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治安案件查处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剖析(论文文献综述)
刘金洋[1](2021)在《治安案件中的防卫行为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正当防卫一直以来是学界和实务界共同讨论的热点话题。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民众法律素养的不断提升,正当防卫案件的关注度越来越高。但是,正当防卫仅在《刑法》中有明文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没有相应条款。学界对正当防卫的研究多集中在刑事领域,对治安领域的防卫鲜有涉及。目前仅有的几篇有关治安案件中防卫行为的文章中,作者多侧重于正当防卫引入治安管理层面的原因分析,研究视角仅限于对某一类治安案件中正当防卫的理论阐释,缺少对治安管理实践中防卫问题的整体关注。治安案件中的防卫行为客观存在,但是,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相应的理论基础,在治安案件办理实践中经常出现无视防卫、对侵害方和防卫方“各打五十大板”、防卫权被遗忘等问题。本文立足于现有规定和治安管理现状对治安案件中的防卫行为进行分析,提出治安案件中应该认定正当防卫且不存在防卫过当的观点,为治安案件中防卫行为的研究作学术积累,同时为治安案件办理实践提供理论参考。本文的研究共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介绍了文章的研究基础,总结了本文的创新点和不足。第二部分对治安案件中的防卫行为进行界定,从概念、具体表现、构成要件等角度阐述如何判定治安案件中的防卫行为,对两种不属于正当防卫的行为进行了辨析。第三部分是对现有关于治安案件防卫的规范进行解读,分析治安案件中防卫立法的现状与不足,同时梳理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在治安管理法律中有关防卫的规定。第四部分是根据实习经历以及所搜集到的真实案例,从防卫认定、防卫案件处理、公民权利保障三个方面探讨实务中防卫行为所面临的困境。第五部分是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和访谈内容,从法律规定、执法者素质、证据收集、上访投诉压力、舆论及社会观念等角度分析造成治安案件中防卫行为难以认定的原因。第六部分是立足于治安管理实践,提出解决治安案件中防卫问题的路径。包括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增设防卫条款、加强民警法律知识和业务培训、强化证据意识、准确把握防卫要件、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与引导作用、正视舆论监督六个方面。
刘冰捷[2](2020)在《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文中认为警察执法的体系化研究既是新时代法治建设背景下,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践运作的规律性总结。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上升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治理方略,是党的十九大以来一项重要的理论和实践创新。党的十九大强调提出“完善国家安全制度体系,加强国家安全能力建设”,公安机关作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全的行政机关,必须在“依法治国”上升为国家战略性顶层设计的背景下,建立有法可依、执法有据、稳定统一、正当权威的履职模式。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在治理法治化模式的基础上,对治理效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强调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意味着政府执法效能的提升,并且该提升应当具有理性权威和正当性,这对公安领域警察法制的体系化水平与治安秩序治理能力的研究产生了现实推力,同时,警察执法实践的规律性分析也能为公安机关在社会秩序中的治理现状提供评估。伴随着社会现代化的进程,特别是我国改革开放之后经济结构、社会结构的快速转型,警察也不断展现出其职权履行的现代性变革。警察的现代性变革不仅仅表现在警察制度的现代化进程中,还存在于警察为维护国家与社会的秩序对社会成员进行限制和保护的平衡努力中。警察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和保护实质上是通过基层一线执法警察的每一次个案执法进行表达的,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适用研究,能够对警察执法的体系有清晰的结构性认知,进而探索警察在维护治安秩序过程中的治理脉络。警察依据法律规范履行其职能时,常常会面对制度化的执法缺陷。在经济结构、社会结构急速转型的当下中国,我国警察类法律法规的现有规范无法适应转型时期出现的过多且新型的治安秩序矛盾,导致公安机关不得不通过规范性文件来细化警察类法律本文中不确定的法律概念。规范性文件在目前“文件治国”的大趋势下具有极高的适用频率,基层公安机关在日常执法和行政应诉中,规范性文件成为绝大多数案件的主要执法依据。但是,海量的规范性文件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具体警察职能的规范上,时常呈现出适用冲突的局面,导致警察在执法时往往处于“应依法履职”与“禁止干预”的两难境地。因此,规范性文件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执法中的适用冲突成为本文研究的切入点。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制度化分析,以及规范性文件所构造出的实际警察执法的样态与模式,试图在社会秩序治理中对警察执法的制度逻辑提出一种理论解释。本文在方法论多元主义的背景下,将警察法律法规、政治改革决策、政府治理文件和行政诉讼裁判的理论与实践贯通一体,打通立法维度、执法维度、司法维度的隔阂,尝试在法学规则与秩序研究的问题意识基础上,运用更多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从社会科学家的视角对秩序治理的实际运行机理作出观察,并从法学维度作出理论回应。借助社会科学家的研究视角,并将社会科学研究的成果作为法学论文证成内容的原因在于,法律所代表的规则与秩序是多维度的,只有把多种维度的规范分析放到动态的可变项中观察,才能对法律作出彻底的研究,提出可靠的规律性解释。尤其是在现代行政法“结构性理论变迁”背景下,愈来愈重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交互式、协商式及多因素考量式的执法过程动态研究,因此,引入“社会控制概念论”等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与视角的必要性也随之提升。本文在方法论多元主义的指导下,有关警察执法的研究创新点呈现出三重构造:第一,通过对警察执法中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适用分析,提供现有警察类法律规范实施现状的客观评估;第二,分析总结警察实际执法的经验性事实,试图解释适用规范性文件导致警察职权履行困境的内在逻辑;第三,基于当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顶层设计战略部署,提出公安领域在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的理论回应。第一章通过对本土警察权产生、发展及革新的多维度分析,实现警察行政法学最重要的基本范畴概念——警察权的本土化阐释,并且对后四章警察执法的体系化讨论形成基础性理论支撑。从本土警察权的嬗变过程可以看出,通过国家决策的长期选择所形成的特定轨迹——社会秩序与政治稳定的双向融合,以及根据社会情势的不断变化,灵活地调整不同时期警察职权的重心,成为中国社会治安呈现出“稳定奇迹”的关键。从本土警察权产生开始,我国警察制度便以治安型警察权概念为主体,通过建立国家化、职业化的警察,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并提升国家强制控制力,我国以治安型警察权为主体概念的类型选择延续至今,这区别于概括性内务行政警察权概念。基于治安型警察权概念,本土警察权的嬗变过程展现出的第一种特征便是填补型警察权,即通过警察这一组织机构,在以维护社会治安为主线的同时,根据警察工作模式及警务运作机制的特点,赋予警察其他的行政职权或国家权力。政治统合性是本土警察权展现出的第二种特征,也是我国当下社会治安“稳定奇迹”的根本保障。将政治决策、政治职能及政治保障三方面进行有机统合,使社会治安与政治稳定的融合成为国家顶层设计的战略性偏好,并以高配领导、物资倾斜等政策之间的相互支撑与协作,促使政治统合性警察权在中国本土获得成功。但是,政治职能在一定时期内,与填补型警察权概念中的填补性职权有一定程度的重合,这需要本土警察权在未来的发展中,完成政治职能与法定职权的区分。在警察权属于行政权还是司法权的争论中,应当对两种职能属性进行分层。涉及侦查职能时,警察的刑事司法权归为“事权”维度,进行具有司法独立性质的侦查活动,公安机关行政体制下的行政权则归为“组织权”维度,在行政内部对资源调配、权力授权及保障控制等问题行使行政权。本章通过对本土警察权嬗变的逻辑分析,以及本土警察权属性的分层定性,可以确立我国目前警察权调整范围的基本前提为“既限缩,也扩增”。在权力限缩方面,学界普遍认为通过“两个标准”,以不断转移、限缩警察目前的权力范围:一是执行上是否具有不可迟延性,或者危害是否具有急迫性;二是是否经常使用警察手段,或者警察强制作用,对于不符合“两个标准”的警察职权应当进行限缩,但是要考虑到治安型警察职能所需保障的因果链。对于维持社会治安及社会情势变化所需要的新型警察权,应当进行扩增,这也符合我国本土填补型警察权概念的逻辑轨迹。第二章对警察类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制度化分析,总结出我国警察法制体系运行的基本构造是通过规范性文件作为具体案件的适用依据,以填补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因过多概括性条款而引起的法律概念之不确定性。警察类法律文本所展现出的立法模式,以原则性立法为导向,使得概括性条款成为法律法规适用的最大特点。概括性条款的概念运用不仅出现在《人民警察法》这类作为警察部门总则性法律之中,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范警察具体职权的行为法也利用概括性条款来包容社会生活所出现的种种立法者无法预料的治安挑战,这从司法审查的视角中可以得出。