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据实务中背书连续认定之探讨(论文文献综述)
张雪楳[1](2021)在《票据纠纷案件新型疑难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主要对《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票据法》及其司法解释所涉及的票据问题进行研究。坚持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并不意味着不需要审理和考察持票人取得票据手段是否合法问题。要正确理解票据行为无因性的立法目的,正确认定票据权利人。票据行为无因性的立法目的是促进票据流通,保护善意第三人,而非保护非法取得票据者。存在我国《票据法》第12条规定情形的,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当事人以民间贴现为业的,因该行为违反了特许经营的规定,故应认定无效。票据质押背书是票据质权的设立要件,不具备该要件的,应认定票据质押未依法设立。在可以完成质押背书设立要件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的诉请,判决对方当事人承担完成该设立要件的责任。
边浩[2](2020)在《票据空白背书转让效力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票据法》明文规定背书转让必须记载被背书人的姓名,从制度上否定了空白背书的效力,但是空白背书已经成为了现代经济生活中的普遍作法。我国《票据法》颁布距今已有25年,最近一次修订也已16年,目前《票据法》相关规定和实务界对空白背书的效力存在诸多争议,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大量的关于空白背书的纠纷。从民商事活动实践来看,绝对禁止票据空白背书的规定在现实中已明显缺乏合理性。本文通过对司法审判中案例的分析,指出其中争议焦点,判断当前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空白背书的效力,对此类票据流转的合理性进行探究,得出认可空白背书转让的必要性结论,根据完善所需的法律要件,对完善立法和相关机制提出合理化建议。
尚衍庆[3](2016)在《空白背书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以台州路桥有色金属市场公司起诉路桥康威包装厂返还票据案作为案例,通过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三个主要争议问题的分析,使我们对空白背书这一背书形式有一个比较详细的了解,在此基础上提出对我国空白背书制度改善的一些意见。全文包括:案情简介及主要争议问题、主要争议问题分析和结论三部分。第一部分,对案件基本情况进行简单描述,并提出本案所涉及的主要争议问题。在台州路桥有色金属市场公司起诉路桥康威包装厂返还票据案中,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问题主要有三个:票据空白背书的效力问题;空白背书的补记权该如何行使问题;空白背书的连续性该怎样认定的问题。第二部分,案例的主要争议问题的法律分析。一,票据空白背书的效力问题。本部分主要依据《票据法》第30条和《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9条的规定对票据空白背书的法律效力进行讨论。通过分析讨论我们得出虽然《票据法》确立了记名背书原则,但是并没有明确的否定空白背书的法律效力,《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9条从司法实践层面上承认了空白背书的效力。二,对空白背书的补记权该如何行使问题的分析。首先在对补记权的概念等理论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得出空白背书票据不经补记完整不能行使票据权利,而《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9条赋予最后持票人享有空白背书的空白补记权。三,对空白背书的连续性该怎样认定的问题进行分析。本部分首先对背书连续的相关理论进行了论述。其次,根据票据法理论结合空白背书票据不同的转让方式探讨了不同转让方式情况下背书连续的认定方法。第三部分,综合分析案件并提出相关的完善意见。首先对案件整体进行一个回顾,在第二部分对主要争议问题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笔者对本案的整体看法。其次,针对本案中所出现的关于我国背书制度在实际运用中的问题提出几点完善空白背书制度的意见。
