则、组织及结构等意义上探讨了制度的概念;在个体、权力与社会层面论述了制度的意义;阐述了制度供给、制度均衡和制度变迁等制度相关概念;分析了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内生制度与外生制度,宏观制度、中观制度与微观制度等制度分类;厘清了制度的多元性、趋同性及渐进性等特征;并将有效性界分为价值正当与效力达成的综合体。第二章界分了制度有效性的含义,将制度的有效性界分为内在有效性与外在有效性之有机统一,认为其统摄制度的合法性与制度的实效性两大核心要素,并从规范、程序、经验、效力与理念等层面明确了制度合法性的内涵,从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视角将制度的实效性解释为制度效力实现、问题解决、目标达成与绩效提升的统一。在解决了何谓制度的有效性问题之后,文章力图厘清影响制度有效性的主要因素,以此构建起制度有效性研究的基本架构。自第三章至第六章,文章重在探讨影响制度有效性的主要因素,并将其归结为制度规则、制度运行、制度环境与制度相关人四个方面。第三章分析了影响制度有效性的制度规则因素。制度规则因素主要包括生成因素、本体因素与系统因素:制度规则生成的合法性、科学性与民主性关乎制度的有效性水平;制度规则的本体因素涉及形式、内容两个方面,形式是否符合明确性、完整性、公开性等要求影响制度的有效性;制度内容方面的价值选择、信息、权力关系、一般性、可行性、前瞻性、统一性与适应性等因素与制度的有效性密切关联;制度规则系统的完备性、统一性、自足性因素与制度的有效性水平息息相关。第四章重点探讨影响制度有效性的制度运行因素。制度实施、制度监督、制度保障与制度反馈因素影响制度的有效运作。制度实施的主体、成本、统一性与稳定性,制度监督机制是否健全、合理,制度的组织保障、资源保障与救济保障,制度的反馈机制等均系影响制度有效性的重要因素。第五章研究了影响制度有效性的制度环境因素。制度环境非常复杂,对制度有效性的影响也更为深入。制度环境构成制度实施的基础,同时也受制度的影响,制度与制度环境的互动影响着制度的有效性水平。在构成制度环境的诸要素中,政治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文化环境、心理环境与自然环境均关涉制度的有效性水平。第六章阐释了影响制度有效性的制度相关人因素。制度相关人具有较强的能动性,对制度的有效性也会产生更为直接、多样的影响。不同类型的制度相关人对制度的有效性所生之影响也迥异。制度相关人的偏好、能力、理念及道德水平均与制度的有效性水平密不可分。影响制度有效性的主要因素是一个多变量综合体,各因素紧密关联、相互影响。要提升制度的有效性水平,即应勾连起制度规则、制度运行、制度环境与制度相关人的内在逻辑关系,通过建设良好的制度、促进制度的有效实施改造制度环境、引导制度相关人选择合乎理性、合乎正当价值的行为;通过优化制度环境,为制度创设与实施提供支持,并革新制度相关人的理念、偏好,为良善制度的创设与实施积累必要的社会资本;通过发挥制度相关人的能动作用,使社会精英与各个阶层能够共同发挥对制度生成与变迁的推动作用;通过制度相关人素质提升、理念革新、偏好改变推动制度环境的健康发展。在此基础上,制度的有效性之实现,应以有效解决现实问题为根本,充分发挥官方权威与民间力量的积极性,以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为基础,达致制度合法性与合法律性的统一,制度应然效力与实然效力的统一,制度规则生成、制度规则本体与制度规则系统的统一,制度规则、制度运行、制度均衡与制度变迁的统一,并推进制度、制度环境与相关人的和谐共进。
田丽[10](2016)在《中国共产党对外宣传战略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以来一直非常重视对外宣传。建国后,中国共产党以执政党的地位在国家层面对对外宣传进行规划和设计,进入新世纪,更是把对外宣传上升为国家战略来重视。随着国家实力的迅速增长,中国崛起的外部压力越来越大,需要党的对外宣传在国际舆论方面化解一部分压力。对外宣传的能力和水平本身就是国家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国家战略的实施提供更加丰富的手段和途径,“讲故事、赢取人心的能力”已经被看作是衡量一国国力的重要标准。在信息奔流的环境中,在民众素质不断提升的条件下,对外宣传的对内性就体现在通过影响国际舆论促进国家内部的认同和社会凝聚力的提升。党的对外宣传已经建立起基本框架,积累了丰富经验,但是还没有达到胜任战略任务的高度,最主要的问题是缺乏“战略”:资源和手段很多,但是比较分散、各自为政,没有有效整合、形成合力。所以,本文主要是从战略层面上对中国的对外宣传进行分析和研究,以期对进一步完善对外宣传理论、增强对外宣传实践的效果有所帮助。本文结合战略与对外宣传的特点,构建具有全局性、长期性、平衡性等基本特征的中国共产党对外宣传战略框架,并以此为基准,研究中国对外宣传历史与现实的种种符合或不符合战略之处,并分析现在以及今后一段时期中国对外宣传面临的内外形势,由此提出今后战略安排的建议。经过分析和研究,本文构建的中国共产党对外宣传战略框架的主要内容为:党的对外宣传战略是国家战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国家战略决定了党的外宣战略的目标和任务,国家力量和国际环境为确定党的外宣战略布局和话语类型提供现实依据,思想文化观念是党的外宣战略的底蕴和根基,但是控制在干预性变量的影响范围之内。战略机制能够有效整合与配置战略资源,利用信息传播和关系构建两种主要方式实施对外宣传活动。运用这个理论框架研究党的对外宣传历史发现,建国后党的对外宣传取得巨大成就的根本原因在于对外宣传始终定位准确——在国家总体战略下谋划与实施,当然也存在一些不符合战略要求的问题,如机构分散、各自为政、没有形成合力,缺少稳定的核心话语、表达僵化没有针对性等。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开展对外宣传的有益做法,对未来党的对外宣传战略提出了对策和建议——建立目标体系、确定核心话语、合理安排布局、培育战略资源、提升战略能力、完善战略机制,为国家的和平发展创造良好的国际舆论环境,促进国家战略利益的实现。本文应用历史文献梳理、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试图在三个方面进行创新和突破。第一,本文试图从大外宣的角度对“对外宣传”的内涵和外延做出界定,不同于以往对外宣传、对外传播、国际传播、公共外交等概念。第二,本文以战略为逻辑起点,结合对外宣传的对象范畴,试图构建具有全局性、长期性、平衡性等特征的党的外宣战略框架,作为梳理建国后党和国家对外宣传历史以及现实的理论基础。第三,以国家战略为线索、以党的外宣战略框架为参照系,本文试图用新的方式梳理建国以来党和国家对外宣传的历史脉络并得出新的结论。