除公安机关本身具有的职能规范外,行政协助也是警察工作的重要部分,由于我国没有制定有关警察行政协助的法律法规,协助职能仅散落在其他行政机关的部门立法当中,这使得警察发动行政协助时同样也是援引警察法中的概括性条款作为法律依据。尽管第一章提到,公安机关具有的政治统合性促使社会秩序与政治稳定高度融合,我国警察类概括性条款发挥政治功能的意义相比于其他国家和地区显得更加突出。但是,概括性条款的普遍适用呈现出巨大的不确定性,随着法治政府战略部署的推进,通过原则性立法使用概括性条款的立法选择只能是暂时性的,必须建立长效、精确的权责统一机制,现代警察立法理论应当基于警察职权“具体化”规制的解释框架。警察的每一项职权授予应当充分而具体。概括性条款所呈现出的不确定性之问题,在我国公安机关的执法运作中有着自身的一套具体化路径——通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细节化填补来应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具体警察职权规范的疏漏。因此规范性文件在我国本土环境下有着充分的实践与理论基础,成为运用最多的权力规范形式。通过对税务行政机关、监察机关等不同权力机关运用规范性文件的观察,既证明了规范性文件在我国运用范围、方式及类型上的广泛性,也为警察类规范性文件的运用提供了参照系。在公安领域,规范性文件的运用可以说最为广泛,形成对警察类法律法规的三重填补机制:一是非赋权性基础填补,基于规范性文件严格意义上的裁量基准与解释基准,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具体警察职权的规范进行细化。二是赋权性对内职权填补,是指规范性文件授予公安机关新的职权,这类职权对于公安部门内部的事务推进和工作方式进行补充。三是赋权性对外职权填补,通过创设新的警察职权对社会公众权利义务产生制约。赋权性对外职权填补在本土警察权政治统合性的特征下确有一定的包容空间,但是,突破现行法律体系、违反上位法规定的警察类规范性文件,其职权的创设应当引起警惕。我国警察类规范性文件的填补功能,自身具有内在的合理性,其法理逻辑在于警察执法的特质与依法行政存在天然的冲突。警察执法是面对公共秩序、社会治安问题,法律不可能在规范学意义上对每一种治安情形作出调整,只能通过规范性文件对特定情况、特定范围的事务进行细致化的规定以补充治安管控上的漏洞。警察执法的过程具有即时判断性的特点,法律无法对警察的即时判断作出规定,只能对不同治安对象和治安频密事件通过规范性文件制定出特定的判断导向。警察执法在作出即时判断后时常伴随着应急措施,而应激措施同样难以用法律进行规范。就我国现行警察法制而言,例如对于自杀的治安管控仅存在于有关“犯罪嫌疑人自杀行为”的调整上,但是警察在实践中面临的最常见情形——“救济型”自杀类治安案件却没有法律规定。无论是应急强制措施还是应急非强制措施,都有超出法律在制度层面调控的范围,这就是规范性文件在警察领域作出填补功能的逻辑基础。第三章阐释了公安机关在具体执法实践中因过度依赖规范性文件的适用现状。警察类规范性文件在实践中的适用,不仅有着创设具体警察职权侵害“法律保留原则”的嫌疑,而且通过海量规范性文件中的量化指标条款,来实现对地方权力的控制和监督。规范性文件所制定的指标考核体系在中国政府各层级的全面应用,既是当下社会转型时期面对改革深水区的一个治理“良策”,也是现代政府试图通过法律规则进行全面法治化治理路径上的一个阻碍。指标考核体系所带来的问题在于,过度依赖指标考核来实现警察权力的监督与控制,会促使公安机关以任务指标的完成为终点,忽略行政过程中的程序正义与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指标考核体系在形式上虽然与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治理路径并行,但是实质上其所具有的自身强化性与激励、约束相融机制,导致公安机关在履行行政权甚至是刑事侦查权时,更倾向于以完成指标考核为职能目的。指标考核体系的运作方式分为三种:一是在执法方式上的行政裁量基准量化,表现在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上,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范,以行政裁量基准对自由裁量权作出分层。裁量基准的“高强度”适用导致执法裁量的过度僵化,而以裁量基准为规范路径又限于过于简单化的技术误用,裁量基准本身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饱受质疑。二是行政任务的量化。通过行政任务的排序、行政任务的分解以及具体量化指标成为工作目的等方面,直接影响行政任务的设定与完成路径。三是通过运动化执法实现的指标量化。实际上,警察运动式执法在具体内容上仍然属于行政任务量化的范畴,仍然是将具体的指标考核纳入到具体任务执行的全过程中,形成“完成具体指标”等于“完成行政任务”的目的。将运动式执法单列为一种运作方式进行说明的目的在于,警察运动式执法不仅具备了行政任务量化的内涵表达,还具备政治导向明确、警力实施集中、处罚裁量上浮、违法行政易发、部门联合紧密等特点。运动式执法所具有的特定政治因素,其执法指标的转化以及对裁量基准的替代性,使其成为指标考核体系运作的特殊情形。相比于其他两种运作方式,运动式执法所展现出的量化指标运作模式对于依法行政、法治政府治理的权力运行框架冲击更大。运动式执法中政策因素的渗透性不仅仅作为公安机关执法的考量因素,甚至在特殊时间段、特定治安保护事项上,成为代替法规范的一种执法依据。指标考核体系通过行政裁量基准、行政任务量化及运动式执法的方式,使得行政内部监督的方式不断趋向指标数值评判的单一化模式,指标考核成为政府工作水平及行政官员晋升的主要标准。并且,量化指标体系的运作在不断地消解着行政自由裁量权,我们从多个公安部文件及地方公安机关文件中的表述中可以看出,裁量基准甚至有着将基层执法警察变为法律“自动贩卖机”的倾向。显然,指标考核体系对于实现警察权设立的立法价值有着一定的偏离,结果导向型的指标考核体系,导致警察难以通过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通过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完成警察权所要求的危害防止职能,同时量化的具体指标数值也使得警察所特有的执法即时判断能力不断弱化。第四章对现有司法审判经验的分析,表明行政诉讼对规范性文件所造成的创设性警察职权及警察行政裁量权行使的既有制度缺陷起到了良好的矫正功能,过往的有益经验对规范警察类规范性文件提供了一个可靠的路径,但是这样的矫正功能在“行政主导型”的政府权力运行背景下仍然有限。在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创设性警察职权问题上,司法审查更多的是选择在审判理由和审判依据中忽略违法或错误的规范性文件,以被告公安机关的败诉结果来否定规范性文件中违法的创设性警察职权。行政诉讼中法官对于公安机关在治安案件中依据不合法或有瑕疵的规范性文件而作出的行政行为,并不直接否定案件的适用依据,而是通过引用警察类法律法规并解释该法律规范的方式,来纠正警察执法中不适当规范性文件之适用。通过行政诉讼的实证研究,对规范性文件中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我们可以得到四点认识:第一,尽管立法对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款明显不当情形的合理性审查路径没有具体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法院通过援引行政法总论中的比例原则理论,作为合理性审查的依据。第二,法院通过能动裁判,确认了警察在社会治安管控中的治安“兜底职能”,警察通过概括性条款作出的职权裁量得到法院认可。第三,在审查单一的行政裁量行为时,合理性审查具有排他性,不应当与合法性审查的其他情形混用。第四,作为合理性审查的两种情形,滥用职权与明显不当应当进行区分,滥用职权不仅具有主观过错构成要件,而且在审查范围上要大于合理性审查。相比于规范性文件中的创设性警察职权,法院在裁判有关警察执法裁量规范的行政案件时,更倾向于通过具体的解释性说理对警察执法的明显不当情形进行矫正。但是,无论是引导性矫正还是解释性矫正,都只能运用于行政诉讼的个案正义表达,法院的权力弱势地位与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占据强势主导地位的悖论,以及行政案件多中心问题引发的选择性,使得司法审查的矫正功能相当有限。更重要的是,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异体”监督难以触碰到由规范性文件建立起的以量化指标体系作为行政内部考核的强激励式政府治理模式,还是应当从面向行政的行政法进行解析,以重塑警察依法行政的体系,将警察类法律法规的制定与警察实践执法的运作在规范性文件上集中展现出的问题作出消解。第五章基于面向行政的行政法维度,通过分析警察类法律法规立法价值的基本立场、法律制度的技术治理以及以听证为核心的行政程序等三个方面来重新构造警察执法的框架体系,建立权威正当的警察法律法规适用规范以代替现有规范性文件主导的适用模式。从应然立法价值到实然法律制度,警察一般性立法的本土化诠释必须基于当代中国的顶层政治决策、地方行政机制、基层执法实践,作出具有本土立法价值、立法技术、立法内容的解释,以此成为重塑警察依法行政体系所依仗的“法”依据,以解决规范性文件在既有执法实践中所具有的制度性缺陷。尽管量化指标所形成的考核体系在行政权力运行内部一直以来作为主导性的政府治理路径,但是,随着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战略部署逐渐走向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最前沿,“法”依据的基本功能立场不可否认的一直在提升。指标考核体系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治理模式,在形式上形成中国政府对地方权力实行控制与监督的“双轨制”治理格局,而实质上指标考核体系的自我强化功能与依法行政标准认定的模糊性却使得前者在权力运行中不断强化,后者则不断弱化。依法治国所代表的法律制度刚性约束、稳定的制约机制,是现代理性化科层政府的必经之路。警察类法律法规在立法价值上的基本立场,不仅要明确本土警察权政治统合性的价值导向,还应当结合警察法治共有的理论解释,在二者之间找到平衡点并促使二者协同互动、同向发力。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提出,在制度上强化制度意识、维护制度权威,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水平,这便是要求既有的“双轨制”并行治理模式应当完成向治理法治化主导模式的转型,以适应新时代总体国家安全观下公安机关全面依法履行社会治安职责的政治要求。从根本上解决权威体制与有效治理之间的矛盾,就必须在制度上作出转型,通过制度化的规范路径将权力与利益作出区分治理。政治特征与法治建设双向融合的制度设计,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实质上就是将警察法治的价值内涵融入到国家顶层战略部署中,以政治的表达方式实现法治的现实转型。