赵淑娟[4](2016)在《论票据背书连续的认定》文中研究指明背书是法定的票据流通方式,背书是否连续是判断持票人是否享有或有权履行票据权利的关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31条第1款之规定:“以背书转让汇票的,背书应当连续。”但目前我国法律并未对票据背书连续的认定标准做出统一规定,理论界也众说纷纭。本文首先从背书连续的内涵以及背书连续对持票人和付款人的法律效力入手,结合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票据流通实践,分析得出票据背书连续对票据流通的重要性,鉴于我国当前法律规定存在诸多缺陷,理论界也没有形成统一的认定背书连续的规则,由此本文揭示出统一背书连续认定规则的必要性。其次,本文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关于票据背书连续的立法和实践中寻找经验。在总结前人观点及他国立法实践的基础上,本文认为背书连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缺一不可:第一、有效性,即从微观上看,各背书形式上均为有效;第二、连续性,即从宏观上看,背书记载顺序具有连续性,且首次背书的背书人应当是票据收款人;第三、同一性,即从背书链接点上看,连续的背书应当具有同一性,且最后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与持票人具有同一性。后本文从非转让背书、涂销背书、空白背书、伪造背书存在情况下的背书连续性判断加以论述,探寻在不同情况下的背书连续性认定,以期完善我国关于票据背书连续性认定的理论支撑,解决票据流通中关于持票人认定、票据权利归属等疑难问题。最后,本文总结论述并得出相应的制度完善建议,主要是:1、立法完善背书连续认定规则,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0条,更改《票据法》第31条第2款之规定,明确背书连续的认定规则为“票据背书连续是指票据背书的形式连续,以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为首次背书的背书人,若有两次以上转让背书的,从第二次转让背书起,每次背书的背书人与上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并且持票人应当是最后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2、立法明确承认空白背书,建立空白背书存在情况下的背书连续认定规则,允许持票人对空白背书票据予以补充或再为背书并交付票据与他人,或不为任何补充记载而将汇票转让于第三人,并承认在上述条件下的背书连续;3、建立涂销背书及该情况下的背书连续认定规则,引入我国台湾地区“票据法”关于涂销背书情况下背书连续的处理方式,承认涂销背书的效力,规定“涂销背书不影响背书连续的,视为无记载;影响背书连续的,视为未涂销”,确保票据流通顺畅,达到更好的保障市场交易安全和持票人的票据权利的目的。
钱鑫[5](2013)在《票据背书连续制度研究》文中认为票据是一种流通证券,票据在商品经济中的重要作用是通过流通来实现的,只有流通起来的票据才能真正实现其价值,而票据流通的主要手段则是背书,票据当事人通过背书来完成票据的转让,从而进行票据权利的转移,背书转让制度使得票据能够迅速的流通,因此各国票据立法都将促进票据的流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当票据通过背书转让流通起来以后,票据前后手之间的这种背书转让是否具有连续性对于背书的法律效力以及持票人、票据债务人等票据当事人权利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票据实务及司法实践中,由于我国法律规定的相对不完善,票据当事人以及法官在判断背书是否连续时产生了一些矛盾和分歧,这势必会影响票据的正常流通,妨碍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本文就背书连续的相关问题展开,通过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比较分析等方法分五个部分对票据背书连续的相关问题进行论述。本文首先概述了背书连续的基本问题,然后选取票据实务中常见的空白背书、背书涂销、背书伪造、非转让背书等背书行为,分别阐述了其对背书连续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尝试给出了相应的制度完善建议:①对于空白背书,应明确承认空白背书的法律效力;规定空白背书的转让方式;承认空白背书的连续性。②对于背书涂销,应明确票据涂销行为及其效力;明确背书涂销行为及其效力;对背书涂销与背书连续问题,可以套用我国台湾地区“票据法”进行规制,即涂销的背书对背书连续无影响的视为已涂销,对背书连续有影响的视为未涂销。③对于背书伪造,由于《票据法》第31条与32条存在矛盾,建议将第32条重新修正,并将第57条与票据法司法解释中的精神相结合进行完善;④对于非转让背书,应将《票据法》第35条1款进行完善,允许委托收款后的再委托收款行为并禁止委托收款背书后的再质押行为;并对第35条2款进行完善,明确规定质押背书中质权人的票据权利仅限于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并禁止持票人的再行转让或质押行为。