二、非正式制度的法律功能及其影响力(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非正式制度的法律功能及其影响力(论文提纲范文)
(2)刑事错案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的主要方法及创新之处 |
四、研究的逻辑结构和主要内容 |
第一章 刑事错案概述 |
第一节 “错误”基本问题研究 |
一、错误的含义 |
二、错误的基本特征 |
三、认定错误的方法 |
第二节 刑事错案的认识冲突 |
一、司法实践对刑事错案的认识冲突 |
二、法学理论对刑事错案的认识冲突 |
三、刑事错案认识冲突的根源分析 |
第三节 刑事错案概念重构 |
一、刑事错案的主体 |
二、刑事错案的主观要素 |
三、刑事错案的客体 |
四、刑事错案的对象 |
五、刑事错案范畴外其他错误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多元法律价值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第一节 刑事错案中涉及的基本法律价值冲突问题 |
一、秩序及冲突 |
二、平等及冲突 |
三、效益及冲突 |
四、价值冲突的调和及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第二节 刑事错案中涉及的诉讼法律价值冲突问题 |
一、实体正义 |
二、程序正义 |
三、诉讼法律价值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第三节 法律原则中价值冲突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一、无罪推定原则 |
二、一事不再理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刑事错案中事实认定问题 |
第一节 事实认定的手段——证据 |
一、证据裁判原则的确立 |
二、证据及其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三、证据规则及其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第二节 事实认定的程度——证明标准 |
一、证明标准的界定 |
二、证明标准的立法选择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三、证明标准的兑现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第三节 事实认定的证明方式——自由心证 |
一、自由心证原则的确立 |
二、自由心证的实现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三、自由心证的抑制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刑事错案中法律适用问题 |
第一节 法律适用中事实问题的界限 |
一、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的界限 |
二、构成要件事实中的法律问题 |
三、违法阻却事实的法律问题 |
四、责任阻却事实的法律问题 |
五、量刑事实的法律问题 |
第二节 法律适用中“法律空间”的影响因素 |
一、法律规范 |
二、法律解释与解释法律 |
三、刑事审判中的自由裁量权 |
第三节 法律适用效果的认定 |
一、认定对象 |
二、认定标准 |
三、认定方法 |
四、认定主体 |
五、认定结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刑事错案的消解 |
第一节 法律适用错误的消解——法律安全区之提倡 |
一、构建法律安全区的必要性 |
二、法律安全区的构成 |
三、法律安全区的实现 |
第二节 事实认定错误的消解——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之完善 |
一、诉讼程序对刑事错案的抑制机理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三、相关诉讼制度对正确适用法律的影响 |
第三节 价值冲突调和主体的规制——法官职业评价体系之完善 |
一、我国法官职业责任体系检视 |
二、国外法官职业责任体系探析 |
三、法官职业伦理评价体系之提倡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3)清至民国时期的“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对象 |
二、研究资料 |
三、研究回顾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血缘型“会” |
第一节 族会 |
一、族会概述 |
二、族会文书 |
第二节 族会的运作规制 |
一、祭祀类族会 |
二、教育类族会 |
第三节 族会的主体形态 |
一、类法人组织 |
二、人合性组织 |
三、互益性组织 |
第二章 地缘型“会” |
第一节 神会 |
一、神会概述 |
二、神会文书 |
三、神会的运作规制 |
四、神会的主体形态 |
第二节 桥会、渡(船)会 |
一、桥会、渡(船)会概述 |
二、桥会、渡(船)会文书 |
三、桥会、渡(船)会的运作规制 |
四、桥会、渡(船)会的主体形态 |
第三章 业缘型“会” |