现有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对概括性条款的过度依赖导致依法行政中的“法”依据难以在个案中得到解释和适用,当然只能通过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和细化,甚至是创造实践中需要而制度中没有的警察职权。因此,概括性条款向具体警察职权的转换过程成为推进警察依法行政、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制度性改革关键,也是提升公安机关在社会治安秩序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保障。具体化转向应当确立概括性条款之于警察法制体系三层“金字塔”的结构,以当下最紧迫、现实最需要的警察职权类法律法规的完善作为具体化转向的中心着力点。听证是一国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其在警察执法中的适用是保障警察依法行政的基础和关键,但是现有的听证制度在警察执法的听证事项与听证程序的法律规范制定上过于粗疏,导致警察执法的听证实践在现实运作中难以发挥非正式听证应当具备的程序正当之作用。应当在听证书面结果的法律效力、坚持听证主持人的相对独立地位以及增加人身权限制的听证事项等三个方面对听证制度进行完善。尤其是在涉及人身权限制的治安处罚领域,通过听证程序保障处罚决定作出前的行政理性与权威正当性是现代治理法治化的必要条件。本文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分析,发现既有的警察执法体系在适用依据上的执法运作机制,结合政府治理在社会科学视角下的经验事实,总结出警察执法在法律规范适用中的基本制度逻辑是,由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具体条文的制定上存在普遍的原则性立法现象,导致警察执法不得不适用数量庞大的规范性文件以弥补法律法规中概括性条款所带来的不确定性,整个警察执法体系在法律规范的适用依据上过度地依赖规范性文件,因此呈现出两大制度性缺陷:一是没有经过正式立法程序产生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律保留原则下仍然会出现创设性警察职能以弥补现有警察法制体系概括性条款的粗疏,但是对现有行政法体系造成了显而易见的冲击;二是由于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量化指标考核规范具有强激励、约束机制,形成的指标考核体系成为政府控制、监督权力运行的主要治理模式,使依“法”行政在实践执法中演化为依“指标考核”行政。尽管司法审查在充分发挥能动司法判决情况下对上述两大弊病有着显着的矫正功能,但是行政诉讼在“行政主导型”的本土基本权力结构中,只能在个案正义中进行表达,法院的权力弱势地位与行政诉讼强势主导的悖论,以及行政案件多中心问题引发的选择性司法都使得司法审查的矫正功能相当有限。新时代下应当对警察依照法律执法进行体系化的改造,确定政治特征与法治建设的双向融合,为警察法制体系立法价值的基本立场提供框架解释,结合立法的技术治理使国家治理模式从指标考核体系与依法行政体系的形式“双轨制”转向良法善治的法治主导模式。我国警察执法的规律性分析,既是我国政府治理模式变迁的一个缩影,也是社会治理逻辑中稳定政治内核的一种表达,更是公安机关作为部门行政机构展现出自身履职特征的一次呈现。警察执法体系的治理效能本文仅从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规律性分析整合中提出了初步的解释框架,为适应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警察行政法学下一步还应当作出更加精细化的研究,并且注意与其他部门行政法学及其他社会科学领域的学科互动。
司仲鹏[3](2020)在《基层公安派出所治安行政执法现状、反思与规范——以2019年河南“西瓜”和“井盖”案件为导入》文中研究说明基层公安机关在治安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种种不规范行为从表面上看是由于办案民警执法素养不高造成的,深层原因与基层公安机关治安案件办理中存在的"和稀泥"式执法有关,大量本应该作出治安处罚决定的治安案件选择了调解处理,且治安调解过程不规范,看似化解了矛盾纠纷,却是在根本上违背了治安行政执法原则,造成了治安案件办理的种种不规范行为,实质上是破坏了法治。因此认为应该加强治安行政执法理论研究,真正树立法治理念,严格控制治安调解范围和规范治安程序,依法行政处罚,加强治安案件查办全过程的监督与管理,根本上提高基层民警的执法办案能力,维护法治权威,从而实现社会的安全秩序。
吴乐[4](2020)在《流动的犯罪形态:机会结构下违法犯罪类型变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犯罪行为是社会结构折射下,个体生活无以化解的紧张。社会结构是影响违法犯罪行为变化的基础性因素。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给社会带来最显着的影响就是社会结构的变化、社会转型的加速。现代化的不断推进不创造犯罪,也不消灭犯罪,只是改变了犯罪的形式。中国社会因经济改革而引发了社会整体性变革,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违法犯罪活动同样也因社会转型而发生了重大变化,并出现了犯罪类型的变化。犯罪的存在与演化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犯罪数量、犯罪类型、犯罪人口的变化都是一种社会事实,是被超越于个体之上的社会力量所制约的社会事实。纵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违法犯罪的变化情况,刑事犯罪行为的数量一度呈现出阶位上升的趋势,但已经开始有较大幅度的下降,表现为冲高回落的特征。治安违法案件数则大涨大落,在连续上升数年之后开始有持续性的下降,与刑事案件数量的走向趋势基本一致。与此同时,作为犯罪结构的犯罪类型也随之有相应变化,暴力犯罪显着下降,侵犯财产犯罪增加,特别是诈骗犯罪增长速度较为迅速。就目前来讲,六种传统犯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盗窃、诈骗)仍然占据较大比重,但总体上有所下降,而新的犯罪类型的比重不断提高。不同时期违法犯罪类型表现出不同的特征,呈差异化发展趋势。机会结构是一个宏观的、历时的、综合性的解释框架,本研究将社会结构视为犯罪现象演变的基础,并考察不同时期的结构变化对犯罪类型的影响。机会结构强调的是结构所能提供的激励和制约的资源,并在动态发展过程中不断地调整,因机会各异而使得行为选择出现了差异。本研究将调整后的机会结构理论作为分析犯罪类型变迁的理论工具,从政治、文化、经济、科技四个维度来分析结构的改变如何提供了犯罪机会,从而导致了犯罪类型的变化。作为上层建筑的政治因素对违法犯罪现象动态变化具有方向性的功能,政治结构要素代表的是国家力量在犯罪运行状态中给违法犯罪活动带来的控制,表现为对其进行打击的广度和深度。首先,从政治因素对社会控制来看,社会管理体制变革消解了社会惩处功能、制度壁垒造成融合困难、政治权威式微削弱犯罪成本。这些情形为各类犯罪活动的实施创造了机会,导致了我国社会违法犯罪率长期以来都处于较为高发的态势。从国家治理的理念来看,从社会管制到社会管理再到社会服务的变化,则强调的是对政治秩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关注的转变,出现了对政治类犯罪、市场经济类犯罪、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的规制差异。作为对违法犯罪进行法律控制的刑事司法体系也在不断的变化,从而也影响违法犯罪类型的演变。刑事立法通过结构型犯罪化和构成型犯罪化两种方式实现了犯罪罪名的增减和构成要件的变化,立法反应决定了犯罪可能形式和规模。在司法方面,作为国家强制力代表的警察力量的消长会导致对违法犯罪打击能力的差异,影响了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概率,进而导致了犯罪类型因执法差异而相应转变。这主要在于法治化进程导致警察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缩,出现决断力降低、警务效能不彰的状况,而警察的破案率下降又导致惩罚确定性降低。违法犯罪不过是文化的一个侧面,透过文化看违法犯罪现象才能多角度把握其变迁态势。改革开放之后,思想文化领域出现了强烈的冲击,形成了不同的亚文化群体,诱发了不同类型的犯罪。长期持续的暴力文化在当前仍是诱发暴力犯罪的重要文化因素,而畸形的消费文化则将个体主义发展到极致,将财富奉为圭臬,财产犯罪在财富的获取受阻中自然而然地发生。究其原因,在于文化结构的变动引发不同形式的文化冲突,进而成为违法犯罪类型变化的文化基础。伦理本位强调礼与教化,法理本位强调规则与契约;集体主义强调集体效益的满足来实现个体利益,个体主义强调的是个体利益的合理与放大;乡土同质性强调的是共享价值与协调,城市异质性强调的是多元与差异。在文化的张力中产生了心理的扭曲与异变,引发了社会冲突,进而成为违法犯罪的强大诱因。此外,文化理念是影响实施具体行为的价值,具有导向性的作用。道德伦理的变迁生成了对事物新的认知,犯罪的圈定与伦理道德之间存在巨大的关联,对犯罪的评断首先是一个文化上的理解。多元的价值取向使得社会具有更大的包容,提高了对犯罪行为的容忍度。而社会道德水平的下降,稀释了羞耻感的内在控制能力,减轻了犯罪者的内心罪恶感。经济的发展又强化了个体对自我权利的追求,自我权利意识觉醒促使大众转向利益诉求。当个体不能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得到权利救济时,违法犯罪行为便是一种选择。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中国的社会变迁缘于经济的变革,经济结构转变为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提供了重要机会。因经济因素对社会影响的强化而引发了犯罪类型的相应转变。在市场经济活动丰富和市场关系复杂的背景下,满足市场需求变得有利可图。因此,在商品经济的各个环节渗透了各种不法行为,经济犯罪大肆兴起。而在拜金主义的引导之下,对财富的追求不可避免的增加侵财类犯罪。此外,市场经济提供了丰富的资源和广阔的交流平台,极大的活跃了社会活动空间,经济发展又改变了财产获取的方式和可能,使得暴力手段获取财产的成本大大上升,因此财产性暴力犯罪数量大大减少。经济的高速发展促使了社会阶层的分化和利益结构的调整,不同的阶层犯罪差异明显,不同的利益主体犯罪类型不一,进一步延展了犯罪类型。经济影响犯罪类型转变的逻辑一方面在于生产力发展推动了犯罪情境的变化,创造了更多机会。经济体制的变迁使得一些经济行为去犯罪化,也使得另一些行为成为犯罪,导致了犯罪圈的伸缩。经济发展的起伏也会影响潜在犯罪人的犯罪动机,特别是经济危机时则会加剧犯罪发生风险。与此同时,伴随着经济的发展,犯罪能力得到进一步的提升,可以实施的犯罪类型更多,犯罪成功率更高。而物质的繁荣带来的是可供选择的犯罪对象增加,犯罪目标获取机会变多。第二,经济结构中的区域发展不平衡使得犯罪类型在不同地域出现分化情况。