邹宗云[6](2013)在《论空白背书》文中研究说明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及发展,票据开始在我国兴起并发展。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施行到今天的16年期间我国的经济迅速崛起,票据越来越成为了经济生活中不能缺少的工具。流通性作为票据最突出的特征,而转让又是其基础,包括背书转让和直接交付转让。在贸易交易中票据主要是通过背书转让来完成流通的。背书转让包括记名背书和空白背书两种转让方式。我国采用记名背书转让方式,立法上还未承认空白背书方式,但在票据背书转让的过程中因诸多原因出现了大量的空白背书现象。于是与空白背书有关的一系列问题就随之涌现出来,这些问题正好是目前我国在票据实务中遇到的关于空白背书的难题。在此背景下,本文通过分析空白背书的经典案例得出三个焦点问题,空白背书效力问题、空白背书的补记权问题和空白背书的连续性认定问题。文中重点对焦点问题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得出研究结论并提出完善我国空白背书制度的建议,以期丰富我国的空白背书制度理论。本文的具体结构如下:第一部分,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第二部分,提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即空白背书的效力问题,空白背书的补记权问题,空白背书的连续性认定问题。第三部分,对案件争议焦点问题进行法理分析。在分析法理时结合案例,分部分的把案例研究透彻。在空白背书的效力问题这一部分中,先分析《票据法》第30条和《票据纠纷司法解释》第49条,然后在此基础上分析案例中诉争汇票的效力。在空白背书的补记权问题这一部分中,连续空白背书的票据应该怎样进行补记是笔者所要重点分析的,接着评述案例中上诉人对空白背书票据的补记。在空白背书的背书连续性认定问题这一部分中,最主要的是以《票据纠纷司法解释》第49条为法律依据,分不同的情况来认定空白背书的连续性。以此为基础分析案件中空白背书是否连续。第四部分,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综合评价案件,并提出完善我国空白背书制度的建议。
吕文昊[7](2012)在《关于背书涂销制度的若干思考》文中研究说明本文通过考察各国对票据背书的涂销相关立法规定以及立法背后的考量,总结背书涂销的范围效力等,并结合我国目前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提出对于票据背书涂销的制度设计的相关思考。
董翠香[8](2012)在《票据背书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曾被马克思称为“商业货币”的票据,在商事交易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更是市场经济生活须臾无法离开、不可或缺的工具。票据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之一,其与公司法和合同法共同构成支撑市场经济运行的三大支柱。票据的生命在于流通,促进流通是票据法的最高原则,票据流通制度的完善程度是决定一部票据法成败的关键因素。而票据的流通依赖于票据反复不断地转让,虽然理论上票据可以通过背书交付与单纯交付两种方式进行转让,但背书交付才是票据转让最基本、最主要的方式。某种意义上讲,没有票据背书,就没有票据的流通,也就没有现代意义上的票据法律制度。票据背书制度遂成为票据法的核心内容之一。票据对经济生活的重要作用,取决于其所具有的支付、汇兑、信用、融资等重要经济功能。虽然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丰富多样的支付与汇兑方式的出现对票据传统的支付和汇兑功能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冲击,但票据的信用功能与融资功能却是其他支付方式无法比拟也无法取代的,特别是票据的融资功能受到当今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票据因而成为现代经济条件下最重要的融资工具。所谓票据融资,主要是指票据当事人以票据贴现、票据转让以及票据质押的方式调度资金、融通资金。而无论票据背书转让,还是票据贴现,抑或票据质押,主要是通过票据背书的方式加以实现的。票据背书作为票据转让的主要方式,需要一定的理论支撑,民商法上的债权让与理论、无因性理论以及权利外观理论共同构成支撑票据背书的三大理论基础。票据权利在性质上属于金钱债权,其流通转让属于民法上债权让与的范畴,但是基于票据的流通性本质,票据权利的背书转让又不同于一般民事债权的让与。传统民法并不鼓励民事主体将一般民事债权进行转让,因此其制度设计上重在保护债权让与人的利益;而票据法以促进票据流通为其首要使命,为促进票据方便、快捷、高效的流通,其制度设计上重在加大对票据权利受让人的保护。因此,票据权利的背书转让并不以通知债务人为其效力发生之必要条件、票据权利的转让人(背书人)必须对受让人(被背书人)及其所有后手承担法定的担保责任、票据权利的受让人一般不承受前手让与人在票据权利上的瑕疵,债务人通常不得以其与受让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受让人。