第一节 善会(堂) |
一、善会(堂)概述 |
二、善会(堂)文书 |
第二节 善会(堂)的运作规制 |
一、同善会 |
二、保婴会 |
三、恤嫠会 |
第三节 善会(堂)的主体形态 |
一、地方性公共组织 |
二、类财团慈善法人 |
三、民间半官方组织 |
第四章 “会”民事主体地位的建构 |
第一节 “会”民事主体地位的自我建构 |
一、共同需求:“会”自发形成的现实基础 |
二、自定章程:“会”内部管理的组织规范 |
三、专属业权:“会”主体人格的物质保障 |
四、共同代表:“会”独立意志的外部表达 |
第二节 “会”民事主体地位的外部建构 |
一、“会”在与官方互动中获得合法性 |
二、“会”以自己的行为建构社会关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中国高校智库评价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与选题意义 |
(一) 选题缘起 |
(二) 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一) 国内外智库评价研究的发展与聚焦 |
(二) 我国高校智库评价研究的发展与聚焦 |
(三) 研究文献评述及进一步扩展的空间 |
三、核心概念 |
(一) 高校智库 |
(二) 高校智库评价的内涵 |
四、理论分析工具 |
(一) 治理理论及其应用阐述 |
(二) 第四代评估理论及其应用阐述 |
五、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六、研究内容与研究创新 |
(一) 研究内容 |
(二) 研究创新 |
(三) 本研究的价值取向 |
第一章 高校智库评价的要素维度及理论分析框架 |
一、高校智库评价的要素维度与制度环境 |
(一) 高校智库评价的要素维度 |
(二) 高校智库评价的制度环境 |
二、理论分析框架构建的前提 |
(一) 制度环境的诱导 |
(二) 治理主体协作的动力和基础 |
(三) 治理主体的多元诉求和资源互赖 |
(四) 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存在 |
三、理论分析框架的构建与解析 |
(一) 高校智库评价分析框架的构建 |
(二) 高校智库评价分析框架的解析 |
第二章 高校智库评价的问题审视 |
一、调研方案设计 |
(一) 高校智库评价现状的问卷设计 |
(二) 抽样方案与样本规模的估计 |
(三) 问卷的发放与数据收集 |
二、数据分析 |
(一) 问卷的描述性统计 |
(二) 问卷信度与效度检验 |
(三) 要素维度的相关关系 |
三、高校智库评价的问题表征 |
(一) 高校智库评价主体单一,降低评价指标体系的共识性 |
(二) 对高校智库分类评价不完善,降低评价指标体系的科学程度 |
(三) 评价工具理性不完善,降低评价过程的公信力 |
(四) 评价结果应用不完善,降低评价功能的有效性 |
四、制约高校智库评价完善的内在机理 |
(一) 多元评价主体协同与合作的缺失 |
(二) 评价偏好不一致,价值冲突与价值均衡共存 |
(三) 制度规范的缺失,弱化智库评价的共识性 |
(四) 信息不对称,降低评价结果的科学及共享 |
第三章 高校智库评价的指标体系建构 |
一、响应式聚焦,树立高校智库评价导向 |
(一) 关注多元评价主体价值诉求 |
(二) 完善评价工具理性 |
(三) 遵循指标体系多维性及动态发展的规律 |
二、确定指标体系选取的原则 |
(一) 系统原则 |
(二) 直接指标和间接指标及特殊指标互为补充的原则 |
(三) 简明性原则 |
(四) 可操作性原则 |
(五)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
三、指标体系初始集设置的阐释和说明 |
(一) 指标体系建立的程序 |
(二) 定量指标体系初始集的设置 |
(三) 定性指标体系初始集的设置 |
四、指标体系的问卷设计及相关描述性统计 |
(一) 指标体系的问卷设计 |
(二) 相关描述性统计 |
五、指标体系的实证检验 |
(一) 因子分析 |
(二) 定量指标体系的信度与效度 |
(三) 定量指标体系的修正 |
(四) 定量指标体系的权重确定 |
(五) 定性指标体系的筛选 |
六、指标体系对高校智库的功能回应及高校智库评价指标体系的对比分析 |
(一) 指标体系对高校智库的功能回应 |
(二) 高校智库评价指标体系的对比分析 |
第四章 高校智库评价的实证评估 |
一、评估标准的制定 |
(一) 评估表的制定 |
(二) 评估标准及评估细则 |
二、基于18所高校智库的数据采集 |
(一) 样本容量 |
(二) 样本选取 |
(三) 数据来源及描述性统计 |
三、评估结果的比较及分析 |
(一) 总分及一级指标得分分析 |
(二) 二级指标得分分析 |
(三) 三级指标得分分析 |
四、高校智库面临的问题及提升的策略路径 |
(一) 高校智库面临的问题 |
(二) 高校智库提升的策略路径 |
结束语 |
一、研究总结 |
二、研究不足 |
三、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 高校智库评价现状的调查问卷 |
附录2: 高校智库评价指标体系的调查问卷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论文的论文情况及科研情况 |
后记 |
(5)论算法歧视法律规制的进路选择 ——从实害救济到风险治理(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算法决策的歧视风险 |
第一节 算法歧视的界定 |
一、基于机器学习的算法决策 |
二、反屈从原则指引下的算法歧视 |
第二节 算法歧视的成因 |
一、算法歧视的影响路径 |
二、算法歧视的产生根源 |
第三节 算法歧视的基本特点及其内在实质 |
一、算法歧视的基本特点 |
二、算法歧视的内在实质 |
第二章 “国家保护义务”视阈下的算法歧视法律规制进路选择 |
第一节 “国家保护义务”理论对我国算法歧视法律规制的证成 |
一、算法歧视法律规制的中国现实与域外实践 |
二、“国家保护义务”理论的溯源与展开 |
三、“国家保护义务”理论对算法歧视规制的适用及其本土化基础 |