城市空间的布局也会导致不同的环境,从而使得违法犯罪行为的类型而呈现出相应的差异,城市中心区、城乡结合部犯罪高发。此外,产业结构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迁移和调整导致了人口的流动和资源的转移,一方面是违法犯罪在东南沿海的猖獗,流动人口犯罪严重。另一方面是违法犯罪随着人口的回流也显现出犯罪挤压的效果,违法犯罪行为随着产业迁移而同步转移。第三,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强化了社会流动,加剧了个体之间的不平等,从而导致了相应的犯罪类型的产生。流动主体的增多伴随着潜在犯罪主体的增加,以流动作案为特征的抢劫、盗窃、诈骗等犯罪相应增长。此外,流动人口受二元劳动结构等不平等环境的限制,易形成强烈的剥夺感。而新老流动人口的利益诉求也出现转变,犯罪者犯罪目的表现为从生存到发展的资源和策略的差异,引发了流动人口犯罪类型的演变。中国改革开放与第三次科技革命蓬勃发展处于同一时期,科技发展对违法犯罪类型的异变影响深刻。科技的发展提升了犯罪成本,蚕食了线下违法犯罪的空间。这主要缘于科技在犯罪治理过程中能够增加了线下犯罪被发现、被惩罚的概率;对潜在犯罪人形成心理威慑;提升民众积极参与犯罪斗争的能力。与此同时,科技所构建的网络空间释放了大量机会,线上犯罪大量增加。但随着技术对生活影响的推进,线上犯罪类型也相应变化。网络犯罪侵害的对象由技术向秩序转变,传统犯罪的网络化和新型犯罪形态不断出现。首先,网络空间犯罪增长的原因在于技术门槛的降低、脱域环境下的犯罪成本低、被害案数的刺激、心理罪恶感低等造就了潜在的犯罪人。第二,日益增长的网民数量以及使用网络深度的增加使得网络被害人增多,网络使用安全意识不高使得被害概率增加。第三,针对网络的立法较为滞后且处罚概率低,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制不足;网络犯罪治理的机制体制不完善等因素导致对网络空间的违法犯罪行为的管控较为薄弱。第四,网络传播所具备的犯罪学习与传染加剧了这种形态的存在,使得网络空间的违法犯罪行为增多。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在日常生活中的普及运用,犯罪机会将进一步增加。可以预测网络犯罪在科技不断进步的时代背景下会衍生出新的变化,互联网+犯罪会带来犯罪的升级,但整体增长的趋势是不变的,是未来很长时间内最主要的犯罪类型及场域。违法犯罪类型演变是内嵌于社会结构之中的,是政治、文化、经济、科技多方面的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政治要素的影响在于社会控制的强弱,经济要素的影响在于经济理性的强化,文化要素的影响在于价值观的重塑,科技要素的影响在于犯罪场的衍生与技术控制。综合起来看,这些要素的影响主要在于其为犯罪类型转变提供的机会大小。影响要素随着结构变化而产生动态调整,从而使得机会空间变化。因此,要对犯罪类型转变规律的认知和治理犯罪则必须要回到社会,回应现代化。而流动性是现代化的重要特征,要实现对当前社会的双重流动性的有效控制,科学有效地进行协同治理。
刘晓华[5](2019)在《PBL教学模式在《治安案件查处》课程中应用探究》文中指出引言:治安案件查处是公安机关的主要业务之一,也是治安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治安案件查处》课程是公安院校治安管理学专业及相关专业的必修课程。课程设置的目的是帮助学生系统全面地认识和了解治安案件查处的主要业务,培养其办理治安案件的水平,进而增强开展各项治安管理工作的能力。因此,这门课程在教学过程中不仅要求学生掌握相关的基本法律理
刘晓华[6](2019)在《治安案件非法证据排除:现状、问题与完善》文中研究说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事关着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中程序和实体公正价值的实现,体现着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冲突的平衡。我国公安行政执法领域中的治安案件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虽已初步确立,但在制度设计、运行规则、主体权责等方面仍不尽完善。需要明确治安案件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细化排除规则、强化非法证据排除监督、提升民警执法理念和执法水平,以使该制度更好地服务于治安案件执法实践,有力推进公安执法规范化和法治公安建设。
李蓉[7](2019)在《“治安案件查处”课程教学体系重构探析》文中研究指明执法执勤的现状对"治安案件查处"课程的教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课程内容呈现出表述不一、辐射面宽导致各个部分讲解不深入、侧重于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大班制教学、对教学方式与教学内容之间的关系研究不足、实习环节粗放等不足,应从过去以"教"为中心转变为以"学"为中心,重新发现"教师"的意义,构建以"学习"为中心的教学模式,精细化梳理课程的教学内容,重构教学过程,提高教学实效。
李文姝[8](2019)在《警察裁量权的规制研究:经验与制度》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以警察裁量权的经验与规制为研究对象,以传统规制结构的完善与新行政法的变革为契机,以制度对经验的替代为基本立场,以建构专业警政的规范性与警察裁量权的功能性为最终目标,综合运用实证研究、比较研究、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描述我国警察裁量权行使的事实、规律、行动策略及存在问题,反思规则规制、司法审查等传统警察裁量权规制进路的原则与标准,针对选择性执法设计了初步的规制方案,探讨了致命性武力使用裁量规制的特殊问题,并从警察裁量权情境审查的建构与实践、警察组织改革对警察裁量权的规制效能两个角度探索与我国警察裁量权实践相适应的规制方案。本文的写作目的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我国警察裁量权的事实与规律观察;第二层次是警察裁量权规制原则与标准的反思;最后是为警察裁量权规制提供务实有效的进路。经验是警察裁量权规制理论的基础。以2012年至2019年警察执法案事例与数据为分析样本,基于一线体验与观察,尝试对真实世界中的警察裁量作“解剖麻雀式”的事实与规律总结。真实世界中警察裁量的过程与效果,包括警察裁量瑕疵、裁量的转移、基于双重职权的特殊裁量空间、一线弃权与执法机会主义、无法回避的选择性执法等。而这些行使样态的出现,是基于警察裁量权行使的独特策略:复杂多元背景下的情境权威与合理误差,主体之间的对立性、协商性以及全能主义扩张,此外,信息、技术、时空等资源配置对裁量的限缩与扩张,风险社会的秩序要求与乡土社会的传统等均影响着警察裁量权的行使。对规制现状的反思是警察裁量权规制研究的起点。首先,规则规制的反思。规则存在完善空间以及过度规则化的弊端,应当正确处理规则的缝隙,通过规制范例实现专业常识的有效转化,但要妥当处理规制范例与真实案例的关系,发展规制解释理论,促进范例功能的发展。其次,传统权力监督结构的反思。司法审查存在局限,专业化与预测性并非无法描述,也不意味着司法完全退出情境审查。通过对话式说理,以及相对开放的推理形式,使警察裁量过程由不容置疑的专业权威,成为在不同方案与主张之间的辩证结论,使权威建立于法律适用的决疑性思考。但考虑到司法审查的成本、行政机关的属性等,特定情境下的警察裁量行为的主观性与客观性审查需要更为明确的审查强度和标准,引申出情境审查的需求。最后,选择性执法规制的反思。警察裁量选择性执法、不执行法律行为是放松管制的典型样态,但也存在裁量滥用的可能,应当承认规则无法完全实施,对选择性执法或不执行法律裁量进行类型化,分类进行合法性与规制探讨。选择性执法、不执行法律裁量的约束机制,包括透明度、可预测性与问责制。承认可能的选择性执法,但要建构一种平衡机制,不执行应当是例外而不是规则,尝试厘清司法审查的边界,最好的方案是立法的修改。警察致命性武力使用裁量权是警察裁量权研究的一个独立领域。针对警察在严重暴力犯罪的紧急情形下是否使用枪支的裁量行为进行独立分析,是对规制原则与标准反思的进一步深化和补充。基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2015年的Sheehan案以及2014年至2019年我国警察使用枪支典型案件的类型化分析,归纳出存在调查审查、不作为及组织裁量等规制争议和疑难。应当以成本效益分析模型和影响因素的结构方程模型作为分析工具,整合警察用枪裁量权的影响因素及其关系,强化公安机关自我规制、调查监督、司法审查连结而成的传统权力规制体系,并从协商规制的视角,充分关注警察用枪规范、政策、惯例、数据、规律、衡量因素及方法等信息的公开和说明,以此作为传统规制技术的补强。警察用枪裁量的规制的特殊问题论证,也可以反哺其他领域警察裁量的规制方案,提出并且强化了情境理性的审查标准与责任体系建构、组织改革的裁量规制功能两项具有普适意义的规制进路。本文可预期的创新之处,一是初步突破警察裁量权的低可视性与专业性,通过体验进行的警察裁量权行使的事实与规律总结;二是反思基础上的初步解决方案的提出,比如选择性执法规制的类型化及其标准以及约束机制。三是基于经验的总结、普遍的反思、以及用枪裁量权特殊样本的独立分析,遴选两项规制进路进行深耕细作:规制进路一,是警察裁量权情境审查的建构。基于案例分析、比较研究的方法,以警察使用枪支的案例为主,兼及搜查、传唤等情境样本,针对美国联邦最高法院Mendez案、White案等2016年、2017年具有转折意义的判例,以及诸多关联典型案例,结合我国警察执法责任认定的典型疑难问题进行系统分析。论述的基本立场在于,情境审查的核心价值是在警察纷繁复杂的裁量情境中结构式地分析行为主观与客观因素,以实现行为合法性的精细化分析。进而理性地评价《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中的“过错”、“瑕疵”与“意外”,回应责任合理配置与执法权威的建构。情境审查以多元正义理论、情境理性理论、有限理性理论以及警察法学的独特思考方式为理论基础,以美国的典型判例以及德国的“背景——画面”审查为域外经验借鉴,以警察的主体角色、计划性偶发性为标准进行情境的类型化。在此基础上,精细分析情境审查的认知单元与分析工具,包括事中的客观理性与禁止溯及单独行为、主观因素的有限审查。一方面,归纳情境客观理性的具体分析路径,包括理性的警察相同或相似的训练或经验、面对相似的环境,作出相同或相似的判断;根据警察行为时已知的全部事实;不考虑其基本意图或动机;根据既定法律采取了适当行动;有效地平衡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另一方面,筛选主观的有限审查原则的历史沿革,将审查限制在预见的能力与直接因果的范围内;总结主观有限审查的标准,包括明显的不称职与明知的故意、合理的预见范围与主观的专业性、基于合理善意的呼吸的空间、客观推定主观合法性。规制进路二,是警察组织改革对警察裁量权的规制效能。论证的起点是基于官僚组织与行政活动的关系。警察机关基于技术官僚的优越性和问题导向的需要,运用组织因素分配执法资源,以机构设置、职权委托、内部程序、执法策略等外观化的形态影响执法活动。警察个体裁量行为也正是寓于警察组织之中,完整的警察裁量权规制应当分析警察组织的运行特征,以及影响因素内容样态,将组织过程的控制纳入规制范围。借助沈阳市公安局“流动派出所”创新等实践样本,初步观察警察组织对个体裁量影响效度与组织裁量规制空间。归纳出警察组织对个体裁量施加影响的路径包括警察部门的官僚化程度、专业化程度,以及行政政策。官僚化程度包括部门的科层等级结构、部门规模,以及首长负责制、行政处罚集体讨论等内部规则建构的监督结构。专业化程度主要指警察专业化组织结构。从前述警察组织对于个体裁量施加影响的三项路径展开,理顺组织视角的规制完善的空间:一是基于L省公安机关的数据观察而呈现出的的指标化与压力型体制。二是以L省公安机关法制统一归口审核方案的监督实效为例进行科层制监督的效能分析,主要涉及绩效与规范权衡,控制制度的独立性、专业性与中立性,突出存在低可视性、信息不对称、科层损耗等问题,以及集体讨论制度等内部程序规则的完善。三是专业化分工与裁量权规制,应当强化对不同警察组织警察行为差异的识别,对不同目标与功能的警察组织,如专司治安基层基础的警察部门、法律执行类的警察组织等有针对性地适用不同的组织改革及裁量规制方案。结合公安派出所违停查处以及公安部2019年的专业机构改革等实践,分析专业机构与职权的委托对个体裁量的影响。四是政策规定优先事项的功能定位与程序规制。