这与普通民事债权转让只有通知债务人方对债务人生效、债权人一旦让与债权即退出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再对受让人承担担保责任、债务人得以其与债权让与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受让人等规则完全不同。票据背书转让的特殊规则无一例外是为了加强对权利受让人的保护力度,促进票据流通。民商法上的无因性理论由德国学者首创,其主要指的是法律行为的无因性。在德国法上,无因行为主要包括处分行为与无因债权行为,处分行为中的物权行为及无因债权行为中的票据行为被公认为典型的无因行为。世界各国虽然大多不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但各国票据法理论及立法均承认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票据背书作为票据行为之一种,其无因性主要表现在,背书行为只要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要件而成立,即独立发生效力,原则上不再受其赖以产生的基础关系效力的影响,债务人不得以此基础关系不存在或无效等事由对抗票据持票人。我国《票据法》虽未明文规定无因性原则,但其具体规则大多体现了无因性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明文规定了无因性的内容。鉴于《票据法》现行规定的模糊及在理论与实践中引发的争议,应当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经验,在《票据法》第1条增加“促进票据流通”的内容,并剔除其第10条等容易使人对无因性原则产生误解的条文,使无因性原则得以立法的方式确立。票据的流通本性要求票据背书行为具有确定的外观,这正是权利外观理论在票据法领域的应用。票据法对背书行为的形式有着具体而详细的设计,不允许当事人协商改变,以便交易主体识别与交易;背书行为的内容及效力只能依据票据上的记载内容加以确定,任何人不能以任何未体现于票据上的事由对背书内容进行解释或改变。这一要式性及文义性特征,使票据背书具有了客观的、确定的外观,提高了当事人辨认和交易的效率,这正是权利外观理论在票据背书行为上的体现。票据背书法律制度是基于票据背书行为而形成的一系列规则的有机体系,主要包括背书的成立规则与效力规则两个方面的内容。就票据背书的成立规则而言,现行规则缺乏对空白背书的规定,“质押”字样记载的法律性质及法律效力也不明确,更缺乏对电子票据成立要件的基本规定。《票据法》应当在总则部分增加规定空白票据制度,并进一步在背书部分增加规定空白背书规则,以取代目前以司法解释肯定空白背书效力的做法。将《票据法》第30条修改为“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背书人记载了被背书人的,为记名背书。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的,为空白背书。”明确规定付款人付款时只承担形式审查义务而不必进行实质审查,将《票据法》第57条修改为:“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但不必审查背书签章的真伪。”进一步明确以票据设定质押,应当采用背书方式并且以“质押”字样的记载作为其成立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物权法司法解释时,也应当明确《票据法》对票据质权有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背书的效力规则方面,现行规则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票据背书与票据权利转让的关系不清;票据背书的效力规则过于笼统,背书人担保责任的性质不明确;被背书人责任的规定与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规定不甚协调;期后背书效力规则存在逻辑上的矛盾;对背书连续的界定尚欠周延;欠缺对背书连续的情形、背书不连续的概念、形态及效力的具体规定;被背书人再背书权的限制以及电子票据背书的效力规则缺失等。《票据法》应当明确规定票据权利可依背书交付与单纯交付两种方式转让,但背书交付是其最主要和最基本的方式。在总则部分增加对票据转让方式及空白背书票据的转让方式的规定,具体可分两个条文:“票据可以依背书及交付方式转让,无记名票据可以仅依交付方式转让。”“空白背书的票据,可以依交付方式转让,也可以依空白背书或记名背书方式转让。票据的最后背书为空白背书的,持票人可以记载自己或他人为被背书人,变更为记名背书后再为转让。”还应当明确票据伪造的法律责任,将其第14条第1款修改为“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它记载事项的,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增加规定票据的涂销制度,为票据当事人提供使用票据上的方便,内容可表述为:“票据上的签章或记载事项被涂销时,非由票据权利人故意为之者,不影响于票据的效力。”