第二节 “国家保护义务”对算法歧视法律规制的要求与标准 |
一、总体要求:规制有效性与规制适度化的兼顾 |
二、操作标准:规制时点的前移与规制手段的灵活化 |
第三章 传统“实害救济”模式应对算法歧视的现实困境 |
第一节 我国反歧视诉讼的桎梏 |
一、反就业歧视诉讼在中国的实践 |
二、算法歧视对侵权法模式的规训 |
第二节 美国反歧视司法审查的局限 |
一、差别性影响歧视案件在美国的实践 |
二、算法歧视对差别性影响歧视认定的冲击 |
第三节 “实害救济”模式的规制困境 |
一、规制时点过于滞后带来的规制效果失灵 |
二、规制手段不够灵活带来的规制效果失灵 |
第四章 新兴“数据权利”模式对算法歧视的有限回应 |
第一节 个人数据权利保护在欧盟的具体实践 |
一、反自动化决策权的基本构造 |
二、算法解释权的基本构造 |
第二节 欧盟数据权利适用的潜在问题 |
一、反自动化决策权的两难悖论 |
二、算法解释权的双重局限 |
第三节 “数据权利”模式的规制难题 |
一、规制有效性的存疑 |
二、规制适度化的难以实现 |
第五章 算法歧视“风险治理”模式证成与制度构建 |
第一节 “元规制”理论下的“风险治理”模式 |
一、“风险治理”模式的实践概况 |
二、“风险治理”模式所呈现的“元规制”路径 |
第二节 算法歧视“风险治理”模式的制度构建 |
一、“风险治理”模式中的规范制定 |
二、“风险治理”模式中的持续监督 |
第三节 “风险治理”模式的规制优势 |
一、良好的本土化适用基础 |
二、规制有效性与规制适度化的兼顾 |
研究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6)非国家法在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中的适用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非国家法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何为非国家法 |
一、非国家法与国家法 |
二、非国家法与超国家法 |
三、非国家法与新商人法 |
四、非国家法与民间习惯法 |
第二节 法学理论辨析 |
一、实证主义法学思想下的非国家法 |
二、自然法学与社会法学思想下的非国家法 |
三、法律多元思想下的非国家法 |
四、历史与文化思想下的非国家法 |
第三节 非国家法适用的基本现状 |
一、非国家法在国际民商事纠纷解决中的适用方式 |
二、非国家法在传统争端解决路径中的适用障碍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非国家法的并入型适用 |
第一节 理论支撑 |
一、第三种法律秩序理论的发展 |
二、规则细化主义的发展 |
三、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发展 |
第二节 现实需求 |
一、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的发展 |
二、对实体正义的追求 |
三、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内涵体现 |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并入适用 |
一、对仲裁程序规则的适用 |
二、可适用的实体法渊源 |
三、对非国家实体法的适用原理 |
第四节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并入适用 |
一、一般类型的并入适用 |
二、承认与执行中对适用非国家法所作仲裁裁决的态度 |
三、对非国家法与国家法一并适用的思考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非国家法的参考型适用 |
第一节 理论支撑 |
一、法律功能主义的发展 |
二、对公共政策的考量 |
三、弱者保护情形下的参考适用 |
第二节 对行业准则的参考适用 |
一、行业规则的渊源 |
二、行业准则适用方式的特殊性 |
三、基于监督功能的参考适用 |
四、基于衡量功能的参考适用 |
第三节 涉宗教法情形下的参考适用 |
一、宗教对非国家法发展的助推作用 |
二、宗教商法的参考适用 |
三、宗教人法的参考适用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非国家法的增益型适用机制 |
第一节 理论支撑 |
一、结果型陌生人的跨地域蔓延 |
二、辩论主义的发展 |
三、立法的空白与留白 |
第二节 纠纷参与人对非国家法的适用 |
一、当事人在调查阶段引以为证 |
二、当事人在辩论阶段支持己方观点 |
三、第三方机构用以说明事实情况 |
第三节 基于对立法空白的补充 |
一、描述性规则的补缺适用 |
二、艺术品归还领域的实践经验 |
三、可能出现的问题:与既有立法的冲突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非国家法适用机制的总结与反思 |
第一节 争议解决对非国家法适用机制构建的需求 |
一、大数据的发展与新型案例的产生 |
二、现有纠纷解决机制的缺陷 |
三、语言学上的天然优势 |
四、国际格局的改变 |
第二节 国际层面对非国家法适用的立法尝试 |
一、CISG第7 条的法律适用规定 |
二、《美洲国家间关于国际合同法律适用的公约》对非国家法适用的支持 |
三、《罗马公约》和《罗马条例I》对非国家法适用的闪烁其词 |
四、《海牙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选择通则》对非国家法适用的确认 |
第三节 非国家法的广泛适用对中国的意义 |
一、现有立法体系亟待完善 |
二、选法规则之改进方向 |
三、积极融入国际治理与合作 |
第四节 非国家法适用机制构建之展望 |
一、在立法上加以科学规范 |
二、在实践中稳固并加强评估环节 |
三、在适用观念上加以引导和普及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农民工社会主义公民意识培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绪论 |