文雅[9](2019)在《论治安行政案件查处中优势证据规则的运用及风险管理》文中提出在对治安行政案件进行查处的时候,一味地想要追求还原案件的真实形态是不太现实的,因为治安行政案件的查处过程是一个事后过程,其对于案件的还原是会受到案件处理过程中各种因素以及警察自身因素的影响,如果还是一定要去追求还原案件发生当时的真实状况,就会拖延案件办理的效率,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也就无从谈起。因此,建立一个能有效解决问题的治安行政案件查处优势证据规则运用标准是当务之急。优势证据的概念即是说,双方当事人提出有一定证明力的证据可以支撑的事实主张,而法官则根据当事人的提供的证据进行判断,并认定证明力较强的一方的主张成立。《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出台后,对民事诉讼案件中证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补充,确定了优势证据规则在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可用性。于是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的时候,就不用仅仅只依据“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个原则来对案件进行判决,而是可以不同案件的不同情况适当地运用优势证据规则。而对于在治安行政案件查处的过程中是否可以运用优势证据规则,目前还是存在着一些争议。当前相关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案件处理中却可以看得到优势证据规则有着广泛的运用。本文主张在治安行政案件查处中可以运用优势证据规则以及优势证据证明标准。笔者通过对风险管理理论的分析,以对优势证据规则在治安行政案件查处中的运用风险进行系统化归纳,并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明晰相关制度规定;对公安机关执法者进行筛选并提高其法律素质,组织其对相关法律内容进行学习;理解当前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以选择对优势证据规则的运用。本文运用辩证分析的方法和比较研究的方法,同时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考虑对相关理论进行学习和发展,在对当前优势证据规则在治安行政案件查处中的运用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出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在写作方法上,坚持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基本原则,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上的优势,同时引入风险学的风险管理理论,对我国优势证据规则在治安行政案件查处中目前存在问题进行理论上和实践上的分析,最终提出完善建议。当前,对这一部分的研究内容较少,笔者研究此部分内容,旨在丰富和充实证据理论在治安学中的研究,为未来的治安行政案件查处和治安行政案件发展成为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司法实践提供前瞻性的理论指导方向,为我国的法治建设贡献自己的一点微薄之力。
王于志[10](2018)在《我国治安支出绩效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自上世纪50年代开始,在政府治理过程中欧美等发达国家开始重视政府服务职能,影响力巨大的新公共管理运动随之发生。其倡导理念获得全球关注,也改变了我国的发展,服务型政府逐步取代了管制型政府。自改革开放开始,在经济市场化进程持续深入的过程中,我国逐步建立起公共财政的整体框架。现阶段,公共财政管理在国内的发展已经进入了新的阶段,更侧重于支出改革,社会公众对于提高政府执政的绩效的需求也日益增强。作为构成国家体系的基础元素,公安机关不仅承担着保护公众安全、打击犯罪的职责,更有着维护社会治安、巩固整治稳定的使命。基于目前我国的财政体系受财政资金不足的影响,我们不仅要重视公安机关经费的保障,还应强化经费流向的监督力度。这就决定着深入研究公安系统支持绩效不仅有着巨大的理论价值,其现实意义更是不可忽略的。治安经费使用效益具有政治性、整体性和多元性特点。公安机关肩负着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的重要使命,为民众提供更好的社会治安环境,使民众安居乐业,使社会财富持续增长。受财政资金不足的影响,我们不仅要重视公安机关经费的保障,还应强化经费流向的监督力度,使资金价值得到最大化体现。处理这一问题的最有效手段当属治安支出绩效评价,其不仅能够对治安支出的实效性作出准确评价,更能进一步增强支出的公开性以及实用性;并且,评价结果被视为重要参照物在财政部门年度预算编制过程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我国目前的治安支出面临着多方挑战,包括浪费情况突出、监督力度不足、使用率较低等等。尽管治安支出绩效评价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然而目前关于绩效评价的设计以及实施等方面的研究成果依然相对较少,亟需深层次地探索。基于此,本文以治安支出为对象,以图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建立一种以结果为导向的治安支出管理方式及治安支出评价体系来妥善处理现阶段所面临的问题,提高治安支出的绩效以及提高资金的利用率,为民众提供更优质的治安服务。本文是在全国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工作深化并发展到崭新的阶段的前提下,以提高治安支出绩效作为解决当前全国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的切入点,以深入剖析治安支出绩效评价为中心议题,根据“理论分析——现状研究——实证研究——对策建议”的逻辑脉络展开研究,试图提出一个全面、系统的治安支出绩效评价体系。从治安支出、治安支出绩效等基本概念出发,回顾和评述了治安支出绩效评价的各有关理论,并进一步探讨了治安支出的性质以及各影响性因素,奠定了课题研究的主基调。并对治安支出在国内的发展历程以及现阶段的具体情况加以分析,重点在于结合实际,从长远眼光来看待我国治安支出的规模与结构。对治安支出的绩效评价方法进行归类分析是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建立的前提条件,在仔细研读并吸取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的基础上进行的。后文接着就模型中涉及到的指标进行科学地设计,并就此计算出了我国财政治安支出综合绩效得分总体情况。进一步地,采用面板数据回归方法对我国治安支出如何影响社会治安水平进行实证分析。除了总体上的评价以外,差异性评价亦不容忽视,考虑到数据包络分析(以下简写为DEA)方法的优越性,本文运用该方法测算了我国治安支出绩效的区域性差异,通过对比分析的方式对治安支出绩效的技术效率、时空特征加以分析。在数据佐证下,还采用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对我国治安支出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合理性进行了评价检验。最后回归到现状问题,探讨了目前治安支出绩效管理的具体情况并发现其中问题,就问题发生的根源进行了归纳分析,最后为促进治安支出效率的优化并强化其管理能力,笔者提出了针对性的处理举措以及匹配性更强的政策建议,以期为独具中国特色的治安支出绩效评价体系的建立带来一定启示,实现提高我国治安支出绩效的目的。总体上,本文综合运用了文献研究法、对比分析法和实证分析法等多种研究方法,选取以省级地方政府的治安支出规模和水平为目标变量,从资金使用、警力配备、公众满意率、刑事案件破案率、事故发生率等五个大的方面选取了 50多个效率型、效果型指标。基于面板数据模型的实证和公共安全感调查问卷数据的分析,以DEA评价模型和综合指数法为基础,测算了中国各地区的治安支出绩效,并将以层次分析法为代表的多种定量分析方式科学合理的运用到计分方法以及指标设计等各个方面。为将公安机关在维护社会治安、强化社会稳定性方面的职责更加客观的呈现出来,对刑事以及治安两类案件进行了强化分析,得出治安案件的发案率和查处率与治安支出总量显着相关、刑事案件的发案率、查处率和破案率与治安支出总量也显着相关的结论。通过DEA模型从技术效率、纯技术效率、规模效率和综合效率几个方面对各省市的公共安全财政支出效率进行分析。通过多维度多层次的研究创新,全文系统归纳和总结了我国当前治安支出绩效评价遭遇的体制困境和技术困境,分析了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本文的主要创新集中在使用多种方法,包括加权计分法、面板回归方法和DEA方法,从多角度对我国治安支出的宏观绩效和微观绩效进行了详细测算和评价,并探索和比较典型发达国家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具体,进而归纳出我国可以借鉴的先进且成熟的经验。从整体规律以及效率入手对治安支出绩效在国内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考察,其后通过对比分析方式,结合各有关数据对我国治安支出在不同区域内的发展情况进行了浅要分析,并对治安支出的地区性差异以及空间聚集效应进行了探讨。在既有研究的基础上构建了我国治安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并运用实证分析方法对其设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行了定量评价,为治安支出绩效的后续研究打下基础。出于数据测度和研究操控的需要,研究中所采取的评价指标体系的治安综合治理评估标准以及指标设计的重心大都集中在政策实行后的产出以及效果方面,关于工作方案及其实施过程的考量相对较少,评估稍显狭隘且重心偏离,对不法行为的消极指标过于关注,导致成本/产出标准、公众满意度等得不到有效的关注。在指标设计上虽然借鉴了前人研究成果,但并不能完全包含治安支出效果方面的所有指标。这些都是后续研究需要补充和完善的地方。