“前款所称票据涂销,是指将票据上的签章或其它记载事项,故意加以涂抹或消除的行为。”并在背书部分就背书涂销的具体规则再设两个条文,一条规定背书涂销对于背书连续的影响:“涂销的背书不影响背书连续时,对于背书的连续,视为无记载;涂销的背书影响背书连续时,对于背书的连续视为未涂销。”另一条规定涂销对于背书人的效力:“持票人故意涂销背书的,被涂销的背书人以及在涂销前背书而名次列于被涂销背书人之后的背书人,均免于承担票据责任。”还应当明确背书不连续的具体情形及法律后果,将《票据法》第31条第1款修正为:“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背书不连续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将第2款修改为:“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且第一次背书的背书人与票据上的收款人是同一人,持票人与票据上最后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是同一人。”应当在背书部分对票据背书的权利移转、权利证明及权利担保效力进一步具体化,从正面规定被背书人通过有效背书即可取得票据权利,即便背书人背书的真实性存在瑕疵,仍不影响被背书人善意取得票据权利,将《票据法》第32条第1款关于“背书的后手应当对其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的内容予以删除,以与第12条票据权利善意取得规定相协调。明确背书人对被背书人承担法定的担保责任,但这一担保责任可以通过双方约定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对被背书人的再背书权进一步明确,被背书人可以再次背书,但质押背书及委托取款背书的被背书人只能进行委托取款背书,不得再为转让背书和质押背书,将《票据法》第35条修改为:“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委托收款背书及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再为背书,仅以委托取款背书为限。”修改现行期后背书规定,明确期后背书不能产生票据法上背书转让的效力,只能产生通常债权转让的效力。将《票据法》第36条修改为:“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仅有通常债权转让的效力。”有关电子票据的成立与生效规则及其适用,目前并不需要制定单独的《电子票据法》,在《票据法》中增设专章规定的条件也尚欠成熟。比较可行的解决办法是对相关法律现有规定进行扩张解释并辅之以相关条款的完善。可将《票据法》第2条增设一款对电子票据的概念进行界定,并规定“电子票据适用本法规定,其他法律有规定的除外。”在《票据法》第7条现有规定基础上,增加一款“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与《电子签名法》第14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的规定相结合,明确电子票据签名的法律地位及效力。在《票据法》第20条对票据交付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一款“其他法律法规对交付票据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用以解决电子票据交付的法律效力。从而将电子票据纳入到现行《票据法》的调整范围之内,适应电子票据业务发展的需求。
苏霜[9](2010)在《票据涂销行为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认为票据涂销,作为票据瑕疵的一种,是指将票据上的签章或其他记载事项加以涂抹消除的行为。在票据流通的过程中,票据当事人或他人有意、无意涂销票据上记载事项的情形时有发生。我国《票据法》未对票据涂销行为作出规定,实务中,被涂销的票据一概作废而需要重新签发。是否肯定票据涂销行为以及如何进行规范,对保障商事活动的交易安全、促进票据的流通、维护票据当事人的权益,有着重大的影响。全面界定票据涂销的定义、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分类,才能奠定其理论基础。世界大多数国家尤其是日内瓦票据法体系、英美法系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票据立法对票据涂销行为的研究已经较为成熟,该三种立法体例均对背书涂销、承兑涂销以及支票划线的涂销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背书涂销是指持票人或背书人将票据上背书部分的背书人签名或其它记载事项予以涂抹消除的行为。承兑涂销是指付款人在将已承兑的汇票交还给持票人之前将其承兑予以涂抹消除的行为。支票划线的涂销是指将支票上已有的划线予以涂销的行为。