0.1 选题缘由与研究意义 |
0.1.1 选题缘由 |
0.1.2 研究意义 |
0.2 研究综述 |
0.2.1 国内研究综述 |
0.2.2 国外研究综述 |
0.2.3 国内外研究总体评价 |
0.3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0.3.1 研究思路 |
0.3.2 研究方法 |
0.4 研究的重点与难点 |
0.4.1 研究重点 |
0.4.2 研究难点 |
0.5 本文创新与不足之处 |
0.5.1 可能的创新之处 |
0.5.2 存在的不足 |
1.农民工社会主义公民意识培育的背景及相关理论资源 |
1.1 农民工社会主义公民意识问题的提出 |
1.1.1 农民工产生的时代背景 |
1.1.2 农民工的含义及相关词汇辨析 |
1.1.3 农民工发展历程及其公民意识的演进 |
1.2 农民工现状及其社会主义公民意识培育的必要性 |
1.2.1 农民工现状 |
1.2.2 农民工面临的主要问题 |
1.2.3 农民工社会主义公民意识培育的必要性 |
1.3 农民工社会主义公民意识培育的理论资源 |
1.3.1 马克思主义公民意识理论 |
1.3.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政治教育理论 |
1.3.3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理论 |
1.3.4 当代国外公民教育理论 |
2.农民工社会主义公民意识解析及其考察维度 |
2.1 公民及公民意识内涵解析 |
2.1.1 公民概念界定 |
2.1.2 公民意识的西方流变 |
2.1.3 公民意识的中国阐释 |
2.2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论域下的公民意识解析 |
2.2.1 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概念 |
2.2.2 社会主义公民意识内容 |
2.2.3 社会主义公民意识特征 |
2.2.4 社会主义公民意识功能 |
2.3 农民工社会主义公民意识的考察维度及具体内容 |
2.3.1 农民工社会主义公民意识考察的四个维度 |
2.3.2 农民工社会主义公民意识考察维度确立的依据 |
2.3.3 农民工社会主义公民意识各维度的具体内容 |
3.农民工社会主义公民意识现状的调查分析 |
3.1 农民工社会主义公民意识现状调查方案 |
3.1.1 调查内容设计 |
3.1.2 抽样程序及调查方法 |
3.1.3 问卷信度检测和效度分析 |
3.1.4 数据处理方法 |
3.2 农民工社会主义公民意识的主要特点 |
3.2.1 农民工权利意识特点 |
3.2.2 农民工公共责任意识特点 |
3.2.3 农民工民主法治意识特点 |
3.2.4 农民工公共参与意识特点 |
3.3 农民工群体内部相关变量对其公民意识的影响 |
3.3.1 性别对农民工社会主义公民意识的影响 |
3.3.2 文化程度对农民工社会主义公民意识的影响 |
3.3.3 年龄对农民工社会主义公民意识的影响 |
3.3.4 收入水平对农民工社会主义公民意识的影响 |
3.3.5 地域差别等对农民工社会主义公民意识的影响 |
3.4 农民工社会主义公民意识现状调查的结论 |
4.农民工社会主义公民意识薄弱的原因分析 |
4.1 中国的公民文化发展有限 |
4.1.1 古代中国臣民文化根深蒂固 |
4.1.2 近代中国启蒙思想发育不成熟 |
4.1.3 新中国成立初期公民观念曲折发展 |
4.2 农民工公民实践活动有所局限 |
4.2.1 农民工公民实践活动的考察方面 |
4.2.2 农民工公民实践活动的具体表现 |
4.2.3 农民工公民实践活动不足的制约因素 |
4.3 农民工社会主义公民意识培育存在问题 |
4.3.1 农民工社会主义公民意识培育政策分析 |
4.3.2 农民工社会主义公民意识培育的相关项目考察 |
4.3.3 农民工社会主义公民意识培育中的问题归纳 |
5.农民工社会主义公民意识培育的目标、原则与内容 |
5.1 农民工社会主义公民意识培育目标 |
5.1.1 培育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好公民 |
5.1.2 构建和谐有序的社会公共领域 |
5.1.3 维护稳定的国家政治秩序 |
5.1.4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
5.2 农民工社会主义公民意识培育原则 |
5.2.1 思想基础上遵循主导性与多样性相结合 |
5.2.2 交往关系上遵循主体性与公共性相结合 |
5.2.3 内容选择上遵循同一性与差异性相结合 |
5.2.4 实施方法上遵循继承性与创新性相结合 |
5.3 农民工社会主义公民意识培育内容 |
5.3.1 丰富农民工的公民知识 |
5.3.2 强化农民工的国家认同 |
5.3.3 培养农民工的公共精神 |
5.3.4 提升农民工的公民能力 |
6.农民工社会主义公民意识培育的实践路径 |
6.1 发挥国家的宏观体系构建作用 |
6.1.1 明确政策导向以协调各方力量 |
6.1.2 改革相关制度以提供平等机会 |
6.1.3 发展市场经济以夯实物质基础 |
6.2 发挥互联网加媒体的公民文化营造作用 |
6.2.1 借助主流媒体以明确公民文化导向 |
6.2.2 介入大众媒体以传播优良的公民文化 |
6.2.3 关注自媒体以校正不良公民行为倾向 |
6.3 发挥培训机构的示范带动与资源整合作用 |
6.3.1 开发农民工社会主义公民意识课程模块 |
6.3.2 创新农民工社会主义公民意识培育方式 |
6.3.3 建设农民工社会主义公民意识培育师资队伍 |
6.3.4 创建农民工社会主义公民核心素养评价体系 |
6.4 发挥企业的生产激励与文化引导作用 |
6.4.1 结合企业生产与管理活动 |
6.4.2 融入企业文化建设活动 |
6.4.3 走进企业职工关怀活动 |
6.5 发挥社区的日常生活管理与服务作用 |
6.5.1 组织农民工参与政治选举活动 |
6.5.2 组织农民工参与社区治理活动 |
6.5.3 组织农民工参与主题教育和文化活动 |
6.6 发挥农民工的自我教育作用 |