二、在治安案件查处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剖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在治安案件查处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剖析(论文提纲范文)
(1)治安案件中的防卫行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 |
1.5 研究综述 |
1.5.1 关于治安案件中防卫行为的理论研究 |
1.5.2 关于治安案件中防卫行为的实务研究 |
1.6 创新点和不足之处 |
2 治安案件中防卫行为的界定 |
2.1 治安案件的含义 |
2.2 治安案件中防卫行为的内涵 |
2.3 治安案件中防卫行为的具体表现 |
2.3.1 对人身侵害采取的防卫行为 |
2.3.2 对财产侵害采取的防卫行为 |
2.3.3 对侵害公共利益的防卫行为 |
2.4 防卫行为与见义勇为行为的比较 |
2.5 治安领域与刑事领域防卫行为的比较 |
2.6 治安案件中防卫行为的要件分析 |
2.6.1 防卫起因 |
2.6.2 防卫时间 |
2.6.3 防卫意图 |
2.6.4 防卫对象 |
2.6.5 防卫限度 |
3 治安案件中防卫立法现状分析 |
3.1 治安案件中防卫立法现状 |
3.1.1 《刑法》中正当防卫的规定 |
3.1.2 “两高一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 |
3.2 治安案件中防卫立法的不足 |
3.3 治安案件中防卫立法的域外经验 |
3.3.1 德国有关防卫的规定 |
3.3.2 我国台湾地区有关防卫的规定 |
4 治安案件办理中防卫行为的处理困境 |
4.1 治安案件中防卫行为认定的难题 |
4.1.1 是否“适时”认定困难 |
4.1.2 防卫动机难以评判 |
4.1.3 防卫手段认定难以把握 |
4.1.4 防卫过限认定困难 |
4.2 防卫认定困难导致的不当处理方式 |
4.2.1 一律否认防卫行为 |
4.2.2 “唯结果论”的处理方法 |
4.2.3 “各打五十大板”的处罚模式 |
4.2.4 “算经济账”的调解方式 |
4.3 处理方式不当所引发的后果 |
4.3.1 “被遗忘在角落”的防卫权利 |
4.3.2 “他卫”面临的处罚压力 |
5 治安案件办理中防卫行为处理困境的原因分析 |
5.1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缺少防卫的条文 |
5.2 基层执法人员的认知偏差 |
5.3 证据收集的现实难题 |
5.4 上访和投诉压力 |
5.5 缺少典型案例示范 |
5.6 舆论及社会观念影响 |
6 治安案件中防卫行为处理困境的应对路径 |
6.1 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增设防卫条款 |
6.2 加强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 |
6.3 基于证据支撑的防卫情节还原 |
6.4 严格按照防卫要件认定防卫行为 |
6.5 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与引导作用 |
6.6 审慎态度下的舆论监督与引导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2)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研究思路及创新 |
第一章 我国警察权嬗变的内在逻辑 |
第一节 主流警察权体系的选择与移植 |
一、两种主流警察制度的区分 |
二、治安型警察权概念的近代移植 |
第二节 变迁中的填补型警察权概念 |
一、治安型警察权概念的延续 |
二、填补型警察权概念的产生与扩张 |
第三节 我国本土警察权的政治统合性 |
一、政治统合性的形成:公安行政首长参与政治决策 |
二、政治统合性的内容:警察权中的政治职能 |
三、政治统合性的保障:人员编制与财政支出的倾斜 |
第四节 警察权属性中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层 |
一、警察危害防止任务具有行政权性质 |
二、侦查权法律属性之辨析 |
三、行政权与司法权在职能维度上的分层 |
第五节 现有警察权范围的调整与反思 |
一、警察权限缩的有限性 |
二、治安类警察权的理性扩增 |
第六节 小结 |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适用的有限填补功能 |
第一节 警察类法律文本与警察立法理论的差距 |
一、警察类法律文本中概括性条款的适用 |
二、警察行政协助的立法问题 |
三、现代警察立法理论:警察权限授予的具体化 |
第二节 规范性文件对警察类法律文本的填补功能 |
一、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的制度基础 |
二、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适用的普遍性 |
三、规范性文件的三重填补机制 |
第三节 警察执法适用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 |
一、警务特性对法律文本的超越 |
二、警察执法的即时判断性 |
三、警察执法的措施应急性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三章 指标考核体系对警察执法的影响 |
第一节 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的风险构成 |
一、法律位阶的越权风险 |
二、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同案异罚的风险 |
三、行政事实行为的“隐性强制”风险 |
四、风险源头——指标考核体系的过度依赖 |
第二节 指标考核体系的表达与运作 |
一、指标考核体系的表达方式 |
二、运作方式之一:行政裁量基准量化 |
三、运作方式之二:行政任务量化 |
四、运作方式之三:警察运动式执法的说明 |
第三节 指标考核体系过度依赖的结果 |
一、行政内部监督的路径单一化 |
二、警察执法中行政裁量权的消解 |
第四节 指标考核体系与警察权力运行的悖论 |
一、结果导向的量化指标侵蚀依法行政原则 |
二、警察权的预防性与指标考核的矛盾 |
三、指标考核体系中考核路径的缺陷 |
第五节 小结 |
第四章 司法审查对警察执法的矫正功能 |
第一节 司法审查下的创设性警察职能 |
一、履职困境:创设性职能的立法冲突 |
二、执法实务中生成的履职基准 |
三、职能规范冲突导致的行政不作为 |
第二节 司法审查下的行政裁量规范 |
一、公安类行政案件中比例原则的适用 |
二、明显不当情形的认定 |
三、明显不当情形在判决中的不当适用 |
四、滥用职权与明显不当情形的适用辨析 |
第三节 司法审查的矫正路径 |
一、以判决结果作出的个案矫正 |
二、以裁判理由作出的解释性矫正 |
第四节 司法审查矫正功能的局限性 |
一、合理性审查的局限性 |
二、创设性警察职权司法审查的审慎立场 |
第五节 小结 |
第五章 治理法治化视野下警察执法规范体系的重构 |
第一节 制定警察类法律文本的价值立场 |
一、政治统合性的价值导向 |
二、法治立场的基本解释 |
三、政治导向与法治立场的双向融合 |
第二节 技术治理在警察立法中的运用 |
一、概括性条款具体化的法治内涵 |
二、概括性条款与列举性条款的关系 |
三、警察职权类法律规范的具体化转向——以行政管束为例 |
第三节 警察执法程序中听证制度的完善 |
一、我国警察听证制度的基本构造 |
二、听证制度在警察执法中的实施困境 |
三、听证制度完善的具体路径 |
第四节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基层公安派出所治安行政执法现状、反思与规范——以2019年河南“西瓜”和“井盖”案件为导入(论文提纲范文)
一、“西瓜”与“井盖”案件经过 |
二、从治安行政执法角度对“西瓜”与“井盖”案件的分析 |
三、当前基层公安派出所治安行政执法现状及反思 |
四、进一步加强公安派出所行政执法规范化措施 |
(一)加强治安执法理论研究,丰富和完善治安行政执法理论体系 |
(二)制定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更好地指引基层公安机关科学执法办案 |
(三)提高基层民警执法素养,真正树立法治理念 |
(四)严格控制和规范治安调解的范围和程序 |
(五)加强治安案件办理的监督与管理 |
(六)真正为基层民警减负,提高民警查办治安案件的积极性 |
(4)流动的犯罪形态:机会结构下违法犯罪类型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目的与价值 |
三、文献综述 |
四、相关概念与研究方法 |
五、研究框架与结构 |
第一章 机会结构变迁:解释违法犯罪类型演变的新视角 |
第一节 机会结构理论的起源及内涵 |
一、机会结构理论的来源与发展 |
二、机会结构的内涵 |
第二节 中国违法犯罪类型变迁的分析框架 |
一、整体性分析框架 |
二、分析框架的构成要素及解读 |
第三节 机会结构分析视角的理论优势 |
一、探索违法犯罪类型演变的因果机制 |
二、促进违法犯罪类型演变过程的分析 |
第二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违法犯罪类型的基本概况 |
第一节 主要刑事犯罪类型变迁 |
一、侵财类刑事犯罪 |
二、暴力类刑事犯罪 |
第二节 主要治安违法类型变迁 |
一、侵财类治安案件 |
二、暴力类治安案件 |
第三节 改革开放以来犯罪类型的特征与趋势 |
一、新旧体制过渡时期的犯罪类型特征 |
二、市场经济体制时期的犯罪类型特征 |
三、智能时代的犯罪类型特征 |
第三章 政治改革与违法犯罪类型重塑 |
第一节 社会控制力弱化催生不同犯罪类型增长 |
一、社会管理体制变革消解社会惩处功能 |
二、城乡区隔的制度壁垒增加犯罪机会 |
三、政治权威式微削弱犯罪成本 |
第二节 刑事法治转型影响犯罪类型变化 |
一、刑事法律体系重构犯罪圈 |
二、刑事司法政策调整催化犯罪类型转变 |
第三节 警察管控与犯罪类型变动 |
一、警察权的限缩导致决断力衰弱 |
二、警务效能下降导致惩罚确定性走低 |
第四章 文化变迁与违法犯罪类型的嬗变 |
第一节 亚文化对不同犯罪的诱发 |
一、暴力文化与暴力犯罪变化 |
二、畸形消费文化与财产犯罪变化 |
第二节 文化冲突建构违法犯罪心理 |
一、伦理本位与法理本位的冲突 |
二、集体主义与个体主义的冲突 |
三、乡土同质性与城市异质性的冲突 |