在对该三种具体涂销行为进行着重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票据法律责任应当包括票据责任与票据法上的其他责任的观点,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故意涂销行为和无意涂销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具体说明。为了规范票据涂销行为,加速票据的流转,维护票据当事人的权益,在借鉴域外国家票据立法的基础上,我国应当承认票据涂销行为,并采用概括性规定与具体分类规定相结合的立法方式对票据涂销行为作出规定。在《票据法》总则中对票据涂销行为作概括性规定,在分则中对背书涂销、承兑涂销分别作出规定,在法律责任章节中对票据涂销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为更好的规范票据涂销行为,司法实践也应当在公示催告程序、提起诉讼程序方面改进对票据涂销行为的具体操作。
邓尧[10](2010)在《票据背书不连续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票据的流通方式主要有直接交付和背书转让两种,我国票据法只承认票据通过背书方式转让,通过背书方式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来证明其票据权利。背书不连续是背书连续的反面,是指票据经历多个流通环节时,在其中一次或几次背书中,前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与后一次背书的背书人名称不一致,或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与第一次背书的背书人名称不一致。只有解决好背书不连续问题才能实现票据背书的连续,从而促进票据的流通,推动经济发展。背书不连续的表现形式主要有首次背书人不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背书人不是被背书人、持票人不是票据上记载的最后被背书人、背书人没有签章等。背书的不连续往往会使票据丧失权利证明效力或者引发其他一系列的麻烦,所以笔者在本文的第二大部分主要谈及了票据背书不连续的发生原因,治标须先治本,只有研究好导致背书不连续的发生原因我们才能有的放矢,在实践中加以避免。在我国的票据立法和票据实践中,在票据背书不连续的相关问题上还存在着很多问题亟待解决,鉴于此,本文的第四部分主要从几个对背书不连续影响较大的问题着手,加以分析研究,以其寻求更为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
二、票据实务中背书连续认定之探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票据实务中背书连续认定之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1)票据纠纷案件新型疑难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关于票据行为无因性与贴现行是否为合法持票人、是否享有票据权利问题 |
二、关于民间贴现的法律效力及相关法律问题 |
(一)贴现的特许经营性以及民间贴现行为的效力 |
(二)对因民间贴现行为引发的民商事纠纷的类型化分析 |
(三)涉“民间贴现”民商事纠纷涉嫌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和继续审理民商事纠纷案件问题 |
三、关于恶意申请公示催告的权利救济 |
四、关于票据质押相关法律问题 |
(一)关于票据设质背书的效力 |
(二)关于当事人签订了质押合同、交付了票据,但尚未完成质押背书情形,债权人诉求完成质押背书这一设立要件能否得到支持以及债权人最终能否享有票据质押权问题 |
(2)票据空白背书转让效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空白背书相关案例 |
(一)案例介绍 |
(二)案件所涉及争议焦点 |
二、案件中争议问题的法律解析 |
(一)空白票据的授权对空白背书的意义 |
(二)不承认票据空白背书的背景分析 |
(三)空白背书转让的合理性分析 |
1.票据的无因性与空白背书转让 |
2.空白背书的有效性分析 |
3.司法实践中的裁判倾向 |
(四)实现票据权利的法律要件 |
1.补充权 |
2.连续性 |
三、争议问题的立法解决路径 |
(一)认可空白背书转让之必要性 |
1.提高资金流通效率 |
2.票据外观主义的需求 |
3.制度应适应市场发展 |
(二)完善汇票空白背书转让的路径 |
1.立法认可票据空白背书 |
2.完善空白背书转让方式 |
3.完善空白背书补充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空白背书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基本案情介绍及主要争议问题 |
(一)基本案情介绍 |
(二)案件主要争议问题 |
二、主要争议问题的法律分析 |
(一)票据空白背书的法律效力问题 |
(二)空白背书的补记权应该如何行使问题 |
(三)空白背书的连续性该怎样认定的问题 |
三、结论 |
(一)案件综合评析 |