6.6.1 系统学习公民文化知识 |
6.6.2 主动参与公民实践活动 |
6.6.3 反思自我的公民认知与实践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社会主义公民意识现状调查问卷 |
后记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8)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的制度支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背景与缘起 |
(一) 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是学前教育改革的时代诉求 |
(二) 制度支持是促进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的关键路径 |
二、文献综述 |
(一) 关于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的相关研究 |
(二) 关于教师专业发展的制度相关研究 |
三、研究目的与意义 |
(一) 研究目的 |
(二) 研究意义 |
四、研究问题与思路 |
(一) 研究问题 |
(二) 研究思路 |
五、研究内容与方法 |
(一) 研究内容 |
(二)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的内涵 |
一、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的概念与结构 |
(一) 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的概念界定 |
(二) 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的内容结构 |
二、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阶段的理论探究 |
(一) 教师专业发展阶段的经典理论述评 |
(二) 当前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阶段的理论研究 |
(三) 教师教育一体化视阈下的幼儿园教师专业可持续发展 |
三、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的基本理论取向 |
(一) 各有侧重的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三种基本理论取向评介 |
(二) 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制度取向的可能性设想 |
第二章 制度及其与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的关系 |
一、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中的制度内涵与结构 |
(一) 制度的词源探究与教育学考察 |
(二) 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关于制度的基本阐释与现实启示 |
(三) 新制度主义视域下的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制度诠释 |
(四) 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的制度体系结构 |
二、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具有强烈的制度依赖 |
(一) 幼儿园教师的专业身份与地位依赖于制度的确认 |
(二) 幼儿园教师的专业理念与师德依赖于制度的引领 |
(三) 幼儿园教师的专业知识与能力依赖于制度的塑造 |
三、制度持续推动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进程 |
(一) 制度强硬地规制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内容 |
(二) 制度柔和地诱导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过程 |
第三章 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的制度变迁探讨 |
一、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的制度变迁理论探讨 |
(一) 马克思与诺斯制度变迁理论的对比分析 |
(二) 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制度变迁的理论构想 |
二、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制度的历时性考察 |
(一) 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制度的恢复探索期 |
(二) 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制度的初创试行期 |
(三) 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制度的稳步推进期 |
(四) 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制度的持续变革期 |
三、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制度的变迁趋向分析 |
(一) 从孤立缺失到逐步健全的制度体系构建 |
(二) 从参考借鉴到本土创生的制度生成机制 |
(三) 从危机缓解到问题预防的制度动力样态 |
第四章 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的制度问题澄明 |