第三节 文化理念转变诱发犯罪 |
一、伦理道德观念转变重建犯罪观 |
二、价值多元提高犯罪容忍度 |
三、羞耻感丧失稀释犯罪罪恶感 |
四、自我权利意识觉醒中和犯罪不正当性 |
第五章 经济转型与违法犯罪类型的演变 |
第一节 市场要素转化犯罪类型 |
一、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增加经济犯罪 |
二、拜金主义引发侵财类犯罪显着增加 |
三、市场经济活跃性转化犯罪类型 |
四、利益结构分化延展犯罪类型 |
第二节 生产力发展推动犯罪情境变化 |
一、犯罪标定伸缩 |
二、犯罪动机激发 |
三、犯罪能力提升 |
四、犯罪机会增多 |
第三节 区域不平衡分化犯罪类型 |
一、城市各类犯罪聚集 |
二、产业结构调整下的犯罪类型变化 |
第四节 不平等流动漂移犯罪类型 |
一、流动诱发多样犯罪 |
二、代际差异影响犯罪类型改变 |
第六章 科技发展与违法犯罪类型的变异 |
第一节 科技对现实空间违法犯罪的蚕食 |
一、技术治理的全域覆盖 |
二、及时高效性增加刑罚确定率 |
三、全景监视增强对潜在犯罪人的心理威慑 |
四、便捷匿名性赋能民众参与犯罪斗争 |
第二节 网络空间的犯罪类型转移 |
一、技术到秩序:网络犯罪对象的转变 |
二、线下到线上:传统犯罪网络化趋势明显 |
三、直击要害到积羽成舟:新型网络犯罪形态增多 |
第三节 网络空间违法犯罪的聚集 |
一、脱嵌:潜在犯罪人的增加 |
二、日常活动:网络空间聚集合适的犯罪受害人 |
三、失控:网络空间监管制度尚未完善 |
四、辐射:网络传播强化犯罪传染 |
结论:让犯罪回到社会 |
一、犯罪类型演进是嵌入社会结构之中 |
二、社会结构影响犯罪类型变迁在于机会大小 |
三、理解犯罪类型变迁和治理犯罪需回应社会流动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PBL教学模式在《治安案件查处》课程中应用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PBL教学模式在《治安案件查处》课程教学中的应用 |
(一)《治安案件查处》课程教学现状 |
(二)以问题为导向的PBL教学模式的特点 |
(三)将PBL教学模式应用到《治安案件查处》课程中的优势 |
PBL教学法在《治安案件查处》课程中的应用的初步实践 |
(一)对教学内容和问题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 |
(二)成立学习小组分组讨论 |
(三)教学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
(四)教学效果分析 |
PBL教学模式在《治安案件查处》课程教学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
(一)客观问题 |
(二)主观问题 |
结语: |
(6)治安案件非法证据排除:现状、问题与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一、治安案件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现状 |
(一)治安案件证据的界定 |
(二)治安案件非法证据排除的几种情形 |
二、建立治安案件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必要性 |
(一)有利于尊重和保障人权 |
(二)有利于维护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
(三)有利于遏制违法取证行为 |
三、我国治安案件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非法证据排除范围不明确 |
(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设计存在欠缺 |
(三)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主体规定不明 |
四、完善治安案件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建议 |
(一)明确治安案件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 |
1. 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则 |
2. 实物证据的排除规则 |
3.“警察圈套”和“毒树之果”的排除规则 |
(二)优化治安案件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
1. 明确治安案件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与决定主体 |
2. 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审查范围和法律后果 |
(三)强化治安案件非法证据排除监督 |
(四)提升办案民警的执法理念和执法水平 |
(7)“治安案件查处”课程教学体系重构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课程背景及现状 |
(一)课程背景 |
(二)课程现状 |
1. 教学内容 |
2. 教学方式 |
二、课程可改进之处 |
(一)教学理念方面 |
(二)教学内容方面 |
1. 教学的基本内容呈现出诸多表述不一致 |
2. 课程内容辐射面宽,导致各个部分的讲解均不够深入 |
3. 课程内容侧重于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总结实践经验不够 |
(三)教学过程方面 |
1. 大班制教学限制教师对学生学习活动的参与 |
2. 对教学方式与教学内容之间的关系研究不足 |
3. 实习环节的粗放化 |
三、课程体系重构之建议 |
(一)重新发现“教师”的意义,构建以“学习”为中心的教学模式 |
(二)精细化梳理课程的教学内容 |
1. 提炼教学内容 |
2. 梳理相关学科理论与治安案件查处课程内容的衔接 |
3. 进一步梳理总结实训教学的内容 |
(三)重构教学过程 |
1. 增加自主学习环节 |
2. 试点小班制教学 |
3. 改革考核方式和过程 |
4. 注重实习过程,建立综合素质过硬的实习指导教官团队 |
5. 丰富教学手段 |
(8)警察裁量权的规制研究:经验与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一)国外的研究现状 |
(二)国内的研究现状 |
(三)我国同领域研究的未饱和空间 |
三、基本框架 |
(一)概念界定 |
(二)研究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一)实证研究方法 |
(二)比较分析方法 |
(三)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警察裁量权行使的事实观察 |
第一节 真实世界中的警察裁量权 |
一、裁量瑕疵与裁量转移 |
(一)普遍存在的裁量滥用与怠惰 |
(二)裁量的转移 |
二、基于双重职权的特殊裁量空间 |
(一)违法犯罪行为的性质裁量 |
(二)行政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适用的程序裁量 |
三、一线弃权与执法机会主义 |
(一)理论基础 |
(二)表现形式 |
四、无法回避的选择性执法 |
(一)表现形式 |
(二)原因分析 |
(三)规制的必要性 |
第二节 警察裁量权的行使背景与行动策略 |
一、情境权威、误差与类型 |
(一)冗杂情境的权威困境 |
(二)高压瞬时判断的可容忍的误差 |
(三)街头、窗口与社区警察组织的不同情境 |
二、裁量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互动 |
(一)主体因素对警察裁量权的影响 |
(二)主体互动的对立性与协商性 |
(三)全能主义的扩张 |
三、基于资源配置的裁量的扩张与限缩 |
(一)作为裁量基础的证据与违法信息的局限 |
(二)技术对裁量的扩张与限缩 |
(三)时空资源与程序裁量 |
四、风险社会的秩序与乡土传统 |
(一)风险社会与保守的价值选择 |
(二)乡土社会与现代性的转变 |
第三节 制度规制对经验的替代 |
一、警察裁量权与法治的关系 |
(一)裁量是法治的一部分 |
(二)制度对经验的替代 |
(三)无止境的事业 |
二、方法论视角两种进路的统合 |
(一)传统结构的完善与新行政法的变革 |
(二)规范与实用主义立场的解释方法思辨 |
(三)规则、知识与组织规制的辨识路径 |
第二章 警察裁量权规制原则与标准的反思 |
第一节 警察裁量权规制的规则主义进路 |
一、规则精细化的努力 |
二、规则需求的上升空间 |
(一)职能范围裁量 |
(二)程序措施裁量 |
(三)行为定性裁量 |
三、规则的缝隙与过度规则化的流弊 |
(一)规则缝隙的应然性 |
(二)过度规则化的流弊 |
四、适恰的规则密度与常识的认可 |
(一)缝隙的填补与“模糊无效原则”的要求 |
(二)非正式规则的建构与规制范例的功能强化 |
第二节 传统权力监督结构的实际效能及其强化 |
一、N市公安机关监督数据及初步分析 |
(一)普通行政复议与诉讼数据及分析 |
(二)交通行政复议与诉讼数据及分析 |
二、G省(省级)公安机关监督数据及初步分析 |
(一)行政复议数据及分析 |
(二)行政诉讼数据及分析 |
(三)刑事复议、复核数据及分析 |
三、司法审查的局限与情境理性分析的强化路径 |
(一)司法审查标准与客观主观审查的困境 |
(二)情境审查、对话式说理与功能强化 |
第三节 选择性执法规制的初步观察 |
一、放松管制还是裁量滥用 |
(一)放松管制的实践 |
(二)利弊分析 |
二、选择性执法裁量的类型化 |
(一)类型化的必要性 |
(二)类型化的标准 |
三、透明度、可预测性与问责制 |
(一)公开与参与 |
(二)高级官员制定选择性规则 |
(三)立法的修改与司法审查 |
第三章 警察致命性武力使用裁量规制的特殊问题 |
第一节 作为“呼吸的空间”的警察用枪裁量权 |
一、“呼吸的空间”与经验性论题 |
(一)City and County of San Francisco v.Sheehan案及其争点 |
(二)我国警察使用枪支的实践样态 |
二、警察用枪裁量权及其规制的必要性与特殊性 |
(一)一个独立的警察裁量权研究维度 |
(二)致命性武力使用裁量的规制必要性 |
第二节 我国警察用枪裁量规制的努力和争执 |
一、规则之治的努力和困境 |
(一)警察用枪现行规则体系 |
(二)规则之治的困顿和争执 |
二、不作为裁量与组织裁量的回应乏力 |
(一)“刀枪入库、以封代管”的不作为裁量 |
(二)组织裁量作为新的治理路径 |
三、调查审查体系的建构与疏漏 |
(一)公安机关内部调查的规程化空间 |
(二)人民检察院审查功能疲弱 |
(三)司法审查的边缘化与逻辑碎片化 |
第三节 警察用枪裁量规制工具与规制技术的完善空间 |
一、依托新分析工具整合影响因素 |
(一)甄选新的分析工具 |
(二)厘清警察用枪裁量的影响因素 |
(三)影响因素对规制方案的启示 |
二、强化传统权力结构的规制功能 |
(一)公安机关自我规制的技术完善 |
(二)公安机关内部调查与检察院审查的规则补充 |
(三)用枪裁量司法审查的情境理性 |
三、拓展协商规制的治理路径 |