(二)关于我国空白背书制度的完善意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论票据背书连续的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票据背书连续概述 |
(一)背书连续的内涵 |
(二)背书连续的法律效力 |
(三)统一背书连续认定规则的必要性 |
二、域外票据背书连续法律制度 |
(一)英美法系 |
(二)大陆法系 |
三、背书连续的认定规则 |
(一)有效性 |
(二)连续性 |
(三)同一性 |
四、实践中几种典型的票据背书及背书连续 |
(一)非转让背书与背书连续 |
(二)空白背书与背书连续 |
(三)涂销背书与背书连续 |
(四)伪造背书与背书连续 |
五、票据背书连续制度完善 |
(一)完善背书连续认定规则 |
(二)建立空白背书情况下的背书连续认定规则 |
(三)引入涂销背书及该情况下的背书连续认定规则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票据背书连续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背书连续的基本问题 |
(一) 背书连续的概念 |
(二) 背书连续的法律效力 |
(三) 背书连续的认定的要件 |
二、 空白背书与背书连续 |
(一) 空白背书概述 |
(二) 空白背书对背书连续的影响 |
(三) 我国立法现状评析与制度完善建议 |
三、 背书涂销与背书连续 |
(一) 背书涂销概述 |
(二) 背书涂销对背书连续的影响 |
(三) 我国立法现状评析与制度完善建议 |
四、 背书伪造与背书连续 |
(一) 背书伪造概述 |
(二) 背书伪造对背书连续的影响 |
(三) 我国立法现状评析与制度完善建议 |
五、 非转让背书与背书连续 |
(一) 非转让背书概述 |
(二) 非转让背书对背书连续的影响 |
(三) 我国立法现状评析与制度完善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论空白背书(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案情简介 |
二、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 |
三、对案件争议焦点问题的分析 |
(一)空白背书的效力问题 |
(二)空白背书的补记权问题 |
(三)空白背书的连续性认定问题 |
四、案件综合评述与建议 |
(一)案件综合评述 |
(二)完善空白背书制度的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关于背书涂销制度的若干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前言 |
二、背书涂销的分类 |
三、背书涂销的效力 |
四、我国亟待立法确认背书涂销制度 |
(一) 背书涂销的一般情况 |
(二) 背书的部分涂销 |
(8)票据背书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三、研究内容与创新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票据背书的功能嬗变 |
第一节 票据背书的基本功能 |
一、票据背书与票据流通 |
二、票据背书与票据单纯交付 |
第二节 信用经济环境下票据背书功能新发展 |
一、后来居上的票据融资功能 |
二、票据背书与票据融资功能 |
第二章 票据背书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债权让与理论 |
一、票据权利的债权属性 |
二、票据权利转让与普通债权转让的差异 |
第二节 无因性理论 |
一、民法上的无因行为 |
二、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
三、票据背书与无因性理论 |
第三节 权利外观理论 |
一、民商法上的权利外观理论 |
二、票据法与权利外观理论 |
三、票据背书与权利外观理论 |
第三章 票据背书的成立规则 |
第一节 票据背书成立要件概览 |
一、票据背书的成立要件及立法体现 |
二、电子票据背书的成立要件及立法缺陷 |
第二节 “质押”字样记载的性质与效力 |
一、“质押”字样记载的法律规定及争议 |
二、“质押”字样记载法律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
第三节 空白背书及其法律地位 |
一、域外空白背书立法例考察 |
二、我国空白背书法律规定的缺失 |
第四章 票据背书的效力规则 |
第一节 票据背书效力规则概观 |
一、票据背书效力的理论表达与立法体现 |
二、电子票据背书效力规则的缺失 |
第二节 票据背书人的责任:约定担保还是法定担保 |
一、背书人担保责任的性质争议 |
二、背书人担保责任的法定性 |
第三节 票据被背书人的责任:性质与形式 |
一、被背书人责任的法律规定评析 |
二、被背书人责任的规定与善意取得制度的衔接 |
第四节 票据期后背书人的责任:票据责任还是民事责任 |
一、期后背书的内涵界定 |
二、期后背书效力的立法例考察 |
三、期后背书的效力解析 |
四、期后背书人的民事责任 |
第五节 票据被背书人的再背书权:转让、质押与委托 |