一、幼儿园教师职业准入制度滞后导致专业发展起点偏低 |
(一) 现有教师资格认证制度难以激励幼儿园教师专业可持续发展 |
(二) 长期缺位的职业准入标准导致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起点混乱 |
(三) 低效的教师聘任制度脱离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的内在要求 |
(四) 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缺乏必要的操作性和差异性 |
二、幼儿园教师身份制度失衡导致专业发展内在动力不足 |
(一) 歧视性制度身份导致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机会不均 |
(二) 幼儿园教师编制存在相对不足、身份排斥与区域失衡 |
(三) 幼儿园教师缺少独立科学的职称评定标准与流程 |
三、幼儿园教师培养培训制度低效导致专业发展支持乏力 |
(一) 幼儿园教师教育机构认证与质量评价制度亟需健全 |
(二) 幼儿园教师教育课程建设严重滞后于教师保教实践 |
(三) 幼儿园教师在职培训制度实效性不足,支持度不够 |
(四) 幼儿园教师职前培养与在职培训制度间衔接不畅 |
四、不利的非正式制度深层阻碍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 |
(一) 传统文化对幼儿园教师职业定位偏低 |
(二) 现实社会对幼儿园教师专业认同不高 |
(三) 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的自我意识淡薄 |
第五章 支持取向的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制度构想 |
一、支持取向的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制度内涵 |
二、支持取向的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制度设计理念 |
(一) 关注幼儿园教师的全人发展 |
(二) 尊重幼儿园教师的主体地位 |
(三) 树立制度建构的系统思维 |
(四) 强化制度设计的精准适切 |
(五) 促进人与制度的交互协同 |
三、支持取向的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制度构建逻辑 |
(一) 重视制度建设的意义,强化政府的责任主体地位 |
(二) 遵循制度建设的基本逻辑,强化制度的伦理导向价值 |
(三) 探索差异化的制度设计,科学构建系统适宜的制度体系 |
第六章 支持取向的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制度实践 |
一、逐步探索健全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的内部制度支持体系 |
(一) 探索教师资格分级认证制度,激发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动力 |
(二) 尽早完善建立系统明确的幼儿园教师职业准入标准制度 |
(三) 推进幼儿园教师聘任制度的规范化管理和支持性保障 |
(四) 增强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实践性,适应不同阶段教师专业发展差异性 |
(五) 健全教师教育机构认证与质量评价制度,推进高品质课程建设与管理 |
(六) 提升幼儿园教师培养培训制度实效,推进制度的评价与督导 |
二、积极改革完善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的外部制度保障系统 |
(一) 有侧重地逐步打破制度身份,确保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机会平等 |
(二) 基于科学合理的编制管理,确保幼儿园教师发展的专业身份 |
(三) 提升职称评定的标准化与规范化,促进幼儿园教师专业持续性发展 |
(四) 积极有效地应对非正式制度的潜在影响与现实阻碍 |
结语 |
附录 |
附录1: 2010年至今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相关制度名录 |
附录2: 《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的制度支持研究(园长版)》访谈提纲 |
附录3: 《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的制度支持研究(教师版)》访谈提纲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制度的有效性及其影响因素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由及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进路、研究方法与研究概要 |
四、可能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制度与有效性 |
一、制度的基本理论 |
(一) 制度之界分: 多纬度与综合体 |
(二) 制度的特征: 多元、趋同与渐进 |
(三) 制度的类型: 形态、路径与语境 |
(四) 制度的相关概念: 供给、均衡与变迁 |
二、有效性: 价值正当与效力达成 |
小结 |
第二章 制度有效性的界分 |
一、制度有效性: 内在视角与外在视角之统一 |
(一) 制度的内在有效性: 制度的合法性 |
(二) 制度的外在有效性: 制度的实效性 |
二、制度有效性的影响因素构成 |
小结 |
第三章 影响制度有效性的制度规则因素 |
一、制度规则的生成因素 |
二、制度规则的本体因素 |
(一) 制度规则的形式因素 |
(二) 制度规则的内容因素 |
三、制度规则的系统因素 |
小结 |