(一)协商规制的基本立场 |
(二)公开技术作为警察用枪裁量协商规制的工具 |
四、两项具有普适性的努力方向 |
(一)规制方案的补充与重点 |
(二)情境理性与组织规制 |
第四章 警察裁量权情境审查的建构与实践 |
第一节 触发原则的挑战与合法性评价工具的精细化 |
一、County of Los Angeles v.Mendez案的合法性争点 |
(一)Mendez案的基本案情 |
(二)地方法院及上诉法院的判决 |
(三)主要争点与结论 |
二、合法性评价的现实疑难与精细化需求 |
(一)广泛存在的争点与疑难 |
(二)责任的合理配置与执法权威 |
(三)行为合法性评价工具的精细化 |
第二节 情境审查的理论基础 |
一、多元正义与情境理性 |
(一)哈贝马斯的情境理性及其沿革 |
(二)Michael Walzer的多元正义理论及其表现 |
二、不确定情形下的有限理性 |
(一)绝对理性与有限理性的基本假设 |
(二)偶发性与理性的有限性 |
三、警察法学的独特思考范式 |
(一)部门行政法高度分殊的规制趋势 |
(二)警察法学研究范式的特殊性 |
第三节 情境审查的提出与发展 |
一、情境审查的基本内涵 |
(一)基本立意与范畴 |
(二)合目的性、理性与可接受性 |
(三)情境理性及其审查的域外话语总结 |
二、警务活动情境的特征与类型化初探 |
(一)计划性与偶发性的执法情境 |
(二)单方情境与互动情境 |
三、White案与避免笼统抽象的审查 |
(一)基于White案的初步观察 |
(二)避免笼统与抽象的审查 |
第四节 情境审查的认知单元与分析工具 |
一、事中的客观理性与禁止溯及单独行为 |
(一)事中的客观理性 |
(二)独立性与禁止回溯性审查 |
二、客观理性的分析路径 |
(一)Mullenix案的争议与结论 |
(二)客观理性的审查框架 |
三、有限的主观审查及其界限 |
(一)倾向完全客观审查的Harlow原则 |
(二)有限主观审查的发展 |
(三)作为界限的合理预见能力与直接因果关系 |
四、情境理性主观审查的标准 |
(一)明显的不称职与明知的故意 |
(二)合理的预见范围与主观决断的专业性 |
(三)基于合理善意的“呼吸的空间” |
(四)客观推定主观合法性 |
第五章 警察组织改革对警察裁量权的规制效能 |
第一节 官僚组织与行政活动 |
一、行政活动中的官僚组织 |
(一)官僚组织的存在形式及运行样态 |
(二)以公安派出所专业化改革为例 |
二、寓于组织的个体裁量权 |
(一)个体裁量的影响因素与功能载体 |
(二)表现形式 |
第二节 组织因素对警察个体裁量权的影响效度 |
一、以沈阳市公安局“流动派出所”创新实践为分析样本 |
(一)“流动派出所”基本运行数据 |
(二)作为组织规制研究样例的典型性分析 |
二、警察组织对个体裁量影响效度的初步观察 |
(一)官僚化程度 |
(二)专业化程度 |
(三)行政政策 |
三、“流动派出所”引发的组织裁量规制空间 |
第三节 组织改革对裁量规制的效能与完善空间 |
一、指标化与压力型体制的弊端 |
(一)管理与控制策略 |
(二)基于L省公安机关的数据观察 |
二、科层制监督的效能分析 |
(一)L省公安机关法制统一归口审核方案的监督实效 |
(二)科层规制功能疑难及其应对 |
三、专业化分工与裁量权规制 |
(一)不同目标与功能警察组织的类型化组织改革 |
(二)专业机构与职权的委托 |
四、政策规定优先事项的功能定位与组织程序规制 |
(一)对常态化执法机制的补充 |
(二)政策规定优先事项的程序规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9)论治安行政案件查处中优势证据规则的运用及风险管理(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优势证据规则相关概念界定 |
第一节 证据及其相关内容 |
一、证据的概念 |
二、证明标准与证据规则 |
第二节 优势证据规则基本概述 |
一、优势证据规则的概念 |
二、两大法系国家的优势证据规则证明标准 |
三、我国法律活动中的优势证据规则 |
第二章 运用优势证据规则的基本问题及难点问题 |
第一节 治安行政案件查处运用优势证据规则的可行性 |
一、规则运用理论可行性分析 |
二、规则运用制度可设性分析 |
三、规则运用实践可用性分析 |
第二节 治安行政案件查处运用优势证据规则的基本问题 |
一、优势证据规则适用领域的法律规定 |
二、治安行政案件查处运用优势证据规则的制度欠缺 |
三、适用优势证据规则的制度创新动力不足 |
第三节 治安行政案件查处运用优势证据规则的难点问题 |
一、运用优势证据规则必须关注风险及其管理问题 |
二、风险及优势证据规则适用风险 |
三、优势证据规则运用风险的管理 |
第三章 运用优势证据规则的风险管控程序和方法 |
第一节 优势证据规则运用风险的识别 |
一、风险识别的方法 |
二、优势证据规则运用风险识别方法选取 |
第二节 优势证据规则运用风险的评估 |
一、风险估计 |
二、风险评价 |
第三节 优势证据规则运用风险的管理 |
一、优势证据规则运用风险管理方案选择 |
二、优势证据规则运用风险的管理方案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我国治安支出绩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三、文献回顾与评述 |
四、研究目的及内容 |
五、研究方法、创新点与研究不足 |
第一章 治安支出绩效理论 |
第一节 基本概念界定 |
一、治安支出 |
二、治安支出绩效 |
第二节 治安支出的属性及特点 |
一、治安支出的范围界定与分类 |
二、治安支出的属性与特征 |
第三节 治安支出绩效的相关理论概述 |
一、治安支出的公共产品理论 |
二、警察机关绩效评价理论 |
三、治安支出绩效溢出理论 |
第二章 我国治安支出的历史与现状 |
第一节 我国治安支出的变迁历程及特点 |
一、我国治安支出规模变迁历程及其特点 |
二、我国治安支出结构变迁历程及其特点 |
第二节 财政支持治安支出的政策演变 |
一、社会治安支出调整路径及其特点 |
二、我国社会治安水平现状分析 |
第三节 我国治安支出绩效管理的现状与成因 |
一、我国治安支出绩效管理体制现状 |
二、我国治安支出绩效管理缺陷的成因 |
第三章 治安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
第一节 治安支出绩效评价的主要方法 |
一、传统的评价方法 |
二、现代的评价方法 |
三、评价方法的比选 |
第二节 治安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
一、治安支出绩效评价标准 |
二、治安支出绩效评价指标的选取 |
三、我国治安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
第三节 我国治安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合理性分析 |
一、分析模型的构建与变量设定 |
二、数据预处理 |
三、实证检验结果分析 |
第四章 我国治安支出绩效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我国治安支出综合绩效的初步分析 |
一、治安支出对社会治安的贡献度分析 |
二、我国治安支出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分析 |
第二节 我国治安支出效应分析 |
一、研究假设与理论模型设计 |
二、治安支出对社会治安影响的实证分析 |
第三节 我国治安支出绩效的差异性评价 |
一、DEA评价模型及其适用性 |
二、治安支出绩效评价指标设计 |
三、我国治安支出的超效率评价分析 |
第五章 治安支出绩效评价和管理的国际比较 |
第一节 美国的治安支出绩效评价和管理 |
一、使用项目评估分级工具来测量绩效 |
二、实施绩效积分卡制度 |
三、开通政府官网来公布绩效信息 |
四、实施跨机构的绩效评价方法 |
第二节 英国的治安支出绩效评价和管理 |
一、绩效评价相关法律依据 |
二、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 |
三、绩效评价的标准 |
四、绩效评价的实施方式 |
第三节 澳大利亚的治安支出绩效评价和管理 |
一、治安支出绩效考评指标和设计原则 |
二、治安支出绩效考评的步骤 |
三、治安支出绩效考评制度的作用 |
第四节 启示与借鉴 |
一、各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
二、我国应借鉴的先进经验 |
第六章 提高我国治安支出绩效的措施 |
第一节 推进治安支出绩效评价改革 |
一、分区域推进治安支出绩效评价改革 |
二、完善我国治安支出绩效评价制度 |
三、将预算管理引入治安支出绩效评价 |
四、编制治安支出绩效预算 |
第二节 创新治安支出绩效管理模式 |
一、建立政府治安支出绩效管理框架 |
二、构建政府治安支出绩效管理流程 |
三、加强政府治安支出归属管理 |
四、推行政府权责发生制会计管理制度 |
第三节 推进治安支出监督管理工作 |
一、完善政府财政预算管理制度 |
二、建立多层次政府财政监督机制 |
三、严格控制政府运行成本 |
四、强化公安资金运营理念 |
五、建立治安资金绩效问责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在治安案件查处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剖析(论文参考文献)
- [1]治安案件中的防卫行为研究[D]. 刘金洋.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1
- [2]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D]. 刘冰捷.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5)
- [3]基层公安派出所治安行政执法现状、反思与规范——以2019年河南“西瓜”和“井盖”案件为导入[J]. 司仲鹏.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0(03)
- [4]流动的犯罪形态:机会结构下违法犯罪类型变化研究[D]. 吴乐.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5]PBL教学模式在《治安案件查处》课程中应用探究[J]. 刘晓华. 人民法治, 2019(18)
- [6]治安案件非法证据排除:现状、问题与完善[J]. 刘晓华. 广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9(04)
- [7]“治安案件查处”课程教学体系重构探析[J]. 李蓉. 广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9(04)
- [8]警察裁量权的规制研究:经验与制度[D]. 李文姝. 吉林大学, 2019(11)
- [9]论治安行政案件查处中优势证据规则的运用及风险管理[D]. 文雅.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12)
- [10]我国治安支出绩效研究[D]. 王于志.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8)