一、转让背书被背书人的再背书权 |
二、质押背书被背书人的再背书权 |
三、委托取款背书被背书人的再背书权 |
第六节 票据背书的连续 |
一、票据背书连续与不连续之界定 |
二、票据背书涂销与票据背书连续 |
三、票据背书伪造与票据背书连续 |
第五章 票据背书法律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票据背书成立规则的重构 |
一、空白背书的效力及其转让方式的肯认 |
二、“质押”字样记载的性质界定 |
三、背书涂销规范的建构 |
四、背书伪造规则的补充 |
五、背书连续规范的整合 |
第二节 票据背书效力规则的修正 |
一、票据无因性理论的规范重构 |
二、票据权利转让方式的确认 |
三、期后背书效力的传统回归 |
四、被背书人责任与善意取得规定的协调 |
五、被背书人再背书权的限制 |
第三节 电子票据背书的立法模式与规则构建 |
一、立法模式的选择 |
二、具体规则的构建 |
结语 |
附:建议修改条文与现行条文比较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附件 |
(9)票据涂销行为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第一章 票据涂销行为的法律界定 |
第一节 票据涂销的定义 |
第二节 票据涂销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
一、票据涂销与票据伪造 |
二、票据涂销与票据变造 |
三、票据涂销与票据更改 |
四、票据涂销与票据毁损 |
第三节 票据涂销的划分 |
一、有权利人的涂销和无权利人的涂销 |
二、背书涂销、承兑涂销和支票划线的涂销 |
第二章 票据涂销行为的立法例 |
第一节 日内瓦票据法体例 |
第二节 英美票据法体例 |
第三节 我国台湾地区票据法体例 |
第四节 域外票据涂销行为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三章 票据涂销行为的方式 |
第一节 背书涂销 |
一、背书涂销的定义 |
二、背书涂销的具体表现 |
三、背书涂销的效力 |
四、背书涂销与背书连续 |
第二节 承兑涂销 |
一、承兑涂销的定义 |
二、承兑涂销的具体表现 |
三、承兑涂销的效力 |
第三节 支票划线的涂销 |
第四章 票据涂销行为的法律责任 |
第一节 票据法律责任概述 |
一、票据法律责任的定义 |
二、票据法律责任的内容 |
三、票据法律责任与民事法律责任的区别 |
第二节 票据涂销行为的法律责任分析 |
一、票据涂销行为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
二、故意涂销的法律责任 |
三、无意涂销的法律责任 |
第五章 我国票据涂销行为的立法构想 |
第一节 票据涂销行为的立法价值 |
第二节 我国票据涂销行为的立法现状及不足 |
第三节 我国票据涂销行为的立法建议及法律应用 |
一、立法建议 |
二、法律应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10)票据背书不连续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引言 |
一、票据背书不连续问题概观 |
(一) 背书不连续的内涵 |
(二) 背书不连续的表现形式 |
(三) 背书不连续的研究价值 |
二、票据背书不连续的发生原因 |
(一) 票据的概括继受所导致的背书不连续 |
(二) 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不同一所导致的背书不连续 |
(三) “委托收款背书”所引发的背书不连续 |
(四) 无效背书所导致的背书不连续 |
(五) 空白背书所导致的背书不连续 |
三、票据背书不连续的法律后果 |
四、票据背书不连续相关问题的解决 |
(一) 背书不连续票据错付的责任承担问题 |
(二) 完善票据签章制度的配套规定 |
(三) 法律应规定空白背书情形下背书具有连续性 |
结论 |
注释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四、票据实务中背书连续认定之探讨(论文参考文献)
- [1]票据纠纷案件新型疑难问题研究[J]. 张雪楳. 中国应用法学, 2021(05)
- [2]票据空白背书转让效力研究[D]. 边浩. 黑龙江大学, 2020(05)
- [3]空白背书法律问题研究[D]. 尚衍庆. 西南政法大学, 2016(10)
- [4]论票据背书连续的认定[D]. 赵淑娟. 西南政法大学, 2016(10)
- [5]票据背书连续制度研究[D]. 钱鑫. 西南政法大学, 2013(01)
- [6]论空白背书[D]. 邹宗云. 西南政法大学, 2013(01)
- [7]关于背书涂销制度的若干思考[J]. 吕文昊. 法制与社会, 2012(22)
- [8]票据背书法律制度研究[D]. 董翠香. 山东大学, 2012(12)
- [9]票据涂销行为法律规制研究[D]. 苏霜. 湖南师范大学, 2010(11)
- [10]票据背书不连续问题研究[D]. 邓尧. 吉林大学, 20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