第四章 影响制度有效性的制度运行因素 |
一、制度的实施因素 |
二、制度的监督因素 |
三、制度的保障因素 |
四、制度的反馈因素 |
小结 |
第五章 影响制度有效性的制度环境因素 |
一、制度环境因素概述 |
二、制度环境因素的构成 |
(一) 制度的政治环境因素 |
(二) 制度的经济环境因素 |
(三) 制度的社会环境因素 |
(四) 制度的文化环境因素 |
(五) 制度的心理环境因素 |
(六) 制度的自然环境因素 |
小结 |
第六章 影响制度有效性的制度相关人因素 |
一、制度相关人因素概述 |
二、制度相关人因素的构成 |
(一) 制度相关人的偏好因素 |
(二) 制度相关人的能力因素 |
(三) 制度相关人的理念因素 |
(四) 制度相关人的道德因素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10)中国共产党对外宣传战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
一、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二、 国内外研究前沿动态 |
(一) 国内研究现状 |
(二) 国外研究现状 |
(三) 现有研究特点和不足 |
三、 相关概念辨析 |
(一) 宣传与传播 |
(二) 对外宣传及相关概念 |
(三) 战略与策略 |
四、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五、 创新之处和研究难点 |
(一) 创新之处 |
(二) 研究难点 第一章 中国共产党对外宣传战略的基本框架 |
一、 中国共产党对外宣传战略的内涵 |
(一) 战略 |
(二) 对外宣传战略 |
(三) 党的对外宣传战略 |
二、 中国共产党对外宣传战略的定位及作用 |
(一) 中国共产党对外宣传战略的定位 |
(二) 中国共产党对外宣传战略的作用 |
三、 中国共产党对外宣传战略的结构 |
(一) 党的对外宣传战略的影响因素 |
(二) 党的对外宣传战略的构成要素 第二章 建国后中国共产党对外宣传战略的历史演进 |
一、 改革开放以前党的对外宣传战略的思想和实践 |
(一) 这一时期党的对外宣传战略的特点 |
(二) 这一时期党的对外宣传战略的问题 |
二、 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对外宣传战略的思想与实践 |
(一) 这一时期党的对外宣传战略的特点 |
(二) 这一时期党的对外宣传战略的问题 |
三、 建国后中国共产党对外宣传战略的经验教训 |
(一) 建国后党的对外宣传战略的基本经验 |
(二) 建国后党的对外宣传战略的主要教训 第三章 中国共产党对外宣传战略的形势及现状分析 |
一、 中国共产党对外宣传战略面临的机遇 |
(一) 国内政治经济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
(二) 国际政治经济局势存在有利因素 |
(三) 发展中国家对中国评价相对正面 |
二、 中国共产党对外宣传战略面对的挑战 |
(一) 国际环境呈现复杂多变态势 |
(二) 西方的涉华舆论以负面居多 |
(三) 竞争对手的外宣战略的挑战 |
(四) 互联网可能会加深数字鸿沟 |
(五) 语言文化等差异是客观障碍 |
三、 中国共产党对外宣传战略内在的优势 |
(一) 战略资源相对丰富 |
(二) 战略规划初见规模 |
(三) 集中体制优势明显 |
四、 中国共产党对外宣传战略存在的劣势 |
(一) 战略能力与战略资源不相称 |
(二) 总体战略布局统筹协调不够 |
(三) 战略的规划和实施缺乏人才 |
(四) 民间资源的利用有制约因素 |
(五) 话语表达存在两个极端倾向 第四章 中国共产党对外宣传战略的思考与建议 |
一、 中国共产党对外宣传战略的基本内容 |
(一) 制定和平发展为核心的目标体系 |
(二) 构建整合协调高效的战略性机制 |
(三) 设计受众和功能为主的战略布局 |
(四) 确立相对稳定性的对外核心话语 |
二、 中国共产党对外宣传战略的基本原则 |
(一) 国家利益至上原则 |
(二) 坚持知己知彼原则 |
(三) 坚持循序渐进原则 |
三、 中国共产党对外宣传战略的具体措施 |
(一) 增强战略的国内基础 |
(二) 了解战略受众的特点 |
(三) 充分开发战略性资源 |
(四) 提升战略主体的能力 |
(五) 注重战略效果的评估 结论 |
一、 对外宣传与对内宣传辩证统一 |
二、 党的对外宣传战略的重要意义 |
三、 党的对外宣传战略的历史经验 |
四、 扭转国际负面舆论的战略举措 参考文献 后记 读博期间科研成果统计 |
四、非正式制度的法律功能及其影响力(论文参考文献)
- [1]闽南民间信仰的社会治理支持功能研究[D]. 郑容坤.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2]刑事错案论[D]. 孙世萍. 黑龙江大学, 2020(03)
- [3]清至民国时期的“会”研究[D]. 徐志强.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4]中国高校智库评价研究[D]. 郭瑞. 华中师范大学, 2020(01)
- [5]论算法歧视法律规制的进路选择 ——从实害救济到风险治理[D]. 胡城绵. 上海交通大学, 2020(01)
- [6]非国家法在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中的适用机制研究[D]. 王惠慧.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
- [7]农民工社会主义公民意识培育研究[D]. 吴俊蓉. 西南财经大学, 2019(12)
- [8]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的制度支持研究[D]. 刘军豪. 华中师范大学, 2018(01)
- [9]制度的有效性及其影响因素研究[D]. 陈一远. 山东大学, 2016(07)
- [10]中国共产党对外宣传战略研究[D]. 田丽. 中共中央党校, 201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